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乙○○提起公訴,檢察官鄭世揚移送併辦,檢察官錢義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舒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淳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及金額(新臺幣【下同】)、帳戶 證據及卷頁所在 ⒈ 丁○○ (提告) 起訴書附表編號1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月29日,以通訊軟體LINE向丁○○佯稱在ebay官方授權網絡交易合作第三方擔保服務平台申請帳號儲值云云,致丁○○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①113年1月29日22時31分許,匯款3萬元至本案郵局帳戶。 ②113年1月29日23時13分許,匯款4萬1元至本案郵局帳戶。 ⒈丁○○113年1月30日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3年度立字第1386號卷第33頁至第34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南昌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士林地檢署113年度立字第1386號卷第29頁至第31頁、第35頁至第39頁、第45頁至第49頁) ⒊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擷圖內含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士林地檢署113年度立字第1386號卷第51頁至第69頁、第73頁) ⒋與詐欺集團成員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士林地檢署113年度立字第1386號卷第70頁至第72頁) ⒌本案郵局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士林地檢署113年度立字第1386號卷第19頁至第25頁) ⒍本案郵局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士林地檢署113年度立字第1936號卷第11頁至第13頁) ⒎本案郵局帳戶交易明細(士林地檢署113年度立字第3597號卷第11頁至第12頁) ⒏本案郵局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士林地檢署113年度立字第3597號卷第167頁至第168頁) ⒉ 壬○○ (提告) 起訴書附表編號2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月29日下午4時5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向壬○○佯稱商品無法完成下單需要保證金云云,致壬○○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①113年1月29日21時16分許,匯款1萬2988元至本案陽信銀行帳戶。 ⒈壬○○113年1月29日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3年度立字第1386號卷第86頁至第89頁;同同卷第102頁至第105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民權一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士林地檢署113年度立字第1386號卷第83頁至第85頁、第90頁至第91頁、第94頁;同同卷第99至第101頁、第106頁至第107頁、第110頁) ⒊詐欺集團成員通訊軟體LINE主頁及與其對話紀錄擷圖、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手機通話紀錄擷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士林地檢署113年度立字第1386號卷第97頁至第98頁;同同卷第113頁至第114頁) ⒋本案陽信銀行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士林地檢署113年度立字第2491號卷第10頁至第11頁) ⒌本案陽信銀行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士林地檢署113年度立字第3597號卷第13頁至第19頁) ⒊ 辛○○ (提告) 起訴書附表編號3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月29日上午11時14分許,以通訊軟體IG向辛○○佯稱中獎需匯包裏費用及代購費云云,致辛○○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①113年1月29日21時8分許,匯款4萬9056元至本案遠東銀行帳戶。 ②113年1月29日21時28分許,匯款1萬7985元(起訴書誤載為1萬8000元,應予更正)至本案遠東銀行帳戶。 ③113年1月29日21時37分許(起訴書誤載為38分許,應予更正)匯款3萬元至本案郵局帳戶。 ④113年1月29日21時51分許,匯款3萬元至本案郵局帳戶。 ⒈辛○○113年1月29日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3年度立字第1936號卷第43頁至第44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三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士林地檢署113年度立字第1936號卷第37頁至第39頁、第45頁至第50頁、第55頁至第58頁、第61頁) ⒊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詐欺集團成員通訊軟體IG貼文擷圖(士林地檢署113年度立字第1936號卷第59頁至第60頁) ⒋本案遠東銀行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士林地檢署113年度立字第1936號卷第7頁至第9頁) ⒌本案郵局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士林地檢署113年度立字第1386號卷第19頁至第25頁) ⒍本案郵局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士林地檢署113年度立字第1936號卷第11頁至第13頁) ⒎本案郵局帳戶交易明細(士林地檢署113年度立字第3597號卷第11頁至第12頁) ⒏本案郵局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士林地檢署113年度立字第3597號卷第167頁至第168頁) ⒋ 庚○○ (提告) 起訴書附表編號4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月29日上午11時15分許,以通訊軟體IG向庚○○佯稱中獎要先確認帳戶内有3萬元以上餘額才可領獎云云,致庚○○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①113年1月29日21時56分許,匯款2萬9999元至本案郵局帳戶。 ⒈庚○○113年1月31日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3年度立字第1936號卷第66頁至第68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右昌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士林地檢署113年度立字第1936號卷第65頁、第69頁至第70頁、第73頁至第75頁) ⒊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士林地檢署113年度立字第1936號卷第76頁) ⒋詐欺集團成員通訊軟體IG暱稱、抽獎網址連結、與其對話紀錄擷圖、通訊軟體LINE主頁擷圖(士林地檢署113年度立字第1936號卷第77頁至第80頁) ⒌本案郵局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士林地檢署113年度立字第1386號卷第19頁至第25頁) ⒍本案郵局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士林地檢署113年度立字第1936號卷第11頁至第13頁) ⒎本案郵局帳戶交易明細(士林地檢署113年度立字第3597號卷第11頁至第12頁) ⒏本案郵局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士林地檢署113年度立字第3597號卷第167頁至第168頁) ⒌ 丑○○ (提告) 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2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月23日前,先藉通訊軟體IG投放保證獲利之假投資廣告,嗣丑○○點擊後,以通訊軟體LINE向其佯稱於其指定網站儲值購買虛擬貨幣保證獲利云云,致丑○○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①113年1月26日17時23分許,匯款5萬元至本案玉山銀行帳戶。 ②113年1月26日20時1分許,匯款5萬元至本案玉山銀行帳戶。 ⒈丑○○113年2月4日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3年度立字第3597號卷第41頁至第44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育平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士林地檢署113年度立字第3597號卷第35頁至第39頁、第47頁至第49頁) ⒊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士林地檢署113年度立字第3597號卷第50頁至第51頁) ⒋詐欺集團成員通訊軟體LINE主頁及與其等對話紀錄擷圖(士林地檢署113年度立字第3597號卷第52頁至第59頁) ⒌本案玉山銀行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士林地檢署113年度立字第3597號卷第169頁至第170頁) ⒍ 癸○○ (提告) 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月29日下午10時許,見癸○○於社群軟體FACEBOOK刊登販售遊戲裝備之貼文,藉通訊軟體MESSENGER向其佯稱有意購買、惟需使用「KEY授權網路遊戲交易平台」賣場交易云云,致癸○○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①113年1月29日22時38分許,匯款2萬7201元至本案郵局帳戶。 ⒈癸○○113年1月30日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3年度立字第3597號卷第71頁至第72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新工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士林地檢署113年度立字第3597號卷第62頁至第65頁、第79頁至第81頁) ⒊告訴人存款交易明細(士林地檢署113年度立字第3597號卷第86頁) 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士林地檢署113年度立字第3597號卷第87頁至第88頁) ⒌虛擬點數卡訂單明細(士林地檢署113年度立字第3597號卷第88頁至第90頁) ⒍詐欺集團成員社群軟體FACEBOOK個人檔案及與其對話紀錄擷圖(士林地檢署113年度立字第3597號卷第91頁至第94頁) ⒎本案郵局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士林地檢署113年度立字第1386號卷第19頁至第25頁) ⒏本案郵局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士林地檢署113年度立字第1936號卷第11頁至第13頁) ⒐本案郵局帳戶交易明細(士林地檢署113年度立字第3597號卷第11頁至第12頁) ⒑本案郵局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士林地檢署113年度立字第3597號卷第167頁至第168頁) ⒎ 丙○○ (提告) 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至6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月26日前,先藉通訊軟體IG投放免費占卜假廣告,嗣丙○○點擊詢問後,向其佯稱中獎、需匯款開通網路銀行手續,會再將開通費用連同中獎金額匯回云云,致丙○○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①113年1月29日23時58分許,匯款4萬9987至本案陽信銀行帳戶。 ②113年1月30日0時0分許,匯款4萬9981元至本案陽信帳戶。 ③113年1月30日0時21分許,匯款1萬9987元至本案陽信帳戶。 ⒈丙○○113年1月31日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3年度立字第3597號卷第102頁至第105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頭前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士林地檢署113年度立字第3597號卷第96頁至第100頁、第106頁至第107頁) ⒊與詐欺集團成員通訊軟體IG及LINE對話紀錄擷圖、假中獎通知畫面擷圖(士林地檢署113年度立字第3597號卷第108頁至第112頁) 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士林地檢署113年度立字第3597號卷第112頁) ⒌本案陽信銀行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士林地檢署113年度立字第2491號卷第10頁至第11頁) ⒍本案陽信銀行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士林地檢署113年度立字第3597號卷第13頁至第19頁) ⒏ 己○○ (提告) 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7至9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月17日前,藉社群軟體FACEBOOK投放假投資廣告,嗣己○○主動點擊後,以通訊軟體LINE向其佯稱可代操作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己○○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①113年1月26日12時33分許,匯款2萬5000元至本案陽信帳戶。 ②113年1月26日12時42分許,匯款3萬元至本案陽信帳戶。 ③113年1月26日12時56分許,匯款2萬元至本案陽信帳戶。 ⒈己○○113年2月20日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3年度立字第3597號卷第124頁至第125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洪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士林地檢署113年度立字第3597號卷第116頁至第120頁) ⒊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轉帳交易明細表(士林地檢署113年度立字第3597號卷第129頁至第133頁) ⒋「華群投資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網頁畫面擷圖(士林地檢署113年度立字第3597號卷第134頁) ⒌本案陽信銀行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士林地檢署113年度立字第2491號卷第10頁至第11頁) ⒍本案陽信銀行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士林地檢署113年度立字第3597號卷第13頁至第19頁) ⒐ 戊○○ (提告) 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0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月17日前,藉社群軟體FACEBOOK投放可賺取被動收入之假投資廣告,嗣戊○○主動點擊後,以通訊軟體LINE向其佯稱匯款投資後,工程師會協助操作、可坐等領錢云云,致戊○○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①113年1月26日14時32分許,匯款4萬元至本案陽信帳戶。 ⒈戊○○113年2月28日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3年度立字第2491號卷第18頁至第22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壽天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陽信商業銀行警示警示通報回函(士林地檢署113年度立字第2491號卷第17頁、第24頁至第25頁、第40頁至第41頁、第43頁、第56頁) ⒊詐欺集團成員通訊軟體LINE主頁及與其等對話紀錄擷圖、詐騙網頁畫面擷圖(士林地檢署113年度立字第2491號卷第30頁至第39頁) 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士林地檢署113年度立字第2491號卷第37頁) ⒌本案陽信銀行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士林地檢署113年度立字第2491號卷第10頁至第11頁) ⒍本案陽信銀行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士林地檢署113年度立字第3597號卷第13頁至第1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