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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161號
PCDV,106,重訴,161,2018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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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之事實外,應先由原告就其主張此項事實,負舉證之責 任,必須證明其為真實後,被告於其抗辯事實,始應負證明 之責任,此為舉證責任分擔之原則(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 917號、43年臺上字第377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反訴原告 主張反訴原告於104、105年間向反訴被告購得之鋁材,包含 材質為GM145(即GM145H18)、A52S(即A52S H32)、GM55 (即GM55 H38)之鋁材有瑕疵,致反訴原告遭客訴而生財產 上損失之金額高達7,728,979日圓之事實,既為反訴被告所 否認,是反訴原告自應就此積極有利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㈡證人即反訴原告員工(從事業務工作)陳明洲固結證稱:「 (反訴被告訴訟代理人:有關鋁材平整度,你們向飯田購買 鋁材時有無約定允收或拒收的標準?)有。飯田和原廠提供 給我們的納入式樣書有規範。」、「(反訴被告訴訟代理人 :距邊100MM不良之事項,你們向飯田購買鋁材時有無約定 允收或拒收的標準?)有。納入式樣書有規範。」等語(見 本院卷一第450頁),惟與證人即反訴原告員工(從事業務 工作,自106年4月26日起從事品管工作)黃木村所結證:「 據我所知,不是所有的材料都有納入式樣書。(法官:就瑕 疵的部分,剛才問到的平整度不良、鋁粉太厚、距邊100mm 等瑕疵,究竟瑕疵有幾種?鋁粉太厚與距邊100mm算是一種 瑕疵還是兩種瑕疵?)瑕疵只有兩種(平整度不良與鋁粉太 厚),距邊100mm是指鋁粉太厚的位置,不是瑕疵。(反訴 原告訴訟代理人:證人陳明洲有提到納入式樣書,請問這個 反訴被告交付給鈦貿的鋁材,反訴被告是不是都有提供納入 式樣書?)據我所知,不是所有的材料都有納入式樣書。( 反訴原告訴訟代理人:本案一開始提示的被證3到被證8的照 片所示的鋁材,反訴被告是否有提供納入式樣書?)第154 頁的前三個GM145 H18沒有提供納入式樣書。第四項GM55 H3 8,這個有納入式樣書。第五項TX61 T6、第六項A52S H32, 我印象中沒有納入式樣書。(反訴原告訴訟代理人:就第四 項GM55 H38納入式樣書,反訴被告提供的鋁材有沒有符合納 入式樣書的標準?)需要再看過納入式樣書來確認(證人請 求看證人自己帶來的筆電再回答,法官准許)就第四項GM55 H38的部分,提供的鋁材在式樣書裡面沒有針對外觀有特別 的規範,所以大家對這個定義就各說各話,因為其實我們在 式樣書裡面有一個重點就是當所有遇到問題的時候,鈦貿跟 UACJ原廠需要立即的去討論這個問題,而且不能有任何遲延 ,意思就是說這個東西外觀的部分是各說各話的部分,沒有 被清楚的定義在式樣書內。」等語(見本院卷二第40頁、第 44-45頁)不符,且依證人黃木村之證詞,亦僅第四項GM55



H38的部分反訴被告有提供納入式樣書,而反訴被告提供的 鋁材在式樣書裡面沒有針對外觀有特別的規範,所以大家對 這個定義就各說各話,沒有被清楚的定義在式樣書內,自難 依反訴被告提供之納入式樣書來判別反訴被告提供之第四項 GM 55 H38的部分的鋁材是否有與該納入式樣書不符之瑕疵 。
㈢依反訴原告提出之書證即進料品質異常回饋單、裝箱單(PAC KING LIST)、商業發票(COMMERCIAL INVOICE)、鋁材實物之 照片(見本院卷一第189-289頁)之作成過程,反訴被告均 未參與,且係反訴原告處理反訴原告之客戶投訴所得之資料 ,從未經反訴被告確認。另依反訴原告提出之被告與臺灣飯 田閻家賢E-mail往來紀錄、客訴不良平整度(2,609KGS)、客 訴不良平整度(3,959KGS)、客訴不良平整度(4,215KGS)、客 訴不良鋁粉太厚(2,369KGS)、客訴不良日本實際100MM不良 、客訴不良平整度(881KGS)、折讓證明單與銷貨退回單、銷 貨明細表、EMAIL往返資料(見本院卷一第117-125頁、第18 9-289頁、第390-441頁、第442頁、本院卷二第23-27頁)所 示,亦係反訴原告處理反訴原告之客戶投訴所得之資料及反 訴原告與台灣飯田公司閻家賢E-mail往來資料,均不足以證 明反訴原告於104、105年間向反訴被告購得之鋁材,包含材 質為GM145(即GM145H18)、A52S(即A52S H32)、GM55( 即GM55 H38)之鋁材有反訴原告所稱「平整度不良」、「鋁 粉太厚」、「距邊100MM不良」等瑕疵。更何況反訴原告自 承上列鋁材反訴原告並未驗收就將上列鋁材送交反訴原告之 客戶,經由客戶端之客訴,始造成反訴原告遭客訴而生財產 上損失之金額高達7,728,979日圓,尚難認上列鋁材於反訴 被告交付反訴原告時即有反訴原告客戶所稱之瑕疵(即平整 度不良、鋁粉太厚等瑕疵)。此外,反訴原告復未能提出其 他積極之證據供本院審酌,自難逕認反訴原告於104、105年 間向反訴被告購得之鋁材,包含材質為GM145(即GM145 H18 )、A52S(即A52S H32)、GM55(即GM55 H38)之鋁材有何 瑕疵。是反訴原告主張反訴原告於104、105年間向反訴被告 購得之鋁材,包含材質為GM145(即GM145H18)、A52S(即 A52S H32)、GM55(即GM55 H38)之鋁材有瑕疵,致反訴原 告遭客訴而生財產上損失之金額高達7,728,979日圓等語, 即屬無據。
五、從而,反訴原告依民法第360條、第227條準用第226條規定 ,請求反訴被告給付日幣7,728,979元,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反訴原告之反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 ,應併予駁回。




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本 院審酌後,認對於判決結果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 指明。
肆、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反訴 原告之反訴為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需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勿逕送上級法院)。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無庸命補正,逕為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冠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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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鈦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州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飯田輕金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