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俐雅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附錄】:本案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修正前)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5條
故意損毀幣券,致不堪行使者,處所損毀幣額5倍以下罰金。【附表一】:(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騙方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收款帳戶 證據名稱及出處 1 A04 自112年10月11日某時許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A04佯稱:其可提供拍賣網站之投資,需儲值至拍賣平台以獲得回饋金等語。 112年11月10日晚上6時32分許 25,000元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號 戶名:A16 ⒈告訴人A04於警詢之指述(偵16359卷一第39至44頁)。 ⒉網路銀行交易明細、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偵16359卷一第53至71頁)。 ⒊A16兆豐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16359卷二第145頁)。 2 A05 於112年11月10日上午10時許,撥打電話假冒A05之朋友向A05佯稱:欲向其借款等語。 112年11月10日晚上8時16分許 20,000元 ⒈被害人A05於警詢之陳述(偵16359卷一第77至79頁)。 ⒉網路銀行交易明細(偵16359卷一第91頁)。 ⒊A16兆豐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16359卷二第145頁)。 3 A06 自112年11月8日晚上7時34分許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A06佯稱:其可提供投資平台,由工程師代為操盤投資虛擬貨幣等語。 112年11月13日晚上9時26分許 50,000元 ⒈告訴人A06於警詢之指述(偵16359卷一第95至97頁)。 ⒉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明細(偵16359卷一第145至159頁)。 ⒊A16兆豐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16359卷二第145頁)。 112年11月13日晚上9時26分許 50,000元 112年11月13日晚上9時28分許 24,000元 4 A07 自112年11月2日晚上8時33分許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A07佯稱:其可提供購物網站之投資,需儲值至購物網站以獲得回饋金等語。 112年11月10日下午3時27分許 50,000元 斗南農會 帳號000000000000號 戶名:A16 ⒈告訴人A07於警詢之指述(偵16359卷一第163至167頁)。 ⒉A07中信銀行存款交易明細、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明細(偵16359卷一第197、201至231頁)。 ⒊A16斗南農會帳戶交易明細(偵16359卷二第149頁)。 112年11月10日下午3時30分許 50,000元 5 A08 自112年10月25日某時許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A08佯稱:其可提供購物網站之優惠活動,需儲值至購物網站以獲得回饋金等語。 112年11月9日晚上8時8分許 100,000元 ⒈告訴人A08於警詢之指述(偵16359卷一第235至239頁)。 ⒉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偵16359卷一第267至278頁)。 ⒊A16斗南農會帳戶交易明細(偵16359卷二第149頁)。 6 A09 於112年11月27日晚上8時36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向A09佯稱:為解除買家付款異常之問題,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等語。 112年11月27日晚上9時30分許 49,983元 中華郵政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戶名:曹沛紜 ⒈被害人A09於警詢之指述(偵16359卷一第283至295頁)。 ⒉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偵16359卷一第315至319、323頁)。 ⒊曹沛紜郵局帳戶交易明細(偵16359卷二第153頁)。 7 王弦音 於112年11月27日晚上10時3分許前之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向王弦音佯稱:為解決買家付款失敗之問題,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等語。 112年11月27日晚上10時3分許 19,985元 ⒈告訴人王弦音於警詢之指述(偵16359卷二第5至10頁)。 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拍賣網頁截圖、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偵16359卷二第31、34至55頁)。 ⒊曹沛紜郵局帳戶交易明細(偵16359卷二第153頁)。 8 A11 於112年11月27日晚上6時7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向A11佯稱:為解決買家付款失敗之問題,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等語。 112年11月27日晚上9時32分許 49,985元 ⒈告訴人A11於警詢之指述(偵16359卷二第59至61頁)。 ⒉通訊軟體對話紀錄、通聯紀錄、網路銀行交易明細(偵16359卷二第119至125、131頁)。 ⒊曹沛紜郵局帳戶交易明細(偵16359卷二第153頁)。 112年11月27日晚上9時42分許 21,059元 112年11月27日晚上9時46分許 9,892元 【附表二】:
編號 犯罪事實 罪刑或沒收 1 犯罪事實欄㈠ A16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犯罪事實欄㈡ A16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洗錢財物新臺幣肆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犯罪事實欄㈢ A16共同犯竊盜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