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12年度,14號
CTDV,112,法,14,2023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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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法字第14號
聲 請 人 游柏芬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高雄市岡山國民小學教育發展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游柏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高雄市岡山國民小學教育發展基金
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高雄市岡山國民小學教育發展基金會民國一一二年一月十八日修訂之捐助章程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條文,准予變更如附表所示之修正後條文,另准予刪除「修正前條文」欄所示之第十四條條文。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高雄市岡山國民小學教育 發展基金會(下稱系爭基金會)之董事長,系爭基金會捐助 章程業經董事會於民國111年12月9日及112年1月18日決議修 改如附件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變更章程等語。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是法院依聲請 變更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者,須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 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 所必要,始得准許。又法院依民法第62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 63條變更財團之組織前,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但由主管 機關聲請者,不在此限,非訟事件法第62條亦有明定。至於 財團名稱、設立宗旨、業務範圍、目的事業之變更,非屬財 團組織有關之事項,亦與財團之管理方法無涉,與民法第62 條、第63條所定得聲請法院為章程之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要 件不符,自不在得聲請之列(最高法院85年台抗字第320號 裁定意旨參照)。若非屬上述事項之更異,財團法人本身於 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逕行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



,並無須向法院聲請裁定准許。
三、經查,聲請人為系爭基金會之董事長,有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在卷可稽,堪認聲請人合於民法第62條規定之董事身分,依 法得為本件聲請。且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系爭基金 會捐助章程如附表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之 條文,其中第5條、第6條、第7條、第8條、第9條、第12條 、第13條、第14條、第15條、第16條條文之修正,及刪除「 修正前條文」欄所示之第14條,核屬財團法人之所定之組織 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保存其財產而得向法 院為聲請必要處分之範疇,且該規定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目 的並無相違,並與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復經本院 函詢主管機關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之意見,據該局函覆稱:系 爭基金會辦理變更捐助章程,業經該局許可在案等語,有該 局112年11月13日高市教社字第11238664100號函在卷可參, 足認上開聲請合於前揭民法規定,此部分變更捐助章程之聲 請,應予准許。至其餘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第1條僅 係成立法規依據,且僅為文字修正,第2條僅為設立宗旨, 第3條至第4條亦僅為文字修正及條次調整、第10條至第11條 僅為條次調整,第17條僅為增補訂立日期,第18條僅為條次 調整,均非屬其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之情況, 亦與維持該會之設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揆諸前揭說明 ,核與民法第62條規定為必要處分及同法第63條變更組織之 要件不符,此部分聲請自不應准許。而此部分之修正於聲請 人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逕行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無 庸聲請本院裁定准許,附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慧雯      
附表:修正條文對照表
原條文 修正後條文 說明 刪除全部章名 第一條 本基金會依照民法第五十九條暨高雄市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組織之,定名「財團法人高雄市岡山國民小學教育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一條 本基金會依照財團法人法、民法及有關法令規定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高雄市岡山國民小學教育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依法令規定修正法規名稱。 第四條 本會以充分利用社會資源、改善學校環境、充實教學設備、推動教育研究、促進學生敦品勵學、提升教育品質為宗旨。 第二條 本會以充分利用社會資源、改善學校環境、充實教學設備、推動教育研究、促進學生敦品勵學、提升教育品質為宗旨,依有關法令規定辦 理下列業務: 一、協助政府推展本校教育建設。 二、舉辦全校性或接受政府委託辦理之各項教育活動。 三、發行或出版教育專刊及敎育學術著作。 四、獎勵各種教育文化體育活動。 五、獎勵清寒績優學生。 六、其他教育建設有關事項。 原條文第四條及第六條合併,並調整條次為第二條。 第六條 本會設立之目的,在辦理下列事業: 一、協助政府推展本校教育建設。 二、舉辦全校性或接受政府委託辦理之各項教育活動。 三、發行或出版教育專刊及教育學術著作。 四、獎勵各種教育文化體育活動。 五、獎勵清寒績優學生。 六、其他教育建設有關事項 第二條 本基金會由王光宇先生捐助新台幣壹佰萬元,高雄縣政府補助新台幣壹佰萬元(共新台幣貳百萬元)成立。 第三條 本會設立基金共新台幣貳佰萬元整,由王光宇先生捐助新台幣壹佰萬元、高雄縣政府補助新台幣壹佰萬元,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受捐贈。 原條文第二條及第三條合併修正文字,並調整為第三條。 第三條 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繼續接受捐助。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於高雄市○○區○○○路○○○號(岡山國民小學内)。 第四條 本會主事務所設於高雄市○○區○○○路○○○號(岡山國民小學内)。 修正文字及條次。 第七條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下: 一、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 二、業務計劃之制定及推行。 三、内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四、獎助案件之處理及有關辦法之制定。 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六、董事之改選(聘)。 七、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 第五條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下: 一、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及運用。 二、董事之改選及解任。 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四、内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五、獎助案件的處理及有關辦法之訂定。 六、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 七、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八、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九、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十、合併之擬議 十一、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擬議或決議。   配合財團法人法規定修正並調整條次為第五條。 第八條 本會董事會設董事七至二十一人,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 第六條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七人至二十一人組成。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 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 本會董事,其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 本會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内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一。 原第八條、第十一條合併,修正文字並配合財團法人法規定增修及調整條次為第六條。 第十一條 董事長、常務董事、董事均為無給職。 第九條 本會董事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董事會在任期中因故出缺不補。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一個月内由董事長召集董事會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董事並按期交接,舊任董事屆期即自動解職。 第七條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四年,連選得連任,惟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 改選總人數五分之四。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董事任期屆滿前一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並應按期辦理交接。 修正每屆任期、因故出缺得補選人員補足,配合財團法人法規定增修期滿連任比例並調整條次為第七條。 第十條 本會董事設董事長一人,由校長擔任。常務董事二至六人,由現任董事互選之,家長會長為常務董事。 第八條 本會設董事長一人,由校長擔任。董事長對内為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本會。董事長請假、因故或依法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 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或無法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原條文第十條及第十二條合併,依實務刪除常務董事。並配合財團法人法規定增修,調整條次為第八條。 第十二條 董事長之職權如下: 一、綜理本會會務。 二、對外代表本會。 第十三條 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常務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會議由董事長召開,並任主席,如董事長缺席,由常務董事互推一人為主席董事會需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左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以現任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如有民法第六十二、六十三條情形並應經過法院為必要處分。 二、不動產處分之擬議。 三、解散之擬議。 召開董事會之前十日,應將開會通知連同議案送達各董事,並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指導。會後並將董事會議記錄呈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九條 本會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任主席,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 董事應親自出席會議,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受託代理出席之董事,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其人數不得逾董 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經現任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 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之日起十日内召集之。屆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主管機關許可後,自行召集之。 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並經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如有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情形並應經過法院為必要處分。 二、基金之動用。 三、以基金填補短絀。 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五、董事及董事長之選任與解任。 六、解散之擬議。 合併事項之決議應依財圑法人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前二項之議案,應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主管機關,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依修正後條文第八條刪除常務董事會及其相關事項;配合財團法人規定修正並調整條次為第九條。 第十四條 常務董事之職責如下: 一、推動董事會決議事項。 二、基金孳息之運用與分配。 三、辦理有關本會目的事業之經常性業務 修正後條文第8條(刪除常務董事),刪除本條文 第十五條 本會設執行秘書一人,由董事長就學校教職員中遴聘。執行秘書承 董事長之命處理日常業務,並負責規劃及協助推動本會有關目的事 業之實現。 執行秘書下另設幹事一至二人,由董事長就學校教職員中聘任,協助執行秘書處理日常業務。執行秘書及幹事之工作津貼由董事會議訂,但不得超出全年支出總額百分之十五。 第十條 本會設執行秘書一人,由董事長就學校教職員中遴聘。執行秘書承董事長之命處理日常業務,並負責規劃及協助推動本會有關目的事業之實現。 執行秘書下另設幹事一至二人,由董事長就學校教職員中聘任,協助執行秘書處理日常業務。執行秘書及幹事之工作津貼由董事會議訂,但不得超出全年支出總額百分之十五。 調整條次為第十條。 第十六條 本會得另聘顧問,由董事長推薦,經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為無給職。 第十一條 本會得另聘顧問,由董事長推薦,經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為無給職。 調整條次為第十一條 第十七條 本會業務及會計年度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4月底以前,董事會應審定下列事項,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決算。 三、財產清冊(含年度捐助人名冊及有關憑據影本)。 第十二條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董事會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事項: 一、審定當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於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内,送主管機關備查。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與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有關者,並應檢附風險評估報告。 二、審定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於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内,送主管機關備查。 配合財團法人法規定修正,並調整條次為第十二條。 第十八條 本會辦理本年度業務計劃以外工作,需符合本章程第六條之規定,並須先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三條 本會辦理本年度業務計畫以外之工作,需符合本章程第二條之規定,並須經董事會通過後,送主管機關備查。 依實務修正並調整條次為第十三條。 第十九條 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變更董事、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均須經董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四條 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它因素,變更法人許可事項,均須經董事會通過,函報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辦理法人變更登記。 修正文字並調整條次為第十四條。 第二十條 本會之基金為高雄市岡山國民小學之永久基金,非經董事會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及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得處分原有基金、不2動產及法人成立後列入基金之捐助。 第十五條 本會應以捐助財產孽息及設立登記後之各項所得,辦理符合設立目的及捐助章程所定之業務,不得有分配盈餘之行為。 本會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應依規定辦理並以法人名義為之,不得存放或借貸與董事、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並受主管機關之監督。 原條文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合併,配合財團法人法規定修正,並調整條次為十五條。 第二十一條 本會之基金為留本基金,其本息在行庫設專戶儲存,並得提存定期存款。 第二十二條 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助為原則。 第二十三條 本會係永久性質,如因故解散時,清算之後剩餘基金及財產均應歸屬地方自治團體。 第十六條 本會係永久性質,若經董事會決議解散或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許可,應依規定辦理清算,清算後勝餘財產,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法人或團體,應將民間捐助部分歸屬於高雄市岡山區岡山國民小學,原高雄縣政府補助部分歸屬高雄市政府。 配合財團法人法規定依董事會決議修正,並調整條次為第十六條。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本章程訂立於民國八十二年四月一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增補訂立日期並修正文字及調整調次為第十七條。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施行。 第十八條 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施行。 調整條次為第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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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