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
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 收或追徵。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 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被害人 詐術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姚予涵(提出告訴) 網拍假買家要求賣場進行認證 112年11月19日13時12分許 9萬9,983元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1月19日13時21分許 4萬9,985元 附表二: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帳戶 提領金額 被害人 112年11月19日13時38分許至43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台北富邦銀行敦化分行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5元 1萬5元 姚予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