揭說明,自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
⑵新增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6條規定「犯詐欺犯罪,於 犯罪後自首,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 或免除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 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 人者,免除其刑。」、第47條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 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 ,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 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 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比較新舊法之結果,新增之詐 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6條、第47條就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 1項各款之罪者,增訂減輕或免除其刑之事由,對被告F○○等 14人較為有利,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適用該新增 之規定,審酌是否減輕其刑。
㈡、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係藉由防制組織型態之犯罪活動為手段 ,以達成維護社會秩序、保障人民權益之目的,乃於該條例 第3條第1項前段與後段,分別對於「發起、主持、操縱、指 揮」及「參與」犯罪組織者,依其情節不同而為處遇,行為 人雖有其中一行為(如參與),不問其有否實施各該手段( 如詐欺)之罪,均成立本罪。然在未經自首或有其他積極事 實,足以證明其確已脫離或解散該組織之前,其違法行為, 仍繼續存在,即為行為之繼續,而屬單純一罪,至行為終了 時,仍論為一罪。然刑罰責任之評價與法益之維護息息相關 ,對同一法益侵害雙重評價,是過度評價;對法益之侵害未 予評價,則為評價不足,均為法之所禁。又加重詐欺罪,係 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之計算,核與參與犯罪組 織罪之侵害社會法益有所不同,審酌現今詐欺集團之成員皆 係為欺罔他人,騙取財物,方參與以詐術為目的之犯罪組織 。倘若行為人於發起、主持、操縱、指揮、參與詐欺犯罪組 織之行為繼續中,先後多次為加重詐欺之行為,因發起、主 持、操縱、指揮、參與犯罪組織罪為繼續犯,犯罪一直繼續 進行,直至犯罪組織解散,或其脫離犯罪組織時,其犯行始 行終結。故該發起、主持、操縱、指揮、參與犯罪組織與其 後之多次加重詐欺之行為皆有所重合,然因行為人僅為一發 起、主持、操縱、指揮、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 益,屬單純一罪,應僅就「該案中」與發起、主持、操縱、 指揮、參與犯罪組織罪時間較為密切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論 以發起、主持、操縱、指揮、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 之想像競合犯,而其他之加重詐欺犯行,祗需單獨論罪科刑 即可,無需再另論以發起、主持、操縱、指揮、參與犯罪組
織罪,以避免重複評價。
㈢、罪名(公訴意旨就以下被告所犯罪名均漏未論以犯刑法第339 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容有不當之處,爰均更正如下):
⒈被告F○○:
如附表一編號4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 段之指揮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 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 未遂罪。其參與犯罪組織罪之低度行為,為指揮犯罪組織之 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公訴意旨認被告F○○此部分係 同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主持犯罪組織罪 容有誤會。
⒉被告酉○○:
⑴如附表一編號1(即附件一編號1所為,1名被害人)係犯組 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 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公訴意旨認被告酉○○此部 分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指揮犯罪組織 罪及同條例第4條第1項之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容有誤 會。
⑵如附表一編號2至3(即附件一編號2至3,2名被害人)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 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⑶如附表一編號4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 段之指揮犯罪組織、同條例第4條第1項之招募他人加入犯 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第3款之 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 。其附表一編號1所為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及招募他人加入 犯罪組織罪之低度行為,為前述⑴指揮犯罪組織之高度行 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⒊被告己○○、癸○○、壬○○:
如附表一編號4所為,均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 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 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 取財未遂罪。
⒋被告庚○○、丑○○:
⑴如附表一編號5(即附件二編號1,1名被害人)所為,係犯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指揮犯罪組織、同條 例第4條第1項之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 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
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渠等參與犯罪組織及招募他人加入 犯罪組織罪之低度行為,均為指揮犯罪組織之高度行為所 吸收,不另論罪。公訴意旨認被告庚○○此部分係犯組織犯 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主持犯罪組織罪容有誤會。 ⑵如附表一編號6至8、10至33(即附件二編號2至4、6至29, 27名被害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 財罪;如附表一編號9(即附件二編號5,1名被害人)所 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 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 ⒌被告P○○、Q○○、D○○、B○○:
⑴如附表一編號5(即附件二編號1,1名被害人)所為,均係 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 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⑵如附表一編號6至8、10至33(即附件二編號2至4、6至29, 27名被害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 財罪。
⑶如附表一編號9(即附件二編號5,1名被害人)所為,均係 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 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 ⒍被告黃○○、L○○:
⑴如附表一編號25(即附件二編號21,1名被害人)所為,均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 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⑵如附表一編號26至33(即附件二編號22至29,8名被害人) 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 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⒎被告N○○:
⑴如附表一編號1(即附件一編號1所為,1名被害人)係犯組 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 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⑵如附表一編號2至3(即附件一編號2至3,2名被害人)、附 表一編號15至24(即附件二編號11至20,10名被害人)所 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 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㈣、本案「創意」詐欺機房組織成員對附件一編號1至3所示之被
害人;對附件二1至2、4、6、8至9、12至14、17、19、21、 23、25至27所示被害人陸續施詐,使各該被害人多次匯款, 係於密接之時間實施,持續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 極為薄弱,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故被告酉○○等人( 除被告F○○、己○○、癸○○、壬○○外)就渠等前述參與之部分 犯行均應論以接續犯。
㈤、共同正犯:
①被告F○○、酉○○2人;被告庚○○、丑○○2人間就上開所犯指揮 犯罪組織罪部分;②被告己○○、癸○○、壬○○就上開所犯參 與犯罪組織罪、與被告F○○、酉○○所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 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部分;③被告酉○○ 與N○○就上開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及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 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④被告P○○、Q○○、D○○、 B○○、黃○○、L○○就上開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N○○除外) 與被告庚○○、丑○○、N○○(附表一編號15至24部分)所犯 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或未 遂罪,均係以分工合作之方式,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 ,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詐欺取財之目的,即應負共 同正犯責任,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㈥、被告F○○等14人就各自所犯如上開㈢所載各罪名間,各係以一 行為而觸犯數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 定,各從一重罪論以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 犯詐欺取財罪或未遂罪(被告F○○、酉○○就附表一編號4部分 ;被告庚○○、丑○○就附表一編號5部分,則從重論處指揮犯 罪組織罪)。
㈦、罪數:
被告F○○等14人就各自所犯如上開㈢所載之各罪,係分別侵害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予分論併罰。 ㈧、刑之減輕事由:
⒈被告酉○○所犯如附表一編號4、被告丑○○所犯如附表一編號5 (附件二編號1)所為之指揮犯罪組織犯罪事實,於偵查及 本院審理時均坦白認罪,此部分應依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 例第8條第1項後段規定,減輕其刑。被告F○○所犯如附表一 編號4(偵卷23第147、176頁)與庚○○所犯如附表一編號5犯 行,渠等於偵查時均否認指揮犯罪組織之犯行(偵卷21第30 1、337頁),即無上開減刑規定之適用。
⒉被告F○○、酉○○、己○○、癸○○、壬○○所犯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 之犯行;被告庚○○、丑○○、P○○、Q○○、D○○、B○○所犯如附表 一編號9所示之犯行,顯已著手於加重詐欺取財犯罪行為之 實行,因尚未有被害人遭騙入金,屬未遂犯,均依刑法第25 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而被告酉○○、己○○、癸○○、壬○○
、B○○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自白犯行,復無犯罪所得而不 生自動繳交之問題,均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 段規定減輕其刑,並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之。 ⒊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 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 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 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 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 ,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 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 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 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 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 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4408號判決意 旨參照)。⑴被告酉○○上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 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部分,雖合於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 例第47條前段之規定,然因與指揮犯罪組織罪為想像競合犯 ,此部分應從較重之指揮犯罪組織罪處斷,三人以上共同以 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未遂罪係屬想像競合犯其中 之輕罪;⑵被告P○○、Q○○、D○○、B○○、黃○○、L○○、N○○就渠 等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犯行部分,合於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 例第8條第1項後段之減輕事由,然因與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罪(或未遂罪)為想像競合犯,此部分應從較重之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或未遂罪)處斷,參與犯罪組織罪係屬 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揆諸上開說明,法院決定處斷刑時 ,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無法適用 該規定減輕其刑,惟於量刑時應併予衡酌。另被告酉○○此部 分所犯輕罪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 取財未遂罪,其於量刑時應併予衡酌未遂之情形,均附此敘 明。
⒋被告丑○○、P○○、Q○○、D○○、黃○○、L○○、N○○於偵查及本院審 理時,雖就本案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均自白犯罪(被告F○○、 庚○○於偵查時均未自白,迄本院審理時始自白),然渠等迄 今尚未自動繳交本案之犯罪所得,故無從依詐欺犯罪危害防 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併此敘明。 ⒌被告B○○之辯護人固以被告B○○並無前科紀錄,犯後自始坦承 犯行、態度良好,且與部分被害人達成和解,其犯罪情狀尚 可憫恕,如科以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 酌減其刑云云。惟按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 ,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同法第57
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為科刑重輕之標準,於裁 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刑法第57條所列 舉之10款事項),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 事由,以為判斷。故適用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時,並不排除 第57條所列舉10款事由之審酌,惟其程度應達於確可憫恕, 始可予以酌減(最高法院70年度第6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 參照)。然被告B○○之素行及犯後態度等情,係屬刑法第57 條所規定量刑之考慮標準,尚無從據為依刑法第59條酌量減 輕其刑之基礎,又被告B○○參與本案之犯行多達29次,被害 人及遭詐騙之金額均非少數,且其依前揭規定減輕其刑後, 尚無其他事證足認被告B○○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 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即使宣告上開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 之情事,被告B○○所犯即難認有確可憫恕之狀況,不宜再引 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併予說明。 ⒍另參與犯罪組織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組織犯罪 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審酌本案被告F○○等14 人參與人數不少、規模龐大且為分工細緻之詐欺集團犯罪組 織,被害人人數眾多與遭詐騙之款項甚鉅,故被告F○○等14 人所為犯罪情節尚非輕微,即無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之餘地 。
㈨、量刑:
爰審酌現今社會詐欺事件層出不窮、手法日益翻新,政府及 相關單位無不窮盡心力追查、防堵,大眾傳播媒體更屢屢報 導民眾被詐欺,甚至畢生積蓄因此化為烏有之相關新聞,詐 欺集團之惡劣行徑自為國民所深惡痛絕,被告F○○等14人正 值青壯之年,不思依循正途獲取財富,貪圖私利而使用多層 話務手層層誘騙被害人入彀,共同違犯本案,價值觀念顯有 偏差,助長詐騙歪風,進而導致社會間人際信任瓦解,社會 成員彼此情感疏離,其責任刑之範圍自應按其行為惡性程度 之加重,相應提升,不宜輕縱,並考量⑴被告酉○○、己○○、 庚○○、P○○、丑○○、Q○○、D○○、B○○在屏東地區從事詐欺機房 犯罪時,透過紅外線監視器及針孔鏡頭察覺警方行蹤,旋連 夜轉移陣地至臺南市重起爐灶。被告庚○○花費龐大金錢、時 間成本設置本案機房,租用機房、宿舍,為規避查緝裝設監 視器、加裝防爆門,預先設置滅證措施,成員在事前相互勾 串,約定在面對檢警詢問時均一問三不知,一致謊稱是被告 酉○○、丑○○所為;⑵被告酉○○、己○○、癸○○、P○○、丑○○、Q○ ○、D○○、B○○、L○○、黃○○在員警攻堅時挾上述滅證措施之利 ,從容湮滅證據,面對檢警詢問毫無悔意,再三飾詞狡辯, 不合常理之辯詞;⑶被告丑○○於「創意I」組成員遭到法院裁
定羈押禁見期間,透過身分不詳之監所雜役傳紙條,或假借 在監所律見、剪頭髮等候之機會,傳達要統一口徑並且禁止 供出被告庚○○為金主之指令給被告P○○、Q○○;⑷被告P○○、Q○ ○、D○○、L○○、酉○○無視法院裁定禁止其等接見通信之命令 ,竟於羈押禁見期間,趁監所夜間無人巡房之時「喊房」交 流偵訊內容、偵辦進度、確認是否有同案犯嫌出監等事宜; ⑸被告酉○○等12人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犯行,已見悔 意之犯後態度;⑹被告庚○○迄本院審理時始坦認犯行,被告F ○○自遭員警查獲後堅拒提供「Win」之相關訊息協助循線調 查,僅在審理後已逾相當之羈押時日方供出「Win」之有限 資料以供檢察官繼續查緝(迄本院審理終結亦僅坦認部分犯 行),被告F○○等14人依附件三所示之量刑減讓調整程度量 刑;⑺被告F○○、庚○○、酉○○、丑○○身居本案詐欺集團犯罪組 織之指揮核心地位,被告F○○甚且指導集團成員為重要且核 心詐術【炒群】之教育訓練、安排成員事先相互勾串、演練 如何在檢警查獲時滅證等作為、以及在機房遭破獲時安排辯 護律師盯哨;⑻「創意」詐欺機房組織之規模、聚集眾人從 事詐欺犯行,且強化預警措施規避查緝;⑼「創意C」組被害 人財損合計70萬8,000元;「創意I」組被害人財損合計1,74 4萬6,091元,犯罪所生損害甚鉅;⑽被告F○○等14人與本件被 害人和解之情形(詳附表四、五所示);兼衡被告F○○等14 人擔任詐騙集團之角色與參與期間長短,部分符合前述減刑 之要件,暨被告F○○等14人自述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經濟 狀況等一切情狀(本院卷六第176至177頁),各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併衡以被告酉○○、庚○○、丑○○、P○○、Q○○、D○○ 、B○○、黃○○、L○○、N○○所犯各罪之時間密接,罪名、罪質 、侵害法益及行為態樣相同,衡酌所犯罪數及刑罰經濟原則 ,爰分別定渠等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
㈩、沒收:
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6、18-44、51「扣案物名稱」欄所示之 物,均係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且分別為附表編號1-16、18 -44、51「所有人」欄所示之被告所有,業據渠等供述在卷 ,均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
⒉犯罪所得部分(被告如有供述不一,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 ,以其所述最低數估算):
⑴本案下列被告之個別犯罪所得,業據渠等供述在卷:①被告庚 ○○約130萬元(本院卷一第159頁、本院卷六第174頁);②被 告P○○8萬元(本院卷二第121頁、本院卷六第173頁);③被 告丑○○3萬元(偵卷9第403、405頁);④D○○1萬5,000元(偵
卷6第374至375頁);⑤L○○3萬元(偵卷16第416頁);⑥黃○○ 3萬元(本院卷二第121頁);⑦Q○○3萬元(本院卷六第175頁 );⑧N○○每月4萬900元(本院卷六第174頁)。 ⑵上開被告(被告N○○除外)依附表四已賠付各被害人之合計金 額為:①被告庚○○177萬元;②被告P○○40萬元;③被告丑○○140 萬元;④D○○10萬元;⑤L○○10萬元;⑥黃○○10萬元;⑦Q○○10萬 元;均已超過渠等前揭⑴之犯罪所得,為避免有過苛之虞, 爰不再宣告渠等之沒收。
⑶被告N○○受「王展博」招募參與「創意」詐欺機房組織每月之 報酬為4萬900元,本件犯罪所得總計為40萬9,000元(計算 式:4萬900元×10個月=40萬9,000元),此部分因其另案業 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訴字第1039號判決諭知沒收 在案,為避免重複沒收,本案爰不再宣告沒收,附此敘明。四、移送併辦部分: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22922號、113 年度偵字第23384號移送併辦部分,與起訴部分屬事實上同 一之實質上一罪,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廖羽羚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鄧希賢 法 官 陳貽明 法 官 陳本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如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 2 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 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 2 項、前項第 1 款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
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他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實行犯罪,而犯前項之罪者,處 1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 千萬元以下罰金。成年人招募未滿十八歲之人加入犯罪組織,而犯前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他人加入犯罪組織或妨害其成員脫離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行為人 犯罪事實 所犯罪名及宣告刑 1 酉○○ N○○ 犯罪事實欄二(附件一編號1)所示 酉○○、N○○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酉○○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N○○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 酉○○ N○○ 犯罪事實欄二(附件一編號2)所示 酉○○、N○○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酉○○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N○○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 酉○○ N○○ 犯罪事實欄二(附件一編號3)所示 酉○○、N○○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酉○○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N○○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 F○○ 酉○○ 己○○ 癸○○ 壬○○ 犯罪事實欄四㈠所示 F○○、酉○○共同犯指揮犯罪組織罪,F○○處有期徒刑陸年;酉○○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己○○、癸○○、壬○○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均處有期徒刑壹年。 5 庚○○ 丑○○ P○○ Q○○ D○○ B○○ 犯罪事實欄四㈡(附件二編號1)所示 庚○○、丑○○共同犯指揮犯罪組織罪,庚○○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丑○○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P○○、Q○○、D○○、B○○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P○○、Q○○、D○○均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B○○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6 庚○○ 丑○○ P○○ Q○○ D○○ B○○ 犯罪事實欄四㈡(附件二編號2)所示 庚○○、丑○○、P○○、Q○○、D○○、B○○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庚○○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丑○○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P○○、Q○○、D○○均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B○○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7 庚○○ 丑○○ P○○ Q○○ D○○ B○○ 犯罪事實欄四㈡(附件二編號3)所示 庚○○、丑○○、P○○、Q○○、D○○、B○○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庚○○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丑○○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P○○、Q○○、D○○均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B○○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8 庚○○ 丑○○ P○○ Q○○ D○○ B○○ 犯罪事實欄四㈡(附件二編號4)所示 庚○○、丑○○、P○○、Q○○、D○○、B○○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庚○○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丑○○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P○○、Q○○、D○○均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B○○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9 庚○○ 丑○○ P○○ Q○○ D○○ B○○ 犯罪事實欄四㈡(附件二編號5)所示 庚○○、丑○○、P○○、Q○○、D○○、B○○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庚○○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丑○○處有期徒刑壹年;P○○、Q○○、D○○均處有期徒刑拾壹月;B○○處有期徒刑拾月。 10 庚○○ 丑○○ P○○ Q○○ D○○ B○○ 犯罪事實欄四㈡(附件二編號6)所示 庚○○、丑○○、P○○、Q○○、D○○、B○○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庚○○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丑○○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P○○、Q○○、D○○均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B○○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 庚○○ 丑○○ P○○ Q○○ D○○ B○○ 犯罪事實欄四㈡(附件二編號7)所示 庚○○、丑○○、P○○、Q○○、D○○、B○○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庚○○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丑○○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P○○、Q○○、D○○均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B○○處有期徒刑壹年。 12 庚○○ 丑○○ P○○ Q○○ D○○ B○○ 犯罪事實欄四㈡(附件二編號8)所示 庚○○、丑○○、P○○、Q○○、D○○、B○○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庚○○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丑○○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P○○、Q○○、D○○均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B○○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3 庚○○ 丑○○ P○○ Q○○ D○○ B○○ 犯罪事實欄四㈡(附件二編號9)所示 庚○○、丑○○、P○○、Q○○、D○○、B○○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庚○○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丑○○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P○○、Q○○、D○○均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B○○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4 庚○○ 丑○○ P○○ Q○○ D○○ B○○ 犯罪事實欄四㈡(附件二編號10)所示 庚○○、丑○○、P○○、Q○○、D○○、B○○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庚○○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丑○○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P○○、Q○○、D○○均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B○○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5 庚○○ 丑○○ P○○ Q○○ D○○ B○○ N○○ 犯罪事實欄四㈡(附件二編號11)所示 庚○○、丑○○、P○○、Q○○、D○○、B○○、N○○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庚○○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丑○○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P○○、Q○○、D○○、N○○均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B○○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6 庚○○ 丑○○ P○○ Q○○ D○○ B○○ N○○ 犯罪事實欄四㈡(附件二編號12)所示 庚○○、丑○○、P○○、Q○○、D○○、B○○、N○○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庚○○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丑○○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P○○、Q○○、D○○、N○○均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B○○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7 庚○○ 丑○○ P○○ Q○○ D○○ B○○ N○○ 犯罪事實欄四㈡(附件二編號13)所示 庚○○、丑○○、P○○、Q○○、D○○、B○○、N○○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庚○○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丑○○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P○○、Q○○、D○○、N○○均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B○○處有期徒刑壹年。 18 庚○○ 丑○○ P○○ Q○○ D○○ B○○ N○○ 犯罪事實欄四㈡(附件二編號14)所示 庚○○、丑○○、P○○、Q○○、D○○、B○○、N○○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庚○○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丑○○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P○○、Q○○、D○○、N○○均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B○○處有期徒刑壹年。 19 庚○○ 丑○○ P○○ Q○○ D○○ B○○ N○○ 犯罪事實欄四㈡(附件二編號15)所示 庚○○、丑○○、P○○、Q○○、D○○、B○○、N○○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庚○○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丑○○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P○○、Q○○、D○○、N○○均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B○○處有期徒刑壹年。 20 庚○○ 丑○○ P○○ Q○○ D○○ B○○ N○○ 犯罪事實欄四㈡(附件二編號16)所示 庚○○、丑○○、P○○、Q○○、D○○、B○○、N○○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庚○○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丑○○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P○○、Q○○、D○○、N○○均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B○○處有期徒刑壹年。 21 庚○○ 丑○○ P○○ Q○○ D○○ B○○ N○○ 犯罪事實欄四㈡(附件二編號17)所示 庚○○、丑○○、P○○、Q○○、D○○、B○○、N○○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庚○○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丑○○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P○○、Q○○、D○○、N○○均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B○○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2 庚○○ 丑○○ P○○ Q○○ D○○ B○○ N○○ 犯罪事實欄四㈡(附件二編號18)所示 庚○○、丑○○、P○○、Q○○、D○○、B○○、N○○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庚○○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丑○○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P○○、Q○○、D○○、N○○均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B○○處有期徒刑壹年。 23 庚○○ 丑○○ P○○ Q○○ D○○ B○○ N○○ 犯罪事實欄四㈡(附件二編號19)所示 庚○○、丑○○、P○○、Q○○、D○○、B○○、N○○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庚○○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丑○○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P○○、Q○○、D○○、N○○均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B○○處有期徒刑壹年。 24 庚○○ 丑○○ P○○ Q○○ D○○ B○○ N○○ 犯罪事實欄四㈡(附件二編號20)所示 庚○○、丑○○、P○○、Q○○、D○○、B○○、N○○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庚○○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丑○○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P○○、Q○○、D○○、N○○均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B○○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5 庚○○ 丑○○ P○○ Q○○ D○○ B○○ 黃○○ L○○ 犯罪事實欄四㈡(附件二編號21)所示 庚○○、丑○○、P○○、Q○○、D○○、B○○、黃○○、L○○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庚○○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丑○○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P○○、Q○○、D○○、黃○○、L○○均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B○○處有期徒刑壹年。 26 庚○○ 丑○○ P○○ Q○○ D○○ B○○ 黃○○ L○○ 犯罪事實欄四㈡(附件二編號22)所示 庚○○、丑○○、P○○、Q○○、D○○、B○○、黃○○、L○○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庚○○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丑○○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P○○、Q○○、D○○、黃○○、L○○均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B○○處有期徒刑壹年。 27 庚○○ 丑○○ P○○ Q○○ D○○ B○○ 黃○○ L○○ 犯罪事實欄四㈡(附件二編號23)所示 庚○○、丑○○、P○○、Q○○、D○○、B○○、黃○○、L○○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庚○○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丑○○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P○○、Q○○、D○○、黃○○、L○○均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B○○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8 庚○○ 丑○○ P○○ Q○○ D○○ B○○ 黃○○ L○○ 犯罪事實欄四㈡(附件二編號24)所示 庚○○、丑○○、P○○、Q○○、D○○、B○○、黃○○、L○○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庚○○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丑○○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P○○、Q○○、D○○、黃○○、L○○均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B○○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9 庚○○ 丑○○ P○○ Q○○ D○○ B○○ 黃○○ L○○ 犯罪事實欄四㈡(附件二編號25)所示 庚○○、丑○○、P○○、Q○○、D○○、B○○、黃○○、L○○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庚○○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丑○○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P○○、Q○○、D○○、黃○○、L○○均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B○○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0 庚○○ 丑○○ P○○ Q○○ D○○ B○○ 黃○○ L○○ 犯罪事實欄四㈡(附件二編號26)所示 庚○○、丑○○、P○○、Q○○、D○○、B○○、黃○○、L○○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庚○○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丑○○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P○○、Q○○、D○○、黃○○、L○○均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B○○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1 庚○○ 丑○○ P○○ Q○○ D○○ B○○ 黃○○ L○○ 犯罪事實欄四㈡(附件二編號27)所示 庚○○、丑○○、P○○、Q○○、D○○、B○○、黃○○、L○○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庚○○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丑○○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P○○、Q○○、D○○、黃○○、L○○均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B○○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2 庚○○ 丑○○ P○○ Q○○ D○○ B○○ 黃○○ L○○ 犯罪事實欄四㈡(附件二編號28)所示 庚○○、丑○○、P○○、Q○○、D○○、B○○、黃○○、L○○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庚○○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丑○○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P○○、Q○○、D○○、黃○○、L○○均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B○○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3 庚○○ 丑○○ P○○ Q○○ D○○ B○○ 黃○○ L○○ 犯罪事實欄四㈡(附件二編號29)所示 庚○○、丑○○、P○○、Q○○、D○○、B○○、黃○○、L○○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庚○○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丑○○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P○○、Q○○、D○○、黃○○、L○○均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B○○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附表二:
供述證據(姓名及卷頁) 非供述證據(名稱及卷頁) 一、被告 ⑴【被告F○○】於警詢、偵查、本院審理中之供述(偵卷23第7至9頁、第11至34頁、145至147頁、第173至180頁;本院卷一第161至164頁;本院卷二第107至123頁、第243至245頁、第377至418頁;本院卷三第337至338頁、本院卷四第63至135頁、第259至260頁、本院卷五第39至41頁、第81至83頁、本院卷六第15至184頁) ⑵【被告酉○○】於警詢、偵查、本院審理中之供述(偵卷2第9至23頁、第25至27頁、第255至261頁、第275至276頁、第307至311頁、第391至397頁、第399至431頁、第597至599頁、第685至696頁、第713至721頁、第735至741頁;本院卷二第107至123頁、本院卷四第63至135頁、本院卷六第15至184頁) ⑶【被告己○○】於警詢、偵查、本院審理中之供述(偵卷2第49至69頁、第71至72頁、第275頁、第313至317頁、第433至460頁;偵卷3第259至271頁、第337至341頁、第381至383頁、第433至440頁、第457頁、第461至464頁、第481至483頁、第503至507頁;本院卷二第107至123頁、本院卷四第63至135頁、本院卷六第15至184頁) ⑷【被告癸○○】於警詢、偵查、本院審理中之供述(偵卷2第93至105頁、第107至109頁、第275頁、第319至324頁、第467至494頁;偵卷3第377至379頁;偵卷4第469至473頁、第255至259頁、第309至313頁、第401至407頁、第443至445頁、第477至480頁;本院卷二第107至123頁、本院卷四第63至135頁、本院卷六第15至184頁) ⑸【被告壬○○】於警詢、偵查、本院審理中之供述(偵卷18第7至15頁、第61至62頁;本院卷二第107至123頁、本院卷六第15至184頁) ⑹【被告庚○○】於警詢、偵查、本院審理中之供述(偵卷21第9至12頁、第35至51頁、第299至301頁、第335至339頁;本院卷一第157至160頁;本院卷二第107至123頁、本院卷六第15至184頁) ⑺【被告丑○○】於警詢、偵查、本院審理中之供述(偵卷2第325至330頁、第601至603頁;偵卷6第217至218頁;偵卷9第9至13頁、第15至36頁、第209至219頁、第221至225頁、第275至283頁、第295至306頁、第397至420頁;本院卷一第145至150頁;本院卷二第107至123頁、本院卷六第15至184頁) ⑻【被告P○○】於警詢、偵查、本院審理中之供述(偵卷2第343至347頁、第613至615頁;偵卷5第227頁;偵卷17第9至11頁、第13至27頁、第187至199頁、第253至257頁、第259至269頁、第357至363頁、第367至373頁、第375至402頁、第405至411頁、第433至435頁;本院卷二第107至123頁、本院卷六第15至184頁) ⑼【被告Q○○】於警詢、偵查、本院審理中之供述(警卷6第3013至3034頁;偵卷5第11至13頁、第15至30頁、第219至226頁、第227頁、第279至283頁、第287至307頁、第331至335頁、第425至443頁、第609至612頁;本院卷二第107至123頁、本院卷六第15至184頁) ⑽【被告D○○】於警詢、偵查、本院審理中之供述(警卷6第3131至3149頁;偵卷2第349至352頁;偵卷6第9至13頁、第15至29頁、第31至33頁、第201至213頁、第217頁、第267至271頁、第273至282頁、第369至383頁、第385至387頁;本院卷二第107至123頁、本院卷六第15至184頁) ⑾【被告B○○】於警詢、偵查、本院審理中之供述(偵卷6第217頁;偵卷7第9至11頁、第13至28頁、第295至303頁、第399至431頁、第191至205、227頁、第283至287頁、第359至363頁、第389至392頁、第605至608頁;本院卷一第151至156頁;本院卷二第107至123頁、本院卷六第15至184頁) ⑿【被告黃○○】於警詢、偵查、本院審理中之供述(警卷6第3113至3130頁;偵卷2第353至357頁;偵卷3第373至375頁;偵卷6第217頁;偵卷8第9至13頁、第15至28頁、第185至191頁、第245至249頁、第251至260頁、第365至381頁、第393至395頁;本院卷二第107至123頁、本院卷六第15至184頁) ⒀【被告L○○】於警詢、偵查、本院審理中之供述(警卷6第3035至3054頁;偵卷2第337至341頁;偵卷3第389至392頁;偵卷5第227頁;偵卷16第9至11頁、第13至27頁、第189至205頁、第265至269頁、第285至303頁、第409至427頁、第445至447頁;本院卷二第107至123頁、本院卷六第15至184頁) ⒁【被告N○○】於警詢、偵查、本院審理中之供述(偵卷22第5至16頁、第21至26頁、第91至93頁、第119至123頁;本院卷三第437至461頁、本院卷六第15至184頁) 二、證人 ⑴【證人洪沛媞】於警詢、偵查之陳述(偵卷19第7至9頁、第11至22頁、第97至99頁) ⑵【告訴人J○○】於警詢之陳述(偵卷1第17至19頁) ⑶【告訴人I○○】於警詢之陳述(偵卷2第145至147頁、第149至150頁) ⑷【告訴人申○○】於警詢之陳述(偵卷11第41至46頁) ⑸【告訴人M○○】於警詢之陳述(偵卷11第141至144頁) ⑹【告訴人辰○○】於警詢之陳述(偵卷11第161至163頁、第172至173頁) ⑺【告訴人丁○○】於警詢之陳述(偵卷11第179至182頁) ⑻【告訴人C○○】於警詢之陳述(偵卷11第235至239頁) ⑼【告訴人卯○○】於警詢之陳述(偵卷11第253至255頁) ⑽【告訴人戊○○】於警詢之陳述(偵卷11第280至282頁) ⑾【告訴人宙○○】於警詢之陳述(偵卷11第354至356頁) ⑿【告訴人丙○○】於警詢之陳述(偵卷11第366至368頁) ⒀【告訴人子○○】於警詢之陳述(偵卷11第384至385頁) ⒁【告訴人巳○○】於警詢之陳述(偵卷11第401至405頁) ⒂【告訴人寅○○】於警詢之陳述(偵卷11第422至424頁) ⒃【告訴人天○○】於警詢之陳述(偵卷11第466至468頁) ⒄【告訴人玄○○】於警詢之陳述(偵卷11第483至486頁) ⒅【告訴人地○○】於警詢之陳述(偵卷11第505至507頁) ⒆【告訴人乙○○】於警詢之陳述(偵卷11第523至526頁) ⒇【告訴人E○○】於警詢之陳述(偵卷11第567至572頁) 【告訴人午○○】於警詢之陳述(偵卷11第637至645頁) 【告訴人K○○】於警詢之陳述(偵卷11第661至662頁) 【告訴人O○○】於警詢之陳述(偵卷11第778至780頁) 【告訴人未○○】於警詢之陳述(偵卷11第799至800頁) 【告訴人R○○】於警詢之陳述(偵卷12第32至33頁) 【告訴人戌○○】於警詢之陳述(偵卷12第70至72頁) 【告訴人A○○】於警詢之陳述(偵卷12第81至83頁) 【告訴人薛意寰】於警詢之陳述(偵卷12第138至140頁) 【告訴人亥○○】於警詢之陳述(偵卷12第187至192頁) 【被害人H○○】於警詢之陳述(偵卷1第177至180頁) 【被害人宇○○】於警詢之陳述(偵卷11第73至75頁) 【被害人辛○○】於警詢之陳述(偵卷11第553至554頁) 【被害人G○○】於警詢之陳述(偵卷5第187至189頁) (1)監察網域截圖1份(偵卷22第27至77頁) (2)被告酉○○之父母提供之通話譯文、手機翻拍照片各1份、光碟1片(偵卷2第667至683頁) (3)被告F○○持用之0000000000號雙向通聯紀錄1份(偵卷23第131至135頁) (4)被告F○○、酉○○、己○○、癸○○、Q○○、D○○、B○○、黃○○、丑○○、L○○、P○○、壬○○、庚○○、N○○臺南地方檢察署案件查詢作業資料、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偵卷2第369至377頁、偵卷3第307至317頁、偵卷4第297至303頁、偵卷5第263至269頁、偵卷6第253至259頁、偵卷7第271至277頁、偵卷8第229至239頁、偵卷9第263至271頁、偵卷16第243至249頁、偵卷17第237至245頁、偵卷18第63至67頁、偵卷21第345至349頁、偵卷22第111至117頁、偵卷23第151頁) (5)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搜索票(含113年聲搜字第637號、113年聲搜字第1321號、113年聲搜字第1232號)(偵卷2第187頁、偵卷21第23頁、偵卷18第21頁) (6)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受執行人:F○○)(偵卷23第45至49頁) (7)被告F○○持用之手機1支扣案 (8)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8月16日刑偵二二字第1126013158解送人犯報告書、調取聲請書、通聯調閱查詢單(偵卷1第185至196頁) (9)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聲監字第492、493、494號、112年聲監續字第1210、1211、1212號、113年聲監續字第23、24、25、113年聲監字第2、3號通訊監察書、基地台位置、車輛基本資料各1份(偵卷1第197至232頁) (10)「屏東縣○○市○○路000巷00○0號」機房蒐證照片1份、屏東宿舍搬遷照片(包含東山河社區住○○○○○○○路000○0號登記資料、496之11號登記資料、電梯監視器照片、AVN0303車辨資料)1份(偵卷1第243至254頁、併辦偵卷1第57至60頁) (11)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聲監續字第156、157號通訊監察書、基地台位置、被告酉○○、己○○之通訊監察譯文各1份(偵卷1第255至310頁) (12)樹林街機房蒐證照片1份(偵卷1第311至327頁) (1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聲監字第30號通訊監察書、基地台位(偵卷1第341至360頁) (14)新建路機房蒐證照片、健康三街宿舍社區電梯照片、住○○○○○○○○○○○○○○○○○○○○○○○區○○○○○○○○○○○○號SIM卡之照片、122PCF車辨資料、中華西路機房蒐證照片各1份(偵卷1第361至389頁、第401至406頁、警卷1第67至123頁、第371至377頁) (15)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樹林街機房)、扣押物品目錄表、蒐證影像各1份(受執行人:酉○○、己○○、癸○○)(偵卷2第189至195頁、第201至251頁) (16)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臺南市○○區○○街000號)、扣押物品目錄表、蒐證影像各1份(受執行人:壬○○)(偵卷18第25至29頁) (17)扣案物編號1-1-1iPhone14ProMax白色手機(被告酉○○私人手機含sim卡1張)(擷取照片:偵卷18第47至49頁) (18)扣案物編號1-1-2iPhone13深藍色手機(被告癸○○私人手機含sim卡1張) (19)扣案物編號1-1-3iPhone黑色手機 (20)扣案物編號1-1-4、1-1-5、1-1-6、1-1-7電腦主機(已重置,各含螢幕2台)(警卷6第3125頁) (21)扣案物編號1-1-8電腦主機(已重置,含螢幕2台) (22)扣案物編號1-1-9監視器主機(含螢幕1台)、附表編號16監視器鏡頭 (23)扣案物編號1-1-10iPhoneSE2紅色手機、扣案物編號1-1-11iPhone黑色手機(均已重置) (24)扣案物編號1-1-13iPhone紅色手機(被告酉○○工作手機含sim卡1張) (25)扣案物編號1-2-1iPhone淡藍色手機(被告己○○私人手機含sim卡1張,未解鎖) (26)扣案物編號1-2-2iPhone玫瑰金手機(警方攻堅時,己○○丟棄) (27)證人洪沛媞持用之私人手機(已發還)內之對話紀錄照片1份(偵卷19第59至81頁、偵卷23第79至89頁) (28)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新建路機房)、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新建路機房格局圖(受執行人:Q○○)(偵卷21第61至77頁) (29)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中華西路機房)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中華西路機房格局圖(受執行人:丑○○)(偵卷6第47至76頁) (30)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健康三街宿舍社區)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健康三街宿舍格局圖(受執行人:P○○、在場人:L○○)(偵卷16第143至161頁) (31)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被告Q○○住處)、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受執行人:Q○○)(偵卷5第63至72頁) (32)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被告庚○○住處)、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受執行人:庚○○)(偵卷21第25至34頁) (33)臺南市政府警察局113年4月16日(偵辦丑○○涉嫌詐欺案)現場數位證物蒐證報告(偵卷9第67至93頁) (34)扣案物編號1-1-1FSP桌機(含螢幕2台)(偵卷10第7至36頁) (35)扣案物編號1-1-2FSP桌機(含螢幕2台)(偵卷10第37至57頁) (36)扣案物編號1-1-3CoolerMaster桌機(含螢幕2台)(偵卷10第59至77頁) (37)扣案物編號1-1-4監視器主機(含螢幕1台及鏡頭4顆) (38)扣案物編號1-1-5iPhone手機(被告Q○○私人手機含sim卡1張)、臺南市政府警察局113年5月27日偵辦朱俊嘉涉嫌詐欺案現場數位證物蒐證報告(偵卷13第3至28頁、警卷1第125至136頁、偵卷21第267至272頁) (39)扣案物編號1-1-6iPhone手機(被告Q○○工作手機含sim卡1張) (40)扣案物編號2-1-1電腦主機(含螢幕2個、鍵盤1個、滑鼠1個)、扣案物編號2-2-1電腦主機(含螢幕2個、鍵盤1個、滑鼠1個)、扣案物編號2-3-1電腦主機(含螢幕2個、鍵盤1個、滑鼠1個)、扣案物編號2-4-1電腦主機(含螢幕2個、鍵盤1個、滑鼠1個)(偵卷10第79至201頁) (41)扣案物編號2-1-2iPhone手機(被告D○○工作手機含sim卡1張)(警卷6第3153頁) (42)扣案物編號2-1-3sim卡(警卷6第3154至3155頁) (43)扣案物編號2-1-4iPhone手機(被告D○○私人手機含sim卡1張)、臺南市政府警察局113年5月27日偵辦D○○涉嫌詐欺案數位證物勘察報告1份(偵卷13第29至57頁、偵卷21第261至266頁) (44)扣案物編號2-2-2iPhone手機(被告B○○工作手機含sim卡1張)(警卷6第3156頁) (45)扣案物編號2-2-3iPhone手機(被告B○○私人手機含sim卡1張)、臺南市政府警察局113年5月13日偵辦B○○涉嫌詐欺案數位證物勘察報告1份(偵卷7第111至115頁、偵卷10第259至262頁、偵卷21第243至248頁) (46)扣案物編號2-3-2iPhone手機(被告黃○○私人手機含sim卡1張)、臺南市政府警察局113年5月7日偵辦黃○○涉嫌詐欺案數位證物勘察報告1份)(偵卷13第62至75頁、偵卷21第255至260頁) (47)扣案物編號2-4-2iPhone手機(被告丑○○工作手機含sim卡1張)、扣案物編號2-4-3iPhone手機(被告丑○○工作手機含sim卡1張)(偵卷9第103至141頁、警卷6第3157至3158頁) (48)扣案物編號2-4-4iPhone手機(被告丑○○私人手機含sim卡1張)、臺南市政府警察局113年5月27日偵辦丑○○涉嫌詐欺案數位證物勘察報告1份(偵卷13第76至344頁、偵卷21第249至254頁) (49)扣案物編號2-4-5監視器主機(含螢幕1台及鏡頭4顆) (50)扣案物編號2-4-6至2-4-9sim卡、扣案物編號2-4-11至2-4-17sim卡(警卷6第3159至3170頁) (51)扣案物編號3-1-1iPhone手機(被告P○○私人手機含sim卡1張)、臺南市政府警察局113年5月13日偵辦P○○涉嫌詐欺案數位證物勘察報告1份(偵卷13第345至439頁、警卷1第57至66頁、偵卷21第273至278頁) (52)扣案物編號3-1-2iPhone手機(被告P○○工作手機含sim卡1張)(偵卷14全卷、偵卷15第1至1086頁) (53)扣案物編號3-1-3iPhone手機(被告L○○私人手機含sim卡1張)、臺南市政府警察局113年5月13日偵辦L○○涉嫌詐欺案數位證物勘察報告1份(偵卷13第441至459頁、偵卷16第33至40頁、偵卷21第279至284頁) (54)扣案之房屋租賃契約5份、扣案物編號3-1-9鑰匙 (55)扣案物編號3-5-1郵局存摺(含金融卡1張;戶名:丑○○;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56)扣案物編號3-6-1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含鑰匙1支;車身號碼:WDD0000000F797236號)、扣案物編號4-1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含鑰匙1支) (57)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1份(偵卷10第217至218頁) (58)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1份(偵卷10第243頁) (59)告訴人J○○提供泰達幣之交易紀錄1份(偵卷1第184頁) (60)告訴人I○○提供之對話紀錄照片、保本合約書、報案資料各1份(偵卷2第151至157頁) (61)告訴人申○○提供之對話紀錄照片、保本合約書、報案資料、泰達幣之交易紀錄各1份(偵卷11第7至9頁、第15至40頁) (62)告訴人M○○提供之對話紀錄照片、報案資料、被害人存摺封面及匯款紀錄各1份(偵卷11第135至140頁數、第145至160頁) (63)告訴人辰○○提供之對話紀錄照片、報案資料、被害人之匯款紀錄各1份(偵卷11第164至175頁) (64)告訴人丁○○提供之對話紀錄照片、報案資料、匯款紀錄各1份(偵卷11第177頁、第183至221頁) (65)告訴人C○○報案資料、匯款紀錄各1份(偵卷11第223至233頁、第241至243頁) (66)告訴人卯○○提供之對話紀錄照片、報案資料、被害人錢包地址及交易紀錄各1份(偵卷11第245至251頁、第257至277頁) (67)告訴人戊○○提供之對話紀錄照片、保本合約書、報案資料各1份(偵卷11第279頁、第283至348頁) (68)告訴人宙○○提供之對話紀錄照片、報案資料、匯款紀錄各1份(偵卷11第349至353頁、第357至362頁) (69)告訴人丙○○提供之對話紀錄照片、報案資料、泰達幣之交易紀錄各1份(偵卷11第363至365頁、第369至380頁) (70)告訴人子○○提供之對話紀錄照片、報案資料各1份(偵卷11第381至383頁、第387至395頁) (71)告訴人巳○○提供之對話紀錄照片、報案資料、泰達幣之交易紀錄各1份(偵卷11第397至400頁、第406至420頁) (72)告訴人寅○○提供之對話紀錄照片、報案資料、泰達幣之交易紀(偵卷11第421頁、第425至463頁) (73)告訴人天○○提供之對話紀錄照片、保本合約書、報案資料、存摺封面、泰達幣之交易紀錄各1份(偵卷11第465頁、第469至478頁) (74)告訴人玄○○提供之對話紀錄照片、保本合約書、報案資料、泰達幣錢包地址及交易紀錄各1份(偵卷11第479至482頁、第487至495頁) (75)告訴人地○○提供之對話紀錄照片、保本合約書、報案資料、被害人泰達幣錢包地址及交易紀錄各1份(偵卷11第497至504頁、第509至518頁) (76)告訴人乙○○提供之對話紀錄照片、保本合約書、報案資料各1份(偵卷11第519至521頁、第527至549頁) (77)告訴人E○○提供之對話紀錄照片、保本合約書、報案資料、被害人匯款紀錄、泰達幣錢包地址及交易紀錄各1份(偵卷11第565頁、第573至628頁) (78)告訴人午○○提供之對話紀錄照片、報案資料及交易紀錄各1份(偵卷11第631至635頁、第647至652頁) (79)告訴人K○○提供之對話紀錄照片、報案資料及交易紀錄各1份(偵卷11第653至660頁、第663至675頁) (80)告訴人O○○提供之對話紀錄照片、保本合約書、報案資料及交易紀錄各1份(偵卷11第777頁、第781至798頁) (81)告訴人未○○提供之對話紀錄照片、保本合約書、報案資料及交易紀錄各1份(偵卷11第801至841頁) (82)告訴人R○○提供之對話紀錄照片、報案資料、被害人泰達幣之交易紀錄各1份(偵卷12第29至31頁、第34至68頁) (83)告訴人戌○○提供之報案資料、被害人泰達幣之交易紀錄各1份(偵卷12第69頁、第73至78頁) (84)告訴人A○○提供之對話紀錄照片、保本合約書、報案資料及交易紀錄各1份(偵卷12第79頁、第87至134頁) (85)告訴人薛意寰提供之對話紀錄照片、保本合約書、報案資料及交易紀錄各1份(偵卷12第135至137頁、第141至142頁、第153至176頁) (86)告訴人亥○○提供之對話紀錄照片、保本合約書、報案資料及交易紀錄各1份(偵卷12第177至186頁、第193至235頁) (87)被害人宇○○提供之對話紀錄照片、保本合約書、報案資料、被害人匯款紀錄各1份(偵卷11第71頁、第77至134頁) (88)被害人辛○○提供之對話紀錄照片、報案資料及交易紀錄各1份(偵卷11第551頁、第555至563頁) (89)被害人G○○提供之對話紀錄照片、保本合約書、報案資料及交易紀錄各1份(偵卷11第677頁、第681至776頁) (90)證物編號3-1-1手機數位鑑識所得通話紀錄1份(偵卷12第239頁) (91)被告D○○名下之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客戶存款交易清單各1份(偵卷12第241至243頁) (92)被告庚○○名下之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偵卷12第245至247頁) (93)被告Q○○名下之門號0000000000號網路歷程(節錄)、庚○○名下之門號0000000000號網路歷程(節錄)各1份(偵卷12第249至252頁) (94)被告丑○○名下之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各1份(偵卷12第253至257頁) (95)被告P○○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網路歷程(節錄)1份(偵卷12第259至260頁) (96)被告L○○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網路歷程(節錄)1份(偵卷12第261頁) (97)被告L○○名下之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存摺存款交易清單(偵卷12第263至265頁) (98)績效表、開銷表、「AITW【行政商業】訂單處理」群組對話紀錄各1份(警卷9第00000000頁) (99)安中路機房蒐證照片及BSC-9177車辨資料各1份(偵卷1第391至399頁) (100)被告酉○○指認同案被告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⑴113年4月17日指認同案被告己○○、癸○○;⑵113年7月30日指認同案被告吳昱鈜、己○○、F○○、壬○○、癸○○(偵卷2第37至42頁、第697至700頁) (101)被告己○○指認同案被告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⑴113年4月17日指認同案被告酉○○、壬○○、癸○○;⑵113年6月5日指認同案被告酉○○、壬○○、癸○○;⑶113年7月30日酉○○、壬○○、癸○○(偵卷2第81至86頁、第461至466頁;偵卷3第441至444頁) (102)被告癸○○指認同案被告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⑴113年4月17日指認同案被告酉○○、己○○;⑵113年6月5日指認同案被告己○○(改為未指認出同案被告酉○○);⑶113年8月2日指認同案被告己○○、F○○(改為未指認出同案被告酉○○)(偵卷2第119至124頁、第495至500頁、偵卷4第415至420頁) (103)被告癸○○繪製之樹林街機房格局圖(偵卷2第125頁) (10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763號簡易判決(被告酉○○之另詐欺案判決)(偵卷2第263至272頁) (105)臺南市政府警察局113年4月16日偵辦Q○○等人涉嫌詐欺案現場數位證物蒐證報告(偵卷5第147至158頁) (106)被告Q○○指認同案被告P○○、L○○、丑○○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卷5第193至196頁) (107)臺南市政府警察局113年4月16日偵辦D○○等人涉嫌詐欺案現場數位證物蒐證報告(偵卷6第77至82頁) (108)被告D○○指認同案被告P○○、L○○、Q○○、B○○、黃○○、丑○○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卷6第115至118頁) (109)臺南市政府警察局113年4月16日偵辦B○○涉嫌詐欺案數位證物勘察報告1份(偵卷7第71至75頁) (110)被告B○○指認同案被告Q○○、D○○、黃○○、丑○○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卷7第179至182頁) (111)臺南市政府警察局113年4月16日偵辦黃○○涉嫌詐欺案數位證物勘察報告1份(偵卷8第129至135頁) (112)被告黃○○指認同案被告P○○、L○○、Q○○、D○○、B○○、丑○○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卷8第171至174頁) (113)被告丑○○指認同案被告P○○、L○○、Q○○、D○○、B○○、黃○○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卷9第39至40頁、第45至46頁) (114)被告L○○指認同案被告P○○、Q○○、D○○、B○○、黃○○、丑○○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卷16第29至32頁) (115)被告P○○指認同案被告L○○、Q○○、D○○、B○○、黃○○、丑○○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卷17第177至180頁) (116)被告壬○○指認同案被告酉○○、己○○、癸○○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卷18第17至24頁) (117)被告庚○○指認同案被告P○○、L○○、Q○○、D○○、B○○、黃○○、丑○○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卷21第53至56頁) (118)被告曾鈺津指認同案被告酉○○、己○○、庚○○、丑○○、癸○○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卷23第39至42頁) (119)臺南市政府警察局113年5月27日偵辦Q○○涉嫌詐欺案數位證物蒐證報告(警卷3第1555至1560頁) (120)被告N○○指認王展博、洪浩銓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卷3第1597至1599頁) (121)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聲搜字第2352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受執行人:N○○)(警卷3第1607至1613頁) (122)對應證物編號3-1-2手機蒐證截圖(警卷4第2094至2106頁) (123)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查酉○○、Q○○等疑涉經營詐欺話務機房案偵查報告(113年3月28日、113年4月11日)(併辦偵卷1第5至14頁、第139至176頁) (124)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11月8日刑偵二二字第1126048797調取聲請書、通聯調閱查詢單、基地台位置(併辦偵卷1第25至34頁) (125)113年聲監字第30號通訊監察書、基地台位置、通訊監察譯文(併辦偵卷1第341至360頁) (126)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113年7月4偵查報告(併辦偵卷1第451至467頁) (127)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扣押分局、扣押物品目錄(受執行人:亥○○)(警卷6第3339至3343頁) (128)酉○○扣案手機之telegram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偵卷2第501至532頁、偵卷23第91至101頁) (129)癸○○扣案手機之telegram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偵卷23第63至75頁) (130)扣押物品清單:⑴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113年度保管字第2407號扣押物品清單;⑵113年度南院保管字第791號扣押物品清單、113年度南院保管字第878號扣押物品清單;⑶臺南市政府警察局113年度保管字第2586號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二第289至291頁、第365至367頁、本院卷三第67至76頁、第45至49頁) (131)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10月09日S○和忠113蒞17082字第1139074255號函(本院卷二第369頁) (132)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1月24日S○和誠113他6854字第11490066450號函(本院卷四第293頁) (133)調解筆錄:⑴113年度南司刑移調字第1065號;⑵113年度南司刑移調字第1250號;⑶113年度南司附民移調字第384號;⑷113年度南司附民移調字第395號;⑸113年度南司刑移調字第1362號;⑹114年度南司刑移調字第188號(本院卷三第87至88頁、本院卷四第49至52頁、第173至177頁、第237至239頁、第241至244頁、第307至308頁) (13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務電話紀錄(本院卷五第447頁) (135)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蒞字第15947號檢察官補充理由書(113年09月26日)、對話紀錄截圖照片(113年10月15日庭呈)、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蒞字第17082號檢察官補充理由書(113年10月15日)暨附件本案telegram群組對話紀錄截圖、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蒞字第10386號檢察官論告書(本院卷二第329至332頁、第425至428頁、本院卷三第17頁至23頁、本院卷五第343至347頁) (136)被告F○○之刑事準備狀(113年9月21日)、刑事準備(二)狀(113年10月14日)、刑事補充陳述狀(114年3月14日)暨附件酉○○113年6月7日第3次調查筆錄(節錄)、刑事辯護意旨狀(114年7月3日)暨附件給付被害人和解金轉帳紀錄(本院卷二第249至252頁、第421至423頁、本院卷五第69至77頁、本院卷六第211至216頁) (137)被告酉○○之刑事準備書狀(113年9月12日)、刑事聲請狀(113年11月13日)、刑事陳報狀(113年11月19日)、刑事陳報(二)狀(113年12月27日)暨附件(證一)匯款單據1張、刑事陳報(三)狀(114年4月7日)暨附件(證二)匯款單據2張、刑事辯護意旨狀(114年6月25日)、刑事辯護意旨狀(114年6月25日)(本院卷二第155至159頁、本院卷四第19至21頁、本院卷四第23頁、第245至247頁、本院卷五第129至133頁、第433至437頁、本院卷六第433至437頁) (138)被告己○○之刑事抗告狀(113年4月22日提出)、刑事申請具保狀(113年6月26日提出)、刑事準備程序狀(113年9月12日)(偵卷3第321至322頁、第425至429頁、本院卷二第169至177頁) (139)被告癸○○之刑事準備狀(113年9月5日)暨附件⑴(附件一):在職證明一份⑵(附件二):戶籍謄本一份、刑事辯護狀(114年7月3日)(本院卷一第363至372頁、本院卷六第221至223頁) (140)被告庚○○之刑事陳報狀(114年3月7日)暨附件(陳證1)匯款單據、轉帳明細共19份、刑事辯護意旨狀(114年7月3日)、刑事陳報狀(114年7月11日)暨(陳證1)和解金分攤表乙份(本院卷五第15至35頁、本院卷六第217至219頁、第265至267頁) (141)被告丑○○之刑事準備狀(113年9月12日)、刑事陳述意見狀(114年7月23日)(本院卷二第161至167頁、本院卷六第269至272頁) (142)被告P○○之刑事準備程序狀(113年9月12日)(本院卷二第191至195頁) (143)被告Q○○之刑事抗告狀(113年6月20日)、刑事抗告狀(113年6月24日)、刑事準備書狀(113年9月9日)暨(附件1):被告上下班考勤表1張、刑事辯護意旨狀(114年6月26日)、刑事辯護意旨狀(114年6月26日)(偵卷5第393至399頁、第401至408頁、本院卷二第83至89頁、本院卷五第439至445頁、第439至445頁) (144)被告D○○之刑事辯護狀(113年4月18日)、刑事準備狀(113年9月10日)、在職證明書(113年9月12日提出)(聲羈156號卷第165至166頁、本院卷二第91至93頁、第189頁) (145)被告B○○之免役證明書(113年5月31日提出)、刑事辯護狀(113年9月12日)(偵卷7第291至293頁、本院卷二第179至181頁) (146)被告L○○之刑事抗告狀(113年4月22日)、刑事抗告狀(113年6月17日)、刑事準備狀(113年9月12日)(偵卷16第253至256頁、第387至389頁、本院卷二第183至185頁) (147)被害人丁○○之刑事陳報狀(113年11月12日)(本院卷四第33頁) (148)被害人A○○之刑事陳報狀(113年12月29日)(本院卷四第251至252頁) (149)被害人O○○之刑事陳報狀共2份(114年1月15日、114年6月17日)(本院卷四第283頁、本院卷五第427頁) (150)被害人亥○○之刑事陳報狀共2份(114年01月22日、114年06月24日)(本院卷五第141頁、第431至432頁) (151)被害人A○○之刑事陳報狀(114年06月17日)(本院卷五第429頁)
附表三(扣案物一覽表);
編號 扣案物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樹林街機房扣案物】 1 1-1-1 iPhone 14 Pro Max 白色手機(酉○○私人手機含sim卡1張) 1支 酉○○ 得為證據之物、供犯罪所用之物 2 1-1-2 iPhone 13 深藍色手機(癸○○私人手機含sim卡1張) 1支 癸○○ 得為證據之物、供犯罪所用之物 3 1-1-3 iPhone黑色手機 1支 不詳 得為證據之物、供犯罪所用之物 4 1-1-4 電腦主機(已重置,含螢幕2台) 1台 酉○○ 得為證據之物、供犯罪所用之物 5 1-1-5 電腦主機(已重置,含螢幕2台) 1台 酉○○ 得為證據之物、供犯罪所用之物 6 1-1-6 電腦主機(已重置,含螢幕2台) 1台 酉○○ 得為證據之物、供犯罪所用之物 7 1-1-7 電腦主機(已重置,含螢幕2台) 1台 酉○○ 得為證據之物、供犯罪所用之物 8 1-1-8 電腦主機(已重置,含螢幕2台) 1台 酉○○ 得為證據之物、供犯罪所用之物 9 1-1-9 監視器主機(含螢幕1台) 1台 酉○○ 得為證據之物、供犯罪所用之物 10 1-1-10 iPhone SE2 紅色手機(已重置) 1支 酉○○ 得為證據之物、供犯罪所用之物 11 1-1-11 iPhone 黑色手機(已重置) 1支 酉○○ 得為證據之物、供犯罪所用之物 12 1-1-12 Wi-Fi路由器 1台 酉○○ 得為證據之物、供犯罪所用之物 13 1-1-13 iPhone 紅色手機(酉○○工作手機含sim卡1張) 1支 酉○○ 得為證據之物、供犯罪所用之物 14 1-2-1 iPhone 淡藍色手機(己○○私人手機含sim卡1張,未解鎖) 1支 己○○ 得為證據之物、供犯罪所用之物 15 1-2-2 iPhone 玫瑰金手機(警方攻堅時,己○○丟棄) 1支 酉○○ 得為證據之物、供犯罪所用之物 16 - 監視器鏡頭 4顆 酉○○ 得為證據之物、供犯罪所用之物 【臺南市○○區○○街000號扣案物】 17 - iPhone 14 Pro手機(洪沛媞私人手機含sim卡1張) 1支 洪沛媞 已發還 18 - 智慧型手機(壬○○私人手機含sim卡1張) 1支 壬○○ 得為證據之物、供犯罪所用之物 【臺南市○區○○路00巷0○0號扣案物】 19 1-1-1 FSP桌機(含螢幕2台) 1台 Q○○ 得為證據之物、供犯罪所用之物 20 1-1-2 FSP桌機(含螢幕2台) 1台 Q○○ 得為證據之物、供犯罪所用之物 21 1-1-3 Cooler Master桌機(含螢幕2台) 1台 Q○○ 得為證據之物、供犯罪所用之物 22 1-1-4 監視器主機(含螢幕1台及鏡頭4顆) 1台 Q○○ 得為證據之物、供犯罪所用之物 23 1-1-5 iPhone手機(Q○○私人手機含sim卡1張) 1支 Q○○ 得為證據之物、供犯罪所用之物 24 1-1-6 iPhone手機(Q○○工作手機含sim卡1張) 1支 Q○○ 得為證據之物、供犯罪所用之物 【中華西路機房扣案物】 25 2-1-1 電腦主機(含螢幕2個、鍵盤1個、滑鼠1個) 1台 D○○ 得為證據之物、供犯罪所用之物 26 2-1-2 iPhone手機(D○○工作手機含sim卡1張) 1支 D○○ 得為證據之物、供犯罪所用之物 27 2-1-3 sim卡 2張 D○○ 得為證據之物、供犯罪所用之物 28 2-1-4 iPhone手機(D○○私人手機含sim卡1張) 1支 D○○ 得為證據之物、供犯罪所用之物 29 2-2-1 電腦主機(含螢幕2個、鍵盤1個、滑鼠1個) 1台 B○○ 得為證據之物、供犯罪所用之物 30 2-2-2 iPhone手機(B○○工作手機含sim卡1張) 1支 B○○ 得為證據之物、供犯罪所用之物 31 2-2-3 iPhone手機(B○○私人手機含sim卡1張) 1支 B○○ 得為證據之物、供犯罪所用之物 32 2-3-1 電腦主機(含螢幕2個、鍵盤1個、滑鼠1個) 1台 黃○○ 得為證據之物、供犯罪所用之物 33 2-3-2 iPhone手機(黃○○私人手機含sim卡1張) 1支 黃○○ 得為證據之物、供犯罪所用之物 34 2-4-1 電腦主機(含螢幕2個、鍵盤1個、滑鼠1個) 1台 丑○○ 得為證據之物、供犯罪所用之物 35 2-4-2 iPhone手機(丑○○工作手機含sim卡1張) 1支 丑○○ 得為證據之物、供犯罪所用之物 36 2-4-3 iPhone手機(丑○○工作手機含sim卡1張) 1支 丑○○ 得為證據之物、供犯罪所用之物 37 2-4-4 iPhone手機(丑○○私人手機含sim卡1張) 1支 丑○○ 得為證據之物、供犯罪所用之物 38 2-4-5 監視器主機(含螢幕1台及鏡頭4顆) 1台 丑○○ 得為證據之物、供犯罪所用之物 39 2-4-6 至 2-4-9 sim卡 4張 丑○○ 得為證據之物、供犯罪所用之物 40 2-4-10 D-link網路分享器(含sim卡1張) 1台 丑○○ 得為證據之物、供犯罪所用之物 41 2-4-11 至 2-4-17 sim卡 7張 丑○○ 得為證據之物、供犯罪所用之物 【健康三街宿舍扣案物】 42 3-1-1 iPhone手機(P○○私人手機含sim卡1張) 1支 P○○ 得為證據之物、供犯罪所用之物 43 3-1-2 iPhone手機(P○○工作手機含sim卡1張) 1支 P○○ 得為證據之物、供犯罪所用之物 44 3-1-3 iPhone手機(L○○私人手機含sim卡1張) 1支 L○○ 得為證據之物、供犯罪所用之物 45 3-1-4 臺南市○○區○○○街000號7樓之1房屋租賃契約書(承租人:P○○) 1本 P○○ 得為證據之物 46 3-1-5 臺南市○○○路0段00巷0○0號3樓房屋租賃契約書(承租人:丑○○) 1本 P○○ 得為證據之物 47 3-1-6 中華西路機房住宅租賃契約書(承租人:丑○○) 1本 P○○ 得為證據之物 48 3-1-7 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4樓(承租人:丑○○) 1本 P○○ 得為證據之物 49 3-1-8 新建路機房房屋租賃契約書(承租人:D○○) 1本 P○○ 得為證據之物 50 3-1-9 鑰匙 20支 P○○ 得為證據之物 51 3-1-10 監視器主機(含線材及鏡頭3顆) 1台 P○○ 得為證據之物、供犯罪所用之物 52 3-2-1 中國信託存摺(戶名:L○○;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1本 L○○ 得為證據之物 53 3-4-1 京城銀行存摺(含金融卡1張;戶名:P○○;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1本 P○○ 得為證據之物 54 3-5-1 郵局存摺(含金融卡1張;戶名:丑○○;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1本 P○○ 得為證據之物 55 3-5-2 臺灣銀行存摺(戶名:丑○○;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1本 P○○ 得為證據之物 56 3-6-1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含鑰匙1支;車身號碼:WDD0000000F797236號) 1輛 P○○ 得為證據之物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扣案物】 57 4-1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含鑰匙1支) 1輛 謝淑一 得為證據之物 58 4-2 ASUS廠牌桌上型電腦(含電腦主機、螢幕及電源線1組) 1台 謝淑一 得為證據之物 【臺南市○○區○○街0號扣案物】 59 1 iPhone手機(庚○○私人手機含sim卡1張) 1支 庚○○ 得為證據之物 60 2 sim卡 1張 庚○○ 得為證據之物
附表四:調解筆錄及給付情形
編 號 被告/ 相對人 被害人/ 聲請人 給付方式(新臺幣) 分擔比例(新臺幣) 備註 1 至 4 F○○、 己○○、 癸○○、 壬○○、 ①張伽葦即 H○○ (附件一編號3) 1、聲請人張伽葦即H○○願與相對人癸○○、壬○○無條件成立調解。 2、相對人F○○、己○○願連帶給付聲請人張伽葦即H○○新臺幣伍萬貳仟元,給付方式如下:當庭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仟元,經聲請人張伽葦即H○○當庭點收無訛,不另給據;餘款新臺幣伍萬元,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含當日)連帶給付完畢。給付方式由雙方自行約定。 1、F○○、己○○連帶給付2千元 2、F○○給付5萬元 1、本院113年度南司刑移調字第1065號調解筆錄(本院卷三第87至88頁) 2、已給付完畢(本院卷五第447頁之公務電話紀錄、本院卷六第215至216頁之被告F○○提出轉帳紀錄所載) 5 酉○○ ①J○○ (附件一編號1) 相對人願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日前(含當日)給付聲請人J○○新臺幣伍萬貳仟元。給付方式由雙方自行約定。相對人如未如期履行,則除願給付聲請人J○○前開金額外,願再給付聲請人J○○新臺幣壹萬肆仟元之懲罰性違約金。 酉○○全數給付完畢 1、本院114年度南司刑移調字第188號調解筆錄(本院卷四第307至308頁) 2、已給付5萬2千元完畢(本院卷五第129至133頁刑事陳報狀及匯款單所載) ②I○○ (附件一編號2) 相對人願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日前(含當日)給付聲請人I○○新臺幣貳拾參萬貳仟元。給付方式由雙方自行約定。相對人如未如期履行,則除願給付聲請人I○○前開金額外,願再給付聲請人I○○新臺幣伍萬捌仟元之懲罰性違約金。 1、本院114年度南司刑移調字第188號調解筆錄(本院卷四第307至308頁) 2、已給付23萬2千元完畢(本院卷五第129至133頁刑事陳報狀及匯款單所載) ③張伽葦即 H○○ (附件一編號3) 相對人酉○○願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含當日)給付聲請人張伽葦即H○○新臺幣參拾萬元。給付方式由雙方自行約定。 1、本院113年度南司刑移調字第1065號調解筆錄(本院卷三第87至88頁) 2、已給付30萬元完畢(本院卷四第245至247頁刑事陳報㈡狀及匯款單所載) 6 至 13 庚○○、 丑○○、 P○○、 Q○○、 D○○、 B○○、 黃○○、 L○○ ①M○○ (附件二編號3) 相對人庚○○、丑○○、P○○、Q○○、D○○、B○○、黃○○、L○○願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日前(含當日)連帶給付聲請人M○○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如逾期未給付,相對人庚○○、丑○○、P○○、Q○○、D○○、B○○、黃○○、L○○願再連帶給付聲請人M○○新臺幣貳拾伍萬元之懲罰性違約金。給付方式由雙方自行約定。 1、庚○○給付10萬元 2、丑○○給付7萬5千元 3、P○○給付5萬元 4、Q○○給付5千元 5、D○○給付5千元 6、B○○給付5千元 7、黃○○給付5千元 8、L○○給付5千元 1、本院113年度南司附民移調字第384號調解筆錄(本院卷四第173至177頁) 2、已給付25萬元完畢(本院卷五第15、18頁刑事陳報狀及匯款單所載) ②辰○○ (附件二編號4) 相對人願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三日前(含當日)連帶給付聲請人辰○○新臺幣肆拾萬元。給付方式由雙方自行約定。 1、庚○○給付17萬元 2、丑○○給付16萬元 3、P○○給付2萬元 4、Q○○給付1萬元 5、D○○給付1萬元 6、B○○給付1萬元 7、黃○○給付1萬元 8、L○○給付1萬元 1、本院113年度南司刑移調字第1362號調解筆錄(本院卷四第241至244頁) 2、已給付40萬元完畢(本院卷五第15、19頁刑事陳報狀及匯款單所載) ③C○○ (附件二編號6) 相對人願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前(含當日)連帶給付聲請人C○○新臺幣貳拾萬元。給付方式由雙方自行約定。 1、庚○○給付7萬元 2、丑○○給付5萬5千元 3、P○○給付5萬元 4、Q○○給付5千元 5、D○○給付5千元 6、B○○給付5千元 7、黃○○給付5千元 8、L○○給付5千元 1、本院113年度南司刑移調字第1362號調解筆錄(本院卷四第241至244頁) 2、已給付20萬元完畢(本院卷五第15、20頁刑事陳報狀及匯款單所載) ④卯○○ (附件二編號7) 相對人庚○○、丑○○、P○○、Q○○、D○○、B○○、黃○○、L○○願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日前(含當日)連帶給付聲請人卯○○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如逾期未給付,相對人庚○○、丑○○、P○○、Q○○、D○○、B○○、黃○○、L○○願再連帶給付聲請人卯○○新臺幣壹拾伍萬元之懲罰性違約金。給付方式由雙方自行約定。 1、庚○○給付6萬元 2、丑○○給付5萬5千元 3、P○○給付1萬元 4、Q○○給付5千元 5、D○○給付5千元 6、B○○給付5千元 7、黃○○給付5千元 8、L○○給付5千元 1、本院113年度南司附民移調字第384號調解筆錄(本院卷四第173至177頁) 2、已給付15萬元完畢(本院卷五第15、21頁刑事陳報狀及匯款單所載) ⑤宙○○ (附件二編號9) 相對人願連帶給付聲請人宙○○新臺幣伍拾萬元,給付方法如下: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三日前(含當日)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參拾萬元;餘款新臺幣貳拾萬元,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日前(含當日)給付完畢,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給付方式由雙方自行約定。 1、庚○○給付22萬元 2、丑○○給付20萬元 3、P○○給付3萬元 4、Q○○給付1萬元 5、D○○給付1萬元 6、B○○給付1萬元 7、黃○○給付1萬元 8、L○○給付1萬元 1、本院113年度南司附民移調字第395號調解筆錄(本院卷四第237至239頁) 2、已分別給付30、20萬元完畢(本院卷五第15、22至23頁刑事陳報狀及匯款單所載) ⑥丙○○ (附件二編號10) 相對人願連帶給付聲請人丙○○新臺幣陸拾萬元,給付方法如下: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三日前(含當日)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參拾萬元;餘款新臺幣參拾萬元,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日前(含當日)給付完畢,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給付方式由雙方自行約定。 1、庚○○給付25萬元 2、丑○○給付25萬元 3、P○○給付5萬元 4、Q○○給付1萬元 5、D○○給付1萬元 6、B○○給付1萬元 7、黃○○給付1萬元 8、L○○給付1萬元 1、本院113年度南司附民移調字第395號調解筆錄(本院卷四第237至239頁) 2、已分別給付30、30萬元完畢(本院卷五第15、24至25頁刑事陳報狀及匯款單所載) ⑦寅○○ (附件二編號13) 相對人庚○○、丑○○、P○○、Q○○、范宸璋、B○○、黃○○、L○○願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日前(含當日)連帶給付聲請人寅○○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如逾期未給付,相對人庚○○、丑○○、P○○、Q○○、D○○、B○○、黃○○、L○○願再連帶給付聲請人寅○○新臺幣壹拾肆萬元之懲罰性違約金。給付方式由雙方自行約定。 1、庚○○給付8萬元 2、丑○○給付3萬5千元 3、P○○給付1萬元 4、Q○○給付5千元 5、D○○給付5千元 6、B○○給付5千元 7、黃○○給付5千元 8、L○○給付5千元 1、本院113年度南司附民移調字第384號調解筆錄(本院卷四第173至177頁) 2、已給付15萬元完畢(本院卷五第15、26頁刑事陳報狀及匯款單所載) ⑧天○○ (附件二編號14) 相對人庚○○、丑○○、P○○、Q○○、D○○、B○○、黃○○、L○○願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十日前(含當日)連帶給付聲請人天○○新臺幣貳拾萬元。如逾期未給付,相對人庚○○、丑○○、P○○、Q○○、D○○、B○○、黃○○、L○○願再連帶給付聲請人天○○新臺幣參拾萬玖仟元之懲罰性違約金。給付方式由雙方自行約定。 1、庚○○給付13萬元 2、丑○○給付3萬5千元 3、P○○給付1萬元 4、Q○○給付5千元 5、D○○給付5千元 6、B○○給付5千元 7、黃○○給付5千元 8、L○○給付5千元 1、本院113年度南司附民移調字第384號調解筆錄(本院卷四第173至177頁) 2、已給付20萬元完畢(本院卷五第15、27頁刑事陳報狀及匯款單所載) ⑨玄○○ (附件二編號15) 相對人庚○○、丑○○、P○○、Q○○、D○○、B○○、黃○○、L○○願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前(含當日)連帶給付聲請人玄○○新臺幣壹拾萬元。並指定匯入戶名:玄○○、金融機構:玉山銀行新竹光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存款帳戶內。 1、庚○○給付3萬5千元 2、丑○○給付3萬元 3、P○○給付1萬元 4、Q○○給付5千元 5、D○○給付5千元 6、B○○給付5千元 7、黃○○給付5千元 8、L○○給付5千元 1、本院113年度南司刑移調字第1250號調解筆錄(本院卷四第49至52頁) 2、已給付10萬元完畢(本院卷五第15、28頁刑事陳報狀及匯款單所載) ⑩地○○ (附件二編號16) 相對人庚○○、丑○○、P○○、Q○○、D○○、B○○、黃○○、L○○願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前(含當日)連帶給付聲請人地○○新臺幣伍萬元。並指定匯入戶名:地○○、金融機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款帳戶內。 1、庚○○給付1萬元 2、丑○○給付1萬元 3、P○○給付5千元 4、Q○○給付5千元 5、D○○給付5千元 6、B○○給付5千元 7、黃○○給付5千元 8、L○○給付5千元 1、本院113年度南司刑移調字第1250號調解筆錄(本院卷四第49至52頁) 2、已給付5萬元完畢(本院卷五第15、29頁刑事陳報狀及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所載) ⑪乙○○ (附件二編號17) 相對人願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三日前(含當日)連帶給付聲請人乙○○新臺幣肆拾萬元。給付方式由雙方自行約定。 1、庚○○給付19萬元 2、丑○○給付16萬5千元 3、P○○給付2萬元 4、Q○○給付5千元 5、D○○給付5千元 6、B○○給付5千元 7、黃○○給付5千元 8、L○○給付5千元 1、本院113年度南司刑移調字第1362號調解筆錄(本院卷四第241至244頁) 2、已給付40萬元完畢(本院卷五第15、30頁刑事陳報狀及匯款單所載) ⑫辛○○ (附件二編號18) 相對人庚○○、丑○○、P○○、Q○○、D○○、B○○、黃○○、L○○願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前(含當日)連帶給付聲請人辛○○新臺幣玖萬元。並指定匯入戶名:辛○○、金融機構:高雄高松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款帳戶內。 1、庚○○給付3萬元 2、丑○○給付2萬5千元 3、P○○給付1萬元 4、Q○○給付5千元 5、D○○給付5千元 6、B○○給付5千元 7、黃○○給付5千元 8、L○○給付5千元 1、本院113年度南司刑移調字第1250號調解筆錄(本院卷四第49至52頁) 2、已給付9萬元完畢(本院卷五第15、31頁刑事陳報狀及匯款單所載) ⑬E○○ (附件二編號19) 相對人庚○○、丑○○、P○○、Q○○、D○○、B○○、黃○○、L○○願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日前(含當日)連帶給付聲請人E○○新臺幣貳拾貳萬元。如逾期未給付,相對人庚○○、丑○○、P○○、Q○○、D○○、B○○、黃○○、L○○願再連帶給付聲請人E○○新臺幣貳拾參萬元之懲罰性違約金。給付方式由雙方自行約定。 1、庚○○給付8萬5千元 2、丑○○給付8萬元 3、P○○給付3萬元 4、Q○○給付5千元 5、D○○給付5千元 6、B○○給付5千元 7、黃○○給付5千元 8、L○○給付5千元 1、本院113年度南司附民移調字第384號調解筆錄(本院卷四第173至177頁) 2、已給付22萬元完畢(本院卷五第15、32頁刑事陳報狀及匯款單所載) ⑭K○○ (附件二編號21) 相對人庚○○、丑○○、P○○、Q○○、D○○、B○○、黃○○、L○○願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前(含當日)連帶給付聲請人K○○新臺幣貳拾萬元。並指定匯入戶名:K○○、金融機構:中國信託銀行南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款帳戶內。 1、庚○○給付9萬元 2、丑○○給付5萬5千元 3、P○○給付3萬元 4、Q○○給付5千元 5、D○○給付5千元 6、B○○給付5千元 7、黃○○給付5千元 8、L○○給付5千元 1、本院113年度南司刑移調字第1250號調解筆錄(本院卷四第49至52頁) 2、已給付20萬元完畢(本院卷五第15、33頁刑事陳報狀及匯款單所載) ⑮G○○ (附件二編號22) 相對人庚○○、丑○○、P○○、Q○○、D○○、B○○、黃○○、L○○願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前(含當日)連帶給付聲請人G○○新臺幣伍萬元。並指定匯入戶名:G○○、金融機構:淡水紅樹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款帳戶內。 1、庚○○給付1萬元 2、丑○○給付1萬元 3、P○○給付5千元 4、Q○○給付5千元 5、D○○給付5千元 6、B○○給付5千元 7、黃○○給付5千元 8、L○○給付5千元 1、本院113年度南司刑移調字第1250號調解筆錄(本院卷四第49至52頁) 2、已給付5萬元完畢(本院卷五第15、34頁刑事陳報狀及匯款單所載) ⑯未○○ (附件二編號24) 相對人願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三日前(含當日)連帶給付聲請人未○○新臺幣參拾萬元。給付方式由雙方自行約定。 1、庚○○給付14萬元 2、丑○○給付10萬5千元 3、P○○給付3萬元 4、Q○○給付5千元 5、D○○給付5千元 6、B○○給付5千元 7、黃○○給付5千元 8、L○○給付5千元 1、本院113年度南司刑移調字第1362號調解筆錄(本院卷四第241至244頁) 2、已給付30萬元完畢(本院卷五第15、35頁刑事陳報狀及匯款單所載) ⑰R○○ (附件二編號25) 相對人庚○○、丑○○、P○○、Q○○、D○○、B○○、黃○○、L○○願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日前(含當日)連帶給付聲請人R○○新臺幣貳拾壹萬元。如逾期未給付,相對人庚○○、丑○○、P○○、Q○○、D○○、B○○、黃○○、L○○願再連帶給付聲請人R○○新臺幣貳拾壹萬元之懲罰性違約金。給付方式由雙方自行約定。 1、庚○○給付10萬元 2、丑○○給付5萬5千元 3、P○○給付3萬元 4、Q○○給付5千元 5、D○○給付5千元 6、B○○給付5千元 7、黃○○給付5千元 8、L○○給付5千元 1、本院113年度南司附民移調字第384號調解筆錄(本院卷四第173至177頁) 2、已給付21萬元完畢(本院卷五第15、17頁刑事陳報狀及匯款單所載)
附表五:尚未調解之被害人
(備註:附表四編號同附表一編號所示被告)
編號 被告 尚未調解之被害人 1 至 4 F○○、己○○、癸○○、壬○○ 5 酉○○ 【備註:均與附件一編號1至3所示被害人達成調解並賠償完畢】 6 至 11 庚○○、丑○○、P○○、Q○○、D○○、B○○ 附件二編號1被害人申○○ 附件二編號2被害人陳筱珊 附件二編號5被害人丁○○ 附件二編號8被害人戊○○ 附件二編號11被害人子○○ 附件二編號12被害人巳○○ 附件二編號20被害人午○○ 附件二編號23被害人O○○ 附件二編號26被害人戌○○ 附件二編號27被害人A○○ 附件二編號28被害人薛意寰 附件二編號29被害人亥○○ 12 至 13 黃○○、L○○ 附件二編號23被害人O○○ 附件二編號26被害人戌○○ 附件二編號27被害人A○○ 附件二編號28被害人薛意寰 附件二編號29被害人亥○○ 14 N○○ 附件一編號1至3所示之被害人 附件二編號11至20所示之被害人
附件一:屏東「創意」詐欺機房組織
編號 被害人 接觸女角1 接觸女角2 假投資網站網域 匯款金額(單位:USDT/新臺幣) 匯款時間 總損失金額(新臺幣) 涉案錢包地址 是否提出告訴 1 J○○ 茜茜 (LINE) 葉思妤 (LINE) cfa.usmarketex.com 434 USDT 1458.5USDT 00000000000 00000000000 6萬6,000元 TEUitsFZZuBVnrYRXJNXQviUmMvzvaXwBD TP2eybBDkEDPVvDJtTeFLnBEmilqpQYcua 是 2 I○○ 茜茜 (LINE) 葉思妤 (LINE) cfa.usmarketex.com 1470 USDT 5247 USDT 877 USDT 877 USDT 00000000000 00000000000 00000000000 00000000000 29萬元 TLigD2M1tgRK4vMTfwh3A3sY4s4Jx7z9EX TCF9vZVBr745ZpjYvnnS2awz4BBeduuQct TCmbfoP5oHUnyDsNix6QhNdRRYMMRPAi7p TPBQJEgEBmhKsGzFhJwEPkCf1sEVavxUCC 是 3 H○○ 陳美音 (Facebook) ID:tinng-819 (LINE) cfa.usmarketex.com 15萬新臺幣 20萬2,000新臺幣 00000000000 00000000000 35萬2,000元 TTMB6gkoTWACY8trxTwNkJG23eL1zM46hN 否
附件二:「創意」詐欺機房組織(「創意I」中華西路機房、新 建路機房)
編號 被害人 接觸女角1 接觸女角2 假投資網站網域 匯款金額(單位:USDT/新臺幣) 匯款時間 總損失金額(新臺幣) 涉案錢包地址 是否提出告訴 1 申○○ 依璇 Tong秘書 whh.faregndt.com 21644 USDT 6547 USDT 13564 USDT(績效表圖00) 0000 USDT(績效表圖73) 00000000000 00000000000 00000000000 00000000000 149萬7,000元 TWEBHBWpWnRCUmgfNUgCcTQmxR4CGy5BVo TWEBHBWpWnRCUmgfNUgCcTQmxR4CGy5BVo TToyjL6vawKrE3awUkcoRwKjgvzqcw8iCx TToyjL6vawKrE3awUkcoRwKjgvzqcw8iCx 是 2 陳筱珊 芮芮 Tong秘書 whh.hengchuai.com whh.faregndt.com whh.hzytai.com whh.honyztai.com 1385 USDT 31514 USDT 6257 USDT 5837 USDT 598 USDT 15772 USDT(績效表圖74) 00000000000 00000000000 00000000000 &ZZZZ;00000000000 00000000000 00000000000 205萬元 TKeuXvDjsZMTqfggYTZ5pKsh4qgLTEJ1qr TGvTSrxtoFvEZ4it4k5ra8AsroPkXCRvys TT1v54iwm2WYp6BdyaMDpb2AHzRd42mCeD TT1v54iwm2WYp6BdyaMDpb2AHzRd42mCeD TT1v54iwm2WYp6BdyaMDpb2AHzRd42mCeD TCGhPb6pxd16bcqRzbJPoZHQYRZrrxiSEJ 警詢未詢問 3 M○○ 李黛 Tong秘書 whh.huitrxch.com 16067 USDT 00000000000 50萬元 TAo3DHXxmMcHxNEibhWZoZGoFkXKKkCy8z 是 4 辰○○ 黛蓉 特助筑筑 whh.huiycs.com 19473 USDT 15939 USDT(績效表圖70) 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 111萬500元 TAz2f5mv9eWMTBGFAfRqTyssut5V31Nu69 TUdMSqscRgVtnvVpkyjzFLyCUNWSg8QL4Q 是 5 丁○○ 黛蓉 特助筑筑 whh.huycs 轉匯贓款至丁○○之金融帳戶,致該帳戶遭警示 無 無 是 6 C○○ 黛蓉 特助筑筑 whh.huiyvsc.com 3114 USDT 3101 USDT 3102 USDT 3103 USDT 3108 USDT 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 80萬元 TPTLxEiZ22V5bdpkv5awmTTfQDc8GxFmm2 TWCKMQPJTjZGu4YENbSNSzSqq8W3QkMfEF TTJB5vae3RTEgciCj2mKxHFD1dgTqsAid5 TY5zH8m6cvAYUazhkAnpdqaCt3a36YTMYE TSffmYpgZyAJn9c4JP6pvTw6yEA3Yxx2cq 是 新臺幣300000元(績效表圖70) 00000000000 面交 7 卯○○ Caini 特助筑筑 whh.huiynvi.com 8823 USDT(績效表圖69) 0000000000000 30萬元 TNhpcxNnpvSSg3WVbcL8NESaFBfRjDLXn7 是 8 戊○○ 黛蓉 特助筑筑 whh.huiynvi.com 14493 USDT 9444 USDT(績效表圖69) 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 81萬8,645元 TURE6Qgstmhr9YvYYtzBpyihX9aK8fsoQu TPKxei7LXSi7HkkhwDbKYtuWc1CqB56Tae 是 9 宙○○ Sandy 特助筑筑 whh.huiynvi.com 6116 USDT 19067 USDT 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 84萬8,400元 TPzTaprhsQdqVGEBEKcASK5GGP11g7BmQG TByeJqiR9aUf2hZJSjenm4e7KZmDMDvFqS 是 10 丙○○ 黛蓉 特助筑筑 whh.goldvnif.com 28235 USDT(績效表圖69) 0000000000000 96萬元 TNqnnxiLTBiEgokYfXFo2mVn3CWUMTUkFm 是 11 子○○ 意如 特助映彤 goldfet 4385 USDT(績效表圖72) 0000000000000 15萬元 TPBjsU3zCEaLheSfMJctiSpBFmqsx4k7ha 是 12 巳○○ 黛蓉 特助筑筑 goldfet 3054 USDT 4571 USDT 9134 USDT(績效表圖00) 0000 USDT(績效表圖00) 0000 USDT(績效表圖72) 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 107萬6,904元 TXVitCRrqzgkneDVWrTFxCgeXQBFaxfCnS TYnFPYAzNTHmFxXZxoXyrfeHi927wPASbS TSNKJRKVKMZtiePFcdvNMP5P569odj8Vvq TJmVxU4U1R9PZ4BdXC8m72whwNTVRRzuXH TFM1EEyt9Tc99ANCHyLtbABYjQmNgNDkaU 是 13 寅○○ 芮瑀 特助映彤 goldfet 4424 USDT(績效表圖00) 0000 USDT(績效表圖71) 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 29萬4,000元 TWtFAjLCMrUsbqLxnxCduU66JbnqLg256z TNn12yNkxDVYUJRhUHZUSmjqsx87cia4og 是 14 天○○ 蓉熙 特助映彤 goldfet 4411 USDT(績效表圖00) 0000 USDT(績效表圖00) 0000 USDT(績效表圖68) 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 50萬9,000元 TJ52Qc3fpcFP6rGvL7v7nwSieKCtWe7b5v TK7sXZVKvAShHBq4H2qCEx4xj5RGAeEGRP TWA2rMYBtRf4qLdVYE9QNGnaBKvqMefVyz 是 15 玄○○ 芮瑀 特助映彤 whh.golduvc 2941 USDT(績效表圖68) 0000000000000 10萬元 TXijrKw4vYcBfgv1F2EFV6GiRvvEd6MW3M 是 16 地○○ TingTing 特助映彤 whh.golduvc 1497 USDT(績效表圖68) 000000000000 5萬元 TEvAExgSFRy5z8hxuoRHnf8H1yZb1PY5vC 是 17 乙○○ 蓉熙 特助映彤 whh.yuandbd 11661 USDT(績效表圖00)0000 USDT(績效表圖00) 00000 USDT(績效表圖68) 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 118萬7,642元 TWoyETF1YqFbhpfuVPqxMpARW6iuWtYCMv TS5bYFKvDtrXBX3dy159ZuoDVFUDJFXYpS TKYkPfoVmVtMLropts5WQ1TQG5Jm7oKg33 是 18 辛○○ 蓉熙 特助映彤 whh.yuandbd 2631 USDT 0000000000000 9萬元 TKYkPfoVmVtMLropts5WQ1TQG5Jm7oKg33 否 19 E○○ 芮瑀 特助映彤 whh.yuandbd 8746 USDT(績效表圖00) 0000 USDT(績效表圖74) 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 45萬元 TNX1zveRtHRggufBAR11YV1sWhgq7B2QZb TSBff5PdjTQyQjHnQzo4Cre1vkVsKQCnmG 是 20 午○○ TingTing 特助映彤 whh.yuandbd 1466 USDT 0000000000000 5萬元 TTSeBhbokBt8pzU1qa74n6MBEPayBK7pXi 是 21 K○○ 蓉熙 特助映彤 iop.yuandbd 3005 USDT(績效表圖00) 0000 USDT(績效表圖74) 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 20萬元 TY3Skrccw31mPefB6yiN9T7M2KFoauqGjg TBEGGsdJ1pBJNhVJKHAzyHM84dC9Hvt4h6 是 22 G○○ TingTing 特助映彤 iop.yuandbd 1497 USDT(績效表圖74) 0000000000000 5萬元 TERVA28LUXscz8zKTLWsgUiXYzbBzyM6Ut TVyUVd8Atve1yWcCzSei3MaNBRSj3Dpy4R 否 23 O○○ 蓉熙 特助映彤 iop.jingmaoevd 11410 USDT(績效表圖00) 00000 USDT(績效表圖74) 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 73萬元 TSWC2iWkpNKKtNkynZkiCFRxhzkreQrdXf TXBXEjVinuohj2Wiod7WmKc6jz69PCk8kU 是 24 未○○ 禹涵 特助映彤 iop.jingmaoevb 43000 USDT(績效表圖74) 0000000000000 150萬元 THUhUWD2wVNMYCdiKJrmFVDMLkPBJQ4udd 是 25 R○○ 意如 特助映彤 iop.yuandbd 5934 USDT 4852 USDT 1775 USDT 00000000000 00000000000 00000000000 42萬4,000元 TBF9AE5V6YQ2RHxLRy3P45zX5dRGjHn1L6 TTcXvDFiADzZwPKdCn31T5dSsZPNapzBrV TY3Skrccw31mPefB6yiN9T7M2KFoauqGjg 是 26 戌○○ TingTing 特助映彤 at-bpb.fortherrye 2985 USDT 3076 USDT 00000000000 00000000000 20萬元 TBF9AE5V6YQ2RHxLRy3P45zX5dRGjHn1L6 TXCdXw8zRWx88fkRuVWzB3rDYpui1KerTZ 是 27 A○○ 蓉熙 特助映彤 whh.yuandbd 12678 USDT 8998 USDT 00000000000 00000000000 70萬元 TNsJvN2zp8gy6yp9ThwSCaSecEMkUras7H 是 28 薛意寰 TingTing 特助映彤 yuandbd 7246 USDT 00000000000 25萬元 TWuea8A39Ya6ubQsgQZLSUs9js7Z7f3yW5 是 29 亥○○ 意如 特助映彤 不詳 16631 USDT 00000000000 55萬元 TJGzhp2EXXypga3L5P8BvMC35w3bNgyxFJ 是 合計 17,44萬6,091元
附件三:
在何種情況下認罪,按照被告認罪之階段(時間)以浮動比 率予以遞減調整之,被告係於最初有合理機會時即認罪者, 可獲最高幅度之減輕,其後(例如開庭前或審理中)始認罪 者,則依序遞減調整其減輕之幅度,倘被告始終不認罪,直 到案情已明朗始認罪,其減輕之幅度則極為微小。被告究竟 在何一訴訟階段認罪,攸關訴訟經濟及被告是否出於真誠之 悔意或僅心存企求較輕刑期之僥倖,法院於科刑時,自得列 為「犯罪後之態度」是否予以刑度減讓之考量因子(最高法 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702號判決意旨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