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萬、2萬元不等的金額匯款至富昌公司所指定之PCFM設於 台新銀行香港分行、渣打銀行香港公司帳戶乙節,除如附表 備註欄所示文書外,另有下列書證可認:
①證人丑○○提出「協丞公司PCFX客戶管理系統表」(見本院 卷二第2頁)。
②中央銀行外匯局102年7月24日台央外捌字第0000000000號函 及附件資料(102偵字21817卷第29-34頁、本院卷一第138頁 )。
③扣案之客戶名單(本院扣押物影本卷第168-169頁,其上有 註記「小呂」),被告壬○○於準備程序中亦供稱:「我找 了PCFM針對臺灣客戶的幾個客服把有關臺灣的北區客戶資料 給我,所以才有這份資料,目的是我要找己○○、辛○○。 」(見本院卷一第33頁反面)。
④帳戶說明重點摘要(本院扣押物影本卷第93頁),內容包括 :「1.註明帳戶開立於power capital group(PCG註冊於英 國,受英國金融管理局監管之交易平台)之個人多功能帳戶 ,資金保障性高,開戶無須費用」、「7.專業團隊分析,24 小時控盤」等語,與上述勘驗筆錄中講師「張振國」現場說 明及投影簡報內容(見本院卷二第130頁、第153-154頁)相 符。
㈣末按凡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實施某犯罪構成要件以 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而由其中 一部分人實施該犯罪行為者,均為刑法上之共同正犯。換言 之,行為人如係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其所參與 者縱非該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仍無礙於共同正犯罪責之成 立(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1799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 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為行為當時 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 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74年度臺上字第68 1號判決意旨參照 )。次按共同正犯,係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 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 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 件之行為為要件;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固為共同正 犯;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 ,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前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 實行犯罪之行為者,亦均應認為共同正犯,使之對於全部行 為所發生之結果,負其責任(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2824 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本件係由被告壬○○與共犯丑○ ○於101年2月間接洽後,由丑○○負責招攬業務員及客戶, 被告壬○○則邀請PCG集團及香港富昌講師「張振國」向丑
○○及業務、客戶解說期貨交易內容,並負責處理客戶開戶 及指示匯款事宜,再由被告丙○○負責代操期貨交易,嗣壬 ○○、丑○○並按月依交易單位結算退佣獲利,可知本件犯 行係由上揭同具有犯意聯絡之被告壬○○、丙○○、共犯丑 ○○、「張振國」等人各司其職,共同經營未經許可之期貨 業務,渠等所為均已經參與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之實施,縱被 告二人僅各自分擔一部行為,然既係分工合作並相互利用他 人之行為以達犯罪目的,則於非法經營期貨事業意思範圍以 內,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戊○○因參與 招攬投資人癸○○及代操下單等構成要件行為,就此部分同 為共犯,被告壬○○稱戊○○亦僅單純負責接待大陸、香港 地區客戶,核與證人戊○○、癸○○供述有異,不足採信。 故辯護意旨認:本件係丑○○、張振國間合作招攬客戶及進 行期貨交易行為,被告壬○○頂多成立幫助犯云云,惟衡情 ,若非壬○○、丑○○約定合作經營期貨事業在先,富昌公 司何須出借場地供張振國舉辦外匯講習,丑○○亦無由將客 戶私密之帳號、密碼資料以電子郵件寄送給壬○○、丙○○ ,並逐月會算交易口數及佣金資料,應認富昌公司確有為上 開客戶辦理開戶、操作期貨交易及出入金等手續無訛,被告 二人參與期貨經理事業之構成要件行為之實施,自應成立共 同正犯,並非幫助犯甚明。
㈤綜上所述,被告壬○○、丙○○共同違反期貨交易法非法經 營期貨事業之犯行,事證明確,洵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罪科 刑。
㈥至辯護人聲請向PCFM查詢丑○○、己○○等人開戶、入出金 等資料及PCFM客戶開戶及交易方式(見被告答辯書狀卷第5 頁、本院卷一第44頁),惟經本院函轉臺灣高等法院轉外交 部轉駐英國代表處函查結果,迄今未獲回覆,有相關函文在 卷可認(見本院卷一第61-65頁),現階段應無調查之可能 性,且本件事證已明,應認無再行調查必要性。三、論罪科刑:
㈠按經營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問事業或其他 期貨服務事業,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始得 營業,且期貨服務事業之設置標準及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 定之,期貨交易法第82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再按所謂 「期貨經理事業」,指經營接受特定人委任,對委任人之委 託交易資金,就有關期貨交易為分析、判斷,並基於該分析 判斷,為委任人執行期貨交易之業務者;「接受特定人委任 從事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即為經營期貨經理事業,期貨 經理事業設置標準第2條、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2條亦有
規定。又參照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1條 、第2條第1項、第3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本規則依期貨交 易法第82條第3項規定訂定之」、「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 助業務者為期貨服務事業,應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之許可。」、「期貨交易輔助人係接受期貨商之委任,從事 招攬期貨交易人從事期貨交易。」,可知期貨交易法第82條 第1項所指之其他期貨服務事業,包含招攬期貨交易人從事 期貨交易在內。經查,被告壬○○、丙○○透過富昌公司, 受理客戶至境外開立帳戶,並接受全權委託代操保證金交易 ,從中收取佣金或手續費,係屬經營期貨經理事業,而招攬 丑○○協丞公司之客戶、癸○○等人從事期貨交易,亦屬非 法經營其他期貨服務事業,是核被告壬○○、丙○○所為, 均係犯期貨交易法第112條第5款之非法經營期貨經理及其他 服務事業罪。
㈡復按期貨交易法第112條第5款處罰之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 貨經理事業、期貨顧問事業或其他期貨服務事業,其所謂「 經營」者應指實際參與經營之人而言,並不以經營營運而享 有決策權力之負責人為限,從而,縱非具有決策權或參與決 策形成之人,倘與該享有決策權力之人,基於共同之決意, 並實際參與上開事業之經營,即應共同負其刑事責任。且刑 法上所謂業務,係以事實上執行業務者為標準,指以反覆同 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社會的活動而言;執行此項業務,縱令 欠缺形式上之條件,仍無礙於業務之性質。因此不論該事業 是否「專營」,亦不問經營是否需達「一定之規模」,均無 礙其成立。經查,被告壬○○、丙○○與丑○○、張振國就 前揭共同推介、招攬客戶投資購買期貨商品之犯行,另被告 壬○○、戊○○就招攬證人癸○○投資富昌公司外匯保證金 交易部分,分別有如前所述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是應依 刑法第28條之規定,均論以共同正犯。
㈢另期貨交易法第112條第5款所稱之擅自經營數種期貨服務事 業者,就其經營事業行為之性質而言,均含有多次性與反覆 性,故如行為人基於經營同一事業之目的,在同一時期內多 次或反覆經營上述事業之行為,應僅成立單純一罪。 ㈣起訴書所載之事實雖未敘及附表編號5至22證人丑○○所招 攬客戶及證人癸○○投資之部分,惟此部分與被告二人前開 起訴經論罪部分,均具有上述單純一罪關係,依審判不可分 之原則,亦為起訴效力所及,應併予審理。
㈤爰審酌被告二人未經主管機關許可,非法經營期貨服務事業 ,以公司名義招攬、接受投資人的委託,辦理開戶及執行保 證金交易之期貨事業,被告壬○○為富昌公司之負責人,主
導經營期貨事業,被告丙○○為操盤手之犯罪分工,另考量 被告二人犯後於審理中承認部分事實之犯後態度,及本件犯 罪期間、投資人數、金額,渠行為對於交易安全保障之危害 程度,被告二人之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 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壬○○併科罰金部分諭知 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㈥末查,調查單位於102年9月11日在富昌公司上址搜索查扣之 物,為富昌公司所有,或第三人王依蓓所有之筆記本(扣押 物編號拾),並非被告二人所有之物,其中另有富昌公司推 銷香港股票、期權、基金等當地投資商品之資料(如扣押物 編號壹-1.文宣簡介、叁.績效表、陸.獎金表、柒.支出申請 表、捌.訪客登記表等物),並非屬供本件犯罪所用、所生 或所得之物,亦有屬應發還投資人之物(如扣押物編號伍. 客戶寅○○、癸○○申請文件),爰均不諭知沒收,附此敘 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期貨交易法第112條第5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2條第3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孟竹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陳興邦
法 官 鄭昱仁
法 官 林瑋桓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宇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期貨交易法第112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 萬元以下罰金:
一、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交易所或期貨交易所業務者。二、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結算機構者。
三 違反第56條第1項之規定者。
四、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槓桿交易商者。
五、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 問事業或其他期貨服務事業者。
六 期貨信託事業違反第84條第1項規定募集期貨信託基金者。七 違反第106條、第107條或第108條第1項之規定者。
附表:
┌──┬───┬────┬─────┬───────────┬────────┬───────┐
│編號│匯款人│匯款日期│金額(美元)│受款人往來銀行帳戶 │ 受款人 │備註 │
│ │、帳號│ │ │ │ │ │
├──┼───┼────┼─────┼───────────┼────────┼───────┤
│ 1. │丑○○│101.3.6 │10,000.00 │TAISHIN INTERNATIONAL │POWER CAPITAL │編號1-4為起訴 │
│ │550019│ │ │BANK HONGKONG BRANCH │FOREX MANAGEMENT│書記載 │
│ │ │ │ │第00000000000000號 │LTD. │參本院卷二第30│
│ │ │ │ │ │ │頁帳戶開啟通知│
│ │ │ │ │ │ │書 │
├──┼───┼────┼─────┼───────────┼────────┼───────┤
│ 2. │乙○○│101.3.7 │10,000.00 │STANDARD CHARTERED │POWER CAPITAL │本院卷二第28頁│
│ │550005│ │ │BANK HONGKONG │FOREX MANAGEMENT│帳戶開啟通知書│
│ │ │ │ │第000-00000000號 │LTD. │ │
├──┼───┼────┼─────┼───────────┼────────┼───────┤
│ 3. │己○○│101.3.16│168,789.52│TAISHIN INTERNATIONAL │POWER CAPITAL │偵字卷第32頁央│
│ │550017│ │ │BANK HONGKONG BRANCH │FOREX MANAGEMENT│行交易明細 │
│ │ │ │ │第000000000000號 │LTD. │ │
├──┼───┼────┼─────┼───────────┼────────┼───────┤
│ 4. │甲○○│101.3.19│20,000.00 │TAISHIN INTERNATIONAL │POWER CAPITAL │偵字卷第32頁央│
│ │550006│ │ │BANK HONGKONG BRANCH │FOREX MANAGEMENT│行交易明細 │
│ │ │ │ │第00000000000000號 │LTD. │ │
├──┼───┼────┼─────┼───────────┼────────┼───────┤
│ 5. │高明慧│101.3.19│20,000.00 │TAISHIN INTERNATIONAL │POWER CAPITAL │編號5-17為本院│
│ │550024│ │ │BANK HONGKONG BRANCH │FOREX MANAGEMENT│104金訴20被告 │
│ │ │ │ │第00000000000000號 │LTD. │丑○○違反銀行│
│ │ │ │ │ │ │法案件起訴書附│
│ │ │ │ │ │ │表所記載(本院│
│ │ │ │ │ │ │卷一第181頁) │
├──┼───┼────┼─────┼───────────┼────────┼───────┤
│ 6. │楊孟蓁│101.5.25│10,000.00 │TAISHIN INTERNATIONAL │POWER CAPITAL │ │
│ │550063│ │ │BANK HONGKONG BRANCH │FOREX MANAGEMENT│ │
│ │ │ │ │第00000000000000號 │LTD. │ │
├──┼───┼────┼─────┼───────────┼────────┼───────┤
│ 7. │趙婉芸│101.5.8 │20,000.00 │TAISHIN INTERNATIONAL │POWER CAPITAL │本院卷二第7頁 │
│ │550050│ │ │BANK HONGKONG BRANCH │FOREX MANAGEMENT│帳戶開啟通知書│
│ │ │ │ │第00000000000000號 │LTD. │ │
├──┼───┼────┼─────┼───────────┴────────┼───────┤
│ 8. │黃星飴│101.6.22│10,000.00 │以折合之新臺幣現金交付與協丞公司業務員,│ │
│ │ │ │ │再由業務員匯至上開香港地區合作券商往來銀│ │
│ │ │ │ │行帳戶 │ │
├──┼───┼────┼─────┼───────────┬────────┼───────┤
│ 9. │柯家豪│102.2.25│10,000.00 │HONGKONG AND SHANGHAI │GOLDEN TANGENT │ │
│ │ │ │ │BANKING CORPORATION │FINANCIAL GROUP │ │
│ │ │ │ │LTD.THE HONG KONG │LTD │ │
│ │ │ │ │第000000000000號 │ │ │
├──┼───┼────┼─────┼───────────┼────────┼───────┤
│ 10.│張玉彩│101.5.25│10,000.00 │TAISHIN INTERNATIONAL │POWER CAPITAL │ │
│ │550060│ │ │BANK HONGKONG BRANCH │FOREX MANAGEMENT│ │
│ │ │ │ │第00000000000000號 │LTD. │ │
├──┼───┼────┼─────┼───────────┼────────┼───────┤
│ 11.│陳美玲│101.3.13│18,000.00 │TAISHIN INTERNATIONAL │POWER CAPITAL │本院卷二第25頁│
│ │550020│ │ │BANK HONGKONG BRANCH │FOREX MANAGEMENT│帳戶開啟通知書│
│ │ │ │ │第00000000000000號 │LTD. │ │
├──┼───┼────┼─────┼───────────┼────────┼───────┤
│ 12.│洪怡君│101.6.4 │10,000.00 │HONGKONG AND SHANGHAI │GOLDEN TANGENT │ │
│ │ │ │ │BANKING CORPORATION │FINANCIAL GROUP │ │
│ │ │ │ │LTD.THE HONG KONG │LTD │ │
│ │ │ │ │第000000000000號 │ │ │
├──┼───┼────┼─────┼───────────┼────────┼───────┤
│ 13.│黎紅香│101.3.9 │10,000.00 │STANDARD CHARTERED │POWER CAPITAL │本院卷二第37頁│
│ │550025│ │ │BANK HONGKONG │FOREX MANAGEMENT│帳戶開啟通知書│
│ │ │ │ │第00000000000號 │LTD. │ │
├──┼───┼────┼─────┼───────────┼────────┼───────┤
│ 14.│黎紅香│101.4.3 │20,050.00 │TAISHIN INTERNATIONAL │POWER CAPITAL │ │
│ │550025│ │ │BANK HONGKONG BRANCH │FOREX MANAGEMENT│ │
│ │ │ │ │第00000000000000號 │LTD. │ │
├──┼───┼────┼─────┼───────────┼────────┼───────┤
│ 15.│李品佑│101.4.16│18,000.00 │TAISHIN INTERNATIONAL │POWER CAPITAL │本院卷二第16頁│
│ │550039│ │ │BANK HONGKONG BRANCH │FOREX MANAGEMENT│帳戶開啟通知書│
│ │ │ │ │第00000000000000號 │LTD. │ │
├──┼───┼────┼─────┼───────────┼────────┼───────┤
│ 16.│李秀玲│101.4.16│18,000.00 │TAISHIN INTERNATIONAL │POWER CAPITAL │本院卷二第14頁│
│ │550036│ │ │BANK HONGKONG BRANCH第│FOREX MANAGEMENT│帳戶開啟通知書│
│ │ │ │ │00000000000000號 │LTD. │ │
├──┼───┼────┼─────┼───────────┼────────┼───────┤
│ 17.│嚴麗芸│101.3.13│10,000.00 │STANDARD CHARTERED │POWER CAPITAL │本院卷二第39頁│
│ │550015│ │ │BANK HONGKONG │FOREX MANAGEMENT│帳戶開啟通知書│
│ │ │ │ │第000-00000000號 │LTD. │ │
├──┼───┼────┼─────┼───────────┼────────┼───────┤
│ 18.│林郁芬│101.3.9 │10,000.00 │ │POWER CAPITAL │補充編號18-21 │
│ │(即林│ │ │ │FOREX MANAGEMENT│為丑○○提出客│
│ │沛潔)│ │ │ │LTD. │戶管理系統有出│
│ │550009│ │ │ │ │資紀錄之部分(│
│ │ │ │ │ │ │本院卷二第2頁 │
│ │ │ │ │ │ │) │
├──┼───┼────┼─────┼───────────┼────────┼───────┤
│ 19.│子○○│101.3.12│10,000.00 │STANDARD CHARTERED │POWER CAPITAL │本院卷二第21頁│
│ │550021│ │ │BANK HONGKONG │FOREX MANAGEMENT│帳戶開啟通知書│
│ │ │ │ │第000-00000000號 │LTD. │ │
│ │ │101.3.27│20,000.00 │TAISHIN INTERNATIONAL │POWER CAPITAL │偵字卷第32頁央│
│ │ │ │ │BANK HONGKONG BRANCH │FOREX MANAGEMENT│行交易明細 │
│ │ │ │ │第00000000000000號 │LTD. │ │
├──┼───┼────┼─────┼───────────┼────────┼───────┤
│ 20.│楊金雲│101.3.8 │20,000.00 │STANDARD CHARTERED │POWER CAPITAL │本院卷二第18頁│
│ │550010│ │ │BANK HONGKONG │FOREX MANAGEMENT│帳戶開啟通知書│
│ │ │ │ │第000-00000000號 │LTD. │ │
├──┼───┼────┼─────┼───────────┼────────┼───────┤
│ 21.│游振偉│101.3.13│20,000.00 │STANDARD CHARTERED │POWER CAPITAL │本院卷二第40頁│
│ │550018│ │ │BANK HONGKONG │FOREX MANAGEMENT│帳戶開啟通知書│
│ │ │ │ │第000-00000000號 │LTD. │ │
├──┼───┼────┼─────┼───────────┼────────┼───────┤
│ 22.│癸○○│101年間 │10,000.00 │TAISHIN INTERNATIONAL │POWER CAPITAL │戊○○為富昌公│
│ │550042│ │ │BANK HONGKONG BRANCH第│FOREX MANAGEMENT│司招攬(本院扣│
│ │ │ │ │00000000000000號 │LTD. │押物影本卷第 │
│ │ │ │ │ │ │188頁開戶申請 │
│ │ │ │ │ │ │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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