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2年度,688號
PCDV,112,重訴,688,2023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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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688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劉佩真
訴 訟 代理人 王惠銘
被 告 藍宇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周賢欣


被 告 陳阿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
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佰伍拾柒萬肆仟壹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玖萬伍仟捌佰肆拾貳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係以返還消費借貸款所生之爭 執涉訟,依據兩造所簽訂之授信約定書第19條約定,合意以 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13頁),核屬合意管轄 之約定,揆諸上揭規定,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甚明。二、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藍宇有限公司(下稱藍宇公司)於民國 111年6月29日邀同被告周賢欣及陳阿滿連帶保證人,與原 告簽訂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事業資金紓 困振興貸款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借款新臺幣(下同) 1,000萬元,兩造約定借款期間自111年6月30日起至116年6 月30日止,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利 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目前



為1.595%)加計1.78%,共3.375%計算利息。以上借款依兩 造所簽訂之授信約定書第15條約定,若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本金時,原告無需事先通知或催告,得對全部借款視 同到期,並依系爭契約第8條約定,凡逾期償還本金、利息 時,按借款總餘額自應償還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照 前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照前開利率20%加付違約 金。詎料,被告藍宇公司自112年7月起即未依約還款,經原 告發函催告仍未受清償,爰主張全部借款視同到期並行使抵 銷權,截至本件起訴日尚欠本金9,574,159元及利息、違約 金未為清償。又被告周賢欣及陳阿滿既為連帶保證人,依約 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 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授信 約定書、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事業資金 紓困振興貸款契約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 金機動利率表、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埔墘分行催告函及客戶帳 欠資料表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1至37頁),被告經合法通 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以 供本院斟酌,本院審酌上開事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利息或其他報償,應於契約所定期限支付之。借用 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 物,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7條前段、第478條前段定有明 文。又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 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 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 金,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 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 為連帶債務;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 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 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272條 、第27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藍宇公司向原告借款 共計1千萬元,迄今仍積欠本金9,574,159元、利息及違約金 未依約為全部清償,又被告周賢欣及陳阿滿則為連帶保證人 ,已如前述,自應就上開借款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從而, 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 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併依職權確定本件訴訟費用95,842元(即第一審裁判費 ),並諭知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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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藍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