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2年度,284號
TYDM,112,簡,284,2023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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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28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東濬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偵字第22091、25410、25462、26610、26646、27273、3
1543、33253、33453、36635號)及移送併辦(臺灣桃園地方檢
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5398、23307、42348、25873號、111年度偵
字第1838、11090、36682、24441、41294號、112年度偵字第210
50、22787號、臺灣台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9388號、臺
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086號),本院受理後(111年
度易字第581號) ,經被告自白犯罪,合議庭裁定改以簡易判決
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張東濬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張東濬可預見將金融帳戶資料交付予他人使用,極可能遭他人 所屬詐騙集團作為掩飾犯罪不法所得之用途,竟仍基於其金融 帳戶被利用作為詐欺取財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犯意 ,於民國110年1月間,在其位於桃園市○鎮區○○○路000巷0號 之住處,將其所申請之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存摺、提款卡、密碼寄送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嗣 該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所屬詐騙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 料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所示方式聯繫如附表 所示之人,致如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於如附表所示之時 間匯款入上開帳戶。嗣經如附表所示之人發覺有異,訴警始 查悉上情。
二、案經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訴由警方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東濬於本院訊問時坦承不諱,且 有附表所示證據附卷可參,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 犯行自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業經 修正,並增訂第15條之2規定,於112年6月14日公布,並自 同年月16日起生效施行,茲說明如下:
 ⒈觀諸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第1項至第4項規定,並參酌該條文 之立法意旨所揭示,避免實務對於類此案件因適用其他罪名 追訴在行為人主觀犯意證明之困難,影響人民對於司法之信 賴,乃立法予以截堵等旨(立法理由第二點參照),可知立 法者乃係因幫助其他犯罪之主觀犯意證明困難,方增訂洗錢 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而就規避現行洗錢防制措施之脫法行 為予以截堵,亦即增訂之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應係 屬另一犯罪形態,並無將原即合於幫助詐欺取財或幫助洗錢 等犯行之犯罪,改以先行政後刑罰之方式予以處理之意。且 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所定犯罪構成要件,與幫助詐欺取財 、幫助洗錢之構成要件均不相同,考諸幫助詐欺取財罪所保 護法益為個人財產法益,與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所欲 保護法益亦有不同,當非屬刑法第2條第1項所定行為後法律 有變更之情形,應無舊法比較問題。
 ⒉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 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 第2項則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 者,減輕其刑」,經比較舊法結果,修正後規定須於「偵 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顯較修正前規定嚴格,並未較有 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被告行為時 即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㈡按如行為人主觀上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收受及提領特定犯罪 所得使用,他人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 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應論以幫助 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 字第3101號裁定意旨參照)。查被告張東濬已預見提供本案 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供他人使用,他人有將之用於詐 欺取財及洗錢犯罪之可能,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將本案帳戶 之金融卡及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供其實施 詐欺取財及隱匿犯罪所得去向等犯行,則被告雖未實際參與 詐欺取財及隱匿犯罪所得去向之行為,然顯係以幫助之不確 定故意,參與詐欺取財及洗錢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 犯。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 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暨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 、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 0年度偵字第25398、23307、42348、25873號、111年度偵字



第1838、11090、36682、24441、41294號、112年度偵字第2 1050、22787號、臺灣台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9388 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086號移送併辦部 分,與本案起訴事實間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而 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究。被告以一行為使本案詐 騙集團詐騙如附表所示告訴人財物,為同種想像競合犯,又 被告以一行為犯前開2罪為異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 條規定從一重以幫助洗錢罪處斷。又被告幫助他人犯洗錢之 罪,則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另 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 16條第2項規定,遞予減輕其刑,復按有二種以上減輕者, 應依刑法第71條第2項規定,先依較少之數減輕之,再依刑 法第70條規定遞減之。又起訴意旨雖未論列被告幫助犯一般 洗錢之犯罪事實,且未引用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 制法第14條第1項予以論罪,然因被告所犯幫助一般洗錢犯 行部分,與被告被訴幫助詐欺取財犯行部分均屬有罪,並有 前述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核屬犯罪事實之一部擴張而為起訴 效力所及,且本院於準備程序已告知被告以供答辯,而無礙 被告防禦權之行使,是本院自得就此部分併予審理。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隨意將金融帳戶之存摺 、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予他人,使詐騙集團得以利用,助長詐 騙財產犯罪之風氣,進而使執法人員難以追查詐騙犯罪人之 真實身分,造成如附表所示告訴人受騙,所為實非可取。惟 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復衡諸被告犯罪之動 機、目的、手段、品行,與其警詢中自稱高中肄業之智識程 度、從事餐飲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犯罪所生之損害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如易服勞 役之折算標準。另被告所犯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 錢罪,最重本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不符刑法第41條第1項 規定「犯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之要件, 是本案之宣告刑雖為6個月以下,尚不得為易科罰金之諭知 ,惟依刑法第41條第3項「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 ,不符第1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 社會勞動」之規定,被告若符合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條件,得 於執行時向執行檢察官聲請,併予敘明。
三、沒收部分:
  按幫助犯僅對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加以助力,並無共同 犯罪之意思,自不適用責任共同原則,對於正犯所有因犯罪 所得之物,無庸為沒收之宣告(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62 78號判決、89年度台上字第6946號判決意旨參照)。又依卷



內證據資料,無法證明被告將金融帳戶之提款卡、存摺及密 碼提供詐騙集團使用時受有報酬,亦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本 件詐騙集團正犯詐得款項後有分配予被告,是尚不能認被告 因詐騙集團所為詐欺取財犯行而獲有犯罪所得,自無從就詐 騙集團成員取得之不法所得併予宣告沒收。至被告交付予詐 欺集團成員之銀行存摺及提款卡,雖係供犯罪所用之物,惟 未經扣案,而存摺及提款卡本身價值低微,單獨存在不具刑 法上之非難性,亦欠缺刑法上重要性,而無沒收或追徵之必 要,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孫瑋彤提起公訴,及檢察官謝旻霓、孫瑋彤、劉威宏、陳書郁、丁亦慧、劉玉書、何嘉仁、張羽忻、郝中興移送併辦,檢察官林暐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孫立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鐘柏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集團成員對告訴人所施之詐術 匯款時間、匯款金額(臺幣) 證據及所在卷頁 1 柯淑敏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2月中旬,透過MeetMe交友軟體及LINE通訊軟體,以暱稱「Wei」、「大叔」與柯淑敏聯繫,並佯稱得透過投資平台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柯淑敏不疑有他,遂依指示加入投資平台,進而再依指示先後匯款。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33分、匯款3萬元 ⒈柯淑敏警詢筆錄(110偵31543 卷第59至63頁) ⒉張東濬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聯邦銀行帳戶)之申請書影本、客戶基本資料(110偵22091卷第137至140頁) ⒊張東濬聯邦銀行帳戶之存摺存款明細表(110偵22091 卷第119至129頁) ⒋張東濬聯邦銀行帳戶之聯邦銀行存戶事故查詢單(110偵22091 卷第133頁) ⒌柯淑敏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和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和美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0偵31543 卷第153、157、171至175、369、371頁) ⒍柯淑敏與詐騙集團間之對話紀錄(110偵31543 卷第189至243頁) ⒎柯淑敏用以匯款之臺中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110偵31543 卷第45頁) ⒏柯淑敏之臺中商業銀行帳戶存摺影本(110偵31543 卷第249至251頁) ⒐柯淑敏匯款至張東濬聯邦銀行帳戶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10年2月28日)(110偵31543 卷第253頁) ⒑柯淑敏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110偵31543 卷第255至368頁)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9分、匯款3萬元 2 劉旻青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2月15日,透過TINDER交友軟體及LINE通訊軟體,以暱稱「唐成」與劉旻青聯繫,並佯稱得透過投資平台投資外匯獲利云云,致劉旻青不疑有他,遂依指示加入投資平台,進而再依指示先後匯款。 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59分、匯款5萬元 ⒈劉旻青之警詢筆錄(110偵36635 卷第17至18、19至20頁) ⒉張東濬聯邦銀行帳戶之申請書影本、客戶基本資料(110偵22091卷第137至140頁) ⒊張東濬聯邦銀行帳戶之存摺存款明細表(110偵22091 卷第119至129頁) ⒋張東濬聯邦銀行帳戶之聯邦銀行存戶事故查詢單(110偵22091 卷第133頁) ⒌劉旻青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龍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0偵36635卷第21、25至27、31、33、35頁) ⒍劉旻青匯款至張東濬聯邦銀行帳戶之匯款明細表(110偵36635 卷第37至38頁) 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2分、匯款10萬元 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3分、匯款5萬元 000年0月0日下午2時26分、匯款5萬元 000年0月0日下午2時28分、匯款5萬元 000年0月0日下午2時31分、匯款10萬元 000年0月0日下午3時59分、匯款10萬元 3 廖佩琪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2月8日,透過LINE通訊軟體,以暱稱「賴銘楷」與廖佩琪聯繫,並佯稱得透過投資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廖佩琪不疑有他,遂依指示加入投資平台,進而再依指示匯款。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56分、匯款15萬元 ⒈廖佩琪警詢筆錄、檢事官詢問筆錄(110偵25410卷第19至21頁、第15至17頁) ⒉張東濬聯邦銀行帳戶之申請書影本、客戶基本資料(110偵22091卷第137至140頁) ⒊張東濬聯邦銀行帳戶之存摺存款明細表(110偵22091 卷第119至129頁) ⒋張東濬聯邦銀行帳戶之聯邦銀行存戶事故查詢單(110偵22091 卷第133頁) ⒌廖佩琪提出之遊戲平台投注紀錄(110偵25410卷第67至69頁) ⒍廖佩琪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110偵25410 卷第71至146、149頁) ⒎廖佩琪提出之詐騙集團用以詐騙之通訊軟體大頭貼照片(110偵25410卷第147頁) 4 廖雅慧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2月21日,透過TINDER交友軟體及LINE通訊軟體,以暱稱「陳宇豪」與廖雅慧聯繫,並佯稱得透過投資平台投資比特幣獲利云云,致廖雅慧不疑有他,遂依指示加入投資平台,進而再依指示匯款。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7分、匯款7萬元 ⒈廖雅慧警詢筆錄(110偵25462 卷第37至40頁) ⒉張東濬聯邦銀行帳戶之申請書影本、客戶基本資料(110偵22091卷第137至140頁) ⒊張東濬聯邦銀行帳戶之存摺存款明細表(110偵22091 卷第119至129頁) ⒋張東濬聯邦銀行帳戶之聯邦銀行存戶事故查詢單(110偵22091 卷第133頁) ⒌廖雅慧報案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中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中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中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25462 卷第41、43至44、45、51、52頁) ⒍廖雅慧匯至張東濬聯邦銀行帳戶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表(110偵25462卷第53頁) 5 蔡伊婷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2月14日,透過PAKTOR交友軟體,以暱稱「哈哈」與蔡伊婷聯繫,並佯稱得透過投資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蔡伊婷不疑有他,遂依指示加入投資平台,進而再依指示匯款。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7分、匯款3萬元 ⒈蔡伊婷警詢筆錄(110偵27273卷第13至15頁) ⒉張東濬聯邦銀行帳戶之申請書影本、客戶基本資料(110偵22091卷第137至140頁) ⒊張東濬聯邦銀行帳戶之存摺存款明細表(110偵22091 卷第119至129頁) ⒋張東濬聯邦銀行帳戶之聯邦銀行存戶事故查詢單(110偵22091 卷第133頁) ⒌蔡伊婷報案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迴龍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迴龍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迴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27273卷第17、19、21至22、31、33頁) ⒍蔡伊婷匯款至張東濬聯邦銀行帳戶之交易紀錄表(110偵27273卷第43頁) ⒎蔡伊婷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110偵27273 卷第51至62頁) 6 鄭茜文 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透過IG社交軟體、LINE通訊軟體,以暱稱「夏曉菲」與鄭茜文聯繫,並佯稱得透過投資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鄭茜文不疑有他,遂依指示加入投資平台,進而再依指示匯款。 000年0月0日下午1時10分、匯款4萬5千元 ⒈鄭茜文警詢筆錄(110偵26610卷第9至12、13至14頁) ⒉張東濬聯邦銀行帳戶之申請書影本、客戶基本資料(110偵22091卷第137至140頁) ⒊張東濬聯邦銀行帳戶之存摺存款明細表(110偵22091 卷第119-129頁) ⒋張東濬聯邦銀行帳戶之聯邦銀行存戶事故查詢單(110偵22091 卷第133頁) ⒌鄭茜文匯款至張東濬聯邦銀行帳戶之網路匯款明細表(110偵26610卷第15頁) 7 陳宣輔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12月28日,透過iPAIR交友軟體、LINE通訊軟體,以暱稱「CFKF01」與陳宣輔聯繫,並佯稱得透過投資平台投資外匯獲利云云,致陳宣輔不疑有他,遂依指示加入投資平台,進而再依指示先後匯款。 110年2月28日晚間10時59分、匯款5萬元 ⒈陳宣輔之警詢筆錄 (110偵26646 卷第13至16頁) ⒉張東濬聯邦銀行帳戶之申請書影本、客戶基本資料(110偵22091卷第137至140頁) ⒊張東濬聯邦銀行帳戶之存摺存款明細表(110偵22091 卷第119至129頁) ⒋張東濬聯邦銀行帳戶之聯邦銀行存戶事故查詢單(110偵22091 卷第133頁) ⒌陳宣輔匯至張東濬聯邦銀行帳戶之網路匯款明細表(110偵26646卷第17、21、23頁) ⒍陳宣輔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110偵26646卷第35至39頁) ⒎陳宣輔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社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社口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社口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0偵26646卷第63至64、67、77、91、93頁) 000年0月0日下午5時28分、匯款5萬元 000年0月0日下午5時29分、匯款5萬元 8 林姿瑩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月21日,透過SweetRing交友軟體,與林姿瑩聯繫,並佯稱得透過投資平台投資外匯獲利云云,致林姿瑩不疑有他,遂依指示加入投資平台,進而再依指示匯款。 110年2月25日中午12時54分、匯款58萬元 ⒈林姿瑩之警詢筆錄(110偵33453 卷第33至34頁) ⒉張東濬聯邦銀行帳戶之申請書影本、客戶基本資料(110偵22091卷第137至140頁) ⒊張東濬聯邦銀行帳戶之存摺存款明細表(110偵22091 卷第119至129頁) ⒋張東濬聯邦銀行帳戶之聯邦銀行存戶事故查詢單(110偵22091 卷第133頁) ⒌林姿瑩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海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0偵33453卷第35至36、41、75至85、101、103頁) 9 黃晏涵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月14日,透過OKcupid交友軟體,以暱稱「Alex」、「王梓」,與黃晏涵聯繫,並佯稱得透過投資平台投資比特幣獲利云云,致黃晏涵不疑有他,遂依指示加入投資平台,進而再依指示先後匯款。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3分、匯款60萬元 ⒈黃晏涵之警詢筆錄(110偵33453卷第 105至108頁) ⒉張東濬聯邦銀行帳戶之申請書影本、客戶基本資料(110偵22091卷第137至140頁) ⒊張東濬聯邦銀行帳戶之存摺存款明細表(110偵22091 卷第119至129頁) ⒋張東濬聯邦銀行帳戶之聯邦銀行存戶事故查詢單(110偵22091 卷第133頁) ⒌黃晏涵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大雅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大雅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大雅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0偵33453 卷第109至110、111、129、143、145頁) ⒍黃晏涵匯款至張東濬聯邦銀行帳戶之網路匯款明細表(110偵33453 卷第135頁) ⒎黃晏涵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110偵33453卷第135至141頁)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4分、匯款66萬9千元 10 王柔之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2月20日,透過臉書社群軟體,以暱稱「劉星」,與王柔之聯繫,並佯稱得透過投資平台投資電子貨幣獲利云云,致王柔之不疑有他,遂依指示加入投資平台,進而再依指示先後匯款。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56分、匯款5萬元 ⒈王柔之警詢筆錄(110偵33253卷第45至49、51至56頁) ⒉張東濬聯邦銀行帳戶之申請書影本、客戶基本資料(110偵22091卷第137至140頁) ⒊張東濬聯邦銀行帳戶之存摺存款明細表(110偵22091 卷第119至129頁) ⒋張東濬聯邦銀行帳戶之聯邦銀行存戶事故查詢單(110偵22091 卷第133頁) ⒌王柔之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民族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民族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民族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0偵33253卷第57至58、61、85、111、113頁) ⒍王柔之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儲值紀錄(110偵33253卷第101至109頁)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58分許、匯款4萬元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9分、匯款3萬元 000年0月0日下午5時29分、匯款5萬元 11 郭秋美 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透過臉書社群軟體、LINE通訊軟體,以暱稱「平海鄭」,與郭秋美聯繫,並佯稱其為澳門勵駿創建有限公司之中獎人,需有海外人士帳戶才可買公司彩券及收受中獎彩金,請求郭秋美協助其匯款購買彩券,待取得獎金後,即將其中30%獎金分予郭秋美云云,致郭秋美不疑有他,遂依指示匯款。 110年2月25日上午10時、匯款90萬元 ⒈郭秋美警詢筆錄(110偵22091卷第7-11頁) ⒉張東濬聯邦銀行帳戶之申請書影本、客戶基本資料(110偵22091卷第137至140頁) ⒊張東濬聯邦銀行帳戶之存摺存款明細表(110偵22091 卷第119至129頁) ⒋張東濬聯邦銀行帳戶之聯邦銀行存戶事故查詢單(110偵22091 卷第133頁) ⒌郭秋美匯款之匯款單影本(110偵22091卷第13至14頁) ⒍詐騙集團用以詐騙郭秋美之LINE帳號封面影本(110偵22091卷第17頁) ⒎郭秋美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七賢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七賢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22091第21至22、23、25、53至57頁) 12 熊思惠 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透過LINE通訊軟體,以暱稱「楊凱宏」,與熊思惠聯繫,並佯稱得透過博奕遊戲網站獲利云云,致熊思惠不疑有他,遂依指示加入博奕遊戲網站,進而再依指示匯款。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8分、匯款4萬元 ⒈熊思惠警詢筆錄(110偵22091卷第59至61頁) ⒉張東濬聯邦銀行帳戶之申請書影本、客戶基本資料(110偵22091卷第137至140頁) ⒊張東濬聯邦銀行帳戶之存摺存款明細表(110偵22091 卷第119至129頁) ⒋張東濬聯邦銀行帳戶之聯邦銀行存戶事故查詢單(110偵22091 卷第133頁) ⒌熊思惠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內頁影本(110偵22091卷第63至67頁) ⒍熊思惠匯款至張東濬帳戶之轉帳交易明細表(110偵22091卷第73頁左) ⒎熊思惠與詐騙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對話訊息翻拍照片(110偵22091卷第75至98頁) ⒏熊思惠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社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0偵22091 卷第99至100、113頁) 13 嚴永成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月底,透過LINE通訊軟體,與嚴永成聯繫,並佯稱得透過投資平台投資期貨獲利云云,致嚴永成不疑有他,遂依指示加入投資平台,進而再依指示以現金存入方式存款至指定帳號。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4分、匯款35萬元 ⒈嚴永成警詢筆錄(北警刑大移五字第1103011666號卷第68-70頁) ⒉張東濬聯邦銀行帳戶之申請書影本、客戶基本資料(110偵22091卷第137至140頁) ⒊張東濬聯邦銀行帳戶之存摺存款明細表(110偵22091 卷第119至129頁) ⒋張東濬聯邦銀行帳戶之聯邦銀行存戶事故查詢單(110偵22091 卷第133頁) ⒌嚴永成報案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興國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興國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北警刑大移五字第1103011666號卷 第79、80頁) 14 劉羽晴 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許,透過Paktor交友軟體,以暱稱「楊英俊」與劉羽晴聯繫,並佯稱得透過投資平台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劉羽晴不疑有他,遂依指示加入投資平台,進而再依指示匯款。 000年0月0日下午1時18分、匯款10萬元 ⒈劉羽晴之警詢筆錄(110偵25398 卷第11至17頁) ⒉張東濬聯邦銀行帳戶之申請書影本、客戶基本資料(110偵22091卷第137至140頁) ⒊張東濬聯邦銀行帳戶之存摺存款明細表(110偵22091 卷第119至129頁) ⒋張東濬聯邦銀行帳戶之聯邦銀行存戶事故查詢單(110偵22091 卷第133頁) ⒌劉羽晴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聖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聖亭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0偵25398卷第27至29、35、43、63、65頁) ⒍劉羽晴用以匯款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存摺影本(110偵25398 卷第49至51頁) ⒎劉羽晴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110偵25398 卷第53至62頁) 000年0月0日下午1時19分、匯款10萬元 15 邱梧庭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2月3日,透過IG社交軟體、LINE通訊軟體,以暱稱「王晴」與邱梧庭聯繫,並佯稱得透過投資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邱梧庭不疑有他,遂依指示加入投資平台,進而再依指示先後匯款。 110年2月28日晚間7時31分、匯款2萬元 ⒈邱梧庭之警詢筆錄(110偵23307卷一第253至259頁) ⒉張東濬聯邦銀行帳戶之申請書影本、客戶基本資料(110偵22091卷第137至140頁) ⒊張東濬聯邦銀行帳戶之存摺存款明細表(110偵22091 卷第119至129頁) ⒋張東濬聯邦銀行帳戶之聯邦銀行存戶事故查詢單(110偵22091 卷第133頁) ⒌邱梧庭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仁愛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23307卷一第261、267、269頁) ⒍邱梧庭匯款至張東濬聯邦銀行帳戶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10偵23307卷一 第281至283頁) 000年0月0日下午4時11分、匯款2萬元 000年0月0日下午4時13分、匯款2萬956元 110年3月1日晚間10時25分、匯款1萬元 110年3月1日晚間10時28分、匯款9千元 16 洪莉喬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10月底,透過LINE通訊軟體,以暱稱「王晴」與邱梧庭聯繫,並佯稱得透過投資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邱梧庭不疑有他,遂依指示加入投資平台,進而再依指示先後匯款。 110年3月1日上午10時37分、匯款6萬1,212元 ⒈洪莉喬之警詢筆錄(110偵42348卷第13至15頁) ⒉張東濬聯邦銀行帳戶之申請書影本、客戶基本資料(110偵22091卷第137至140頁) ⒊張東濬聯邦銀行帳戶之存摺存款明細表(110偵22091 卷第119至129頁) ⒋張東濬聯邦銀行帳戶之聯邦銀行存戶事故查詢單(110偵22091 卷第133頁) ⒌洪莉喬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42348 卷第17至18、47頁) ⒍洪莉喬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110偵42348 卷第129至147頁) ⒎詐騙集團成員架設之虛假交易平台應用程式截圖、社群軟體個人頁面截圖(110偵42348 卷第147頁) ⒏洪莉喬匯款至張東濬聯邦銀行帳戶之匯款明細表(110偵42348 卷第153、157、159頁) ⒐洪莉喬用以匯入張東濬聯邦銀行帳戶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存摺影本(110偵42348 卷第161至167頁) 110年3月1日上午10時31分、匯款5萬元 110年3月1日上午10時31分、匯款5萬元 110年3月1日上午10時26分、匯款5萬元 110年3月1日上午10時27分、匯款5萬元 110年3月1日上午10時34分、匯款5萬元 17 陳琬瑜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月28日,透過IG社交軟體,以暱稱「ZHONGSHIJIE91」與陳琬瑜聯繫,並佯稱得透過投資平台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陳琬瑜不疑有他,遂依指示加入投資平台,進而再依指示先後匯款。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2分、匯款11萬元 ⒈陳琬瑜之警詢筆錄(110偵25873卷一第99-107頁) ⒉張東濬聯邦銀行帳戶之申請書影本、客戶基本資料(110偵22091卷第137至-140頁) ⒊張東濬聯邦銀行帳戶之存摺存款明細表(110偵22091 卷第119至129頁) ⒋張東濬聯邦銀行帳戶之聯邦銀行存戶事故查詢單(110偵22091 卷第133頁) ⒌陳琬瑜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0偵25873卷一 第221至223、229、237、277至287、285、287頁) ⒍陳琬瑜匯款至張東濬聯邦銀行帳戶之交易紀錄(110偵25873卷一第299至301頁) ⒎陳琬瑜與詐騙集團間之對話紀錄(110偵25873卷一第303至305頁) 000年0月0日下午2時8分、匯款5萬元 000年0月0日下午2時10分、匯款5萬元 110年3月1日晚間9時27分、匯款5萬元 18 王瓊微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2月初,透過IG社交軟體,以暱稱「羅晨」與王瓊微聯繫,並佯稱得透過投資平台投資比特幣獲利云云,致王瓊微不疑有他,遂依指示加入投資平台,進而再依指示先後匯款。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24分、匯款6萬元 ⒈王瓊微之警詢筆錄(110偵25873卷一第111至115頁) ⒉張東濬聯邦銀行帳戶之申請書影本、客戶基本資料(110偵22091卷第137至140頁) ⒊張東濬聯邦銀行帳戶之存摺存款明細表(110偵22091 卷第119至129頁) ⒋張東濬聯邦銀行帳戶之聯邦銀行存戶事故查詢單(110偵22091 卷第133頁) ⒌王瓊微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七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25873卷一 第307至308、317、327至331頁) ⒍王瓊微之網路投資平台交易紀錄(110偵25873卷一 第353頁) ⒎王瓊微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110偵25873卷一第355-359頁) 110年3月1日晚間10時15分、匯款10萬元 19 AMELIA FARADINA 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透過IG社交軟體,以暱稱「李江南」與AMELIA FARADINA聯繫,並佯稱得透過遊戲平台玩遊戲獲利云云,致AMELIA FARADINA不疑有他,遂依指示加入遊戲平台,進而再依指示先後匯款。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9分、匯款7千元 ⒈AMELIA FARADINA之警詢筆錄(111偵1838卷一 第159至165頁) ⒉張東濬聯邦銀行帳戶之申請書影本、客戶基本資料(110偵22091卷第137至140頁) ⒊張東濬聯邦銀行帳戶之存摺存款明細表(110偵22091 卷第119至129頁) ⒋張東濬聯邦銀行帳戶之聯邦銀行存戶事故查詢單(110偵22091 卷第133頁) ⒌AMELIA FARADINA匯款至張東濬聯邦銀行帳戶之交易通知紀錄(111偵1838卷一 第167至169頁) ⒍AMELIA FARADINA報案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1偵1838卷一 第171、191至195、197、199、201、209、211頁)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26分、匯款2萬5千元 20 李韋葶 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透過臉書社交軟體、LINE通訊軟體,以暱稱「蔣世晨」與李韋葶聯繫,並佯稱得透過投資平台投資外幣獲利云云,致李韋葶不疑有他,遂依指示加入投資平台,進而再依指示先後匯款。 110年2月27日中午12時51分、匯款5萬元 ⒈李韋葶之警詢筆錄(111偵1838卷一第215至218頁) ⒉張東濬聯邦銀行帳戶之申請書影本、客戶基本資料(110偵22091卷第137至140頁) ⒊張東濬聯邦銀行帳戶之存摺存款明細表(110偵22091 卷第119至129頁) ⒋張東濬聯邦銀行帳戶之聯邦銀行存戶事故查詢單(110偵22091 卷第133頁) ⒌李韋葶報案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文昌派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文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1偵1838卷一第223、233至234、239、241、243頁) ⒍李韋葶匯款之匯款交易明細表(111偵1838卷一 第225至-227頁) ⒎李韋葶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111偵1838卷一 第229至231頁) 110年2月28日晚間9時6分、匯款5萬元 110年2月28日晚間9時20分、匯款5萬元 110年3月1日上午11時57分、匯款5萬元 110年3月1日中午12時7分、匯款5萬元 21 彭麗錡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2月20日,透過IG社交軟體、LINE通訊軟體,以暱稱「長安」與彭麗錡聯繫,並佯稱得透過投資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彭麗錡不疑有他,遂依指示加入投資平台,進而再依指示匯款。 110年3月1日晚間8時9分、匯款5萬元 ⒈彭麗錡之警詢筆錄(111偵1838卷一 第249-251、253至254頁) ⒉張東濬聯邦銀行帳戶之申請書影本、客戶基本資料(110偵22091卷第137至140頁) ⒊張東濬聯邦銀行帳戶之存摺存款明細表(110偵22091 卷第119至129頁) ⒋張東濬聯邦銀行帳戶之聯邦銀行存戶事故查詢單(110偵22091 卷第133頁) ⒌彭麗錡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東湖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東湖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1偵1838卷一第255至256、261、263頁) ⒍彭麗錡用以匯款至張東濬聯邦銀行帳戶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背面影本(111偵1838卷一 P265) ⒎彭麗錡轉帳交易紀錄(111偵1838卷一 第267至279頁) ⒏彭麗錡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111偵1838卷一 第281至313頁) 22 黃郁婷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2月20日,透過Tinder交友軟體、LINE通訊軟體,以暱稱「文林」與黃郁婷聯繫,並佯稱得透過投資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黃郁婷不疑有他,遂依指示加入投資平台,進而再依指示匯款。 110年3月1日晚間9時20分、匯款10萬元 ⒈黃郁婷之警詢筆錄(111偵1838卷一第317至319頁) ⒉張東濬聯邦銀行帳戶之申請書影本、客戶基本資料(110偵22091卷第137至140頁) ⒊張東濬聯邦銀行帳戶之存摺存款明細表(110偵22091 卷第119至129頁) ⒋張東濬聯邦銀行帳戶之聯邦銀行存戶事故查詢單(110偵22091 卷第133頁) ⒌黃郁婷報案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自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自強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1偵1838卷一 第329、337至338、353、359、357、443、445頁) ⒍黃郁婷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111偵1838卷一第435至436頁) 23 施靜慧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2月14日晚間9時許,透過butterfly交友軟體,以暱稱「李亞楠」與施靜慧聯繫,並佯稱得透過投資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施靜慧不疑有他,遂依指示加入投資平台,進而再依指示匯款。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6分、匯款5萬元 ⒈施靜慧之警詢筆錄(111偵1838卷二第5至9頁) ⒉張東濬聯邦銀行帳戶之申請書影本、客戶基本資料(110偵22091卷第137至140頁) ⒊張東濬聯邦銀行帳戶之存摺存款明細表(110偵22091 卷第119至129頁) ⒋張東濬聯邦銀行帳戶之聯邦銀行存戶事故查詢單(110偵22091 卷第133頁) ⒌施靜慧報案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龍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龍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1偵1838卷二 第23、83、85頁) ⒍施靜慧匯款至張東濬聯邦銀行帳戶之交易紀錄(111偵1838卷二 第25至31頁) ⒎施靜慧投資之網路平台介面列印資料(111偵1838卷二第67頁)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8分、匯款5萬元 000年0月0日下午1時57分、匯款5萬元 000年0月0日下午1時59分、匯款5萬元 24 陳宏鑫 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透過LINE通訊軟體,以ID「qf00000000」、暱稱「王雯靜」與陳宏鑫聯繫,並佯稱得透過投資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陳宏鑫不疑有他,遂依指示加入投資平台,進而再依指示先後匯款。 000年0月0日下午4時52分、匯款2萬元 ⒈陳宏鑫之警詢筆錄(111偵1838卷二 第91-94頁) ⒉張東濬聯邦銀行帳戶之申請書影本、客戶基本資料(110偵22091卷第137至140頁) ⒊張東濬聯邦銀行帳戶之存摺存款明細表(110偵22091 卷第119至129頁) ⒋張東濬聯邦銀行帳戶之聯邦銀行存戶事故查詢單(110偵22091 卷第133頁) ⒌陳宏鑫報案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中正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中正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1偵1838卷二第111、151、153頁) ⒍陳宏鑫匯款至張東濬聯邦銀行帳戶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11偵1838卷二 第143頁) 000年0月0日下午4時55分、匯款2萬元 25 翁銪稐 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許,透過Pairs交友軟體,以暱稱「美慧」與翁銪稐聯繫,並佯稱得透過投資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翁銪稐不疑有他,遂依指示加入投資平台,進而再依指示先後匯款。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39分、匯款50萬元 ⒈翁銪稐之警詢筆錄(111偵11090 卷第15至17頁) ⒉張東濬聯邦銀行帳戶之申請書影本、客戶基本資料(110偵22091卷第137至140頁) ⒊張東濬聯邦銀行帳戶之存摺存款明細表(110偵22091 卷第119至129頁) ⒋張東濬聯邦銀行帳戶之聯邦銀行存戶事故查詢單(110偵22091 卷第133頁) ⒌翁銪稐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大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1偵11090卷第39至40、47、67、69頁) ⒍翁銪稐用以匯入張東濬聯邦銀行帳戶之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影本(111偵11090第63至65頁) 110年2月26日上午11時47分、匯款3萬元 26 黃子芯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1日,透過Tinder交友軟體、WeChate通訊軟體,與黃子芯聯繫,並佯稱得透過投資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黃子芯不疑有他,遂依指示加入投資平台,進而再依指示匯款。 110年3月1日晚間8時49分、匯款6千元 ⒈黃子芯之警詢筆錄(111偵36682 卷第69至71頁) ⒉張東濬聯邦銀行帳戶之申請書影本、客戶基本資料(110偵22091卷第137至140頁) ⒊張東濬聯邦銀行帳戶之存摺存款明細表(110偵22091 卷第119至129頁) ⒋張東濬聯邦銀行帳戶之聯邦銀行存戶事故查詢單(110偵22091 卷第133頁) ⒌黃子芯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港墘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1偵36682 卷第73、75、83頁) ⒍黃子芯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111偵36682 卷第79至80頁) ⒎黃子芯匯款至張東濬聯邦帳戶之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查詢畫面截圖(111偵36682 卷第81頁) 27 胡麗雯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2月17日,透過網際網路,與胡麗雯聯繫,並佯稱註冊博奕網站可獲取高額戶獲利云云,致胡麗雯不疑有他,遂依指示註冊博奕網站,進而再依指示匯款。 110年2月22日晚間6時45分、匯款3萬元 ⒈胡麗雯之警詢筆錄(111偵24441 卷第15至17頁) ⒉張東濬聯邦銀行帳戶之申請書影本、客戶基本資料(110偵22091卷第137至140頁) ⒊張東濬聯邦銀行帳戶之存摺存款明細表(110偵22091 卷第119至129頁) ⒋張東濬聯邦銀行帳戶之聯邦銀行存戶事故查詢單(110偵22091 卷第133頁) ⒌胡麗雯報案之「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社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偵24441 卷第25、27頁) ⒍胡麗雯投資之網路平台頁面(111偵24441 卷第72頁) 28 黃品涵 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透過拍拖交友APP、LINE通訊軟體以暱稱「張柏林」、「王浩瀚」,與黃品涵聯繫,並佯稱可透過投資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黃品涵不疑有他,遂依指示加入投資平台,進而再依指示匯款。 110年3月1日上午9時55分許、匯款2萬元 ⒈黃品涵警詢筆錄(112偵21050 卷第9至17頁) ⒉張東濬聯邦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112偵21050 卷第337頁) ⒊張東濬聯邦銀行帳戶之存摺存款明細表(112偵21050 卷第339至348頁) ⒋黃品涵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偵查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偵查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偵21050卷第43至44頁、第45、47、105、139頁) ⒌黃品涵轉帳至張東濬聯邦銀行帳戶之轉帳紀錄列印資料(112偵21050卷第56頁右下) ⒍黃品涵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對話訊息翻拍照片(112偵21050卷第199至327頁) 29 陳瑞琴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12月12日,透過IPair交友APP、LINE通訊軟體,以暱稱「李威」、「wen00000000」,與陳瑞琴聯繫,並佯稱註冊博奕網站可獲利云云,致陳瑞琴不疑有他,遂依指示註冊博奕網站,進而再依指示匯款。 000年0月00日下午12時19分許、匯款29萬6,436元 ⒈陳瑞琴警詢筆錄(112偵22787卷第7至10頁、第11至12頁) ⒉張東濬之聯邦銀行帳戶開戶資料(112偵22787 卷第59頁) ⒊張東濬之聯邦銀行帳戶存摺存款明細表(112偵22787 卷第61至69頁) ⒋陳瑞琴報案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南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南勢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南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南勢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南勢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2偵22787 第15、17、19、33、45、47頁) ⒌陳瑞琴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對話訊息內容翻拍照片(112偵22787 卷第37頁) ⒍陳瑞琴匯款至張東濬聯邦銀行帳戶之存取款憑條、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112偵22787 卷第43、44頁) 110年2月26日、匯款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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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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