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取財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緝字,111年度,191號
TCDM,111,易緝,191,2023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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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恐嚇手段 付款時間 付款地點(現款放置處) 付款金額(新臺幣) 取款人 罪刑 1 E○○ 由綽號「經理」之成年男子與曾俊賢、B○○、丙○○、酉○○戌○○田孝文與其他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男子與成年女子組成之犯罪集團之某男性成員,在大陸地區,於101 年11月22日上午10時許,佯裝E○○的兒子,撥打電話向E○○表示:媽媽,妳快來救我,我被人家打到頭流血了云云,致使E○○擔心不已,急忙詢問遭打原因,接著該犯罪集團另一男性成員接過電話,向E○○恫稱:妳兒子上個月,陪同李建民到我經營的當舖借款新臺幣(下同)70萬元,並由妳兒子為擔保人,因李建民至今未支付本金與利息,今天早上通知妳兒子到場負責,因妳兒子表示不關他的事,並要報警,所以動手修理他,如不支付70萬元,將不放人等語,致使E○○擔心兒子遭遇不測,而心生畏懼,遂前往臺中市文心路的彰化銀行提領75萬元,並依上開犯罪集團成員指示,將提領款項的70萬元,於同日11時4 分許,置於臺中市北區「篤行國小」圍牆下空盆栽間的縫內,羅守洋則依上開犯罪集團成員的指示,前往「篤行國小」取走E○○放置的70萬元。 101年11月23日11時4分許 臺中市北區「篤行國小」圍牆下空盆栽之間的縫內 70萬元 羅守洋 丙○○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陸仟壹佰貳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同上 E○○將70萬元款項,放置在「篤行國小」圍牆下空盆栽間的縫內後,即駕車離開,前往臺中市文化街與大雅路的「全國電子」附近暫停,上開犯罪集團成員基於接續向E○○恐嚇取財之犯意,由某自稱「老闆」之男性成員,撥打電話詢問E○○:李建民兩個月未付的利息如何算,一期利息14,000元,5 期利息要如何算等語,E○○回應其以無力再支付款項,旋即聽聞電話中有男子哭喊聲,誤認係其兒子遭上開犯罪集團成員毆打,而擔心不已,進而表示願意再付款,只是請求降低金額,該自稱「老闆」之成員旋即向E○○恫稱:錢可以不要,將帶妳兒子到大陸挖肝挖腎等語,致使E○○心生畏懼,同意上開犯罪集團提出支付15萬元的要求,而前往臺中市大雅路的7-11超商,以提款卡提領現金10萬元,連同先前提領75萬元中剩餘的5 萬元,合計15萬元,置於衛生紙盒中,再依上開犯罪集團成員的指示,於101 年11月23日13時28分許,將該裝放15萬元現金的衛生紙盒,置於臺中市南區「臺中高工」圍牆外的電箱旁,即駕車返家。而E○○置於上開電箱旁的15萬元款項,由羅守洋依上開犯罪集團成員的指示,前往拿取,連同E○○先前支付的70萬元款項,均由羅守洋在烏日高鐵站轉交酉○○。 101年11月23 日13時28分許 臺中市南區臺中高 15萬元 羅守洋 2 癸○○(告訴人) 上開犯罪集團之某女性成員,於101 年11月29日上午9 時45分許,佯裝癸○○女兒,從大陸地區撥打電話向癸○○表示:我遭人毆打等語,旋即由同犯罪集團某男性成員接聽,向癸○○恫稱:妳女兒的頭部,遭打破流血,因妳女兒陪同王姓同學拿取毒品後,王姓同學卻未給錢,現找不到該王姓同學,故找妳女兒抵債,需支付50萬元,才會放妳女兒走等語,癸○○因而心生畏懼,旋即前往玉山銀行解除定存,提領58萬元款項,於同日上午10時30分許,依上開犯罪集團成員指示,將裝有50萬元現金的紙袋,置於「東興公園」變電箱中間的地上,旋即離開至「大業國中」的大門等候。而癸○○置放在前開變電箱前地上的現金,則由羅守洋依上開犯罪集團成員指示前往取走。 101年11月29日10時30分許 臺中市西區「東興國小」對面「東興公園」變電箱中間地上 50萬元 羅守洋 丙○○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伍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同上 癸○○在「大業國中」前等候期間,接獲上開犯罪集團某成員的來電,該成員接續前揭恐嚇取財之犯意,向癸○○恫稱:因老大仍有所不滿,需再支付10萬元,否則將逼迫妳女兒賣淫接客等語,致使癸○○擔心女兒遭受侵害,而心生畏懼,在臺中市大業路與大聖街口的「全家超商」提領現金10萬元後,依上開犯罪集團成員指示,以牛皮紙袋裝放提領的10萬元現金,置於「鎮平國小」對面公園的垃圾桶旁,即行離開。羅守洋則依上開犯罪集團成員的指示,前往取走癸○○置放的10萬元現金後,連同癸○○先前支付的50萬元款項,在烏日高鐵站轉交酉○○。 101年11月29日11時22分許 臺中市南屯區「鎮平國小」對面公園垃圾桶旁 10萬元 羅守洋 3 午○○(告訴人) 上開犯罪集團之某男性成員佯裝午○○兒子,於101 年12月13日中午12時許,從大陸地區撥打電話向午○○佯稱:我因擔保90萬元債務,遭人討債毆打,請趕快將我送醫云云,接著該犯罪集團另一成員接過電話,向午○○恫稱:馬上籌出15萬元,否則,不會放人等語,致使午○○擔心兒子的安危,而心生畏懼,遂前往臺中市清水區的華南銀行提領15萬元,並依上開犯罪集團成員指示,將提領款項的15萬元,於同日14時30分許,置於臺中市○○區○○路○段000號「永安國小」旁的變電箱後,旋即離開,羅守洋則依上開犯罪集團成員的指示,前往「永安國小」拿取午○○放置的15萬元款項。 101年12月13日14時30分許 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永安國小」旁變電箱 15萬元 羅守洋 丙○○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參佰柒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宇○○ 上開犯罪集團之某成員,於101 年12月19日中午12時許,從大陸地區撥打電話向宇○○恫稱表示:你哥哥為人作保,現當事人跑掉,如未籌出15萬元,將找你哥哥負責等語,致使宇○○擔心胞兄遭他人傷害,而心生畏懼,遂前往銀行提領15萬元,並依上開犯罪集團成員指示,將提領款項的15萬元,於同日14時許,置於臺中市清水區「清水國小」門口某自用小客車車底後,旋即離開,羅守洋則依上開犯罪集團成員的指示,前往「清水國小」取走宇○○放置的15萬元款項。 101年12月19日13時14分許 臺中市清水區「清水國小」門口某自用小客車的車底 15萬元 羅守洋 丙○○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參佰柒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寅○○(告訴人)亥○○(後者起訴書漏載) 上開犯罪集團之某男性成員佯裝寅○○兒子,於101 年12月21日上午11時50分許,從大陸地區撥打電話,哭著向寅○○配偶即亥○○佯稱:我因欠錢遭人押起來,對方要求償還欠款,才會放人云云,亥○○擔心兒子安危,遂提供寅○○的手機門號予該犯罪集團成員,接著該犯罪集團另一成員撥打電話向寅○○恫稱:馬上籌出40萬元,否則,不會放人等語,致使寅○○心生畏懼,遂前往臺中市公益路的銀行提領40萬元,並依上開犯罪集團成員指示,將該40萬元款項,於同日13時許,置於臺中市○○區○○路000 號「文華高中」大門對面變電箱上,旋即坐在車內等待,嗣因亥○○與兒子取得聯繫,確認兒子無恙,但上開40萬元,已遭羅守洋依該犯罪集團成員的指示取走。 101年12月21 日13時許 臺中市○○區○○路000 號「文華高中」大門對面變電箱 40萬元 羅守洋 丙○○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黃○○ 上開犯罪集團之某男性成員,於101 年12月25日上午9 時10分許,從大陸地區撥打電話向黃○○恫稱:你兒子因幫同學拿毒品,同學跑掉,現抓住你兒子抵押,你兒子並遭我的小弟打傷,需交付80萬元救你兒子等語,致使黃○○心生畏懼,允諾支付款項,僅表示沒有那麼多錢,經協商後,該犯罪集團成員同意黃○○以10萬元贖回其兒子,黃○○因而攜帶10萬元款項,前往臺中市西屯區重慶路與成都路口的「重慶國小」,並依該犯罪集團成員指示,於同日上11時10分許,將該10萬元放置在停放於該處的紅白色小貨車的左前輪下方後,即行離開。嗣因黃○○的父親王照雄,見黃○○接獲電話即籌款外出,懷疑遭到詐騙,遂指示黃○○的員工張凱順跟隨查看,張凱順即騎乘機車尾隨黃○○,目睹黃○○將10萬元現金放置在前述小貨車的左前輪下方時,羅守洋已在附近徘徊,羅守洋並於同日11時15分許,前往該小貨車取款,將該10萬元款項置於自己的包包內,準備離開之際,遭張凱順上前攔阻,羅守洋見狀,準備逃離現場,而與張凱順相互拉扯,因有民眾目睹並報警處理,經警於同日11時20分許到場將羅守洋逮捕。 101年12月25日11時10分許 臺中市西屯區重慶路與成都路口「重慶國小」旁某紅白色小貨車的左前輪下方 10萬元(已發還黃○○羅守洋 丙○○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7 戊○○(告訴人) 上開犯罪集團之某成員,於102 年1 月2 日上午9 時40分許,從大陸地區撥打電話向戊○○表示:妳女兒的朋友王淑萍,與我進行毒品交易,卻未付款,現押住妳女兒,要籌出225,000 元,才肯放人等語,過程中,該犯罪集團某女性成員並佯裝戊○○的女兒,在電話中哭喊哀求,致使戊○○心繫女兒安危,而心生畏懼,將225,000 元款項裝放在信封袋內,並於同日上午11時1 分許,依上開犯罪集團成員指示,將前開裝放款項的信封袋,置於桃園市○○區○○路00號旁的機車停車格內,即搭乘計程車離開,再由依該犯罪集團成員指示到場的F○○,將款項取走。 102年1月2日11時1分許 桃園市○○區○○路00號旁機車停車格 22.5萬元 F○○ 丙○○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伍佰陸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H○○(告訴人) 上開犯罪集團之某男性成員,於102 年1 月4 日上午10時57分許,從大陸地區撥打電話向H○○恫稱:我是地下錢莊陳建中向我經營的地下錢莊借款,而你的兒子為陳建中擔保,現在陳建中跑了,且沒有還錢,所以找你的兒子負責,現在你兒子在我手上,如果不負責還這筆錢,就要對你兒子不利等語,接著該犯罪集團另一男性成員佯裝H○○兒子佯稱:爸,我蘇○○啦,我被人打了等語,致使H○○誤認其兒子遭人挾持,而心生畏懼,遂承諾付款,並前往銀行提領45萬元款項,再依該犯罪集團成員指示,於同日中午12時許,將裝有45萬元款項的牛皮紙袋,置於臺中市中區「光復國小」的變電箱旁,F○○則依該犯罪集團成員指示,待H○○離開後,前往取走變電箱旁的牛皮紙袋。 102年1月4日12時許 臺中市中區「光復國小」變電箱旁 45萬元 F○○ 丙○○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玖仟壹佰貳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丑○○ 上開犯罪集團之某自稱「小陳」男性成員,於102 年1 月10日上午11時30分許,從大陸地區撥打電話向丑○○恫稱:妳兒子王○○的朋友王建偉,向我經營的地下錢莊借款80萬元,卻連本金、利息都未支付,就跑掉了,因妳兒子是幫王建偉作保,必須幫王建偉支付80萬元,才能離開,因妳兒子的態度不好,遭我打傷頭部等語,致使丑○○心生畏懼,同意付款,僅表示無力支付高達80萬元款項,經協商後,該自稱「小陳」的犯罪集團成員同意由丑○○支付7 萬元後,先行放回其兒子,丑○○因而從便利商提領7 萬元款項,依該自稱「小陳」男子的指示,於同日13時許,將該等款項,放置在臺中市○○區○○路000號變電箱旁的某黑色自用小客車右後輪的輪胎上,再依指示前往臺中市○區○○路000 號「教育大學」等候,F○○則依該犯罪集團成員的指示,於丑○○離開後,取走放置在該黑色自用小客車右後輪胎上的7 萬元款項。 102年1月10日13時許 臺中市○○區○○路000 號旁變電箱旁的黑色自用小客車右後輪上方 7萬元 F○○ 丙○○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貳佰貳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同上 上開犯罪集團成員接續前揭恐嚇取財之犯意,撥打電話與在「教育大學」前等候的丑○○聯繫,並向丑○○恫稱:7萬元尚不足以支付利息,必須再支付10萬元,始肯放回妳兒子等語,致使丑○○擔心不依指示繼續付款,將使其兒子行動自由繼續遭受剝奪,並可能遭受其他不測,而心生畏懼,遂依指示準備10萬元款項裝在信封袋內,並於同日15時30分許,將該信封袋置於臺中市○區○○路000 號旁巷內某黑色保時捷休旅車與公園圍牆的中間,即返回家中等候,F○○則依上開犯罪集團成員指示,待丑○○離去後,即行前往取走裝有10萬元款項的信封袋。 102年1月10日15時30分許 臺中市○區○○街000 號旁巷內某黑色保時捷休旅車與公園圍牆的中間 10萬元 F○○ 10 玄○○ 上開犯罪集團之某成員,於102 年1 月11日上午11時許,從大陸地區撥打電話向玄○○恫稱:你女兒與朋友前往拿取物品,因朋友拿了物品就離開,現留置你女兒,你必需支付10萬元,才肯放人等語,致使玄○○心生畏懼,從郵局提領10萬元後,於同日13時10分許,依該犯罪集團成員指示,將提領的10萬元現金置於面紙盒內,將之放置在「沙鹿國中」後門的號誌箱與號誌燈桿中間的縫隙,旋即返家等候消息。F○○則於玄○○離開後,依犯罪集團成員指示,前往取走款項。 102年1月11日13時10分許 臺中市○○區○○○○○○○○號誌箱與號誌燈桿中間的縫隙 10萬元 F○○ 丙○○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 卯○○(告訴人) 上開犯罪集團之某女性成員,於102 年1 月14日上午9 時許,佯裝卯○○的女兒,從大陸地區撥打電話向卯○○佯稱:「媽,我出事了」,並表示陪同女同學外出拿東西,但同學中途逃跑,接著該集團的另一男性成員接過電話,向卯○○恫稱:那個女同學向我購買毒品,卻未付錢,即行離開,故將妳的女兒留下,趕快籌措11萬元,再將款項帶至臺中市中區三民路與成功路「光復國小」的天橋下,將款項置於停放該處的一台藍色輕型機車的後輪旁,以換回女兒的自由等語,致使卯○○心生畏懼,遂前往臺中市臺中路的某銀樓,變賣金飾後,再至臺中市文化創意園區對面的提款機提領款項,籌足上開犯罪集團要求的11萬元後,於同日上午10時40分許,在臺中市中區三民路與成功路「光復國小」的天橋下,依上開犯罪集團成員的指示,將11萬元款項置放在某一台藍色輕型機車的後輪旁,F○○則依該犯罪集團在大陸地區成員的電話指示,前往前述「光復國小」的天橋下,從該藍色輕型機車的後輪旁,取走卯○○因遭恐嚇取財而交付的11萬元款項,從該取得款項抽取5%即5,500 元作為自己的報酬,剩餘的104,500 元,則在臺中烏日高鐵站,轉交予同集團成員酉○○。 102 年1 月14日10時40分許 臺中市中區三民路與成功路口「光復國小」天橋下某藍色輕型機車後輪旁 11萬元 F○○ 丙○○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陸佰柒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酉○○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己○○(告訴人) 上開犯罪集團之某男性成員佯裝己○○的兒子,於102 年1 月15日上午8 時50分許,從大陸地區撥打電話向己○○佯稱:我的同學載我到一個陌生的地方,同學取走一包東西就離開,在場的陌生男子表示同學拿走的東西是價值70萬元的毒品,要求我負責支付70萬元,我並遭該陌生男子毆打云云,致使己○○誤認兒子遭人控制,該犯罪集團另一男性成員以前述陌生男子身分,接過電話,向己○○恫稱:需支付毒品的貨款70萬元,否則無法擔保你兒子的生命安全等語,己○○因擔心兒子生命、身體安全,而心生畏懼,遂同意付款,但表示無力一次給付70萬元,該犯罪集團成員改口要求己○○支付30萬元,己○○因而從銀行提領30萬元,並於同日上午9 時30分許,依該犯罪集團成員指示,將30萬元款項放置在彰化縣○○鎮○○○○○○○號誌箱下方後,即前往彰化縣員林鎮新生路與靜修路口等候指示。F○○則在己○○離開後,依該犯罪集團成員指示,前往號誌箱下方,取走己○○放置的30萬元現金。 102年1月15日9時30分許 彰化縣○○鎮○○○○○○○號誌箱下方 30萬元 F○○ 丙○○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玖仟壹佰貳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同上 上開犯罪集團成員於F○○取走己○○放置的30萬元現金後,基於恐嚇取財之接續犯意,再次撥打電話與正在等候消息的己○○聯繫,詢問己○○銀行帳戶尚有多少餘額,經己○○答以只剩15萬元,犯罪集團成員即要求己○○提領15萬元,以換取其兒子的自由,己○○因擔心兒子安危,而不敢不從,遂再次從銀行提領15萬元現金,於同日上午10時42分許,依犯罪集團成員指示,將提領的15萬元,置於「員林國中」門口的變電箱下方後,即行離開,F○○則依指示,在己○○離開後,前往取走款項。 102年1月15日上午10時42分許 彰化縣員林鎮「員林國中」門口變電箱下 15萬元 F○○ 13 辛○○(告訴人) 上開犯罪集團之某男性成員佯裝辛○○兒子,於102 年1 月18日上午10時30分許,從大陸地區撥打電話向辛○○佯稱:我遭朋友設計,與朋友李建民去一間屋子拿東西,回頭時,李建民已將帶著東西開車離開,獨留我在那裡,接著我即遭一群人扣留云云,接著該犯罪集團另一男性成員接過電話,向辛○○恫稱:李建民帶走價值70萬元的毒品,現在李建民跑了,手機又關機,現在抓到你的孩子,你要賠償,用錢換回兒子,否則要對你兒子不利等語,致使辛○○心生畏懼,表達願支付金錢,換取兒子的自由,該成員即表示:先讓辛○○以18萬元處理,其餘月底再行處理等語,辛○○遂從郵局提領18萬元款項,並將之裝在塑膠袋裡,再依該犯罪集團成員指示,於同日11時許,將裝有18萬元現金的塑膠袋,置於彰化縣花壇鄉「花壇國小」附近環保回收衣櫃旁,即行前往花壇火車站等候,F○○在辛○○離開後,依該犯罪集團成員指示,取走辛○○放置的18萬元現金。 102年1月18日11時許 彰化縣花壇鄉「花壇國小」旁環保回收衣櫃 18萬元 F○○ 丙○○、B○○共同犯恐嚇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各柒仟陸佰伍拾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14 G○○ 上開犯罪集團之某男性成員佯裝G○○的兒子,於102 年2 月20日14時10分許,從大陸地區撥打電話向G○○佯稱:我與朋友去拿東西,朋友拿到東西就離開,我遭人扣押並毆打云云,致使G○○誤認兒子遭人控制,該犯罪集團另一成員接過電話,向G○○恫稱:妳兒子朋友前來購買毒品,拿到毒品,卻未付錢跑掉,需支付毒品貨款60萬元,才會放回妳兒子等語,G○○因擔心兒子的安全,致心生畏懼,而同意付款,但表示無力給付60萬元,該犯罪集團成員改口要求G○○支付35萬元,G○○遂從銀行提領35萬元,於同日15時許,依該犯罪集團成員指示,將該35萬元款項放置在臺中市南屯區「大新國小」大門旁的左側圍牆上後,即行離開,I○則在G○○離開後,依犯罪集團成員指示,取走G○○放置在圍牆上的35萬元現金。 102年2月20日15時許 臺中市南屯區「大新國小」大門旁左側圍牆上 35萬元 I○ 丙○○、B○○共同犯恐嚇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各壹萬肆仟捌佰柒拾伍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15 壬○○(告訴人) 上開犯罪集團之某男性成員,於102 年2 月22日上午9 時許,從大陸地區撥打電話向壬○○恫稱:妳兒子與朋友到我經營的公司拿東西,朋友拿走東西,表示要去領錢,結果一去不回,妳必須支付80萬元,才會放回妳兒子等語,壬○○因擔心兒子的安全,致心生畏懼,而同意付款,但表示無力給付80萬元,該犯罪集團成員改口要求壬○○支付20萬元,壬○○遂於同日10時許,依該犯罪集團成員指示,攜帶20萬元款項至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漢口國中」前,將該20萬元現金置於「漢口國中」前的變電箱,旋即離去。I○則依犯罪集團成員指示,待壬○○離開「漢口國中」後,即前往取走壬○○放置該處的20萬元款項。 102年2月22日10時許 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漢口國中」前的變電箱 20萬元 I○ 丙○○、B○○共同犯恐嚇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各貳萬壹仟貳佰伍拾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同上 上開犯罪集團基於恐嚇取財之接續犯意,推由同集團某自稱「老大」男性成員,於同日11時30分許,撥打電話向壬○○恫稱:必須支付再30萬元,如果不給,就要妳的兒子斷手斷腳等語,致使壬○○心生畏懼,依犯罪集團成員指示,準備現金30萬元,置於臺中市○○區○○路0 號「何厝國小」前的貨車旁,即行離去,而壬○○放置該處的30萬元現金,則由I○依犯罪集團成員的指示取走。 102年2月22日11時30分許 臺中市○○區○○路0 號「何厝國小」前的貨車旁 30萬元 I○ 16 某姓名年籍不詳年近70歲之成年男子 上開犯罪集團之某成員,於102 年2 月25日某時許,從大陸地區撥打電話向某姓名年籍均不詳年約70歲之成年男子恫稱:其孩子遭伊留置,需支付款項,始會放回其小孩,否則,將對其小孩不利等語,致使該年約近70歲之男子心生畏懼,而同意付款,依該犯罪集團成員指示,於同日上午11時59分許,將50萬元置於臺中市西區「忠信國小」前的變電箱,旋即離去。I○則依犯罪集團成員指示,至「忠信國小」取走該年約近70歲男子所交付的50萬元款項。 102年2月25日11時59分 臺中市西區「忠信國小」前的變電箱 50萬元 I○ 丙○○、B○○共同犯恐嚇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各貳萬柒仟陸佰貳拾伍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同上 上開犯罪集團基於恐嚇取財之接續犯意,於同日上11時59分後至同日13時13分前之某時許,再次撥打電話向該年約近70歲男子恫稱:需再支付15萬元,始肯放回其小孩,否則要對其小孩不利等語,致使該年約近70歲男子心生畏懼,依犯罪集團成員指示,於同日13時13分許,準備現金15萬元,置於臺中市南屯黎明路1 段「鎮平國小」附近涼亭,即行離去,而該年約近70歲男子放置在該處的15萬元,則由I○依犯罪集團成員的指示取走。 102年2月25日13時13分許 臺中市南屯黎明路1 段「鎮平國小」附近涼亭 15萬元 I○ 17 未○○(告訴人) 上開犯罪集團之某男性成員,於102 年2 月27日12時30分許,從大陸地區撥打電話向未○○恫稱:妳兒子的同學,向我購買毒品,妳兒子陪同學到場拿毒品,同學拿了毒品就走,妳兒子未及逃跑,而被抓住,留置在現場,需支付毒品的貨款70萬元,才會放走妳兒子等語,未○○因擔心兒子生命、身體安全,致心生畏懼,而同意付款,但表示帳戶內僅有十幾萬元,該犯罪集團成員遂改口要求未○○支付10萬元,未○○因而從銀行提領10萬元,即依犯罪集團成員指示,前往臺中市○區○○路000 號「臺中國小」門口,而於同日13時19分許,將提領的10萬元,置於「臺中國小」門口旁變電箱後方的右下角,再依指示返家等候消息。I○則在未○○離開後,依犯罪集團成員指示,前往該變電箱後方,取走未○○放置的10萬元現金。 102年2月27日13時19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 號「臺中國小」門口旁變電箱 10萬元 I○ 丙○○、B○○共同犯恐嚇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各陸仟參佰柒拾伍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同上 上開犯罪集團成員於I○取走未○○交付的10萬元款項後,基於恐嚇取財之接續犯意,再次撥打電話至未○○住處,而由犯罪集團另一男性成員佯裝老闆,向未○○恫稱:80萬元的貨,怎麼可能以10萬元解決等語,要求未○○籌措款項,以贖回兒子等語,未○○因而心生畏懼,而從銀行提領2 萬元,並向鄰居借款3 萬元,湊足5 萬元,依犯罪集團成員指示於同日14時2 分許,將款項置於「臺中國小」旁的變電箱後方後,依指示返家等候消息,I○則依指示,在未○○離開後,前往取走變電箱後方的5 萬元款項。 102年2月27日14時2分許 同上 5萬元 I○ 18 丁○○(告訴人) 上開犯罪集團之某男性成員佯裝丁○○的兒子,於102 年3 月5 日13時30分許,從大陸地區撥打電話向丁○○佯稱:媽媽,我出事了,我跟朋友去拿東西,朋友說要去領錢,叫我跟一個大哥先在一起,結果朋友一去不回,那個大哥要我負責,我遭矇住眼睛,被車子載走,不知道要去哪,要怎麼辦云云,因該佯裝丁○○兒子的成員一邊說一邊哭,致使丁○○誤認兒子確遭人控制,而極度緊張,犯罪集團另一成員接過電話,向丁○○恫稱:妳兒子朋友拿走的東西,是價值80萬元的毒品,我跟妳兒子朋友李建民交易已有半年,妳兒子是第2 次跟李建民來公司,需要支付毒品貨款80萬元,才會放回妳兒子等語,張春秀因擔心兒子的安全,致心生畏懼,而同意付款,但表示無力給付80萬元,犯罪集團成員遂改口要求丁○○支付10萬元,丁○○遂從「二信中興分行」提領10萬元,於同日14時20分許,依犯罪集團成員指示,將該10萬元款項放置在臺中市○區○○路0 段00號「光明國中」門口的變電箱上後,即行離開,I○則在丁○○離開後,依犯罪集團成員指示,取走丁○○放置在變電箱上的10萬元現金。 102年3月5日14時20分許 臺中市○區○○路0 段00號「光明國中」門口的變電箱上 10萬元 I○ 丙○○、B○○共同犯恐嚇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各肆仟貳佰伍拾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19 巳○○ 上開犯罪集團之某成員,於102 年3 月5 日14時10分許,從大陸地區撥打電話向巳○○恫稱:你兒子在澳洲出事情,需賠償對方80萬元,不然不讓你兒子離開等語,致使巳○○心生畏懼,而同意付款,僅表示並無如此多現金,經協商後,犯罪集團成員同意巳○○以12萬元換取兒子的自由,巳○○於同年16時許,攜帶12萬元至臺中市西屯區「漢口國中」,並依犯罪集團成員指示,將該12萬元置於「漢口國中」人行道上的變電箱後,即行返家等候,I○則依犯罪集團成員指示,隨後取走巳○○放置在變電箱上的12萬元。 102年3月5日16時20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6時許) 臺中市西屯區「漢口國中」旁人行道上之變電箱 12萬元 I○ 丙○○、B○○共同犯恐嚇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各伍仟壹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20 天○○(告訴人) 上開犯罪集團之某男性成員佯裝天○○的兒子,於102 年3 月6 日13時許,從大陸地區撥打電話向天○○佯稱:媽媽,我替朋友辦事卻出事了云云,犯罪集團另一成員接過電話,向天○○恫稱:妳不付款,就要殺妳兒子等語,致使天○○心生畏懼,從銀行提領17萬元後,於同日14時30分許,依犯罪集團成員指示,以塑膠袋裝放該17萬元,並將之放置在臺中市○○區○○路0 段00號巷內某黑色機車的車籃內,即行離去,而I○則在天○○離開後,依犯罪集團成員指示,取走天○○置於車籃內的現金17萬元。 102年3月6日14時30分許 臺中市○○區○○路0 段00號巷內某黑色機車的車籃內 17萬元 I○ 丙○○、B○○共同犯恐嚇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各柒仟貳佰貳拾伍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21 辰○○(告訴人) 上開犯罪集團之某男性成員佯裝辰○○的兒子,於102 年3 月7 日上午9 時30分許,從大陸地區撥打電話向辰○○佯稱:媽媽,我出事了,我跟朋友去拿東西,朋友說要去領錢,叫我跟一個大哥先在一起,結果,我朋友一去不回,那個大哥要我負責云云,犯罪集團另一成員接過電話,向辰○○恫稱:妳兒子的朋友拿走的東西,是價值80萬元的毒品,我跟妳兒子的朋友李建民交易已有半年,妳兒子跟李建民來公司很多次,要支付毒品貨款80萬元,才會放妳兒子回家等語,辰○○因擔心兒子的安危,致心生畏懼,而同意付款,但表示無力給付80萬元,犯罪集團成員遂改口要求辰○○支付9 萬元,辰○○遂從銀行提領9 萬元,於同日上午10時20分許,依犯罪集團成員指示,將該9 萬元款項放置在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賴厝國小」對面某汽車前輪輪胎的內側上方後,即行離開,I○則在辰○○離開後,依犯罪集團成員指示,取走辰○○放在該汽車輪胎上的9 萬元。 102年3月7日10時20分許 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賴厝國小」對面某自小客車前輪輪胎的內側上方 9萬元 I○ 丙○○、B○○共同犯恐嚇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各參仟捌佰貳拾伍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22 庚○○(告訴人) 上開犯罪集團之某成員,於102 年3 月7 日13時15分許,從大陸地區撥打電話向庚○○恫稱:你兒子幫李建民收下毒品,李建民還沒支付購毒款項80萬元,就跑掉了,所以我抓你兒子作為人質,你今天先還幾十萬元,2 個月後再收尾款,如果今天沒有收到錢,不會放走你兒子等語,電話中並不斷傳來男子哭泣與哀嚎聲,致使庚○○誤認其兒子確遭人挾持,而心生畏懼,急忙至銀行提領40萬元款項,裝放在紙袋內,並於同日15時20分許,依犯罪集團成員的指示,將裝有40萬元現金的紙袋,置於臺中市北區五權路500 巷5 弄附近某黑色自用小客車的內側輪胎旁,即行返家等候,I○則依犯罪集團成員指示,取走庚○○放置該小客車內側輪胎旁的40萬元。 102年3月7日15時20分許 臺中市北區五權路500巷5弄口某黑色自小客車內側輪胎旁 40萬元 I○ 丙○○、B○○共同犯恐嚇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各壹萬柒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23 地○○(告訴人) 上開犯罪集團某自稱「陳先生」的男性成員,於102 年3 月8 日上午10許,從大陸地區撥打電話向地○○恫稱:你女兒當同學陳欣怡的擔保人,你必須償還90萬元,否則,就要打你女兒,且不讓你女兒回家等語,並由犯罪集團某女性成員佯裝地○○女兒,在電話中呼叫地○○爸爸,使地○○誤認其女兒確遭他人挾持,致心生畏懼,而同意付款,但表示身上僅有9 萬元,犯罪集團成員遂改口要求地○○支付9 萬元,地○○因而從郵局提領93,000元後,於同日11時30分許,將其中9 萬元,依犯罪集團成員指示,置於臺中市○區○○○路○段00號「仁愛醫院」旁OK超商對面的變電箱下方,即行返家。I○則在地○○離開後,依犯罪集團成員指示,前往該變電箱下方,取走地○○交付的9 萬元現金。 102年3月8日11時30分許 臺中市○區○○○路0 段00號「仁愛醫院」旁OK超商對面之變電箱下 9萬元(已發還地○○) I○ 丙○○、B○○共同犯恐嚇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 24 D○○ 上開犯罪集團之某男性成員,於102 年3 月11日上午10時許,從大陸地區撥打電話向D○○表示:你兒子與朋友向我購買毒品,那位朋友取走毒品後,將你兒子留在我這裡,表示要回去領錢,但出去後,就沒有再回來,遲未給付購毒款項,你要支付80萬元,始願釋放你兒子等語,致使D○○心生畏懼,擔心如不支付款項,將使自己兒子的行動自由遭受限制,而允諾支付80萬元,同時去電其子查證結果,發現其子並未遭人限制行動自由,遂報警處理,同時與該犯罪集團成員保持聯繫,並依指示前往臺中市北屯區文心路4 段「文心國小」,該犯罪集團誤認D○○已將80萬元款項,放置在「文心國小」校門口,遂通知集團成員蕭善友前往取款,俟蕭善友於同日13時10分抵達「文心國小」,遇見D○○,D○○透過蕭善友所持如附表二編號6 的手機,與該犯罪集團其他成員聯繫,確認蕭善友為該犯罪集團指派前來的車手後,旋即表明未見其子,不可能付款,隨同到場之員警即當場逮捕蕭善友,致恐嚇取財未能得逞。 102 年3 月11日13時10分許 臺中市北屯區文心路4 段「文心國小」門口 80 萬元 蕭善友(未遂) 丙○○、B○○共同犯恐嚇取財未遂罪,各處有期徒刑捌月。 25 申○○(告訴人) 上開犯罪集團之某女性成員佯裝申○○的女兒,於102 年3 月18日上午8 時許,從大陸地區撥打電話向申○○佯稱:我被同學王淑美載至一個地方買毒品,結果王淑美跑了云云,犯罪集團另一男性成員接過電話,向申○○恫稱:毒品價值80萬元,看申○○怎麼處理,以換回女兒等語,申○○因而心生畏懼,表示:願意付款,但只能支付40萬元等語,犯罪集團成員則要求申○○支付40萬元,申○○至郵局提領40萬元款項後,即依犯罪集團成員指示,於同日上午10時46分許,將該40萬元現金置於臺中市○○區○○路00號「仁愛國小」對面變電箱的縫隙內,即前往臺中市雷中街「大德國中」等候消息。F○○則在申○○離開後,依犯罪集團成員指示,取走申○○置於變電箱縫隙內的40萬元款項。 102年3月18日10時46分許 臺中市○○區○○路00號「仁愛國小」對面變電箱的縫隙內 40萬元 F○○ 丙○○、B○○共同犯恐嚇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各貳萬伍仟伍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同上 上開犯罪集團成員於F○○取走申○○放置在變電箱縫隙內的40萬元款項,基於恐嚇取財之接續犯意,再次撥打電話與正在等候消息的申○○聯繫,表示申○○需要再支付40萬元,才能放走其女兒,申○○表示至多僅能再籌20萬元,經協商後,犯罪集團成員同意申○○再支付20萬元,以換取其女兒的自由,申○○因而再從郵局提領20萬元,並於同日上午12時13分許,依犯罪集團成員指示,將該20萬元款項,置於臺中市○○區○○○路000 巷00號「永春國小」旁某休旅車的車底,即前往「萬和國中」等候。F○○則依指示,在申○○離開後,前往取走款項。 102年3月18日12時13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 巷00號「永春國小」旁某休旅車的車底 20萬元 F○○ 26 C○○ 上開犯罪集團之某男性成員,於102 年3 月19日上午11時1 分許,從大陸地區撥打電話向C○○恫稱:你兒子的朋友,拿走我的毒品,卻沒給錢,現在你兒子遭我抓住,需支付毒品的貨款80萬元,才會放走你兒子等語,C○○因擔心兒子的安全,致心生畏懼,而同意付款,並從銀行提領80萬元,依犯罪集團成員指示,於同日上午11時45分許,將80萬元款項,扔進臺中市惠中路與公益路「惠文高中」旁的花圃內,即行離開,F○○則依犯罪集團成員指示,前往該處,取走C○○扔置在該處的80萬元現金。 102年3月19日11時45分許 臺中市西屯區惠中路與公益路「惠文高中」旁的花園內 80萬元 F○○ 丙○○、B○○共同犯恐嚇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各參萬肆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27 A○○ 上開犯罪集團之某男性成員,於102 年3 月20日上午9 時許,從大陸地區撥打電話向A○○表示:我是地下錢莊,因陳建志向錢莊借款90萬元,已2 個月未付息,又不知去向,而你兒子曾為陳建志擔保,故找你兒子負責,但你兒子無錢支付,致遭我打傷頭部流血等語,接著該犯罪集團的另一男性成員佯裝A○○兒子哭喊表示:爸!叫他們快點送我去醫院,我頭現在流血云云,原先撥打電話之成員接手向A○○恫稱:你是否要負責?如果要負責,才會將你兒子送醫,否則就將你兒子的兩腿打斷等語,致使A○○心生畏懼,擔心如不支付款項,將危及自己兒子的生命、身體安全,遂允諾支付款項,並前往溪壩農會提領90萬元,再依該犯罪集團成員的指示,於同日12時10分許,將提領的90萬元,放置在臺中市○○區○○路0 段000號巷內的舊衣回收箱旁。而洪智龍則依照該犯罪集團其他成員的指示,尾隨A○○進入巷內,準備取走A○○放置在舊衣回收箱旁的現金時,於同日12時20分許,為據報到場的員警,當場逮捕,致恐嚇取財未能得逞。 102 年3月20 日12時10分許 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巷內的舊衣回收箱旁 90萬元 洪智龍(未遂) 丙○○、B○○共同犯恐嚇取財未遂罪,各處有期徒刑捌月。 28 某姓名年籍不詳之中年女子 上開犯罪集團之某成員,於102 年3 月28日某時許,從大陸地區撥打電話向某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中年女子恫稱:其孩子遭伊留置,需支付款項,始會放回其小孩,否則,將對其小孩不利等語,致使該中年女子心生畏懼,而同意交付金飾換回孩子得自由,於同日13時許,攜帶黃金戒指5 只、黃金鍊子1 條至臺中市某高中附近,依該犯罪集團成員指示,將上開金飾置於停放在該高中附近的某自用小客車車底,旋即離去。F○○則依犯罪集團成員指示,至該自用小客車車底取走該中年女子所交付的黃金戒指5 只與黃金鍊子1 條。 102年3月28日13時許 臺中市某高中附近乙輛自小客車底 黃金戒指5只、黃金鍊子1條 F○○ 丙○○、B○○共同犯恐嚇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 29 宙○○ 上開犯罪集團之某成員,於102 年3 月28日13時40分許,撥打電話向宙○○恫稱:你兒子與我合夥毒品生意,販賣毒品所得金額,遭你兒子朋友獨吞,現扣住你兒子,你需替兒子還款80萬元,才會放人,否則將對你兒子不利等語,宙○○因而心生畏懼,而允諾支付金錢換取兒子自由,但表示身邊並無如此數額的現金,經討價還價後,該犯罪集團成員同意宙○○以支付5 萬元方式處理,宙○○攜帶現金5 萬元出發,而於同日14時5 分許,騎乘機車行經臺中市北屯區旅順路與安順東二街口,巧遇處理車禍的警員,遂向警報案表示:我兒子遭人控制,現準備帶錢贖回兒子等語,該警員即通報警力支援,宙○○報警後,即依該犯罪集團成員指示,將5 萬元現金,置於臺中市北區崇德路與健行路口天橋下變電箱的中間後,並依該犯罪集團成員指示離開現場。F○○於同日13時許,取走上開中年女子放置在自用小客車車底的黃金戒指5 只、黃金鍊子1條後,再於同日15時許,依該犯罪集團成員指示,前往該天橋下的變電箱,準備拿取宙○○放置在變電箱中間的現金5 萬元時,接獲犯罪集團成員指示附近可能有警察,F○○未及拿取,準備離去之際,遭尾隨宙○○到場,而埋伏在旁的警員,當場逮捕,致恐嚇取財未能得逞。 102年3月28日15時許 臺中市北區崇德路與健行路口天橋下變電箱 5萬元 F○○(未遂) 丙○○、B○○共同犯恐嚇取財未遂罪,各處有期徒刑捌月。 30 子○○ 上開犯罪集團之某成員,於102 年4 月2 日上午9 時許,佯裝子○○的兒子,從大陸地區撥打電話向子○○表示:「媽!我出事了,我利用下課時間與同學哥哥一同去拿毒品,結果同學哥哥跑了,我在現場遭人押住,無法離開」云云,接著該犯罪集團的另一男性成員接過電話,向子○○恫稱:趕快籌措10萬元,以換取妳兒子的生命安全,籌得的款項必須帶至臺中市四平路「仁愛國小」附近,再將之置於停放該處而車號為0000 -00號小貨車右後輪等語,致使子○○擔心不依上開犯罪集團成員的要求籌得款項,自己兒子的性命堪虞,而心生畏懼,遂於同日上午10時18分許,在設於臺中市陳平路的「仁愛國小」之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10萬元,並於同日上午10時35分許,依上開犯罪集團成員的指示,將領得的10萬元款項置於前述車號為0000-00 號小貨車右後輪,即行離開。洪智龍則依綽號「經理」等在大陸地區成員的電話指示,前往「仁愛國小」附近,從停放在該國小附近之車號0000-00 號小貨車右後輪,取走子○○因遭恐嚇取財而交付的10萬元款項後,搭乘計程車至烏日高鐵站,將取得的贓款10萬元交付予上開犯罪集團之另一男性成員。 102年4月2日10時35分許 停在臺中市○○路○○○○○○○○○號0000-00 號小貨車右後輪旁 10萬元 洪智龍 丙○○、B○○共同犯恐嚇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柒佰伍拾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同上 上開犯罪集團,在子○○將10萬元款項,置放在「仁愛國小」的貨車旁,供洪智龍取走後,又接續撥打電話向子○○表示:10萬元不夠換回妳兒子的自由,需要再支付20萬元等語,子○○擔心如不依指示付款,將危及兒子,致心生畏懼,於102 年4 月2 日13時1 分許,在臺中市崇德路與崇德五路口提領20萬元,依指示準備將款項攜至臺中市雷中街「大德國中」大門旁的變電箱,又接獲指示改往「仁愛國小」,遂將該20萬元置於停在臺中市○○路○○○○○○○○○號0000-00 號小貨車右後輪旁,即行離去,由綽號「經理」所屬犯罪集團成員聯繫在臺灣地區某姓名年籍均不詳的成年車手,前往取款。 102年4月2日13時1 分許 停在臺中市○○路○○○○○○○○○號0000-00 號小貨車右後輪旁 20萬元 姓名年籍均不詳之集團成員
附表二:扣案物品

編號 物 品 名 稱 數量 備 註 1 ANYCALL 廠牌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之SIM 卡1 張) 1支 ⑴羅守洋於101 年12月25日,在「重慶國小」為警查獲時所扣得。 ⑵上開犯罪集團某成員所有,提供予羅守洋持以與該犯罪集團聯繫取款事宜使用。 2 ANYCALL 廠牌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之SIM 卡1 張) 1支 ⑴酉○○與I○於102 年3 月8 日,在臺中市○區○○路0 號前,為警查獲時所扣得。 ⑵附表二編號2 所示手機1 支,係上開犯罪集團某姓名年籍均不詳的光頭中年男子所有,提供予酉○○持以與該犯罪集團聯繫車手取款與受領車手轉交恐嚇取財所得贓款事宜使用。 ⑶附表二編號3 所示手機1 支,為上開犯罪集團所有,且提供予I○,供I○持以與該犯罪集團聯繫拿取恐嚇取財款項所用。 ⑷附表二編號4 至編號5 所示手機共2 支,則均為I○所有,其中附表二編號4 所示手機1 支,係供I○用以與曾俊賢聯繫,交付附表一編號17至編號19所示恐嚇取財所得款項使用;附表二編號5 所示手機1 支,則預備供I○持以與犯罪集團聯繫取款事宜使用。 3 SONY ERICSSON 廠牌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 號之SIM 卡1張) 1支 4 HTC 廠牌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之SIM 卡1 張) 1支 5 HTC 廠牌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之SIM 卡1 張) 1支 6 SAMSUNG 廠牌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之SIM 卡1 張) 1支 ⑴蕭善友於102 年3 月11日,在「文心國小」為警查獲時所扣得。 ⑵蕭善友所有,且供其與犯罪集團聯繫取款事宜使用。 7 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之SIM 卡1 張) 1支 ⑴洪智龍於102 年3 月20日,在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為警查獲時所扣得。 ⑵洪智龍所有,且供其與犯罪集團聯繫取款事宜使用。 8 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之SIM 卡1 張) 1支 ⑴F○○於102 年3 月28日,在臺中市北區崇德路與健行路口,為警查獲時所扣得。 ⑵附表二編號8 所示手機1 支,係友人王年信贈與F○○,附表二編號9 所示手機1支,則係友人林雍盛贈與F○○,而均為F○○所有。附表二編號8 所示手機,係供F○○與該犯罪集團其他成員聯繫,至附表一編號25至編號26所示地點,拿取相關被害人遭恐嚇取財所交付的款項使用;附表二編號9所示手機,則係供F○○持以與該犯罪集團聯繫,拿取附表一編號28至編號29所示金飾與款項使用。 9 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之SIM 卡1 張) 1支
附表三:不予沒收物品

編號 物 品 名 稱 暨 數 量 備 註 1 NOKIA 廠牌手機1支 (含門號0000000000號之SIM 卡1 張) ⑴羅守洋於101 年12月25日,在「重慶國小」為警查獲時所扣得。 ⑵附表三編號1 所示手機1 支為羅守洋所有,非違禁物,且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恐嚇取財犯罪,具有任何關連,依法不得於本案中併予宣告沒收。 ⑶附表三編號2 所示現金10萬元,為黃○○遭恐嚇取財所交付的款項,已發還黃○○,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 份在卷(見102 年度他字第579號偵查卷第28頁反面),被告丙○○尚未取得實質上處分權,自不得對其宣告沒收。 2 新臺幣10萬元之現金 3 SONY廠牌手機1 支(未搭配門號) ⑴酉○○與I○於102 年3 月8 日,在臺中市○區○○路0 號前,為警查獲時所扣得。 ⑵附表三編號3 所示手機1 支,為I○所有,非違禁物,且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恐嚇取財犯罪,具有任何關連,依法不得於本案中併予宣告沒收。 ⑶附表三編號4 所示現金9 萬元,為地○○遭恐嚇取財所交付的款項(在酉○○身上扣得85,000元、在I○身上扣得5,000 元),均已發還地○○,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 份在卷(見102 年度偵字第6656號偵查卷㈠第74頁),被告丙○○、B○○2人尚未取得實質上處分權,自不得對其2人宣告沒收。 4 新臺幣9 萬元之現金 5 黃金戒指5只、黃金鍊子1條 ⑴F○○於102 年3 月28日,在臺中市北區崇德路與健行路口,為警查獲時所扣得。 ⑵均為附表一編號28所示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中年女子所有,既經扣案,被告丙○○、B○○2人尚未取得實質上處分權,自不得對其2人宣告沒收。
附表四:

編號 附表一之證據資料 證據名稱與出處 1 E○○遭恐嚇取財部分 ⑴羅守洋之自白(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020022179號】刑案偵查卷宗第71頁)。 ⑵E○○之指證(見同上警卷第152頁至第153頁)。 ⑶羅守洋所持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聯紀錄(見同上警卷第154頁至第155頁)。 ⑷Google地圖1 張與街景照片2 張(見同上警卷第156頁至第158頁)。 2 癸○○遭恐嚇取財部分 ⑴羅守洋之自白(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020022179號】刑案偵查卷第71頁正、反面)。 ⑵癸○○之指證(見同上警卷第162頁至第163頁)。 ⑶癸○○解除定存58萬元後提領50萬元之存摺影本1 份、分5 次提領各2 萬元合計10萬元之交易明細表共5張(見同上警卷第161頁正、反面)。 ⑷羅守洋所持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聯紀錄(見同上警卷第164頁至第165頁)。 ⑸Google街景照片2 張(見同上警卷第166 頁至第167頁)。 3 午○○遭恐嚇取財部分 ⑴羅守洋之自白(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020022179號】刑案偵查卷第71頁反面)。 ⑵午○○之指證(見同上警卷第170頁至第171頁)。 ⑶羅守洋所持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聯紀錄(見同上警卷第172 頁)。 ⑷Google地圖與街景照片各1張(見同上警卷第173頁至第174頁)。 4 宇○○遭恐嚇取財部分 ⑴羅守洋之自白(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020022179號】刑案偵查卷第71頁反面)。 ⑵宇○○之指證(見同上警卷第179 頁至第180 頁)。 ⑶羅守洋所持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聯紀錄(見同上警卷第181 頁至第182頁)。 ⑷Google地圖與街景照片各1張(見同上警卷第183頁至第184頁)。 5 寅○○亥○○恐嚇取財部分 ⑴羅守洋之自白(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020022179號】刑案偵查卷第69頁反面)。 ⑵寅○○之指證(見102年度他字第579號偵查卷㈠第15頁至第19頁)。 6 黃○○遭恐嚇取財部分 ⑴羅守洋之自白(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020022179號】刑案偵查卷第69頁反面)。 ⑵黃○○之指證(見102年度他字第579號偵查卷㈠第20頁至第21頁)。 7 戊○○遭恐嚇取財部分 ⑴F○○之自白(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020022179號】刑案偵查卷第80頁)。 ⑵戊○○之指證(見同上警卷第189頁至第191頁) ⑶戊○○至國泰世華銀行臨櫃提領21萬8000元、中國信託臨櫃提領2 萬1000元,提領2 次金額共23萬9000元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明細、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封面暨明細各1份(見同上警卷第192頁至第193頁)。 ⑷F○○所持手機(門號0000000000)之通聯紀錄(見同上警卷第194頁)。 ⑸Google地圖與街景照片各1張(見同上警卷第195頁至第196頁)。 8 H○○遭恐嚇取財部分 ⑴F○○之自白(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020022179號】刑案偵查卷第80頁反面)。 ⑵H○○之指證(見同上警卷第200頁至第203頁) ⑶F○○所持手機(門號0000000000)之通聯紀錄(見同上警卷第204頁)。 ⑷Google地圖與街景照片各1張(見同上警卷第205頁至第206頁)。 9 丑○○遭恐嚇取財部分 ⑴F○○之自白(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020022179號】刑案偵查卷第80頁)。 ⑵丑○○之指證(見同上警卷第210頁至第211頁) ⑶F○○所持手機(門號0000000000)之通聯紀錄(見同上警卷第215頁)。 ⑷Google地圖1張(見同上警卷第216頁)。 10 玄○○遭恐嚇取財部分 ⑴洪智龍之自白(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020022179號】刑案偵查卷第91頁反面)。 ⑵玄○○之指證(見同上警卷第219頁至第220頁) ⑶玄○○至郵局臨櫃提領10萬元之郵局存摺封面暨明細1份(見同上警卷第221頁至第222頁)。 ⑷F○○所持手機(門號0000000000)之通聯紀錄(見同上警卷第224頁)。 ⑸Google地圖1張(見同上警卷第225頁)。 11 卯○○遭恐嚇取財部分 ⑴F○○之自白(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020022179號】刑案偵查卷第86頁)。 ⑵卯○○之指證(見同上警卷第228頁至第230頁) ⑶F○○所持手機(門號0000000000)之通聯紀錄(見同上警卷第231頁)。 ⑷Google地圖與街景照片各1張(見同上警卷第232頁至第233頁)。 12 己○○遭恐嚇取財部分 ⑴己○○之指證(見同上警卷第235頁至第237頁) ⑵F○○所持如附表二編號8所示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聯紀錄(見同上警卷第240 頁至第241頁)。 ⑶Google地圖1張(見同上警卷第242頁)。 13 辛○○遭恐嚇取財部分 ⑴F○○之自白(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020022179號】刑案偵查卷第80頁反面)。 ⑵辛○○之指證(見同上警卷第245頁至第248頁) ⑶辛○○至郵局臨櫃提領10萬元之郵局存摺封面暨明細1份(見同上警卷第251頁)。 ⑷F○○所持手機(門號0000000000)之通聯紀錄(見同上警卷第253頁)。 ⑸Google地圖與街景照片各1張(見同上警卷第254頁至第255頁)。 14 G○○遭恐嚇取財部分 ⑴I○之自白(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020022179號】刑案偵查卷第51頁)。 ⑵G○○之指證(見同上警卷第256頁至第257頁) ⑶I○所持如附表二編號3 所示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聯譯文資料(見同上警卷第263 頁)。 15 壬○○遭恐嚇取財部分 ⑴I○之自白(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020022179號】刑案偵查卷第51頁正、反面)。 ⑵壬○○之指證(見同上警卷第264頁)。 ⑶壬○○至照豐國際商業銀行臨櫃提領30萬元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存摺封面暨明細1 份(見同上警卷第268頁)。 ⑷I○所持如附表二編號3 所示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聯譯文資料(見同上警卷第269 頁)。 16 某姓名年籍不詳年近70歲之成年男子遭恐嚇取財部分 ⑴I○之自白(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020022179號】刑案偵查卷第51頁反面)。 17 未○○遭恐嚇取財部分 ⑴I○之自白(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020022179號】刑案偵查卷第51頁反面)。 ⑵未○○之指證(見同上警卷第272 頁至第275頁)。 ⑶未○○至彰化銀行臨櫃提領共12萬元之彰化銀行存摺封面暨明細1 份(見同上警卷第278頁)。 ⑷I○所持如附表二編號3 所示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聯譯文資料(見同上警卷第282 頁)。 18 丁○○遭恐嚇取財部分 ⑴I○之自白(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020022179號】刑案偵查卷第51頁反面)。 ⑵丁○○之指證(見同上警卷第283頁至第285頁)。 ⑶丁○○至第二信用合作社臨櫃提領10萬元之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存摺封面暨明細1 份(見同上警卷第285頁)。 ⑷I○所持如附表二編號3 所示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聯譯文資料(見同上警卷第286 頁至第288頁)。 19 巳○○遭恐嚇取財部分 ⑴I○之自白(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020022179號】刑案偵查卷第51頁反面)。 ⑵巳○○之指證(見同上警卷第290頁至第292頁)。 ⑶I○所持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聯譯文資料(見同上警卷第297頁至第298頁)。 20 天○○遭恐嚇取財部分 ⑴I○之自白(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020022179號】刑案偵查卷第51頁反面)。 ⑵天○○之指證(見同上警卷第304頁至第305頁)。 ⑶天○○至第一銀行臨櫃提領17萬元之第一銀行存摺封面暨明細1份(見同上警卷第306頁反面)。 ⑷I○所持如附表二編號3 所示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聯譯文資料(見同上警卷第307 頁至第308頁)。 21 辰○○遭恐嚇取財部分 ⑴I○之自白(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020022179號】刑案偵查卷第51頁反面)。 ⑵辰○○之指證(見同上警卷第309頁至第310頁)。 ⑶辰○○至元大銀行臨櫃提領9 萬元之元大銀行存摺封面暨明細1份(見同上警卷第311頁)。 ⑷I○所持如附表二編號3 所示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聯譯文資料(見同上警卷第312 頁至第313頁)。 22 庚○○遭恐嚇取財部分 ⑴I○之自白(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020022179號】刑案偵查卷第51頁反面)。 ⑵庚○○之指證(見同上警卷第315頁至第316頁)。 ⑶I○所持如附表二編號3 所示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聯譯文資料(見同上警卷第318 頁至第319頁)。 23 地○○遭恐嚇取財部分 ⑴I○之自白(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020022179號】刑案偵查卷第49頁反面)。 ⑵地○○之指證(見同上警卷第320頁至第321頁)。 ⑶地○○領回遭詐欺款項9萬元之贓物認領保管單(見同上警卷第322頁)。 ⑷I○所持如附表二編號3 所示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聯譯文資料(見同上警卷第323 頁)。 24 D○○遭恐嚇取財部分 ⑴蕭善友之自白(本院易緝208卷第86至90頁)。 ⑵D○○之指證(見同上卷第91至93頁) ⑶現場地圖2 份、蕭善友所持如附表二編號6 所示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聯紀錄(見同上卷第101頁、第108至110頁)。 25 申○○遭恐嚇取財部分 ⑴F○○之自白(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020022179號】刑案偵查卷80頁反面)。 ⑵申○○之指證(見同上警卷第326頁至第327頁)。 ⑶申○○至郵局臨櫃提領60萬元之郵局存摺封面暨明細1份(見同上警卷第328頁)。 ⑷F○○所持如附表二編號8所示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聯譯文資料(見同上警卷第329頁至第333頁)。 26 C○○遭恐嚇取財部分 ⑴F○○之自白(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020022179號】刑案偵查卷第80頁反面)。 ⑵C○○之指證(見同上警卷第335 頁、102 年度偵字第7743號偵查卷第93頁)。 ⑶C○○至高雄銀行臨櫃提領80萬元之高雄銀行存摺(戶名:東穎機電有限公司)封面暨明細1 份(見同上警卷第337頁)。 ⑷F○○所持如附表二編號8 所示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聯譯文資料(見同上警卷第338頁至第340頁)。 27 A○○遭恐嚇取財部分 ⑴洪智龍之自白(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中市警烏分偵字第1020008129號】刑案偵查卷第4頁)。 ⑵A○○之指證(見同上警卷第10頁至第11頁)。 ⑶A○○領回遭詐欺款項90萬元之贓證物保管收據(見同上警卷第17頁)。 28 某姓名年籍不詳之中年女子遭恐嚇取財部分 ⑴F○○之自白(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中市警五分偵字第1020015618號】刑案偵查卷宗第5頁反面)。 ⑵F○○遭查扣之黃金戒子、項鍊之照片14張(見同上警卷第14頁至第20頁)。 29 宙○○遭恐嚇取財部分 ⑴F○○之自白(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中市警五分偵字第1020015618號】刑案偵查卷宗第4頁反面)。 ⑵宙○○之指證(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中市警五分偵字第1020015618號】刑事偵查卷宗第7頁至第8頁)。 ⑶宙○○手機與詐騙集團通話紀錄(未顯示電話)之翻拍照片3張(見同上警卷第13頁) 30 子○○遭恐嚇取財部分 ⑴洪智龍之自白(見103 年度偵緝字第75號偵查卷宗第28頁反面)。 ⑵子○○之指證(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中市警五分偵字第1020016292號】刑事偵查卷宗第11頁至12頁)。 ⑶子○○至提款機提領10萬元之臺灣銀行存摺(戶名:鄒新財)封面暨明細1份、交易明細表5張(同上警卷第16頁至第17頁)。
附表五:丙○○、B○○2人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編號 犯罪事實 被害人付款金額 (新臺幣) 丙○○ B○○ 備 註 01 附表一編號1 85萬元 36125元 02 附表一編號2 60萬元 25500元 03 附表一編號3 15萬元 6375元 04 附表一編號4 15萬元 6375元 05 附表一編號5 40萬元 17000元 06 附表一編號6 10萬元 已發還被害人 07 附表一編號7 22.5萬元 9562元 08 附表一編號8 45萬元 19125元 09 附表一編號9 17萬元 7225元 10 附表一編號10 10萬元 4250元 11 附表一編號11 11萬元 4675元 12 附表一編號12 45萬元 19125元 13 附表一編號13 18萬元 7650元 7650元 14 附表一編號14 35萬元 14875元 14875元 15 附表一編號15 50萬元 21250元 21250元 16 附表一編號16 65萬元 27625元 27625元 17 附表一編號17 15萬元 6375元 6375元 18 附表一編號18 10萬元 4250元 4250元 19 附表一編號19 12萬元 5100元 5100元 20 附表一編號20 17萬元 7225元 7225元 21 附表一編號21 9萬元 3825元 3825元 22 附表一編號22 40萬元 17000元 17000元 23 附表一編號23 9萬元 已發還被害人 24 附表一編號24 未遂 25 附表一編號25 60萬元 25500元 25500元 26 附表一編號26 80萬元 34000元 34000元 27 附表一編號27 未遂 28 附表一編號28 黃金戒指5只、黃金鍊子1條 已扣案,應發還被害人 29 附表一編號29 未遂 30 附表一編號30 30萬元 12750元 12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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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