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7年度,1442號
TCDM,107,訴,1442,20181129,1

2/5頁 上一頁 下一頁


款項,況按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70條第1項前段(現名稱 、條文修正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 前段)所定之加重處罰,固不以該成年人明知所教唆、幫 助、利用、共同實施(實行)犯罪之人或被害人為兒童及 少年為必要,但仍須證明該成年人有教唆、幫助、利用兒 童及少年或與之共同實施(實行)犯罪,以及對兒童及少 年犯罪之不確定故意,始足當之;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 字第130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王詠淳縱知悉少年蔣○○ 亦有加入該車手集團提領告訴人黃雅偵遭詐取之其他款項 ,惟依卷內現存證據,亦難認定被告王詠淳主觀上得以預 見少年蔣○○於行為當時係未滿18歲之少年。是以,本案 被告王詠淳主觀上既無從預見或認識少年蔣○○係尚未滿 18歲之少年,自無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項前段加重其刑規定之適用餘地;另被告鄭琮儒張永順陳威宏3人於為本件犯行時均係未滿20歲之人, 非為成年人,自亦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項前段加重其刑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七)爰審酌被告等人俱值青年,非無謀生能力,不思循正當途 徑賺取財物,竟貪圖不法利益,擔任提領詐欺贓款之車手 、車手頭,無視政府一再宣示掃蕩詐欺集團決心,且許多 被害人遭詐騙集團騙取金錢後,造成內心受到極大創傷, 該被騙取之金錢大多係一般人辛勤工作省吃儉用所儲存之 積蓄,一夕間遭騙勢必引發重大家庭問題或生活困難,更 破壞人與人間之信任關係,同時使不法份子得以隱匿真實 身分,減少遭查獲之風險,助長犯罪,破壞社會秩序及社 會成員間之互信基礎甚鉅,所生危害程度及惡性非輕,實 值從重非難;衡以被告鄭琮儒業如附表十㈠所示與各該告 訴人、被害人等調解成立,並均已履行,暨其為高職肄業 之智識教育程度(見本院卷㈠第18頁),自述之前在飲料 店上班,現轉職中,家庭經濟狀況普通之生活情況(見本 院卷㈡第134頁背面);被告張永順業如附表十㈡所示與 各該告訴人、被害人等調解成立,並均已履行,暨其為高 職肄業之智識教育程度(見本院卷㈠第19頁),自述現在 家中經營之小吃店幫忙,家庭經濟狀況普通之生活情況( 見本院卷㈡第134頁背面);被告王詠淳業如附表十㈢所 示與各該告訴人、被害人等調解成立,大部分已履行,暨 其為高職畢業之智識教育程度(見本院卷㈠第20頁),自 述現在砂石場工作,薪水兩萬二,家庭經濟狀況普通之生 活情況(見本院卷㈡第135頁);被告陳威宏業如附表十 ㈣所示與各該告訴人、被害人等調解成立,然均尚未履行



,暨其為高職肄業之智識教育程度(見本院卷㈠第21頁) ,自述現在機械廠上班,薪水三萬,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之 生活情況(見本院卷㈡第135頁);並酌以被告鄭琮儒等 人於本案詐欺車手集團所擔任犯罪角色及分工、參與期間 長短,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含提領次數),暨考量 其等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八)沒收部分:
⒈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 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修正後刑法所規定之沒收,係屬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 獨立法律效果,已非屬刑罰(從刑)。而依法得予沒收之 犯罪工具物,固應受憲法財產權之保障,惟因行為人持以 供犯罪或預備犯罪所用,致生危害,為預防並遏止犯罪 ,刑法第38條第2項乃規定,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法官得 就屬於犯罪行為人之工具物宣告沒收之。而共同正犯供犯 罪或預備犯罪所用之物,雖實務上有認為本於責任共同原 則,已於共犯中之一人確定判決諭知沒收,對於其他共犯 之判決仍應宣告沒收,或就各共同正犯間採連帶沒收主義 ,以避免執行時予以重複沒收。然所謂「責任共同原則」 ,係指行為人對於犯罪共同加工所發生之結果,相互歸責 ,因責任共同,須成立相同罪名,至於犯罪成立後應如何 沒收,仍須以各行為人對工具物有無所有權或共同處分權 為基礎,並非因共同正犯責任共同,即謂其共同效力應及 於各共同正犯之沒收範疇,即需對各共同正犯重複諭知沒 收。亦即「共同責任原則」僅在處理共同犯罪參與關係中 責任之認定,與犯罪工具物之沒收重在犯罪預防並遏止犯 罪係屬兩事,不得混為一談。此觀目前實務認為,共同正 犯之犯罪所得如採連帶沒收,即與罪刑法定主義、罪責原 則齟齬,必須依各共同正犯間實際犯罪利得分別沒收,始 為適法等情甚明。又供犯罪或預備犯罪所用之物如已扣案 ,即無重複沒收之疑慮,尚無對各共同正犯諭知連帶沒收 之必要;而犯罪工具物如未扣案,因刑法第38條第4項有 追徵之規定,則對未提供犯罪工具物之共同正犯追徵沒收 ,是否科以超過其罪責之不利責任,亦非無疑。且為避免 執行時發生重複沒收之違誤,祇須檢察官本於不重複沒收 之原則妥為執行即可,尚無於判決內諭知連帶沒收之必要 。而重複對各共同正犯宣告犯罪所用之物連帶沒收,除非 事後追徵,否則對非所有權人或無共同處分權之共同正犯 宣告沒收,並未使其承擔財產損失,亦無從發揮任何預防



並遏止犯罪之功能。尤以對未經審理之共同正犯諭知連帶 沒收,剝奪該共同正犯受審之權利,更屬違法。從而犯罪 工具物須屬被告所有,或被告有事實上之處分權時,始得 在該被告罪刑項下諭知沒收;至於非所有權人,又無共同 處分權之共同正犯,自無庸在其罪刑項下諭知沒收(最高 法院26年滬上字第86號判例及62年度第1次刑庭庭推總會 議決議(六)、65年度第5次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二)所稱 共同正犯罪刑項下均應宣告沒收之相關見解,均已經最高 法院107年7月17日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停止援用或不再 供參考)。故而本件如附表九所示除㈠編號21、24、27、 29外之扣案物,據被告鄭琮儒自承係該詐欺犯罪組織成員 吳羿賢交付伊持有而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生之物,核屬 被告鄭琮儒有事實上之處分權,依上開最高法院見解,爰 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於被告鄭琮儒之主文欄 下宣告沒收。另扣案如附表九㈠編號21、24、27、29所示 之扣案物,因均核與本件犯行無涉,爰不併予宣告沒收。 ⒉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 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第3項定有明文。探究刑法第38條之1關於沒收犯罪所得之 立法理由,係為避免被告因犯罪而坐享犯罪所得,顯失公 平正義,而無法預防犯罪,以符合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 所得之原則,並基於徹底剝奪犯罪所得之意旨,不問犯罪 成本、利潤,均應沒收,以遏阻、根絕犯罪誘因。又按「 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為普世基本法律原則,犯罪 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在於剝奪犯罪行為人之實際犯 罪所得(原物或其替代價值利益),使其不能坐享犯罪之 成果,以杜絕犯罪誘因,可謂對抗、防止經濟、貪瀆犯罪 之重要刑事措施,性質上屬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著 重所受利得之剝奪。然苟無犯罪所得,自不生利得剝奪之 問題,固不待言,至2人以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所得之 沒收、追繳或追徵,倘個別成員並無犯罪所得,且與其他 成員對於所得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時,同無「利得」 可資剝奪,特別在集團性或重大經濟、貪污犯罪,不法利 得龐大,一概採取絕對連帶沒收、追繳或追徵,對未受利 得之共同正犯顯失公平。又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 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法院應視具體個 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 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固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 然若共同正犯成員對不法所得並無處分權限,其他成員亦



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沒收;至共同正 犯各成員對於不法利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時,則應負共同 沒收之責。至於上揭共同正犯各成員有無犯罪所得、所得 數額,係關於沒收、追繳或追徵標的犯罪所得範圍之認定 ,因非屬犯罪事實有無之認定,並不適用「嚴格證明法則 」,無須證明至毫無合理懷疑之確信程度,應由事實審法 院綜合卷證資料,依自由證明程序釋明其合理之依據以認 定之。又有關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最高法院 向採之共犯連帶說(最高法院64年度台上字第2613號、70 年度台上字第1186號〈2〉判例、66年1月24日66年度第1 次刑庭庭推總會議決定〈2〉),業經該院104年度第13次 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供參考,並就沒收或追徵改採 應就各人所分得之財物為沒收之見解(最高法院104年度 第13、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至於共同正犯各人有 無犯罪所得,或其犯罪所得之多寡,應由事實審法院綜合 卷證資料及調查所得認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 2596號判決參照)。查本案被告王詠淳陳威宏及共犯少 年蔣○○陳岳群鄧駿弘等人所提領如附表三至八所示 而未扣案之詐欺贓款,固為本案被告等作為該詐欺集團之 車手、車手頭,共犯本案之罪所得之財物,然因各該款項 經上開車手提領後已交付予車手頭即被告鄭琮儒張永順 繳回所屬詐欺集團之上手吳羿賢,而非在本案被告4人支 配管領中,且衡諸目前司法實務查獲之案件,詐欺集團之 車手,通常負責提領贓款,並暫時保管至贓款交付予上手 詐欺集團成員,再由上手詐欺集團成員將車手所提領之贓 款依一定比例,發放予車手作為提領贓款之報酬,而車手 對於所提領之贓款並無何處分權限,揆諸上揭最高法院判 決意旨,對於未扣案之贓款,爰均不予諭知沒收。 ⒊至已獲取之報酬部分,按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固 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 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惟同法第38 條之2第3項另規定:「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 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 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 查本件被告鄭琮儒等4人既與如附表十所示被害人等均調 解成立,有各該調解程序筆錄在卷可佐。本件倘再依刑法 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諭知沒收被告鄭琮儒等4人 之犯罪所得,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將 使被告鄭琮儒等4人除依調解程序筆錄內容賠償外,又須



將其犯罪所得財物提出供沒收執行,或依法追徵其價額, 將使其面臨重複追償之不利益,且渠等調解成立賠償之金 額顯大於渠等所獲取之報酬甚多,本件如諭知沒收被告等 前揭已獲取之報酬,容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3項規定,認無宣告沒收被告等本案犯罪已獲取之報酬 之必要,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106年4月21日施行之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2第3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許月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廖明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之身分,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一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三年。
前項之強制工作,準用刑法第九十條第二項但書、第三項及第九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以前項之行為,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一:(107年度訴字第631號本訴部分之非供述證據):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執行處所 :臺中市○○區○○路00號,受執行人:鄭琮儒;扣押物 品目錄表(臺灣企銀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1張等 物)【106少連偵295卷㈠第25-29頁】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筆錄(執行處所:臺 中市○○區○○00街000號(全家超商),受執行人:鄭 琮儒;扣押物品目錄表(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號 帳戶存摺1本(張淳惠)等物)【106少連偵295卷㈠第31 -34頁】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執行處所 :臺中市○○區○○路○段00號,受執行人:鄭琮儒;扣 押物品目錄表(曾鈺荏之身分證、存摺封面影本2張等物 )【106少連偵295卷㈠第35-38頁】 4.扣押物品照片3張【106少連偵295卷㈠第39-40頁】 5.扣押物品影本8張【106少連偵295卷㈠第41-48頁】 6.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筆錄(執行處所:臺 中市○○區○○路○段000號(刑事警察大隊5樓),受執 行人:少年蔣○○;扣押物品目錄表(三星手機1支)【 106少連偵295卷㈠第74-76頁】
7.106年12月8日13時33分至同日13時38分少年蔣○○在臺中 市大遠百百貨公司自動櫃員機提領款項(B帳戶之部分) 及與被告鄭琮儒會合之相關錄影畫面翻拍照片4張【106少 連偵295卷㈠第80-81頁】
8.少年蔣○○手機之易信軟體對話內容翻拍照片2張【106少 連偵295卷㈠第82頁】
9.中華郵政高雄籬仔內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6 年6月1日至106年12月10日之交易明細(姓名:蔡瑞堂



及該帳戶106年12月8日之提款地點【106少連偵295卷㈠第 95-96頁】
10.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日期:106年12月 8日12時20分,金額:150065元)【106少連偵295卷㈠第 104頁】
11.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日期:106年12月 8日12時12分,金額:150065元)【106少連偵295卷㈠第 104頁】
12.中國信託銀行彰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 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戶名:黃雅偵)【106少連偵295 卷㈠第111頁背面】
13.元大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日期:106年12月5日 23時05分,金額:29985元)【106少連偵295卷㈠第112 頁】
14.臺灣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日期:106年12月5日 23時14分,金額:9985元)【106少連偵295卷㈠第112頁 】
15.苗栗縣政府警察局通宵分局社苓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示帳戶之銀行帳號:00000000000 0,被害人:鄭佳青,金額:29985)【106少連偵295卷 ㈠第178頁】
16.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南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示帳戶之銀行帳號:00000000000 0,被害人:黃冠文,金額:12002)【106少連偵295卷 ㈠第186頁】
17.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日期:106年12月14日20時 39分,金額:12002元)【106少連偵295卷㈠第187頁背 面】
18.彰化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日期:106年12月14日 19時57分,金額:19985元)【106少連偵295卷㈠第194 頁背面】
19.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日期:106年12月14日20時 31分,金額:15150元)【106少連偵295卷㈠第198頁】 20.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日期:106年12月14日 21時00分,金額:5005元)【106少連偵295卷㈠第198頁 】
21.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示帳戶之銀行帳號:00000000000 000,被害人:陳淑慧,金額:12654)【106少連偵295 卷㈠第202頁背面】




22.玉山銀行網路銀行網頁列印資料(日期:106年12月5日 ,金額:22998元)【106少連偵295卷㈠第211頁】 23.上海商業儲蓄銀行網路銀行網頁列印資料(日期:106年 12月5日,金額:1999元)【106少連偵295卷㈠第211頁 】
24.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博愛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示帳戶之銀行帳號:00000000000 ,被害人:陳招良,金額:29985、29985)【106少連偵 295卷㈡第2頁】
2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報案人:林珈儀 日期:106年12月7日,受騙金額:21316元)【106少連 偵295卷㈡第3-3頁背面】
26.台北富邦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日期:106年12月 7日21時27分,金額:5985元)【106少連偵295卷㈡第12 頁】
27.台北富邦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日期:106年12月 7日21時18分,金額:5985元)【106少連偵295卷㈡第12 頁】
28.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金融卡正反面(姓名 :宋羽涵)【106少連偵295卷㈡第12頁背面】 29.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金融卡正反面(姓名 :宋羽涵)【106少連偵295卷㈡第12頁背面】 30.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日期:106年10月30日,收款人帳 號:00000000000,匯款人:王啟鋒,金額:50000元) 【106少連偵295卷㈡第19頁】
31.花旗(台灣)銀行跨行匯款申請書(日期:106年10月31 日,收款人帳號:00000000000,匯款人:申雲溥,金額 :100000元)【106少連偵295卷㈡第25頁】 32.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日期:106年12月 14日00時32分,金額:10985元)【106少連偵295卷㈡第 29頁背面】
33.彰化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日期:106年12月13日 22時35分,金額:29985元)【106少連偵295卷㈡第30頁 】
34.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日期:106年12月14日 00時27分,金額:29985元)【106少連偵295卷㈡第30頁 背面】
35.臺灣土地銀行匯款申請書(日期:106年10月30日14時44 分,收款人帳號:00000000000000,匯款人:張秋龍, 金額:30萬元)【106少連偵295卷㈡第44頁背面】



36.臺灣土地銀行匯款申請書(日期:106年10月30日14時44 分,收款人帳號:000000000000,匯款人:張秋龍,金 額:30萬元)【106少連偵295卷㈡第44頁背面】 37.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客戶交易明細表(日期:106年 12月13日23時17分,金額:29000元)【106少連偵295卷 ㈡第55頁】
38.106年12月23日員警偵查報告書【106少連偵295卷㈡第83 -88頁】
39.106年12月28日員警偵查報告【106少連偵295卷㈡第000 -0-000頁背面】
40.106年11月13日員警偵查報告【106少連偵295卷㈡第115 -117頁】
41.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車主:迅捷國際租賃有限公司)【106少連偵295卷㈡第 122頁】
42.臺灣銀行五甲分行107年1月2日五甲營字第10750000011 號函(檢附存戶蔡瑞堂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 資料暨106年11月1日至106年12月15日有ATM交易時間之 客戶歷史交易清單)【106少連偵295卷㈡第158-162頁】 43.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月5日儲字第1070004037號 函(檢附存簿儲金第00000000000000(蔡瑞堂)、00000 000000000(陳志豪)、00000000000000(劉兆章)號等 3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106少連偵295卷㈡第 171-175頁背面】
44.華南商業銀行新興分行107年1月8日華興存(107)字第4 號函(檢附存戶方婷如帳號000000000000號之開戶基本 資料及存摺存款明細表)【106少連偵295卷㈡第199-203 頁】
45.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月5日中信銀字第 107224839001991號函(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 戶之個人基本資料(蔡瑞堂)、存款交易明細及自動化 交易LOG資料)【106少連偵295卷㈡第215-219頁】 46.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埔里分行107年1月9日106埔里密字第 5200790001號函(檢附存戶曾安妮帳號00000000000號帳 戶之基本資料及自106年10月1日起至106年12月15日止之 存款交易明細)【106少連偵295卷㈡第220頁-106少連偵 295卷㈢第2-4頁】
47.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忠明分行107年1月11日忠明107字第 008號函(檢附存戶陳振傑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 本資料及自106年10月1日起至106年12月15日止之ATM交



易明細表)【106少連偵295卷㈢第5-11頁】 48.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八德分行107年1月11日國世八德字第 1070000005號函(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個人 基本資料(楊宗誠)及自106年10月1日起至106年12月15 日止之交易明細)【106少連偵295卷㈢第12-13頁】 49.臺灣銀行松山分行107年1月9日松山營密字第1075000014 1號函(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個人資基本資料 (陳堉妮)及自106年10月1日起至106年12月15日止之交 易明細)【106少連偵295卷㈢第14-17頁】 50.臺灣銀行臺東分行107年1月15日臺東營密字第107000004 31號函(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個人資基本資 料(陳志豪)及自106年10月1日起至106年12月15日止之 交易明細)【106少連偵295卷㈢第18-20頁背面】 51.107年1月18日員警偵查報告【106少連偵295卷㈢第22-24 頁】
52.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月23日金訊業字第1070000 109號函(檢附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等12個金融 機構帳號之跨行提款/查詢/轉帳交易明細)【106少連偵 295卷㈢第58-97頁】
53.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董慈恩)之跨 行提款交易明細【106少連偵295卷㈢第100頁】 54.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人基本資料( 戶名:董慈恩)【106少連偵295卷㈢第101頁】 55.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06年12月11日交 易明細【106少連偵295卷㈢第103頁】 56.106年12月10日20時39分少年蔣○○在臺中市○○區○○ 路○段00號聯邦銀行北臺中分行提領D帳戶內款項之錄影 畫面翻拍照片【106少連偵295卷㈢第104頁】 57.106年12月11日21時15分少年蔣○○在臺中市○○區○○ ○道000號新光三越百貨公司10樓新光銀行提領M帳戶內 款項之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6少連偵295卷㈢第104頁】 58.106年12月11日21時30分少年蔣○○在臺中市○○區○○ ○道000號新光三越百貨公司地下2樓新光銀行提領M帳戶 內款項之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6少連偵295卷㈢第105頁 】
59.106年12月11日21時35分少年蔣○○在臺中市○○區○○ ○道000號新光三越百貨公司地下2樓新光銀行提領M帳戶 內款項之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6少連偵295卷㈢第105頁 】
60.中國信託銀行網路銀行106年12月11日21時06分之台幣活



存明細(金額:49985元)【106少連偵295卷㈢第113頁 】
61.中國信託銀行網路銀行106年12月11日21時26分之台幣活 存明細(金額:54012元)【106少連偵295卷㈢第113頁 】
62.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月29日元銀字第10700 00373號函(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 資料(方婷如)及交易明細)【106少連偵295卷㈢第150 -153頁】
6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07年2月9日中市警刑科 字第1070005228號函檢附扣案帳戶及被害人對照一覽表 (少年蔣○○提領之部分)【106少連偵295卷㈢第174 -176頁】
64.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2月21日華泰總彰化字 第1070001153號函(說明二、經查該部ATM(代號000000 00)設置地點為彰化縣○○鄉○○路○段000號)【106 少連偵295卷㈢第180頁】
65.被害人匯款明細及詐欺車手(少年蔣○○)提領時地一 覽表(ATM提領時之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6少連偵295 卷㈢第186-191頁】
66.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日期:106年12月14日21時 18分,金額:29989元)【106少連偵295卷㈢第196頁背 面】
67.107年2月21日偵查報告書【106少連偵295卷㈢第210-213 頁】
68.被害人匯款明細及詐欺車手(陳威宏)提領時地一覽表 (I帳戶之部分)(ATM提領時之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106少連偵295卷㈢第214-217頁】 69.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2月12日元銀字第10700 01632號函(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 資料(方婷如)及客戶往來交易明細)【106少連偵295 卷㈣第6-8頁背面】
70.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2月7日中信銀字第 107224839015787號函(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 人基本資料(董慈恩)及存款交易明細)【106少連偵 295卷㈣第10-13頁】
7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2月23日國世銀存 匯作業字第1070001046號函(檢附本行提款機機號0VBNO 等3台之錄影監視畫面翻拍照片(I、J、K帳戶之部分) 。說明二、機號0VBT1設置地點:彰化縣○○鄉○○路00



00號)【106少連偵295卷㈣第14-22頁】 72.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埔里分行107年2月22日107埔里密字第 5200790015號函(檢附曾安妮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於 106年10月31日跨行使用ATM之金機機構)【106少連偵29 5卷㈣第23-24頁】
7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107年3月5日新北警店刑字第 1073413254號函(說明二、查被害人林珈儀並未至本分 局製作筆錄也未完成報案手續。檢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及一般刑案查詢作業查詢結果影本。 )【106少連偵295卷㈣第120-122頁】 74.106年12月5日被告王詠淳在ATM提領款項之錄影畫面(C 帳戶之部分)【107偵1215卷第18-19頁】 75.106年12月6日被告王詠淳在ATM提領款項之錄影畫面(C 帳戶之部分)【107偵1215卷第19頁背-20頁】 76.被害人匯款明細及詐欺車手(王詠淳)提領時地一覽表 (C帳戶之部分)【107偵1215卷第21頁】 77.中華郵政南港福德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劉 兆章)106年6月1日至106年12月10日之交易明細表)【 107偵1215卷第22頁】
78.中華郵政南港福德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劉 兆章)之提領熱點)【107偵1215卷第23頁】 79.土地銀行自動櫃員機存戶交易明細表(日期:106年12月 05日23時46分,金額:22985元)【107偵1215卷第75頁 】
80.土地銀行自動櫃員機存戶交易明細表(日期:106年12月 05日23時58分,金額:6985元)【107偵1215卷第75頁】 81.土地銀行自動櫃員機存戶交易明細表(日期:106年12月 06日00時07分,金額:5985元)【107偵1215卷第76頁】 82.土地銀行自動櫃員機存戶交易明細表(日期:106年12月 06日00時07分,金額:5985元)【107偵1215卷第76頁】 83.土地銀行自動櫃員機存戶交易明細表(日期:106年12月 06日00時11分,金額:2985元)【107偵1215卷第76頁】 84.土地銀行自動櫃員機存戶交易明細表(日期:106年12月 06日00時14分,金額:20985元)【107偵1215卷第77頁 】
85.臺灣企銀埔里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曾安妮)之 提領熱點【107偵6141卷第22頁】
86.臺灣企銀埔里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曾安妮)之 106年10月30日至106年11月01日交易明細表【107偵6141 卷第24頁】




87.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7年2月26日合金總電字第107210126 7號函(說明二、…,檢附客戶IP資料如附件)【本院 107訴631卷㈠第42-44頁】
88.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3月13日中信銀字 第107224839027108號函(檢附本行提款機提款影像光碟 及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個人基本資料(陳信通) 及交易明細)【本院107訴631卷㈠第46-52頁】 89.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7年3月19日台新作文字第10708645 號函(檢附起訴書I、J、K帳戶之交易日期及時段於本行 機號10413、08356、08355提領之監視錄影畫面)【本院 107訴631卷㈠第66-69頁】
90.107年度保管字第1151號扣押物品清單(IPHONE手機1支 等物)【本院107訴631卷㈠第79-81頁背面】 91.107年度院保字第0672號扣押物品清單(IPHONE手機1支 等物)【本院107訴631卷㈠第117-122頁】附件二(107年度訴字第904號追加起訴部分之非供述證據): 1.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警卷第1-3頁】 2.106年10月19日員警職務報告書【警卷第4-5頁】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執行處所:臺 中市○○區○○路000號,受執行人:陳岳群;扣押物品

2/5頁 上一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士林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恆春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迅捷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