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2年度,3號
LCDV,112,消債更,3,2023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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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3號
聲 請 人 蘇安傑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李容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子謙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380元(暫依聲請人陳 報之債權人6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共7人,並以每 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方式為:7人×10×34=2,380元 );並應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 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聲請人主張之債務總金額雖達1,268,166元,但查聲請人年 僅31歲(民國00年生),距法定退休年齡65歲,尚有34年工 作職涯,且近2年均持續有薪資收入,核其非無償債之能力 ,是請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各筆債務種類 暨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債務、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 前置協商之詳細原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 情事為何?又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資產管 理公司債權人或民間債權人存在?若有,積欠之債務為何? 請聲請人確認所有債權人及債權數額後,重行製作債權人清 冊到院,並提出已陳報之債權人外及其他民間債權人之借貸 證明文件(例如借貸契約等)、聯絡電話、地址,及相關還 款證明資料。如重新製作債權人清冊之債權人大於前項所陳 報之6人,請按照超過之債權人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 元預納郵務送達費。
三、請以表列清冊方式補正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110年



12月迄今)」之收入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提出相關證明文 件(請分別製作各1份清冊共2份清冊):
 ㈠收入指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 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證券或 外幣交易等相關投資之所得、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 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㈡工作含正職、兼職或計時制工作,不限期間長短,亦包含臨 時、非固定性之偶然收入,聲請人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 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薪資證 明或在職證明代替。
㈢請補正目前正職工作每月收入、工作內容(包括工作地點、 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 最近3個月之每月薪資明細表或完整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 含基本薪資、工資、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及說明有無 扣除勞保、健保費用),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各為多少? ㈣陳報有無其他兼職收入?如有,應說明於何公司行號兼職及 每月兼職收入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 存摺封面暨內頁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或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代替。
㈤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工作情形(包括工作 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名 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時 間是否固定等),並提出完整薪資袋或現金袋及業主、雇主 出具之在職薪資證明書等,並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切 勿省略、遺漏記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或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代替。
㈥如於某段期間內無固定正職工作或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 間,並詳細說明原因。
㈦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人自110年12月起迄今有無領取社福 補助津貼,如失業補助、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 年津貼、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疫情紓困補 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㈧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 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或不定時、每期金額多寡等), 並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 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㈨有無其他如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退休計畫 收支款、投資財產計畫收入款、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 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之收入款項。



四、請以表列清冊方式補正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110年 12月迄今)」之必要支出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請分 別製作各1份清冊共2份清冊):
㈠應詳列聲請更生前2年內及目前即聲請更生迄今之每月必要支 出總額、具體項目、各項支出金額及說明其必要性,請本於 「盡力清償債務」之本旨,就各項每月必要支出逐項向本院 說明聲請人「個人」每月必要支出金額為何?並至少提出「 最近3期」之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及單據以釋明支出情形 及必要性,例如統一發票、帳單、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 摺封面暨內頁影本或醫療費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不得僅 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並應詳列具體項目及金額製成表冊 ,暨提出相關單據(如發票、收據、繳費證明、轉帳存摺內 頁等),及補正說明有無其他人分擔上開生活支出?每人分 擔比例為何?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為何。請據實向本 院陳報,否則無從認為屬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 入計算必要支出數額。
㈡必要支出含膳食、家庭生活費用(水電瓦斯電話費等支出) 、衣服、教育、交通、醫療就診、稅賦開支(含營利事業所 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保、勞保、農保 、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所 支出之扶養費或其他支出在內之聲請人所有必要支出項目及 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匯款證明、繳款證明、統一 發票等,並不以此為限)。
 ㈢請補正說明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內,每月支出超過最近一年 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1.2倍之原因及其各項支出證明。
五、請補正聲請人之財產目錄,並逐一補正下列財產項目: ㈠土地、建築物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他項權利部)。 ㈡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
 ㈢金融商品:
⒈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 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聲請人目前往來證券商之 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 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⒉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市○○○路 000號11樓】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10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 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 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 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



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一併陳報本院。
㈣存款:
  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臺北市 ○○區○○街0號3樓】申請查詢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 ,並依循公會所查詢之所有金融機構,「自行」向各該金融 機構申請自聲請更生前2年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於各金融 機構之「存摺」之完整交易紀錄明細。另提出之存款存摺及 集保存摺,則請完整影印「清楚」(須附完整內頁明細資料 ,包含金融機構名稱、帳號日期及金額,並補登存摺至本裁 定送達日之後,且不得以一次彙整方式為登載),請務必「 補登存摺」。此外,倘若僅提出存款餘額證明,本院即難認 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
㈤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如係自有 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 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以資證明。  ㈥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㈦財產如設定擔保債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並 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㈧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迄今(即110年12月迄今),期間內 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 陳報(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 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 更權利之情形),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㈨保單: 
 ⒈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000 號5樓】申請查詢「最新」歷年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 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一併陳 報本院。
⒉請依上開回函資料,提出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 或受益人之所有保險單(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 ),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 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各該保險契約,可領回之 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並請 依下方表格方式,陳報所有以聲請人本人擔任「要保人」、 「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投保商業保險之情形(保單價 值準備金及解約金數額請自行逕向保險公司查詢,並陳報保 險公司出具之證明文件):
編號 要保人 被保險人 受益人 保險公司 保險種類 平均每月保費 保單價值準備金 解約金數額 01 02 03 ⒊倘依上開回函資料所示,有已註記失效之保單,請說明失效 原因為何?何時失效?並提出相關資料釋明(如保險公司回



函)。
⒋若聲請人曾有投保旅遊平安險,並請說明投保原因、旅遊地 點、旅遊費用暨負擔方式,併請提出投保契約書(倘已無留 存契約,請逕向保險公司申請後,陳報本院)。 ⒌請陳報受扶養人名下是否有保險保單?每年須繳付保險費金 額?並提出保單價值解約金或保單價試算表(請向投保之 保險公司查詢,內容需包含解約金數額,並陳報保險公司出 具之證明文件)。 
六、請補正聲請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七、請補正聲請人本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 細)之正本。
十、請補正說明最高學歷、現與何人同住?  十一、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有無遭第三人 聲請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經扣押 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 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及執行名義。十一、將來之更生程序得否順利進行,乃繫於聲請人依自身經濟 狀況所提更生方案是否確實可行及得兼顧債權人權益而定 。倘更生方案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 債務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故請聲請人釋明若經法院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更生還款 金額及必要生活支出費用?有無其他可供擔保之人?無擔 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 方法為何?請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更生方案為何 ?(即每月可供還款金額、分期期數)。
(以上均請依序提出證明文件並加以標示(如標籤紙),且請務必「完整影印清楚」,並請於書狀列載證據目錄。另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又上開請聲請人申請之資料,請「盡速申請」後陳報,否則本院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意。另請「一次」即補正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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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