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14年度,2343號
TPDM,114,審簡,2343,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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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 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單位:新臺幣)
編號 面交時間 面交地點 面交金額 偽造姓名 面交車手(1號)/ 指揮成員 收水時間 收水地點 收水成員(2號) 不法所得 1 112年10月24日 10時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B1全家超商忠美店 62萬元 黃旭翔(署名) 1號:A06 指揮:Telegram暱稱「忘記了」 左列面交後不詳時間 某捷運或超商廁所 不詳 日薪5,000元至1萬元,月結,自稱尚未獲取薪資所得 2 112年11月7日 10時20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B1全家超商忠美店 100萬元 林志明(署名) 1號:A07 指揮:黃冠諭 左列面交後不詳時間 不詳 不詳 面交金額之0.06% 3 112年11月9日 10時43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B1全家超商忠美店 100萬元 王志浩(署名) 1號:A08 指揮:Telegram暱稱「不詳」 左列面交後不詳時間 某廁所 不詳 日薪2,500元,月結,自稱尚未獲取薪資所得 4 112年11月14日 12時10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B1全家超商忠美店 100萬元 朱茵琪(署名) 1號:黃晴 指揮:Telegram暱稱「不倒」 112年11月14日 12時20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A09(即Telegram暱稱「林正英」) 黃晴每收完款項5次後,可獲得1萬元;A09則係日薪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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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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