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2年度,736號
MLDM,112,易,736,2023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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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736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饒瑞暐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4988、6424、7706、8004、8737、8771、8914號),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饒瑞暐可預見詐騙集團多係利用他人金 融機構帳戶,使被害民眾將受騙款項匯入各該金融機構帳戶 ,再由車手提領金融機構帳戶內不明款項後,以迂迴且隱密 方式交付款項予後手,此與正常資金提領模式有異,極有可 能係詐騙集團規避檢警查緝,並掩飾詐騙所得之實際去向, 製造金流斷點之犯罪手法,竟先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並掩飾、 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亦不違反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於 民國111年12月間某日,在苗栗縣頭份市某便利商店外,以 新臺幣(下同)2萬元之代價,將其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 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國泰世華銀行帳 戶)及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 案華南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提款密碼、網路銀行帳 號及密碼等金融帳戶資料,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劉源 甫」,再由「劉源甫」交由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 員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2金融帳戶資料後,即 共同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來 源及去向之洗錢犯意聯絡,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詐騙如附 表所示之人,致如附表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分別於如附表 所示時間將如附表所示款項匯入上開2金融帳戶內,其中部 分款項並由被告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地點提領一空,以此方 法製造金流斷點,致無從追查前揭犯罪所得所在及去向,而 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因認被告就如附表編號1、6所示部分, 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罪嫌,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就附表 其餘編號部分,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嫌,暨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嫌,此部分並均為被告前開如附表編號1、6所示犯嫌所吸收



,請不另論罪等語。
二、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 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8條前段定有明文。又依第8條之規定 不得為審判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同法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亦有明文。再按「同一案 件」包含事實上及法律上同一案件,舉凡自然行為事實相同 、基本社會事實相同(例如加重結果犯、加重條件犯等)、 實質上一罪(例如吸收犯、接續犯、集合犯、結合犯等)、 裁判上一罪(例如想像競合犯等)之案件皆屬之。三、查依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見本院卷第31頁),暨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26469、42575號 起訴書內容所示(見本院卷第47至58頁),可見被告如附表 編號1、6、7所示犯罪事實,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提起公訴,並於112年9月21日繫屬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112年度金訴字第1163號,下稱前案),較諸本案繫 屬時點即112年9月26日為早(見本院卷第5頁收文戳章)。 而檢察官於前案起訴書中,縱僅就被告如附表編號1、6、7 所示犯嫌提起公訴,但因檢察官於本案起訴書及公函中(見 本院卷第63頁),已明確認定被告如附表編號2、3、4、5、 7所示犯嫌,均經被告如附表編號1、6所示犯嫌吸收,並請 本院不另論罪,則揆諸前揭說明,前案對被告如附表編號1 、6所示犯嫌之起訴效力,自及於具有實質上一罪關係之如 附表編號2、3、4、5所示犯罪事實部分,是本案被告被訴犯 罪事實於前案均已生法律上之繫屬效力。從而,本案檢察官 係就同一案件,先後起訴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而生先後繫屬 之效力,則揆諸前揭規定及判決意旨,本院既屬繫屬在後之 法院,自得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朱俊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鄭雅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附表: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案號) 詐騙時間 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及款項(新臺幣)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地點及款項 1 郭慶宗(112年度偵字第4988號) 112年1月31日 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邱惠雯」及「KGI李筱媛」向告訴人佯稱可以透過軟體「凱基網站」投資並保證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匯款右列款項至其指定帳戶中。 112年2月2日下午1時57分許,臨櫃匯款12萬元 本案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12年2月2日下午3時25分至3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全聯福利中心台中惠文店內之自動櫃員機(機號0VPXW﹚,以卡片提款共49萬8,000元 2 蔡承哲(112年度偵字第6424號,未提告) 111年10月5日 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張老師」向被害人佯稱可以代操股票投資獲利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匯款右列款項至其指定帳戶中。 112年2月1日下午2時許,臨櫃匯款23萬5,000元 本案華南銀行帳戶 (無證據證明係由被告提領轉匯) 3 杜明珍(112年度偵字第7706號) 111年11月27日 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曉妍」向告訴人佯稱可以透過軟體「凱鵬華盈」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匯款右列款項至其指定帳戶中。 112年2月1日下午2時4分許,轉帳131萬元 本案華南銀行帳戶 (無證據證明係由被告提領轉匯) 4 廖有添(112年度偵字第8004號,未提告) 111年11月某日 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美琪」、「韓菲」向被害人佯稱可以透過軟體「信合投資」、「CRM」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匯款右列款項至其指定帳戶中。 112年2月1日下午3時2分許,轉帳20萬元 本案華南銀行帳戶 (無證據證明係由被告提領轉匯) 5 王子榮(112年度偵字第8737號) 111年12月某日 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睿曦」、「徐美玲」及「劉勝華」向告訴人佯稱可以透過軟體「凱鵬華盈」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匯款右列款項至其指定帳戶中。 112年2月1日下午1時52分許,轉帳5萬元 本案華南銀行帳戶 (無證據證明係由被告提領轉匯) 112年2月1日下午1時53分許,轉帳5萬元 112年2月1日下午1時57分許,轉帳5萬元 112年2月1日下午1時58分許,轉帳5萬元 6 劉兆梅(112年度偵字第8771號) 112年1月某日 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法銀巴黎證券─蔣國榮」向告訴人佯稱可以透過網站「法銀巴黎證券」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匯款右列款項至其指定帳戶中。 112年2月3日上午10時10分許,轉帳200萬元 本案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12年2月3日下午3時32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國泰世華銀行文心分行,以臨櫃方式提領600萬元 7 陳採雲(112年度偵字第8914號) 111年12月某日 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吳詩雯」、「Scotttrade-洪專員」及「凱基證券-亦可」向告訴人佯稱可以透過軟體「Scottrade」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匯款右列款項至其指定帳戶中。 112年2月2日上午11時15分許,轉帳150萬元 本案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無證據證明係由被告提領轉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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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