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47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文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肆仟參佰零玖元,及
其中新臺幣肆拾貳萬玖仟伍佰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
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七九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6年度司促字第14737號)
緣相對人李文良於民國91年5月23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
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6年6月
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6年8月25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3
909元及違約金9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
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
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
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
,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
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
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
(一)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
00元計算);
(二)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三)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
(四)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
(五)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元;
(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
簽單每張100元;
(七)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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