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必定返還投資本金者是。此時與其他應自負血本無歸風險 之常規投資相較,吸金者之「保本或兼保息」承諾,更易使 不特定社會大眾輕信、低估投資風險,而輕率投入資金甚至 蔚為風潮,進而對社會金融秩序穩定性造成潛在難測之高度 負面風險,固有規範之必要。(2)又所謂「以收受存款論」 之「準收受存款」(銀行法第29條之1),則指其行為態樣 與收受存款之典型事實固非完全相同,但仍以該構成要件論 擬。而「準收受存款」中所謂「約定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 」之解釋,經查本條立法原意係鑒於未經政府特許之違法吸 金犯行所以能蔓延滋長,泰半係因吸金者以高額獲利為引誘 ,一般人難以分辨其是否係違法吸金,僅因利潤甚高,故願 意棄銀行存款利率而加入吸金者之投資計畫,進而對社會金 融秩序穩定性造成潛在難測之高度負面風險,故應與未經許 可非法經營銀行存款業務罪等同視之。以此立場,所謂「約 定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係指行為人所許諾之高額報酬 ,與當時當地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存款業務之合法金融機構 利率相較,已達到足使社會大眾難以抗拒而輕忽低估風險之 程度。換言之,原則上應以當時、當地合法經營存款業務金 融機構之存款利率作為基礎,視是否顯有特殊超額為斷。 2、經查,國內合法金融機構於本案案發時即105年至107年間, 公告之1年期定存利率僅約為1%至1.3%,此為公眾周知之事 實,而被告寅○○、癸○○、丑○、朱軒、卯○○及壬○○透過堅仕 德服飾投資方案及堅仕德星巴克投資方案承諾給予投資人之 報酬高達年利率36%至96%(約定條款內容及所憑證據,詳如 附表一之1編號1及附表二所示),遠高於當時銀行之存款利 率,且相較於一般市場上合法投資理財商品之年化報酬率, 已有顯著之超額,顯已達足使社會大眾難以抗拒而輕忽低估 風險之程度,已該當「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之「準收受 存款」甚明。再者,被告寅○○、癸○○、丑○、朱軒、卯○○及 壬○○分別招攬如附表二編號1至28所示投資人加入堅仕德服 飾投資方案時復曾向投資人承諾投資期間屆滿後可返還投資 本金(約定條款內容及所憑證據,詳如附表一之1編號1及附 表二所示),被告寅○○並以簽發與投資金額面額相同本票之 方式向投資人擔保返還本金,故其等所為即屬銀行法第5條 之1所稱之「收受存款」無訛。從而可知,被告寅○○、癸○○ 、丑○、朱軒、卯○○及壬○○所推行之堅仕德服飾投資方案及 堅仕德星巴克投資方案,與投資人約定如附表一之1編號1所 示之條件以吸收資金,確係屬銀行法所規範之收受存款行為 無訛。
3、綜上所陳,被告寅○○、癸○○、丑○、朱軒、卯○○及壬○○招攬
不特定投資人參與堅仕德服飾投資方案及星巴克投資方案, 並與投資人約定保證返還本金,及承諾遠高於當時銀行之存 款利率之年報酬率以吸收資金,確屬銀行法規範之「收受存 款」及「準收受存款」行為甚明。
㈣、綜上所陳,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寅○○、癸○○、丑○、朱軒 、卯○○及壬○○如事實欄一、㈠所示之犯行均堪認定,均應予 依法論科。
二、事實欄一、㈡之部分
㈠、關於被告癸○○、丑○、朱軒及壬○○之部分: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癸○○、丑○、朱軒及壬○○於本院準 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本訴卷一第400頁;本訴卷 二第175頁、第183頁、第271頁、第284頁、第320頁至第321 頁、第326頁至第327頁;追加卷一第381頁至第382頁;本訴 卷五第206頁至第207頁),且有附件一證據清單所示之供述 證據及非供述證據附卷可參,足認其等上開任意性自白,已 得藉由前揭補強證據予以確認,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是被告癸○○、丑○、朱軒及壬○○所為上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 之犯行,堪予認定。
㈡、被告寅○○之部分
被告寅○○固不否認附表三編號1至88所示投資人曾於附表三 編號1至88所示參與時間、參與地點,以附表三編號1至88所 示投資金額參與無人商店投資方案,惟矢口否認有何非法經 營收受存款業務犯行,辯稱:伊沒有參與環球資產公司之募 資,伊只是將被告癸○○介紹給被告楊昌舜,然後掛名監察人 ,伊沒有分潤等語。被告寅○○之辯護人則為被告寅○○辯稱: ⒈被告寅○○雖曾在被告癸○○詢問下提供無人商店營運、行銷 意見及人脈予被告癸○○,但環球資產公司係由被告癸○○自行 營運,被告寅○○並未實際參與;⒉由被告癸○○可到銀行申請 環球資產公司的銀行帳戶明細可知,其應持有環球資產公司 銀行帳戶的大小章,且因被告寅○○曾因未經被告癸○○同意而 動用環球資產公司帳戶內之款項而遭被告癸○○提告,可知被 告癸○○並非只是環球資產公司之名義負責人;⒊被告癸○○偵 查中曾供稱堅仕德公司每月要給環球資產公司投資金額的5% ,環球資產公司再給付投資人3.5%,剩下的1.5%是環球資產 公司的利潤,顯然被告寅○○及癸○○間早已約定由被告癸○○提 供被告寅○○資金,故其等間雖有資金往來,環球資產公司的 經營及無人商店方案都由被告癸○○自行負責、操作云云。經 查:
1、被告癸○○、寅○○於環球資產公司以無人商店投資方案向投資 人募集資金期間,分別擔任環球資產公司董事長、監察人,
而附表三編號1至88所示投資人曾以將如附表三編號1至88所 示投資款項以現金交付或匯款至環球資產板橋帳戶等方式參 與無人商店投資方案,並與環球資產公司簽立經銷商契約書 及收受癸○○所開立之與投資金額相同面額之本票等情,業據 被告寅○○於警詢、調查局詢問、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 時坦承無訛(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他字第408號偵 查卷宗,下稱他字408號卷,第121頁;偵緝字2065號卷第32 頁;偵字12780號卷第47頁;本訴卷一第284頁至第286頁; 本訴卷二第166頁及第327頁至第328頁),且有環球資產公 司公司基本資料畫面(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 第2137號偵查卷宗,下稱偵字2137號卷,第401頁至第402頁 )、附表一編號1至2「卷證出處」欄、附表三「供述證據名 稱及出處」欄及「非供述證據名稱及出處」欄所示之供述證 據及非供述證據存卷為憑,故前揭事實,先堪認定。 2、復就被告寅○○是否與被告癸○○、丑○、朱軒及壬○○就非法經 營收受存款業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構成共同正犯而 論:
⑴、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或數人間直接 發生,其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 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且共同正犯之成立,祇 須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 ,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須參與,若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 人,在共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 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參與 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為要件(最高法院73年度台上字第 1886號、34年度上字第862號、77年度台上字第2135號判決 意旨參照)。又多數人出於共同犯罪之意思,彼此分工協力 共同實行犯罪行為,彼此互為補充而完成犯罪,即多數行為 人基於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者,為共同正犯,此即學說上所 稱「功能性之犯罪支配」;在功能性犯罪支配概念下,多數 人依其角色分配共同協力促成構成要件之實現,其中部分行 為人雖未參與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之實行,但其所參與之構成 要件以外行為對於犯罪目的實現具有密切關聯而不可或缺之 地位者,實與參與犯罪構成要件行為無異,仍可成立共同正 犯(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221號判決意旨參照)。⑵、被告癸○○在被告寅○○之引薦下,於106年8月5日與綠和新公司 負責人即被告楊昌舜、堅仕德公司負責人即被告寅○○簽訂三 方合作協議書,由被告楊昌舜聘請被告癸○○擔任環球網絡公 司負責人,被告寅○○則擔任監察人,並協議於以更改公司名 稱方式共同成立環球資產公司後,由被告癸○○負責提供綠和
新公司經營無人商店所需之自動販賣機租賃服務,被告楊昌 舜則負責無人商店之經營、物流及自動販賣機之維護,被告 寅○○則提供網路人脈及市場所需之行銷服務,並於綠和新公 司於106年12月18日解散後,由堅仕德公司承接綠和新公司 無人商店之經營等情,業據被告寅○○於警詢、調查局詢問、 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在卷(見他字408號卷, 第121頁;偵緝字2065號卷第32頁、第72頁;偵字12775號卷 第227頁;偵字12780號卷第47頁至第48頁;本訴卷一第284 頁至第286頁;本訴卷二第166頁至第167頁;本訴卷四第132 頁至第133頁),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癸○○、丑○及朱軒於本 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證述相符(見本訴卷一第301頁;本訴 卷四第65頁、第91頁、第98頁、第469頁至第470頁、第473 頁;本訴卷五第10頁至第11頁及第31頁至第32頁),復有三 方合作協議書(見他字11277號卷第599頁至第600頁)、環 球資產群組LINE訊息翻拍照片(見本訴卷四第229頁至第230 頁)在卷可參。惟被告癸○○接手擔任環球資產公司負責人後 僅親自或透過丑○、朱軒、子○○及壬○○等以無人商店投資方 案向不特定多數人募集資金,並將絕大數募得款項匯入綠和 新公司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開設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綠和新帳戶)、環球資產公司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承 德分行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環球承德帳戶 )、堅仕德大安帳戶,僅有少數款項流向被告癸○○個人帳戶 等情,已據證人即被告癸○○、丑○及朱軒於本院準備程序及 審理時具結證述在卷(見偵緝字12776號卷第42頁至第43頁 ;偵緝字2065號卷第108頁;本訴卷二第182頁至第183頁; 本訴卷三第461頁、第472頁;本訴卷四第60頁至第61頁、第 65頁至第66頁、第74頁至第75頁、第81頁、第469頁;本訴 卷五第19頁及第23頁),復有如附表六之1所示之環球資產 板橋帳戶交易紀錄在卷可參,可見環球資產公司始終未曾提 供綠和新公司自動販賣機租賃服務,環球資產公司僅係為綠 和新公司或堅仕德公司募集資金而設立甚明。
⑶、又徵之證人即共同被告癸○○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 具結證稱:伊接環球資產公司是被告寅○○叫伊去接的,伊接 了之後,實際上操作的是被告寅○○,伊只是掛名負責人,伊 只有做招商及行銷,伊於106年7月還沒有接環球資產公司時 ,因為伊不知道怎麼做,被告寅○○就教伊可以沿用堅仕德的 經銷合約書,契約書是被告寅○○找一位溫律師製作的,被告 寅○○請會計把契約名稱改成環球資產公司的經銷商契約,也 把環球資產公司的負責人改成伊的名字,環球資產公司的經 營及投資方案的設定、推廣、經銷商補貼發放時程、趴數等
都是被告寅○○決定的,伊、被告丑○、朱軒及子○○都是依被 告寅○○設計出來的投資方案去推廣等語(見偵字12776號卷 第42頁至第42頁背面;偵緝字2065號卷第83頁、第108頁; 本訴卷二第182頁、第272頁至第273頁;本訴卷四第473頁; 本訴卷五第13頁、第27頁及第31頁)。
⑷、證人即共同被告丑○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具結證稱:被告 癸○○會接觸環球資產公司是被告寅○○所指使的,在被告癸○○ 還沒接手環球資產公司前,伊等都有投資堅仕德服飾,後來 被告寅○○介紹被告癸○○給被告楊昌舜認識,要被告癸○○接手 環球資產公司,當時被告癸○○不知道怎麼進行,被告寅○○就 要被告癸○○沿用堅仕德服飾投資方案的合約,被告癸○○接手 環球資產公司當負責人及沿用堅仕德服飾投資方案的合約都 是被告寅○○要他做的,因為一開始伊等都是投資方,沒有實 際經營公司及運營能力,被告癸○○根本沒有經營無人商店的 技能及知識,被告癸○○跟伊說他會放心接環球資產公司是因 為與資本3億元的綠和新公司及被告寅○○的堅仕德公司一起 合作,所以他才敢以環球資產公司身分跟投資人立約及簽本 票等語(見本訴卷二第175頁、第285頁第286頁;本訴卷四 第54頁至第55頁及第66頁至第68頁)。⑸、證人即共同被告朱軒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證稱:被告癸○○接環 球資產公司是被告寅○○主導的,伊認為販賣機、球鞋等實質 上都是被告寅○○集團的投資方案,被告寅○○集團的負責人是 被告楊昌舜、寅○○及癸○○,最初是被告寅○○找被告楊昌舜與 被告癸○○見面,請被告癸○○擔任環球資產公司負責人,環球 資產公司契約內容基本上跟堅仕德公司一樣,所有投資方案 都是被告寅○○想出來的,依照伊的認知被告寅○○是請被告癸 ○○幫他發展環球資產公司,相關方向擬定都是被告寅○○與癸 ○○討論,或是由被告寅○○下指令的等語(見本訴卷二第183 頁;本訴卷四第90頁至第92頁、第95頁及第106頁)⑹、互核上開證人即共同被告癸○○、丑○及朱軒於偵查、本院準備 程序及本院審理時就被告癸○○自被告楊昌舜接手擔任環球資 產公司負責人乃起因於被告寅○○之安排,且因被告癸○○對以 無人商店投資方案募資一事並不熟悉,被告寅○○尚指導被告 癸○○可沿用堅仕德服飾投資方案之經銷契約書內容,並於爾 後主導無人商店投資方案內容(包含經銷商補貼發放數額、 時間等)之設定、行銷及推廣等節,供述一致相符,且均就 細節供述詳實及具體,尚無瑕疵可指。
⑺、且參以本院於112年2月24日準備程序中當庭勘驗被告癸○○所 提供之其於000年0月間與被告寅○○間之對話內容錄音檔案, 勘驗結果如下:「被告寅○○:直接用環球這間公司直接募資
了,然後合約的部分是成為我們公司的經銷商,他認購我們 公司的販賣機,然後我們公司再轉租給綠和新這間公司,這 樣這件事情就很清楚了,然後沿用堅仕德的經銷商合約。」 ,有本院勘驗筆錄1份在卷可參(見本訴卷二第228頁),被 告寅○○復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自承:被告癸○○曾問伊, 如果是伊會如何運作環球資產公司,伊就提供被告癸○○意見 ,並將堅仕德公司經銷契約書之電子檔提供被告癸○○參考, 伊也有替被告癸○○試算被告楊昌舜採取的無人商店營業模式 獲利、毛利及營業額等語(見本訴卷一第285頁至第286頁; 本訴卷二第167頁、第228頁至第229頁;本訴卷三第151頁) ,可見被告寅○○確實曾指示被告癸○○沿用堅仕德服飾投資方 案之經銷契約書進行無人商店投資方案之募資,甚至替被告 癸○○試算環球資產公司之獲利狀況,據此可認證人即共同被 告癸○○、丑○及朱軒上開證稱被告癸○○係在被告寅○○指導下 始沿用堅仕德服飾投資方案經銷契約書一節,應非虛構,而 可採信。
⑻、又證人即共同被告癸○○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被告朱軒曾 在網路上查到1家環球好運公司也是在做無人販賣機,環球 好運公司有1個要發給環球好運投資人的公告,被告寅○○就 錄音給伊,伊跟被告朱軒說把網路文案上的環球好運改成環 球資產,當時環球資產還要再募資1億5,000萬元,所以才要 把文案改名稱來用等語(見本訴卷三第343頁),且觀之本 院於112年3月31日準備程序中當庭勘驗被告癸○○所提供之其 於000年00月間與被告寅○○間之對話內容錄音檔案,勘驗結 果如下:「被告寅○○:我留語音給你,然後你直接跟朱軒說 ,第一是把環球好運的公司名換掉,然後把内容直接改成因 公司現在與新的廠商配合,然後創叉家什麼什麼有限公司, 然後公司規模擴大,需要添購500台到1,000台機器,所以總 金額額度我們會需要1億5,000萬,用這樣子很直接的方式打 在那個紙上面。」,有本院勘驗筆錄1份在卷可參(見本訴 卷二第341頁至第342頁),可知上開勘驗結果亦與證人即共 同被告癸○○上開所述情節相符,足認被告寅○○為推廣無人商 店投資方案向投資人募資,除指導被告癸○○沿用堅仕德公司 之經銷契約書,已如前述外,尚曾指示被告癸○○及朱軒以環 球好運公司之網路文案為底稿製作環球資產公司之募資文案 。
⑼、況且,參諸被告寅○○於107年4月4日簽署之「聲明確認書」記 載:「附件1、2 三方合作協議書與經銷契約書内容寫的對 外募集資金 ,以及向投資人支付紅利、獎金或補貼等内容 及架構,皆是由本人寅○○與楊昌舜,高可霓三人所討論出來
的與癸○○無關。當初本人請癸○○幫忙募資時,癸○○曾經表示 質疑與擔心,但在本人與楊昌舜再三保證絕不違法的情況下 癸○○才勉強同意幫忙,實際上癸○○只是本人用來遙控環球資 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人頭而已,因為該公司的會計與業務 都是聽從本人的命令行事與調度款項...」,該聲明確認書 下亦有被告寅○○之簽名及蓋章等情,有聲明確認書1份在卷 可參(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他字第12936號偵查卷 宗,下稱他字12936號卷,第99頁),以及被告寅○○於107年 4月18日在環球資產群組中曾發布以下訊息:「...在朋友介 紹下,我認識了綠和新這間公司的董事長楊昌舜,覺得該公 司規模壯大,並於此時介紹癸○○給楊昌舜認識,楊董因有資 金缺口,所以於去年6月請教我有關募資的事,我便介紹癸○ ○給他認識,後來因為環球這間公司是一間不錯的殼,就接 受了楊董的提議,把環球資產負責人變更為癸○○,便開始透 過green way無人商店來規劃募資,前期募資的2000萬資金 便是給與綠和新的資金。但8月開始沒2個月,就開始陸續接 到很多不利綠和新的消息,於11月綠和新就清算了,於是我 在覺得虧欠的狀況下,與癸○○規劃了g store無人商店的概 念,打算承接無人商店概念,開始營運加盟生意,於是繼續 募資,後續月至11月又進資了3000多萬,堅仕德便以3000萬 的資金去週轉支撐5000萬元的補貼費用...原期望加盟展後 能將機台推出或有多方合作可能,但確都無下文,商場也是 因我介紹,才起了頭,最終也無法順利進行,癸○○本人也爲 了幫助環球與堅仕德1、2月的難關,耗盡個人的人脈及親朋 好友的關係替我週轉調度。...以上各位我絕對願意負責承 擔不會逃避,請給我時間晚些時間會發出品牌營運計畫書, 再請各位過目 |@丑○ @朱軒 辛苦您們了。」等語,有被告 寅○○在環球資產群組內之發言截圖在卷可參(見本訴卷四第 229頁至第233頁)。由上開聲明確認書及寅○○在環球資產群 組內之發言內容亦可知,被告寅○○就癸○○確實係在被告寅○○ 勸說下始勉予同意接手環球資產公司負責人職務,及無人商 店投資方案(包含經銷商紅利、獎金及補貼等)係由其所一 手設計、規劃,被告癸○○、丑○及朱軒僅係配合執行其向投 資人募集資金之營運決策等事實予以坦認。況且,證人即共 同被告癸○○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具結證稱:被告寅○○當 初請伊接手環球資產公司時,有承諾1個月要給伊7萬5,000 元,加上北投溫泉套房給伊使用,被告寅○○有用匯款給他1 次7萬5,000元等語(見本訴卷一第301頁;本訴卷四第471頁 ;本訴卷五第10頁至第11頁及第29頁),復有被告癸○○所提 出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在卷可考(見本訴卷五
第297頁),如此益佐被告寅○○確實係主導先由被告癸○○接 手環球資產公司負責人,再由環球資產公司以無人商店投資 方案向投資人募資吸金等一連串事實之幕後策劃者無疑。 ⑽、復且,參以證人簡建宏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伊及楊茹涵 的健保都是掛在堅仕德公司,伊面試楊茹涵進公司後,楊茹 涵就專門負責環球資產公司,伊負責堅仕德大安帳戶,但伊 等位置在隔壁,所以看到被告寅○○在群組內交代什麼,伊等 就會幫忙做,如果楊茹涵在忙,伊也會幫忙查詢環球資產公 司帳戶餘額;被告寅○○會透過與伊及楊茹涵的群組瞭解環球 資產公司的帳務狀況、投資人有無資金進入、資金需求及在 群組內下指令,例如被告寅○○會請楊茹涵處理環球資產公司 的補貼發放、員工薪資及進到環球資產板橋帳戶的錢轉至堅 仕德公司,被告寅○○會在群組內交辦所有工作事項等語(見 本訴卷五第37頁至第41頁),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癸○○於本 院審理時具結證稱:被告寅○○是實際負責人,他可以跳過伊 直接找拿錢及回錢,環球資產公司的資金除了伊可以動用外 ,因為被告寅○○有環球資產公司的網銀帳號密碼及匯款憑證 ,所以他也可以查詢及動用環球資產板橋帳戶內的錢,被告 寅○○會委託會計簡建宏及楊茹涵處理,例如被告寅○○會指示 他們把綠和新的錢轉入環球資產公司,也會指示他們把環球 資產公司的錢轉至堅仕德公司及發放經銷商補貼等語(見本 訴卷四第475頁;本訴卷五第25頁至第27頁),及證人即共 同被告丑○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簡建宏及楊茹涵是堅仕 德公司的會計,伊等都是聽被告寅○○指示,被告寅○○就曾經 指示他們於107年3月1日將匯入環球資產板橋帳戶的1,000萬 元轉至堅仕德大安帳戶,依照伊的認知環球資產公司的補貼 是被告癸○○發的,被告癸○○應該會請楊茹涵幫忙,但寅○○也 會指示簡建宏及楊茹涵發放環球資產公司的經銷商補貼及把 綠和新的錢匯至環球資產板橋帳戶等語(見本訴卷四第68頁 、第71頁及第79頁至第81頁),就被告寅○○可直接指示堅仕 德公司員工簡建宏及楊茹涵動用環球公司帳戶內之資金等情 所述情節互核一致相符。況且,被告寅○○確有在其與簡建宏 及楊茹涵之網路通訊軟體LINE群組內(下稱3人群組)指示 簡建宏或楊茹涵查詢環球資產板橋帳戶餘額、將環球資產板 橋帳戶內之資金轉入堅仕德大安帳戶及以環球資產板橋帳戶 內之資金發放經銷商補貼等事實,亦有3人群組內之對話截 圖附卷可稽(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7785號 偵查卷宗,下稱偵字17785號卷,第53頁;偵字2137號卷第1 17頁至第131頁),而被告寅○○亦於本院審理時自承其會在 上開3人群組內交辦簡建宏及楊茹涵處理環球資產公司與堅
仕德公司之資金往來等事項等語在案(見本訴卷五第204頁 至第205頁),據此益佐證人簡建宏、證人即共同被告癸○○ 及丑○上開證述,洵屬信實,而可採信。是被告寅○○無須徵 得被告癸○○同意即可透由簡建宏或楊茹涵動用環球資產板橋 帳戶之資金一情,亦堪認定。
⑾、何況,被告寅○○曾於環球資產公司財務困窘而無法依約發放 經銷商補貼及返還本金時,曾向被告癸○○提及返還投資人投 資款項之概略時間安排,復曾在環球資產公司群組公開向投 資人表示其願意承擔返還投資款項之終局責任並提出還款方 案,嗣被告癸○○尚以環球資產公司官方立場援用其提出之還 款方案一節,亦據證人即共同被告癸○○、丑○、證人鄭兆珽 於本院準備程序或審理時結證屬實(見本訴卷二第346頁; 本訴卷四第85頁、第356頁至第359頁及本訴卷五第32頁), 並有本院勘驗筆錄(見本訴卷二第345頁至第346頁)及被告 寅○○於環球資產群組內之對話截圖(見本訴卷四第229頁至 第233頁、第240頁至第241頁、第247頁至第248頁及第252頁 至第254頁)。況且,被告寅○○曾於環球資產公司在堅仕德 公司會議室召開之幹部會議中向癸○○、丑○及朱軒等主要經 銷商說明環球資產板橋帳戶資金之去向及用途乙情,亦據證 人即共同被告癸○○、丑○及朱軒於本院審理時結稱在卷(本 訴卷三第186頁至第187頁;本訴卷四第104頁至第105頁及第 484頁至第486頁),且被告寅○○亦於本院審理時自承其曾出 席前揭幹部會議向到場之核心業務及經銷商說明匯入堅仕德 公司之資金何時要返還環球資產公司等事項(見本訴卷三第 160頁及第166頁)。是衡諸常情,倘非被告寅○○可任意動用 環球資產板橋帳戶之資金,何須代替環球資產公司返還投資 人投資款項?被告癸○○又何以將其於環球資產群組內發布之 還款計畫援引為環球資產公司之還款計畫?被告寅○○又何需 親自出席環球資產公司幹部會議說明環球資產公司之資金流 向及財務現況?此在在足徵被告寅○○確實得掌握環球資產公 司之資金流向,並已實際將環球資產公司之資金投入堅仕德 公司之業務運營使用。
⑿、再者,除被告寅○○曾指導被告癸○○沿用堅仕德服飾投資方案 之經銷契約書,且主導無人商店投資方案之設計、規劃,更 能實質掌控環球資產公司之金流等節,業經本院認定屬實外 ,證人即共同被告癸○○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伊、被告丑 ○、朱軒及子○○等都會聽被告寅○○的話,被告寅○○是實際負 責人等語(見本訴卷五第13頁及第27頁)。證人即共同被告 丑○則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具結證稱:環球資產公司無 人商店投資方案的主導人是被告寅○○,伊感覺被告癸○○像是
被被告寅○○操控,被告寅○○是最主要的人,也是被告癸○○的 上位角色,被告癸○○都會聽被告寅○○的,伊認為被告癸○○就 是一個人頭等語(見本訴卷二第182頁、第286頁;本訴卷四 第66頁至第68頁及第85頁)。證人即共同被告朱軒亦於本院 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具結證稱:被告寅○○在環球資產公司內部 是大家都會聽他話的人,被告癸○○在做一些發展時,都說要 先問老哥即被告寅○○,伊有加被告寅○○的LINE群組及個人的 LINE,環球資產公司募資是被告寅○○主導,被告癸○○擔任環 球資產公司的負責人,是遭被告寅○○及楊昌舜利用等語(見 本訴卷二第182頁至第183頁;本訴卷四第107頁)。證人乙○ ○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被告寅○○感覺就是老大,被告癸○ ○都是聽被告寅○○的,當時被告癸○○及丑○一起住,被告癸○○ 都會說被告寅○○的事等語(見本訴卷三第203頁至第204頁) 。證人鄭兆珽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伊記得被告寅○○是環 球資產公司監察人,伊負責的業務就是他宣稱的球衣、球鞋 ,據伊瞭解當時被告癸○○、朱軒每天都要跟他開會,他們都 說被告寅○○是大哥的角色,很多事情都要經過被告寅○○同意 等語(見本訴卷三第17頁及第22頁)。是由上開證人即共同 被告癸○○、丑○、朱軒、證人乙○○及鄭兆珽之證述可證,被 告癸○○、丑○、朱軒及子○○等在環球資產公司內部均會遵從 被告寅○○之指示,推廣、執行環球資產公司之業務,被告寅 ○○復得與被告丑○、朱軒及子○○等核心業務直接聯繫,此據 被告寅○○於本院審理時自承在卷可考(見本訴卷三第159頁 至第161頁),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丑○及朱軒於本院審理時 之證述內容相符(見本訴卷四第87頁至第88頁及第97頁)。 再者,參以被告寅○○尚曾分別於綠和新公司清算、環球資產 公司財務困窘無法按時發放經銷商補貼時,指示被告癸○○依 其預先擬定完成之內容,在環球資產群組內發布堅仕德公司 已接手綠和新公司無人商店業務、延後發放經銷商補貼等訊 息內容等節,業據證人即共同被告癸○○、丑○、朱軒、證人 即投資人鄭兆珽及藍霈津於本院審理時結證屬實(見本訴卷 四第107頁至第108頁、第110頁至第111頁、第335頁至第336 頁、第344頁至第345頁、第350頁;本訴卷五第16頁至第17 頁),復有被告寅○○及癸○○之網路通訊軟體LINE對話截圖( 見偵字17785號卷第51頁)及本院勘驗筆錄(見本訴卷二第3 47頁)在卷為憑,可認被告寅○○尚得指示被告癸○○對投資人 發布環球資產公司營運上重大事項之訊息。從而可知,被告 寅○○雖非環球資產公司名義負責人,惟在環球資產公司內部 地位舉足輕重,不僅一手策劃環球資產公司無人商店投資方 案之設計及推廣,尚能支配環球資產板橋帳戶內之資金流向
及用途,被告癸○○、丑○、朱軒及子○○亦均聽從其指導或指 示,是足認被告寅○○可實質掌控環球資產公司之整體財務及 業務之經營,而為環球資產公司實質負責人至明。⒀、綜上所述,被告寅○○雖未親自實行招攬投資人參與無人商店 投資方案,然其身為環球資產公司實質負責人,主導環球資 產公司整體業務之經營決策及執行,並擘劃無人商店投資方 案之推廣及招募,以及透過被告癸○○、丑○、朱軒、壬○○及 子○○(被告子○○與被告寅○○、癸○○及丑○之共犯關係,詳後 述之)等招攬投資人參與投資,並就匯入環球資產板橋帳戶 之投資款項有支配權限,可認被告寅○○在本案違法收受存款 業務犯行中乃居於核心要角地位,其之犯罪參與為本案犯罪 實現所不可缺之一部,而具有功能性犯罪支配,故其與被告 癸○○、丑○、朱軒、壬○○及子○○等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應堪認定。
⒁、至被告寅○○及其辯護人辯稱被告寅○○未實質參與無人商店投 資方案之募資,其僅係單純提供被告癸○○營運、行銷意見及 人脈之掛名監察人,實質負責人應為持有環球資產板橋帳戶 大小章之被告癸○○,且即便堅仕德公司有使用環球資產公司 投資人之投資款項,此亦為其與被告癸○○之約定,其亦有支 付利潤予環球資產公司云云。惟被告寅○○為環球資產公司實 質負責人,業經本院認定屬實。且縱使被告癸○○對無人商店 投資方案之內容握有部分決定權限及影響力,並可支配環球 資產板橋帳戶內之資金,而為環球資產公司實質負責人,亦 難以據此反面推翻被告寅○○同為實質負責人之認定。此外, 即便被告癸○○曾與被告寅○○約定將環球資產公司募得款項供 堅仕德公司業務運行使用,並自堅仕德公司獲有報酬,業據 被告寅○○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在卷(見本訴卷三第151頁至第1 52頁及第167頁至第168頁),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癸○○於本 院準備程序時之證述(見本訴卷二第182頁),及證人即共 同被告丑○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內容大致相符(見本訴卷四 第61頁),然被告寅○○既為環球資產公司實質負責人,而得 主導無人商店投資方案之推廣及執行,其自難以有給付環球 資產公司利潤一事卸免其罪責,是被告寅○○及其辯護人前揭 所辨,均屬臨訟卸責之詞,實難採信。
㈢、被告子○○之部分
被告子○○固不否認附表三編號84至87所示之辛○○、丙○○、甲 ○○及辰○○曾於附表三編號84至87所示之參與時間、參與地點 ,以附表三編號84至87所示之投資金額參與無人商店投資方 案,惟矢口否認有何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犯行,辯稱:伊 只有將無人商店投資方案分享及介紹予辛○○、丙○○、甲○○及
辰○○,伊沒有推薦他們參與投資,他們平常就會問伊手上有 什麼投資內容,伊只有跟被告癸○○說他們要投資云云;被告 子○○之辯護人亦辯稱:被告子○○亦有參與無人商店投資方案 ,故其是基於投資人立場與友人分享投資資訊,並無與公司 經營者共同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意思;又被告子○○雖不否認 其所為之客觀行為,然其並非環球資產公司講師或業務員, 至多只是協助轉交經銷契約書及本票予投資人;再者,被告 子○○即便曾因介紹辛○○、丙○○而獲得佣金,也已經全數退還 ,甲○○及辰○○部分尚未退還則係因介紹佣金尚未發放所致, 可知被告子○○並非以賺取佣金為目的之經營者;此外,被告 子○○只有招攬辛○○、丙○○、甲○○及辰○○參與投資,因此不符 合銀行法向不特定人或多數人招攬之要件,而不構成非法收 受存款犯行云云,經查:
1、被告子○○經被告丑○招攬後,於如附表三編號44所示參與時 間、參與地點,以如附表三編號44所示投資款項參與無人商 店投資方案,及與環球資產公司簽立經銷商契約書及收受癸 ○○所開立之與投資金額相同面額之本票後,曾向投資人辛○○ 、丙○○、甲○○及辰○○介紹無人商店投資方案,投資人辛○○、 丙○○、甲○○及辰○○並於如附表三編號84至87所示參與時間、 參與地點,以將如附表三編號84至87所示投資款項匯入環球 資產板橋帳戶之方式參與無人商店投資方案,並與環球資產 公司簽立經銷商契約書及收受癸○○所開立之與投資金額相同 面額之本票等情,業據被告子○○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時坦 承無訛(見偵緝字2065號卷第80頁;偵字12775號卷第227頁 ;追加卷一第149頁、第251頁至第252頁及第254頁至第255 頁),且有如附表一編號5「卷證出處」欄、附表三編號44 、84至87「供述證據名稱及出處」欄及「非供述證據名稱及 出處」欄所示之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存卷為憑,故上開事 實,首堪認定。
2、復就被告子○○是否與被告寅○○、癸○○及丑○就非法經營收受 存款業務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構成共同正犯而論:⑴、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既不問 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共同正 犯之意思聯絡,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間接聯絡者, 亦包括在內。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謀議,即僅於行為當 時有共同犯意聯絡者,仍屬之,且其表意之方法,亦不以明 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共同實 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 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 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又違法吸金行為,係以
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原因,招攬引誘不特定多 數人投資,其相關投資誘因或訊息之發布常處於積極主動, 純投資人常係被動接收投資訊息、收受獲利,因於個人投資 經驗,與關係密切之親友有所訊息分享固屬難免,然倘因於 其他原因,明知其所投資項目係屬訴求高額獲利,或以顧問 費、老鼠會拉下線、舉辦講座為名,或以保本保息、保證獲 利、投資穩賺不賠等話術,推銷受益契約以吸金型態之情形 ,仍超逾純投資人本分,額外就非法吸金之訊息、管道、手 法,與實際違法吸金者有所意思之聯絡,並積極主動使力招 攬、行銷、宣傳,甚而代為提供匯款帳戶訊息或轉手投資人 投資款項之交付,因而從該吸金業務經營原始設計之利誘制 度中獲取投資利得以外之獎金或其他報酬者,顯非單純個人 投資獲利犯意,而與違法吸金業務主體之行為人間有所行為 之分擔,自可成立共同正犯(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27 7號判決意旨參照)。
⑵、徵諸證人丙○○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伊是因為與乙○○是國 中同學,看到乙○○在動態上分享無人商店投資方案,才知道 無人商店這個投資項目,後來伊與乙○○約喝咖啡時,子○○有 一起來,在聊天過程中知道被告子○○有投資無人商店方案, 伊有主動詢問他們無人商店投資方案,被告子○○就詳細跟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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