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製作之威尼公司未來三年獲利試算表、威尼公司致股東信 函、威尼公司簡介、工商時報102 年3 月21日刊登「威尼公 司4K2K電視創新掛帥」報導、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香港事務局 商務組104 年5 月20日台港(商組)字第1040150980號函、 威尼公司103 年股東常會議事錄及威尼公司、境外公司Cent ral Plus LTD .之財務報表、被告製作之「致威尼公司全體 股東」信函、威尼公司103 年股東臨時會議事手冊、威尼公 司103 年第1 次現金增資認股繳款通知書、104 年度第1 次 現金增資認股繳款書、威尼公司玉山銀行存摺內頁影本、威 尼公司103 年7 月31日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被告電腦內相 關資料、威尼公司104 年股東常會議事錄暨威尼公司103 年 度財務報表、威尼公司104 年第1 次現金增資認購繳款書、 玉山銀行存匯中心104 年5 月11日玉山櫃(存)字第104042 0063號函及所附交易明細表、威尼公司104 年辦理現金增資 股東繳款明細、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104 年2 月11 日北區國稅中和營字第1040470915號函及所附威尼公司101 年、102 年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各1 份在卷可參 (見調查局卷【證據2 至22】第56至68頁,調查局卷【證據 13至27】第43至49頁反面、第50至64頁,偵卷二㈠第16至17 、31至49、82、84至86、106 至108 頁,偵卷二㈡第47頁反 面至55頁、第72之1 、98、143 、182 、412 至419 頁反面 ,偵卷二㈢第13至14頁反面)。是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至起訴書雖記載威尼公司股東於103 年度現金增資時所認購 之股款共計3,000 萬元等語,然被告於調詢中供稱:依照威 尼公司103 年增資股東繳納名冊表,當時股東會認購未滿部 分是由我補足,經過我檢視該份股東繳納表,我確認我認購 349 萬3,750 元,剩餘2,650 萬6,250 元則是由其他股東認 購等語(見偵卷二㈡第237 頁反面),參以前開威尼公司10 3 年度股東繳納名冊,被告確實認購該次現金增資其中27萬 9,500 股,並以現金繳納股款349 萬3,750 元,是威尼公司 於103 年度現金增資過程中自其他威尼公司股東所詐得之股 款總數應為2,650 萬6,250 元,起訴書此部分記載容有誤會 ,應予更正明。
②被告雖於威尼公司簡介記載其成立於98年初,曾取得友達、 華映、奇美電子授權經銷商資格,於100 年間即開始顯示器 晶片技術開發,其研發團隊包括汪承賢等人云云,然詠聲資 訊股份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蕭賀謙於偵查中證稱:98年間我 和友人吳吉豐合夥在中和地區開設詠聲資訊公司,由吳吉豐 妻子吳雨蓁掛名擔任負責人,主要負責收購手機,再銷售給 盤商及通訊行的業務,之後我認識一位也是在做通訊行的男
子黃松憲,當時因為我有承接到台中新生活直銷業者有代開 門號的需求,所以黃松憲才介紹黃泓威給我認識,之後我才 認識黃泓威這個人,大約在99年3 月間,因為我原本經營的 詠聲資訊公司業績不好,所以也準備要收起來,當時黃松憲 在板橋地區要開設一家通訊行,所以找我和黃泓威一起合夥 ,因此我們將詠聲資訊公司移轉登記成為威尼國際有限公司 ,並將營業處所移轉到黃松憲在新北市○○區○○路000 號 開設的通訊行,招牌則掛上「威尼通訊」,由黃泓威和黃君 逸兩人經營,但在此之前,詠聲公司就只是很單純的經營電 話交友和手機收購業務,並沒有經營面板業務,也從來沒有 取得友達及華映公司的任何經銷商資格,與這兩間公司也沒 有過業務往來,我不知道威尼公司的簡介為何會這樣寫;我 知道威尼公司一直都沒什麼利潤,還經常虧損等語(見偵卷 二㈡第21至24、28至30頁),又證人汪承賢於偵查中證稱: 103 年間威尼公司要舉辦4K2K電視產品發表會,在此之前黃 泓威曾向我表示希望我掛名威尼公司技術長,但當時我個人 已經有經營富信高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也是代理銷售3C產 品,因涉及我個人聲譽,所以我明確表態不願意擔任此職務 ,也沒有領取威尼公司的薪資;我從來沒有擔任過威尼公司 的研發部副總,而且他請我擔任威尼公司技術長時,我也回 絕,而且我的學歷也不是澳洲昆士蘭電機所。另外他提到洪 傳家的學經歷中,AOC 就是硬體廠商,不會有軟體部門,而 且AOC 的部門頭銜都是「長」字輩,沒有經理職稱,彭震榮 的經歷精威科技公司也沒有經理職稱,所以這些經歷資料都 是虛構出來的等語(見偵卷二㈢第319 至323 頁),其於本 院審理中亦明確證稱:威尼公司和富信高登科技公司沒有任 何合作,我也不認識簡介上的洪傳家、杜翰屏、張德安、彭 振榮這四個人等語(見本院金訴卷四第14至17頁),另證人 即曾任威尼公司副總經理黃志德於偵查中證稱:就我所知, 威尼公司只有4 名員工,分別是總經理黃泓威、副總經理我 本人,會計小姐及助理,威尼公司的營業項目主要是買賣液 晶顯示器,威尼公司並沒有從事研發、製造業務。我在103 年1 月間進入威尼公司後,只知道董事長黃泓威的弟弟黃君 逸,但公司簡介資料所載的「董監事資料」、「經營團隊」 及「研發團隊」中除了黃君逸以外的其他人,我從未見過也 未曾聽過這些人的姓名;威尼公司的辦公室只有4 個員工座 位和1 個獨立隔間的總經理黃泓威的座位,我至威尼公司任 職後,除了我、會計小姐和助理外,沒有看過員工座位有其 他人出現,也沒有聽過威尼公司有簡介所載的這些部門或主 管等語(見偵卷二㈡第32至40頁、第57至64頁反面),足認
威尼公司之前身為詠聲資訊公司,而詠聲資訊公司係以販售 手機為其主要營業項目,且該公司在98年間並未曾與友達、 華映公司有任何業務往來,且證人汪承賢亦未曾擔任威尼公 司研發部任何職位,證人黃志德於威尼公司任職之期間亦未 曾見過任何威尼公司簡介上所記載之研發團隊等相關人員, 是威尼公司實際上並未取得其所宣稱之面板經銷商資格,並 未設置相關研發人員,亦未曾進行顯示器晶片技術開發,其 公司簡介所載之相關研發團隊、經營團隊之姓名及履歷等內 容,均屬虛偽不實。
③證人即威尼公司總經理助理高婉宜於偵查中證稱:我從102 年2 月到威尼公司上班,威尼公司負責人是黃泓威,但掛名 負責人是黃君逸,威尼公司沒有分設部門,除了老闆黃泓威 外,還有我、會計江怡慧、黃泓威的妹妹黃若靈等3 人,我 負責出納業務、跑銀行與薪資匯款,江怡慧負記帳,黃若靈 的業務狀況我不清楚,就我所知,威尼公司主要營業項目是 手機買賣、顯示器面板銷售等業務,另外還有黃君逸經營的 通訊行;威尼公司在臺灣沒有實際從事面板、晶片的業務, 我沒有聽過東莞新世代家電,我不知道威尼公司在102 年財 報上為什麼有資產1 億9,000 萬元,威尼公司在臺灣沒有收 入,威尼公司營運的費用都是靠黃泓威拿錢回來,我不知道 公司有無實際營運等語(見偵卷二㈡第221 至225 頁反面、 第243 至250 頁);又證人即曾任威尼公司會計蔡佩君於偵 查中證稱:我是從102 年10下旬進入威尼公司任職,103 年 2 月中離職,我是看人力銀行網頁後投遞履歷應徵進去,我 主要負責製作威尼公司的傳票,包括通訊行販賣手機的發票 、人事庶務支出及租金等,當時我的薪水含勞健保是每月2 萬8,000 元,但威尼公司一直沒有準時發薪資給我,有時候 秘書高婉宜又要我代墊一些公司支出,所以我覺得這間公司 不是很穩定,因此我才做幾個月就離職;威尼公司內帳都是 由我製作,就我所製作的帳目顯示,威尼公司一直處於虧損 狀態,所以威尼公司常常有付不出錢來的狀況,例如有一次 高婉宜要求我代墊6,000 元的報關費用,但威尼公司又沒有 出口貨品,所以我覺得很奇怪;我做威尼公司的內帳只有黃 君逸通訊行門市的帳,每月大約差不多營收10萬元,大部分 都是虧損,我覺得這間公司很奇怪,所以才會做3 個多月就 離職等語(見偵卷二㈡第66至69、94至96頁反面);另證人 即曾任威尼公司會計邱麗瑜於偵查中證稱:我在103 年3 月 間進入威尼公司,任職約3 個月後,在103 年6 月間離職, 威尼公司是個小公司,聘請4 位女性員工及老闆黃泓威,共 5 人而已,並沒有完整的組織架構,公司實際負責人黃泓威
自己擔任總經理,也很少進辦公室,平均1 週約1 、2 次, 時間也不固定,他很少直接交代我們員工業務,都是直接交 代秘書高婉宜,我平常都是聽秘書高婉宜的指示處理行政工 作,我覺得威尼公司的營運狀況不正常,所以在威尼公司短 暫任職後就選擇離開,就我所知威尼公司的營業項目在臺灣 是銷售手機為主;我有問高婉宜威尼公司是否在大陸地區真 的有生產面板的工廠,高婉宜說這是對外宣稱的說法,實際 上威尼公司並沒有真的生產面板,只是代理面板,甚至後來 到103 年5 、6 月間威尼公司都沒有關於股東會中發表的該 款電視的相關型錄、價目等資料,也讓我覺得威尼公司應該 是一間不正常的公司,恐怕沒有實際經營所宣稱的營業項目 ;就我所知,我於103 年至6 月間於威尼公司擔任會計時, 就是收取威尼通訊行的憑證作帳成為威尼公司營收的一部分 ,但當時損益狀況根本是虧損狀態,黃泓威在103 年的股東 會中對與會股東宣布威尼公司海外的獲利是賺錢,與威尼公 司虧損相抵之後,威尼公司仍有盈餘;就我所知威尼公司國 內的營運能力不好,我在威尼公司內部沒有見過任何公司幹 部負責海外公司的管理及營運;我覺得疑點重重,才會在任 職不久後就趕快離職,因為我也擔心會有法律責任的問題等 語(見偵卷二㈡第98至104 頁反面、第125 至130 頁);再 者,證人即威尼公司會計江怡慧於偵查中證稱:威尼公司沒 有從事科技產業的研發、修繕,單純只是販賣手機,威尼公 司的內帳財務報表是由我製作,外帳的財務報表都是給會計 師製作,至於境外公司的財務報表都是由黃泓威指示我製作 ,這些都是虛假的;就我自會計上的認識,販售或生產4K晶 片都會有進、銷項的發票,但我處理的內帳及將發票交給會 計師處理的會計帳,都沒有相關的科目,所以就會計上來看 ,威尼公司應該沒有販售及生產4K晶片,我所製作的威尼公 司內帳是正確的,年度營收就是不到500 萬,另外黃泓威指 示我製作的合併營收、損益表等報表,任何數字都是虛假的 等語(見偵卷二㈡第166 至171 頁反面、第193 至198 頁) 。由上開威尼公司員工高婉宜、蔡佩君、邱麗瑜、江怡慧之 證述內容,再參以前開威尼公司財務報表、威尼公司101 年 度、102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資產負債表等資 料,可知威尼公司實際上員工僅寥寥數人,並無任何設備、 廠房可供生產任何產品,該公司在國內實際從事的經營項目 為威尼通訊行之手機買賣,營收來源僅為「威尼通訊」,每 月營業額僅約10萬元,並未從事相關面板、晶片之研發或生 產,亦無相關面板、晶片入出貨之會計憑證,威尼公司在大 陸地區亦無相關的面板工廠或研發部門,且該公司於國內之
營運狀態入不敷出,經常為虧損狀態,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亦 自承其指示威尼公司會計人員所製作境外公司財務報表及相 關合併報表等文件均為虛假不實,已如前述,是依照威尼公 司之財務狀況及營運情形觀之,威尼公司實際上客觀上並無 從事被告所宣稱之研發、生產4K2K顯示器控制晶片之能力。 ④被告雖辯稱威尼公司所生產、研發之顯示器已在臺灣通過商 品檢驗,並提出相關商品檢驗證書云云,然證人即威尼公司 客座講師王清山於偵查中證稱:我擔任威尼公司客座講師主 要負責介紹威尼公司市場面板趨勢分析、產品優勢、現狀與 未來展望等內容,我平均每月大約4 至8 場,我出席的場合 都是要召募投資威尼公司股東的產品說明會,演講所使用之 資料都是黃泓威所提供,我事後知道威尼公司根本沒有投入 生產說明會使用的簡報檔上所提及「4K2K高解析度影響顯示 IC,且有生產製作影像顯示IC、高解析度顯示模組及電視螢 幕」等產品等語(見偵卷二㈢第295 至298 頁),且證人汪 承賢於偵查中證稱:103 年威尼公司要舉辦4K2K電視發表會 時邀請我參加,希望我掛名威尼公司技術長,我明確表態不 願意擔任此職務,黃泓威在發表會時卻直接向民眾表示我為 威尼公司技術長,我當場也相當錯愕,我揮手表示我並非威 尼公司技術長,但我不確定台下每個與會者都有發現我的舉 動,所以該場發表會我向與會者大概說明4K2K技術,進行約 10分鐘後即逕行離去;當時發表會到達會場,看到擺放的產 品照片錯誤,而且標示的29吋:9WQHD 顯示器規格也錯誤, 這項產品的規格是2560*1080 畫素,但他在會場卻將規格寫 成2560*1440 畫素,我馬上向黃泓威提出質疑,但他只向我 表示要我先幫忙上台介紹一下29吋高畫質螢幕及upscaling 技術,而且我一上台後,他向在場與會人員介紹我是威尼公 司技術長,我當場就知道與會的根本不是中小盤商,而是股 東,所以我覺得有異,便趕緊將技術介紹一下,站台約10分 鐘即離去;就我所知,威尼公司並無研發部門,因為成立研 發部門動輒上億元,威尼公司並沒有自行研發的能力;103 年4 月間黃泓威曾經向我借用富信高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 採購的29吋高畫質螢幕作為產品發表會的展示機種,並請我 替威尼公司在4K2K電視產品發表會站台,我同年9 月間,黃 泓威找我合作4K2K電視產品在臺灣的銷售通路,我便帶著黃 泓威赴大陸東莞認識供應商洲洋電子實業公司,並打算先下 單10台29吋21:9WQHD 顯示器高畫質螢幕用來通過臺灣BSMI 商檢,但自此之後黃泓威就沒有再下單購入29吋高畫質螢幕 ,104 年3 月間,黃泓威向我表示欲下單154 台50吋4K2K電 視,我當時表示如果不透過富信高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轉
,可以加快威尼公司的電視產品上市流程,所以我請黃泓威 直接找創惟公司接洽,後來在104 年5 月初聽創惟公司的供 應商表示,最後只出了8 台50吋4K2K電視;我現在回想起來 黃泓威下單10台29吋21:9WQHD 顯示器高畫質螢幕的目的應 該是為了要誘導投資人,讓投資人相信威尼公司確實有生產 4K2K相關產品;威尼公司根本沒有自行研發IC晶片技術及能 力,而且4K2K電視目前只有50吋產品,並沒有55吋的產品, 黃泓威實際上自104 年5 月止,總共只進了8 台50吋4K2K電 視,根本沒有如他在今週刊103 年3 月份報導文章中所述的 3,000 台,至於報導中黃泓威提到日本及韓國的訂單,實際 上是富信高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訂單數量,並非威尼公司 所有,而富信高登股份有限公司與威尼公司完全沒有業務往 來,這邊報導中的照片和內容是黃泓威自行提供給記者,我 從來沒有看過這篇報導;就我所知,威尼公司在大陸沒有生 產及銷售面板,而且我也不曾聽黃泓威提過威尼公司有研發 或生產超高解析度影像顯示IC等相關產品,另外我有許多在 電子業界的朋友,大家也不曾聽過威尼公司有面板工廠,加 上我對面板業界非常熟悉,會替歐洲廠商尋找面板供應商, 從沒聽說過威尼公司在大陸有面板廠,若威尼公司真的有面 板廠,黃泓威及其公司大可自行製造高畫質電視,不須透過 我向大陸供應商購買;另外威尼公司不具有超高解析度影像 顯示IC研發能力,目前臺灣有這樣研發能力的公司僅有晨星 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聯詠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等不超過 5 家公司,因為若要研發或生產超高解析度影響顯示IC,光是 研發人員數量就須超過百人,以威尼公司的員工人數僅個位 數這樣的規模,不可能具備研發或生產超高解析度影像顯示 IC相關產品的條件等語(見偵卷二㈡第319至323頁),其於 本院審理中亦證稱:被告是用威尼公司想跟我們的富信高登 公司合作,在黃泓威邀請我去發表會前,被告是跟我借富信 高登公司29吋高畫質螢幕作為產品發表會的展示機種,我過 去產品發表會是要說明4K2K這個技術可行,但我沒有說明是 哪個公司擁有這項技術,我只是單純解釋技術,我們之後也 很少跟黃泓威就4K2K技術有業務往來,因為這個技術被奇美 公司併購,所以後來4K2K電視是奇美推出;被告有跟大陸的 供應商下單10台高畫質螢幕,並且送到臺灣電檢,送商品電 檢的目的是要在臺灣販售,證明臺灣的NCC 確認這樣產品是 合格安全,在臺灣市面上才可以販售,但擁有商檢證書和擁 有技術是兩件事情。我知道韓國的ZALMAN 和日商的UnitCom 兩間公司,他們有來拜訪過威尼公司,這兩間公司都是品牌 商,但他們後來沒有針對4K2K的液晶面板跟威尼公司合作,
韓國的ZALMAN和日商的UnitCom公司有4K2K 產品,產品技術 來源應該是臺灣的瑞軒科技;在產品發表會當時,國內是友 達、奇美有4K2K的技術,如果這些公司有跟威尼公司合作, 威尼公司才有可能擁有4K2K高解析度影像顯示IC技術,但威 尼公司的研發部門要自行研發出4K 2K 高解析度影像IC要很 久,應該要燒非常多錢,通常有這樣的技術研發部門都是大 公司或上市公司居多,至少需要10人至20人專門做這一塊等 語(見本院金訴卷四第7 至19頁)。由上開證人王清山、汪 承賢之證述可知,被告於產品發表會上所展示之產品並非被 告所宣稱威尼公司自行生產、研發之顯示器,該公司亦無實 際生產或研發4K2K顯示器或晶片技術,且威尼公司於事實欄 一㈠⒈、⒉所示之時間,係分別透過虛偽增資之方式虛增威 尼公司之資本額,業經本院認定如前,足認被告提供予工商 時報、今週刊媒體刊登威尼公司相關報導所載之內容均屬不 實,參以威尼公司員工規模僅數人,且該公司財務狀況多年 虧損之狀態,威尼公司於數年內亦無實際生產或研發4K2K高 解析度影像顯示IC技術之可能,縱使被告辯稱其產品已通過 檢驗,並提出商品檢驗證明書,然威尼公司實際上仍並未擁 有被告對外宣稱之超高解析度顯示器之IC晶片技術,應無疑 問。是被告前開所辯,顯與事實不符,實無足採。 ⑤綜上,威尼公司實收資本額及營運規模客觀上顯然不足以研 發屬於高科技之面板產業,且被告於偵查中曾坦承詐欺犯行 ,並供稱威尼公司實際營運狀況並無獲利,其提供予股東會 之相關資料記載獲利均為不實,且威尼公司在102 年即裁撤 研發部門等語(見偵卷二㈡第450 至451 頁,偵卷二㈣第18 頁),則被告明知威尼公司並未實際研發、生產4K2K顯示器 控制晶片,竟仍透過購買工商時報廣告、接受今週刊等媒體 專訪之方式,佯稱威尼公司已研發出4K2K高解析度影像顯示 IC技術,且已接受國際大廠之訂單,製造該公司目前獲利良 好之假象,再透過不知情之會計人員編製不實之財務報表、 損益獲利分析資料,並陸續將相關不實資訊提供予威尼公司 股東,致使附表三所示之威尼公司股東均陷於錯誤,而同意 認購附表三所示之威尼公司103 年度及104 年度現金增資股 票,自係以欺罔之手段訛詐各該股東認購增資股票,洵堪認 定,是被告辯稱其無詐欺之行為云云,要無可採。 ㈡事實欄二㈠、㈢部分,業據被告黃泓威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 諱(見本院金重訴緝字第397 頁),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張 秀菊、張怡章於偵查中之供述、證人張家興、證人即鴻圖公 司登記負責人林冠昇、證人即翔億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黃文 昀、證人即鴻圖公司員工葉詩昀於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利
鴻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吳思儀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情 節大致相符(見調查局卷【證據一至二】第1 至9 頁反面、 第55至64頁反面、第227 至232 、286 至289 頁,偵卷四㈠ 第244 頁反面至第245 頁反面、第252 頁反面第260 頁反面 至261 頁、第279 至280 、281 至282 頁,偵卷四㈡第39至 43頁、第44至48頁反面、108 至110 頁,本院金重訴緝卷三 第127 至131 頁),復有利鴻會計師事務所102 年9 月25日 鴻圖公司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利鴻會計師事務所103 年 4 月22日鴻圖公司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鴻圖公司102 年10月4 日變更登記表、鴻圖公司102 年9 月25日董事會議 事錄、簽到簿、股東同意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鴻圖公司 103 年5 月12日公司變更登記表、鴻圖公司103 年4 月15日 董事會議事錄、簽到簿、股東臨時會議事錄、鴻圖公司試算 表、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鴻圖公司臺灣企銀存 摺、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鴻圖欣業股 東資料光碟之股東名冊、翔億會計師事務所102 年11月15日 大根公司會計師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利鴻會計師事務所 103 年8 月6 日大根公司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大根公 司102 年11月21日變更登記表、大根公司102 年11月8 日董 事會議事錄、簽到簿、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大根公司103 年 8 月13日變更登記表、103 年8 月1 日董事會議事錄、簽到 簿、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大根公司試算表、股東繳納股款明 細表、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臺灣企銀 存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雙和分行104 年8 月10日104 雙和字 第101 號函附之林冠昇臺灣中小企銀帳戶交易明細、臺灣中 小企業銀行雙和分行104 年7 月24日104 雙和字第94號函附 之林冠昇、楊載牧臺灣中小企銀帳戶轉帳傳票及匯款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04 年7 月14日104 忠法查 密字第19927 號書函暨檢附楊載牧、李昭萃開戶資料、交易 明細、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雙和分行104 年6 月4 日104 雙和 字第68號函附鴻圖公司、大根公司臺灣中小企銀帳戶交易明 細及開戶資料、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雙和分行104 年6 月11日 104 雙和字第73號函附之鴻圖公司、大根公司臺灣中小企銀 帳戶轉帳收支傳票、證人林冠昇103 年4 月21日簽發之借據 、證人張秀菊103 年8 月5 日簽發之借據各1 份在卷可查( 見調查局卷【證據一至二】第13至14頁反面、第15至16頁反 面、第238 頁至反面、第239 至243 頁反面,調查局卷【證 據三至十七】第196 至200 、210 至214 、216 至220 、23 3 至241 頁,調查局卷【證據十八至三十第153 至165 頁反 面,偵卷四㈠第196 至197 、203 至204 頁反面第214 至21
5 頁反面、第224 至225 、2631之、264 頁),足認被告前 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㈢事實欄二㈡部分:
⒈訊據被告固坦承非法發行鴻圖公司虛偽增資之股票,並將上 開印製之現金增資股票共2,296 張以每股5 元之價格分批販 售予證人程駿傑之行為,惟矢口否認有何共同買賣證券詐偽 罪之犯行,辯稱:當時是因為程駿傑有資金,而我需要資金 ,我才將這些股票轉讓給程駿傑,我製作這些資料雖然有部 分不實在,但有些是實在的,我也只是要提供給程駿傑,希 望他可以投資公司,我有找到合作的馬達工廠,我有把工廠 的資料給程駿傑,我完全不知道程駿傑有在對外銷售,我沒 有詐欺投資人的意圖云云。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稱:被告對 於程駿傑對外販售鴻圖公司股票乙事完全不知情,被告係經 由陳文彬交給程駿傑鴻圖公司之股票,其販售予程駿傑之股 票金額為每股7 至10元不等,與程駿傑在外銷售係以每股59 元搭售每股29元販售予不特定投資人之價格明顯不同,程駿 傑所獲得之利潤與被告之獲利差距過大,顯不合常理,難認 被告與程駿傑有何犯意聯絡;又卷內亦無積極證據可證明被 告有另行販售鴻圖公司股票予不特定人之行為,被告將鴻圖 公司股票出售予程駿傑並非以公開招募之方式出售,是被告 所為不該當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 項、第171 條第1 項之罪 等語為被告辯護。經查:
①被告於103 年6 月間,指示威尼公司員工高婉宜委託華泰商 業銀行信託部簽證,並印製每股面額10元、每張1,000 股之 鴻圖公司增資股實體股票5,500 張(資本額5,500 萬元)及 鴻圖公司不定額股增資股實體股票4 張(資本額4,500 萬元 ),共計發行股票1 億元,被告再與程駿傑協議由程駿傑以 每股5 元之不等價格分批向被告購買鴻圖公司股票。被告另 製作鴻圖公司營運計劃書、公司簡介及產品說明會簡報,內 容稱「鴻圖公司於99年間曾接獲某廠商之鏡頭模組組裝訂單 、101 年間成立由技術長黃志德領導之5 人研發團隊,負責 研發音圈馬達產品、102 年間公司研發成功鏡頭用之音圈馬 達並小量試產」等營造鴻圖公司具有研發新產品自動對焦音 圈馬達及鏡頭模組產品及技術且已試產等內容,並將上開鴻 圖公司之營運計劃書、公司簡介、產品說明會簡報等文件交 予不知情之陳文彬轉交程駿傑。被告再於103 年8 月14日, 支付報酬購買工商時報及先探雜誌廣告等置入性行銷報導稱 :鴻圖公司具有工研院博士及專家背景之技術團隊,公司研 發之自動對焦音圈馬達等產品已應用於800 萬以上高畫素智 慧型手機之自動對焦鏡頭模組,也開發1,300 萬畫數鏡頭模
組搭配使用之產品等內容,再指示不知情之鴻圖公司員工連 偉成出席程駿傑所舉辦之「產品說明會」、「法人說明會」 ,並指示連偉成依據被告製作之前開內容產品說明簡報資料 ,在會中向與會之不特定投資人公開介紹前開各項內容之鴻 圖公司簡介資料、產品說明及預估財務報表,致使附表四所 示之投資人因而以每股59元、29元之價格購買鴻圖公司之股 票,並支付股票價金,程駿傑透過旗下盤商共出售鴻圖公司 2,296 張(仟股)股票予附表四所示之投資人,程駿傑因而 獲取股款共計1 億618 萬9,900 元,被告則獲得其中1,148 萬元(以每股5 元計算)等情,業據被告於偵查中及本院審 理中坦承不諱(見偵卷四㈠第78至86頁、偵卷四㈡第111 至 112 頁,本院金重訴緝卷第397 至400 頁),核與證人程駿 傑、陳文彬、證人即鴻圖公司員工葉詩昀、高婉宜、連偉成 於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告訴人羅文智於偵查中之證述、證 人即被害人李燕樺、周明諒、劉長誠、趙如虹於調詢中之證 述情節大致相符(見調查局卷【證據一至二】第79至83頁反 面、第94至101 頁反面、第255 至1 至257 頁、第379 至38 3 頁、第443 之1 至第445 頁、第437 至1 至440 頁,偵卷 四㈠第6 至7 頁、第245 頁反面至第247 頁、第247 至248 頁、第249 至254 頁反面,偵卷四㈡第115 至117 頁,他卷 一第3 至4 頁、第13至14頁、第121 至123 頁、第124 頁反 面至第125 頁),復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104 年5 月28日證期(發)字第1040020527號函、鴻圖公司介紹 簡報資料、鴻圖公司簡介、營運企劃書、先探雜誌報導鴻圖 公司之報導、工商時報報導、威尼公司兼鴻圖公司員工高婉 宜筆記本影本、鴻圖公司股票印製明細表、華泰銀行信託部 股票簽證申請及簽證契約書、輝映印刷事業有限公司報價單 、鴻圖公司股東資料名冊、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105 年4 月 11日資理字第105001055 號函所附繳款明細資料、鴻圖公司 股票販售予不特定人交易明細各1 份在卷可參(見調查局卷 【證據三至十七】第1 頁、第79至90頁、第91至105 頁反面 、第158 至159 頁,調查局卷【證據十八至三十】第99至10 5 頁、第106 至109 頁、第153 至165 頁反面,偵卷四㈡第 126 至126 之1 頁、第133 至155 頁),是此部分事實,堪 以認定。
②證人葉詩昀於偵查中證稱:鴻圖公司從頭到尾都是黃泓威在 處理,鴻圖公司的員工有我、連偉成還有一個妹妹,連偉成 的工作我不清楚,他主要都是跑外面;鴻圖公司沒有會計, 會計的部分應該是黃泓威處理等語(見偵卷四㈠第245 頁反 面至第247 頁、第249 至254 頁);又證人高婉宜於偵查中
證稱:我在威尼公司上班,黃泓威曾經指示我幫忙印製鴻圖 及大根股票,鴻圖公司沒有會計,鴻圖公司需要錢,葉詩昀 會寫請款單給威尼公司的會計江怡慧,江怡慧彙整好再交給 我,都會給黃泓威核准後,我才會去銀行領取款,鴻圖公司 款項大部分都是威尼公司支付等語(見偵卷四㈠第247 至第 248 頁、第249 至254 頁);另證人黃志德亦於調詢中證稱 :我完全沒有聽過鴻圖公司,鴻圖公司的簡介內關於「經營 團隊」、「研發團隊」所列的「副總經理、黃○德」及「技 術長、黃○德」的學、經歷及職稱就是我本人,我不清楚為 什麼黃泓威在我沒有授權的情況下,擅自將我列入鴻圖公司 的成員中,至於「副總經理、鐘○丞」的經歷與我在業界認 識的鐘豐丞相同,「技術顧問、陳○隆」的經歷及職稱與我 在業界認識的陳志隆相同,就我所知他們2 人也不可能成為 鴻圖公司的員工,所以我認為這份文件是抄襲、捏造出來的 ,要對外虛偽募資使用等語(見調查局卷【證據一至二】第 481 至487 頁)。再者,鴻圖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於102 年至 103 年間從100 萬增至1 億元為虛偽不實,業經本院認定如 前,而鴻圖公司營收不佳,該公司營運所需之公司登記、開 辦費用、租金、員工薪資、印刷等各項支出,多以威尼公司 聯邦銀行之帳戶等節,此觀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10 4 年6 月30日北區國稅中和營字第1040477098號函、104 年 8 月7 日北區國稅中和營字第1040478611號函暨所附鴻圖公 司98至103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影本、鴻圖公司 全年薪津及扣繳明細、威尼公司103 年6 月10日轉帳傳票、 103 年6 月6 日請款單、鴻圖公司員工103 年5 月份薪資、 威尼公司103 年度3 月份、5 至10月份、12月份傳票、威尼 公司聯邦銀行存摺、威尼公司股東往來之分類帳查詢資料甚 明(見調查局卷【證據一至二】第268 頁反面、調查局卷【 證據三至十七】第54之1 頁反面、第54至67、250 至253 頁 ,調查局卷【證據十八至三十】第1 至28頁反面、第32至35 、39至78頁),且威尼公司於事實欄一㈢所示現金增資所得 股款,確有用於被告擔任實際負責人之大根公司、鴻圖公司 之支出花用等節,此有被告提出之刑事陳報狀共2 份附卷可 查(見偵卷二㈡第424 至426 、441 至443 頁),被告於偵 查中亦曾自承:鴻圖公司自101 年迄今並沒有收入來源,每 年都是虧損的狀態,每年約虧損200 、300 萬元;我承認我 在鴻圖公司中所記載的公司沿革、經營團隊成員經歷、研發 團隊人員經歷等部分有不實在,黃志德確實沒有在鴻圖公司 任職,我承認鴻圖公司營運計畫書和公司簡介有些不實在等 語明確(見偵卷四㈠第85頁反面)。綜觀上開證人證述、被
告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前開書證,足認鴻圖公司多年來營運不 佳,資金嚴重缺乏,自98至103 年止均無任何營業收入,營 收狀況多年虧損,該公司多項基本支出均係由被告擔任實際 負責人之威尼公司款項支付,且鴻圖公司之員工僅寥寥數人 ,此有前開鴻圖公司全年薪資扣繳明細表附卷可證,該公司 並無設置研發團隊或生產中心,簡介上所載之研究團隊及經 營團隊之人員姓名、學經歷等資料,均屬虛構不實,是依鴻 圖公司之營運狀況及規模,實際上並無能力研發或生產手機 、平板鏡頭模組、自動對焦音圈馬達等產品。
③證人即鴻圖公司員工連偉成於調詢中證稱:我在鴻圖公司負 責的業務主要以擔任客座講師並接受黃泓威指示於特定時間 到特定場所對不特定人介紹鴻圖公司,主要是到各地介紹鴻 圖公司的營運狀況及未來前景,會有人打電話給我,叫我什 麼時候到什麼地方演講,是證券投資公司舉辦的法說會,主 持人介紹我出場的身分有以董事長特助、總經理特助的身分 出席投資說明會;我受指派出席的投資說明會平均一星期2 場,每月8 場,每場參加人數多則100 餘人,少則數十人, 都是不特定民眾,女性居多,都屬於菜籃族;我到黃泓威指 示的場地後,現場就會有準備好的PPT 來介紹鴻圖公司,這 些演講資料都是黃泓威提供,我就依照PPT 上的內容來介紹 鴻圖公司,產品有鏡頭模組及音圈馬達,有與中國大陸合作 研發產品,也有介紹鴻圖公司未來3 年財務預估狀況最後也 介紹鴻圖公司將臺灣定位為總部及研發中心,希望所有股東 支持;實際上鴻圖公司員工只有我與另一位葉詩昀小姐,沒 有所謂的研發中心及生產中心,黃泓威有跟我說大陸工廠有 在生產光學鏡頭,但我在臺灣並沒有看到;以我身為鴻圖公 司員工,我演講所用的簡報資料與鴻圖公司之研發產品、營 收財務、研發團隊等內容與公司實際營運現狀不一樣,因為 我在公司根本沒有看到這些人,而我問黃泓威,他卻說有, 但我上班的地方就像一個工作室,黃泓威只有說這是說明會 ,要介紹公司出去,沒有提到股票,我是最後幾場發現底下 的人好像是證券商的業務,會帶著他們的客人來聽我才發現 應該是在買賣股票等語(見調查局卷【證據一至二】第255 至1 至257 頁,偵卷四㈡第6 至7 頁、第9 之1 至10頁), 參以被告於偵查中自承:扣案的鴻圖公司營運計畫書及簡介 都是我製作,這些資料經營團隊的部分都不實在,程駿傑交 給地下盤商的鴻圖公司營運計畫書、簡報也是我交給程駿傑 ,是我指示連偉成到依照我提供的鴻圖公司營運計畫書等簡 報內容至程駿傑及旗下盤商舉辦的法說會演講等語(見偵卷 四㈡第111 至112 頁),可證鴻圖公司員工連偉成確實多次
受被告指示配合程駿傑、陳文彬及下游盤商舉辦說明會並前 往說明會現場,並使用被告所提供之不實資訊向在場人進行 鴻圖公司相關介紹,是被告確有配合程駿傑、陳文彬之要求 派遣鴻圖公司員工於投資說明會提供不特定投資人不實之資 訊。
④證人程駿傑於調詢中證稱:鴻圖公司和大根公司都是陳文彬 及黃泓威介紹給我,鴻圖公司是鏡頭製造商,黃泓威帶我到 公司參觀的時候,只有向我介紹公司產品及提供財報等資料 ,並沒有參觀工廠及研發中心,我總共購買鴻圖公司股票大 約2000張左右,至於為何要購買這麼大的數量,是因為之後 要給盤商販售時需要一定的數量,否則盤商不願意承接,我 透過陳文彬陸續買進鴻圖公司及大根公司,分批賣給盤商, 盤商售出後,我再轉交陳文彬透過寄送或親送方式交給公司 股務部門,公司辦理過戶手續後,直接寄送或透過陳文彬轉 交盤商等方式將股票交給買受人;我向黃泓威購買鴻圖股票 大根公司股票的目的,就是要將未上市鴻圖公司及大根公司 股票郊遊我配合的盤商販售,以賺取價差;黃泓威知道我跟 盤商熟識,而且在這個圈子內都知道我是在販賣未上市櫃公 司股票,所以我透過黃泓威購買未上市櫃股票,黃泓威應該 知道我會對外販售這些未上市櫃公司股票,而且鴻圖公司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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