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0年度,797號
PCDM,110,易,797,2023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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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以上開發放現金股利之支票證明前揭帳戶為其使用云云, 不足採信。
⒏證人即曾武雄之子曾國松雖於本院民事庭證稱:被告曾寶慧沒 有將帳戶提供給久旭公司使用云云(見本院卷一第122頁), 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久旭公司有自己的帳戶,沒有使用人頭 帳戶之必要云云(見本院卷三第124頁);證人即被告曾寶慧 之母王端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久旭公司在彰化銀行有開戶, 戶名就是久旭公司,我沒有聽過久旭公司有跟被告曾寶慧借 過帳戶云云(見本院卷三第138頁);證人即久旭公司前員工 吳桂枝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久旭公司有在彰化銀行以及永豐 銀行開戶,沒有使用過久旭公司名義以外的帳戶云云(見本 院卷三第146頁)。則依上開證人所證,久旭公司並未使用過 久旭公司名義以外之帳戶,然證人曾國松於本院民事庭亦證 稱:曾武雄自己負責出納會計,曾武雄的帳只有他自己知道 ,所以久旭公司的帳戶、曾武雄的帳戶都是曾武雄一個人在 管理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22至123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 :匯款給曾寶慧部分,因為出納、會計都是曾武雄處理的, 我工作很忙,沒有去細查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25頁);另證 人吳桂枝於本院民事庭證稱:我從85年開始在久旭公司上班 ,99年跟著曾國松離開久旭公司,現在在曾國松的公司上班 。在久旭公司時,曾武雄負責出納、會計,曾武雄的帳都是 很隨興的亂轉,久旭公司的錢可以去支付被告曾寶慧名下房 地的貸款,是因為曾國松有同意,貸款是我經手,轉帳部分 是曾武雄寫好取條,我去銀行跑腿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29至 137頁)。則依據上開證人證述,久旭公司之帳戶、資金均為 證人曾武雄自己親自管理,上開證人對於公司帳目及資金流 向並不清楚,則久旭公司之資金是否在久旭公司有需求時, 使用久旭公司以外之人之帳戶,渠等顯然亦不清楚。而公司 帳目分為內帳、外帳等情,在公司實務上屢見不鮮,則久旭 公司雖有自己的帳戶,但身為久旭公司之負責人,證人曾武 雄使用他人帳戶管理久旭公司之資金,並製作公司內帳,係 證人曾武雄自認可行之管理公司資金之方式,久旭公司員工 均難以置喙,基此,實難僅以上開證人證述即認本件彰銀320 0、1700、3700號帳戶並無供久旭公司調節資金使用。 ⒐關於被告曾寶慧所稱由其同意臨櫃匯出之大筆資金部分:  ⑴被告曾寶慧雖稱97年6月23日,由被告曾寶慧自彰銀1700號 帳戶,匯款40萬元至證人曾國松之帳戶,是由其同意下所 為云云(見本院卷一第108頁),觀諸彰化銀行三峽分行11 2年2月20日彰峽字第1011號函檢附之交易傳票所示(見本 院卷三第201至239頁),彰銀1700號帳戶於97年1月10日匯



款100萬元至證人曾國松帳號末4碼3800號帳戶;同年6月23 日匯款40萬元至證人曾國松帳號末4碼3800號帳戶;98年10 月27日匯款90萬元至證人曾國松帳號末4碼3800號帳戶,經 證人曾國松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有時臺幣不夠,會跟被告 曾寶慧調,會與被告曾寶慧相互支援,但金額不高,數萬 到數十萬都有,但超過百萬機率不高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 34頁),然依據上開交易傳票所示,上開彰銀1700號帳戶 卻各匯款100萬元、40萬元、90萬元至被告曾國松之帳戶, 實與證人曾國松前開所證相互齟齬,則上開匯款是否確實 係由被告曾寶慧借給證人曾國松乙節,顯然可疑。再者, 依據前揭函文所示,彰銀1700號帳戶於107年9月18日提領2 0萬元、同日證人曾國松之彰銀帳號末4碼3800號帳戶提領4 0萬元、同日曾保中之彰銀帳號末4碼4100號帳戶提領10萬 元、同日證人曾武雄之彰銀帳號末4碼4201號帳戶提領10萬 元,而該日以總金額80萬元匯款至證人曾武雄帳號末4碼31 58號之國泰世華帳戶,而觀諸前開交易傳票之字跡,均係 出於同一人,再交相參以得以同時持有上開多個彰銀帳戶 存摺、印章,並且操控資金金流者,實僅有證人曾武雄1人 (見本院卷三第114頁),據此,證人曾武雄證稱有向被告 曾寶樂曾寶慧曾國松及其他人借用帳戶使用,應與事 實相符,被告曾寶慧單單以其名義上之彰銀1700號帳戶, 於97年6月23日匯款40萬元至證人曾國松之帳戶,即佯稱係 其借給證人曾國松云云,實屬無憑,難以採信。  ⑵於97年12月26日上開彰銀1700號帳戶匯款20萬元給證人曾國 松之女兒曾婕瑜,被告曾寶慧雖稱係因感念證人曾國松對 其極為照顧,方贈與給曾婕瑜云云(見本院卷一第108至10 9頁),並提出曾婕瑜之永豐銀行存摺封面影本、交易明細 、匯款申請書供本院參詳(見本院卷一第239至243頁), 以證彰銀1700號帳戶為其使用云云。然查:  ①證人曾國松於本院審理時證稱:這筆款項我當時不記得, 我後來去銀行查,被告曾寶慧後來提醒我,我才回想起 來,97年間我女兒4歲,她16號生日,被告曾寶慧好像是 當作生日跟聖誕禮物包給曾婕瑜,會在26日匯款,應該 是因為25日是假日,所以在隔天去匯款,卷內的對帳單 是被告曾寶慧要我去查的云云(見本院卷三第127頁)。 則依據證人曾國松前開所證,其對於該筆款項本記憶不 清,係在被告曾寶慧提醒後,方想起係被告曾寶慧贈與 其女兒云云。然現金20萬元在112年,亦屬為數不少之金 額,遑論在97年時該筆金額應相當龐大,而被告曾寶慧 畢業後在醫院從事護士工作,之後在疾管署工作,均係



領固定薪水之人(被告曾寶慧於103年至107年之年平均 薪資所得為81萬元,見偵查卷第128至147頁),經濟條 件並非相當寬裕,但被告曾寶慧卻在97年12月26日,並 非因被告曾國松的小孩出生或是小孩之重大日子(如滿 月、成年或表現優異取得殊榮),而贈與該筆為數甚大 之賀禮給證人曾國松之4歲女兒曾婕瑜,若被告曾寶慧、 證人曾國松所述該情確實屬時,則對於證人曾國松而言 ,上開贈與行為應屬其難以遺忘之記憶,但證人曾國松 卻在被告曾寶慧之提醒下,方想起上開情事,顯然可疑 。再者,曾婕瑜之生日係在16號,業據證人曾國松證述 在前,另97年12月25日為星期四,若被告曾寶慧早有意 贈與20萬元給曾婕瑜當作生日紅包及聖誕禮物,被告曾 寶慧至遲應在97年12月25日以前為之,豈會在生日、聖 誕節均過後,方贈送20萬元給曾婕瑜之可能,證人曾國 松所證,更屬可議,其所證之真實性,難以據信。  ②證人吳桂枝於本院審理時雖證稱:法院卷一第243頁的匯 款申請書是從曾寶慧彰銀帳戶匯給曾婕瑜的部分,應該 是曾寶慧想要給曾婕瑜,然後請我去轉帳的云云(見本 院卷三第148至149頁),然證人吳桂枝在為上開證述前 ,經辯護人先行提示本院卷一第243頁下方之匯款單據時 ,證人吳桂枝係先證稱:法院卷一第243頁的匯款申請書 是我的字跡,匯款的原因我不太清楚,因為曾婕瑜是曾 國松的女兒,大概就是爸爸要給女兒的云云(見本院卷 三第148頁),係在經辯護人提示該筆款項是由被告曾寶 慧彰銀1700號帳戶所提領後匯出者,證人吳桂枝方改稱 為前開證述,則證人吳桂枝是否確實知悉該筆款項係由 被告曾寶慧贈與給曾婕瑜乙情,顯然可議。
  ③綜上所述,證人曾國松、吳桂枝所證均有前揭可疑之處, 而證人曾國松、吳桂枝與證人曾武雄間又有許多訴訟, 則渠等證述偏袒被告曾寶慧實有可能,基此,本院卷一 第243頁之匯款單據,僅得以證明係由被告曾寶慧彰銀17 00號帳戶匯款至曾婕瑜之帳戶,並由前久旭公司之員工 即證人吳桂枝所為,然上開證人證述並無法使本院相信 為被告曾寶慧贈與曾婕瑜,基此,亦難以此推認被告曾 寶慧係自己使用彰銀1700號帳戶,並未提供給久旭公司 使用。
⒑本件彰銀3200號帳戶雖於106年5月26日、同年5月31日分別贈 與證人曾武雄之子曾家葳15萬元、15萬元、190萬元;107年7 月19日轉入曾家葳帳戶150萬元(見偵查卷第45、49頁);10 7年6月26日彰銀1700號帳戶轉給曾家葳60萬元(見偵查卷第8



9頁反面),而卷附之資料亦可見證人曾武雄所稱以久旭公司 購買之房產除登記在久旭公司名下者,亦有登記在證人曾武 雄名下(見本院卷三第111至112頁);自本件彰銀3200、170 0、3700號帳戶轉出、轉入資金者包含久旭公司及證人曾武雄 等,且彰銀1700號帳戶內之金錢,亦容許被告曾寶慧使用。 然查,久旭公司在法律上雖為獨立之法人格,與公司負責人 並不同一,但現今社會中公司負責人將公司視為自己所有, 屢見不鮮,因此證人曾武雄基於種種原因,將久旭公司之資 金購買房產並登記在自己或他人名下,或使用家人名義之帳 戶分散公司資金、或將久旭公司之金錢作為私用等作為,雖 有不妥,但資金來源既屬於久旭公司,自難以證人曾武雄所 為造成久旭公司之帳目不清,即認本件彰銀3200、1700、370 0號帳戶並無供久旭公司資金操作之用。
⒒綜上所述,被告曾寶樂曾寶慧所辯均不可採,被告曾寶樂之 彰銀3200號帳戶、被告曾寶慧之彰銀1700、3700號帳戶在申 辦後均將帳戶之存摺、印鑑交付給證人曾武雄、並將上開帳 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告知證人曾武雄以供久旭公司作為 資金轉帳使用,足堪認定。
㈣被告曾寶樂同意將彰銀3200號帳戶;被告曾寶慧同意將彰銀17 00、3700號帳戶之存摺、印鑑交付給證人曾武雄、並將上開 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告知證人曾武雄以供久旭公司作 為資金轉帳使用,被告曾寶樂曾寶慧固無積極為久旭公司 處理事務之內涵,但均負有容認久旭公司依約定目的使用之 義務(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247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然被告曾寶樂曾寶慧雖有容認或不干涉久旭公司行使上 開權利之義務,但被告曾寶樂曾寶慧於108年1月19日,向 彰化銀行三峽分行以存摺及印鑑遺失為由辦理補發存摺、變 更印鑑及網路銀行密碼等作為,並不具有為圖取不法利益, 或圖加不法損害之主觀犯意:
⒈被告曾寶樂曾寶慧不具有為圖取不法利益之主觀犯意:  被告曾寶樂之彰銀3200號帳戶於108年1月8日為止尚有附表壹 編號一所示之金額;被告曾寶慧之彰銀3700、1700號帳戶於1 08年1月8日為止尚有附表壹編號二、三所示之金額等節,業 經本院論述在前。另被告曾寶樂之彰銀3200號帳戶於108年1 月10日為止,尚有定存100萬元、100萬元並未解約;被告曾 寶慧之彰銀1700號帳戶於108年1月10日為止,尚有定存295萬 元並未解約等情,此有彰化銀行三峽分行112年1月10日彰峽 字第1001號函暨檢附之被告曾寶樂曾寶慧帳戶存摺存款帳 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多幣別帳號存款交易查詢表、未解 約定存明細、彰化銀行三峽分行112年2月14日彰峽字第1010



號函暨檢附之未解約定存明細在卷可查(見本院卷三第19至3 1、81至83頁)。然觀諸被告曾寶樂曾寶慧於108年1月19日 向彰化銀行三峽分行以存摺及印鑑遺失為由辦理補發存摺、 變更印鑑及網路銀行密碼後,直至108年6月21日止,除彰銀1 700號帳戶有轉出原設定固定扣款之水費、電費、稅款以外, 上開彰銀1700、3700、3200號帳戶均未有任何異常提領金錢 之作為,此有彰化銀行多幣別帳號存款交易查詢、存摺存款 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於卷足參(見他字卷第39至41、42 、92至93頁)。本件被告曾寶樂曾寶慧若確有為圖取不法 利益,則渠等在補發前揭彰銀之存摺、變更印鑑及網路銀行 密碼後,即可就帳戶內之金錢任意提領,然被告曾寶樂、曾 寶慧均未為之,基此,實難認被告曾寶樂曾寶慧補發上開 彰銀1700、3700、3200號帳戶之存摺、變更印鑑及網路銀行 之帳號、密碼有取得不法利益之意圖。
⒉被告曾寶樂曾寶慧不具有圖加不法損害之主觀犯意:  ⑴證人曾武雄於檢察官偵訊時證稱:被告曾寶慧是跟王端一起 住,107年後她們就不回來了等語(見偵3692卷第152頁) 。證人曾武雄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法院卷一第300頁部分, 我有要求被告曾寶慧簽名出具委託書,因為當時曾國松在 告我,說股東關係如何,被告曾寶慧也是借名登記的股東 ,我就跟被告曾寶慧說她沒有出錢,就出具「全權授權曾 武雄處理久旭公司負責處理公司業務」的委託書,但被告 曾寶慧不願意簽。這個委託書是我要用在我的偽造文書的 案件。107年我要求被告曾寶慧婆婆參加曾家葳的婚禮, 被告曾寶慧也拒絕。我跟被告曾寶慧的感情本來很好,但 是因為107年為了曾家葳的婚禮開始感情不好,而且久旭公 司是我個人的公司,被告曾寶慧沒有支付股款,只是借名 登記,但後面有變動,就用偽造文書告我等語(見本院卷 三第106至108、120至121頁)。
  ⑵被告曾寶慧於警詢時供稱:107年9月時,我收到司法文書, 法院要我去當證人,我父親開始要我簽財務相關授權委託 書,我拒絕簽署,又要我去作偽證,後來我父親被判刑, 我擔心我的帳號被非法使用,且我在108年1月時發現,我 父親偽造我的簽名向財政部申請免贈與稅,並用我的名義 以及帳號贈與150萬元給他的私生子曾家葳等語(見偵查卷 第6頁反面);於偵查中供稱:107年8月曾武雄的私生子要 結婚,他邀請我、我婆婆前往參加,我不願參加,他就亂 罵我,且曾武雄有偽造文書,我媽媽、曾國松都有對他提 告。我與被告曾寶樂是親自去辦理更換新的存摺、印鑑、 提款卡、換新、網路銀行改密碼,因為曾武雄一直逼我做



不實證明,我覺得會有問題,且他把我媽房子賣掉後,錢 不知去向,後來我發現曾武雄曾寶樂的房子賤賣給他的 私生子,也有做假贈與的申報,107年曾武雄偽造文書被告 起訴後,他還是不斷偽造我的簽名,我、曾寶樂為了避免 被用做不法,所以我、曾寶樂才去更改銀行相關資料等語 (見偵查卷第187頁)。
  ⑶被告曾寶樂於本院審理時陳稱:我公園街房產原本是委託曾 武雄於公開市場買賣,但曾武雄偽造文書用假交易贈予給 他的私生子,我很生氣,所以我才去更改彰銀3200號的資 料,不讓他再濫用我的帳戶等語(見本院卷二第507頁)。  ⑷則依據上開證人曾武雄與被告曾寶樂曾寶慧所陳,再交相 參以下情:
   ①被告曾寶樂與證人曾武雄於108年1月7日之對話紀錄所示 (見他字卷第14頁),被告曾寶樂向證人曾武雄稱「我 本來委託中介出售公園路房子一坪要價50萬」、「是你 說找銀行比較好,可是一坪卻只賣了30萬」、「你明知 道我這裡缺錢用,卻一坪差了20萬元」、「我的授權原 來是賣給公開第三者,可是找我同學查出來的卻是此交 易是有親屬關係,白癡也猜的出來」、「我要撤消(應 為撤銷)不誠實的交易」;又108年1月29日被告曾寶樂 委託德誠聯合法律事務出具之律師函所載(見偵查卷第1 0至11頁反面),被告曾寶樂指述⓵證人曾武雄非經其同 意,於107年10月9日以低於市價,將板橋公園街房地出 售給被告曾寶樂同父異母之子曾家葳,並填寫不實之贈 與稅申報書、⓶未經被告曾寶樂同意,將被告曾寶樂名下 之汽車移轉給久旭公司、⓷以被告曾寶樂名義申報自久旭 公司獲取營利所得、領取薪資等並製作不實之薪資領取 清冊、⓸在久旭公司股東同意書上偽造被告曾寶樂簽名蓋 章等;另本件被告曾寶樂之彰銀3200號帳戶,於106年5 月26日、同年5月31日分別贈與證人曾武雄之子曾家葳15 萬元、15萬元、190萬元;107年7月19日轉入曾家葳帳戶 150萬元(見偵查卷第45、49頁);再以稅務電子閘門財 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示(見偵查卷第123至127頁反面) ,被告曾寶樂有自久旭公司領取薪資所得等節觀之,被 告曾寶樂在107年10月至108年1月間,發現證人曾武雄從 事許多非經被告曾寶樂同意,但卻以被告曾寶樂名義所 為之行為,其中包含不實所得申報,增加久旭公司支出 ,以減少久旭公司之所得,進而降低久旭公司所得稅之 繳付;贈與曾家葳金錢,但以被告曾寶樂名義為之,增 加贈與稅減免額度等脫法行為,則被告曾寶樂為避免其



名義再遭證人曾武雄濫用,因此補發上開彰銀3200號帳 戶之存摺、變更印鑑及網路銀行之帳號、密碼,以保障 其自身權益方為其主要目的,其上開所為並非為損害久 旭公司之財產,依據前揭說明,實難以背信罪相繩。   ②關於久旭公司股權移轉爭議,證人曾武雄於107年12月17 日經本院以107年度審訴字第1998號判處罪刑,其中即包 含偽造被告曾寶慧之簽名,此有前揭判決可查;又被告 曾寶慧於108年1月間發現遭證人曾武雄偽造簽名,將久 旭公司之股權移轉給曾家葳,此有久旭公司股東同意書 附卷足參(見本院審查卷第114、197頁);另證人曾武 雄因涉及刑事案件,故要求被告曾寶慧從事偽證行為乙 節,業據證人曾國松於本院民事庭證述在案(見本院卷 一第119、126頁),而證人曾國松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 :107年8月還是9月的時候曾武雄的私生子要結婚的,然 後曾武雄硬要發喜帖去給被告曾寶慧的婆家,請他們來 參加喜宴,這個事情讓婆家知道是情婦的私生子要結婚 ,被告曾寶慧覺得很丟臉,因為婆家不知道曾武雄有外 遇,被告曾寶慧不願意發請帖給婆家,所以他就翻臉, 後來好像是同年的年底,曾武雄有一個偽造文書的刑事 判決確定,他好像要上訴到二審,當時就逼被告曾寶慧 簽一個偽證,好讓他二審上訴的時候使用,被告曾寶慧 拒絕就直接掀桌子翻臉不認帳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30頁 ),並有被告曾寶慧於107年11月27日與證人曾武雄之對 話紀錄在卷可查(見本院卷二第351至355頁);而證人 曾武雄要求被告曾寶慧填寫「聲明暨委託書」,要求被 告曾寶慧就久旭公司所有股權委託證人曾武雄全權處理 及執行,經被告曾寶慧拒絕後,證人曾武雄即稱要被告 曾寶慧作證,有被告曾寶慧與證人曾武雄於107年12月26 日之對話紀錄於卷足稽(見本院卷一第300至302頁)。 綜合上情觀之,被告曾寶慧因證人曾武雄要求被告曾寶 慧為其作證、非經其同意移轉久旭公司之股權給曾家葳 、偽造贈與文件等,被告曾寶慧認證人曾武雄一再濫用 其名義,基此,被告曾寶慧前揭所陳,為避免其名義被 用做不法,方變更前揭彰銀之帳戶資料等語足以採信, 被告曾寶慧前開所為,並非在損害於久旭公司之財產, 依據上揭說明,亦難以背信罪相繩。
六、綜上所述,公訴意旨雖認被告曾寶樂曾寶慧均涉犯刑法第 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嫌,惟本案依公訴人所舉上開證據方法 ,尚未達到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曾 寶樂、曾寶慧確有起訴書所載犯嫌之心證程度,揆諸前揭法



條及判決意旨,既不能證明被告曾寶樂曾寶慧犯罪,依據 「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自應依法為無罪之諭 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魏子凱提起公訴,由檢察官宋有容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凱寧

法 官 黃俊雯

法 官 許菁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冠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附表壹:
編號 帳戶申設人 帳戶名稱 於108年1月8日時止,帳戶餘額 一 曾寶樂 彰銀3200號帳戶 新臺幣:100萬8,424元 美金:1.07元 澳幣:1萬754.38元 人民幣:381.3元 二 曾寶慧 彰銀3700號帳戶 人民幣:1.41元 三 曾寶慧 彰銀1700號帳戶 新臺幣:122萬9,821元 附表貳:
本件彰銀1700號帳戶(94年8月11日開戶)編號 交易日期 交易金額 交易方式 交易註記 一 100年5月4日 300萬元 網路轉帳、轉存 久旭實業有限公司 二 100年5月4日 299萬5,000元 網路轉帳、轉提 綜活存轉綜定存 三 100年5月25日 200萬元 網路轉帳、轉存 久旭實業有限公司 四 100年6月8日 150萬元 網路轉帳、轉存 久旭實業有限公司 五 100年6月9日 295萬元 網路轉帳、轉提 綜活存轉綜定存 六 100年7月1日 400萬元 網路轉帳、轉存 久旭實業有限公司 七 100年7月1日 299萬5,000元 網路轉帳、轉提 綜活存轉綜定存 八 100年7月1日 60萬 網路轉帳、轉提 「返還」帳號末4碼5600號帳戶(即久旭公司帳戶) 九 100年7月29日 190萬元 網路轉帳、轉存 久旭實業有限公司 十 100年8月2日 295萬元 網路轉帳、轉提 綜活存轉綜定存 十一 100年9月6日 230萬元 網路轉帳、轉存 久旭實業有限公司 十二 100年9月6日 230萬元 網路轉帳、轉提 綜活存轉綜定存 十三 100年11月7日 5萬元 網路轉帳、轉提 「久旭實業有」帳號末4碼5600號帳戶 十四 100年11月10日 1萬元 網路轉帳、轉提 「久旭實業有」帳號末4碼5600號帳戶 十五 100年12月26日 5萬元 網路轉帳、轉提 「久旭實業有限公司」帳號末4碼5600號帳戶 十六 101年7月16日 200萬元 網路轉帳、轉提 「返還公司」帳號末4碼5600號帳戶 十七 101年7月16日 100萬元 網路轉帳、轉提 「返還公司」帳號末4碼5600號帳戶 十八 101年9月7日 150萬元 網路轉帳、轉提 綜活存轉綜定存 十九 101年9月7日 90萬元 網路轉帳、轉提 綜活存轉綜定存 二十 102年5月7日 5萬元 網路轉帳、轉存 「繳貸款答?」帳號末4碼5600號帳戶 二十一 102年10月4日 10萬元 網路轉帳、轉提 「轉久旭乙存」帳號末4碼5600號帳戶 二十二 102年11月27日 5萬元 網路轉帳、轉存 「久旭實業有限公司」帳號末4碼5600號帳戶 二十三 103年8月5日 100萬元 網路轉帳、轉存 「Co in」帳號末4碼5600號帳戶 二十四 103年8月5日 100萬元 網路轉帳、轉提 綜活存轉綜定存 二十五 103年8月5日 50萬元 網路轉帳、轉存 「繳貸款」帳號末4碼5600號帳戶 二十六 103年8月13日 40萬元 網路轉帳、轉提 「TO CO」帳號末4碼5600號帳戶 二十七 104年1月15日 100萬元 網路轉帳、轉存 「做定存」帳號末4碼4201號帳戶(證人曾武雄之帳戶) 二十八 104年1月15日 100萬元 網路轉帳、轉提 綜活存轉綜定存 二十九 104年12月16日 100萬元 網路轉帳、轉存 「轉定存」帳號末4碼5600號帳戶 三十 104年12月17日 100萬元 網路轉帳、轉提 綜活存轉綜定存 三十一 105年1月4日 100萬元 網路轉帳、轉提 綜活存轉綜定存 三十二 105年2月5日 10萬元 網路轉帳、轉存 「86戶轉入」彰銀3700號帳戶 三十三 105年11月8日 5,000元 網路轉帳、轉存 「久旭實業有限公司」帳號末4碼5600號帳戶 三十四 105年12月13日 4萬元 網路轉帳、轉存 「86轉入」彰銀3700號帳戶 三十五 105年12月20日 4萬元 網路轉帳、轉提 「轉還公司」帳號末4碼5600號帳戶 三十六 105年12月22日 100萬元 網路轉帳、轉提 「返還公司」帳號末4碼5600號帳戶 三十七 106年5月9日 10萬元 網路轉帳、轉提 「久旭實業有」帳號末4碼5600號帳戶 三十八 106年5月9日 190萬元 網路轉帳、轉提 「久旭實業有」帳號末4碼5600號帳戶 三十九 106年5月31日 110萬元 網路轉帳、轉提 「轉公司」帳號末4碼5600號帳戶 四十 107年3月9日 105萬元 網路轉帳、轉提 「久旭實業有」帳號末4碼5600號帳戶 四十一 107年4月27日 10萬元 網路轉帳、轉存 「久旭實業有限公司」帳號末4碼5600號帳戶 四十二 107年6月12日 100萬元 網路轉帳、轉提 綜活存轉綜定存 四十三 107年6月12日 100萬元 網路轉帳、轉提 「久旭實業有」帳號末4碼5600號帳戶 四十四 107年6月12日 100萬元 網路轉帳、轉提 「久旭實業有」帳號末4碼5600號帳戶 四十五 107年6月26日 60萬元 網路轉帳、轉提 「曾家葳」 四十六 107年6月26日 50萬元 網路轉帳、轉提 「曾武雄」 四十七 107年7月11日 140萬元 網路轉帳、轉存 「代購機金」帳號末4碼5600號帳戶 四十八 107年7月12日 150萬15元 預約轉帳、轉提 帳號末4碼5712號帳戶 四十九 107年7月19日 150萬元 網路轉帳、轉存 「曾家葳暫退」 五十 107年7月19日 140萬元 網路轉帳、轉提 「久旭實業有」帳號末4碼5600號帳戶 五十一 107年10月30日 200萬元 網路轉帳、轉提 「其他費用」帳號末4碼5600號帳戶 五十二 107年10月30日 27萬元 網路轉帳、轉提 「久旭實業有」帳號末4碼5600號帳戶 附表參:
本件彰銀3700號帳戶(104年11月18日開戶)編號 交易日期 交易金額 交易方式 交易註記 一 104年11月20日 30萬元 網路轉帳、轉存 久旭公司轉入 二 104年11月25日 100萬元 網路轉帳、轉存 被告曾寶慧彰銀1700號帳戶轉入 三 104年11月25日 85萬元 網路轉帳、轉提 「購屋定金」、轉出至證人曾武雄帳號末4碼4201號帳戶 四 104年12月9日 195萬元 網路轉帳、轉存 被告曾寶慧彰銀1700號帳戶轉入 五 104年12月9日 100萬元 網路轉帳、轉提 「購屋款-1」、轉出至證人曾武雄帳號末4碼4201號帳戶 六 104年12月9日 100萬元 網路轉帳、轉提 「購屋款-2」、轉出至證人曾武雄帳號末4碼4201號帳戶 附表肆:
本件彰銀3200號帳戶(99年10月27日開戶)編號 交易日期 交易金額 交易方式 交易註記 一 99年11月11日 200萬元 網路轉帳、轉存 久旭公司轉入 二 99年11月12日 1萬元 網路轉帳、轉存 曾武雄轉入 三 99年11月12日 200萬7,200元 網路轉帳、轉提 基金 四 99年11月16日 2,000萬元 網路轉帳、轉存 久旭公司轉入 五 99年11月24日 295萬元 網路轉帳、轉提 綜活存轉綜定存 六 99年12月3日 299萬元 網路轉帳、轉提 綜活存轉綜定存 七 100年1月12日 299萬元 網路轉帳、轉提 綜活存轉綜定存 八 100年2月9日 299萬元 網路轉帳、轉提 綜活存轉綜定存 九 100年3月3日 299萬5,000元 網路轉帳、轉提 綜活存轉綜定存 十 100年4月7日 299萬5,000元 網路轉帳、轉提 綜活存轉綜定存 十一 100年5月3日 100萬元 網路轉帳、轉存 久旭公司轉入 十二 100年5月3日 299萬5,000元 網路轉帳、轉提 綜活存轉綜定存 十三 100年6月9日 200萬元 網路轉帳、轉存 久旭公司轉入 十四 100年6月9日 100萬元 網路轉帳、轉存 久旭公司轉入 十五 100年6月9日 299萬5,000元 網路轉帳、轉提 綜活存轉綜定存 十六 100年8月2日 299萬9,000元 網路轉帳、轉提 綜活存轉綜定存 十七 100年11月10日 1萬5,000元 網路轉帳、轉提 久旭公司 十八 101年3月7日 10萬元 網路轉帳、轉提 久旭公司 十九 101年4月25日 7萬5,000元 網路轉帳、轉提 繳會錢 二十 101年5月11日 200萬元 網路轉帳、轉提 TO-ACRON 二十一 101年5月14日 100萬元 預約轉帳、轉提 TO-ACRON 二十二 101年6月11日 100萬元 網路轉帳、轉提 曾武雄 二十三 101年10月19日 10萬元 網路轉帳、轉提 轉回公司 二十四 101年11月26日 200萬元 網路轉帳、轉提 綜活存轉綜定存 二十五 101年12月3日 150萬元 網路轉帳、轉提 綜活存轉綜定存 二十六 101年12月3日 149萬9,000元 網路轉帳、轉提 綜活存轉綜定存 二十七 102年10月4日 20萬元 網路轉帳、轉提 轉久旭公司乙存 二十八 102年11月7日 5萬元 網路轉帳、轉提 轉公乙存 二十九 102年11月28日 200萬元 預約轉帳、轉提 TO-RMB 三十 102年12月3日 150萬元 網路轉帳、轉提 返還公乙 三十一 102年12月3日 150萬元 網路轉帳、轉提 返還公乙 三十二 103年3月4日 150萬元 網路轉帳、轉提 綜活存轉綜定存 三十三 103年3月4日 149萬9,999元 網路轉帳、轉提 綜活存轉綜定存 三十四 103年8月5日 200萬元 網路轉帳、轉提 TO CO(即久旭公司帳戶) 三十五 103年8月6日 110萬元 網路轉帳、轉提 TO CO(即久旭公司帳戶) 三十六 104年3月5日 300萬元 結購、轉提 購買澳幣 三十七 104年3月5日 8萬6,398元 結購、轉提 購買澳幣 三十八 104年4月9日 299萬6,625元 結購、轉提 購買澳幣 三十九 104年5月4日 60萬元 網路轉帳、轉提 返回公司 四十 104年11月20日 200萬元 網路轉帳、轉存 久旭公司轉入 四十一 104年11月23日 20萬元 網路轉帳、轉存 久旭公司轉入 四十二 104年11月23日 200萬元 網路轉帳、轉提 贈與助購屋(轉至本件彰銀1700號帳戶) 四十三 104年11月23日 19萬5,000元 網路轉帳、轉提 贈與助購屋(轉至本件彰銀1700號帳戶) 四十四 104年12月17日 100萬元 網路轉帳、轉存 久旭公司轉入 四十五 104年12月17日 100萬元 網路轉帳、轉提 綜活存轉綜定存 四十六 105年1月4日 100萬元 網路轉帳、轉存 CO轉入(即久旭公司帳戶) 四十七 105年1月4日 100萬元 網路轉帳、轉提 綜活存轉綜定存 四十八 105年3月11日 100萬元 網路轉帳、轉存 曾武雄轉入 四十九 105年3月11日 100萬元 網路轉帳、轉提 綜活存轉綜定存 五十 105年8月9日 45萬元 網路轉帳、轉提 還久旭 五十一 105年10月28日 10萬元 網路轉帳、轉提 轉久旭公司 五十二 105年12月15日 100萬元 網路轉帳、轉提 綜活存轉綜定存 五十三 105年12月15日 10萬元 網路轉帳、轉提 轉公乙 五十四 106年3月17日 110萬元 網路轉帳、轉提 返回公司 五十五 106年5月26日 190萬元 網路轉帳、轉存 久旭公司轉入 五十六 106年5月26日 15萬元 網路轉帳、轉存 久旭公司轉入 五十七 106年10月27日 50萬元 網路轉帳、轉提 久旭公司 五十八 107年3月8日 40萬元 網路轉帳、轉提 久旭公司 五十九 107年5月2日 10萬元 網路轉帳、轉提 久旭公司 六十 107年6月11日 15萬元 網路轉帳、轉提 久旭公司 六十一 107年6月12日 100萬5,000元 網路轉帳、轉存 久旭公司轉入 六十二 107年6月12日 100萬元 網路轉帳、轉提 綜活存轉綜定存 六十三 107年7月10日 55萬元 匯款、轉存 曾家葳轉入 六十四 107年7月10日 160萬元 網路轉帳、轉提 久旭公司 六十五 107年7月27日 150萬元 被代理轉入、轉存 帳號末4碼5712號帳戶 六十六 107年7月27日 10萬元 網路轉帳、轉存 久旭公司 六十七 107年8月2日 15萬元 網路轉帳、轉存 久旭公司 六十八 107年10月19日 800萬元 匯款、轉存 永豐銀行(被告曾寶樂板橋公園街房產出賣之價金) 六十九 107年10月25日 25萬元 網路轉帳、轉存 曹保中轉入 七十 107年10月25日 500萬元 網路轉帳、轉提 久旭公司 七十一 107年10月25日 320萬元 網路轉帳、轉提 久旭公司 七十二 107年11月13日 10萬元 網路轉帳、轉提 久旭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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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久旭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旭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