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家繼訴字,107年度,46號
TPDV,107,重家繼訴,46,202312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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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6號
原 告 即
反請求被告 王采庭

被 告 即
反請求被告 王迺溥

被 告 即
反請求原告 王美蘭


王鼎濡
臺北市○○區○○路00號 送達代收鍾瑞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繼承丙○○所遺如附表甲所示遺產被繼承人甲○○所遺如附表乙所示遺產,應各分割如附表甲、附表乙分割方法欄所示。戊○○其餘之訴駁回。
己○○、乙○○之反請求駁回。
本訴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五比例負擔;反請求訴訟費用由乙○○、己○○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數家事訴訟事件,或家事訴訟事件及家事非訟事件請求之 基礎事實相牽連者,得向就其中一家事訴訟事件有管轄權之 少年家事法院合併請求,不受民事訴訟法第53條及第248 條規定之限制;前項情形,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 結前為請求之變更、追加或為反請求,家事事件法第41條第 1、2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就家事事件法第41條第1項至第3 項所定得合併請求、變更、追加或反請求之數宗事件,應合 併審理、合併裁判。法院就前項合併審理之家事訴訟事件與 家事非訟事件合併裁判者,除別有規定外,應以判決為之。 家事事件法第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訴狀送 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 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家事 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4款規 定。又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



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訴之撤回,被告於 期日到場,未為同意與否之表示者,自該期日起;其未於期 日到場或係以書狀撤回者,自前項筆錄或撤回書狀送達之日 起,10日內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撤回,民事訴訟法第26 2條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戊○○起訴時聲明:被繼 承人丙○○所遺如民事遺產分割起訴狀附表1所示之遺產,及 甲○○所遺如民事遺產分割起訴狀附表2所示之遺產,均請准 予分割,分割方法如民事遺產分割起訴狀附表1、2之分割方 法欄(見本院卷一第13至25頁)所示。嗣於訴訟程序中為多 次追加、撤回,最後訴之聲明為:⒈乙○○應返繼承人丙○ ○、甲○○全體繼承人新臺幣(下同)381,245元。⒉己○○應返 繼承丙○○、甲○○全體繼承人215,912元及167,658元。 ⒊被繼承丙○○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及甲○○所遺如附 表二所示之遺產,均請准予分割,分割方法如附表一、二之 分割方法欄所示(見本院卷六第301頁,本院卷七第195、19 7頁)。又己○○、乙○○於民國112年2月4日具狀為反請求,聲 明為:⒈兩造之被繼承丙○○所遺如民事反請求答辯狀附表H 所示之遺產,及甲○○所遺如民事反請求答辯狀附表I所示之 遺產,均請准予分割,分割方法如民事反請求答辯狀附表H 及I所示。⒉戊○○庚○○及乙○○對於被繼承丙○○遺產範圍内 應再連帶給付己○○34,181元,及自民事反請求答辯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⒊戊○ ○、庚○○及乙○○對於被繼承丙○○遺產範圍内應再連帶給付 己○○5,100元,及自民事反請求答辯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六第347 至348頁);嗣己○○、乙○○於112年9月20日減縮聲明為:⒈兩 造之被繼承丙○○所遺如民事反請求狀附表H所示之遺產, 及甲○○所遺如民事反請求狀附表I所示之遺產,均請准予分 割,分割方法如民事反請求狀附表H及I所示。⒉戊○○庚○○ 及乙○○對於被繼承丙○○遺產範圍内應再連帶給付己○○7,32 9元,及自民事反請求答辯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七第69至70頁)。 復己○○、乙○○於112年11月28日當庭撤回反請求聲明第一項 (見本院卷七第197頁)。上開戊○○請求追加、變更之內容 ,關涉丙○○、甲○○遺產分割事項,而屬同一請求基礎事實, 其訴之追加、變更與上開規定尚無不符,自應予准許。又上 開己○○、乙○○之反請求部分,核與本訴請求之基礎事實相牽 連,自得由本院予以合併審理、判決。另己○○、乙○○撤回反 請求聲明第一項部分,原告當庭未提出異議,視為同意撤回 ,該部分訴訟已合法撤回,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本訴部分
 ㈠戊○○起訴主張: 
⒈被繼承母親丙○○於106年8月31日死亡,父親甲○○於106年12 月10日死亡,兩造均為其繼承人,丙○○遺有如附表一所示遺 產,而甲○○則遺有如附表二所示遺產,兩造並無不能分割遺 產之情形,但無法達成分割遺產之協議。己○○、乙○○擅自提 領丙○○存款,乙○○領取丙○○2筆保險金共381,245元,己○○、 乙○○並將40萬元轉入至甲○○帳戶,餘額196,000元留為私用 ,甲○○帳戶所餘161,526元,應歸丙○○帳戶。106年6月1 3日丙○○在醫院過世時所遺10萬元為己○○攜至醫院辦理丙○○ 出院醫藥費及喪葬相關費用,應納入遺產範圍,且己○○並未 交代如何使用該筆費用。106年8月21日丙○○死亡時所遺出院 現金5萬元、106年8月21日丙○○死亡後所遺探病紅包27,600 元,皆應應納入遺產。106年12月30日己○○、乙○○自丙○○於 臺北民生郵局提領3,900元,並存入乙○○帳戶至今,該帳戶 所遺58元亦為丙○○遺產丙○○所遺金飾,其中11件金飾已 成立調解,另有66件金飾已分配抽籤分配兩造,剩餘24件金 飾為遺產被繼承人甲○○之臺北延壽郵局帳戶存款30萬元, 遭乙○○存入其永豐銀行帳戶,辦理完甲○○後事餘款應為遺產 。另己○○所墊支之棺內渡化物、祈願法會等,未經全體繼承 人同意,應認為己○○自願支付之行為,由己○○自行負擔。故 請求被告己○○、乙○○應分別將自被繼承丙○○、甲○○帳戶所 提領之383,570元(計算式:215,912+167,658)、381,245 元返全體繼承人。而丙○○所遺如附表一所示土地,因部 分土地共有人已達數百位,為降低土地共有人數,分割方式 應平均計算附表一土地面積後,由兩造抽籤取得加總坪數約 略相同之土地為宜。而甲○○所遺附表二編號1、2之撫遠街房 地應依法拍所得價款,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分配找補,為此 ,爰依民法第1164條請求分割丙○○、甲○○之遺產,並依附表 一、2所示分割方法欄分配之;被告己○○、乙○○應分別返 全體繼承人383,570元、381,245元等語。 ⒉並聲明:⒈被告乙○○應返繼承丙○○、甲○○全體繼承人38 1,245元。⒉被告己○○應返繼承丙○○、甲○○全體繼承人 383,570元(計算式:215,912+167,658)。⒊被繼承丙○○ 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及甲○○所遺如附表二所示之遺產 ,均請准予分割,分割方法如附表一及二之分割方法欄所示 。
己○○、乙○○則以:
⒈被繼承丙○○、甲○○之遺產分別如附表三、附表四所示,應



依附表三、附表四之分割方法欄所示方式分割之。 ⒉被繼承丙○○部分:
⑴存款部分:丙○○過世時(106年8月31日)帳戶餘額有974,565 元,106年9月5日富邦人壽匯入第2筆保險金203,600元,106 年9月25日有8月敬老金3,628元亦自動匯入丙○○帳戶,106年 12月21日有利息收入310元,106年9月18日支付丙○○喪葬費2 68,610元,其中己○○代墊棺內渡化物20,400元。又支出三舅 代墊土地代書費2,440元、丙○○百日誦經費8千元,於106年9 月7日、同年10月27日、同年12月30日分別轉40萬元、149,7 54元、3,900元至甲○○存簿,共553,654元,不應列入丙○○遺 產。丙○○死亡後之保險金177,645元及203,600元部分,因乙 ○○自86年至105年間為被繼承丙○○繳納保險費共418,092元 ,依丙○○生前意願,故於106年9月1日將保險理賠金177,645 元歸給乙○○。106年9月4日結清丙○○帳戶後,將丙○○提款 卡交給乙○○配偶日後自行提領保險理賠金,因帳戶有920元 ,乙○○配偶拿出1仟元補足帳戶差額,當時四個人都在場。 另丙○○於106年4月30日至106年8月31日現金餘額為10,777元 ,依其指示用以支付被繼承人甲○○住院看護費用。己○○為使 帳務明確,曾於106年10月22日補登5萬元,然實際支出金額 未達5萬元。而106年10月22日補登27,600元(慰問紅包), 此金額已用盡,前開款項均用以支付丙○○之醫療費及相關喪 葬費用,原告主張喪葬費用應納入遺產範圍,並非可採。己 ○○於丙○○生前亦代墊4次法事費用143,400元、己○○戊○○於 116年8月28日中午同時接替看護工作,並支付116年8月26日 至28日之服務費6,300元,庚○○代墊支付第四台費用1萬元; 丙○○住院時尚支出106年8月11日至18日看護零用金3千元、1 06年8月26至27日看護費用4,200元、躺椅租金400元、106年 8月24日至31日醫藥費34,884元、106年8月11日至18日衛生 用品5,682元。
⑵金飾部分:丙○○於000年0月間即指示己○○回家查找金飾,並 由己○○拍攝照片,開始分配其持有之金飾珠寶,並陸續將其 手邊之金飾珠寶陸續予原贈送人,兩造經調解成立後所 餘24件金飾亦為丙○○生前已分配完畢,非丙○○遺產範圍等 語。
被繼承人甲○○部分:
甲○○帳戶存款於106年8月31日餘額為184,568元,106年9月7 日、106年10月27日、106年12月30日自丙○○帳戶轉入共553, 654元,非甲○○遺產,106年9月19日兩造轉入外勞分攤費共2 4,000元,106年10月20日己○○、乙○○轉入外勞分攤費12,000 元,甲○○9月生活費、醫療費為38,337元、79,557元(扣除



爭執血氧機19,000元),9月支出甲○○水電及生活費用19,16 5元,10月生活費(包含瓦斯費)5,865元,11月生活費25,1 54元、37,154元(扣除多領10月份外勞費12,000元),10月 份戊○○庚○○未繳外勞分攤費6千元,11月1日退己○○、乙 ○○各6千元,12月生活費38,365元(扣除丙○○百日誦經費8千 元),乙○○代墊9至12月外勞餐費及雜費7,904元,乙○○代墊 106年11月19至27日甲○○住院時外勞餐費及醫療用品、救護 車兩次共6,397元。甲○○死亡時存款金額為611,336元,自10 6年至112年有利息收入分別為556元、177元、161元、162元 、131元、732元,並支出112年12月外勞費6千元、法醫費3, 500元、喪葬費250,540元(另有未認列之法事、棺內渡化物 、紙紮物共328,220元)、甲○○百日誦經費8千元、撫遠街氣 密窗差額6千元、106年12月12日瓦斯費439元、107年1月19 日水費1,757元、撫遠街107年1月19日電費2,603元、撫遠街 107年2月28日瓦斯費761元,另由乙○○代墊107年2月至112年 1月水費18,856元,電費12,396元、瓦斯費5,048元、102年 至106年房屋稅2,285元、冷氣窗泥作6千元、廢棄家電清運2 0,300元。由於被繼承人甲○○死亡後相關事務係由乙○○全權 處理,故乙○○為力求帳目清晰,另外開立永豐銀行帳戶處理 喪葬事宜,並於甲○○往生後,提領甲○○臺北延壽郵局帳戶款 項30萬元匯入上開永豐銀行帳戶作為喪葬費用,故該帳戶内 餘額亦屬甲○○之遺產。另尚需扣除兩造均同意用以支付喪葬 費、外勞費、親子鑑定費及法會及撫遠街房屋修繕費用後, 所餘金額始為甲○○之遺產
⒋並聲明:駁回戊○○之訴。
庚○○則以:被繼承丙○○曾於106年8月20日交付庚○○三件金 飾,當時未表示要遺產分配,用小的封口袋封起來給庚○○。 乙○○領取30萬後帳戶還有餘額,己○○應返的215,912元中 有部分應該是乙○○要返,原告之前有計算總數。同意原告 請求分割被繼承丙○○、甲○○之遺產,請求由兩造各分得4 分之1等語。並聲明:駁回戊○○之訴。
㈣本院之判斷:
 ⒈經查,被繼承丙○○於106年8月31日死亡,被繼承人甲○○於1 06年12月10日死亡,戊○○己○○、乙○○、庚○○為渠等繼承人 ,被繼承丙○○所遺部分金飾分配經本院調解成立等情,業 據原告提出繼承系統表乙紙及戶籍謄本3份(本院卷一第27 至37頁)、本院108年家移調字第65號調解筆錄及附表(本 院108年度家移調字第65號卷第19至65頁)、109年3月17日 調解筆錄(本院卷三第182至183頁),為兩造所不爭執,堪 信為真實。




 ⒉至戊○○主張己○○、乙○○未經全部繼承人同意,領取被繼承丙○○、甲○○存款,請求己○○、乙○○各應返全體繼承人383, 570元、381,245元,己○○主張戊○○庚○○、乙○○應連帶給付 7,329元與自己,皆為對造所否認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 是本件應審酌之點在於:⑴己○○、乙○○是否應分別返全體 繼承人383,570元、381,245元?⑵丙○○遺產範圍是否包括2 4件金飾?⑶被繼承丙○○、甲○○遺產應如何分割?茲論述如 下:
 ⑴己○○、乙○○無庸返全體繼承人383,570元、381,245元: ❶按不當得利返請求權,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為其成 立要件之一,故主張此項請求權成立之原告,應就無法律上 之原因而受利益之事實,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 字第1756號判決意旨參照)。
 ❷戊○○主張己○○、乙○○須返全體繼承人383,570元、381,245 元云云,無非係以己○○、乙○○於被繼承丙○○台北民生郵局 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領取597,157元(主張其中3 81,245元為乙○○取得,215,912元為己○○取得)、己○○於被 繼承人甲○○台北延壽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領 取167,858元為主要論據,然戊○○係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 求返該些存款(本院卷第197頁),依上開說明,自應由 戊○○己○○、乙○○無法律上原因領取該些存款負舉證責任。 查乙○○曾於106年9月20日於兩造共同群組「來來媽的總站」 貼文:「媽媽生前所有貴重首飾及重要金錢都是交由己○○管 理我個人是認為由己○○比較公正及透明而且媽媽也是比較信 任他才會交付這些責任給他……」(本院卷五第360頁),庚○ ○亦於同日貼文:「感謝美蘭這段時間任勞任怨……現在花的 都是媽的錢,處理家裡的事,各人該付的費用,就要付給各 人…」(本院卷五第359頁),其餘繼承人對於上開貼文有關 被繼承丙○○財產由己○○管理部分均未有所異議,顯見被繼 承人丙○○之財產向來均己○○管理,即使被繼承丙○○於10 6年8月31日死亡後,至少至106年9月20日為止,仍係由己○○ 管理,此應為兩造所同意,而被繼承丙○○死亡後勢必有諸 多喪葬、繼承事務、醫療費等支出需處理,則縱使己○○於被 繼承丙○○死亡後仍有提領被繼承丙○○存款,亦難率認己 ○○係無法律上原因受領該些存款。戊○○雖以己○○所提出支出 明細有誤,主張己○○不法受領存款云云,然支出明細有誤或 可能係記帳能力不足,或因記憶錯誤未將已支出項目列計, 未必可認己○○確實不法領取存款,戊○○之主張已難認可採, 況至親過世時情緒難免受到影響,且喪葬事宜繁複,未必可 以取得全部支出單據,亦難全數記憶支出項目,則己○○縱有



部分記帳瑕疵,亦不能逕行推論該些存款均為己○○自行取得 ,則戊○○就此部分之舉證,實未足認己○○無法律上原因受有 何種利益,戊○○此部分主張,尚屬無據,為無足取。 ❸至戊○○主張乙○○返保險理賠金381,245元乙節,查乙○○曾以 被繼承丙○○為被保險人,向富邦人壽投保罹癌終身保險醫 療保險附約,嗣因丙○○罹患癌症,依保險契約約定罹患癌症 保險金之受益人均為被保險人本人,富邦人壽遂於106年8月 8日、同年9月5日分別將癌症醫療保險金177,645元、203,60 0元匯至被繼承丙○○民生郵局帳戶內,己○○並於106年9月1 日提款177,645元轉交乙○○,另於106年9月4日後轉交民生郵 局帳戶提款卡與乙○○,由其自行提領保險理賠等情,此經己 ○○供述明確,並有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附保險資料 (本院卷二第123至168頁)、郵局存簿交易明細在卷可查(本 院卷二第53頁),上開保險費用並為乙○○支付等情,有富邦 人壽歷年保費金額明細資料1份在卷可查(本院卷七第169、 170頁),是上開保險確為乙○○繳交保險費,則己○○辯稱: 媽媽有交代該部分保險金要給乙○○等語,尚非全然無據,參 以戊○○曾於106年10月9日在通訊軟體Line群組「來來媽的總 站」群組提及「在你說找到提款卡後,錢有幾次是我陪妳去 領的,但你說你在等王建民(按:即乙○○)把保險費領走」 等語,有通訊軟體Line對話截圖在卷可參(本院卷五第410 頁),顯見戊○○有於被繼承丙○○死亡後一同至郵局領款, 並知悉保險理賠款項應分歸乙○○之情,然於106年8、9月間 戊○○均未就此表示異議,復參酌106年9月20日前兩造均同意 由己○○管理被繼承丙○○帳戶等情已如前述,可認兩造確曾 同意上述癌症保險理賠金應由乙○○取得,則乙○○取得該部分 保險理賠非無法律上原因,戊○○此部分主張,亦屬無據,不 足為採。
 ❹基上,戊○○主張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己○○383,570元 與全體繼承人,請求乙○○返381,245元與全體繼承人,均 無理由,應予駁回
 ⑵戊○○主張之24件金飾並非被繼承丙○○遺產範圍: ❶查戊○○主張被繼承丙○○遺有金飾,經本院於109年1月8日10 8年度家移調字第65號就其中66件金飾分配調解成立,復於 本院言詞辯論程序就11件金飾分配調解成立等情,有調解筆 錄2份在卷可查(本院108年度家移調字第65號卷第19至65頁 ,本院卷三第182至183頁),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❷戊○○雖主張:被繼承丙○○之金飾尚餘24件尚未分配,該些 金飾為己○○隱匿云云,然己○○辯稱:該些金飾被繼承丙○○ 生前已分配己○○己○○配偶遲名琳、乙○○配偶萬頴諭、林杯



杯等人(本院卷六第149至165頁),參以證人即乙○○配偶萬 頴諭於本院結證稱:婆婆在長庚醫院時,有一天乙○○回來交 給我1包東西說是婆婆給我的珠寶;我婆婆生前有說過誰 送的東西誰拿回去等語等語(本院卷三第186至189頁),證 人即己○○配偶遲名琳亦證稱:我在岳母80歲生日有送他百福 戒指,還有一個水晶項鍊當初在荷蘭買的;106年8月26日我 太太從台北回來,拿一袋東西,我太太說是母親給我的 金飾;我岳母在家時就說過要給我們項鍊和戒指等語(本院 卷三第189至191頁),參以庚○○亦自承:曾受領被繼承人丙 ○○交付之金飾等語(本院卷六第207頁),足認被繼承人丙○ ○確有預先分配其所有之金飾之意,再衡諸戊○○所依據照片 均為被繼承丙○○生前之106年8月13、18、19日所拍攝,此 有照片檔案列印資料在卷可參(本院卷二第585至597頁), 而該照片拍攝時為被繼承丙○○臨終前病情較為危急時,衡 情若非被繼承丙○○要求,己○○應無大費周章拍攝該些金飾 之必要,堪認被繼承丙○○生前確有要求己○○返家尋找金飾 並預作分配之情,且依對話紀錄,己○○確曾表示某些照片中 所無金飾已分配家屬(本院卷三第59、61頁),如己○○有意 侵占該些金飾,實無須於對話紀錄中提及此事,則己○○辯稱 該24件金飾均依被繼承丙○○要求於生前分配己○○己○○配 偶遲名琳、乙○○配偶萬頴諭、林杯杯等情,應非子虛,此外 戊○○亦未就該些金飾於被繼承丙○○死亡時仍為被繼承人丙 ○○所有之事實為何種舉證,實難認該24件金飾為己○○隱匿, 更難認該些金飾為被繼承丙○○遺產,從而戊○○上開主張, 要屬無據,無足採取。
 ⑶乙○○保管款部分:
  己○○於000年00月間將帳目管理等事務交由乙○○處理,此有 「來來媽的總站」對話紀錄在卷可查(本院卷五第437頁) ,乙○○亦自承:係因管理帳目方便而將被繼承人甲○○部分存 款匯款至自己名下之永豐銀行帳戶,支付相關財產管理費用 、喪葬費用後,目前尚餘116,780元等語(本院卷六第359、 430頁),則此部分財產自屬被繼承人甲○○遺產無疑。 ⑷至戊○○主張其餘被繼承丙○○遺產部分,多係根據兩造對話 紀錄有所質疑,未能提出確實證據以實其說,自難列入被繼 承人丙○○遺產範圍。
 ⑸綜上,本院認定被繼承丙○○、甲○○之遺產分別如附表甲、 附表乙所示。
 ⑹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 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64條定有明文。次按各共有人,除 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



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 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 定後因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 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 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 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 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 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1項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共有物訴訟,為形式形成訴訟 ,其事件本質為事件,故法院定共有物之分割方法,應斟酌 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 益等公平決之,並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又分別共有之應 有部分,乃就一所有權為量之分割,並依該量上劃分之一定 分數比率,分歸於各共有人抽象享有之狀態。繼承人將遺產公同共有關係終止,變更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自屬分 割遺產方法之一(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458號判決意旨 參照)。經查,本件兩造既公同共有如附表甲、乙所示財產 ,該財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分割之約定,兩造既 無法協議分割,戊○○訴請裁判分割,於法自屬有據。本院審 酌如附表甲、乙所示遺產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 利益,並參酌部分遺產係與訴外人公同共有之權利,原物分 割顯有困難,復不能變價分割(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12 16號判決意旨參照),此部分性質上不能分割,應維持兩造 公同共有為宜,因認如附表甲、乙所示遺產應分割如附表甲 、乙分割方法欄所載(附表甲中不動產維持公同共有,俾便 附表乙之分割),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反請求部分:
己○○、乙○○起訴主張略以:
 ⒈因己○○得就20,400元棺内渡化物費用於被繼承丙○○遺產範 圍内主張兩造繼承人按應繼分比例應各自分擔5,100元;並 得本於其與被繼承丙○○之委任關係請求乙○○、戊○○庚○○ 連帶給付其受被繼承丙○○委任處理法事之必要費用143,34 2元。故每人雖就被繼承人甲○○現金存款各可分得38,493元 ,惟仍須扣除上開費用,故依民法第1150條規定,己○○可獲 配甲○○存款153,970元後,得於被繼承丙○○遺產範圍内再 向乙○○、戊○○庚○○等三人連帶請求7,329元(計算式:153 ,970-143,342-20,400=-9,772-【9,772/4×3】=-7,329)。 ⒉並聲明:戊○○庚○○及乙○○對於被繼承丙○○遺產範圍内應 再連帶給付己○○7,329元,及自民事反請求答辯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戊○○則以:駁回己○○、乙○○之反請求。 ㈢庚○○則以:駁回己○○、乙○○之反請求。 ㈣本院之判斷:
 ⒈不爭執部分:同貳㈣⒈。
 ⒉本件反請求聲明僅請求戊○○庚○○、乙○○應連帶給付己○○7,3 29元,該聲明並非乙○○所得請求,乙○○顯然當事人不適格, 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逕 以判決駁回乙○○之反請求。
 ⒊己○○雖主張其代墊棺内渡化物及法事費用,依民法第1150條 規定,由戊○○庚○○及乙○○連帶給付己○○7,329元及遲延利 息云云,按喪葬費用雖可認為繼承費用之一部,然其範圍並 非漫無邊際,應以實際支出且屬必要之殯葬費用為限,查棺 内渡化物固屬家屬對於亡者之祝福,然往往因家屬信仰、當 地風俗而有所不同,未必為殯葬所必須,而證人丁○○證稱: 我是禮儀師,被繼承丙○○的喪葬事宜是我處理;我們公司 本來就會提供壽衣,黃衣是己○○自己買的;到會館時家屬沒 有決議要放何種陪葬物品;棺內渡化物屬於宮廟在賣的等語 (本院卷二第427至435頁),顯見棺內渡化物並非殯葬所必 須,亦非家屬決議內容,則此部分費用要難認為屬於繼承必 要費用。至己○○主張法事費用為被繼承丙○○生前法事,自 非繼承費用,且該部分支出是否經被繼承丙○○委託,或其 他繼承人之同意,均未見己○○舉證以實其說,自難認為該部 分費用應由全體繼承人分擔,是己○○主張棺内渡化物及法事 費用應由全體繼承人分擔云云,尚乏依據,要無理由。三、綜上所述,被繼承丙○○、甲○○如附表甲、乙所示遺產應分 割如附表甲、乙分割方法欄所示。至戊○○依不當得利法律關 係請求戊○○全體繼承人383,570元、請求乙○○返全體 繼承人381,245元、己○○依民法1150條規定反請求全體繼承 人連帶給付7,750元,均無理由,皆應予駁回。四、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 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 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本件本訴主要目的在於分割共有物而涉訟,而分割共有物 之訴,乃形式形成訴訟,法院不受當事人聲明分割方法之拘 束,故實質上並無所謂何造勝訴、敗訴之問題,亦不因何造 起訴而有不同,本件戊○○訴請分割遺產雖有理由,然應由繼 承人依應繼分比例分擔訴訟費用,始為公平。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 條之1、第85條第1項但書、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蔡鎮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附表一:戊○○主張被繼承丙○○遺產項目分割方法:編號 遺產項目 分割方法 01 苗栗縣○○鎮○○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2) 平均計算土地面積後抽籤 02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7) 03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7) 04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05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06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6) 07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08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95/25200) 09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10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11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95/25200) 12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13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672) 14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95/25200) 15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16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17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18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19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20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6) 21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6/96) 22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6) 23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6) 24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25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26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27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28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672) 29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30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95/25200) 31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32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33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34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95/25200) 35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36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37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38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39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40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41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42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43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44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95/25200) 45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46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47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48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49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95/25200) 50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51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52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53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95/25200) 54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55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56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57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58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59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95/25200) 60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61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62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63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64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65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66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67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68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69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70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71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72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73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74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75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76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77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78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79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80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81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82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83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84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95/25200) 85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86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87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88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89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90 臺北民生郵局帳號存款58元 兩造按附表五所示比例分配。 91 丙○○醫療保險理賠金381,245元 92 106.6.13臺北民生郵局提領之10萬元 93 106.8.21出轉院現金5萬元 94 106.8.21探病紅包現金27,600元 95 金飾24件 由被告己○○、乙○○以金錢補償原告、庚○○
附表二戊○○主張被繼承人甲○○遺產項目分割方法:編號 遺產項目 分割方法 01 臺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權利範圍:1/8) 應依法拍所得價款,由四位繼承人按應繼分比例分配找補。 02 臺北市○○區○○段000000000○號(權利範圍:全部) 03 臺北延壽郵局存款329,916元 兩造按附表五所示比例分配。 04 負債220,570元
附表三:被告己○○、乙○○主張被繼承丙○○遺產項目及分 割方法:
編號 遺產項目 分割方法 01 苗栗縣○○鎮○○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2) 兩造按附表五所示比例分配。 02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7) 03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7) 04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05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06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6) 07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08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95/25200) 09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10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11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95/25200) 12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13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672) 14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95/25200) 15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16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17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18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19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20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6) 21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6/96) 22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6) 23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6) 24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25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26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27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28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672) 29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30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95/25200) 31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32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33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34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95/25200) 35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36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37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38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39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40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41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42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43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44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95/25200) 45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46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47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48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49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95/25200) 50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51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52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53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95/25200) 54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55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56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57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58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59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95/25200) 60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61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62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63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64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65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66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67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68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69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70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71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72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73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74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75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76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77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78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79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80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81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82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83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84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95/25200) 85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86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87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88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89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90 丙○○現金及民生郵局存款金額1,182,103元 扣除代墊金額後為-177,727元
附表四:被告己○○、乙○○主張被繼承人甲○○遺產項目及分 割方法:
編號 遺產項目 分割方法 01 苗栗縣○○鎮○○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2) 兩造按附表五所示比例分配 02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7) 03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7) 04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05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06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6) 07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08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95/25200) 09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10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11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95/25200) 12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13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672) 14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95/25200) 15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16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17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18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19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20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6) 21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6/96) 22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6) 23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6) 24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25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26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27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28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672) 29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30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95/25200) 31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32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33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34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95/25200) 35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36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37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38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39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40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41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42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43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44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95/25200) 45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46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47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48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49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95/25200) 50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51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52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53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95/25200) 54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55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56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57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58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59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95/25200) 60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61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62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63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64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65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66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67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68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69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70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71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72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73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74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75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76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77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78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79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80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81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82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83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84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95/25200) 85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86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87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88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89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90 臺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權利範圍:1/8) 變價分割,兩造依附表五比例分配之。 91 臺北市○○區○○段000000000○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 92 延壽郵局帳戶存款162,258元 己○○可獲配153,970元
附表五:兩造應繼分比例
編號 繼承應繼分比例 01 戊○○ 4分之1 02 庚○○ 4分之1 03 己○○ 4分之1 04 乙○○ 4分之1
附表甲:本院認被繼承丙○○遺產項目分割方法:編號 遺產項目 分割方法 01 苗栗縣○○鎮○○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2) 兩造維持公同共有取得 02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7) 03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7) 04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05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06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6) 07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08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95/25200) 09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10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11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95/25200) 12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13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672) 14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95/25200) 15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16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17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18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19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20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6) 21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6/96) 22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6) 23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6) 24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25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26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27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28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672) 29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30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95/25200) 31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32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33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34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95/25200) 35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36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37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38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39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40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41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42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43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44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95/25200) 45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46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47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48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49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95/25200) 50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51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52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53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95/25200) 54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55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56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57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58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59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95/25200) 60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61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62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63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64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65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66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67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68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69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70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71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72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73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74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75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76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77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78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79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80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81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82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83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84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95/25200) 85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86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87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88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89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90 丙○○民生郵局存款金額58元 由兩造依附表五所示比例分配取得
附表乙:本院認被繼承人甲○○遺產項目分割方法:編號 遺產項目 分割方法 01 苗栗縣○○鎮○○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2) 兩造依附表五所示比例分別共有取得 02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7) 兩造維持公同共有 03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7) 兩造維持公同共有 04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兩造維持公同共有 05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兩造維持公同共有 06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6) 兩造維持公同共有 07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兩造維持公同共有 08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95/25200) 兩造依附表五所示比例分別共有取得 09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兩造維持公同共有 10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兩造維持公同共有 11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95/25200) 兩造依附表所示比例分別共有取得 12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兩造維持公同共有 13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672) 兩造維持公同共有 14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95/25200) 兩造依附表五所示比例分別共有取得 15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兩造維持公同共有 16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兩造維持公同共有 17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兩造維持公同共有 18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兩造維持公同共有 19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兩造維持公同共有 20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6) 兩造維持公同共有 21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6/96) 兩造維持公同共有 22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6) 兩造維持公同共有 23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6) 兩造維持公同共有 24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兩造維持公同共有 25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兩造維持公同共有 26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兩造維持公同共有 27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兩造維持公同共有 28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672) 兩造維持公同共有 29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兩造維持公同共有 30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95/25200) 兩造依附表五所示比例分別共有取得 31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兩造維持公同共有 32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兩造維持公同共有 33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兩造維持公同共有 34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95/25200) 兩造依附表五所示比例分別共有取得 35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兩造維持公同共有 36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兩造維持公同共有 37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兩造維持公同共有 38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兩造維持公同共有 39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兩造維持公同共有 40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兩造維持公同共有 41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兩造維持公同共有 42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兩造維持公同共有 43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兩造維持公同共有 44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95/25200) 兩造依附表五所示比例分別共有取得 45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兩造維持公同共有 46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兩造維持公同共有 47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兩造維持公同共有 48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兩造維持公同共有 49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95/25200) 兩造依附表五所示比例分別共有取得 50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兩造維持公同共有 51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兩造維持公同共有 52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兩造維持公同共有 53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95/25200) 兩造依附表五所示比例分別共有取得 54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兩造維持公同共有 55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兩造維持公同共有 56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兩造維持公同共有 57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兩造維持公同共有 58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兩造維持公同共有 59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95/25200) 兩造依附表五所示比例分別共有取得 60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兩造維持公同共有 61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兩造維持公同共有 62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兩造維持公同共有 63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兩造維持公同共有 64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兩造維持公同共有 65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兩造維持公同共有 66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兩造維持公同共有 67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兩造維持公同共有 68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兩造維持公同共有 69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兩造維持公同共有 70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兩造維持公同共有 71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兩造維持公同共有 72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兩造維持公同共有 73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兩造維持公同共有 74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兩造維持公同共有 75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兩造維持公同共有 76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兩造維持公同共有 77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兩造維持公同共有 78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兩造維持公同共有 79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兩造維持公同共有 80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兩造維持公同共有 81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兩造維持公同共有 82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兩造維持公同共有 83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兩造維持公同共有 84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95/25200) 兩造依附表五所示比例分別共有取得 85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兩造維持公同共有 86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兩造維持公同共有 87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兩造維持公同共有 88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兩造維持公同共有 89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兩造維持公同共有 90 臺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權利範圍:1/8) 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依附表五比例分配 91 臺北市○○區○○段000000000○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 92 延壽郵局帳戶存款162,258元 兩造依附表五比例分配取得 93 乙○○保管款116,780元 兩造依附表五比例分配取得,亦即乙○○應給付戊○○庚○○己○○各新臺幣29,1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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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