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850號
原 告 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政豪
訴訟代理人 周典迎
陳昀粮
黃奎鈞
李盈潔
上列原告與被告來來超商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6,495,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7,200 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56,7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佑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湯郁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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