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2年度,175號
CYDV,112,消債更,175,20231231,2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75號
聲請人即
債 務 人 許豪哲
代 理 人 劉育辰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即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宗義
代 理 人 鄭穎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許豪哲自中華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本院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於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等債權人負有新臺幣(下同)1,993,025元之無擔保債務。



聲請人因消費借貸、信用卡現金卡契約,對金融機構負債 務。前項債務,曾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 債務清償方案而不成立。聲請人無資產,債務總金額則有1, 993,025元,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爰提出財產及收入狀 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等資料,聲請更生。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 、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前項裁定不得抗告,並應 公告之。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 ,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 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第45條、第16條第1項亦設有明文規定。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前於民國112年10月19日已向本院聲請債 務清理調解,惟於112年11月15日調解不成立。上情業經本 院調閱11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18號卷宗核閱無訛。次查,聲 請人主張伊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業據聲請人在調解程序 中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110年及111年 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 詢清單等資料為證。又查,依聲請人所提出之金融機構存摺 交易明細資料,聲請人在中國信託銀行嘉義分行的帳戶,於 112年11月23日存款餘額為609元;中埔後庄郵局的帳戶,於 112年6月21日存款餘額為55元;台灣新光商業銀行斗六分行 的帳戶,於112年11月7日存款餘額為100元。以上存款餘額 ,合計764元。又查,聲請人沒有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也 沒有具儲蓄性質的人壽保險或終身醫療健康保險。四、再查,本件聲請人債務形成原因及停止清償原因:  聲請人陳稱因為要補貼家用,才會向金融機構借款而積欠 債務。嗣後因為工作的收入太少,入不敷出,所以無法清償 。
五、復查,本件聲請人更生償還計劃:
  聲請人陳稱伊目前擔任照服員,因為剛入行,尚有多項執照 、證照上未考取,目前每月薪資未達基本工資,3-4個月以 後即可達到每月實領27,000元,無其他收入,扣除每個月支 出17,076元,預計將來每月還款6,000元,償還72期。六、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的認定:(一)聲請人陳稱對於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債權人 所負欠之無擔保債務合計1,993,025元。而查,債權人台新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112年11月29日函,陳報債權 金額為1,213,203元。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以112年12月5



日民事陳報狀,陳報債權金額為198,614元(其中本金為46,9 40元、利息為150,674元、訴訟費用1,000元)。良京實業股有限公司以112年11月14日民事陳報狀,陳報債權金額為9 10,188元(其中本金為229,671元、利息為566,736元、違約 金為111,190元、執行費用為2,091元、程序費用為500元)。 另在調解程序中,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以112年11 月2日民事陳報狀,陳報債權金額為921,412元(其中本金359 ,928元、利息為561,484元);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以112年11月10日民事陳報狀,陳報債權金額為2,289,552 元。另外,依最大債權銀行提出之金融機構債權金額表,其 中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金額為187,334元( 其中本金48,942元、利息124,959元、違約金12,433元、其 他費用1,000元)。因此,本件聲請人所負欠之債務,合計  大約5,720,303元。
(二)次查,聲請人目前從事照服員的工作,目前薪資不到10,000 元,但是以後在上完規定的課程之後,公司會安排較多的個 案,到時候薪資就約有27,500元。又查,聲請人每月的生活 必要費用,主張以17,076元作為支出之數額。依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規定:「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 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 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再查,衛生福利部公告臺灣省( 包括六都以外之其他各縣、市)112年度的最低生活費為14, 230元,其1.2倍亦即17,076元之數額,即為債務人的必要生 活費用。因此,聲請人主張以17,076元作為每月生活必要費 用之數額,核其所主張之金額,應可採認。另查,聲請人主 張必須分擔扶養父親的費用,業據聲請人提出父親之最新戶 籍謄本及110年度、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資料為證。雖聲請人之父 親名下有三筆不動產,房地現值金額為2,103,161元,惟該 房地為供聲請人父親居住使用,且聲請人之父親於民國00年 0月出生,現年76歲,110年度所得收入僅為237元、111年度 所得收入僅為7,078元,仍必須聲請人提供生活費用。  而查,分擔扶養聲請人父親費用的人數總共有4人,聲請人 主張伊分擔扶養父親費用為4,000元,此數額參酌目前社會 經濟消費型態,尚無過高,應可採認。
(三)再查,聲請人名下無不動產。聲請人於民國00年0月出生, 現在年齡約47歲,距法定強制退休的年齡65歲剩餘約18年的 時間。聲請人目前從事照服員的工作薪資不到10,000元, 在於上完規定的課程後,公司會安排較多個案,薪資可達到 27,500元。而以聲請人將來薪資27,500元計算,扣除聲請人



每月必要生活費用17,076元及扶養父親費用4,000元以後, 聲請人每月剩餘的金額為6,424元。以此數額,如果欲清償 之前負欠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債權人的債務數 額5,720,303元,至少需要890個月即74年以上的時間,才能 夠清償完畢。然上述期間,顯然已逾聲請人得工作期間。 而且,期間另外還會有新增加衍生的利息未能清償。因此, 本件應堪認聲請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 。
七、本件無應予駁回聲請更生之事由:
  經查,本件聲請人為一般消費者,所負無擔保之債務總額未 逾1,200萬元,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 又查,聲請人亦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所定得予 駁回更生聲請之情形,而且亦無同條例第8條或第46條各款 所定應予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
八、綜據上述,聲請人之前因為要補貼家用,向金融機構借款, 而積欠債務。嗣後工作收入太少,入不敷出,致無法清償。 本院審酌上情,認為聲請人就法院所命補正的事項,已配合 提供金融機構存摺交易明細資料,並說明債務形成的原因、 停止清償原因,及提出可供法院參酌的資料,可認為已經盡 所應負之協力義務。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符合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第3條的規定,復查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或 第46條所定應予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因此,聲請人聲請更 生,乃於法有據,屬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並 依首揭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九、至於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1月29日 函、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2月5日民事陳報狀及良京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2月6日民事陳報狀所述意見內容。 因依上述說明,債務人聲請更生,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3條的規定,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或第46條所定 應予駁回聲請之事由,因此,本院審酌債權人上揭陳述內容 後,認為與本件裁定的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駁,附此敘 明。
十、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 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1/1頁


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