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信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4年度,693號
TNDM,104,易,693,201709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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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犯罪事實之認定 ,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 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作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臺 上字第86號判例著有明文;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 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 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 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 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 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 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亦著有明文 。再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仍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 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 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 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有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128號判例可參。再按刑事訴 訟法第155條第2項規定:「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 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在學理上,以嚴謹證據法則稱 之,係為保護被告正當法律程序權益而設,嚴格限制作為判 斷、認定基礎之依據,必須係適格之證據資料,並經由完足 之證據提示、辨認、調查與辯論,始能為不利於被告之有罪 判決,至於對其有利之無罪判決,自不在此限。學理上乃有 所謂彈劾證據,與之相對照,作用在於削弱甚或否定檢察官 所舉不利被告證據之證明力,是此類彈劾證據,不以具有證 據能力為必要,且毋庸於判決理由內,特別說明其證據能力 之有無(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761號判決參照,同院 100年度台上字第5282號、100年度台上字第3871號、100年 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同此見解)。本案既係諭知被告 無罪之判決,揆諸上開說明,本件所引用之下述證據自毋庸 說明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參、檢察官認被告涉犯上開背信犯行,係以被告呂國勝呂政煌呂政勳於偵查中之供述、證人呂國賓呂國豪呂美娟於 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姚啟宏、劉可蓓呂德秀、鄭明正於偵 查中之證述、勞工保險局102年5月3日保承資字第102602738 40號函文、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健保南字第102500 6365號函、告訴人提供葉淑昭筆記本與勳利公司、輝鍠公司 、唐榮公司出貨單據比對資料、呂國勝代表輝鍠公司簽名文 件影本及輝鍠公司之報價單、輝鍠公司99年6月14日輝鍠第 000000000號函文、讓與協議書、6月30日之申請書及聲明書 等資料、輝鍠公司透過勳利公司進貨再銷售價差金額統計表 (呂國勝確認版)、輝鍠公司透過勳利公司進貨再銷售相關



資料、勳利公司銷售輝鍠公司金額統計表暨出口報單資料、 輝鍠公司直接銷售勳利公司客戶金額統計表暨出口報單資料 、勳利公司、輝鍠公司基本資料、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不鏽鋼產品銷售合約及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99年7月函 文、勳利公司、輝鍠公司出口報單各一冊、崴航裝船通知單 、輝鍠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案卷宗等,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 告呂國勝葉淑昭呂政煌呂政勳則均否認上開犯行,辯 稱:被告呂政煌實質上非勳利公司員工;被告葉淑昭單純在 勳利公司擔任會計,受被告呂國勝指示,沒有虛偽記載且未 涉入業務經營;勳利公司並未低價銷售與輝鍠公司,且附表 三所示之銷售對象並非勳利公司原有客戶,而是輝鍠公司自 行開發的客戶;勳利公司申請暫時停止經銷有正當理由;勳 利公司申請停業登記是因勳利公司遭債權人強制執行而倒閉 ,並未使勳利公司受損害等語。
肆、經查:
一、關於公訴意旨一部分,應查明者係被告呂政煌是否為勳利公 司員工、呂政煌在輝鍠公司任何職務、被告葉淑昭是否為輝 鍠公司會計、被告呂國勝葉淑昭是否出資設立輝鍠公司等 事項,茲分論如下:
㈠、被告呂政煌為勳利公司員工,自99年9月15日起擔任輝鍠公 司負責人。
⒈被告呂政煌於99年3月5日以勳利公司名義向燁茂公司進行詢 價,並經燁茂公司指名回覆回報價格等情,有勳利公司詢價 單(有呂政煌印刷姓名)、燁茂公司報價單(註明給呂政煌 )各1紙在卷可按(偵2卷第45、46頁),且被告呂政煌於 101年8月7日調查局詢問時自承有領取勳利公司薪資每月1萬 餘元之事實(偵2卷第157頁),足認被告呂政鍠確實有任職 於勳利公司之事實,應堪認定。
⒉又被告呂政煌擔任輝鍠公司負責人之時期,係自99年7月15 日至105年7月18日,此有輝鍠公司歷次變更登記事項卡在卷 可佐(本院卷3第175至187頁),此部分之事實,亦堪認定 。
㈡、被告葉淑昭擔任勳利公司會計,但未在輝鍠公司任職。 ⒈被告葉淑昭於100年7月29日警詢時自陳:在勳利公司擔任財 務會計,接受被告呂國勝指示登記各項財務,實際情形不過 問等語(偵2卷第68頁背),於101年8月7日調查處詢問時稱 :勳利公司帳冊是依呂國勝指示登記資料,進貨成本及銷售 利潤多少,我都不清楚等語(偵2卷第203頁)。證人即共同 被告呂國勝於101年8月7日調查處詢問時證稱:葉淑昭負責 勳利公司會計及出納業務等語(偵2卷第141頁),足認被告



葉淑昭在勳利公司係擔任會計及出納工作,受被告呂國勝指 示製作會計內帳,應堪認定。
⒉被告葉淑昭於101年8月7日調查處詢問時稱:我在勳利公司 負責跑銀行、開立發票及信用狀、記帳等會計作業;在輝鍠 公司負責接待客人、接聽電話及行政雜務,沒有參與業務等 語(偵2卷第196、197頁);證人即共同被告呂政煌於101年 8月7日調查處詢問時證稱:葉淑昭僅將勞健保交由輝鍠公司 申報,並未在輝鍠公司擔任任何職務,也沒參與輝鍠公司營 運等語(偵2卷第162頁);證人即同案被告呂政勳於101年8 月7日調查處詢問時證稱:輝鍠公司公司設立以來,只有呂 政勳、呂政煌2人分擔公司業務,呂國勝葉淑昭完全沒有 參與輝鍠公司業務等語(偵2卷第178頁)。公訴人雖提出第 一銀行存款取款憑條(調查卷1第207頁),主張其上文字為 葉淑昭之筆跡,然此為被告葉淑昭所否認,公訴人亦未積極 舉證證明確實為被告葉淑昭之筆跡,是上開取款憑條亦不能 作為被告葉淑昭有參與輝鍠公司業務經營或會計出納之證明 。
㈢、無證據證明被告呂國勝葉淑昭出資設立輝鍠公司。 ⒈證人即同案被告呂政煌於101年8月7日調查處詢問時雖證稱 :輝鍠公司股東有呂政勳呂政煌呂政輝葉淑珍,3兄 弟出資部分係由父母呂國勝葉淑昭出資的,輝鍠公司資本來 源是由父母提供(偵2卷第157、159頁);然證人即同案被 告呂政勳101年8月7日調查處詢問時證稱:輝鍠公司於97年3 月成立,資本額為500萬元,自己出資100萬元,向阿姨葉淑 珍、葉淑珠鄭淑惠、舅舅葉文隆各借100萬元、200萬元、 30萬元、80萬元,於98年、99年間陸續還清(偵2卷第176頁 );被告葉淑昭於101年8月7日調查處詢問時稱:輝鍠公司 資本來源是親戚看在我與呂國勝面子借給呂政勳的(偵2卷 第200頁);被告呂國勝於101年8月7日檢察官訊問時稱:輝 鍠公司資金來源是我及葉淑昭從小幫他們存的,或是他們向 別人借的錢(偵2卷第215頁);於101年9月13日調查處詢問 時稱:應該是呂政煌向親友借錢籌措資金,親友們覺得是看 在我和我太太情面上借他的,所以才會以為是我和太太出資 給呂政煌成立輝鍠公司等語(調查卷一第0頁)。 ⒉被告呂政煌雖稱輝鍠公司資金來源是被告呂國勝葉淑昭, 然設立登記時擔任負責人之呂政勳則否認之,觀諸全卷,除 呂政煌上開陳述外,公訴人並無提出其他諸如資金往來明細 等積極證據,自無從遽認被告呂國勝葉淑昭有出資設立輝 煌公司之事實。
㈣、被告呂國勝雖坦承介紹勳利公司之客戶給呂政勳(偵2卷第



142頁),也坦承將勳利公司與輝鍠公司並列發文給客戶, 用以宣傳,然而,除此之外,公訴人並未舉證證明被告呂國 勝上開行為致使往來之廠商與客戶誤以輝鍠公司與勳利公司 為同一關係企業,而誤與輝鍠公司交易,致損害勳利公司之 利益。綜上所述,起訴書所載此部分之事實,尚不足以認定 為被告呂國勝葉淑昭呂政煌呂政勳之背信行為。二、公訴意旨二部分,就附表二所示輝鍠公司與勳利公司自97年 11月至99年6 月間之交易部分:
㈠、被告呂政煌葉淑昭就附表二無罪之理由: ⒈被告呂政煌雖在勳利公司任職,然於附表二所示之交易期間 即97年11月至99年6月間,被告呂政煌並非輝鍠公司負責人 ,且附表二所示之銷售對象,均係被告呂政勳接洽,亦非被 告呂政煌,並無積極證據足以認定被告呂政煌有參與附表二 所示之交易。
⒉被告葉淑昭雖係勳利公司之會計,然僅接受被告呂國勝之指 示製作會計內帳,無證據證明其有參與附表二所示之交易業 務,亦無證據證明其有參與輝鍠公司之營運,自無從認定被 告葉淑昭有參與附表二所示之交易行為。
㈡、被告呂國勝呂政勳葉淑昭呂政煌就附表三部分均無罪 之理由:依據勳利公司長期往來客戶名單(偵2卷第23、24 頁)以及勳利公司出口報單(95年1月至100年12月),附表 三所示之客戶並非勳利公司之長期往來客戶,是勳利公司與 輝鍠公司就附表三所示之交易,自不能認為損害勳利公司之 利益。
三、公訴意旨三部分,勳利公司之外銷經銷商資格喪失,並未影 響股東權益:
㈠、勳利公司終止唐榮公司之外銷經銷始末:
輝鍠公司於99年6月14日以勳利公司進行股權結構調整,為 免影響外銷提領,函請唐榮公司同意改由關係企業輝鍠公司 提領,並經唐榮公司同意等情,有輝鍠公司99年6月14日輝 鍠字第099000002號函1份、讓與協議書3份、唐榮公司99年6 月15日內部簽呈、唐榮公司99年7月1日唐董業字第09900008 61號函各1份在卷可按(調查卷1第46、48至50頁)。嗣後唐 榮公司又於99年7月20日發函勳利公司及輝鍠公司,表示同 意撤銷2公司間不鏽鋼銷售契約之契約承擔,並說明係因2公 司均來函表示係意思表示錯誤,故同意撤銷,並於同日發函 勳利公司表示同意自99年7月起終止不鏽鋼產品銷售合約, 及發函輝鍠公司表示同意自99年7月起輝鍠公司加入唐榮公 司之經銷商,並要求輝鍠公司儘速依約繳交履約保證金及外 銷保證金等情,有唐榮公司99年7月20日唐董業字第0990000



937號、0990000936號、0990000939號函各1份,以及唐榮公 司99年7月5日內部簽呈、簽稿會核單、99年7月8日內部簽呈 各1份在卷可按(調查卷1第27至33頁、第47至48頁)。綜上 ,依據上開唐榮公司99年7月8日內部簽呈及99年7月20日向 勳利公司及輝鍠公司公司發函所載,唐榮公司同意勳利公司 自99年7月起終止經銷,同意輝鍠公司加入經銷,經銷量每 月100萬噸,並依規定要求輝鍠公司繳交外銷保證金100萬元 及履約保證金40萬元。
㈡、唐榮公司之外銷經銷商審核標準自97年4月起相對寬鬆。 ⒈證人鄭明正於本院106年4月18日審理具結後證稱:早期唐榮 公司對不鏽鋼外銷是獨佔,有很多經銷商競相爭取經銷權, 所以要取得經銷權的門檻比較高,但96年後不鏽鋼價大跌, 唐榮公司需要客戶,只要是獨立公司,提出要求取得經銷權 ,我們都會同意,97年後景氣很差,要當經銷商我們求之不 得;99年6月勳利公司將外銷經銷權讓與輝鍠公司後,之後 若勳利公司要再成為唐榮公司之外銷經銷商,必需要重新申 請,96下半年以後一直到104年整個大環境不好,唐榮公司 的年度虧損都遠大於獲利,嚴重供過於求,所以要進來當經 銷商的門檻比較不嚴格;96年5月以前若要加入唐榮公司的 經銷商,審核會有一定要求,但是96年5月以後,只要公司 認定是獨立法人,經過審核進來當經銷商,依照規定提出進 貨LC,經過相關單位審核LC是有效的就會核准了,但是仍須 依規定繳交履約保證金及外銷保證等語(本院卷4第55、56 、60、61、63頁)。
⒉再參酌唐榮公司86年7月15日銷售合約簽訂管理辦法,對新 進客戶需先做資格審查,由業務人員根據經銷商或直接用戶 作業規定內之限制條件審查,並「赴客戶工廠勘查設備能力 」是否符合,舊客戶則僅對其提貨實績來評估其提貨能力( 調查卷1第202頁);97年4月15日銷貨作業管理辦法,新客 戶依規定向業務處提出申請函文並附合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 影本,由業務處依據新舊客戶所提出之年度合約量彙總,並 依「市場狀況」評估申請客戶之銷售能力(本院卷4第400至 401頁),99年1月20日銷貨作業管理辦法對於新客戶之審查 則與97年4月15日之辦法相同(本院卷第402至403頁)。綜 合上開證人鄭明正之證述,以及唐榮公司86年7月15日、97 年4月15日之銷貨作業辦法,足證唐榮公司之銷貨作業管理 辦法,自97年4月15日起,對於新客戶加入經銷之審核標準 ,不再勘查廠商之設備能力,而僅以市場狀況評估新客戶之 銷售能力,顯較97年4月前之標準大幅降低,相對寬鬆許多 。是縱使勳利公司自99年7月起終止與唐榮公司之外銷經銷



合約,若欲重新加入,審查標準反較之前為寬鬆,不致造成 勳利公司重新加入之阻礙,對於勳利公司並無何損失可言。㈢、再者,唐榮公司同意勳利公司自99年7月起終止經銷,同時 同意輝鍠公司加入經銷,並將勳利公司之履約保證金及外銷 保證金退還勳利公司,並依規定向輝鍠公司收取外銷保證金 100萬元及履約保證金40萬元等情,業據唐榮公司提出99年7 月30日分錄轉帳傳票1紙、99年7月21日收款通知單2紙、一 銀定存單收款單1紙、99年10月28日分錄轉帳傳票2紙、99年 10月20日內部簽呈2紙、勳利公司99年10月19日勳利字第099 101002號函1紙在卷可按(本院卷4第405至413頁)。輝鍠公 司加入唐榮公司經銷商係自行繳交履約保證金及外銷保證金 ,而唐榮公司亦將勳利公司先前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及外銷保 證金退還勳利公司,綜此,勳利公司雖終止唐榮公司之外銷 經銷資格,然並未因此造成勳利公司之損害,自難以據此認 定被告有何背信犯行。
四、公訴意旨四部分,被告呂國勝未經股東同意,於99年11月26 日向台灣省南區國稅局台南分局申請辦理勳利公司之停業登 記,並無損害勳利公司及其股東之權益:
㈠、被告呂國勝於99年11月26日代表勳利公司提出停業申請書及 切結書,記載勳利公司日前因股東不和,業務無法正常營運 ,導致資金周轉不靈,銀行借款無法正常還款,目前銀行申 請公司財產假扣押,所以希望申請即日起暫停營業,待股東 之間糾紛解決後,再申請回復營業,向國稅局台南分處申請 停止營業,國稅局台南分處函覆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 業稅法第31條規定,申請自99年11月29日起至100年11月28 日止暫停營業,准予備查,有停業申請書、切結書、財政部 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99年11月29日南區國稅南市三 字第0993011125號函各1份在卷可按(調查卷1第200至201頁 、偵2卷第49頁)
㈡、被告呂國勝100年7月29日警詢稱:勳利公司於99年11月29日 因無資金可用,已辦理暫停營業(偵2卷第65頁背);於101 年8月7日調查處詢問時稱:99年6月4日勳利公司被第一銀行 凍結國內信用狀及國內資金,之後積欠3900萬元僅償還1300 萬元,第一銀行則於99年11月寄發存證信函欲查封勳利公司 所有資產,因資金無法順利周轉,勳利公司即宣告暫停營業 (偵2卷第144、154頁),因與呂國賓呂國豪鬧翻,故未 告知等語(同上卷第154頁)。
㈢、第一銀行不繼續放貸之原因,應係造成勳利公司無法營運之 直接原因。
⒈第一銀行赤崁分行於99年6月4日以(九九)一赤字第25號函



文通知勳利公司,於該行之授信額度自即日起停用,並應於 授信到期日清償債務,勳利公司授信金額截至99年6月4日止 共計39,565,218元,並說明係依擔保物提供人及連帶保證人 呂新傳呂葉月嬌99年6月4日申請書辦理,因上開2人來行 申請請求退出保證責任等語,有第一銀行上開函文在卷可按 (偵3卷第57頁)。又依據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15598號100 年9月26日核發之債權憑證,債權人第一銀行,債務人勳利 公司、呂國勝呂國豪呂國賓葉淑昭呂新傳,執行名 義有99年度司促字第33548號支付命令、99年度重訴字第254 號和解筆錄、100年度司聲字第130號民事裁定,已執行受償 92435元、00000000元等情(偵6卷第40至44頁),足證自第 一銀行99年6月4日通知第一銀行不再授信後,第一銀行隨即 取得執行名義對勳利公司及連帶保證人之財產聲請強制執行 ,足認勳利公司99年11月間以業務無法正常營運、資金周轉 不靈、目前銀行申請公司財產假扣押等緣由申請停業,要屬 事實,亦為必要,而非意圖損害勳利公司之利益。 ⒉雖證人呂國賓於101年10月11日檢察官訊問時證稱:去一銀 不是要抽銀根,是說我父親(呂新傳)已經是禁治產人,是 否適合再繼續當連帶保證人,只是就此一問題詢問一銀,並 不是一銀不要借錢給呂國勝,不知道一銀如何與呂國勝說的 ,導致呂國勝後來瘋狂借錢,借到4千萬元,我母親才說, 不要再借錢給勳利公司(偵3卷第51頁)。然第一銀行停止 對勳利公司授信,確係起因於連帶保證人呂新傳呂葉月嬌 請求退出連帶保證責任,無論呂新傳呂葉月嬌終止連帶保 證責任之動機為何,勳利公司終究係從當刻起,才陷入資金 周轉不靈而遭強制執行之窘境。復參酌勳利公司於97年4月1 日、98年1月1日、99年1月1日與唐榮公司簽訂銷售合約,明 訂勳利公司外銷合約數量分別為97年每月冷軋鋼品200公噸 、98年1月至2月每月冷軋鋼品200公噸、3月冷軋鋼品100公 噸、4月至6月每月冷軋鋼品200公噸、7月至12月每月冷軋鋼 品300公噸、99年每月冷軋鋼品300公噸,有唐榮公司不鏽鋼 產品銷售合約3份在卷可按(調查卷1第39至43頁),足證自 97年4月1日至99年1月1日,勳利公司與唐榮公司外銷合約書 約定之銷售量逐步成長(調查卷1第21頁),足認勳利公司 於99年1月前,應無銷售困難之情形。直至99年7月1日簽訂 之合約,約定銷售量每月100公噸,才首見下滑(調查卷1第 44至45頁)。足認勳利公司在99年7月之前,營運狀況尚稱 良好,恰於99年6月遭第一銀行終止授信之後,才陷入缺乏 資金之困境,因此被告呂國勝於99年11月申請停業登記,核 屬正當。要難認定被告呂國勝或被告葉淑昭呂政煌、呂政



勳,就此部分有何損害勳利公信犯行。
五、綜上所述,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方法,就被告呂國勝、葉淑 昭、呂政煌呂政勳涉有上揭公訴意旨所指犯行,其證明尚 未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 ,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呂國勝葉淑昭、呂 政煌、呂政勳就此部分有何公訴意旨所指之背信犯行,揆諸 前開規定及判例意旨,既不能證明被告呂國勝葉淑昭、呂 政煌、呂政勳此部分之犯罪,依法應為無罪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28條、(修正前)第342 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2項第3款、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董和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如宜
法 官 卓穎毓
法 官 陳本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璧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刑法第342條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論罪科刑表
┌─┬────┬──────┬───────┬───────────────────┐
│編│日 期│對 象│勳利損失臺幣數│所 犯 罪 名 及 宣 告 刑 │
│號│ │ │(小數點以下四 │ │
│ │ │ │捨五入) │ │
├─┼────┼──────┼───────┼───────────────────┤
│1 │97.12.30│DRAND DAY │ 173,170│呂國勝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LIMITED. │ │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呂政勳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
│ │ │ │ │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 │98.06.22│TOP&TACT │ 167,870│呂國勝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INDUSTRIAL │ │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CORPORATION │ │呂政勳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
│ │ │ │ │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3 │98.06.18│CHAIN CHON │ 161,511│呂國勝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STAINLESS │ │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STEEL SDN │ │呂政勳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
│ │ │BHD │ │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4 │98.08.06│TOP&TACT │ 168,398│呂國勝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INDUSTRIAL │ │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CORPORATION │ │呂政勳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
│ │ │ │ │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5 │98.08.26│MYUNGJIN │ 327,117│呂國勝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
│ │ │STAINLESS │ │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STEEL │ │呂政勳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 │ │CO.,LTD │ │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6 │98.09.04│CHINA STEEL │ 307,361│呂國勝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
│ │ │GLOBAL │ │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TRADING │ │呂政勳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 │ │CORPRATION │ │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7 │98.10.02│CHINA STEEL │ 17,768│呂國勝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GLOBAL │ │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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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98.10.13│MYUNGJIN │ 153,692│呂國勝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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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98.10.02│MYUNG │ 249,499│呂國勝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 │ │STAINLESS │ │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STEEL │ │呂政勳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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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8.10.15│TOP&TACT │ 35,930│呂國勝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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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8.11.24│MYUNGJIN │ 206,933│呂國勝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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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8.11.10│CHINA STEEL │ 324,037│呂國勝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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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9.02.10│CHANG YEH │ 64,636│呂國勝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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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9.02.25│LEE TAT │ 26,027│呂國勝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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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9.03.12│CHAIN CHON │ 179,335│呂國勝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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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9.03.26│LEE TAT │ 109,111│呂國勝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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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9.04.28│MYUNGJIN │ 75,378│呂國勝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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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TEEL │ │呂政勳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CO.,LTD │ │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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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9.04.19│LEE TAT │ 88,234│呂國勝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
│ │ │METAL(TRADE │ │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NAME OF │ │呂政勳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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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NDUSTRIAL │ │ │
│ │ │LIMITED)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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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05.05│TOP7TACT │ 71,450│呂國勝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
│ │ │INDUSTRIAL │ │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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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9.05.26│CHINA STEEL │ 42,719│呂國勝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
│ │ │GLOBAL │ │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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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9.05.21│CHINA STEEL │ 51,246│呂國勝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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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9.05.18│CHINA STEEL │ 59,966│呂國勝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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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9.05.06│LEE TAT │ 69,313│呂國勝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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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NAME OF │ │呂政勳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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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9.06.02│CHINA STEEL │ 96,254│呂國勝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




│ │ │GLOBAL │ │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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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ORPRATION │ │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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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9.06.11│CHINA STEEL │ 277,613│呂國勝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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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9.06.11│CHINA STEEL │ 61,480│呂國勝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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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RADING │ │呂政勳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CORPRATION │ │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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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9.06.02│LEE TAT │ 52,336│呂國勝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
│ │ │METAL(TRADE │ │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NAME OF │ │呂政勳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MAINHO │ │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INDUSTRIAL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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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9.06.02│CHINA STEEL │ 94,093│呂國勝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
│ │ │GLOBAL │ │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TRADING │ │呂政勳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CORPRATION │ │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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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附件doc檔)
附表三(附件doc檔)
附錄(卷宗編號表)
1.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發查字第758號偵查卷宗【偵 1卷】
2.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他字第1775號偵查卷宗【偵 2卷】
3.輝鍠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案卷(經濟部中部辦公室)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他字第1775號偵查卷宗【偵 3卷】
5.輝鍠公司透過勳利公司進貨再銷售價差明細6.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發查字第92號偵查卷宗【偵 4卷】
7.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他字第341號偵查卷宗【偵5



卷】
8.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南市機法字第10166046780號調查 卷宗【調查卷1】
9.輝鍠公司出口報單
10.勳利公司出口報單
11.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南市機法字第10166046780號調查 卷宗【調查卷2】
12.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3594號偵查卷宗【 偵6卷】
1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4518號偵查卷宗【 偵7卷】
1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4528號偵查卷宗【 偵8卷】
15.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復偵字第12號偵查卷宗【偵 9卷】
16.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1113號刑事卷宗【本院卷 1】
17.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693號刑事卷宗【本院卷2】18.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99年度司南簡調字第515號民事 聲請事件卷宗【民事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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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輝鍠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勳利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利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司代表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