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 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提告與否)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第一層帳戶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第二層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新臺幣) 提領人 1 鄭詩璇 於112年4月間某日,通訊軟體LINE暱稱「十月」向被害人鄭詩璇佯稱:加入投資網站「國泰金控」,並依指示操作即可獲利等語,致被害人鄭詩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5月15日 上午10時46分許 10萬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汪思嘉) 112年5月15日 上午10時49分許 19萬0,015元 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林雅雯) 112年5月15日 晚間6時53分許 晚間8時37分許 3萬元 2萬元 林雅雯 112年5月15日 上午10時47分許 10萬元 2 謝貞貞 (提告) 於112年4月間某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文傑」向告訴人謝貞貞佯稱:親友遭遇事故需要用錢等語,致告訴人謝貞貞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5月15日 上午11時8分 12萬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汪思嘉) 112年5月15日 上午11時12分許 20萬15元 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林雅雯) 112年5月15日 晚間6時53分許 晚間8時37分許 3萬元 2萬元 林雅雯 112年5月16日 上午11時3分 17萬元 3 侯金湖 於112年5月8日前某日,通訊軟體LINE暱稱「楊若琳 」、「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向被害人侯金湖佯稱:依指示操作即可獲利等語,致被害人侯金湖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5月16日 上午9時29分 10萬2千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汪思嘉) 112年5月16日 上午9時44分許 上午9時51分許 10萬0,015元 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林雅雯) 不詳 不詳 不詳 4 蔡孟芹 (提告) 於112年4月6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俊傑」向被害人蔡孟芹佯稱:加入博弈網站「澳門大寶娛樂城」,進行線上博弈,穩賺不賠等語,致告訴人蔡孟芹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5月15日 上午9時17分許 5萬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汪思嘉) 112年5月15日 上午9時19分許 20萬元 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林雅雯) 112年5月15日 上午9時21分許 15萬元 不詳 112年5月15日 上午9時18分許 5萬元 5 顏利富 於112年4月8日,不詳之人利用通訊軟體LINE被害人顏利富佯稱:可加入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5月16日 上午10時45分許 6萬2000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汪思嘉) 112年5月16日 上午10時47分許 15萬元 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林雅雯) 112年5月16日某時許 15萬 不詳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