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銀行法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金重訴更一字,109年度,1號
SCDM,109,金重訴更一,1,20211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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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⒊土地銀行工研院分行103年7月3日工研院放字第1035001562號 函暨附智盛公司98年至101年間申貸之授信申請書及所附資 料、授信核覆書及核貸總金額統計表各1份(見103偵344號 卷六第3頁至第46頁)。
 ⒋土地銀行工研院分行103年1月27日工研院放字第1035000239 號函暨附智盛公司97年8月至103年1月提供動撥土銀貸款之 相關資料(詐貸明細表、100年3月25日至102年1月23日之放 款支付計算書、請領貸款書、Cunning Joy JOY公司訂單、 智盛公司商業發票、出口報單)各1份(見103偵344號卷六 第47頁至第82頁)。  
 ⒌土地銀行工研院分行智盛公司徵信資料卷1、放款資料卷2, 共2宗(外置)。 
 ⒍土地銀行工研院分行106年6月15日出具之債權明細表、受款 帳戶資料各1份(見105金重訴1號卷一第98頁至第100頁)。 ⒎土地銀行工研院分行106年7月14日工研院放字第1065001767 號函暨狀附債權計算書1份(見105金重訴1號卷一第333頁、 第334頁至第336頁)。
 ⒏土地銀行工研院分行107年2月14日工研院放字第1075000479 號函暨函附智盛公司自貸案件相關資料各1份(見105金重訴 1號卷二第129頁、第130頁至第180頁)。 ⒐本院刑事紀錄科107年2月22日公務電話記錄表及附件各1份( 見105金重訴1號卷二第181頁至第182頁)。二、關於犯罪事實二、㈠暨附表一編號2部分   ㈠供述證據:
 ⒈證人蔡佩芸於本案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見103偵344號卷五 第14頁至第15頁、第17頁至第19頁背面)。 ㈡書證部分:
 ⒈證人蔡佩芸102年9月17日出具之授信批覆書、企業戶信用評 等表、徵信報告、智盛公司財務報表分析各1份(見103偵34 4號卷五第16頁至其背面、第17頁至第21頁)。 ⒉第一銀竹南分行103年7月9日一竹南字第7號函附智盛公司98 年至101年底止各年度核貸表、98年10月7日至101年10月24 日之授信批覆書、授信案件批覆書、授信條件變更批覆書、 98年10月15日至101年4月2日之綜合授信契約各1份(見103 偵344號卷六第83頁至第106頁)。
 ⒊第一銀行竹南分行103年2月17日一竹南字第19號函附智盛公 司97年8月至102年7月動撥紀錄、貸款授信餘額表、授信明 細查詢單、98年10月7日至99年11月18日授信批覆書、授信 條件變更批覆書各1份(見103偵344號卷六第107頁至第161 頁)。 




 ⒋第一銀行竹南分行智盛公司徵信資料卷共1宗(外置)。 ⒌第一銀行106年8月4日陳報狀暨狀附債權計算書、借款明細表 各1份(見105金重訴1號卷一第376頁至第377頁、第378頁至 第382頁)。
 ⒍第一銀行竹南分行107年2月7日一竹南字第00026號函1紙(見 105金重訴1號卷二第118頁至第119頁)。  三、關於犯罪事實二、㈠暨附表一編號3部分    ㈠供述證據:  
 ⒈證人謝其文於本案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見103偵344號卷五 第22頁至第23頁背面、103偵344號卷十一第18頁至第19頁背 面)。
 ㈡書證部分:
 ⒈證人謝其文102年9月16日出具之法人金融業務徵信報告暨授 信審核表、智盛公司資料表各1份(見103偵344號卷五第24 頁至第29頁、第29頁背面至第33頁背面)。 ⒉元大銀行竹北分行103年4月11日元竹北字第1030000346號函 附之未收回帳款表、自貸動撥總金額表、自貸案放款資料( 撥款申請書、出口報單、傳票影本、匯款申請書)各1份( 見103偵344號卷六第163頁至第165頁、第188頁至第206頁) 。
 ⒊元大銀行竹北分行103年4月11日元竹北字第1030000346號函 附之智盛公司101年上半年度及100年上半年度、100年度及9 9年度財務報告(見103偵344號卷六第207頁至第243頁)。 ⒋元大銀行106年7月18日陳報債權數額狀暨狀附債權計算書、 匯率表各1份(見105金重訴1號卷一第373頁、第374頁至第3 75頁)。 
 ⒌元大銀行作業服務部107年3月22日元作服字第1070003211號 函暨函附核貸徵信報告暨授信審核表影本各1份(見105金重 訴1號卷二第334頁、第335頁至第352頁)。 ⒍元大銀行107年7月24日刑事陳報狀暨狀附債權計算書、臺灣 銀行106年6月26日匯率表各1份(見105金重訴1號卷三第98 頁、第99頁至第100頁)。     
四、關於犯罪事實二、㈠暨附表一編號4部分    ㈠供述證據:  
 ⒈證人即新光銀行新竹分行金融業務副理劉見興於本案警詢、 偵查中之證述(見103偵344號卷五第52頁至第53頁背面、10 3偵344號卷十一第26頁背面至第29頁背面)。 ㈡書證部分:
 ⒈證人劉見興102年9月11日出具之授信案件批覆書、審核表、 智盛公司100年度產銷量值表、100年度前十大銷貨、進貨客



戶明細、智盛公司101年第1季自編財務報表、聲明書、企業 戶徵信報告各1份(見103偵344號卷五第54頁至第59頁背面 、第60頁至其背面、第61頁至第63頁背面、第64頁至第67頁 背面)。
 ⒉新光銀行業務服務部103年7月8日(103)新光銀業務字第389 7號函暨智盛公司98年至101年間辦理貸款之授信案件批覆書 、授信申請書各1份(見103偵344號卷七第75頁至第83頁背 面)。 
 ⒊新光銀行業務服務部103年1月29日(103)新光銀業務字第22 00號函暨智盛公司98年至101年貸款明細1份(見103偵344號 卷七第84頁至第89頁)。
 ⒋新光銀行業務服務部103年1月29日(103)新光銀業務字第22 00號函附之智盛公司98年8月14日至101年12月18日授信額度 動用申請書、OPTO-VIEW公司商業發票、STAR公司商業發票 、TOP公司商業發票、匯出匯款申請書、出口報單各1份(見 103偵344號卷七第90頁至第178頁)。 ⒌新光銀行智盛公司徵信資料卷共1宗(外置)。 ⒍新光銀行107年1月22日庭呈智盛公司存款抵銷沖償明細表、 支付命令(含確定證明書)影本、債權計算書各1份(見105 金重訴1號卷二第104頁至第108頁)。
 ⒎新光銀行新竹分行107年4月25日新光銀新竹字第1078500764 號函暨函附智盛公司提供業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99、100年 度財務報告各1份(見105金重訴1號卷二第361頁至第362頁 、第363頁至第397頁)。 
 ⒏新光銀行107年7月31日民事陳報狀暨狀附債權計算書各1份( 見105金重訴1號卷三第114頁、第115頁)。    五、關於犯罪事實二、㈠暨附表一編號5部分    ㈠供述證據:  
 ⒈證人林淑麗於本案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見103偵344號卷五 第68頁至第69頁背面、103偵344號卷十一第25頁至第29頁背 面)。
 ㈡書證部分:
 ⒈證人林淑麗102年9月5日出具之智盛公司企業徵信報告、授信 案件企業徵信彙總報告、個別財報(損益表、資產負債表、 現金流量表、財務比率分析表、償還能力計算表)、智盛公 司資料表、100年度前十大銷貨、進貨客戶明細、產銷量值 表、預購設備明細表、財產目錄各1份(見103偵344號卷五 第72頁至第83頁、第84頁至第94頁)。  ⒉華泰銀行103年7月9日(103)華泰總中壢字第06998號函附智 盛公司授信案件相關資料查詢表、101年12月11日至101年12



月19日外幣撥款申請書、匯出匯款申請書、TOP公司傳票、 客戶使用額度查詢、貸款確認書、匯款交易憑證、智盛公司 商業發票(Cunning Joy公司)、出口報單、放款利率表各1 份(見103偵344號卷八第1頁至第21頁)。 ⒊華泰商業銀行103年2月6日(103)華泰總中壢字第01104號函 1份(見103偵344號卷八第23頁)。
 ⒋華泰商業銀行中壢分行智盛公司徵信資料卷共1宗(外置)。  
 ⒌華泰銀行106年3月20日刑事陳報狀暨狀附債權憑證影本各1份 (見105金重訴1號卷一第85頁至其背面、第86頁至其背面) 。 
 ⒍華泰銀行106年7月26日刑事陳報㈠狀暨狀附債權計算書各1份 (見105金重訴1號卷一第370頁至第371頁、第372頁)。 ⒎華泰銀行107年2月21日刑事陳報狀暨狀附核貸徵信報告、批 覆書相關資料各1份(見105金重訴1號卷二第190頁至第191 頁、第192頁至第235頁)      
六、關於犯罪事實二、㈠暨附表一編號6部分    ㈠供述證據:  
 ⒈證人鄭富嘉於本案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見103偵344號卷五 第95頁至第97頁、103偵344號卷十一第28頁至第29頁背面) 。
 ㈡書證部分:
 ⒈證人鄭富嘉102年9月24日出具之永豐銀行竹南分行對智盛公 司授信核貸書、集團徵信調查報告各1份(見103偵344號卷 四第906頁至第926頁)。
 ⒉證人鄭富嘉102年9月24日出具之撥款申請書、匯出匯款申請 書、智盛公司向OPTO-VIEW公司、TOP公司進貨相關文件、傳 真交易指示單各1份(見103偵344號卷五第98頁至第109頁) ⒊永豐銀行竹南分行103年7月18日永豐銀竹南分行(103)字第 5號函、103年2月17日永豐銀竹南分行(103)字第1號函暨 智盛公司98年至101年間申辦動撥貸款之相關資料(申保人 借款資料、不可撤銷信用狀申請書、撥款申請書、99年度至 101年度核貸通知書、99年11月23日至102年1月28日撥款申 請書、匯出匯款申請書、採購發票、採購單、OPTO-VIEW公 司傳票、傳真交易指示單、TOP公司傳票、智盛公司97及98 年損益表、資產負債表、現金流量表、中長期借款分期償還 明細表)各1份(見103偵344號卷八第59頁至第95頁背面、 第158頁至第161頁)。 
 ⒋永豐銀行竹南分行103年4月15日永豐銀竹南分行(103)字第 4號函暨103年4月15日美金匯率1份(見103偵344號卷八第96



頁至第97頁)。 
 ⒌永豐銀行106年7月10日具報債權狀暨狀附債權受償計算書、 債權憑證影本各1份(見105金重訴1號卷一第320頁、第322 頁、第323頁至第332頁)。
 ⒍永豐銀行竹北光明分行107年2月14日永豐銀竹北光明分行字 第1070000005號函1紙(見105金重訴1號卷二第183頁)。 ⒎永豐銀行107年7月16日具報債權狀暨附債權計算書1份(見10 5金重訴1號卷三第96頁、第97頁)。   七、關於犯罪事實二、㈠暨附表一編號7部分    ㈠供述證據:  
 ⒈證人洪東裕於本案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見103偵344號卷五 第110頁至第112頁背面、103偵344號卷十一第45頁至第46頁 背面)。
 ㈡書證部分:
 ⒈證人洪東裕102年8月16日出具之玉山商業銀行對智盛公司整 合資訊查詢結果、授信批覆書、企業徵信報告、徵信報告綜 合評述表、徵信調查報告、財務分析表、現金流量表、個人 徵信報告各1份(103偵344號卷四第851頁至第857頁、第864 頁至第871頁)。
 ⒉玉山銀行新竹分行103年7月22日玉山新竹(企)字第1030722 006號函暨智盛公司98年3月16日至101年4月16日授信申請書 、98年4月16日至101年5月25日核貸通知書、智盛公司98年 至101年度資料表、借存款明細表、前十大進銷貨廠商明細 表、被告甲○○及丁○○之個人資料表、智盛公司98年3月2日營 運計劃書各1份(見103偵344號卷九第1頁至第9頁、第10頁 至第39頁、第40頁至第60頁)。
 ⒊玉山銀行自貸部分智盛公司97年9月17日至101年9月20日新臺 幣授信動撥相關資料(動用申請書、進口放款通知書、交易 憑證)各1份(見103偵344號卷九第61頁至第76頁)。 ⒋玉山銀行自貸部分智盛公司100年月12日至102年1月21日外幣 授信動撥相關資料(動用申請書、發票、匯出匯款申請書、 進出口報單、交易憑證、廠商採購單)各1份(見103偵344 號卷九第77頁至第216頁)。 
 ⒌玉山銀行新竹分行智盛公司徵信資料卷共1宗(外置)。 ⒍玉山銀行106年7月14日刑事陳報狀暨狀附自貸案、聯貸案債 權明細及債權憑證影本各1份(105金重訴1號卷一第337頁、 第338頁至第353頁)。
 ⒎玉山銀行107年2月12日刑事陳報狀1份(見105金重訴1號卷二 第120頁)。
八、關於犯罪事實二、㈠暨附表一編號8部分   



 ㈠供述證據:  
 ⒈證人即台新銀行關東橋分行放款助理徐淳雅於本案警詢中之 證述(見103偵344號卷五第116頁至第117頁背面)。 ㈡書證部分:
 ⒈證人徐淳雅102年9月27日出具之授信審核表、授信條件變更 資料、債權資料明細各1份(見103偵344號卷五第118頁至第 121頁)。
 ⒉台新銀行法金資產管理部103年7月16日台新法資字第1030700 5號函暨智盛公司授信審核表、授信條件變更、智盛公司資 料表、被告甲○○個人資料表、前十大股東明細、101年1至6 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101年6月30日資產負債表、 損益表、101年8月23日聲明書、101上半年度前十大進銷貨 廠商明細各1份(見103偵344號卷十第191頁至第195頁、第1 96頁至第212頁)。 
 ⒊台新銀行法金資產管理部103年4月9日台新法資字第10304001 號函、103年1月27日台新法資字第10301003號函暨智盛公司 102年1月10日動撥申請書、出口報單、發票各1份(見103偵 344號卷十第213頁至第217頁)。
 ⒋台新銀行智盛公司徵信資料卷共1宗(外置)。  ⒌台新銀行106年7月11日刑事陳報狀暨狀附債權計算書、匯率 表各1份(見105金重訴1號卷一第354頁、第355頁至第356頁 )。 
 ⒍台新銀行107年2月12日刑事陳報㈡狀暨狀附智盛公司交易對象 為Cunning JOY公司之101年11月間出口報單影本、智盛公司 提供之財務及經營概況各1份(見105金重訴1號卷二第121頁 至第122頁、第123頁至第128頁)。  ⒎台新銀行107年7月13日刑事陳報㈢狀暨狀附債權計算書各1份 (見105金重訴1號卷三第94頁、第95頁)。   九、關於犯罪事實二、㈠暨附表一編號9部分    ㈠供述證據:  
 ⒈證人即台中銀行平鎮分行撥款專員陳健國於本案警詢、偵查 中之證述(見103偵344號卷五第34頁至第36頁、103偵344號 卷十一第41頁至第42頁背面)。
 ㈡書證部分:
 ⒈證人陳健國102年9月16日出具之101年8月22日授信案件批覆 書、借款人徵信調查報告、授信審查報告及貸放申請書、智 盛公司資料表、100年度前十大銷貨、進貨客戶明細各1份( 見103偵344號卷五第37頁至第38頁背面、第39頁至第45頁、 第46頁至第51頁)。
 ⒉台中銀行平鎮分行103年3月12日中平鎮字第1030000014號函



暨自貸案內容說明、審查部授信案件批覆書、企業授信申請 書、資金用途暨償還來源計劃書各1份(見103偵344號卷七 第1頁至第15頁)。
 ⒊台中銀行107年5月21日民事陳報狀暨狀附債權計算表、授信 案件批覆書及簽擬意見影本各1份(見105金重訴1號卷二第4 60頁至第461頁、第462頁至第482頁)。   十、關於犯罪事實二、㈡暨附表二編號1部分    ㈠供述證據:  
 ⒈證人蔡明志於本案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見103偵344號卷五 第113頁至第115頁、104偵8208號卷第56頁至第60頁、103偵 344號卷十一第42頁背面至第46頁背面、第77頁至第79頁) 。
 ⒉證人即遠雄人壽放款審查人員陳佩君於本案警詢、偵查中之 證述(見103偵344號卷十一第80頁至第81頁背面、第172頁 至第175頁背面)。
 ⒊證人溫小慧於本案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見103偵344號卷十 一第82頁至第83頁背面、第173頁背面至第175頁背面)。 ⒋證人陳健國於本案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見103偵344號卷十 一第41頁至第42頁背面、第44頁背面、第84頁至第85頁背面 )。
 ⒌證人即彰化銀行北新竹分行企金部分帳戶管理員劉自強於本 案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見103偵344號卷十一第65頁至第66 頁背面、第166頁至第167頁)。
 ⒍證人陳佳玟於另案警詢中之證述(見105金重訴1號卷四第22 頁至第24頁)。
 ㈡書證部分:
 ⒈證人蔡明志102年8月6日出具之乙○銀行對智盛公司授信批覆 書、智盛公司100年11月30日聯合授信貸款營運計劃書、智 盛公司聲明書(101年2月)各1份(見103偵344號卷四第749 頁至第753頁、第754頁至第774頁、第812頁)。 ⒉智盛公司四年期新臺幣10億元聯合授信說明書(101年2月) 暨智盛公司99、100年度財務報告、營業稅申報資料各1份( 見103偵344號卷四第813頁至第849頁背面)。 ⒊台中銀行平鎮分行103年3月12日中平鎮字第1030000014號函 附之聯貸案內容說明、審查部授信案件批覆書、智盛公司新 台幣10億元聯合授信案邀請函、智盛公司101年2月四年期新 臺幣10億元聯合授信說明書各1份(見103偵344號卷七第16 頁至第74頁)。
 ⒋乙○銀行債權管理部103年4月14日(103)乙○企債北發字第65 號函暨額度及借款餘額統計表、各項動用明細表、智盛公司



101年4月25日至102年1月17日授信動撥相關資料(動用申請 書、發票明細、統一發票、智盛公司發票、出貨明細)各1 份(見103偵344號卷十第121頁至第124頁、第125頁至第173 頁)。 
 ⒌乙○銀行債權管理部103年7月17日(103)乙○企債北發字第12 0號函暨智盛公司101年2月10日新臺幣10億元聯合授信擬承 作條件建議書、智盛公司101年4月19日承諾書、101年4月12 日函、101年3月22日函各1份(見103偵344號卷十第174頁至 第189頁)。 
 ⒍遠雄人壽105年3月15日遠壽字第1050000474號函暨本院102年 度司促字第4590號支付命令、乙○聯貸案各項金額表各1份( 見103偵344號卷十一第100頁至第104頁)。  ⒎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104年12月24日桃執孝102年助執 字第452號函暨執行清償所得分配表1份(見103偵344號卷十 一第106頁至第116頁)。 
 ⒏上海銀行楊梅分行105年3月10日上楊梅字第10500000065號函 1紙(見103偵344號卷十一第117頁)。 ⒐台中銀行中壢分行105年3月9日中中壢字第1050000028號函暨 放款明細1份(見103偵344號卷十一第118頁至第119頁)。  
 ⒑彰化銀行第三區營運處105年3月15日彰三區字第1050000038 號函暨貸放金額及債權餘額明細表1份(見103偵344號卷十 一第120頁至第121頁)。 
 ⒒乙○銀行105年4月13日陳報狀暨乙○聯貸債權借款餘額統計表 、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590號支付命令、更正裁定、確定 證明書、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102年助執字第452號之 債權計算書各1份(見103偵344號卷十一第144頁至第154頁 )。
 ⒓證人溫小慧105年5月17日出具之上海銀行楊梅分行授信批覆 決議1份(見103偵344號卷十一第176頁)。  ⒔乙○銀行105年9月5日刑事陳報狀暨附101年8月至9月間設定桃 科廠水電系統-高壓設備工程設備之郵件、照片、法務部行 政執行署桃園分署102年助執字第452號資產鑑價報告書、10 5年10月3日刑事陳報狀各1份(見103偵344號卷十一第210頁 至第269頁背面、第296頁)。
 ⒕乙○銀行張美華105年9月22日庭呈之動擔標的物明細、機台照 片1份(見103偵344號卷十一第281頁至第295頁背面)。 ⒖乙○銀行104年3月24日刑事告訴狀附之智盛公司104年4月25日 聯合授信合約、經濟部101年4月26日經授中字第1013031949 0號函、經授(中)動字第105784號動產擔保交易登記證明



書、101年4月25日動產抵押契約、101年4月25日動用申請書 、101年4月30日額度動用通知書(乙項)、乙項聯貸撥款交 易日期查詢畫面、經濟部101年8月16日經授中字第10130341 180號函、經授(中)動字第106364號動產擔保交易登記證 明書、101年8月14日動產抵押契約、101年8月14日動用申請 書、101年8月22日額度動用通知書(乙項)、智盛公司聯貸 撥款交易日期查詢畫面各1份(見104偵8208號卷第10頁至第 39頁、第40頁至第43頁背面、第44頁至第46頁、第47頁至第 50頁背面、第51頁至第53頁)。 
 ⒗台中商業銀行中壢分行智盛公司徵信資料卷共1宗(外置)。  
 ⒘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案名:乙○案卷一、卷二,共2宗 (外置)。  
 ⒙乙○銀行擔保品設定文件卷一、卷二,共2宗(外置)。  ⒚乙○銀行106年7月28日刑事陳報狀暨狀附債權計算書、支付命 令(含確定證明書)影本各1份(見105金重訴1號卷一第357 頁、第358至第368頁)。
 ⒛乙○銀行107年4月19日刑事陳報狀㈡暨狀附借款餘額統計表、 授信審核前後文件附表各1份(見105金重訴1號卷二第358頁 至其背面、第359頁至第360頁)。 
 台中銀行107年5月21日民事陳報狀暨狀附債權計算表、授信 案件批覆書及簽擬意見影本各1份(見105金重訴1號卷二第4 60頁至第461頁、第462頁至第482頁)。 乙○銀行107年6月29日刑事陳報狀㈢暨狀附乙○銀行主辦聯貸案 之101年2月核貸文件1份(見105金重訴1號卷三第50頁、第5 7頁至第73頁)。       
十一、關於犯罪事實二、㈡暨附表二編號2部分    ㈠供述證據:  
 ⒈證人洪東裕於本案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見103偵344號卷五 第110頁至第112頁背面、103偵344號卷十一第45頁至第46頁 背面、一第61頁至第62頁背面)。
 ⒉證人謝其文於本案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見103偵344號卷十 一第18頁至第19頁背面、第69頁至第70頁背面)。 ⒊證人即台灣中小企業銀行竹科分行授信經辦楊東春於本案警 詢、偵查中之證述(見103偵344號卷十一第63頁至第64頁背 面、第90頁至第94頁)。
 ⒋證人即高雄銀行板橋分行放款業務吳奇翰於本案警詢、偵查 中之證述(見103偵344號卷十一第75頁至第76頁背面、第17 1頁至第175頁背面)。
 ⒌證人蔡明志於本案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見103偵344號卷五



第113頁至其背面、103偵344號卷十一第42頁背面、第44頁 背面、第77頁至第79頁)。
 ⒍證人即合作金庫銀行光復分行授信及放款人員李孟縣於本案 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見103偵344號卷十一第71頁至第72頁 背面、第165頁至第167頁)。
 ⒎證人劉自強於本案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見103偵344號卷十 一第65頁至第66頁背面、第166頁至第167頁)。  ㈡書證部分:
 ⒈證人洪東裕102年8月16日出具之玉山銀行對智盛公司整合資 訊查詢結果、授信批覆書、企業徵信報告、徵信報告綜合評 述表、徵信調查報告、財務分析表、現金流量表、個人徵信 報告各1份(見103偵344號卷四第851頁至第871頁)。   ⒉智盛公司購置土地、興建廠房及購置機器設備新臺幣11億8,0 00萬元整聯合授信案聯合授信合約(99年6月28日)、100年 7月22日第一次增補合約、合約修訂對照表各1份(見103偵3 44號卷四第872頁至第904頁)。
 ⒊元大商業銀行竹北分行103年4月11日元竹北字第1030000346 號函暨綜合歸戶查詢、聯合授信案放款資料(撥款通知書、 首次動用通知、動用申請書、續次動用通知、用款憑證明細 、工程款收訖證明書)(103偵344號卷六第166頁至第187頁 )。
 ⒋玉山銀行聯貸部分智盛公司99年7月28日至100年9月23日授信 動撥相關資料(動用申請書、撥款通知書、首次動用通知、 續次動用通知、參貸行撥款核准回覆函、用款憑證明細、工 程款收訖證明書)各1份(見103偵344號卷十第1頁至第14頁 背面)。     
 ⒌玉山銀行聯貸部分智盛公司100年上半年度、101年上半年度 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查核報告、智盛公司96年度至101年度財 務報告、97年1月至101年12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103偵344號卷十第15頁至第32頁、第33頁至第105頁背面、 第106頁至第120頁背面)。 
 ⒍台中銀行中壢分行105年3月31日陳報狀暨聯貸債權明細各1份 (見103偵344號卷十一第128頁至第129頁)。  ⒎彰化銀行第三區營運處105年3月15日彰三區字第1050000038 號函暨貸放金額及債權餘額明細表1份(見103偵344號卷十 一第139頁至第140頁)。  
 ⒏元大銀行105年3月11日民事陳報狀暨債權沖償明細表1份(見 103偵344號卷十一第124頁至第125頁)。  ⒐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竹科分行105年3月14日(105)竹科字第066 號函1紙(見103偵344號卷十一第127頁)。



 ⒑板信銀行金城分行105年3月14日刑事陳報狀1份(見103偵344 號卷十一第130頁)。 
 ⒒高雄銀行板橋分行105年3月11日高銀密板字第1050000007號 函1份(見103偵344號卷十一第132頁)。 ⒓乙○銀行105年3月25日陳報狀暨玉山聯貸債權明細、本院102 年度司票字第304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各1份(見103偵344號 卷十一第133頁至第137頁)。 
 ⒔合作金庫銀行光復分行105年3月15日合金光復字第105000082 7號函1份(見103偵344號卷十一第138頁)。 ⒕玉山銀行105年4月15日陳報狀暨玉山聯貸至104年11月26日之 債權明細、桃園地院105年3月29日桃院豪七105年度司執字 第18333號債權憑證各1份(見103偵344號卷十一第155頁至 第159頁背面)。 
 ⒖台中商業銀行竹南分行智盛公司徵信資料卷共1宗(外置)。 ⒗玉山商業銀行新竹分行智盛公司徵信資料卷共1宗(外置)。 ⒘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案名:玉山銀行案卷一、卷二, 共2宗(外置)。 
 ⒙玉山銀行106年7月14日刑事陳報狀暨狀附自貸案、聯貸案債 權明細及債權憑證影本各1份(105金重訴1號卷一第337頁、 第338頁至第353頁)。 
 ⒚玉山銀行107年2月12日刑事陳報狀1份(見105金重訴1號卷二 第120頁)。   
 ⒛元大銀行作業服務部107年3月22日元作服字第1070003211號 函暨函附核貸徵信報告暨授信審核表影本各1份(見105金重 訴1號卷二第334頁、第335頁至第352頁)。 玉山銀行107年4月12日刑事陳報狀暨狀附聯貸債權明細表1份 (105金重訴1號卷二第356頁、第357頁)。 台中銀行107年5月21日民事陳報狀暨狀附債權計算表、授信 案件批覆書及簽擬意見影本各1份(見105金重訴1號卷二第4 60頁至第461頁、第462頁至第482頁)。 乙○銀行107年6月29日刑事陳報狀㈢暨狀附玉山商業銀行主辦 聯貸案之99年6月核貸文件1份(見105金重訴1號卷三第50頁 、第51頁至第56頁)。
 玉山銀行107年7月24日刑事陳報狀暨狀附行政執行署桃園分 署執行清償所得分配表各1份(見105金重訴1號卷三第101頁 、第102頁至第113頁)。
 台中銀行110年5月14日刑事陳報狀1份(見金重訴更一卷二第 47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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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智盛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