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簡字,112年度,2750號
TYDM,112,桃簡,2750,2023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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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桃簡字第275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婉如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
偵字第517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被告所竊取之物品名稱更正如附表 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三、爰以被告行為時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其年齡為37歲,本應努 力工作以賺取生活所得,卻不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反企圖 不勞而獲,恣意竊取他人之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 之觀念,造成告訴人遭竊如附表所示之物,價值合計為新臺 幣9,831元之損失,所為應予非難。衡酌本案犯罪過程尚屬 和平(見偵卷第39至41頁),且被告於警詢中坦承不諱(見 偵卷第10頁反面至第11頁),未使司法資源不當耗費。兼衡 酌被告為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見偵卷第17頁),自陳無業 、家庭經濟勉持之生活狀況(見偵卷第9頁)及犯罪動機, 並考量如附表所示之物被告均尚未歸還或賠償予告訴人,且 被告前曾因徒手竊取物品而經法院判決判處拘役及罰金刑之 科刑紀錄(見本院卷第13至19頁反面、第21至29頁反面), 竟以相似之手法再犯本案,顯未記取教訓、漠視法紀,其主 觀上欠缺對法律之尊重,自不宜再為拘役或罰金刑之宣告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四、被告因本案犯行而得手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尚未實際合法發 還或賠償被害人,屬其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㈢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應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何啓榮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玉華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價值 1 西歐智慧健康管理手錶 1支 899元 2 舒芙蕾-零感包覆果凍內衣 1件 590元 3 818-無痕貼合小可愛 1件 149元 4 卡娜赫拉的小動物-斜紋皮革錢包 1個 88元 5 JADORE玩具吊飾 1個 99元 6 BONE手機泡泡綁二代 1個 349元 7 可調式戒指 1個 249元 8 簡單工房美國棉輕柔毛巾 1條 129元 9 咖啡紗毛巾 1條 69元 10 YABY貓咪造型擦手巾 1條 99元 11 琦菲家族男童內褲2入 1組 99元 12 舒芙蕾-零感魔滴果凍內衣 1件 590元 13 細肩帶胸衣 1件 135元 14 角落小夥伴學生胸衣 2件 共518元 (單件259元) 15 美背吸濕排汗胸衣 1件 149元 16 吸濕排汗無鋼絲內衣 1件 169元 17 木入森貓咪排毛粉 1個 350元 18 犬用hello角切起司塊 2個 共240元 (單個120元) 19 嚼醒寵物胗丼羊圓片 2個 共238元 (單個119元) 20 角落生物喵星肉乾 1個 108元 21 CIAO啾嚕管狀肉泥80g 3個 共360元 (單個120元) 22 CIAO啾嚕管狀肉泥14g*4入-鮪魚化毛配方 1組 76元 23 CIAO啾嚕管狀肉泥14g*4入-鮪魚+干貝 1組 76元 24 咪歐啾咪棒4入 5組 共325元 (單組65元) 25 派比樂寵物雞肉鬆 2個 共178元 (單個89元) 26 高度伸縮乾溼分隔旅行袋 1個 499元 27 康乃馨3d立體兒童醫療口罩 1盒 180元 28 摩貼舒傷口敷料8入 2組 共218元 (單組109元) 29 御衣坊純水濕紙巾80抽 1個 29元 30 好奇清爽親膚濕巾加厚型70抽 1個 79元 31 熊寶貝多效護衣芳香豆 1個 245元 32 蘭諾衣物抗菌芳香豆 1個 339元 33 興家安速果蠅鉺劑 4個 共716元 (179元) 34 獅王細潔無隱角牙刷 2個 共198元 (單個99元) 35 冰雪奇緣筆袋 1個 176元 36 汪汪隊立大功摺紙 1個 29元 37 渴望新鮮鮪魚佐鱉蛋凍乾 2個 共648元 (單個324元) 38 貓犬用嚴選丁香小魚乾 1個 144元 合計價值9,831元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51715號
  被   告 乙○○ 女  歲(民國 年 月 日生)            住
            居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自民國000 年0月00日下午3時18分許起至同日晚間8時17分許,在桃園 市○○區○○○路0段000號之寶雅賣場店內,徒手竊取陳列在貨 架上,由該店店長丙○○所管領之西歐智慧健康管理手錶、舒 芙蕾、無痕貼合小可愛、斜紋皮革錢包玩具吊飾、手機泡 泡綁、可調式戒指、輕柔毛巾、咖啡紗毛巾、擦手巾、男童 內褲、魔滴果凍內衣、細肩帶胸衣、學生胸衣、吸濕排汗胸 衣、無鋼絲內衣學生內衣貓咪排毛粉各1個、角切起司



塊2個、羊圓片2個、喵星肉乾1個、管狀肉泥80克3個、管狀 肉泥14克2個、雞肉+雞肉肝口味5個、雞肉鬆2個、乾溼分旅 行袋1個、康乃馨兒童醫療口罩1盒、摩貼舒傷口敷料2個、 濕紙巾、親膚濕紙巾、護衣芳香豆、抗菌芳香豆各1個、果 蠅餌劑4個、隱角牙刷2個、緣筆袋、摺紙各1個、鱉蛋凍乾2 個、丁香小魚乾1個等商品(價值共計新臺幣9,831元),得 手後未結帳即離去。嗣丙○○察覺有異,調閱監視錄影畫面後 報警處理,為警查悉上情。
二、案經丙○○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警詢中坦承不諱,復經證人 即告訴人丙○○於警詢中證述明確,並有商品明細、監視錄影 畫面翻拍照片各1份及監視錄影畫面光碟1片等在卷可參,被 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而犯罪所 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三、至報告及告訴意旨固認被告亦有竊取魔術超薄無膠胸貼、善 存兒童醫療口罩、寶可夢童巾、透明網隔袋、收納整理袋( 灰)、收納整理袋(黑)、直版襪-安妮亞、直版襪-洛伊德 、直版襪-小美人魚、直版襪-白雪公主、直版襪-長髮公主 、亮片蕾絲貓兒髮圈、萌狗蝴蝶扣短夾、酷涼巾、雙面變臉 章魚KEY圈、蓋頭拉鍊中夾等物,然此為被告所否認,又觀 諸現場監視錄影畫面,雖可見得被告竊取物品之經過,惟無 從見得被告竊取物品之細項,有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份 及監視錄影畫面光碟1片可佐,且除商品明細外,告訴意旨 並未舉出其他具體證據以實其說,自無從率認被告亦有竊取 此等物品,惟前開部分若成立犯罪,與前開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部分,應係同一事實,應受前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 及,是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檢 察 官 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書 記 官 吳鎮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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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