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金簡字,112年度,376號
KSDM,112,金簡,376,2023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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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金簡字第37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維君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2年度偵字第3456號、第5707號、第8241號、第9675號、第109
13號、第11373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13668號、第191
50號、第20971號、第276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周維君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周維君應了解目前國內社會上層出不窮之不法份子為掩飾其 等不法行徑,避免執法人員之追究及處罰,經常利用他人之 金融機構帳戶收取犯罪所得,以掩飾、隱匿不法所得之去向 ,因此,在客觀可以預見一般取得他人金融存款帳戶使用之 行徑,常與財產犯罪所需有密切關連。竟仍基於縱有人利用 其所提供之金融帳戶作為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罪工具,亦不 違背其本意之幫助犯意,於民國111年8月間某日時許,將其 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 0號帳戶(下稱中信帳戶)與將來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 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將來帳戶,與中信帳戶 下合稱本案2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交付予真實姓 名、年籍均不詳,自稱「小陳」之成年人,以此方式容任該 成年人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上開帳戶。嗣該詐欺集團 成員取得本案帳戶資料後,即共同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 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由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所示 時間,以附表所示方式詐騙向章杰賴珝堤盧弘彬、沈婉 君、黃珮涵胡仙友王鴛鴦顏竹君張嘉玲陳臺生林進興(下稱向章杰等11人),致其等陷於錯誤,於附表所 示時間,將附表所示金額匯入本案帳戶內,並旋遭該集團成 員轉匯一空。嗣因向章杰等11人查覺有異,報警處理,始循 線查悉上情。
二、被告周維君固坦承本案帳戶為其所申設,惟否認有何幫助詐 欺、洗錢之犯行,辯稱:網路朋友「小陳」說要幫我辦貸款 等語。經查:




 ㈠本案2帳戶係被告所開立使用,且詐欺集團成員於取得本案2 帳戶資料後,即於附表所示時間,向告訴人向章杰賴珝堤盧弘彬沈婉君黃珮涵胡仙友王鴛鴦顏竹君、張 嘉玲、陳臺生林進興佯稱如附表所示之內容,致其等陷於 錯誤,於附表所示時間,分別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本案 2帳戶內,並旋遭該集團成員轉匯一空等情,核與證人即告 訴人向章杰賴珝堤盧弘彬沈婉君黃珮涵胡仙友王鴛鴦顏竹君張嘉玲陳臺生林進興分別於警詢中陳 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本案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暨交易 明細表(見偵一警卷第11至26頁、偵三警卷第10至28頁)、 將來帳戶客戶基本資料暨交易明細表(見偵二警卷第6至10 頁),及向章杰等11人分別提出之相關匯款明細、通訊軟體 LINE對話紀錄(見附表證據名稱及出處欄所載)附卷可稽。 是此部分之事實,應堪認定。
 ㈡按金融帳戶為個人理財工具,申設金融帳戶並無任何特殊限 制,一般民眾多能在不同金融機構自由申請開戶;衡以取得 金融機構帳戶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後,即得經由該帳戶提、 匯款項,是以將自己所申辦帳戶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交付予 欠缺信賴關係之他人,即等同將該帳戶置外於自己支配範疇 ,而容任該人可得恣意使用,尚無從僅因收取帳戶者曾空口 陳述收取帳戶僅作某特定用途,即確信自己所交付之帳戶, 必不致遭作為不法詐欺取財、洗錢使用;且近年來利用人頭 帳戶實行詐欺犯罪、洗錢之案件更層出不窮,廣為大眾媒體 所報導,依一般人智識程度與生活經驗,對於無特殊信賴關 係、非依正常程序取得金融帳戶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者,當 能預見係為取得人頭帳戶供作犯罪工具使用無疑。復審諸被 告於行為時業已為成年人,具有相當社會經驗,對此自無諉 為不知之理;參以被告於偵查中自承:我當時缺錢,小陳說 交付網銀帳戶、密碼就可以貸款新臺幣(下同)15萬元,但 沒有說是公司還是私人貸款,不用算利息,也不用擔保品, 我跟小陳是在網路遊戲認識的,不知道對方的真實姓名等語 (見偵一卷第191至194頁),可見被告在無任何特別信賴關 係存在,於未詳加查證對方身分、年籍資料情形下,被告僅為 貸款獲取金錢利益而交付本案帳戶,將自己利益之考量遠高 於他人財產法益是否因此受害,容任該等結果發生而不違背 其本意。足認被告於交付該帳戶時,主觀上應可預見該帳戶 極可能遭第三人作為收受、提領財產犯罪所得之用,且他人 提領後將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 果,仍予以交付,該詐欺集團成員嗣後將其本案帳戶供作詐 欺取財及洗錢犯罪之用,藉以掩飾不法犯行並確保犯罪所得



,顯不違反被告本意,自堪認定其主觀上有容任他人利用其 帳戶犯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之不確定幫助犯意。被告上 開所辯,委不足採。
 ㈢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前揭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 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刑法第1 條前段定有明文。被告為本件犯行後,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 2針對人頭帳戶案件新增訂獨立處罰之規定,並經總統於112 年6月14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1200050491號函公布施行,自同 年月16日生效。被告本件犯行雖有交付向金融機構申請之帳 戶,然被告行為時之並無此等行為之獨立處罰規定,依前揭 刑法第1條所定之「罪刑法定原則」及「法律不溯及既往原 則」,自無從適用新增訂之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加以 處罰。又新增訂之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與幫助詐欺罪、幫 助洗錢罪之構成要件,及幫助詐欺罪之保護法益,均有不同 ,非刑法第2條第1項所謂行為後法律有變更之情形,即無新 舊法比較問題,併此敘明。
 ㈡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 者而言。被告單純提供本案帳戶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由該 詐欺集團成員向他人詐取財物,並掩飾不法所得去向,尚難 逕與向向章杰等11人施以欺罔之詐術行為、施詐後之洗錢行 為等視,亦未見被告有參與提領或經手向章杰等11人因受騙 而交付之款項,應認被告係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 犯意,而為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僅該當於詐欺取財罪及洗 錢罪之幫助犯。
 ㈢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 助犯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 4條第1項、第2條第2款之幫助洗錢罪。被告以一提供本案2 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含密碼)之行為,幫助詐欺集團成員 詐騙向章杰等11人,侵害其財產法益,同時掩飾、隱匿詐騙 所得款項去向而觸犯上開罪名,應認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 ,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犯一 般洗錢罪處斷。又被告是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銀行帳戶資 料,情節較正犯輕微,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 刑減輕之。
 ㈣聲請意旨就附表編號2所示告訴人賴珝堤匯款部分僅記載3萬 元,而漏載15,000‬元,然該部分與前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部分亦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亦為聲請效力所及



,本院亦併予審究。另檢察官移送併辦所指幫助詐欺取財及 幫助洗錢之犯罪事實(即附表編號8至11),因與本案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部分(即附表編號1至7)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 上一罪關係,為同一案件,自得由本院併予審理。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在知悉國內現今詐騙案 件盛行之情形下,竟仍輕率提供帳戶供詐欺集團詐騙財物, 助長詐騙財產犯罪之風氣,且因其提供個人帳戶,致使執法 人員難以追查該詐騙集團成員之真實身分,增加被害人尋求 救濟之困難,並擾亂金融交易往來秩序,危害社會正常交易 安全,所為非是;復審酌被告交付帳戶數量為2個,及向章 杰等11人受騙匯入本案2帳戶之金額如附表所示,且被告迄 今尚未能與向章杰等11人達成和解,致犯罪所生損害未獲填 補;兼衡被告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因涉及被告 個人隱私,不予揭露),及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所示無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 金刑部分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另被告所犯之洗錢防 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其最重本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 ,已不符刑法第41條第1項所定得易科罰金之要件,是本案 之宣告刑雖為6月以下有期徒刑,仍不得為易科罰金之諭知 ,併予指明。
四、被告雖將本案2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提供本案犯罪集 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等犯行,惟卷內尚無證據證明被告因本 案犯行獲有不法利益,自無就其犯罪所得宣告沒收或追徵之 問題;又向章杰等11人匯入本案2帳戶之款項,業由詐欺集 團成員轉匯一空,非屬被告所有,亦非在被告實際掌控中, 其就所掩飾、隱匿之財物不具所有權及事實上處分權,此等 款項即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附 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 庭。
本案經檢察官吳協展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李怡增、廖春源、莊玲如移送併辦。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郭素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民國) 匯款時間 (民國)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 帳戶 證據名稱及出處 偵查案號 1 向章杰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間某日時許起,撥打電話給向章杰,佯為券商營業員,並向其佯稱:可加入透過購買股票獲利云云,致向章杰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10月18日9時37分許 20萬元 中信帳戶 警詢時之指述、對話紀錄擷圖、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一警卷第35至38、39至49、75頁) 高雄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456號 2 賴珝堤 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9月24日前某日時起,透過交友軟體探探及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阿政」之人向賴珝堤佯稱:可加入投資網站依指示投資獲利云云,致賴珝堤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10月25日18時5分許 3萬元 將來帳戶 警詢時之證詞、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影本(見偵二警卷第3至5、20頁) 高雄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707號 111年10月25日18時16分許(聲請意旨漏未記載,應予補充 。) 1萬5,000‬元(聲請意旨漏未記載,應予補充。 ) 3 盧弘彬 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6月間某日時許起,透過簡訊及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珮茹」之人向盧弘彬佯稱:可下載「創康富」APP加入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盧弘彬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10月17日12時 96萬元 中信帳戶 警詢時之證詞、存摺封面翻拍、交易明細擷圖、對話紀錄擷圖(見偵三警卷第5至8、40、42、39至41頁) 高雄地檢112年度偵字第8241號 111年10月24日13時7分 3萬元 111年10月24日13時8分 2萬4,000元 4 沈婉君 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9月16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雯雅」之人向沈婉君佯稱:加入群組投資可獲利,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沈婉君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10月20日12時32分許 50萬元 將來帳戶 警詢時之證詞、台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回條、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四警卷第7至10、65、19頁) 高雄地檢112年度偵字第9675號 111年10月21日15時9分許 60萬元 5 黃珮涵 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8月24日21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佯為大華投顧助理之人向黃珮涵佯稱:下載APP抽中股票,須依指示匯款避免違約交割云云,致黃珮涵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10月24日11時56分許 1萬3,000元 將來帳戶 警詢時之證詞、交易明細擷圖、對話紀錄擷圖(見偵五警卷第3至5、49、50至54頁) 高雄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0913號 6 胡仙友 胡仙友於111年8月間某日時許,瀏覽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上刊登之投資文章後,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晨宏在線客服NO.68」之人聯繫,對方即向胡仙友佯稱:欲分潤須先匯款15%之酬勞金云云,致胡仙友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10月25日13時3分許 1萬元 將來帳戶 警詢時之證詞、交易明細翻拍、對話紀錄擷圖(見偵六警卷第79至80、86、85至86頁) 高雄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1373號 7 王鴛鴦 詐欺集團成員自110年8月2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創康富客服」之人向王鴛鴦佯稱:可加入依指示匯款投資獲利云云,致王鴛鴦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10月19日11時4分許 8萬元 中信帳戶 警詢時之證詞、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對話紀錄擷圖(見偵六警卷第98至100、124、129至139頁) 8 顏竹君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14日前某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宏瀚金融官方客服188」、「李欣茹」之人向顏竹君佯稱:加入投資平台依指示匯款買賣股票獲利云云,致顏竹君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10月24日12時30分許 10萬元 將來帳戶 警詢時之證詞、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對話紀錄擷圖(見併一警卷第11至12、35、45至47頁) 高雄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3668號併辦 9 張嘉玲 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9月間某日時起,透過社群軟體IG及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Marine雅雯」之人向張嘉玲佯稱:加入IFM經濟展望LINE群組,依提供SBB投資網站指示帳戶入金,即可操作獲利云云,致張嘉玲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10月21日13時13分許許 5萬元 將來帳戶 警詢時之證詞、第一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影本、交易明細擷圖、對話紀錄擷圖(見併二警卷第25至27、35、41、37至49頁) 高雄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9150號併辦 111年10月21日14時49分許 15萬元 將來帳戶 10 陳臺生 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6月23日19時59分許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安娜」之人向陳臺生佯稱:可註冊創康富APP投資獲利,需依指示匯款云云,致陳臺生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10月18日14時48分許 35萬元 中信帳戶 警詢時之證詞、板信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對話紀錄擷圖(見併三警卷第31至35、37至39、45至46、52至62頁) 高雄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0971號併辦 111年10月18日15時42分許 40萬元 11 林進興 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8月6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羅天祥」、「李詩曼」之人向林進興佯稱:可加入「BB11 Q3財富增值計畫」群組,並在「晨宏」APP註冊帳號,依指示匯款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林進興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10月25日11時40分許 29萬元 將來帳戶 警詢時之證詞、匯款交易明細資料、對話紀錄擷圖、「晨宏」APP擷圖(見併四警卷第1至5、22、23至28、28至29頁) 高雄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7644號併辦
附件:卷宗代號對照表
編號 卷宗名稱 簡稱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金簡字第376號卷 金簡卷 2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456號卷 偵一卷 3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玉井分局南市警井偵字第1110747169號卷 偵一警卷 4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707號卷 偵二卷 5 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彰警分偵字第1120001570號卷 偵二警卷 6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241號卷 偵三卷 7 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彰警分偵字第1110060301號卷 偵三警卷 8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675號卷 偵四卷 9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675號警卷 偵四警卷 10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913號卷 偵五卷 11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北市警文二分刑字第11130236915號卷 偵五警卷 12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1373號卷 偵六卷 13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高市警鳳分偵字第11176118800號卷 偵六警卷 14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3668號卷 併一偵卷 15 花蓮縣警察局鳳林分局鳳警偵字第1110018703L號卷 併一警卷 16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9150號卷 併二偵卷 17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山警分偵字第1110047539號卷 併二警卷 18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0971號卷 併三偵卷 19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高市警鼓分偵字第11174019700號卷(一) 併三警(一)卷 20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高市警鼓分偵字第11174019700號卷(二) 併三警(二)卷 21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7644號卷 併四偵卷 22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高市警前分偵字第000000000000號卷 併四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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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將來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