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緝字,112年度,28號
TNDM,112,金訴緝,28,2023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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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緝字第2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晟瑋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14
9號、第5019號、110年度偵緝字第653號、第654號),被告於準
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
獨任依簡式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余晟瑋犯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附表一「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部分:
本件被告余晟瑋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 之意見後,認宜為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 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加以審理,則依據刑事 訴訟法第273條之2、同法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 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並得依同法第310條之2 之準用同法第454條之規定製作略式判決書(僅記載「證據 名稱」),合先敘明。
二、犯罪事實:
被告余晟瑋於民國109年年初某日起,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之成年人等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之犯意聯絡,而為以下行為:
余晟瑋基於三人以上冒用公務員名義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 犯意聯絡,先由該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二所示時間,由詐 騙集團成員以附表二所示詐騙手段,詐騙附表二所示被害人 ,致使其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二所示 款項。嗣由余晟瑋受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於附表二所示時間 提領如附表二所示款項,並轉交給詐騙集團成員,而以此方 式隱匿詐欺集團犯罪所得。
余晟瑋郭政育(另由檢察官偵查辦理)及上開詐欺集團不 詳之其他成員共同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



先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如附表三所示之手法,向附表三 所示之被害人施用詐術,使其等均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如 附表三所示款項至如附表三所示之帳戶後,郭政育即依余晟 瑋指示至指定地點取得上開帳戶之提款卡,並依循余晟瑋或 集團成員「Boss」之指示於如附表三所示之提領時間及地點 ,各領得如附表三所示之贓款,復聽從余晟瑋指示將該等款 項放置在指定地點。以此方式將所得贓款上繳該詐欺集團, 而以此方式隱匿詐欺集團犯罪所得。
余晟瑋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與戴琮 憲(所涉詐欺等罪嫌,另經檢察官偵查起訴)、王韋傑(所 涉詐欺犯行,另由本院審結)及其他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共同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 犯意聯絡,由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為附表四所示之詐騙行為, 致附表四所示之人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四所示之時間,匯 出附表四所示之款項至附表四所示之帳戶內。再由王韋傑余晟瑋之指示,於附表五所示之時間、地點,持附表五所示 帳戶之提款卡,提領附表五所示之款項得手,再交付與附表 五所示之上手以上繳詐欺集團上游,而以此方式隱匿詐欺集 團犯罪所得。
三、上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佐證:   ㈠被告余晟瑋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審理程序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謝煌誌、徐紹恆王鋐霖陳鈺根廖晟均蔡明樺黃朝唯、陳建科林玟憲、鄒家造、卓靖雪、鄧旨 辰、證人即被害人蔡枝燕戴淑美於警詢中之指述、證人即 共犯郭政育於警詢中之陳述、證人即共犯王韋傑於警、偵訊 中之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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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就附表二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 款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 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被告就附表三、四所為,係犯刑法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 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
 ㈡被告與不知名之詐騙集團成員就附表二所犯之三人以上共同 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間;被告與郭政育及不 知名之犯罪集團成員就附表三所犯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及洗錢罪間;被告與戴琮憲王韋傑及不知名之犯罪集團 成員就附表四所犯之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間,分別具有 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俱為共同正犯。
㈢被告就附表二、三、四所為之各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及一般 洗錢犯行間,客觀行為具有局部之同一性、著手實行階段並



無明顯區隔,且主觀上均係以取得各該被害人之受騙財物為 最終目的,依一般社會通念,各應評價為法律概念之一行為 ,方符刑罰公平原則,是被告就附表二所示犯行,係以一行 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及一 般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 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斷;另 被告就附表三、四所示犯行,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 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斷。
㈣刑之減輕及比較:
 ①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 布,同年月16日生效;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原 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修正後之條文則為:「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 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前揭條例、法律修正後之 規定,均以歷次審判均自白始能減刑,要件較為嚴格,經新 舊法比較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應適用修 正前之規定。
 ②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一 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 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 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 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 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 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 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 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 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 在內。再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5條之罪,在偵查或審 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定 有明文。經查,被告就附表二、三、四所示犯行,於警詢、 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犯行,自與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 條第2項減刑之規定相符,依上開規定原應減輕其刑,然參 照前揭說明,被告就前述犯行係分別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 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是就被告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僅於依刑法第57 條量刑時併予審酌。
 ㈤個別被害人之間,因不共財產,法益各別,受騙時間、地點 不同,且財產犯罪係為保護各別財產法益而定,故詐欺罪數



之計算,應依被害人人數而計。從而,被告就附表二、三、 四所示加重詐欺取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均應予以 分論併罰。
 ㈥爰以被告之行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 財物,加入詐欺集團擔任收款及轉交款項之工作,藉此掩飾 、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增加檢警機關追查犯罪所得流向 之困難,不僅造成告訴人、被害人受有財產上之損害,且助 長詐騙犯行肆虐,影響社會治安甚鉅,所為應予非難;又被 告迄本院判決前,均尚未以與被害人成立和解、調解或其他 方式填補損害;另考量被告之素行、被告於本案所為各次犯 行之角色分工,及被告坦承本案所為全部犯行,暨本案被告 所為之各次一般洗錢罪部分均符合前揭自白減刑規定,酌以 被告於審理時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與經濟狀況(均詳 卷)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又本院衡酌本案被告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 益之加重效益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 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以資懲儆。
五、沒收:
 ㈠按共同正犯間犯罪所得之沒收,應就個人所分得部分個別為 沒收或追徵之見解,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應依各人實 際分配所得沒收(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604號判決見 解參照)。又被告所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依同 法第18條第1項前段固有沒收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特別規定 。惟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並無「不問屬於犯罪行 為人與否」之要件,當以屬於犯罪行為人實際管領者為限, 始應沒收。關於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被告於警詢中供稱: 「(問:你有沒有拿到酬勞?)答:從109年8月初到8月底 大約拿到10萬。」(參見警一卷第8頁),而依卷內事證亦 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除前揭10萬元外,尚有其他不法 利得,依罪疑有利於被告原則,應認被告實際受分配之不法 利得為總計10萬元。被告前揭不法利得,雖未扣案,然為避 免被告無端坐享犯罪所得,且經核本案情節,宣告前揭不法 利得之沒收並無過苛之虞,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宣 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併依同 法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㈡被告使用詐騙集團成員交付之提款卡及密碼等物,雖為供詐 騙集團為從事詐欺犯罪所用而向被告取得之供犯罪所用之物 ,因該等物品均未扣案,原需依刑法第38條第4 項之規定分 別向被告追徵其價額,惟上開物品之存在本身不具刑法上之 非難性,倘予追徵,除另使刑事執行程序開啟外,對於被告



犯罪行為之不法、罪責評價並無影響,復不妨被告刑度之評 價,對於沒收制度所欲達成或附隨之社會防衛亦無任何助益 ,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更可能因刑事執行程序之進行,致 使被告另生訟爭之煩及公眾利益之損失,是本院認無沒收或 追徵之必要,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均不予宣告 沒收。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 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七、本案經檢察官莊立鈞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卓穎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郁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宣告刑 1 蔡枝燕(附表二編號1) 余晟瑋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 謝煌誌(附表三編號1) 余晟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 徐紹恆(附表三編號2) 余晟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 王鈜霖(附表三編號3) 余晟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 陳鈺根(附表四編號1) 余晟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 廖晟均(附表四編號2) 余晟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7 蔡明樺(附表四編號3) 余晟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8 戴淑美(附表四編號4) 余晟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9 黃朝唯(附表四編號5) 余晟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 陳建科(附表四編號6) 余晟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 林玟憲(附表四編號7) 余晟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2 鄒家造(附表四編號8) 余晟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3 卓靖雪(附表四編號9) 余晟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4 鄧旨辰(附表四編號10) 余晟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及金額(新臺幣) 匯款帳戶 提款時間及金額(新台幣) 1 蔡枝燕 於109年5月4日分別佯裝為警察、銀行人員,向蔡枝燕佯稱其遭詐騙之1萬元會退回,須依指示轉帳等語。 109年5月4日17時53分匯款3萬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5月4日18時14分提領3萬元、2萬元 109年5月4日17時58分匯款3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附表三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及金額(新臺幣) 匯款帳戶 提款時間及金額(新台幣) 1 謝煌誌 於109年7月16日18時許,陸續佯裝為「MOMO」購物台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告訴人謝煌誌,並對其謊稱:因作業疏失致使訂單重複,需使用雙網銀認證身分並依指示操作等語。 109年7月16日20時49分匯款99,999元 國泰世華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7月16日21時8分、9分、10分、11分、12分、13分(共8次); 14萬9900元(7次2萬元,1次9900元) 109年7月16日20時54分匯款49,987元 2 徐紹恆 於109年7月18日13時50分許,陸續佯裝 為MOMO購物台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告訴人徐紹恆,並對其謊稱:因訂單出現異常造成重複扣款,需依指示進行更正等語。 109年7月18日14時50分匯款44,808元 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7月18日15時18分提領5萬1000元 109年7月18日15時10分匯款7,011元 3 王鈜霖 於109年7月16日19時許,陸續佯裝為某網路購物商店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告訴人王鈜霖,並對其謊稱:因作業疏失致使訂單重複,需依指示操作等語。 109年7月16日19時55分匯款99,985元 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7月17日20時4分、5分、6分(共4次);10萬元(3次3萬元,1次1萬元) 109年7月16日20時15分匯款20,123元 109年7月17日20時22分提領2萬元 附表四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及金額(新台幣) 匯入之帳戶 1 陳鈺根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7日10時許,偽裝成告訴人陳鈺根之友人網路賣家,向告訴人陳鈺根借款。 109年8月7日11時57分匯款150,000元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廖晟均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8日14時許,偽裝成網路賣家,向告訴人廖晟均佯稱渠網路購買書籍時,將付款方式誤設為分期,須按指示操作取消等語。 109年8月8日15時42分許匯款29,912元 台北富邦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8月8日15時45分許匯款29,912元 109年8月8日16時12分許匯款29,985元 109年8月8日17時20分許匯款25,123元 3 蔡明樺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8日13時許,偽裝成網路賣家,向告訴人蔡明樺佯稱渠購買商品訂單網路系統發生錯誤,須按指示操作取消等語。 109年8月8日15時58分許匯款99,999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 戴淑美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8日18時許,偽裝成網路賣家,向被害人戴淑美佯稱渠購買商品訂單網路系統發生錯誤,須按指示操作取消等語。 109年8月8日18時50分許匯款99,123元 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5 黃朝唯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8日18時許,偽裝成網路賣家,向告訴人黃朝唯佯稱渠購買商品訂單網路系統發生錯誤,須按指示操作取消等語。 109年8月8日19時43分匯款29,912元 國泰世華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8月8日19時51分匯款29,912元 109年8月8日20時18分匯款10,985元 6 陳建科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8日16時30分許,偽裝成網路賣家,向告訴人陳建科佯稱渠購買商品訂單網路系統發生錯誤,須按指示操作取消等語。 109年8月8日19時46分匯款29,983元 國泰世華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8月8日20時3分匯款18,985元 7 林玟憲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8日16時14分許,偽裝成網路賣家,向告訴人林玟憲佯稱渠購買商品訂單網路系統發生錯誤,須按指示操作取消等語。 109年8月8日19時 52分匯款23,473元 國泰世華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8 鄒家造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8日20時30分許,偽裝成網路賣家,向告訴人鄒家造佯稱渠購買商品訂單網路系統發生錯誤,須按指示操作取消等語。 109年8月8日21時21分匯款28,123元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8月8日21時28分匯款10,983元 9 卓靖雪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8日16時37分許,偽裝成網路賣家,向告訴人卓靖雪佯稱渠購買商品訂單網路系統發生錯誤,須按指示操作取消等語。 109年8月9日0時6分匯款29,989元 國泰世華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 鄧旨辰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20日19時12分許,偽裝成網路賣家,向告訴人鄧旨辰佯稱渠購買商品訂單網路系統發生錯誤,須按指示操作取消等語。 109年8月20日20時38分匯款7,101元 台北富邦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8月20日20時41分匯款5,231元 109年8月20日21時6分匯款28,808元 109年8月20日21時9分匯款6,012元 附表五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提領地點/提領帳戶 交付上手 1 109年08月07日12時55分20秒 20,005元 京城商銀-歸仁分行ATM (臺南市○○區○○路0段00號)/ 提領帳戶帳號: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余晟瑋 2 109年08月07日12時55分59秒 20,005元 同上 3 109年08月07日12時56分37秒 20,005元 同上 4 109年08月07日12時57分27秒 20,005元 同上 5 109年08月07日12時58分01秒 20,005元 同上 6 109年08月07日12時58分43秒 20,005元 同上 7 109年8月8日15時48分29秒 40,218元 臺灣企銀開元分行(臺南市○○區○○路00號1樓)/ 提領帳戶帳號:台北富邦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余晟瑋戴琮憲 8 109年8月8日15時49分31秒 20,123元 同上 9 109年8月8日15時50分28秒 208元 同上 10 109年8月8日16時12分38秒 60,000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網寮郵局(臺南市○○區○○路000號)/ 提領帳戶帳號: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 109年8月8日16時14分20秒 39,000元 同上 12 109年8月8日16時16分54秒 10,188元 臺灣銀行永康分行(臺南市○○區○○路000號)/ 提領帳戶帳號:台北富邦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3 109年8月8日16時17分53秒 183元 同上 14 109年08月08日19時01分00秒 20,005元 歸仁郵局ATM(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 提領帳戶帳號: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余晟瑋 15 109年08月08日19時02分27秒 10,005元 同上 16 109年08月08日19時09分10秒 20,005元 同上 17 109年08月08日19時10分21秒 20,005元 同上 18 109年08月08日19時11分50秒 20,005元 同上 19 109年08月08日19時13分06秒 9,005元 同上 20 109年08月08日19時49分54秒 20,000元 歸仁郵局ATM(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 提領帳戶帳號:國泰世華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1 109年08月08日19時50分56秒 20,000元 同上 22 109年08月08日19時52分07秒 19,000元 同上 23 109年08月08日19時55分25秒 20,000元 凱基銀行-歸仁分行ATM(臺南市○○區○○○路0段00號)/ 提領帳戶帳號:國泰世華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4 109年08月08日19時56分11秒 20,000元 同上 25 109年08月08日19時56分59秒 14,000元 同上 26 109年08月08日20時17分46秒 19,000元 歸仁農會-市場分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 提領帳戶帳號:國泰世華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7 109年08月08日20時25分38秒 11,000元 國泰仁德服務中心-國泰世華ATM(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 提領帳戶帳號:國泰世華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8 109年08月08日21時25分41秒 20,005元 國泰仁德服務中心-國泰世華ATM(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 提領帳戶帳號: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29 109年08月08日21時26分38秒 8,005元 同上 30 109年08月09日00時10分04秒 20,000元 京城商銀-歸仁分行ATM(臺南市○○區○○路0段00號)/ 提領帳戶帳號:國泰世華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31 109年08月09日00時10分37秒 10,000元 同上 32 109年8月20日21時06分30秒 5,005元 合作金庫-仁德分行(臺南市○○區○○路0段0號)/ 提領帳戶帳號:台北富邦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33 109年8月20日21時45分50秒 20,005元 統一超商-林頂門市(臺南市○○區○○路000號)/ 提領帳戶帳號:台北富邦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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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國姓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