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2年度,272號
SLDM,112,金訴,272,2023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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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刑。
四、關於沒收部分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楊智凱於警詢中供稱 :每本金融帳戶有入帳的金額伊都可以抽佣,扣除伊給簿主 的租金,伊大約賺了新臺幣1至2萬元等語(見彰警卷第148 至149頁),且無其他證據可認其所陳不實,爰認定其本案 之犯罪所得為1萬元,且此部分犯罪所得未扣案,仍應依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被告乙○○ 供稱:都沒有取得報酬(見110偵12946號卷二第4頁),且 無證據可認其所陳不實,被告唐震益則無證據證明已取得犯 罪所得,故不予宣告沒收。
(二)按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固規定:「犯第14條之罪, 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 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但條文並無「不問屬於犯罪 行為人與否」之要件(絕對義務沒收),當以屬於(按指實 際管領)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始應(相對義務)沒收。查本 案被告楊智凱、唐震益(就附表一編號2至4)、乙○○(就附 表一編號1至21)所詐得之款項,均已由不詳詐欺集團轉出 或提領,有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人頭帳戶交易明細在卷可按, 已非由被告楊智凱、唐震益、乙○○實際管領之中,自無從依 刑法或洗錢防制法第18條關於沒收之規定於本案宣告沒收。叁、公訴不受理部分
起訴意旨雖認被告楊智凱、唐震益就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告 訴人盧冠宇部分行為,亦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 加重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云云 。惟查:
一、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 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8條前段定有明文。又依第8條之規定 不得為審判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同法第303條第7款亦 有明定。且所謂「同一案件」,乃指前後案件之被告及犯罪 事實俱相同者而言,既經合法提起公訴或自訴發生訴訟繫屬 ,即成為法院審判之對象,而須依刑事訴訟程序,以裁判確 定其具體刑罰權之有無及範圍,自不容許重複起訴,檢察官 就同一事實先後兩次起訴或在一個起訴書內重複追訴,法院 均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或第7款就重行起訴之同一 事實部分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以免法院對僅有同一刑罰權之 案件,先後為重複之裁判,或更使被告遭受二重處罰之危險



,此為刑事訴訟法上「一事不再理原則」。
二、本案被告楊智凱、唐震益被訴之共同對附表一編號1所示告 訴人盧冠宇詐欺及洗錢之犯行,前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2884、14300號、111年度偵字第57 1、727、6215、10072號提起公訴,於111年8月4日繫屬於臺 灣彰化地方法院,由該院以111年度訴字第842號案件受理等 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揭起訴書附卷可稽 (見本院111金訴673號卷一第115至129頁、卷二第109、121 頁),而被告楊智凱、唐震益本案經檢察官起訴之上開部分 犯行,則係於111年9月5日始繫屬本院,此有臺灣士林地方 檢察署111年9月5日丁○卓孝110偵12946字第1119046970號函 所蓋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憑(見本院111審金訴872號卷第3 頁),是檢察官就被告楊智凱、唐震益此部分犯行於本案再 行起訴,自屬同一案件重複起訴,依上說明,應由本院就此 部分諭知公訴不受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3條第7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許友容移送併辦,檢察官薛雯文追加起訴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張兆光

法 官 張毓軒

法 官 蘇琬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俊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所施用之詐術、詐騙時間、匯款時地及金額 第一層轉帳 第二層轉帳 第三層轉帳 第四層轉帳 卷證出處 罪名及宣告刑 1 (起訴書附表編號1部分) 盧冠宇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自109年12月25日起,以LINE暱稱「理財Amy小編」、「Eva」、「葉辰」接續傳送訊息予盧冠宇,向其佯稱可操作「景順數位國際」網站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110年1月12日16時39分許、41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5萬元、5萬元至陳彥誥(所涉犯行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另案審理中)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陳彥誥第一銀行帳戶)內。 於110年1月12日16時47分許,自陳彥誥第一銀行帳戶轉匯25萬元至謝閔卿(所涉犯行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另案審理中)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謝閔卿第一銀行帳戶)內。 於110年1月12日16時47分許,自謝閔卿第一銀行帳戶轉匯10萬元至乙○○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乙○○玉山銀行帳戶)內。 於110年1月12日16時54分許,自乙○○玉山銀行帳戶轉匯10萬元至林宥芯(業經判處罪刑確定)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林宥芯第一銀行帳戶)內。 於110年1月12日16時56分,自林宥芯第一銀行帳戶轉匯10萬元至蘇品全(業經判處罪刑確定)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蘇品全玉山銀行帳戶)內,由該詐欺集團車手於110年1月12日16時58分許、59分許、59分許、59分許、17時許,提領2萬5元、2萬5元、2萬5元、2萬5元、2萬5元。 1.告訴人盧冠宇於警詢之指訴(見110偵12946號卷一第127至131頁)。 2.盧冠宇所提出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與詐騙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同上卷第190至196、199至202、204至205頁)。 3.陳彥誥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回覆存款查詢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同上卷第115至117頁)。 4.謝閔卿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回覆存款查詢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見同上卷第118至119頁)。 5.乙○○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戶個人資料、交易明細(見同上卷第120至121頁)。 6.林宥芯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回覆存款查詢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見110偵12946號卷一第122至123頁)。 7.蘇品全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戶個人資料、交易明細(見110偵12946號卷一第124至126頁)。 8.車手110年1月12日16時58分許至17時許自蘇品全本案帳戶提款監視器畫面擷圖(見110偵12946號卷一第7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 (起訴書附表編號2部分) 黃玉娟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2月初,發送不實簡訊予黃玉娟輸入身分證字號、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認證,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同年月6日13時11分許、12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5萬元、2萬5,000元至黃偉翔(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黃偉翔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 於110年2月6日13時15分許,自黃偉翔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轉匯17萬5,000元至程杰弘(業經判處罪刑確定)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程杰弘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於110年2月6日13時16分許,自程杰弘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轉匯17萬5,000元至梁瑋諺(另由檢察官偵辦)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梁瑋諺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於110年2月6日13時19分許,自梁瑋諺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轉匯12萬5,000元至乙○○玉山銀行帳戶內,並由該詐欺集團車手於110年2月6日13時24分許、25分許、25分許、26分許、27分許、28分許、29分許,提領2萬5元、2萬5元、2萬5元、2萬5元、2萬5元、2萬5元、2萬5元、5,005元。 1.告訴人黃玉娟於警詢之指訴(見110偵14614號卷第22至23頁)。 2.黃玉娟所提出釣魚簡訊翻拍照片(見同上卷第25頁)。 3.告訴人許淑靜於警詢之指訴(見同上卷第73至75頁)。 4.許淑靜所提出詐騙簡訊、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台幣帳戶歷史交易明細(見同上卷第76至78頁)。 5.黃偉翔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見同上卷第43至45頁)。 6.程杰弘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同上卷第49至51頁)。 7.梁瑋諺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同上卷第55頁)。 8.乙○○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戶個人資料、交易明細(見110偵14614號卷第61至63頁)。 9.梁瑋諺110年2月6日13時23分許至29分許自乙○○本案玉山銀行帳戶提款監視器畫面擷圖(見110偵14614號卷第443至445頁)。 楊智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唐震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 (起訴書附表編號3部分) 許淑靜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2月6日13時5分許,發送不實簡訊予許淑靜,向其佯稱須立即登入綁定用戶資料,否則帳戶將凍結使用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同日13時11分許、12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5萬元、5萬元至黃偉翔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 楊智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唐震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 (起訴書附表編號4部分) 程文章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自110年5月7日19時前某時起,以LINE暱稱「助理-萱er」、「張經理」接續傳送訊息予程文章,向其佯稱可投資外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110年5月4日15時45分許,至雲林縣西螺鎮農會和心辦事處臨櫃匯款143萬元至林珈佑(業經判處罪刑確定)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林珈佑合庫銀行帳戶)內。 於110年5月4日15時54分許,自林珈佑合庫銀行帳戶轉匯143萬15元(起訴書附表編號4「第一層轉帳」欄誤載為143萬5元)至許瑞騰(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許瑞騰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於110年5月4日15時55分許,自許瑞騰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轉匯39萬8,900元至梁瑋諺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於110年5月4日15時55分許,自梁瑋諺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轉匯29萬9,000元至乙○○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乙○○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由該詐欺集團車手於110年5月4日16時4分許、4分許、4分許,提領10萬元、10萬元、9萬9,000元(起訴書附表誤載為9萬元)。 1.告訴人程文章於警詢之指訴(見110偵14614號卷第127至128頁)。 2.程文章所提出雲林縣西螺鎮農會匯款回條影本(見同上卷第129頁)。 3.林珈佑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開戶建檔登錄單、開戶綜合申請書、歷史交易明細(見同上卷第321至331、335頁)。 4.許瑞騰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見同上卷第339至340、359頁)。 5.梁瑋諺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同上卷第167至171頁)。 6.乙○○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申請書、交易明細(見同上卷第373至379、394頁)。 7.車手110年5月4日16時4分許至7分許自乙○○本案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提款監視器畫面擷圖(見同上卷第449至453頁)。 楊智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唐震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 (111年度偵字第19044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一)部分) 高婉蓉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自110年2月21日起,以LINE暱稱「天行健」接續傳送訊息予高婉蓉,向其佯稱可投資高盛證券期貨買賣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同年3月27日15時41分許、43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5萬元、5萬元至邱詩涵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邱詩涵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於110年3月27日16時40分許、47分許,自邱詩涵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轉匯6萬元、4萬元至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台中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1.告訴人高婉蓉於警詢之指訴(見臺中地檢110偵39576號卷第59至61頁)。 2.高婉蓉所提出其玉山銀行帳戶存摺內頁、與詐騙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影本(見同上卷第77、83頁)。 3.邱詩涵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查詢、交易明細(見臺中地檢111偵3653號卷第55至63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 (111年度偵字第19044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二)部分) 劉書舫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自110年2月24日前某時許起,以FB暱稱「黃夢瑤」及LINE暱稱「發發奇跨境電商客服經理」接續傳送訊息予劉書舫,向其佯稱可投資高級品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同年3月26日15時10分許,現金存入5萬元至邱詩涵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於110年3月26日17時7分許,自邱詩涵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轉匯10萬元至乙○○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並由該詐欺集團車手於110年3月26日17時31分許,提領10萬元。 1.告訴人劉書舫於警詢之指訴(見雲林縣政府警察局斗南分局雲警南偵字第1101001834號卷刑案偵查卷宗《下稱雲警卷》第11至16頁)。 2.劉書舫所提出與詐騙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款憑證、其匯款帳戶金融卡正反面影本(見同上卷第34頁後一頁至40、45、48頁)。 3.邱詩涵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查詢、交易明細(見同上卷第53至54頁後一頁)。 4.乙○○國泰世華銀行帳戶開戶申請書、交易明細(見110偵14614號卷第373至402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 (111年度偵字第19044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三) 鄂柚伶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自110年3月2日起,以LINE暱稱「行走的靈魂」接續傳送訊息予鄂柚伶,向其佯稱可投資購買「阿里巴巴」公司優惠券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同年月26日20時51分許、55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5萬元、3萬元至邱詩涵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於110年3月26日21時34分許,自邱詩涵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轉匯11萬元至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1.告訴人鄂柚伶於警詢之指訴(見臺中地檢111偵3653號卷第43至49頁)。 2.鄂柚伶所提出其帳戶存摺內頁、臺幣轉帳交易成功、與詐騙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投資網站擷圖影本(見同上卷第99頁反面至109頁)。 3.邱詩涵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查詢、交易明細(見同上卷第55至63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8 (111年度偵字第19045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部分) 鍾芝瑜 (未提告訴)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自110年2月某日起,自稱「林海彬」及「左先生」接續傳送訊息予鍾芝瑜,向其佯稱可於新葡京娛樂城博弈網站下注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同年4月8日13時26分許,至花蓮縣花蓮市中山路78號華南銀行花蓮分行代理林金鎮臨櫃匯款130萬元至程杰弘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於110年4月8日13時31分許,自程杰弘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轉匯50萬元至梁瑋諺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於110年4月8日13時36分許,自梁瑋諺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轉匯11萬2,000元至蔡宏億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蔡宏億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並由該詐欺集團車手於110年4月8日13時40分許、41分許,提領10萬元、1萬2,000元。 1.被害人鍾芝瑜於警詢之指訴(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南市警刑大偵三字第1100423272號卷《下稱南警卷》第21至24頁)。 2.鍾芝瑜所提出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影本(見同上卷第25頁)。 3.程杰弘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同上卷第635、638至639頁)。 4.梁瑋諺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同上卷第649、664頁)。 5.蔡宏億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見同上卷第711、717頁)。 6.車手110年4月8日13時40分許至41分許自蔡宏億本案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提領鍾芝瑜部分款項監視器畫面擷圖(見同上卷第795至796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9 (111年度偵字第19045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部分) 林怡玟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自110年3月初起,以LINE暱稱「銘」接續傳送訊息予林怡玟,向其佯稱可操作澳門新葡京投資博弈網站漏洞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同年4月9日13時41分許,至桃園市中壢區慈惠三街129號國泰世華銀行北中壢分行臨櫃匯款50萬元至程杰弘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於110年4月9日13時51分許,自程杰弘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轉匯28萬元至梁瑋諺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於110年4月9日13時54分許,自梁瑋諺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轉匯4萬2,000元至蔡宏億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並由該詐欺集團車手於110年4月9日14時2分許,提領4萬2,000元。 1.告訴人林怡玟於警詢之指訴(見南警卷第105至107頁)。 2.林怡玟所提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款憑證影本(見同上卷第109頁)。 3.程杰弘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同上卷第635、640頁)。 4.梁瑋諺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同上卷第649、666頁)。 5.蔡宏億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見同上卷第711、717頁)。 6.車手110年4月9日14時1分許自蔡宏億本案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提領林怡玟部分款項監視器畫面擷圖(見同上卷第797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 (111年度偵字第19045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部分) 王佩雯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自110年3月26日20時15分起,以LINE暱稱「Allen」、「阿唐(N)」、「eth4財務客服」、「陳俊宇Corin」接續傳送訊息予王佩雯,向其佯稱可操作「ETH 4 ASIA」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委由其同事於同年4月11日13時54分許、14時3分許、19時3分許、19時32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2萬2,000元、3萬元、2萬2,000元、3萬5,000元,及同日18時27分許以自動櫃員機轉帳3萬元,至程杰弘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於110年4月11日14時4分許、19時4分許、19時35分許,自程杰弘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轉匯3萬元、2萬2,000元、3萬5,000元至梁瑋諺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於110年4月11日19時5分許、19時36分許,自梁瑋諺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轉匯2萬2,000元、3萬5,000元至蔡宏億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蔡宏億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並由該詐欺集團車手於110年4月11日19時11分至14分許,許提領2,000元、2萬元、2萬元、1萬元,於19時50分許提領3萬5,000元。 1.告訴人王佩雯於警詢之指訴(見南警卷第183至197頁)。 2.王佩雯所提出轉帳成功畫面擷圖、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表影本(見同上卷第212至213頁)。 3.程杰弘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同上卷第635、643頁)。 4.梁瑋諺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同上卷第649、671、673頁)。 5.蔡宏億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查詢、交易明細、蔡宏億110年9月8日庭呈該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見同上卷第755至757、768頁)。 6.車手110年4月11日19時12分許至14分許自蔡宏億本案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提領王佩雯及任捷部分款項監視器畫面擷圖(見同上卷第800、805至806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 (111年度偵字第19045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部分) 林惠國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自110年3月31日前某時起,以LINE暱稱「戚戚77」、「麥克」、「柯達比客服中心」接續傳送訊息予林惠國,向其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同年4月11日14時30分許、17時17分許、18時48分許,以網路行動郵局轉帳3萬元、3萬元、3萬元至程杰弘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於110年4月11日14時32分許、18時50分許,自程杰弘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轉匯2萬元、3萬元至梁瑋諺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於110年4月11日18時52分許,自梁瑋諺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轉匯3萬元至蔡宏億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並由該詐欺集團車手於110年4月11日18時55分許、56分許提領2萬元、1萬元。 1.告訴人林惠國於警詢之指訴(見南警卷第299至301頁)。 2.林惠國所提出其匯款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見同上卷第303至307頁)。 3.程杰弘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同上卷第635、643至645頁)。 4.梁瑋諺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同上卷第649、672至673頁)。 5.蔡宏億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查詢、交易明細、蔡宏億110年9月8日庭呈該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見同上卷第755至757、768頁)。 6.車手110年4月11日18時55分許至56分許自蔡宏億本案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提領林惠國部分款項監視器畫面擷圖(見同上卷第801至802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2 (111年度偵字第19045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部分) 洪迺琇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自110年3月15日起,以LINE暱稱「kiki瑜柔」、「阿唐(N)」、「陳俊宇Corin」、「許舒涵Nancy」接續傳送訊息予洪迺琇,向其佯稱可操作「eth4asia」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同年4月11日18時6分許,以自動櫃員機匯款3萬元至程杰弘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於110年4月11日18時9分許,自程杰弘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轉匯9萬元(包含附表編號13張依鳳於同日18時7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至上開帳戶內之5萬元)至梁瑋諺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於110年4月11日18時11分許,自梁瑋諺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轉匯5萬4,000元至蔡宏億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並由該詐欺集團車手於110年4月11日18時14分許,提領1萬6,000元。 1.告訴人洪迺琇於警詢之指訴(見南警卷第337至344頁)。 2.洪迺琇所提出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見同上卷第350頁)。 3.程杰弘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同上卷第635、645頁)。 4.梁瑋諺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同上卷第649、672至673頁)。 5.蔡宏億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查詢、交易明細、蔡宏億110年9月8日庭呈該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見同上卷第755至757、767頁)。 6.車手110年4月11日18時14分許自蔡宏億本案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提領洪迺琇及張依鳳部分款項監視器畫面擷圖(見同上卷第803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3 (111年度偵字第19045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部分) 張依鳳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自110年4月9日起,以LINE暱稱「百家程式-工程師」接續傳送訊息予張依鳳丈夫蘇永吉,向其佯稱可代操作百家樂外掛程式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同年月11日18時7分許、16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5萬元、9,000元至程杰弘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1.於110年4月11日18時9分許,自程杰弘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轉匯9萬元(包含附表編號12洪迺琇於同日18時6分許至某處自動櫃員機匯款至上開帳戶內之3萬元)至梁瑋諺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2.於110年4月11日18時16分許,自程杰弘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轉匯9,000元至梁瑋諺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於110年4月11日18時11分17分許,自梁瑋諺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轉匯5萬4,000元、9,000元至蔡宏億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追加起訴書附表漏載5萬4,000元),並由該詐欺集團車手於110年4月11日18時14分許、22許,提領1萬6,000元、4萬7,000元。 1.告訴人張依鳳於警詢之指訴(見南警卷第449至453頁)。 2.張依鳳所提出詐騙網站、轉帳交易成功畫面、與詐騙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同上卷第458至463頁)。 3.程杰弘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同上卷第635、645頁)。 4.梁瑋諺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同上卷第649、673頁)。 5.蔡宏億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查詢、交易明細、蔡宏億110年9月8日庭呈該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見同上卷第755至757、767頁)。 6.車手110年4月11日18時14分許自蔡宏億本案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提領洪迺琇及張依鳳部分款項監視器畫面擷圖(見同上卷第803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4 (111年度偵字第19045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7部分) 任捷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自110年4月11日起,以LINE暱稱「LIN」接續傳送訊息予任捷,向其佯稱推出「當日儲值3萬元,回饋百分百」之投資優惠活動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同日19時8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3萬元至程杰弘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於110年4月11日19時11分許,自程杰弘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轉匯3萬元至梁瑋諺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於110年4月11日19時12分許,自梁瑋諺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轉匯3萬元至蔡宏億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並由該詐欺集團車手於110年4月11日19時12分許、13分許、14分許,提領2萬元、2萬元、1萬元。 1.告訴人任捷於警詢之指訴(見南警卷第503至505頁)。 2.任捷所提出轉帳交易成功畫面擷圖(見同上卷第507至509頁)。 3.程杰弘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同上卷第635、645頁)。 4.梁瑋諺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同上卷第649、673頁)。 5.蔡宏億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查詢、交易明細、蔡宏億110年9月8日庭呈該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見同上卷第755至757、768頁)。 6.車手110年4月11日19時12分許至14分許自蔡宏億本案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提領王佩雯及任捷部分款項監視器畫面擷圖(見同上卷第800、805至806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5 (111年度偵字第19045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8部分) 葉怡君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自110年4月7日起,以LINE暱稱「網路FB賺錢李哲」接續傳送訊息予葉怡君,向其佯稱可操作「皇家遊戲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同年月11日19時24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4萬元至程杰弘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於110年4月11日19時28分許,自程杰弘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轉匯4萬元至梁瑋諺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於110年4月11日19時29分許,自梁瑋諺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轉匯4萬元至蔡宏億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並由該詐欺集團車手於110年4月11日19時30分許、31分許,提領2萬元、2萬元。 1.告訴人葉怡君於警詢之指訴(見南警卷第535至538頁)。 2.葉怡君所提出轉帳交易成功、臉書畫面、與詐騙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同上卷第539至540頁)。 3.程杰弘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同上卷第635、645頁)。 4.梁瑋諺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同上卷第649、673頁)。 5.蔡宏億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查詢、交易明細、蔡宏億110年9月8日庭呈該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見同上卷第755至757、768頁)。 6.車手110年4月11日19時30分許至31分許自蔡宏億本案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提領葉怡君部分款項監視器畫面擷圖(見同上卷第807至808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6 (111年度偵字第19045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9部分) 范振彬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自110年4月1日起,以LINE暱稱「晴」、「方韋証」、「GM服務客服」接續傳送訊息予范振彬,向其佯稱可操作投資網站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同年月11日19時52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4萬6,000元至程杰弘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於110年4月11日19時56分許,自程杰弘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轉匯8萬6,000元至梁瑋諺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於110年4月11日19時57分許,自梁瑋諺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轉匯8萬6,000元至蔡宏億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並由該詐欺集團車手於110年4月11日20時8分許,提領7萬9,000元。 於110年4月11日20時10分許,自蔡宏億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轉匯7,000元至梁瑋諺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梁瑋諺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並由該詐欺集團車手於110年4月11日20時15分許,提領7,000元。 1.告訴人范振彬於警詢之指訴(見南警卷第569至571頁)。 2.范振彬所提出臺幣轉帳畫面翻拍照片(見同上卷第575頁)。 3.程杰弘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同上卷第635、646頁)。 4.梁瑋諺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同上卷第649、673頁)。 5.蔡宏億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查詢、交易明細、蔡宏億110年9月8日庭呈該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見同上卷第755至757、768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7 (111年度偵字第22756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附表二編號1、2部分) 徐達忠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自110年1月2日下午12時許起,以LINE暱稱「琳」、「yiyi」接續傳送訊息予徐達忠,向其佯稱希望徐達忠協助償還酒店之債務及費用,藉以擺脫酒店之控制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同年月21日15時55分許、22日12時16分許、25日10時29分許、13時16分許、27日12時18分許、28日11時43分許、14時7分許、29日10時31分許、2月1日15時24分許、16時9分許,以現金存款20萬元、10萬元、9萬3,000元、18萬5,000元、24萬元、29萬元、9萬3,000元、10萬元、15萬元、10萬元至陳主安(業經判處罪刑確定)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陳培萱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於110年2月1日15時26分許,自陳培萱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轉匯6萬至乙○○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並由該詐欺集團車手於110年2月1日16時25分許提領6萬元。 1.告訴人徐達忠於警詢之指訴(見彰警卷第289至299頁)。 2.陳培萱國泰世華銀行帳戶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表(見同上卷第265至275頁、彰化地檢110他1149號卷第341至347頁)。 3.乙○○國泰世華銀行帳戶開戶申請書、交易明細(見110偵14614號卷第373至379、383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8 (111年度偵字第22756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二編號2部分) 陳志勇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自110年2月1日前某時許起,以FB及LINE接續傳送訊息予陳志勇,向其佯稱急需用錢否則要自殺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同年2月2日11時31分許,以自動櫃員機轉帳3萬元至陳培萱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於110年2月2日11時45分許,自陳培萱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轉匯7萬元至乙○○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並由該詐欺集團車手於110年2月2日13時51分許提領7萬元。 1.告訴人陳志勇於警詢之指訴(見彰警卷第303至306頁)。 2.陳培萱國泰世華銀行帳戶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表(見彰化地檢110他1149號卷第343頁)。 3.乙○○國泰世華銀行帳戶開戶申請書、交易明細(見110偵14614號卷第373至379、383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9 (112年度偵字第697號追加起訴書部分) 林文旺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自109年12月底起,以LINE暱稱「愛笑的穗穗」接續傳送訊息予林文旺,向其佯稱可操作「DAKA達凱」外匯投資網站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110年1月13日17時9分許,以自動櫃員機轉帳3萬元至楊喬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楊喬淋彰化銀行帳戶)內。 於110年1月13日17時12分許,自楊喬淋彰化銀行帳戶轉匯3萬3,000元至方晞蓉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方晞蓉新光銀行帳戶)內。 於110年1月13日17時14分許,自方晞蓉新光銀行帳戶轉匯3萬3,000元至乙○○玉山銀行帳戶內。 於110年1月13日17時19分許,自乙○○玉山銀行帳戶轉匯3萬3,000元至梁瑋諺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梁瑋諺渣打銀行帳戶)內,並由該詐欺集團車手於110年1月13日17時26分許、27分許、28分許,提領2萬元、2萬元、8,000元。 1.告訴人林文旺於警詢之指訴(見112偵697號卷第101至103、112至114頁)。 2.林文旺所提出LINE對話紀錄、詐騙網站擷圖及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照片(見同上卷第106、109、116至297頁)。 3.楊喬淋彰化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同上卷第328頁)。 4.方晞蓉新光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同上卷第343頁)。 5.乙○○玉山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同上卷第355頁)。 6.車手羅啟湖110年1月13日17時26分許自梁瑋諺本案渣打銀行帳戶提領林文旺部分款項監視器畫面擷圖(見同上卷第22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0 (111年度偵字第24878號追加起訴書部分) 丙○○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自110年5月25日10時21分前某時起,以LINE暱稱「陳琳尤」、「蜂巢HAIV客服」、「北-執行二組」接續傳送訊息予丙○○,向其佯稱可操作「蜂巢HAIV」投資網站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110年5月25日10時21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3萬元至湯文德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湯文德土地銀行帳戶)內。 於110年5月25日10時24分許,自湯文德土地銀行帳戶轉匯13萬元至沈俐伶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沈俐伶永豐銀行帳戶)內。 於110年5月25日10時25分許,自沈俐伶永豐銀行帳戶轉匯13萬元(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3萬15元)至陳沚昀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帳號為「000-00000000000」)內。 於110年5月25日10時27分許,自陳沚昀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轉匯9萬9,000元至乙○○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乙○○台北富邦銀行帳戶)內,並由該詐欺集團車手於110年5月25日10時27分起,接續提領2萬5元、2萬5元、2萬5元、2萬5元、1萬9,005元。 1.告訴人丙○○於警詢之指訴(見111偵24878號卷第54至55頁)。 2.湯文德土地銀行帳戶客戶存款往來一覽表、開戶資料、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見同上卷第471至484頁)。 3.沈俐伶永豐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表、交易明細(見同上卷第434至435頁)。 4.陳沚昀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查詢、交易明細(見同上卷第371至374、394頁)。 5.乙○○台北富邦銀行帳戶簡易客戶基本資料維護/查詢、各類存款歷史對帳單(見同上卷第216至218、224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1 (112年度蒞追字第1號追加起訴書部分,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260號移送併辦部分) 邱淑櫻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自110年4月25日起,以LINE暱稱「陳董天」接續傳送訊息予邱淑櫻,向其佯稱可操作「澳門新葡京娛樂城」投資網站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同年5月17日11時48分許,至桃園市楊梅區永美路383號渣打銀行埔心分行臨櫃匯款300萬元至鄧又齊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鄧又齊兆豐銀行帳戶)內。 於110年5月17日12時14分許、16分許,自鄧又齊兆豐銀行帳戶轉匯100萬元、100萬元、99萬9,500元至沈俐伶永豐銀行帳戶內。 於110年5月17日12時15分許、19分許,自沈俐伶永豐銀行帳戶轉匯60萬元、30萬元至王峻億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王峻億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於110年5月17日12時16分許,自王峻億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轉匯29萬9,000元至蔡宏億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並由該詐欺集團車手於同日12時23分許、24分許、30分許,接續提領10萬元、10萬元、9萬9,000元。 1.告訴人邱淑櫻於警詢之指訴(見礁警卷第66至68頁)。 2.邱淑櫻所提出國內(跨行)匯款交易明細、與詐騙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擷圖(見同上卷第93至113頁)。 3.鄧又齊兆豐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表、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見臺南地檢112偵7260號卷第21至23頁)。 4.沈俐伶永豐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表、交易明細(見同上卷第51至63頁)。 5.王峻億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查詢、交易明細(見同上卷第27、37至43頁)。 6.蔡宏億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查詢、交易明細、蔡宏億110年9月8日庭呈該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見南警卷第755至757、776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附表二
編號 提供、收取帳戶之時間、方式、內容及對象 1 乙○○於109年11月間某日,其自己所申設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及個人雙證件影本交給楊智凱楊智凱再轉交給唐震益。 2 乙○○於109年12月間某日,其自己所申設之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交給楊智凱楊智凱再轉交給唐震益。 3 乙○○告訴邱詩涵提供帳戶可以賺錢乙事,邱詩涵遂於110年3月中旬某日,在臺中市豐原區某統一超商,交付其所申設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等帳戶資料給乙○○,乙○○再攜至臺中市南屯區忠勇路某夾娃娃機店交給楊智凱楊智凱再轉交給唐震益。 4 乙○○以投資、美化帳戶為由向蔡宏億借用帳戶,蔡宏億遂於110年2月底至3月間,在新北市三峽區某處,交付其所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等帳戶資料給乙○○,乙○○再交給楊智凱楊智凱再轉交予唐震益。 5 (承上)嗣1、2週後,乙○○再以相同情詞向蔡宏億借用帳戶,蔡宏億遂另交付所申設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及提款卡給乙○○,乙○○再交給楊智凱楊智凱再轉交予唐震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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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