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上字第3937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壬○○、癸○○、 丁○○參與本案詐欺集團負責提款車手工作,係取得提領款項 金額約2%作為報酬等情,業據被告壬○○、癸○○、丁○○供述明 確(見甲4卷第135至136頁),而被告壬○○參與本案詐欺集 團擔任提領車手,自承大約領了1萬5,000元,而被告壬○○提 領如附表二編號6、8至15「提領金額欄」所示,共提領97萬 8,600元,佐以上述以自領款後每日領得款項中抽取2%作為 報酬之標準,應為1萬9,572元,是被告壬○○之犯罪所得堪認 為1萬9,572元;被告癸○○提領如附表二編號7「提領金額欄 」所示為3萬9,000元,佐以上述以自領款後每日領得款項中 抽取2%作為報酬之標準,應為780元,是被告癸○○之犯罪所 得堪認為780元;至被告丁○○參與本案詐欺集團擔任提領車 手,提領如附表二編號1至5、附表三編號1至7「提領金額欄 」所示,共提領127萬3,963元(附表三編號5所示之提領金 額大於匯款金額,超過部分不在本件起訴範圍,以匯款金額 為計算),佐以上述以自領款後每日領得款項中抽取2%作為 報酬之標準,應為萬元,是被告丁○○之犯罪所得堪認為2萬5 ,479元。又被告壬○○、癸○○、丁○○上開犯罪所得,尚未實際 發還被害人,亦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復查無刑法第38條之 2第2項過苛調節條款之適用情形,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前段、第3項規定,分別於各罪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時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無罪部分:
壹、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己○○加入上述被告壬○○、癸○○、丁○○3 人所屬之「一葉知秋」詐欺集團,共同詐騙附表二編號1至1 5所示被害人,因認被告己○○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 款之加重詐欺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招募他人加 入組織等罪嫌。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 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 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 證據;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 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 礎;而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係指適 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之積極證據而言,雖不以直接證據 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 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 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
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致使無從形成有 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 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度上字第816號、29 年度上字第3105號、40年度台上字第86號、76年度台上字第 4986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 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此為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 所明定。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 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 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 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 之諭知。
參、公訴意旨認被告己○○涉犯前開犯行,無非係以被告己○○及同 案被告壬○○、丁○○之供述等證據資料等為其主要論據。 肆、訊據被告己○○固不否認介紹被告壬○○、丁○○與暱稱「忠哥」 聯絡,惟否認涉有招募被告壬○○、丁○○參與犯罪組織之犯行 ;辯稱:伊僅是因被告壬○○、丁○○當時生活較為困難,暱稱 「忠哥」之人在手機遊戲「滿貫大亨」中有刊登廣告說有缺 博奕公司工作的機會問其等是否加入,後來是他們自己去談 ,我不知道後來的工作模式等語。經查:
一、按所謂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解釋上必須招募者有使他人 參與犯罪組織,而擴大犯罪組織之意,而被招募者亦對於其 所參與之組織為犯罪組織有所認識,始符合本條規範之意旨 ;若僅是單純提供工作予他人,縱該工作與犯罪組織或對於 該組織犯罪之進行有所助益者,行為人倘無招募他人使其成 為犯罪組織成員之意欲,他人亦無加入犯罪組織之認識時, 自不得以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相繩。
二、被告己○○曾介紹被告壬○○、丁○○與暱稱「忠哥」聯絡之事實 ,業據被告己○○坦承不諱,核與被告丁○○於本院審理時之證 述相符(見甲4卷第205頁),自堪信為真實。三、經本院於109年6月4日準備程序時當庭勘驗被告己○○於107年 5月16日之警詢筆錄內容,勘驗內容如下:「 警方:來,我現在再問你齁,那警方依法調閱你所持用上開 兩手機門號雙向通聯齁,發現你與詐欺集團提領車手 聯繫,那你是不是該詐欺集團的那個車手,車手,還 有那個聯絡人?
被告:我不是車手阿。(搖頭、手抓臉)
警方:你不是,你是聯絡人,車手頭就對了? 被告:介紹人。
警方:我不是車手啦,我是該詐欺集團的車手頭介紹人。就 是車手頭就是了。對不對,你的答案是這樣嘛?
被告:介紹他們跟車手頭聯繫而已,因為他們進去作業幹麼 我完全不知道,他們的作業流程我也完全不知道。」 (見甲2卷第478至487頁),可知被告己○○雖有介紹被告丁○ ○、壬○○與暱稱「忠哥」之人聯繫,然亦係就介紹工作而為 。
四、復依證人即被告丁○○於本院審理中證述:當時我和被告己○○ 在一起玩「滿貫大亨」手機遊戲,該遊戲上有刊登廣告,在 公佈欄有人發言說有缺人,我和被告己○○看到廣告,他問我 說這裡有缺博弈遊戲賣幣的,問我要不要加入,因為當時我 們二人都沒有工作,被告己○○就先聯繫遊戲中發言的那個人 ,確定有缺人,被告己○○就問我要不要一起去做,我說好, 我去做,但因為被告己○○的太太不讓他去做,所以被告己○○ 就沒有去了。當時在「滿貫大亨」遊戲上面,裡面有個暱稱 ,叫什麼我已經忘記了,他有貼公佈欄說要應聘博弈買賣交 易的人,有無工作經驗皆可,我和被告己○○看到有這個工作 機會,是被告己○○去聯繫滿貫大亨裡面的那個人,對方就叫 被告己○○加微信,聯繫一個叫「忠哥」的人,本來我們要一 起去做的,可是因為被告己○○的老婆當時有小孩了,不讓他 去做,所以我就自己去做了等語(見甲4卷第204至209頁); 證人即被告壬○○於本院審理中證述:因為當初是被告己○○看 我沒工作,在網路上有看到一段工作介紹的廣告,他就聯繫 我,問我要不要去工作,可能是我把「介紹」的詞誤會了、 用錯了,被告己○○只是好心知道我沒有工作,他看到「滿貫 大亨」遊戲上的廣告,上面有微信帳號,所以問我要不要試 試看,是我自己去聯繫的。我和暱稱「一葉知秋」聯繫時, 他是叫我找一位叫暱稱「宇軒」的,他說「宇軒」會安排等 語(見甲4卷第196至200頁),可知被告己○○僅係介紹工作 機會予被告壬○○、丁○○,並未告知被告壬○○、丁○○此工作內 容係與詐欺犯罪有關;而被告壬○○、丁○○係因「忠哥」、「 一葉知秋」或「宇軒」指派其領取提款卡和存摺後,始知悉 其行為係與詐騙有關,揆諸上述說明,即難論被告己○○有使 被告壬○○、丁○○成為犯罪組織一員之意欲,是自難認被告己 ○○之行為與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之主客觀構成要件相符, 而不成立犯罪,被告己○○所辯並非全然無據。另卷內並無其 他證據可證明被告己○○有參與加重詐欺犯行之分工,其所辯 未參與取款行為、附表二編號1至15被害人遭詐騙之部分與 其無涉等語,即非不可採信。
伍、綜上所述,本院綜合卷內檢察官所提出之各項事證,尚無從 使本院就被告己○○共同詐騙如附表二編號1至15所示被害人 形成確信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此部分即應為被告己
○○有利之認定,而為被告己○○無罪之諭知,以昭審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彥均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彥鈞、楊大智追加起訴,並經檢察官林淑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秋宜 法 官 曾正龍
法 官 洪甯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胡嘉玲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之身分,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1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3年。
前項之強制工作,準用刑法第90條第2項但書、第3項及第98條第2項、第3項規定。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5項之行為,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者,亦同。
第5項、第7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錄:本案卷宗代號表
編號 機關、案號、卷次 代號 1 本院108年度審訴字第229號卷 甲1 2 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95號卷一 甲2 3 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95號卷二 甲3 4 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95號卷三 甲4 5 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95號卷四 甲5 6 本院107年度聲羈字第109號卷 甲6 7 本院107年度偵聲字第126號 甲7 8 本院108年度訴字第405號卷一 甲8 9 本院108年度訴字第405號卷二 甲9 10 本院109年度訴字第897號卷 甲10 11 本院109年度訴字第679號卷一 甲11 12 本院109年度訴字第679號卷二 甲12 13 丙○107年度偵字第14197號卷一 A1 14 丙○107年度偵字第14197號卷二 A2 15 丙○107年度偵字第14197號卷三 A3 16 丙○107年度偵字第14197號卷四 A4 17 丙○107年度偵字第14197號卷五 A5 18 丙○107年度偵字第7986號卷一 B1 19 丙○107年度偵字第7986號卷二 B2 20 丙○107年度偵字第12739號卷 B3 21 丙○107年度偵字第24724號卷 B4 22 丙○107年度偵字第19583號卷 B5 23 丙○107年度偵字第25671號卷 B6 24 丙○107年度他字第3488號卷 C1 25 丙○107年度他字第7992號卷 C2 26 丙○107年度聲他字第1534號卷 C3 27 丙○107年度聲他字第640號卷 C4 28 丙○107年度核退字第835號卷 C5 29 丙○107年度押詢字第72號卷 C6 30 丙○107年度偵字第11988號卷 D1 31 丙○107年度偵字第27781號卷 D2 32 丙○107年度偵字第24773號卷 D3 33 丙○107年度偵字第8140號卷 D4 34 丙○107年度偵字第7728號卷 D5 35 士檢107年度他字第1474號卷 E6 36 士檢107年度偵字第9188號卷 E7 37 士檢107年度偵字第7938號卷 E8 38 士檢107年度偵字第9183號卷 E9 39 士檢108年度偵字第427號 E10 40 士檢107年度偵字第16746號卷 E11 41 丙○109年度他字第8845號卷 F1 42 丙○109年度偵字第23722號卷 F2 43 丙○108年度偵字第522號卷 F3 44 丙○109年度偵緝字第1154號卷 F4 45 丙○108年度偵字第20244號卷 F5 46 丙○108年度偵字第20244號附卷開戶資料、往來明細、交易憑證 F6 47 士檢108年度偵字第5002號卷 G1
◎附表一:扣案之存摺
編號 戶名 金融機構 帳號 1 張為婷 華南銀行 000-00-000000-0 2 陳怡安 國泰世華銀行 000-00-000000-0 3 吳光璿 郵局 00000000000000 4 黃琨翔 郵局 00000000000000 5 劉晉維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 6 吳光璿 合作金庫 0000000000000 7 吳光璿 中國信託銀行 000000000000 8 陳麒安 郵局 00000000000000 9 劉晉維 臺灣銀行 000000000000 10 歐宜蕎 臺灣銀行 000000000000 11 陳慧心 華泰銀行 00-00-00000000-0 12 鄭嘉欣 臺灣銀行 000000000000 13 張嘉文 台北富邦銀行 000000000000 14 姜玉芬 台北富邦銀行 000000000000 15 梁廷蔚 華南銀行 000-00-000000-0 16 梁曉菁 華南銀行 000-00-000000-0 17 陳邱明玉 華南銀行 000-00-000000-0 18 張為婷 台中銀行 000-00-0000000 19 張為婷 合作金庫 5609700000000 20 陳煜堃 郵局 00000000000000 21 陳俞佑 郵局 00000000000000 22 張文漢 郵局 00000000000000 23 陳慧心 華南銀行 000-00-000000-0 24 黃琨翔 遠東商銀 00000000000000 25 梁廷蔚 高雄銀行 000000000000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騙時間 (民國) 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地點 匯款金額 (新臺幣/元) 收受匯款帳戶 提領 車手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新臺幣/元) 罪名、宣告刑及沒收 1 被害人寅○○ 107/1/15中午12時 撥打電話給被害人佯稱係其朋友,需款週轉,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7/1/15下午12時51分 國泰世華銀行水湳分行 90,000 京城銀行永康分行-林家卉000-000000000000 丁○○ ①107/1/15下午1時40分29秒。 ②107/1/15下午1時41分15秒。 ③107/1/15下午1時43分20秒。 ④107/1/15下午1時44分13秒。 ⑤107/1/15下午1時44分53秒。 ①②: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統一長津-中信銀ATM)。 ③④⑤: 臺北市○○區○○○路0段0號(合庫-長安分行ATM)。 ①20,000 ②20,000 ③20,000 ④20,000 ⑤10,000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被害人 戊○○ 107/1/15上午10時5分。 撥打電話給被害人佯稱係其親家,需款週轉,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7/1/15下午12時45分。 玉山銀行東港分行。 200,000 京城銀行永康分行-林家卉000-000000000000。 丁○○ ①107/1/15下午2時1分26秒。 ②107/1/15下午2時5分2秒。 ③107/1/15下午2時7分10秒。 ①: 臺北市○○區○○○路00000號(全家富林台新ATM) ②③: 臺北市○○區○○○路000號(萊爾富鑫林森-國泰世華ATM)。 ①20,000 ②20,000 ③19,900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佰玖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被害人乙○○ 107/1/13 下午5時35分。 撥打電話給被害人佯稱係FM時尚美鞋網路拍賣賣家之客服人員,向被害人佯稱其先前上網購物,因工讀生疏失,導致消費遭誤設為分期約定轉帳,須聯繫銀行人員處理,之後再向被害人佯稱需要配合操作自動櫃員機設定解除,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7/1/13 桃園市蘆竹區中正路上的台新銀行提款機。 台新銀行南崁分行(起訴書附表編號2「被害事實及被害金額欄」 )。 ①29,989 ②29,989 ③39,989 ④123 ⑤19,000 中國信託-周偉德000-000000000000。 丁○○ ①107/1/13下午6時9分31秒。 ②107/1/13下午6時14分19秒。 ③107/1/13下午6時15分29秒。 ④107/1/13 下午6時16分21秒。 ⑤107/1/13下午6時21分1秒。 ⑥107/1/13 下午6時40分20秒。 ⑦107/1/13下午7時22分20秒。 ①: 臺北市○○區○○○路00000號(全家富林-台新)。 ②③④: 臺北市○○區○○○路000號(統一森北-中信銀)。 ⑤: 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統一六條通-中信銀)。 ⑥⑦: 臺北市○○區○○○路000號(萊爾富鑫林森-國泰世華)。 ①20,000 ②39,000 ③4,000 ④36,000 ⑤1,000 ⑥19,000 ⑦100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參佰捌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告訴人辰○○ 107/1/9 上午11時許 撥打電話給被害人佯稱係其朋友,需款週轉,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7/1/10下午2時25分。 臺灣企業中小企業銀行樹林分行。 130,000 合作金庫基隆分行-游美惠 000-0000000000000。 丁○○ ①107/1/10下午3時19分16秒。 ②107/1/10下午3時19分44秒。 ③107/1/10下午3時24分37秒。 ④107/1/10下午3時25分5秒。 ①②: 臺北市○○區○○街000巷000號(全家欣富台-台新)。 ③④: 臺北市○○區○○路000號(萊爾富松永-聯邦)。 ①20,000 ②20,000 ③20,000 ④20,000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陸佰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告訴人申○○ 107/1/19下午1時47分。 被害人見手機有2通未接來電,便回撥,詐騙集團成員佯稱係其遠房親戚,需款週轉,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7/1/22下午12時40分。 臺北市○○區○○○路○段00號台北富邦銀行敦和分行。 150,000 合作金庫營業部-劉宜姿 000-0000000000000。 丁○○ ①107/1/22下午1時35分16秒。 ②107/1/22下午1時36分20秒。 ③107/1/22下午1時37分18秒。 ④107/1/22下午1時38分17秒。 ⑤107/1/22下午1時39分8秒。 ①-⑩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合庫大稻埕分行)。 ①30,000 ②30,000 ③30,000 ④30,000 ⑤30,000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告訴人亥○○ 107/3/6上午11時14分。 撥打電話給被害人佯稱係其朋友,需款週轉,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7/3/6下午12時24分。 臺灣銀行敦化分行。 150,000 附表一編號10所示之帳戶 壬○○ ①107/3/6下午12時50分20秒。 ②107/3/6下午12時54分54秒。 ③107/3/6下午12時55分55秒。 ④107/3/6下午12時56分49秒。 ⑤107/3/6下午12時58分4秒。 ⑥107/3/6下午1時1分26秒。 ⑦107/3/6下午1時3分6秒。 ⑧107/3/6下午1時4分26秒。 ①-⑤: 臺北市○○區○○○路000號(統一圓慶-中信銀)。 ⑥-⑧: 臺北市○○區○○○路000號(彰銀建成分行)。 ①20,000 ②20,000 ③20,000 ④20,000 ⑤20,000 ⑥20,000 ⑦20,000 ⑧9,900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玖佰玖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告訴人酉○○ 107/3/7上午10時許。 撥打電話給被害人佯稱係其朋友,需款週轉,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①107/3/7下午1時28分。 ②107/3/7下午2時49分。 二崙農會。 ①80,000 ②100,000 附表一編號10所示之帳戶 癸○○ ⑴107/3/7下午9時53分27秒。 ⑵107/3/7下午10時0分37秒。 ⑶107/3/7下午10時1分50秒。 ⑷107/3/7下午10時5分47秒。 ⑴: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板銀板橋分行)。 ⑵-⑷: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合庫板橋分行)。 ⑴10,000 ⑵以轉帳方式將29,000元轉入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帳戶內。 ⑶以轉帳方式將20,000元轉入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帳戶內,並提領之。 ⑷以轉帳方式將9,000元轉入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帳戶內,並提領之。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捌拾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告訴人巳○○ 107/3/6上午11時37分。 撥打電話給被害人妻子佯稱係其表弟,需款週轉,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7/3/6下午12時47分。 彰化銀行西台南分行。 100,000 附表一編號20所示之帳戶。 壬○○ ①107/3/6下午1時6分56秒。 ②107/3/6下午1時8分16秒。 ③107/3/6下午1時20分20秒。 ④107/3/6下午1時21分49秒。 ①-②: 臺北市○○區○○○路000號(彰銀建成分行)。 ③-④: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台北圓環郵局)。 ①20,000 ②20,000 ③40,000 ④19,900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告訴人未○○ 107/3/6上午10時31分。 被害人見手機有未接來電,便回撥,詐騙集團成員佯稱係其朋友,需款週轉,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7/3/6上午11時35分。 高雄籬仔内郵局。 100,000 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帳戶。 壬○○ ①107/3/6下午12時19分55秒。 ②107/3/6下午12時20分43秒。 ③107/3/6下午12時21分24秒。 ④107/3/6下午12時22分4秒。 ⑤107/3/6下午12時24分53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新光建成分行)。 ①20,000 ②20,000 ③20,000 ④20,000 ⑤19,900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告訴人甲○○ 107/3/6上午11時許。 撥打電話給被害人佯稱係其朋友,需款週轉,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7/3/6下午1時41分。 合作金庫銀行延平分行。 50,000 附表一編號23所示之帳戶 壬○○ ①107/3/6下午2時37分53秒。 ②107/3/6下午2時38分55秒。 ③107/3/6下午2時40分17秒。 臺北市○○區○○○路000號(瑞興銀行建成分行) ①20,000 ②20,000 ③9,000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捌拾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 告訴人戌○○ 107/3/5 撥打電話給被害人佯稱係其朋友,需款週轉,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7/3/6下午12時52分。 鹽埔郵局。 50,000 附表一編號24所示之帳戶 壬○○ ①107/3/6下午1時47分27秒。 ②107/3/6下午1時48分42秒。 ③107/3/6下午1時49分27秒。 臺北市○○區○○○路000號(瑞興銀行建成分行)。 ①20,000 ②20,000 ③10,000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告訴人卯○○ 107/3/5 撥打電話給被害人佯稱係其朋友,需款週轉,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7/3/5下午2時11分。 玉山銀行屏東分行。 240,000 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帳戶。 壬○○ ①107/3/5下午3時30分37秒。 ②107/3/5下午3時31分22秒。 ③107/3/5下午3時32分12秒。 ④107/3/5下午3時32分56秒。 ⑤107/3/5下午3時33分45秒。 ⑥107/3/5下午3時34分23秒。 ⑦107/3/5下午3時35分01秒。 ⑧107/3/5下午3時35分42秒。 ⑨107/3/6上午12時1分8秒。 ⑩107/3/6上午12時1分53秒。 ⑪107/3/6上午12時2分40秒。 ⑫107/3/6上午12時3分29秒。 ⑬107/3/6上午12時4分36秒。 ⑭107/3/6上午12時12分24秒。 ①-⑧: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新光建成分行)。 ⑨-⑬: 台北市○○區○○○路000號(瑞興銀建成分行)。 ⑭: 台北市○○區○○○路0段00號(台北圓環郵局) ①20,000 ②20,000 ③20,000 ④20,000 ⑤20,000 ⑥20,000 ⑦20,000 ⑧10,000 ⑨20,000 ⑩20,000 ⑪20,000 ⑫20,000 ⑬9,000 ⑭900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柒佰玖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 告訴人午○○ 107/3/6上午10時許。 撥打電話給被害人佯稱係其朋友,需款週轉,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7/3/6下午12時30分。 桃園市大園區菓林郵局。 20,000 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帳戶 壬○○ 107/3/6下午1時45分44秒。 臺北市○○區○○○路000號(瑞興銀建成分行)。 20,000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 告訴人丑○○ 107/3/6上午11時許。 撥打電話給被害人佯稱係其妹婿,需款週轉,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①107/3/6下午1時34分 ②107/3/6下午2時10分 彰化第十信用合作社華山分社。 ①120,000 ②110,000 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帳戶 壬○○ ⑴107/3/6下午2時30分51秒。 ⑵107/3/6下午2時32分9秒。 臺北市○○區○○○路000號(瑞興銀建成分行)。 ⑴60,000 ⑵60,000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 被害人辛○○ 107/3/6上午11時許 。 撥打電話給被害人佯稱係其朋友,需款週轉,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7/3/6上午11時47分。 臺南大同路郵局 200,000 附表一編號14所示之帳戶 壬○○ ①107/3/6下午12時14分16秒。 ②107/3/6下午12時14分56秒。 ③107/3/6下午12時15分37秒。 ④107/3/6下午12時16分15秒。 ⑤107/3/6下午12時16分53秒。 ⑥107/3/6下午12時17分35秒。 ⑦107/3/6下午12時18分21秒。 ⑧107/3/6下午12時18分58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新光建成分行)。 ①20,000 ②20,000 ③20,000 ④20,000 ⑤20,000 ⑥20,000 ⑦20,000 ⑧10,000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三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地點 匯款金額 收受匯款帳戶 提領 車手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罪名、宣告刑及沒收 1 告訴人周志建 107/1/11上午10時許 撥打電話給被害人佯稱係其朋友,需款週轉,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8偵522卷第255、273頁) 107/1/11 臨櫃匯款 150,000 兆豐銀行-簡銀花 000-00000000000。 (107年1月12日由簡銀花之配偶徐俊彥自該帳戶提領11萬元轉匯至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戶名:周偉德帳戶內) 丁○○ ①107/1/12下午12時37分37秒。 ②107/1/12下午12時38分40秒。 臺北市○○區○○○路000號(統一復北-中信銀)。 ①100,000 ②10,000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告訴人邱錦慧 107/01/22上午9時許 撥打電話給被害人佯稱係其大伯,需款週轉,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7/1/22上午10時許。 中國信託銀行青年分行。 300,000 平鎮金陵郵局-陳妍彤000-00000000000000。 丁○○ ①107/1/22上午11時21分34秒。 ②107/1/22上午11時22分46秒。 ③107/1/22上午11時24分15秒。 ④107/1/23上午零時1分2秒。 ⑤107/1/23上午零時1分59秒。 ⑥107/1/23上午零時3分6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保安郵局) ①60,000 ②60,000 ③30,000 ④60,000 ⑤60,000 ⑥30,000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告訴人賴潤生 107/1/22上午11時許 撥打電話給被害人佯稱係其之前當兵的學長,需款週轉,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7/1/22下午12時23分 苗栗北苗郵局(3支) 75,000 屏東民生路郵局-陳皖凌000-00000000000000。 丁○○ ①107/1/22下午12時35分05秒。 ②107/1/22下午12時37分30秒。 ①臺北市○○區○○○路000號(保安郵局)。 ②臺北市○○區○○○路○段000號(家樂福重慶店) ①60,000 ②15,000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告訴人柯立英 107/1/21下午2時48分許 撥打電話給被害人佯稱係動物雲商城,以其先前上網購物,因內部人員作業疏失誤而重複扣款為由,需依銀行人員協助解除設定,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7/1/21下午7時13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國泰世華銀行提款機。 29,985 中國信託銀行-嚴思源 000-000000000000。 丁○○ ①107/1/21下午7時19分07秒。 ②107/1/21下午7時19分42秒。 臺北市○○區○○街000○0號(全家甘州)。 ①20,000 ②10,000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告訴人何錦雲 107/1/22晚間7時10分許 撥打電話給被害人佯稱係網路電商,向被害人佯稱其先前上網購物,因內部人員作業疏失須配合銀行人員協助處理,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①107/1/22下午8時15分。 ②107/1/22下午8時19分。 ③107/1/22下午8時32分。 ①、②:新竹市○區○○路0段000號(國泰世華銀行ATM機器編號075N2) ③:新竹市○區○○路0段000號(國泰世華銀行ATM機器編號075N3) ①29,989 ②29,989 ③29,985 (士檢108偵427卷第70頁、108偵20244資料卷第43-45、49-51頁) 中國信託銀行-呂睿000-000000000000。 丁○○ ①107/1/22下午8時16分11秒。 ②107/1/22下午8時18分19秒。 ③107/1/22下午8時19分44秒。 ④107/1/22下午8時20分26秒。 ⑤107/1/22下午8時21分28秒。 ⑥107/1/22下午8時22分28秒。 ⑦107/1/22下午8時25分05秒。 ⑧107/1/22下午8時34分02秒。 ⑨107/1/22下午8時34分42秒。 ①: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國泰世華銀行大同分行)。 ②: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新慶陽店) ③-⑥: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國泰世華銀行大同分行)。 ⑦: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新慶陽店) ⑧-⑨: 臺北市○○區○○街000○ 0 號(全家甘州店) ①1,000 ②28,000 ③1,000 ④1,000 ⑤20,000 ⑥700 ⑦30,000 ⑧20,000 ⑨10,000 (提領金額大於匯款金額,超過部分不在本件起訴範圍,以匯款金額為計算)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柒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被害人呂素梅 107/1/22前某日 撥打電話給被害人佯稱係其朋友,需款週轉,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7/1/22下午2時29分。 三重介壽路郵局。 70,000 屏東民生路郵局-陳皖凌000-00000000000000。 丁○○ ①107/1/22下午3時06分26秒。 ②107/1/22下午3時07分03秒。 ③107/1/22下午3時07分32秒。 ④107/1/22下午3時08分01秒。 ①-④: 臺北市○○區○○○路○段000號(家樂福重慶店) ①20,000 ②20,000 ③20,000 ④10,000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王韋政 107/1/22前某日 撥打電話給被害人佯稱係其朋友,需款週轉,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7/1/22下午1時20分。 元大銀行南屯分行。 100,000 中國信託銀行-于國賢000-000000000000。 丁○○ 107/1/22下午1時41分38秒。 臺北市○○區○○○路○段00號(統一超商新慶陽店) 100,000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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