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自字,112年度,16號
TCDM,112,自,16,2023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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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自字第16號
自 訴 人 裕國冷凍冷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育偉
自訴代理人 廖學能律師
吳佩書律師
郭瓊茹律師
被 告 楊連發


黃郁喬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陳恒寬律師
阮宥橙律師
盧永盛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郁喬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叁佰陸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楊連發部分公訴不受理。
事 實
一、黃郁喬於民國107年6月1日獲聘為址設臺中市西屯工業區 二路3號之裕國冷凍冷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裕國公司)顧問 ,並於107年8月1日升任副總經理楊連發(已歿)為黃郁喬 配偶,自101年12月12日起至106年7月9日、107年4月26日至 109年6月3日止擔任裕國公司董事長總經理,負責綜理裕 國公司之業務,就裕國公司一切事項有最終核決權限,均為 從事業務之人。黃郁喬明知裕國公司主要經營業務為冷凍肉 品加工、銷售冷凍冷藏庫租賃營建,亦明知因裕國公司業務 而支出或與裕國公司業務有關之費用始能向裕國公司請款支 付,與裕國公司業務無關之私人支出自不得向裕國公司請款 ,竟與楊連發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 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而為下列犯行:(一)其等消費如附表一所示與裕國公司業務無關之各項商品與服 務後,先由楊連發接續於附表一所示請款日期,以附表一所 示消費之發票為憑據,以「交際費」或「雜費」名義充當裕



國公司所支出或因裕國公司業務所支出之費用,指示不知情 之助理陳至儀製作如附表一所示不實請款單,送黃郁喬審核 後在經辦主管欄核章,交由楊連發審核後在總經理欄位蓋章 ,再依序送裕國公司財務主管及出納而向裕國公司請款,以 此方式向裕國公司行使業務登載不實之文書,使裕國公司不 知情之出納人員陷於錯誤,誤以為附表一所示消費均係為裕 國公司支出費用或與裕國公司業務有關之支出,遂核撥如附 表一金額欄所示款項,分別於109年4月1日、109年4月13日 、109年5月6日及109年5月22日匯入共計新臺幣(下同)16 萬8947元至黃郁喬彰化商業銀行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 00帳戶內,足以生損害於裕國公司。
(二)其等消費附表二所示與裕國公司業務無關之日月潭涵碧樓三 天二夜住宿、餐飲及SPA後,先由楊連發於附表二所示請款 日期,以附表二所示消費之發票為憑據,以「旅費」名義充 當因裕國公司業務所支出之費用,指示不知情之助理陳至儀 製作如附表二所示不實請款單,送黃郁喬審核後在經辦主管 欄核章,交由楊連發審核後在總經理欄位蓋章,再依序送裕 國公司財務主管及出納而向裕國公司請款,以此方式向裕國 公司行使業務登載不實之文書,使裕國公司不知情之出納人 員陷於錯誤,誤以為附表二所示消費係與裕國公司業務有關 之支出,遂核撥如附表二金額欄所示款項,於109年4月1日 匯入4萬5419元至黃郁喬彰化商業銀行銀行帳號:000000000 0000000帳戶內,足以生損害於裕國公司。二、案經被害人裕國公司提起自訴。
理 由
甲、黃郁喬部分: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 ,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 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 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 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 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其立法意旨在於 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 ,惟若當事人已放棄詰問或未聲明異議,基於證據資料愈豐 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原則,法院 自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例外擁有證據能力。查本判決下述引用 被告黃郁喬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書面陳述皆屬傳聞證據,被 告、辯護人於準備程序中均同意做為證據(見自字卷第236頁 ),且自訴代理人、被告、辯護人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皆未



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 當等瑕疵,且與本案具有關連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 當,揆諸前開規定,爰逕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 前揭證據資料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又傳聞法則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 而為之規範,本案判決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無刑事訴 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傳聞法則之適用,經本院於審理時依 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自訴代理人、被告、辯護人均不爭執 各該證據之證據能力,且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自然之關聯性 ,亦查無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依法自得作為證據 。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黃郁喬固坦承擔任自訴人裕國公司副總經理,與被 告楊連發有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之消費,附表一及附表二所 示請款單係由被告楊連發指示證人陳至儀製作,被告黃郁喬 過目後蓋章再向自訴人裕國公司請款,由自訴人裕國公司將 款項匯入被告黃郁喬彰化商業銀行帳戶等事實,然矢口否認 有何詐欺取財、行使業務登載不實等犯行,並辯稱:有些款 項不是我決定購買的,是被告楊連發指示我去訂,訂的原因 沒有逐項跟我說清楚,我只是處理而已,我也不知道到底跟 業務有無關係。去日月潭涵碧樓是找之前的同事做市場調查 ,準備叫業務去賣牛肉,109年疫情的時候飯店業生意不好 ,所以都有促銷,我們認為疫情過後會有一波報復性消費, 我跟被告楊連發想說去找二、三間餐廳,看看有沒有機會去 推銷裕國公司的牛肉。這些費用,我不是核可而是經辦,因 為費用是由我代墊,代墊後發票交給被告楊連發轉交給秘書 去請款,當然是歸還到我的帳戶等語。辯護人則為被告黃郁 喬辯稱:一、自訴人裕國公司交際管理辦法及出差管理辦法 是用來規範董事長總經理位階之下的員工,總經理有最終 的核可權,自訴人裕國公司會計與財務主管應有共同核可權 ,財務、會計部門也認可請款項目。二、被告黃郁喬只是經 辦主管,其經常陪同被告楊連發出差應酬,消費部分係依被 告楊連發指示辦理,被告黃郁喬並不負責審核,被告黃郁喬 提出實際支出憑證跟公司請領代墊款項,並無詐欺裕國公司 之情形。三、附表一、二所示之消費事實上與自訴人裕國公 司之業務有關,自訴人裕國公司並無舉證附表一、二所示消 費與其業務無關,本件單純係家族爭產,自訴人裕國公司係 刻意興訟等語。經查:
(一)被告黃郁喬於107年8月1日起擔任自訴人裕國公司副總經理 ,其知悉自訴人裕國公司主要經營業務為冷凍肉品加工、銷



冷凍冷藏庫租賃營建,其與被告楊連發消費如附表一、附 表二所示之商品及服務後,由被告楊連發接續於附表一、附 表二所示請款日期,以附表一、附表二所示消費之發票為憑 據,以「交際費」、「雜費」或「旅費」名義充當自訴人裕 國公司所支出或因自訴人裕國公司業務所支出之費用,指示 助理陳至儀製作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請款單,送被告黃郁 喬審核後在經辦主管欄核章,交由被告楊連發審核後在總經 理欄位蓋章,再依序送自訴人裕國公司財務主管及出納而向 自訴人裕國公司請款,自訴人裕國公司出納則以匯款方式撥 款至被告黃郁喬彰化商業銀行銀行帳戶等情,業據被告黃郁 喬於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供述明確(見自字卷第230至233、384 至388頁),核與證人陳至儀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情節大致相符 (見自字卷第374至384頁),且有自訴人裕國公司轉帳傳票、 請款單、統一發票、電子發票證明聯、自訴人裕國公司彰化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影本、交易明細、經濟 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自訴人裕國公司人事資料影 本、經濟部109年6月3日經授商字第10901063290號函、財政 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查詢資料、廣三崇光國際開發股份 有限公司112年6月30日112廣總字第1008號函檢送AJ0000000 0、ZA00000000號發票存根聯影本(見自字卷第23至64、67 至111、141至147、283至285頁)各1份在卷可稽,上開事實 先堪認定。
(二)自訴人裕國公司交際管理辦法第一條明定該辦法係為使該公 司各項交際均有依據而制定,適用範圍涵蓋該公司各單位及 其子公司,自訴人裕國公司出差管理辦法第一條明定該辦法 係為統一該公司員工出差標準,適用範圍涵蓋該公司全體員 工,該公司人員之國內、外出差與外埠受訓均需依該辦法辦 理,此有上開辦法在卷可稽(見自字卷第113至121、123至13 9頁),自訴人裕國公司將上開辦法公告於該公司內部網頁( 見自字卷第205至207頁),被告黃郁喬亦對上開辦法知之甚 詳,此業據被告黃郁喬於準備程序中供述明確(見自字卷第2 32頁),被告黃郁喬及辯護人雖辯稱上開兩辦法僅規範自訴 人裕國公司董事長總經理以下之職員,然上開兩規定適用 之範圍,並無區分董事長總經理及其他職員,況且被告黃 郁喬於開始擔任副總經理及離職時,分別填載自訴人裕國公 司人事資料卡及離職申請書,且亦須依規定填載移交清冊、 工作交接表等文件(見自字卷第95至111頁),足認被告黃郁 喬擔任自訴人裕國公司副總經理時,實屬自訴人裕國公司員 工,自有上開兩規定之規定之適用,故被告及辯護人所辯尚 屬無據。    




(三)依自訴人裕國公司交際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自訴人裕 國公司之交際分為一般交際與春節贈禮,一般交際乃因業務 之需有招待客戶或送禮之需求者,應事先填具「交際申請單 」送事業處主管核准,自訴人裕國公司並有按照事業單位之 客戶業務收入分級標準制訂交際金額表作為遵循依據,第3 條第3項規定禮品之選購以自訴人裕國公司之產品為原則, 各單位如有特殊需求應另行呈報總經理核准。另依自訴人裕 國公司出差管理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員工出差應於出差日前 填寫「出差單」,並經單位主管核准後,送人事單位登記與 備檔。由上開規定可知,自訴人裕國公司就該公司交際送禮 及出差設有相當之規範,須符合上開兩辦法之規定,始可向 自訴人裕國公司申請核准交際及差旅費用,且自訴人裕國公 司為公開發行公司,故向自訴人裕國公司申請交際與差旅費 用所憑據之消費發票,自須以該等消費係為自訴人裕國公司 所支出,或與其業務相關,應屬當然。自訴人裕國公司主要 經營業務為冷凍肉品加工、銷售冷凍冷藏庫租賃營建乙情, 業據被告黃郁喬供述明確,且觀諸上開自訴人裕國公司經濟 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自明,然依自訴人裕國公司提出之交際 費明細表、旅費明細表(見自字卷第17至21、65頁)及上開統 一發票觀之,附表一所示消費項目為禮品、飯店住宿及餐飲 、空氣清淨機、五格加大不鏽鋼便當盒、餐具筷子湯匙、日 式長方形雙層隔熱午餐盒、不銹鋼分隔飯盒、加熱保溫盒、 髮浴產品、紅殼雞蛋、大目釋迦、金牌珍珠芭樂柳丁、帝 王柑、小番茄、茂谷柑、佛利蒙、鳳梨釋迦、野生肉鯽魚、 白帶魚、KFC上校原味脆腿堡餐、RoyalHost炙燒鐵板拼盤、 MOSBURGER藜麥海洋珍珠堡、花鳥川水果千層生乳檸檬千層 、STARBUCKS美式咖啡、風味那堤、伯爵奶茶、葡萄莓果綜 合果汁、黑松露嫩蛋三明治起司牛肉可頌、吳寶春酒釀桂 圓麵包、銅鑼燒、SUPERBUY市集產銷履歷帝王芭樂、無毒金 鑽鳳梨、遠見天下文化雜誌數位版,附表二所示消費則為涵 碧樓住宿、SPA及餐飲,依上開品項均難認與自訴人裕國公 司業務相關,被告黃郁喬辯稱至飯店住宿及消費係為考察商 機,辯護人亦稱附表一之消費包含送禮、員工餐廳伙食等情 ,然附表一編號1之發票明細,原為女裝及配件,且金額高 達12萬元,顯非一般送禮,經作廢而另開立明細為禮品之發 票,顯係為充作自訴人裕國公司交際相關費用所為。而上開 蔬果、食物之消費數量,尚不足以供應員工餐廳伙食,再者 ,自訴人裕國公司如需為員工餐廳添購物品,僅需透過公司 內部採購程序即可,自無須由被告黃郁喬另外以小額採購方 式購買,故上開附表一、二所示消費,顯係被告黃郁喬、楊



連發2人個人之消費,被告黃郁喬亦無從提出餽贈客戶之紀 錄或出差考察所製作之報告或行程記錄可供核實,故被告黃 郁喬及辯護人此部分辯解,尚難認為真實。
(四)被告黃郁喬雖辯稱附表一所示消費其僅為經辦,係被告楊連 發指示其去訂購,其不知道是否跟業務有關云云,然審究附 表一所示消費項目,除與自訴人裕國公司業務無關外,諸如 女裝、飾品、蔬果、咖啡、速食、麵包等,顯屬日常生活支 出,被告黃郁喬楊連發為夫妻,該等消費顯係其2人日常 生活之消費,被告黃郁喬就該等消費顯非與自訴人裕國公司 業務有關乙情,自難諉為不知。又證人陳至儀於審理中證稱 :我擔任董事長秘書,任職期間協助董事長報支,請款單是 由我負責製作,董事長會直接給我發票報支,項目說明是董 事長說的,我不會實際判斷審查是否真有消費,請款單的經 辦主管是被告黃郁喬,只要被告黃郁喬蓋過,總經理核可之 後,這張請款單就可以交給出納辦理請款,財務主管、出納 、會計都只是經辦而已,沒有核可的權利等語(見自字卷第3 74至380頁),足見依照自訴人裕國公司請款內部作業流程, 證人陳至儀依被告楊連發指示製作請款單後,交由被告黃郁 喬審核,再送被告楊連發審核,即依序送自訴人裕國公司財 務主管及出納,而自訴人裕國公司財務主管、出納並無實質 審核的權利。被告黃郁喬楊連發既為夫妻,且就附表一、 附表二所示之消費係其2人日常生活及私人行程餐旅費用均 知之甚詳,且被告自陳附表一、二所示之費用其均有核章, 且有過目發票內容(見自字卷第231頁),故被告黃郁喬顯知 悉本件附表一、二所示之請款單所載之消費,實際上均非與 自訴人裕國公司業務有關,然被告楊連發卻指示證人陳至儀 於請款單項目說明欄繕打雜費、交際費、出差費等內容,顯 係業務上不實之記載,被告黃郁喬明知請款單之記載不實, 仍在請款單之經辦主管欄位蓋章,提交給自訴人裕國公司財 務主管及出納,自有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而自 訴人裕國公司之財務主管及出納,並無實質審核請款單項目 之權限,而誤以為附表一、二所載之消費,均與自訴人裕國 公司業務有關,而核撥附表一、二所示金額至被告黃郁喬彰 化商業銀行帳戶,被告楊連發黃郁喬自有施用詐術,使自 訴人裕國公司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之情形,被告黃郁喬應 有詐欺取財之犯行,詐欺所得贓款亦係由被告黃郁喬取得。 被告黃郁喬及辯護人此部分之辯解,亦屬無據。(五)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黃郁喬所辯均不可採信,其 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詐欺取財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 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上之背信罪,乃一般之違背任務犯罪,必不成立詐欺 、侵占、竊盜等特別犯罪,始有該背信罪之適用。若為他人 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或圖得財產上 不法之利益,施用詐術,使他人交付財物,或因而得財產上 不法之利益,縱令具備背信罪之要件,亦已包含於詐欺罪中 ,應成立詐欺罪,不能論以背信罪(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 第4286號判決要旨參照)。是核被告黃郁喬就犯罪事實一(一 )、(二)所為(即附表一、二所示各次請款行為),均係犯刑 法第216條、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罪、同法第339條第1項 詐欺取財罪。被告於業務上做成之文書登載不實事項之低度 行為,為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 罪。
(二)共同正犯,係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內, 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 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參與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 為要件,其行為分擔,亦不以每一階段皆有參與為必要,倘 具有相互利用其行為之合同意思所為,仍應負共同正犯之責 。又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 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 1323號判決、77年台上字第2135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 告黃郁喬楊連發均知悉附表一、二所示消費均非與自訴人 裕國公司業務相關之支出,而由被告楊連發指示證人陳至儀 製作不實請款單,由被告楊連發核章,再交由被告黃郁喬核 章,再依序送自訴人裕國公司財務主管及出納請領款項,以 此方式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而詐欺自訴人裕國公司獲取 財物,是被告黃郁喬楊連發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自應 就本案犯行,負共同正犯之責任。被告黃郁喬楊連發利用 不知情之證人陳至儀為本案犯行,為間接正犯。(三)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 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 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 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 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 例意旨參照)。被告黃郁喬係於擔任裕國公司副總經理期間 ,與同案被告楊連發共同以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方式, 向自訴人裕國公司詐取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款項,顯係基於 概括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接續實施,侵害自訴人裕國公 司之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 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次按刑法



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存在之目的,在於避免 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其所謂「同一行為」係指 所實行者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行為而言。因此刑法修正刪除 牽連犯之規定後,於修正前原認屬於方法目的或原因結果之 不同犯罪,其間果有實行之行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情形,應 得依想像競合犯論擬(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494號判決 參照)。被告黃郁喬上開詐欺取財罪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罪 ,係基於同一犯罪目的,犯罪行為重疊,為一行為犯數罪名 之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重之詐欺取財罪 處斷。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黃郁喬為自訴人裕國公 司副總經理,理應遵守自訴人裕國公司交際管理辦法及出差 管理辦法之規定,如實請領款項,然被告黃郁喬與被告楊連 發於消費與自訴人裕國公司業務無關之消費後,竟為貪圖以 公帳核銷私人消費之利益,利用其等分別為自訴人裕國公司 副總經理董事長,可以核決請款之職權,以私人消費之發 票,指示證人陳至儀製作不實請款單,持之向自訴人裕國公 司請款,而獲取不法之財物,致生損害於自訴人裕國公司, 亦破壞自訴人裕國公司委任被告黃郁喬為專業經理人之信賴 關係,所為實有不該,應予非難;兼衡被告黃郁喬否認犯行 之犯後態度、犯罪參與程度與造成之法益侵害程度,尚未與 自訴人裕國公司達成和解或賠償自訴人裕國公司所受損失, 被告黃郁喬無前科,素行良好,被告自陳碩士畢業、目前從 事進出口貿易、月收入6萬元、有2個小孩、3個孫子、自己 住、經濟狀況小康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狀況(見自字卷第 39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欄所示之刑,以資懲戒。叁、沒收: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至犯罪所得之沒 收或追徵,在於剝奪犯罪行為人之實際犯罪所得,使其不能 坐享犯罪之成果,以杜絕犯罪誘因,性質上屬類似不當得利 之衡平措施。共同正犯所得之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 者為之。又所謂各人「所分得」之數,係指各人「對犯罪所 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者而言。各共同正犯有無犯罪所得 、所得多寡,事實審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綜合卷 證資料及調查結果,依自由證明程序釋明其合理之依據而為 認定(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491號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本件被告黃郁喬係與同案被告楊連發共同為上開詐欺 取財之犯行,惟自訴人裕國公司將其等請領款項均悉數匯入



被告黃郁喬之帳戶,卷內復無證據可證被告黃郁喬有將款項 交付給同案被告楊連發,被告黃郁喬就詐得款項既保有事實 上處分權限,自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楊連發部分:
壹、自訴意旨略以:被告楊連發為被告黃郁喬配偶,自101年12 月12日起至106年7月9日、107年4月26日至109年6月3日止擔 任自訴人裕國公司董事長總經理,負責綜理自訴人裕國公 司之業務,就自訴人裕國公司一切事項有最終核決權限,為 從事業務及受自訴人裕國公司委託處理事務之人。被告楊連 發明知自訴人裕國公司主要經營業務為冷凍肉品加工、銷售 冷凍冷藏庫租賃營建,亦明知因自訴人裕國公司業務而支出 或與自訴人裕國公司業務有關之費用始能向自訴人裕國公司 請款支付,與自訴人裕國公司業務無關之私人支出自不得向 自訴人裕國公司請款。竟與被告黃郁喬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 ,而為犯罪事實欄一(一)、(二)所載犯行。因認被告楊連發 亦涉犯刑法第215條、216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第33 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嫌等語。貳、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楊連發業於112年8月21日死亡,此有112年9月 11日刑事陳報狀、被告楊連發戶籍謄本各1紙(見自字卷第32 1至323頁)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3條第5項,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劉依伶
          法 官 郭勁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昱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傳票號碼 請款單號 請款日 科目 實際支出內容 金額 卷證出處 1 0000000000 AZ0000000000 109年3月30日 交際費 【廣三崇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禮品 12萬元 ①裕國冷凍冷藏股份有限公司轉帳傳票、請款單(本院卷第23頁) ②收銀機統一發票(本院卷第24頁) ③裕國冷凍冷藏股份有限公司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影本、交易明細(本院卷第25至26頁) 2 0000000000 AZ0000000000 109年4月8日 交際費 【清新溫泉飯店】客房房租(房號802)、餐飲費 8,150元 ①裕國冷凍冷藏股份有限公司轉帳傳票、請款單(本院卷第29至30頁) ②電子發票證明聯(本院卷第31至32、35至37頁) ③裕國冷凍冷藏股份有限公司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影本、交易明細(本院卷第38至39頁) 雜費 【486團購網】獨家LG PuriCare CO 監測-驅蚊Wifi版空氣清淨機大白4.0AS401WWL2 1萬8,900元 雜費 【樂購蝦皮股份有限公司】五格加大不鏽鋼便當盒+餐具筷子湯匙D084-UG05日式長方形雙層隔熱午餐盒.不銹鋼304分格分隔飯盒.加熱保溫盒子及物流費 4,012元 雜費 【樂購蝦皮股份有限公司】限時優惠Rough99正品公司貨Oway髮浴系列及物流費 799元 雜費 【無毒農網站】興聯貴妃紅殼雞蛋、太麻里青農大目釋迦、陳大哥金牌珍珠芭樂旭日柳丁、緯桔果園帝王柑 1,584元 雜費 【無毒農網站】陳大哥金牌珍珠芭樂、緣田香金瑩小番茄、緣田香橙蜜香小番茄、熊軒靚茂谷柑、鼎鐸農園佛利蒙 1,571元 雜費 【無毒農網站】限時超殺優惠鳳梨釋迦、超值加購金牌珍珠芭樂 1,287元 雜費 【無毒農網站】陳大哥金牌珍珠芭樂、宅魚野生肉鯽魚、宅魚野生白帶魚 2,230元 3 0000000000 AZ0000000000 109年5月18日 雜費 【KFC】上校原味脆腿堡餐等 558元 ①裕國冷凍冷藏股份有限公司轉帳傳票、請款單(本院卷第41頁) ②電子發票證明聯(本院卷第42至44頁) ③裕國冷凍冷藏股份有限公司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影本、交易明細(本院卷第45至46頁) 雜費 【RoyalHost】炙燒鐵板拼盤等 789元 雜費 【MOSBURGER】藜麥海洋珍珠堡等 180元 雜費 【花鳥川水果千層】生乳檸檬千層 390元 雜費 【STARBUCKS】美式咖啡等 610元 雜費 【STARBUCKS】葡萄莓果綜合果汁等 270元 雜費 【吳寶春(麥方)店】酒釀桂圓 360元 雜費 【星野烘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銅鑼燒 480元 4 0000000000 AZ0000000000 109年3月30日 雜費 【STARBUCKS】美式咖啡、風味那堤等 600元 ①裕國冷凍冷藏股份有限公司轉帳傳票、請款單(本院卷第49頁) ②電子發票證明聯(本院卷第50至51頁) ③裕國冷凍冷藏股份有限公司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影本、交易明細(本院卷第52至53頁) 雜費 【SUPERBUY市集】產銷履歷帝王芭樂、無毒金鑽鳳梨 1,429元 5 0000000000 AZ0000000000 109年5月1日 雜費 【無毒農網站】陳大哥金牌珍珠芭樂 1,137元 ①裕國冷凍冷藏股份有限公司轉帳傳票、請款單(本院卷第55頁) ②電子發票證明聯(本院卷第57頁) 6 0000000000 AZ0000000000 109年5月5日 雜費 【STARBUCKS】那堤中、黑松露嫩蛋三明治起司牛肉可頌、美式咖啡中、伯爵奶茶那堤中 515元 ①裕國冷凍冷藏股份有限公司轉帳傳票、請款單(本院卷第59頁) ②電子發票證明聯(本院卷第60至61頁) 雜費 【遠見天下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數位版月租型2020/5/4~2020/6/4 330元 雜費 【遠見天下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數位版月租型2020/4/4~2020/5/4 60元 7 0000000000 AZ0000000000 109年5月18日 雜費 【國賓大飯店國賓牛肉麵、義大利肉醬麵、熱拿鐵、洋甘菊茶、伯爵茶 2,706元 ①裕國冷凍冷藏股份有限公司轉帳傳票、請款單(本院卷第63至64頁) ②電子發票證明聯(本院卷第63頁)
附表二:
編號 傳票號碼 請款單號 請款日 科目 實際支出內容 金額 證據出處 1 0000000000 AZ0000000000 109年3月30日 旅費 【涵碧樓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舒心專案三天二夜 3萬1,460元 ①裕國冷凍冷藏股份有限公司轉帳傳票、請款單(本院卷第67頁) ②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本院卷第68頁) ③裕國冷凍冷藏股份有限公司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影本、交易明細(本院卷第69至70頁) 旅費 【涵碧樓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餐飲及SPA 1萬3,95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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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國冷凍冷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裕國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見天下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廣三崇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裕國冷凍冷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涵碧樓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星野烘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下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樂購蝦皮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