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2年度,1197號
PCDM,112,金訴,1197,2023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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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119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童朧





蔡欣仁



林秉鈞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
年度偵字第42917號、112年度偵字第46162號、112年度偵字第46
163號),因被告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
告以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申○○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扣案之iPhone11手機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柒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子○○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扣案之Galaxy手機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午○○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又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1項之非公務機關違法蒐集、利用個人資料致生損害他人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二所示之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扣案之iPhone11手機壹支、詐騙教戰守則與被害人個資名冊各壹份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申○○(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蕭」)、子○○(Telegram暱 稱「阿仁」)、午○○(Telegram暱稱「唐伯虎」)於民國11 2年5月27日前不詳時間,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加入由 辛迪(Telegram暱稱「辛迪」)以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Te legram暱稱「大喇叭」(即「火雲邪神」)、「老孫」、「 阿勝」、「王百富」、「阿翔」、「雲」、「Bomm Bomm」 、「唐老鴨」、「Dodo UFOFEI」、「樂樂」、「小胖仔」 、「江川 郭先生」、「與神同在」、「躲在雲端的人」、L ine暱稱「阿雷」等人組成以實施詐術獲取暴利為手段,具 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分工方式為「大喇叭」擔 任「車手頭」、「控臺」,負責指揮監督「車手」、「收水 」並支付報酬;申○○擔任「車手」,負責持卡提領被害人遭 詐匯入之款項;子○○擔任「收水」,負責向「大喇叭」收取 提款卡後交由「車手」持卡提領被害人遭詐匯入之款項,再 向「車手」收取詐騙贓款後至指定地點回水給「大喇叭」指 示之人;午○○則擔任「第二層收水」,負責依「大喇叭」之 指示,前往指定地點收取子○○置放在該處之詐騙贓款,再將 贓款交給「大喇叭」指定之「老孫」收受。嗣申○○、子○○、 午○○與「大喇叭」、「老孫」等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掩飾與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 去向、所在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一所示時間,以附表一所示 詐欺方式詐騙附表一所示之人,致附表一所示之人均陷於錯 誤,分別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一所示之款項至附表 一所示之帳戶內,由申○○於附表一所示時間,根據「大喇叭 」指示提領附表一所示帳戶內之款項交由子○○收受,再由子 ○○將收取之詐騙贓款、提款卡依「大喇叭」之指示放置於指 定地點,由午○○收取後轉交「老孫」,以此方式層層轉交方 式,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
二、午○○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基於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 犯意,欲利用靈骨塔塔位、生基產品等殯葬商品交易資訊不 透明,且早期投資持有靈骨塔位、生基產品之人,因轉售不 易,及因先前投資未上市股票受有交易損失,希欲取回投資 本金等心態,對該等被害人實施詐騙。遂以不詳方式取得先 前曾購買未上市股票、殯葬產品而套牢之民眾姓名、地址、 聯絡電話等個人資料後,再利用上開個人資料與黃貞雄、張 家榛、王美滿、蔡菊、吳義吉黃湘鈴呂桂英、葉碧蓮、 詹前勳朱振坤陳張燕碧、李盈柔莊春黃淑芬、張淑 燕、陳祖美陳世銘李金裕楊素花陳耀祥陳簡錦英 、張素玉鄭欽耀陳美李林清水張家榛王美滿、蔡 菊、吳義吉范國彥馮明慧等被害人聯繫,足生損害於該



等被害人。
三、案經庚○○、己○○、辰○○、邱相瀚、巳○○寅○○、辛○○、卯○○ 、丁○○、乙○○、丙○○、丑○○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 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本件被告申○○、子○○、午○○(以下均逕稱其名,合稱被告3 人)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 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3人之意見 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貳、實體事項:
一、被告3人於警詢以及本院審理時均明白承認上開事實,並有 下列證據可以佐證,足見被告3人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 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3人的犯行可以認定,應該依法 論科:
 ㈠如附表一所示告訴人或被害人在警詢中的證述(此部分並不 做為被告3人參與犯罪組織之證據,但憑藉被告3人之自白與 其他非供述證據,已足以認定被告3人參與犯罪組織之犯行 )。
 ㈡如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提出之通話紀錄、交易明細 等資料(112年度偵字第42917號卷第109頁、第113至114頁 、第119頁、第125頁、第135至143頁、第149至157頁、第16 1頁、第165至168頁、第173至179頁、第183至188頁、第191 至204頁、第208至210頁、第213至215頁)。 ㈢本院112年聲搜字第1333號搜索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 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112年度偵字第42917號 卷第33至37頁、112年度偵字第46162號卷第41頁、第43至47 頁、第35頁、112年度偵字第46163號卷第37至41頁)。 ㈣如附表一所示人頭帳戶之交易明細(112年度偵字第42917號 卷第55至56頁、第57頁、第59至60頁、第61至63頁、第65頁 、第67頁)。
 ㈤監視器畫面截圖(112年度偵字第46162號卷第91至101、第11 7至139頁、112年度偵字第46163號卷第97至130頁、第235至 271頁)。
 ㈥扣案手機內對話紀錄截圖及翻拍照片(112年度偵字第46163 號卷第131至231頁、第233頁、第273頁、第449至528頁、第 529至576頁)。
 ㈦扣案手機鑑識還原對話紀錄(112年度偵字第46163號卷第625 至679頁、第735至788頁、第789至894頁)。



 ㈧詐騙教戰守則、被害人個資名冊、買賣委任書、國寶中投福 座使用權狀、台灣城市動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業務回報表 、午○○之筆記及凱基生活有限公司傳單翻拍照片(112年度 偵字第46163號卷第275至339頁)。二、論罪科刑:
 ㈠法律修正:
  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於被告3人行為後之112年6 月14日修正公布,修正前之條文為:「犯前二條之罪,在偵 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之條文為:「犯 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比較修正前後之條文,修正後之條文並未較有利於被告3人 ,故應適用修正前之條文。
 ㈡罪名與罪數:
  1.被告3人就附表編號1、3至17部分,均是犯組織犯罪防制 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 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 條第1項之洗錢罪。被告3人就附表一編號2部分,因此筆 款項未及提領洗錢行為僅止於未遂,故係犯刑法第339條 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洗錢未遂罪(此部分僅為犯罪階段 之不同,不涉罪名變更,無庸變更起訴法條)午○○另違反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而犯同法第41條第1 項之非公務機關違法蒐集、利用個人資料致生損害他人罪 。
  2.被告3人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以及洗錢未遂罪, 均應依被害人之人數分別論罪,因此被告3人共構成17個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16個洗錢罪以及1個洗錢未遂 罪。
 ㈢共同正犯:
  被告3人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Telegram暱稱「大喇叭」、 「老孫」等詐欺集團成員之間,就本案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取財以及洗錢犯行有共同犯罪的意思聯絡,也彼此分擔一部 份的犯罪行為,應依刑法第28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㈣刑之減輕:
  1.被告3人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以及洗錢罪均因想像競合的 關係(詳下述)而非本案宣告刑之條文,故可在量刑時將 其等自白之犯後態度納入量刑之考量,不一定要適用組織 犯罪防制條例或洗錢防制法的特別減刑規定為其減刑。但 被告3人既然確實觸犯參與犯罪組織罪以及洗錢罪,上開2 罪也成為法院對被告3人論罪的法條之一,自應詳細審視



其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以及洗錢罪有無各種刑之加重或減 輕事由,以求得對被告所犯各罪最完足的評價,況特別法 之減刑規定屬於對被告3人有利之法律適用,若僅因想像 競合後非處斷罪名就予以摒棄不用,恐較不利於被告。故 本院認為應就被告所犯各罪之各種加重減輕事由均予論斷 適用後,才進入競合論。
  2.被告3人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其等參與犯罪組織之 行為,應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就 其等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減輕其刑。
  3.被告3人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其等所犯洗錢罪,應 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就其等所犯洗 錢罪均減輕其刑。
  4.被告3人就附表一編號2之洗錢未遂犯行,未生犯罪實害, 不法性較低,可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並 遞減之。
 ㈤競合:
  1.被告3人就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犯行,是其等參與犯罪組織 後所實施之首次詐欺取財以及洗錢犯行,故就此部分應認 為是以同一犯罪決意而觸犯參與犯罪組織罪、三人以上共 同詐欺取財罪以及洗錢罪等3罪,是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 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2.被告3人就附表一編號2至17所示之犯行,也都是一行為同 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以及洗錢未遂罪,為想像 競合犯,均應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3.被告3人與其所屬之詐欺集團對於如附表一所示之17個不 同的告訴人或被害人共同施用詐術詐騙其等財物,是出自 不同的犯罪決意,行為也可以區分,應該就其等所犯17個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分論併罰。
  4.午○○所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1項非公務機關違法蒐 集、利用個人資料致生損害他人罪,是出於獨立的犯罪決 意所犯,應該與其所犯17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分別 論罪,併合處罰。
 ㈥本院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並特別注意 下列事項,認為應分別量處主文以及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 刑,並就午○○所犯非公務機關違法蒐集、利用個人資料致生 損害他人罪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戒:  1.犯罪之動機、目的與手段:被告3人都知道詐欺集團已經 嚴重侵蝕社會治安,破壞人際間的信任,也造成很多人損 失巨額財產,痛苦不堪,卻仍在正值壯年之際,選擇加入 詐欺集團行騙社會,顯然是出於賺取快錢的貪念所致,而



申○○是擔任領款的車手,子○○是擔任第一層收水,午○○則 是第二層收水。雖然都不是主謀,但也是詐欺集團不可或 缺的角色。午○○另想透過靈骨塔詐騙之方式獲取不法利益 ,而取得本案被害人個資名冊,幸未得逞。
  2.犯罪所生之損害:被告3人的行為,使附表一所示之告訴 人與被害人受有如附表一所示之財產損害,而且使這些人 遭詐騙的款項難以追查。被告3人雖然只是提款車手與收 水,沒辦法花用其提領的全部款項,但被告3人的行為仍 讓詐欺集團真正幕後主謀可以坐享不正財富並且逍遙法外 ,對於社會秩序有高度危害。午○○取得之被害人個資名冊 ,均為被害人敏感之個人資料,若遭外流可能會衍生各類 型的犯罪機會,所造成之潛在危害不小。
  3.犯罪後之態度:被告3人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全部犯 行,有面對司法裁判的勇氣,但未能賠償告訴人與被害人 所受之財產損害,犯後態度普通。
  4.品行、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申○○自承為高中肄業,從事 水電工作,已婚,沒有人需要撫養;子○○為大學肄業,之 前從事工地主任,有一個未成年子女需要其撫養;午○○為 高職畢業,之前從事服務業,無人需其撫養。
 ㈦定應執行刑:
  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是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 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 ,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 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 衡審酌行為人犯行之反社會性、刑罰適應性與整體刑法目的 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除依刑法 第51條所定方法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外,並應受法 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 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 ,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 ,兼顧刑罰衡平原則。秉此原則,考量被告3人所犯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均是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後所為一連串犯 行,雖然理論上構成數罪,但是犯罪時間集中,犯意彼此接 近,應該視為一整體犯行予以綜合評價,定其行為可罰性。 因此,本院考量被告3人之犯罪情節、類型、次數、非難重 複程度等因素,就如附表二所示之各罪分別定應執行刑如主 文所示,以示懲戒。 
三、沒收:
㈠犯罪所得:
  1.申○○自承其擔任車手工作可以獲得提領總金額之1.5%(11



2年度偵字第42917號卷第234頁),子○○自承其擔任收水 工作每天可以獲得新臺幣(下同)8,000元的報酬(112年 度偵字第46163號卷第427頁)。依此標準計算,申○○本案 之犯罪所得為1萬1,878元(計算式:791930×0.015=11878 ,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去), 子○○之犯罪所得則為3萬2, 000元(計算式:8000×4=32000)。  2.刑法第38條之2第1項規定:「前條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 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午○○雖 供稱其報酬為收水金額的0.3至0.4%(同上卷第361頁), 依照這樣的標準計算,午○○本案僅有獲得2,375元的報酬 (計算式791930×0.003=2375,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去) 。但是午○○是為了賺錢才加入詐欺集團,其既然願意參與 犯罪,就不可能滿足於這樣微薄的報酬,這樣的數字顯然 與常理不符。而依照本院的實務經驗判斷,詐欺集團成員 的報酬往往是越上層越豐厚,因此午○○的報酬數額至少不 應低於子○○所得,是本院依刑法第38條之2第1項之規定, 認為依照卷內事證,難以計算午○○之犯罪所得,故應以子 ○○之所得為標準進行估算,而認定午○○之犯罪所得亦為3 萬2,000元。
  3.據此,被告3人上開犯罪所得雖均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 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犯罪所用之物:
被告3人都承認,扣案申○○所有之iPhone11手機1支、子○○所 有之Galaxy手機1支、午○○所有之iPhone11手機1支,都是他 們在本案所用之聯絡工具,為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 條第2項之規定,予以沒收。另扣案之詐騙教戰守則(112年 度偵字第46163號卷第275頁)亦為午○○犯罪所用之物,應予 沒收。
㈢因犯罪所生之物:
  扣案之被害人個資名冊(112年度偵字第46163號卷第277至3 09頁),為午○○違法蒐集而來,應認為是犯罪所生之物,應 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㈣至於其餘扣案物品並無證據顯示與本案犯罪有關,均不予宣 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戊○○偵查起訴,由檢察官吳文正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黃志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 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告訴人 詐騙時間(受話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之人頭帳戶 提領日期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1 庚○○ 112年05月27日20時32分 解除分期付款 112年5月27日21時14分許 49,987元 000-00000000000000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112年5月27日 21時18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東樹林分行(台北富邦銀行) 5萬元 112年5月27日 21時16分許 7,103元 112年5月27日 21時18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東樹林分行(台北富邦銀行) 7,000元 2 己○○ 112年05月27日20時02分 解除分期付款 112年5月27日 21時31分許 9,998元 未提領 3 辰○○ 112年05月27日21時21分 解除分期付款 112年5月27日 22時23分許 99,986元 000-00000000000000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112年5月27日 22時29分許 新北市○○區○○街00號 全家樹林新育店 9萬9,000元 4 癸○○ 112年05月27日22時13分 解除分期付款 112年5月27日 22時58分許 49,990元 112年5月27日 23時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全家樹林復興店 5萬元 5 未○○ 112年05月29日18時09分 解除分期付款 112年5月29日17時51分許 49,985元 000-0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公司) 112年5月29日 18時13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新莊新泰路郵局 6萬元 112年5月29日 18時14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新莊新泰路郵局 8,000元 112年5月29日 18時16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新莊新泰路郵局 1萬2,000元 6 巳○○ 112年05月29日17時04分 解除分期付款 112年5月29日 18時19分許 40,126元 112年5月29日 18時43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 新莊新泰路郵局 5萬5,000元 7 壬○○ 112年05月29日18時40分 解除分期付款 112年5月29日17時57分許 17,985元 112年5月29日 19時22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 新莊分行(元大銀行) 1萬3,005元 8 寅○○ 112年05月29日18時17分 解除分期付款 112年5月29日18時47分許 13,123元 112年5月29日 19時24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 新莊分行(臺灣新光商銀) 1,005元 9 酉○○ 112年05月29日20時55分 解除分期付款 112年5月29日21時09分許 14,138元 000-0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公司) 10 辛○○ 112年05月29日21時20分 解除分期付款 112年5月29日22時15分許 11,123元 112年5月29日 21時3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輔仁大學內)輔仁大學郵局 4萬元 112年5月29日22時47分許 11,123元 112年5月29日 21時33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輔仁大學內)輔仁大學郵局 4萬4,000元 11 卯○○ 112年05月29日21時35分 解除分期付款 112年5月29日22時許 9,859元 112年5月29日 22時13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輔仁大學內)輔仁大學郵局 1萬元 12 丁○○ 112年05月29日20時45分 解除分期付款 112年5月29日20時45分許 40,073元 112年5月29日 22時42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0號 統一超商輔大店 1萬1,005元 13 乙○○ 112年05月27日20時42分 虛擬遊戲詐騙 112年5月29日21時11分許 10,000元 112年5月29日 22時53分許 新北市○○區○○○路0號全家便利商店新莊學輔店 1萬1,005元 14 卯○○ 112年05月29日21時35分 解除分期付款 112年5月29日23時13分許 49,985元 000-0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公司) 112年5月29日 23時27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輔仁大學內) 輔仁大學郵局 6萬元 112年5月29日 23時28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輔仁大學內) 輔仁大學郵局 6萬元 112年5月29日23時18分許 40,123元 112年5月30日 0時7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新莊郵局 1萬元 112年5月29日23時23分許 29,985元 112年5月30日 0時8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新莊新正店 9,005元 112年5月30日 0時4分許 19,858元 112年5月30日 0時32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新莊郵局 5,000元 112年5月30日 0時10分許 4,985元 15 丙○○ 112年05月31日19時38分 解除分期付款 112年05月31日20時41分許 94,093 000-0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公司) 112年5月31日 20時49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泰山貴子路郵局 6萬元 16 甲○○○ 112年05月31日22時0分 解除分期付款 112年05月31日20時46分許 9,998元 112年5月31日 20時49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泰山貴子路郵局 4萬4,000元 112年05月31日20時50分許 9,998元 112年5月31日 21時4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泰山貴子路郵局 4萬2,000元 112年05月31日 20時58分許 6,999元 17 丑○○ 112年05月31日19時31分 解除分期付款 112年05月31日 20時54分許 13,986元 112年05月31日 21時許 10,988元 總計提領金額 79萬1,930元
附表二:
對應附表一之事實 主文 1 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 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 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4 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5 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6 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 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8 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 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 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 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2 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3 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4 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5 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6 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7 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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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城市動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動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活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