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1年度,1153號
CHDM,111,訴,1153,2024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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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惟依前開說明,於量刑時併予衡酌該部分減輕其 刑事由。
(九)量刑
   爰審酌被告鄭學鴻、被告林晉宇正值壯年,不思正當工作 而加入本案詐欺犯行,收受鄭淑萍之金融帳戶資料並指示 其轉帳、提款,破壞社會秩序與人際間信賴關係,使本案 詐欺犯行幕後主使者得以躲避查緝,增加司法偵查之困難 ,所為非是;被告鄭學鴻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被告 林晉宇否認犯行,態度不佳;兼衡被告鄭學鴻自述高職畢 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在家裡餐廳幫忙,月收入約兩萬元, 家裡有父親、弟弟之生活狀況(本院卷二第158頁),被 告林晉宇自述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之前從事類似空調的 大型工程,月收入約五萬元,家裡剩下媽媽、一個未成年 小孩之生活狀況(本院卷二第158頁)等一切情狀,分別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考量其等犯罪手段、目的、犯罪 時間間隔,定其等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沒收
(一)按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之數 為之。所謂各人「所分得」之數,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 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而言。因此,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 部間,對於犯罪所得分配明確時,應依各人實際所得宣告 沒收(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989號判決要旨參照) 。卷內亦無證據證明被告2人就本案獲有相當利得,爰不 予宣告沒收。
(二)扣案自然人憑證11張、本票1本、契約書1份、手機2支, 被告鄭學鴻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稱:自然人憑證11張、本 票1本、契約書1份與本案無關,扣案2支手機,深藍色那 支是跟被告林晉宇聯絡所用等語(本院卷一第435至436頁 ,本院卷二第152頁),是就扣案深藍色IPHONE手機(含000 0000000門號SIM卡1張)1支,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於被告鄭學鴻各次犯行下沒收,其餘扣案物品則不予宣告 沒收。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黃淑媛提起公訴,檢察官鄭積揚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健男                 法 官 王祥豪                 法 官 高郁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附表(起訴書誤載告訴人匯款時間、被告提領轉匯之時間均為111年,應予更正均為110年)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騙手法 告訴人匯款金額/時間/帳戶 提領或轉匯金額/時間/方式 證據資料 刑之宣告及沒收 1 甲○○ 甲○○於110年12月21日看見詐騙集團成員設立詐騙之LINE「穆迪投資群組」,加入後經詐騙集團成員佯稱要加入會員投資云云,致甲○○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12月28日9時57分,匯款5萬元至鄭淑萍台北富邦帳戶 鄭淑萍台北富邦帳戶於110年12月28日10時30分許轉帳15萬6795元至姚理方遠東銀行帳戶。 1.甲○○警詢證述(宜蘭警卷第1至4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圳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宜蘭警卷第5至6、14頁) 3.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照片2張(宜蘭警卷第45至46頁) 4.詐騙投資網頁翻拍照片2張(宜蘭警卷第54頁) 鄭學鴻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深藍色IPHONE手機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沒收。 林晉宇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2 庚○(未提告) 庚○於110年12月初看見詐騙集團成員設立詐騙之LINE「穆迪投資群組」,加入後經詐騙集團成員佯稱要加入會員投資云云,致庚○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12月28日10時25分,匯款5萬元至鄭淑萍台北富邦帳戶 1.庚○警詢證述(彰化警卷第69至71頁、第73至75頁) 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寧夏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彰化警卷第83、85至86、87、95至97頁) 3.庚○提出之台北富邦銀行存入存根、匯款明細(彰化警卷第103、110頁) 4.庚○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訊息及交易明細擷圖(彰化警卷第109至114頁) 鄭學鴻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深藍色IPHONE手機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沒收。 林晉宇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110年12月28日11時53分,以臨櫃現金存入15萬元至鄭淑萍台北富邦帳戶 鄭淑萍台北富邦帳戶於110年12月28日12時12分許轉帳15萬9085元至姚理方遠東銀行帳戶。 3 辛○○ 辛○○於110年12月看見詐騙集團成員設立詐騙之LINE「穆迪投資群組」,加入後經詐騙集團成員佯稱要加入會員投資云云,致辛○○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12月28日11時38分,以臨櫃現金存入50萬元至鄭淑萍台北富邦帳戶 鄭淑萍台北富邦帳戶於110年12月28日11時41分許轉帳64萬8700元至姚理方遠東銀行帳戶。 1.辛○○警詢證述(彰化警卷第213至217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竹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彰化警卷第221、225、229、239頁) 3.辛○○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彰化警卷第269頁) 4.告訴人辛○○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訊息翻拍照片(彰化警卷第243至261頁) 鄭學鴻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深藍色IPHONE手機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沒收。 林晉宇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4 乙○ 乙○於看見詐騙集團成員設立詐騙之LINE「穆迪投資群組」,加入後經詐騙集團成員佯稱要加入會員投資云云,致乙○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12月28日13時05分,以臨櫃無摺存款10萬元至鄭淑萍台北富邦帳戶 鄭淑萍台北富邦帳戶於110年12月28日13時18分許轉帳18萬2215元至姚理方遠東銀行帳戶。 1.乙○警詢證述(彰化警卷第167至170頁) 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六隊十八分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彰化警卷第175、179至180、181、183頁) 3.永豐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單3紙(彰化警卷第207頁) 4.乙○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訊息、詐騙投資APP網頁翻拍照片(彰化警卷第209至211頁) 鄭學鴻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扣案深藍色IPHONE手機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沒收。 林晉宇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5 己○己○○於110年11月中看見詐騙集團成員設立詐騙之LINE「穆迪投資群組」,加入後經詐騙集團成員佯稱要加入會員投資云云,致己○○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12月28日14時45分,以臨櫃匯款20萬元至鄭淑萍台北富邦帳戶(於同日14時50分入賬) 鄭淑萍台北富邦帳戶於110年12月28日14時55分許轉帳20萬215元至姚理方遠東銀行帳戶。 1.己○○警詢證述(彰化警卷第115至117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埔墘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彰化警卷第121、125、133頁、143至145頁) 3.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彰化警卷第147頁) 4.己○○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訊息翻拍照片(彰化警卷第153至165頁) 鄭學鴻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深藍色IPHONE手機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沒收。 林晉宇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6 壬○○ 壬○○於110年11月16日看見詐騙集團成員設立詐騙之LINE「穆迪投資群組」,加入後經詐騙集團成員佯稱要加入會員投資云云,致壬○○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12月28日15時10分,匯款5萬元至鄭淑萍台北富邦帳戶 鄭淑萍台北富邦帳戶於110年12月28日15時43分許轉帳40萬615元至姚理方遠東銀行帳戶。 1.壬○○警詢證述(偵15763卷第10至12頁) 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中崙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5763卷第7、8、9、13、15頁) 3.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紀錄及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偵15763卷第16至19頁) 鄭學鴻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扣案深藍色IPHONE手機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沒收。 林晉宇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110年12月28日15時11分,匯款5萬元至鄭淑萍台北富邦帳戶 7 戊○○ 戊○○於110年11月18日看見詐騙集團成員設立詐騙之LINE「穆迪投資群組」,加入後經詐騙集團成員佯稱要加入會員投資云云,致戊○○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12月28日15時42分,匯款30萬元至鄭淑萍台北富邦帳戶 1.戊○○警詢證述(彰化警卷第273至274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龍潭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龍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彰化警卷第277、281至282、289頁) 3.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彰化警卷第295頁 4.戊○○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訊息、詐騙投資APP網頁擷圖(彰化警卷第291至293頁) 鄭學鴻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扣案深藍色IPHONE手機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沒收。 林晉宇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8 丙○○ 丙○○於110年12月中看見詐騙集團成員設立詐騙之LINE「穆迪投資群組」,加入後經詐騙集團成員佯稱要加入會員投資云云,致丙○○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12月29日9時25分,匯款5萬元至鄭淑萍台北富邦帳戶 鄭淑萍台北富邦帳戶於110年12月29日9時55分許轉帳28萬141元至姚理方遠東銀行帳戶。 1.丙○○警詢證述(偵5250卷第7至10頁) 2.丙○○之元大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往來交易明細(偵5250卷第15至17頁) 3.詐騙之投資APP網頁及LINE帳號名稱擷圖6張(偵5250卷第19至21頁) 鄭學鴻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扣案深藍色IPHONE手機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沒收。 林晉宇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110年12月29日9時28分,匯款5萬元至鄭淑萍台北富邦帳戶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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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