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管理法第62條第2項販賣未經核准擅自輸入醫療器材 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 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被告路德豐公司因其負責人即 被告賴建佑執行業務,犯醫療器材管理法第61條第1項 、第62條第2項之罪,被告路德豐公司應依醫療器材管 理法第63條規定,科以同法第61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 10倍以下之罰金刑。
⑵被告賴宏齊、賴建佑意圖販賣未經核准擅自輸入醫療器 材之低度行為,應為販賣未經核准擅自輸入醫療器材之 高度行為所吸收;販賣冒用他人合法醫療器材名稱與標 籤之低度行為,為冒用他人合法醫療器材名稱與標籤之 高度行為所吸收;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 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⑶公訴意旨雖未論及被告賴宏齊、賴建佑犯詐欺取財部分 ,惟此部分各與上開被告犯冒用他人合法醫療器材名稱 與標籤罪、販賣未經核准擅自輸入醫療器材罪、行使偽 造準私文書罪部分,屬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 詳如後述),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且 本院業已告知上開被告此部分罪名(見本院112訴593卷 二第63頁),對上開被告刑事辯護防禦權並不生不利影 響,本院自仍應予審理,並予論罪科刑,附此敘明。 ⑷另按刑法第220條並非罪刑之規定,僅係闡述在紙上或物 品上之文字、符號,如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 意之證明,或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 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 證明者,於觸犯刑法分則偽造文書、印文罪章之罪,應 以文書論,即學理上所謂之準文書。惟偽造或變造準文 書時,仍依其文書之性質適用各該有罪刑規定之法條論 罪科刑(最高法院103年度台非字第115號判決意旨參照 ),是公訴意旨雖未論及被告賴宏齊、賴建佑指示不知 情之樺豐出版社製作之標籤貼紙,性質上屬準私文書, 而未援引刑法第220條第2項之規定,然依照上開說明, 刑法第220條並非罪刑之規定,故無庸變更起訴法條, 附此敘明。
⒉犯罪事實欄㈡部分:
⑴核被告賴宏齊、賴建佑所為,均係犯醫療器材管理法第6 1條第1項冒用本人合法醫療器材名稱罪、醫療器材管理 法第62條第2項販賣未經核准擅自輸入醫療器材罪、刑 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被告佳顥公司因其負責人 即被告賴宏齊執行業務,犯醫療器材管理法第61條第1
項、第62條第2項之罪,被告佳顥公司應依醫療器材管 理法第63條規定,科以同法第61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 10倍以下之罰金刑。
⑵被告賴宏齊、賴建佑意圖販賣未經核准擅自輸入醫療器 材之低度行為,應為販賣未經核准擅自輸入醫療器材之 高度行為所吸收;販賣冒用本人合法醫療器材名稱之低 度行為,為冒用本人合法醫療器材名稱之高度行為所吸 收,均不另論罪。
⑶公訴意旨雖亦未論及被告賴宏齊、賴建佑犯詐欺取財部 分,惟此部分各與上開被告犯冒用本人合法醫療器材名 稱罪、販賣未經核准擅自輸入醫療器材罪部分,屬想像 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詳如後述),為起訴效力所 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且本院業已告知上開被告此部 分罪名(見本院112訴593卷二第64頁),對上開被告刑 事辯護防禦權並不生不利影響,本院自仍應予審理,並 予論罪科刑,附此敘明。
⒊犯罪事實欄部分:
核被告張秋霖、張芳銘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61條第1項之幫助冒用本人合法醫療器 材名稱罪、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 取財罪。
㈢正犯之說明:
⒈被告賴宏齊、賴建佑就犯罪事實欄㈠部分,利用不知情之 樺豐出版社員工製作上開虛偽標記手術衣製造商、品質之 標籤貼紙及利用不知情之路德豐公司員工張貼上開標籤貼 紙於手術衣包裝上;就犯罪事實欄㈡部分,利用不知情之 佳顥公司員工包裝手術衣及利用不知情之善德公司進行滅 菌,以遂行上開犯行,均為間接正犯。
⒉被告賴宏齊、賴建佑就犯罪事實欄㈠、㈡所示犯行,均具犯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 犯。
㈣罪數之說明:
⒈被告賴宏齊、賴建佑就犯罪事實欄㈠、㈡所示犯行;被告張 秋霖、張芳銘就犯罪事實欄所示犯行,在自然意義上雖 非完全一致,然行為間仍有部分合致,且其等各次犯罪目 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 平原則,故被告賴宏齊、賴建佑就犯罪事實欄㈠、㈡所犯 各罪;被告張秋霖、張芳銘就犯罪事實欄所犯各罪,均 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就⑴被告賴宏齊、 賴建佑於犯罪事實欄㈠所示犯行,各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
私文書罪處斷;⑵被告賴宏齊、賴建佑於犯罪事實欄㈡所 示犯行,各從一重論以冒用本人合法醫療器材名稱罪處斷 ;⑶被告張秋霖、張芳銘於犯罪事實欄所示犯行,各從一 重論以幫助冒用本人合法醫療器材名稱罪處斷。 ⒉被告賴宏齊、賴建佑就犯罪事實欄㈠、㈡所示行使偽造私文 書、冒用本人合法醫療器材名稱之行為,犯意各別,行為 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㈤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 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 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 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 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 ,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 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 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 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 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 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4408號判決要 旨參照)。經查,被告張秋霖、張芳銘就犯罪事實欄所為 ,均係幫助犯,審酌其等幫助冒用本人合法醫療器材名稱犯 行、幫助詐欺取財犯行均非直接損及如附表三所示購買者權 益,且其等犯罪情節較冒用本人合法醫療器材名稱、詐欺取 財犯行之正犯輕微,爰均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 刑減輕之。至被告張秋霖、張芳銘所為幫助詐欺取財犯行部 分,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原應減輕其刑,惟上開被告所 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名,係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被告就 上開犯行,係從一重論以幫助冒用本人合法醫療器材名稱罪 ,已如前述,是就上開被告此部分想像競合犯之輕罪而得減 刑部分,由本院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併予衡酌該部分減輕 其刑事由(詳如後述),附此說明。
㈥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賴宏齊、賴建佑行為時 正值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屬我國全體國民及國際社會高度關 注之重大公共衛生事件,為防止該疾病之流行,維護全體國 民健康,政府及民眾均付出相當之精力共同防疫,故國人對 防疫物資之需求大增,然其等為牟私利,未經核准擅自大陸 地區輸入品質不明之醫療用衣物,並以前述方式冒用他人或 本人合法醫療器材名稱,詐欺如附表一、二所示購買者而販 售之,使被告路德豐公司、賴建佑獲得前述不法利益,並足 生損害於各購買者及不特定消費者對上開醫療用衣物使用之 安全性,所為均應予以非難,又考量被告賴建佑坦承全部犯
行、被告賴宏齊坦承部份犯行之犯後態度;另審酌被告張秋 霖、張芳銘率爾提供紙塑袋予被告賴宏齊、賴建佑使用,助 長冒用本人合法醫療器材名稱、詐欺取財犯罪,足生上述損 害,並使參與人長暙公司獲得前述不法利益,又考量被告張 秋霖、張芳銘均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且就幫助詐欺取財罪 部分,得依幫助犯規定減輕其刑情狀,兼衡被告賴宏齊、賴 建佑、張秋霖、張芳銘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販售醫療用 衣物或紙塑袋數量、價格,暨上開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述之 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詳如見本院112訴593卷二第 122頁所示)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欄所示之刑。並 審酌被告賴宏齊、賴建佑所犯上開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 隔、侵犯法益,並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 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等情,經 整體評價後,就被告賴宏齊、賴建佑部分,各定其等應執行 之刑如主文所示。
㈦緩刑
⒈按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前因故意犯 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5年以 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認以暫不執 行為適當者,得宣告2年以上5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 判確定之日起算,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現代 刑法傾向採取多元而有彈性之因應方式,對行為人所處刑 罰執行與否,多以刑罰對於行為人之矯正及改過向善作用 而定。如認行為人對於社會規範之認知及行為控制能力尚 無重大偏離,僅因偶發犯罪,執行刑罰對其效用不大,祇 須為刑罰宣示之警示作用,即為已足,此時即非不得延緩 其刑之執行,並藉違反緩刑規定將入監執行之心理強制作 用,並佐以保護管束之約制,謀求行為人自發性之矯正及 改過向善。
⒉經查,被告賴宏齊、張芳銘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 上刑之宣告;被告賴建佑前於103年間因偽造文書等案件 ,經本院以103年度中簡字第8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 確定,於103年11月2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張秋霖 前於100年間因違反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案件,經本院以9 9年度中選簡字第1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緩刑2年確定,嗣 緩刑期滿未撤銷,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被告賴建佑、張 芳銘於上述徒刑執行完畢或緩刑期滿後即未曾因故意犯罪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4份存卷可憑。審酌其等就本案犯行造成之損害固然非 輕,且被告賴宏齊就犯罪事實欄㈠部分猶仍否認犯行,然
考量被告賴建佑、張秋霖、張芳銘已坦承全部犯行,被告 賴宏齊就犯罪事實欄㈡亦坦承犯行,而被告賴宏齊於本案 僅屬被動聽命行事之角色,上開被告因一時失慮,致觸犯 本案罪刑,如令入監執行,對其等人格發展及將來復歸社 會之適應,未必有所助益。綜核上情,認上開被告歷經本 案偵審之程序,應足使心生警惕,尚無令入監以監禁方式 加以矯正之必要,因認其等上開宣告之刑,均以暫不執行 為適當,爰分別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2款規定,分別 諭知如主文所示緩刑。另考量被告賴宏齊、賴建佑犯罪情 節較被告張秋霖、張芳銘嚴重,為使被告賴宏齊、賴建佑 確實知所警惕,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分別 諭知其等向公庫支付如主文所示現金之負擔。若不履行上 開負擔,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 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 規定,檢察官得向法院聲請撤銷其等緩刑之宣告,附此敘 明。
四、沒收
㈠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宣告前2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 、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 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第 2項前段、第38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 ⒈被告賴建佑部分:
⑴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1、2-2、2-4至2-10、2-12、2-13、 2-15至2-17所示之物,均為被告賴建佑保管,且為自中 泰公司輸入之醫療用衣物(含包裝前或包裝後)、如犯 罪事實欄㈠所示偽造標籤貼紙或包裝上開醫療用衣物之 包裝袋,此經被告賴建佑、賴宏齊於警詢、偵查中陳述 在卷(見偵35098卷一第411、475、546、558至559頁) ,堪認上開扣案物均為被告賴建佑實際支配管領,且為 本案犯罪所生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 宣告沒收。
⑵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5所示之手機,為被告賴建佑所有 ,並供其於本案聯繫中泰公司及客戶所用,業據被告賴 建佑於偵訊自陳(見偵35098卷一第558頁),且有臺灣 地方檢察署檢察事務官111年9月19日數位採證報告、對 話紀錄資料、聯絡人資料各1份在卷可佐(見數採130卷 第3至6、9至228頁),足認上開手機為被告賴建佑所有 ,且為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 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⒉被告佳顥公司部分:
⑴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6所示電腦,為被告佳顥公司所有 ,且與本案有關,業經被告賴宏齊、賴建佑於偵訊時陳 述在卷(見偵35098卷一第546、558頁),且該電腦內 存有被告佳顥公司銷貨單之電磁紀錄乙情,為被告賴建 佑於偵訊時所陳(見偵35098卷一第558頁),足認上開 電腦為被告佳顥公司所有,且為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 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⑵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1所示存摺,為被告佳顥公司所有, 且供被告佳顥公司收受、支付貨款所用等情,業經被告 賴宏齊、賴建佑於偵訊時所自陳(見偵35098卷第546、 559頁),堪認上開存摺亦為被告佳顥公司所有,且為 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 定宣告沒收。
⒊被告張秋霖部分:
被告張秋霖、張芳銘固於本院審理時辯稱:長暙公司販售 予佳顥公司之紙塑袋有分為「佳顥滅菌組合包」、「佳顥 滅菌手術衣包」,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3所示之包裝袋為 「佳顥滅菌組合包」,雖為被告張秋霖所有,但與本案無 關等語(見本院112訴593卷一第314、408至409頁),惟 觀諸「佳顥滅菌手術衣包」包裝袋顯示之印刷字樣,於「 佳顥滅菌組合包」字樣下印有「內容物:滅菌手術衣包」 等語,「佳顥滅菌組合包」則無,此有上開醫療器材照片 2張在卷可參(見偵30598卷二第1565頁),且如附表三編 號5-3所示之包裝袋為上開被告所指之「佳顥滅菌手術衣 包」,而非「佳顥滅菌組合包」,有扣案物品照片、扣押 物品清單各1份存卷可佐(見本院112訴593卷一第147、17 9頁),堪認上開扣案物屬被告張秋霖所有,且屬其就犯 罪事實欄為被告賴宏齊、賴建佑製作之紙塑袋,屬本案 犯罪所生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 收。
⒋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至1-5、1-7至1-10、5-1、5-2、5-4 所示之物固為被告佳顥公司或張秋霖所有,業經被告賴宏 齊、張秋霖所陳(見偵35098卷一第546、558頁,偵35098 卷二第1630頁),然經核該等物品之性質,僅屬證據資料 ,且本身物品價值甚低,無法再供交易使用,故均不予宣 告沒收。
⒌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6、1-11、1-13、1-14、2-3、2-11、2 -14、2-18、3-2至3-4所示之物均與本案無關,業據被告 賴宏齊、賴建佑於偵訊時所陳(見偵35098卷一第546、55
8至559頁),且如附表三編號1-13所示被告路德豐公司帳 戶於109年10月1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均無交易往來明 細,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11日中信 銀字第111224839070576號函在卷可佐(見偵卷35098卷一 第251頁),又卷內亦無其他證據證明上開扣案物與本案 有關,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⒍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2、4-1、4-2、6-1所示之物,均非被 告賴宏齊、賴建佑、佳顥公司、路德豐公司所有之物等情 ,業經被告賴宏齊、賴建佑、張秋霖、張芳銘、證人許樺 芸、吳志成於警詢或偵訊時陳述明確(見偵35098卷一第5 46、558頁,偵35098卷二第1510、1630頁、偵35098卷三 第1724、1776頁),堪認上開扣案物均非本案被告所有, 且非違禁物,故均不予宣告沒收。
⒎至被告賴建佑於本院審理時雖改稱:附表三編號1-15、2-4 、2-5、2-9、2-10、2-15至2-17、3-1所示之物與本案無 關等語(見本院112訴593卷一第408頁),然審酌被告賴 建佑、賴宏齊於警詢、偵訊時均已陳述明確,且有前述證 據可佐,另考量本案檢警執行搜索時距今已有相當時日, 且本案扣押物品數量眾多,被告賴建佑於本院審理時所陳 恐有記憶混淆之情,故其於偵訊中之陳述始為可信,附此 敘明。
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 ,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⒈明知他人違法 行為而取得。⒉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 取得。⒊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 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第1項及第2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 、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至第4項定有明文。又按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追徵, 應就各人所分得之數為之。所謂各人「所分得」之數,係指 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而言。因此,若共 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犯罪所得分配明確時,應依各人 實際所得宣告沒收(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989號判決意 旨參照)。又按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之立法說明載敘「依實 務多數見解,基於澈底剝奪犯罪所得,以根絕犯罪誘因之意 旨,不論成本、利潤均應沒收」等旨,明白揭示犯罪所得之 沒收,採取學理上之「總額原則」(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 第743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⒈參與人長暙公司雖非本案之犯罪行為人,然其財產可能因
被告張秋霖、張芳銘之犯罪而遭沒收,為保障其程序主體 地位,使其有參與本案程序之權利與尋求救濟之機會,本 院業依職權裁定命其參與本案沒收程序,並將審判期日通 知參與人長暙公司,復經參與人長暙公司於審判期日到場 陳述意見,合先敘明。
⒉犯罪事實欄㈠部分:
被告賴建佑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其自109年8月1日起至109 年12月31日止販賣冒用寶島公司醫療器材名稱與標籤之醫 療用衣物,由被告路德豐公司實際取得如附表一所示價款 共計790萬3,510元,然此部分價款為銷售總額,並非實際 獲利等語(見本院112訴593卷二第115頁),核與佳顥公 司產品別交易明細表記載情形相符(見偵35098卷二第114 3至1153頁),依前揭說明,堪認被告路德豐公司就犯罪 事實欄㈠部分之犯罪所得為790萬3,510元,應依刑法第38 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⒊犯罪事實欄㈡部分:
被告賴建佑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其自110年1月1日起至111 年8月8日為警查獲時止販賣冒用本人醫療器材名稱之醫療 用衣物,販賣總金額即如附表二所示價款共計920萬9,695 元,而由其實際取得支配並運用於其他開支,然上述價款 須扣除相關成本,實際獲利並沒有那麼多等語(見本院11 2訴593卷二第117頁),核與佳顥公司產品別交易明細表 記載情形相符(見偵35098卷二第1165至1191頁),依前 揭說明,堪認被告賴建佑就犯罪事實欄㈡部分之犯罪所得 為920萬9,695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 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⒊犯罪事實欄部分:
被告張秋霖、張芳銘於本院審理時均供稱:其等前揭提供 予同案被告賴宏齊、賴建佑紙塑袋之行為,使參與人長暙 公司獲得21萬9,060元,然上述價金要扣除成本,利潤很 微薄等語(見本院112訴593卷二第118至119頁),並有長 暙公司對帳單1份在卷可佐(見本院112訴593卷一第195至 231頁),依前揭說明,堪認被告張秋霖、張芳銘為參與 人長暙公司實行違法行為,參與人長暙公司因而取得21萬 9,060元,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3款、第3項規定, 對長暙公司宣告沒收,且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⒋另就上開宣告多數沒收,依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規定,併
執行之。
五、不另為無罪諭知:
㈠被告賴宏齊、賴建佑被訴販賣未經核准擅自製造醫療器材; 暨被告張秋霖、張芳銘被訴幫助販賣未經核准擅自製造醫療 器材部份:
⒈公訴意旨另以:被告賴宏齊、賴建佑就犯罪事實欄㈠、㈡所 為,均同時涉犯醫療器材管理法第62條第2項販賣未經核 准擅自製造醫療器材罪嫌;被告張秋霖、張芳銘就犯罪事 實欄所為,均同時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醫療器材管理 法第62條第2項幫助販賣未經核准擅自製造醫療器材罪嫌 等語。
⒉然依卷內事證並無中泰公司有無取得製造醫療器材許可證 之相關函文,尚無從認定中泰公司製造之「不織布工作圍 裙」屬未經核准擅自製造之醫療器材;又按醫療器材管理 法所稱醫療器材製造業者,指下列二類業者:從事醫療 器材製造、包裝、貼標、滅菌或最終驗放。從事醫療器 材設計,並以其名義於市場流通。醫療器材管理法第10條 第1款所稱:製造:指以物理或化學方法,將材料、物質 或零組件轉變成醫療器材,不以完成包裝、貼標或滅菌為 必要之作業;包裝:指附加於醫療器材本體外,用以維 持醫療器材之價值、狀態,包括分裝之作業;貼標:指 於該醫療器材最小販售包裝或本體上,附貼標籤之作業,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10條、醫療器材管理法施行細則第6條 第1至3款亦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就犯罪事實欄㈠部分, 自中泰公司輸入之「不織布工作圍裙」已有完整外包裝, 被告賴宏齊、賴建佑僅指示不知情之路德豐公司員工張貼 上開偽造標籤貼紙於包裝上;另就犯罪事實欄㈡部分,被 告賴宏齊、賴建佑針對自中泰公司輸入之「不織布工作圍 裙」亦僅有包裝、滅菌之作為,揆諸上開說明,尚與「製 造」醫療器材未合,故被告賴宏齊、賴建佑就犯罪事實欄 ㈠、㈡所為,除本院前述認定有罪部分(即販賣未經核准 擅自「輸入」醫療器材等情形)外,無從認定被告賴宏齊 、賴建佑有何販賣未經核准擅自製造醫療器材罪嫌;另基 於幫助之從屬性原則,亦無從認定被告張秋霖、張芳銘就 犯罪事實欄所為有何幫助販賣未經核准擅自製造醫療器 材罪嫌。
⒊綜上,公訴意旨所舉之證據,尚無從令本院對於被告賴宏 齊、賴建佑就犯罪事實欄㈠、㈡所為,另涉犯醫療器材管 理法第62條第2項販賣未經核准擅自製造醫療器材罪;被 告張秋霖、張芳銘就犯罪事實欄所為,另涉犯刑法第30
條第1項、醫療器材管理法第62條第2項幫助販賣未經核准 擅自製造醫療器材罪形成毫無合理懷疑之確信心證,不足 認定上開被告有前述犯罪嫌疑,原應就此部分為無罪之諭 知,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上開被告前揭業 經本院論罪科刑之犯行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 關係,故就此部分為上開被告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㈡被告賴宏齊、賴建佑被訴就110年1月1日起至110年4月30日止 期間冒用本人合法醫療器材名稱部分;暨被告張秋霖、張芳 銘被訴就110年間某日起至110年4月30日止期間幫助冒用本 人合法醫療器材名稱部分:
⒈公訴意旨另以:被告賴宏齊、賴建佑共同基於冒用本人合 法醫療器材名稱之犯意聯絡,以佳顥公司名義,自110年1 月1日起至110年4月30日止,向大陸地區中泰公司購入數 量不詳大陸地區製造之「不織布工作圍裙」並輸入臺灣地 區。待上開「不織布工作圍裙」運抵臺灣地區後,由被告 張秋霖、張芳銘基於幫助冒用本人合法醫療器材名稱之犯 意,於110年間某日起至110年4月30日止,提供載有「佳 顥滅菌組合包」、「型號:滅菌牙科組合包-手術衣45g、 滅菌牙科組合包-手術衣35g」、「佳顥生醫有限公司委託 長暙有限公司製造」等文字之紙塑袋予被告賴宏齊、賴建 佑。續由被告賴宏齊、賴建佑指示不知情之佳顥公司員工 ,將從中泰公司輸入之上開不織布工作圍裙,裝入上開紙 塑袋內,加以封緘、裝箱,運送至不知情之善德公司進行 滅菌程序。再接續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向如附表二所 示之人佯稱上開手術衣符合前述「佳顥滅菌組合包」許可 文件內容之規定等語,致使各購買人誤信為真,因而陷於 錯誤,而分別購買如附表二所示數量之手術衣,並將如附 表二所示價金交予被告賴建佑,使被告賴建佑獲得如附表 二所示之不法利益。而認被告賴宏齊、賴建佑、張秋霖、 張芳銘除前述經認定有罪之部分外,被告賴宏齊、賴建佑 就前揭110年1月1日起至110年4月30日止期間冒用本人合 法醫療器材名稱部分,亦均涉犯醫療器材管理法第61條第 1項之冒用本人合法醫療器材名稱罪嫌;被告張秋霖、張 芳銘就前述期間幫助冒用本人合法醫療器材名稱部份,亦 均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醫療器材管理法第61條第1項之 幫助冒用本人合法醫療器材名稱罪嫌。
⒉按法律不溯及既往及罪刑法定主義為刑法時之效力之兩大 原則,行為應否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無明文規定為斷 ,苟行為時之法律,並無處罰明文,依刑法第1條前段規 定,自不得因其後施行之法律有處罰規定而予處罰。經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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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藥事法第86條第1、2項原規定:「擅用或冒用他人藥物 之名稱、仿單或標籤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科或併科新臺幣2千萬元以下罰金。明知為前項之藥物 而輸入、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 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於109年1月15日 制定公布之醫療器材管理法第61條第1、2項規定:「擅 用或冒用本人或他人合法醫療器材之名稱、說明書或標 籤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千 萬元以下罰金。明知為前項之醫療器材而輸入、販賣、 供應、運送、寄藏、媒介、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 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 下罰金。」,並於110年5月1日施行生效,足認於醫療 器材管理法第61條生效前,並無處罰冒用本人合法醫療 器材與名稱或販賣冒用本人醫療合法醫療器材名稱與標 籤之規定。
⑵被告賴宏齊、賴建佑固於110年1月1日起,即已開始為冒 用本人合法醫療器材名稱之行為;被告張秋霖、張芳銘 固於110年間某日起,開始為幫助冒用本人合法醫療器 材名稱行為,然依前揭說明,上開被告就110年5月1日 起之犯行始符合109年1月15日制定公布、000年0月0日 生效之醫療器材管理法第61條規定;至其等於110年4月 30日以前之行為,並無109年1月15日制定公布、000年0 月0日生效醫療器材管理法第61條規定之適用。惟檢察 官認此部分與前開本院認定有罪之上開被告自110年5月 1日起至111年8月8日止期間冒用本人合法醫療器材名稱 部分為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醫療器材管理法第61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第63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項、第28條、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2款、第74條第2項第4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2項第3款、第3項、第40條之2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張芝瑋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林文亮、王富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唐中興
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蔡至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梁文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61條
擅用或冒用本人或他人合法醫療器材之名稱、說明書或標籤者,
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千萬元以下罰金。明知為前項之醫療器材而輸入、販賣、供應、運送、寄藏、媒介、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62條
意圖販賣、供應而違反第25條第1項規定,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或違反第25條第2項規定,應辦理查驗登記而以登錄方式為之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之醫療器材而販賣、供應、運送、寄藏、媒介、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亦同。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63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60條至前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十倍以下之罰金。【附表一】:(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編號 時間 購買者 購買數量 每盒單價與購買者交付價金總額(含稅) 1 109年8月10日 宏國醫療儀器 8,400包 每包80元,共計672,000元 2 109年8月10日 松荃 1,00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00元 3 109年8月11日 許蕙蘭 150包 每包80元,共計12,000元 4 109年8月11日 興旺牙科器材 1,850包 每包80元,共計148,000元 5 109年10月16日 宏國醫療儀器 8,400包 每包80元,共計672,000元 6 109年10月16日 宏國醫療儀器 200包 每包80元,共計16,000元 7 109年10月19日 科穎國際有限公司 5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元 8 109年10月19日 兆晶有限公司 750包 每包80元,共計60,000元 9 109年10月19日 皇琪 50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0元 10 109年10月19日 根達衛生材料 1,500包 每包75元,共計112,500元 11 109年10月20日 上遠有限公司 150包 每包80元,共計12,000元 12 109年10月20日 上遠有限公司 150包 每包80元,共計12,000元 13 109年10月20日 松荃 2,000包 每包80元,共計160,000元 14 109年10月20日 盈通牙材儀器 50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0元 15 109年10月20日 利多 150包 每包80元,共計12,000元 16 109年10月20日 中興-板橋 750包 每包80元,共計60,000元 17 109年10月20日 丼原國際 250包 每包80元,共計20,000元 18 109年10月20日 科穎國際有限公司 200包 每包80元,共計16,000元 19 109年10月20日 傑安-台北 350包 每包80元,共計28,000元 20 109年10月20日 傑安-台中 150包 每包80元,共計12,000元 21 109年10月20日 展煜實業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0元 22 109年10月20日 天望泰(瑞信)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0元 23 109年10月20日 陳玉珊 200包 每包80元,共計16,000元 24 109年10月20日 建德牙科材料 150包 每包80元,共計12,000元 25 109年10月20日 世達醫療器材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0元 26 109年10月20日 王舜玄 200包 每包80元,共計16,000元 27 109年10月20日 明揚醫療器材 300包 每包80元,共計24,000元 28 109年10月20日 吳俊穎 150包 每包80元,共計12,000元 29 109年10月20日 崙得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250包 每包80元,共計20,000元 30 109年10月20日 恆鑽貿易有限公司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400元 31 109年10月20日 大享牙科材料 5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元 32 109年10月20日 宏基醫療器材 300包 每包80元,共計24,000元 33 109年10月20日 明冠器材 150包 每包80元,共計12,000元 34 109年10月20日 聖路加牙材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0元 35 109年10月20日 喬斯頓 250包 每包80元,共計21,000元 36 109年10月20日 諾貝爾 250包 每包80元,共計20,000元 37 109年10月20日 昱晨(鴻達) 500包 每包80元,共計42,000元 38 109年10月20日 英普連 250包 每包80元,共計20,000元 39 109年10月20日 富祥牙科器材 1,500包 每包80元,共計120,000元 40 109年10月20日 博世 200包 每包80元,共計16,000元 41 109年10月20日 丹特威 50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0元 42 109年10月20日 傑安-台中 150包 每包80元,共計12,000元 43 109年10月20日 凱達牙科材料 1,00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00元 44 109年10月20日 懋鑫牙科器材 1,00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00元 45 109年10月23日 誠維貿易有限公司 250包 每包80元,共計21,000元 46 109年10月26日 中興-花蓮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0元 47 109年10月27日 富山牙材 250包 每包80元,共計20,000元 48 109年10月27日 盈通牙材儀器 150包 每包80元,共計12,000元 49 109年10月30日 劉凌峰 5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元 50 109年11月2日 宏國醫療儀器 2,500包 每包70元,共計175,000元 51 109年11月2日 傑安-台中 200包 每包80元,共計16,000元 52 109年11月4日 陳逸霖 5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元 53 109年11月4日 陳昇國 5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元 54 109年11月9日 宏展牙材 5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元 55 109年11月10日 陳昇國 5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元 56 109年11月10日 佳利行牙科器 5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元 57 109年11月10日 上遠有限公司 5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元 58 109年11月11日 匯峰(匯登) 200包 每包80元,共計16,000元 59 109年11月17日 天望泰(瑞信)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0元 60 109年11月17日 東河醫療器材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0元 61 109年11月18日 謝芮菁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0元 62 109年11月18日 鼎昕實業有限公司 50包 每包80元,共計4,200元 63 109年11月20日 劉凌峰 5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元 64 109年11月23日 科穎國際有限公司 5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元 65 109年11月24日 宏國醫療儀器 1,000包 每包70元,共計70,000元 66 109年11月27日 丼原國際 150包 每包80元,共計12,000元 67 109年12月1日 凱達牙科材料 1500包 每包70元,共計105,000元 68 109年12月1日 明冠器材 250包 每包70元,共計17,500元 69 109年12月1日 天望泰(瑞信) 250包 每包70元,共計17,500元 70 109年12月2日 明揚醫療器材 250包 每包70元,共計17,500元 71 109年12月2日 王舜玄 250包 每包70元,共計17,500元 72 109年12月8日 拜肯 5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元 73 109年12月10日 許蕙蘭 250包 每包70元,共計17,500元 74 109年12月10日 育盛 250包 每包70元,共計17,500元 75 109年12月10日 劉凌峰 250包 每包70元,共計17,500元 76 109年12月10日 亞成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0元 77 109年12月14日 奇祈牙科材料 250包 每包70元,共計17,500元 78 109年12月17日 龍菲生技有限公司 1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元 79 109年12月17日 劉凌峰 50包 每包70元,共計3,500元 80 109年12月17日 葆林 150包 每包70元,共計10,500元 81 109年12月21日 陳翰璋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0元 82 109年12月21日 綸昌牙科器材 50包 每包70元,共計3,500元 83 109年12月23日 宏展牙科 50包 每包70元,共計3,500元 84 109年12月23日 綸昌牙科器材 50包 每包70元,共計3,500元 85 109年12月23日 銘恩牙醫診所 50包 每包100元,共計5,000元 86 109年12月23日 謝芮菁 50包 每包70元,共計3,500元 87 109年12月25日 王齒科 150包 每包70元,共計10,500元 88 109年12月28日 威勝 250包 每包70元,共計17,500元 89 109年12月30日 劉凌峰 100包 每包70元,共計7,000元 90 109年12月31日 陳昇國 250包 每包70元,共計17,500元 91 109年12月31日 陳昇國 250包 每包70元,共計17,500元 92 109年12月31日 劉凌峰 250包 每包70元,共計17,500元 93 109年8月7日 根達衛生材料 8,400包 每包80元,共計672,000元 94 109年8月10日 安生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0元 95 109年8月10日 中興-板橋 900包 每包80元,共計72,000元 96 109年8月10日 懋鑫牙科器材 850包 每包80元,共計68,000元 97 109年8月10日 博世 300包 每包80元,共計24,000元 98 109年8月11日 利多 250包 每包80元,共計20,000元 99 109年8月11日 丹特威 300包 每包80元,共計24,000元 100 109年8月11日 醫橋科技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400元 101 109年8月11日 宏展牙材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0元 102 109年8月11日 國華-桃園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400元 103 109年8月11日 立安醫療器材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0元 104 109年8月11日 德科維(國維)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400元 105 109年8月11日 鴻傑生醫有限公司 250包 每包80元,共計20,000元 106 109年8月11日 林靜毅(華毅)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0元 107 109年8月11日 昱晨(鴻達) 150包 每包80元,共計12,600元 108 109年8月11日 陳玉珊 5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元 109 109年8月11日 吳俊穎 5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元 110 109年8月11日 國華-台北 50包 每包80元,共計4,200元 111 109年8月11日 陳翰璋 5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元 112 109年8月11日 葆林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0元 113 109年8月11日 旭海貿易 200包 每包80元,共計16,000元 114 109年8月11日 兆晶有限公司 400包 每包80元,共計32,000元 115 109年8月11日 眾醫-台北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400元 116 109年8月11日 盈通牙材儀器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0元 117 109年8月11日 惠民 50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0元 118 109年8月11日 東河醫療器材 200包 每包80元,共計16,000元 119 109年8月11日 順瑞牙科器材 150包 每包80元,共計12,000元 120 109年8月11日 皇琪 250包 每包80元,共計20,000元 121 109年8月11日 聖路加牙材 150包 每包80元,共計12,000元 122 109年8月11日 威勝 150包 每包80元,共計12,000元 123 109年8月11日 眾醫-高雄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400元 124 109年8月11日 明冠器材 250包 每包80元,共計20,000元 125 109年8月11日 宏基醫療器材 250包 每包80元,共計20,000元 126 109年8月11日 承恩醫療 50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0元 127 109年8月11日 雄健牙材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0元 128 109年8月11日 王齒科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0元 129 109年8月11日 恆鑽貿易有限公司 50包 每包80元,共計4,200元 130 109年8月11日 王舜玄 5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元 131 109年8月11日 鴻傑生醫有限公司 5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元 132 109年8月12日 奧齒泰葉小姐 5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元 133 109年8月12日 鴻傑生醫有限公司 250包 每包80元,共計20,000元 134 109年8月12日 懋鑫牙科器材 250包 每包80元,共計20,000元 135 109年8月12日 幸福醫療器材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0元 136 109年8月13日 丼原國際 150包 每包80元,共計12,000元 137 109年9月13日 柄旭生物科技 300包 每包80元,共計24,000元 138 109年8月14日 懋鑫牙科器材 350包 每包80元,共計28,000元 139 109年9月14日 凱達牙科材料 150包 每包80元,共計12,000元 140 109年9月14日 富祥牙科器材 400包 每包80元,共計32,000元 141 109年9月14日 奇祈牙科材料 300包 每包80元,共計24,000元 142 109年9月14日 明揚醫療器材 50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0元 143 109年9月1日 皇琪 5包 每包80元,共計400元 144 109年9月15日 丹特威 600包 每包80元,共計48,000元 145 109年9月15日 上遠有限公司 150包 每包80元,共計12,000元 146 109年9月15日 宏展牙科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0元 147 109年9月15日 兆晶有限公司 750包 每包80元,共計60,000元 148 109年9月15日 喬斯頓 250包 每包80元,共計21,000元 149 109年9月15日 醫橋科技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400元 150 109年9月15日 松荃 1,00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00元 151 109年9月15日 國華-台北 50包 每包80元,共計4,200元 152 109年9月15日 博世 250包 每包80元,共計20,000元 153 109年9月15日 懋鑫牙科器材 1,400包 每包80元,共計112,000元 154 109年9月15日 興旺牙科器材 1,00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00元 155 109年9月15日 德昌牙醫 100包 每包100元,共計10,000元 156 109年9月15日 皇琪 350包 每包80元,共計28,000元 157 109年9月15日 丁于倩 150包 每包80元,共計12,000元 158 109年9月15日 順瑞牙科器材 150包 每包80元,共計12,000元 159 109年9月15日 寶喬儀器有限公司 5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元 160 109年9月15日 世達醫療器材 5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元 161 109年9月15日 明冠器材 300包 每包80元,共計24,000元 162 109年9月15日 恆鑽貿易有限公司 50包 每包80元,共計4,200元 163 109年9月15日 昱鑫生技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0元 164 109年9月15日 奇祈牙科材料 50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0元 165 109年9月15日 慶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400元 166 109年9月15日 宏國醫療儀器 8,000包 每包80元,共計640,000元 167 109年9月15日 王舜玄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0元 168 109年9月15日 崙得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250包 每包80元,共計20,000元 169 109年9月15日 王齒科 150包 每包80元,共計12,000元 170 109年9月15日 牙買嘉醫材 50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0元 171 109年9月15日 宏基醫療器材 150包 每包80元,共計12,000元 172 109年9月15日 昱晨(鴻達) 150包 每包80元,共計12,600元 173 109年9月15日 諾貝爾 250包 每包80元,共計20,000元 174 109年9月15日 陳翰璋 5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元 175 109年9月15日 陳翰璋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0元 176 109年9月15日 育盛 50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0元 177 109年9月15日 根達衛生材料 7,500包 每包80元,共計562,500元 178 109年9月16日 中興-板橋 1,00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00元 179 109年9月16日 建德牙科材料 150包 每包80元,共計12,000元 180 109年9月16日 旺財有限公司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0元 181 109年9月16日 盈通牙材儀器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0元 182 109年9月16日 銘恩牙醫診所 50包 每包100元,共計5,000元 183 109年9月17日 安生 50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0元 184 109年9月17日 傑安-台中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0元 185 109年9月17日 博世 5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元 186 109年9月17日 博世 5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元 187 109年9月17日 傑安-台北 400包 每包80元,共計32,000元 188 109年9月17日 佳利行牙科器材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0元 189 109年9月17日 利多 150包 每包80元,共計12,000元 190 109年9月18日 富祥牙科器材 1,500包 每包80元,共計120,000元 191 109年9月23日 陳玉珊 5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元 192 109年10月6日 寶喬儀器有限公司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0元 193 109年12月1日 林貝香 250包 每包60元,共計15,000元 194 109年12月1日 昕業有限公司 250包 每包60元,共計15,000元 195 109年12月9日 醫友 250包 每包60元,共計15,000元 196 109年12月9日 恆鑽貿易有限公司 250包 每包60元,共計15,750元 197 109年12月9日 謝芮菁 250包 每包60元,共計15,000元 198 109年12月10日 育盛 250包 每包60元,共計15,000元 199 109年12月10日 松荃 1,250包 每包60元,共計75,000元 200 109年12月14日 劉凌峰 250包 每包60元,共計15,000元 201 109年12月14日 謝芮菁 100包 每包70元,共計7,000元 202 109年12月17日 劉凌峰 250包 每包60元,共計15,000元 203 109年12月18日 陳昇國 50包 每包70元,共計3,500元 204 109年12月21日 劉凌峰 100包 每包70元,共計7,000元 205 109年12月24日 興旺牙科器材 250包 每包60元,共計15,000元 206 109年12月24日 育盛 1,250包 每包60元,共計75,000元 207 109年12月28日 陳昇國 50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0元 208 109年12月28日 陳昇國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209 109年12月28日 陳逸霖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210 109年12月30日 謝芮菁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450元 211 109年12月30日 謝芮菁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450元 212 109年12月30日 謝芮菁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450元 213 109年12月30日 謝芮菁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450元 214 109年12月30日 謝芮菁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000元 215 109年12月30日 謝芮菁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216 109年12月30日 謝芮菁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000元 217 109年12月31日 興旺牙科器材 50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0元 合計(含稅) 7,903,150元 【附表二】:(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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