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2年度,818號
PCDM,112,金訴,818,2023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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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81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天本


選任辯護人 陳昭安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
度偵字第34579號、111年度偵字第2346、13449、19685、2522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天本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天本自民國110年7月間某日起,加入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所發起之詐欺集團,並提供其所申設 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 王天本郵局帳戶),以及不知情之其母王劉喜久(所涉部分 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所申設之板信商業銀行00000000 000000號帳戶(下稱王劉喜久板信帳戶)及永豐商業銀行00 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王劉喜久永豐帳戶)帳號給詐騙 集團使用,復擔任取款車手之工作,而與該詐欺集團所屬成 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 之犯意聯絡,先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該詐欺集團所屬成員, 於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時間,以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詐術 ,詐騙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人,致渠等均陷於錯誤而依該 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於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時、地及方式, 匯款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金額,至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 金融帳戶後,被告即依該集團上游成員指示,於如附表二各 編號所示之時、地,提領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款項,得手 後將款項用於購買虛擬貨幣「比特幣」,並匯入該集團上游 成員指示之虛擬貨幣帳戶,以製造金流之斷點,致無從追查前 揭犯罪所得之去向,而掩飾或隱匿該等犯罪所得,因認被告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一般洗錢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 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 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 證據;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



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 礎;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係指適合 於被告犯罪事實認定之積極證據而言,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 ,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 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達確信其 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 程度,而有合理懷疑存在致無從形成有罪確信,根據「罪證 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據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163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 決意旨參照)。
三、公訴人認被告涉犯上揭罪嫌,無非係以證人即告訴人吳慧珠宋丁妹馮文信王美智、廖云生、李渼茹於警詢之證述 、證人即被告之母王劉喜久於警詢之證述、告訴人吳慧珠提 出之郵局存款人收執聯、郵局存摺影本、告訴人宋丁妹提出 之永豐銀行收執聯、告訴人馮文信提出之華南銀行金融卡影 本、匯款紀錄截圖、告訴人王美智提出之郵政入戶匯款申請 書、告訴人廖云生提出之對話紀錄截圖、中國信託銀行存款 交易明細、告訴人李渼茹提出之板信商業銀行無摺存/提收 據、對話紀錄截圖、王天本郵局帳戶客戶基本資料、開戶影 像、開戶證件、查詢存簿變更資料及提款密碼錯誤紀錄、查 詢金融卡變更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郵政存簿儲金立帳 申請書、王劉喜久永豐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 、王劉喜久板信商銀帳戶交易明細表、客戶基本資料查詢等 件,為其論據。
四、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有何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行,辯稱: 被告因患雙相情緒障礙症多年,前於108年7月至000年0月間 於網路上多次遭詐欺集團成員以代收包裹、投資、代付運費 、交友等名義詐騙逾新臺幣(下同)40萬元,嗣於000年0月 間暱稱「Samuel Rathour」(下稱「Samuel」)之人以臉書 向被告發出交友邀請,再以LINE與被告聯繫,過程中以「親 愛的」、「蜂蜜」、「我的愛人」等語營造親暱互動情形, 且誆稱欲將先前詐騙所得款項返還給被告,惟無法一次性付 清,恰逢其公司要投資虛擬貨幣比特幣,但公司所在地沒有 比特幣機器,若被告將自身帳戶借給公司使用,則被告可自 公司經理每次匯入帳戶之款項中取得部分還款,剩餘款項再 依指示存入公司指定之比特幣錢包,被告並無與「Samuel」 共同詐欺取財或洗錢之犯意等語。經查:
㈠、被告自民國110年7月間某日起,將王天本郵局帳戶、王劉喜久 板信帳戶、永豐帳戶帳號交給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 成員。嗣該詐欺集團所屬成員,於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時間



,以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詐術,詐騙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 之人,致渠等均陷於錯誤而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於如附 表一各編號所示時、地及方式,匯款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 金額,至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金融帳戶後,被告即依其交 付上開帳號之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如附表二各編號所 示之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款項,復將款 項用於購買虛擬貨幣「比特幣」,並匯入該人指示之虛擬貨 幣帳戶等情,為被告坦承在卷(見金訴卷第69至70頁),並 據證人即告訴人吳慧珠(見偵34579卷第29至30頁)、證人 即告訴人宋丁妹(見偵2346卷第21至23頁)、證人即告訴人 馮文信(見偵2346卷第25至28頁)、證人即告訴人王美智( 見偵13449卷第11至18頁)、證人即告訴人廖云生(見警卷 第9至13頁)、證人即告訴人李渼茹(見偵13094卷第8至12 頁)、證人即被告之母王劉喜久(見偵2409卷第23至29頁、 偵2346卷第15至19頁)於警詢證述綦詳,並有告訴人吳慧珠 提出之郵局存款人收執聯、郵局存摺影本(見偵34579卷第3 7至41頁)、告訴人宋丁妹提出之永豐銀行收執聯(見偵234 6卷第46頁)、告訴人馮文信提出之華南銀行金融卡影本、 匯款紀錄截圖(見偵2346卷第50至52頁)、告訴人王美智提 出之郵政入戶匯款申請書(見偵13449卷第19頁)、告訴人 廖云生提出之對話紀錄截圖、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 見警卷第43至53、61頁)、告訴人李渼茹提出之板信商業銀 行無摺存/提收據、對話紀錄截圖(見偵13094卷第46、49至 59頁)、王天本郵局帳戶客戶基本資料、開戶影像、開戶證 件、查詢存簿變更資料及提款密碼錯誤紀錄、查詢金融卡變 更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郵政存簿儲金立帳申請書(見 偵34579卷第43至50、71至75頁、偵13449卷第29頁)、王劉 喜久永豐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見偵2346卷 第38至40頁)、王劉喜久板信商銀帳戶交易明細表、客戶基 本資料查詢(見偵2346卷第44至46頁)在卷可稽,堪信屬實 。
㈡、被告迭於110年8月21日、25日警詢中,就如附表一編號2、3 、6所示並遭其於如附表二編號2至4所示之時、地提領之款 項,均大致供稱:我於2年前在網路上遭到詐騙30萬元,我 有去報案,與對方失聯了半年後,對方又與我聯絡並稱要還 我錢,後來要我提供帳戶說一部分的錢要還給我,餘款他會 傳送比特幣的掃描條碼給我,要我轉至比特幣帳戶等語(見 偵2409卷第9至21頁、偵2346卷第9至13頁);於110年11月3 0日、111年4月1日、5月27日偵查中,就如附表一編號1、4 、5所示並遭其於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時、地提領之款項,



亦大致供稱:大約2年前我借25萬給對方,對方當初說要投 資外匯,當時我提款出來拿去買點數,後來對方人就失蹤了 ,在今年年初說要還我錢,但這是公司的錢只能還我幾千元 ,餘款要我去買比特幣等語(見偵34579卷第63至65、87至8 9、93至95頁),前後大致相符,而查,被告前於109年7月2 5日曾至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海山派出所報案,指稱 :我因遭人投資詐欺,一開始與對方是在臉書認識,後來對 方加LINE開始與我互動,第1次是對方說自己喝醉要玩遊戲 ,所以叫我去超商買點數給對方,分為3次,一共在超商購 買206,000元之點數,並將序號拍照傳給對方。後來對方告 訴我她的家族有設立某投資網站,請我投資,並邀請我加入 會員,我便匯款10萬元至對方指定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 0000號、戶名為陳志豪之帳戶等語(見偵34579卷第81至83 頁),而此部分陳志豪所涉一般洗錢部分,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金訴字第494號判決處刑,有該號判決在卷可佐(見金 訴卷第49至58頁),足見被告於本案所辯前情,尚非全然無 稽。
㈢、又被告辯稱其係於000年0月間經「Samuel」發出交友邀請, 再改以LINE聯繫,過程中「Samuel」以「親愛的」、「蜂蜜 」、「我的愛人」等語營造親暱互動情形等情,業提出臉書 對話截圖(見審金訴卷第93至94頁)、LINE對話紀錄截圖( 見審金訴卷第95至131頁、偵34579卷第97至132頁)為憑, 雖上開LINE對話內容於110年8月18日前之對話紀錄,被告陳 稱因其發現又遭「Samuel」詐欺一時氣憤予以刪除(見偵34 579卷第94頁),而未能提出,惟觀卷附之對話紀錄中,被 告於110年8月19日稱:「警察局剛回來問完筆錄還要去銀行 要查是否是不正常的資金因為我與母親都已經是詐欺要調查 的對象所以要做的筆錄就比較多」、「母親年紀已經很大還 要被調查氣到幾乎生病」、「這四筆錢要經過銀行調查後給 警察單位資訊然後會退回當事人」等語,足見被告確係依該 對話內容對象即「Samuel」之指示,提供上開帳戶,並提領 如附表二所示之款項,遂遭警方通知到案調查,又自上開對 話紀錄中,確見「Samuel」均以「親愛的」、「蜂蜜」、「 我的愛人」相稱被告,被告亦傳送:「你是我老婆」、「我 卻不知道該如何面對你」、「內心很難過」等語(見審金訴 卷第156頁),則被告辯稱其因將「Samuel」認定為女友, 而對其請求提供帳戶並代為購買比特幣之要求,全然信任而 未多加質疑等情,誠難認有違常情。另被告於110年8月21日 亦曾向「Samuel」稱:「我已經告知警察這是我的錢」、「 裡面有兩萬是還我的」、「其他是人家要投資的」等語(見



審金訴卷第164頁),益徵被告前揭所辯係「Samuel」對其 誆稱要歸還先前詐欺之款項,但餘款要用來比特幣等語, 非無所據。
㈣、再者,被告因患有「雙相情緒障礙症」,領有精神科重大傷病卡與身心障礙手冊,自97年間起即持續在衛生福利部雙和醫院精神科門診,並曾於101年11月15日至同年月26日住院治療等情,有身心障礙證明、衛生福利部雙和醫院診斷證明書、重大傷病卡(見審金訴卷第89至91頁、金訴卷第141頁)、衛生福利部雙和醫院112年7月7日雙院歷字第1120008172號函暨函附之被告病歷資料(見本院病歷卷第5至658頁)在卷可佐;又經本院囑託亞東紀念醫院對被告為精神鑑定,鑑定結果略以:被告為一「296情感性疾病」(躁鬱症)個案,持有「中度殘障卡」及「296重病卡」(效期自99年2月23日起),其全量表智商為96,屬於同齡中等智商範圍,與其學經歷背景相較,無明顯落差,在112年9月12日精神鑑定會談當天,被告無明顯精神病症狀。然其對現實與虛幻、識別、辨識行為對錯,他人意圖真偽,目的何在,仍因長期患有「296情感性疾病」而有明顯障礙。000年0月間,本次「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發生時,被告確因「296情感性疾病」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等情,有該院112年9月25日亞精神字第1120925013號函暨函附之精神鑑定報告書(見金訴卷第157至181頁)在卷可憑,可見被告因該疾病,對現實與虛幻、識別、辨識行為對錯,他人意圖真偽,目的何在之辨別有明顯障礙,其對日常生活中風險的辨識、判斷能力、警覺心自無法與常人同視。參以現今詐欺集團詐騙手法日新月異,縱然政府、金融機構與媒體已大肆宣導、報導,仍屢屢發生受騙之案件,其中被害者亦不乏有高學歷、收入優渥或具相當社會經驗之人,受騙原因亦甚有不合常情者。若一般人因詐騙集團引誘而陷於錯誤,進而交付鉅額財物,則金融帳戶持有人因相同原因陷於錯誤,提供金融帳戶資料,誠非難以想像之事,是被害者除遭詐騙一般財物外,亦有可能遭人詐騙金融帳戶,或遭人利用而提供帳戶資料,並協助領款。衡以本案被告患有「296情感性疾病」,且其除前述曾於109年間遭他人詐欺外,亦曾於110年2月9日、同年4月10日,遭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Aisha Gaddafi」之人以要寄送包裹需先付運費、要提供有價證券出售但要先付運費云云詐欺,先後受騙匯款28,000元、23,000元、2萬元至「Aisha Gaddafi」指定之帳戶等情,有被告報案之警詢筆錄、臉書對話紀錄、LINE對話紀錄截圖、郵局存摺影本、匯款紀錄截圖(見偵22618卷第35至35、39至47頁、偵14397卷第17至20、42至45頁)在卷可參,益徵被告對辨識他人意圖真偽之能力,顯較常人為低落,容易受騙,又在「Samuel」長期甜言蜜語、被告認定彼此為男女朋友關係之情形下,未能提高警覺,提供上開帳戶帳號給「Samuel」,並聽從其指示,提領如附表二所示之款項購買比特幣,被告辯稱其係遭「Samuel」之詐欺,始為上舉,其並無與「Samuel」共同詐欺取財或洗錢之主觀犯意,非無可取。㈤、至檢察官固以被告於110年8月1日警詢時,就如附表一編號1 匯入王天本郵局帳戶之款項之原因,係供稱:我於臉書平台 認識一名網友,對方假冒律師身分,說他家族要遺產分配, 需要我的帳戶,要匯款給我並提供信用卡,不定時會提供帳 戶給我要我將錢匯到他所指定之帳戶內等語(見偵34579卷 第11至13頁),而認被告前後供述不一,然被告就其於該次 警詢所稱上情,業提出與「Donald Criswell」之往來信件 、外匯匯出匯款申請書(見金訴卷第97至128頁)、與「San dra」護士之往來信件(見金訴卷第129至136頁)為證,甚 被告於上開對方施用詐術之過程中,又陷於錯誤而匯款14,5 78元至對方指定之帳戶,且被告於111年4月1日偵查中亦已 說明該次警詢陳述係因其太多遭詐欺之案件,而有搞混之情 形等語(見偵34579卷第89頁),是自難僅因被告該次警詢 之供述與嗣後均一致之前開辯詞不符,即遽為被告不利之認 定,併此敘明。
㈥、基上各情,被告客觀上雖有將王天本郵局帳戶、王劉喜久永 豐銀行帳戶、板信商銀帳戶帳號提供給「Samuel」,並依其 指示提領如附表二所示之款項購買比特幣之行為,惟被吿辯 稱其因遭到「Samuel」之詐騙,而陷於錯誤,始為上舉等語 ,應非子虛,則被吿既非基於自己自由意思,亦係因遭「Sa muel」詐欺之故,始為上開行為,即難遽行推論其有共同詐 欺取財或一般洗錢犯罪之主觀犯意。
五、綜上所述,公訴人所提上開各項證據,無從令本院確信被告 確有前述公訴意旨之犯行,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 據法則,應為被告有利之認定。被告之犯行既不能證明,揆 諸前揭說明,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高肇佑提起公訴,檢察官江佩蓉朱柏璋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昭筠

  法 官 林建良
 
  法 官 施吟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蘇 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地點及方式 匯款金額(新臺幣 ,不含手續費) 金融帳戶 案號 1 吳慧珠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5月初,在不詳處所,連線上網至社群平台FACEBOOK(下稱臉書),自稱名為「ROBERT WANG」之聯合國派駐伊拉克醫師,並佯稱:需要3萬美金辦理退休云云,致吳慧珠因此陷於錯誤,遂依其指示匯款。 於110年7月7日9時24分許,前往址設高雄市○○區○○街000號之郵局,以臨櫃方式現金匯款。 24萬元 王天本郵局帳戶 110年度偵字第34579號 2 宋丁妹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5月初,在不詳處所,連線上網至臉書及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自稱「承翰」,並佯稱:因內含250萬美金之包裹遭海關查扣,需要匯款解除云云,致宋丁妹因此陷於錯誤,遂依其指示匯款。 於110年8月5日11時45分許,在某金融機構,以臨櫃方式現金匯款。 42,000元 王劉喜久永豐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2346號 3 馮文信 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在不詳處所,連線上網至臉書及通訊軟體WHATSAPP(下稱WHATSAPP),自稱「ESTHER GRACE」之美國職業軍人,並佯稱:已寄送大筆金額來台,惟需給付清關費云云,致馮文信因此陷於錯誤,遂依其指示匯款。 於110年8月3日18時1分許,在住處,以手機網路銀行方式轉帳匯款。 88,000元 王劉喜久板信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2346號 4 王美智 詐騙集團成員於不詳時、地,連線上網至WHATSAPP,自稱威廉姆斯法官,並佯稱:需匯款領回禮物,否則將遭受謀殺之指控云云,致王美智因此陷於錯誤,遂依其指示匯款。 110年7月6日13時37分許,在臺中公園路郵局,以臨櫃方式現金匯款 152,256元 王天本郵局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13449號 5 廖云生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16日某時許,在不詳處所,連線上網至LINE,自稱「CHEN LEE」之中籍美國人,並佯稱:已寄包裹來台,惟需給付稅金等費用云云,致廖云生因此陷於錯誤,遂依其指示匯款。 於110年7月6日14時許,在住處以網路銀行方式轉帳匯款。 9萬元 王天本郵局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19685號 6 李渼茹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2月7日19時許,在不詳處所,連線上網至LINE,假冒李渼茹屏東鄰居,並佯稱:目前在土耳其,因受傷需錢援助云云,致李渼茹因此陷於錯誤,遂依其指示匯款。 於110年7月26日14時21分許,在某金融機構,以臨櫃方式現金匯款。 26萬元 王劉喜久板信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25226號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及方式 提領金額(新臺幣,不含手續費) 提領帳戶 案號 1 王美智 廖云生 110年7月6日 14時33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000號永和福和郵局 6萬元 王天本郵局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13449號 110年7月6日 14時34分許 6萬元 111年度偵字第13449號 110年7月6日 15時9分許 122,000元 111年度偵字第13449號 2 宋丁妹 110年8月5日 13時49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永豐銀行板橋民族分行 4萬元 王劉喜久永豐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2346號 110年8月5日 13時53分許 2,000元 111年度偵字第2346號 3 李渼茹 110年7月26日 19時15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之板信商業銀行民族分行自動櫃員機 3萬元 王劉喜久板信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25226號 110年7月26日 19時16分許 3萬元 110年7月26日 19時17分許 3萬元 110年7月27日 10時20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之板信商業銀行民族分行臨櫃提款 20萬元 4 馮文信 110年8月4日 9時10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板信銀行板橋民族分行 295,674元 王劉喜久板信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23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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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