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成員姓名 職稱 工作內容 A05 車手 假冒投資公司人員向被害人收取詐騙贓款 A06 現場監控兼收水 至現場勘察地形、把風及向車手收取詐騙贓款假冒投資公司人員向被害人收取詐騙贓款 車手 假冒投資公司人員向被害人收取詐騙贓款 A07 監聽 共同以通訊軟體與車手聯繫確認取款過程 A08 現場監控兼收水 至現場勘察地形、把風及向車手收取詐騙贓款 柯○心 車手 假冒投資公司人員向被害人收取詐騙贓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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