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2年度,54號
CYDM,112,易,54,2023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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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54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信毅



選任辯護人 江振源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續字第7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信毅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信毅利用與告訴人戴○○合作販售寵物 用品之機會,明知其並無以低價自國外進口寵物之管道與意 願,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 國000年00月間某日,在告訴人所經營位在高雄巿前○○○○○路 OOO號之「○○○○○○○專賣店」內,向告訴人佯稱:其有認識廠 商,可自國外低價進口龍貓(即絨鼠)、亞達伯拉象龜等寵 物販售,將來銷售所得均分,要先支付定金新臺幣(下同) 5萬9,760元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000年00 月00日下午4時8分許,以上開價格向被告妻子張人文在蝦皮 購物網站所開設帳號「sophia996655」之賣場下標購買商品 (實際上無此交易,僅為告訴人支付上開訂金之方式),復 於同日下午4時9分許,以其申辦之玉山銀行信用卡刷卡付款 。嗣因被告以不同理由拖延交付寵物時間,且始終未依約交 付寵物,亦無任何進口、購買憑證,告訴人始知受騙。因認 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二、被告明知其無資力,且無意負擔支付信用卡帳款之責任,竟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於000年00 月間某日,在上址寵物店內,向告訴人謊稱:可在其經營之 蝦皮賣場刷卡購買商品或由其代為刷卡,不但能增加蝦皮賣 場人氣,而製造消費紀錄也可提升信用卡額度,其會負責繳 清信用卡帳款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誤信被告有資力且 願意負擔清償信用卡帳款,因而自行或同意被告將其申辦如 附表所示之信用卡綁定於被告手機,並依被告之指示自行或 由被告使用手機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在如附表所示 特約商店刷卡消費如附表所示金額,被告因此獲得如附表所 示之不法利益。嗣因被告僅繳納附表編號1、2所示之卡費, 未依約繳納其餘信用卡帳款,告訴人方知受騙。因認被告涉



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嫌。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為貫徹無罪推定 原則,檢察官對於被告之犯罪事實,應負實質舉證責任。刑 事訴訟法修正後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 ,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明訂檢察官舉證責 任之內涵,除應盡「提出證據」之形式舉證責任外,尚應「 指出其證明之方法」,用以說服法院,使法官「確信」被告 犯罪構成事實之存在。此「指出其證明之方法」,應包括指 出調查之途徑,與待證事實之關聯及證據之證明力等事項。 倘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 指出證明之方法,無法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者, 應貫徹無罪推定原則,為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100年度第4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又本案並無證據證明被告犯 罪(詳下述),所以援引之證據並非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 之證據,自不以具有證據能力之證據為限,先予敘明。四、公訴意旨認被告李信毅涉犯詐欺罪嫌,無非以①被告之供述 ;②證人即告訴人戴OO之指述;③證人邱○○曾○○吳○○、張 ○○之證述;④證人曾○○之存摺內頁影本
  ;⑤告訴人提供之聯邦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表、國泰世華銀 行信用卡帳單、玉山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對帳單、台新銀行 信用卡帳單影本、信用卡消費統計表、玉山銀行信用卡暨支 付金融事業處109年9月26日玉山卡(信)字第1090001109號函 暨所附消費明細、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 月28日(109)政查字第0000078621號函暨所附信用卡月結單 ;⑥樂購蝦皮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12日樂購蝦皮字第02008 12002S號函暨所附用戶申設及交易明細各1份、告訴人提供 之蝦皮購物網站訂單詳情截圖9張;⑦證人張人文申設之中國 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自動 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六甲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 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 0號帳戶客戶往來交易明細;⑧告訴人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 資料-財金交易、告訴人提供其與被告間之通訊軟體LINE對 話紀錄、網址連結截圖及音訊譯文;⑨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 09年度偵續字第85號起訴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 易字第30號判決及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為其主要論據。五、訊據被告李信毅堅詞否認有何詐欺犯行,於偵查中辯稱:我 與告訴人戴OO是合夥關係,我們約定以後賺錢再平分,起訴



事實一的定金雖然是告訴人刷卡,但之後是我去繳款等語; 起訴事實二部分我雖然有用手機綁定告訴人如附表所示之各 家銀行信用卡,但刷卡前我都會知會告訴人,且卡費也是我 繳納等語。被告並自本院準備程序起行使緘默權,不再為任 何關於本案之陳述。經查:
(一)附表所示編號1至14之交易,分別為告訴人所申辦之花旗 銀行、玉山銀行(共有末四碼3024、0672兩張信用卡)、 國泰世華銀行、聯邦銀行、台新銀行信用卡在特約商店消 費,各次消費刷卡之時間、地點、金額及使用之信用卡均 詳如附表所載等情,有告訴人提供之聯邦銀行信用卡消費 明細表、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帳單、玉山銀行信用卡消費 對帳單、台新銀行信用卡帳單、玉山銀行信用卡暨支付金 融事業處110年11月23日玉山卡(信)字第1100001859號函   暨檢附資料、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用卡作業部110年11月2 5日國世卡部字第1100001257號函暨檢附資料、聯邦商業 銀行110年11月26日聯銀信卡字第1100025725號函暨檢附 資料、花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16日 (110) 政查字第0000083602號函、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1年2月9 日台新作文字第11031215號函暨檢附資料在卷可按(交查 卷二第543-550頁、偵續卷第165-177、253-260頁),此 部分事實堪認無訛。
(二)就起訴事實㈠部分
  1.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係以行為人於行為之 初,即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為其主觀構成要 件。又債務人於債之關係成立後,如有債務不履行之情形 ,在一般社會經驗上,其可能之原因甚多,縱令有遲延給 付或不為給付之情形,茍無足以認定其在債之關係發生時 即故意藉此詐財之積極證據,尚不得僅以其違反債信之客 觀事態,推定債務人原有詐欺取財之不法所有意圖(最高 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5284號判決可資參照)。被告與告訴 人有合作進口龍貓(即絨鼠)、亞達伯拉象龜寵物乙事 ,業為被告及告訴人所是認(偵續卷第115、183頁),嗣 後被告雖未依約交付寵物,然證人即告訴人於歷次陳述時 供承:我跟被告合作寵物生意,他拿一些寵物周邊商品如 鈣粉、維他命給我賣,我不用給他錢,這項合作持續一個 月,也就是我報警前一個月等語(偵續卷第183頁、本院 卷第201頁)。而告訴人係於109年2月12日製作第一次警 詢筆錄(警卷第18頁),可見在案發時即108年12月24日 雙方洽談進口龍貓時,合作關係尚屬正常,則被告在當時 是否係基於自始故意欲藉此筆生意詐騙告訴人之定金,即



有疑問。  
  2.又詐欺罪之成立除行為人客觀上施以詐術之外,主觀上尚 需有不法所有意圖始可構成,此觀刑法第339條規定自明 。本案告訴人對於進口龍貓一事固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4 時9分許,以其持用之玉山銀行信用卡(末四碼3024,卡 號詳卷)在被告配偶張○○於蝦皮購物網站所開設帳號「so phiaOOOOOO」之賣場刷卡5萬9,760元,作為支付定金之方 式,此業經告訴人指述綦詳,並有玉山銀行信用卡暨支付 金融事業處110年11月23日玉山卡(信)字第1100001859號 函檢附之消費明細在卷可佐(偵續卷第183-185、165-167 頁)。然信用卡之交易方式,乃持卡人至特約商店以記帳 方式購物或享受服務,俟日後於一定期間內再向發卡銀行 繳款結帳。本件玉山銀行信用卡當期之帳單即為附表編號 2所示之交易,連同前揭定金消費金額共計19萬3,796元, 被告則於109年1月31日以其配偶張人文所開立之中國信託 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19萬4,000元結清 ,此有上揭玉山銀行函文檢附交易及繳款紀錄、中國信託 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在卷可參(偵 續卷第167-168頁、交查卷二第417-429頁),核與被告所 辯該筆定金是自己繳款相符,告訴人亦自承:玉山銀行信 用卡(末四碼3024)的帳單被告都有繳納等語(偵續卷第 185頁)。倘若被告有詐取告訴人刷卡定金之不法所有意 圖,應當對後續繳款一事置之不理或藉故拖延,豈會於取 得告訴人交付之前開帳單後如期以配偶之帳戶將全數款項 結清?足徵被告顯無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核其所為即 與刑法詐欺罪構成要件不合。
  3.檢察官雖提出告訴人與被告間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 網址連結截圖及音訊譯文,主張被告以不同理由拖延交付 寵物時間,可證被告所稱有管道低價進口龍貓係不實謊言 云云(交查卷二第561-577頁)。細觀前開對話內容,被 告雖有多次提到已向上游催促、東西準備好等等,但最後 仍未完成給付,上揭對話充其量僅能說明被告無法依其承 諾交付寵物,而有債務不履行之情形,更何況前開對話日 期是109年1月26日、27日,如果被告有詐騙之意,焉有可 能隨即於同年1月31日繳清連同該筆定金在內之告訴人玉 山銀行信用卡帳款,已如前述,足認本次進口雖然被告無 法依約交付龍貓等寵物,但告訴人刷卡所付定金,被告也 予以結清使其並無受有損失,本件應屬未能合作完成之交 易,難謂涉有犯罪情事,上述證據仍不足據此認定被告當 初是出於詐欺犯意才誆騙告訴人此項交易。




(三)就起訴事實㈡部分
  1.被告曾向告訴人表示可在被告經營之蝦皮賣場刷卡購買商 品或由其代為刷卡,經由不斷製造消費紀錄即可提升信用 卡額度,其會負責繳清信用卡帳款等情,業據證人即告訴 人指證歷歷(偵續卷第183-187頁、本院卷第193-194頁) ,核與證人曾○○證稱:被告曾教我用我的信用卡去刷他的 蝦皮賣場,目的是增加營業額,被告之後有幫我把信用卡 帳單繳清,後來我介紹告訴人給被告認識,被告有跟告訴 人說如果信用卡刷卡額度有增加且結清,這樣會增加銀行 信用等語相符(交查卷二第595-596頁),上情堪信屬實 。則被告提議前述刷卡交易模式是否係出於無意支付告訴 人刷卡款項之詐欺犯意,乃為本案調查之重點。  2.質之證人曾○○於偵訊及審理時證稱:被告教我怎麼申設蝦 皮帳號和相關手續,並請我拿信用卡刷他的蝦皮帳號,但 並無真正購物,目的是把業績衝高,之後被告再幫我結帳 。後來被告用相同手法教導告訴人,告訴人有來詢問我, 我有表示被告都有把我的帳款結清,所以告訴人才同意這 樣做等語(交查卷二第595-596頁、本院卷第306-309頁) 。由此可知,被告以上開方式指示證人曾志偉刷卡時,被 告均有依約繳清證人帳款,告訴人亦據此情況信賴被告, 則被告隨即以同樣模式尋求告訴人合作時,是否能謂被告 對新的合作對象「初始」即係出於不願負擔帳款之詐欺惡 意,容有疑問。
  3.起訴意旨雖指稱被告僅繳納附表編號1、2所示之卡費,未 依約繳納其餘信用卡帳款,因而認定被告有詐欺得利之罪 嫌。而依起訴書附表之記載,被告最後一次持告訴人信用 卡消費係於109年2月1日即編號14之交易,惟被告繳納附 表編號1花旗銀行信用卡卡費金額4萬7,000元之日期,分 別為109年2月11日繳納4萬6,943元及同年4月6日繳納57元 ,此有花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16日 (110) 政查字第0000083602號函在卷可證(偵續卷第253頁)。 假如被告有不法得利之意思,當不至於在最後一次   犯行即編號14持告訴人信用卡刷卡後,相隔10日再去繳納 告訴人附表編號1之信用卡帳單,且繳納金額亦達4萬多元 ,為數不低。由此反證被告應無不法所有之意圖,自不能 因被告無繳清附表全數之帳款,即遽認其自始即出於無意 給付之詐欺犯意。
  4.另細觀附表編號2所示之消費,其中有車號「BDJ-5775」e Tag自動儲值金額兩筆,告訴人於審理時坦認上開車輛是 其使用之小客車等語(本院卷第194頁)。而附表編號2全



部的消費金額是被告繳納完畢乙節,業經告訴人指述明確 (偵續卷第185頁)。由此觀之,被告既連同告訴人之消 費均毫無計較予以結清,且編號2之繳費日期係被告於109 年1月31日以其配偶張○○之帳戶支付,業如前述(詳本判 決五、㈡、2),該日期已接近起訴書所載最後一次刷卡日 期即編號14之109年2月1日,當可佐證被告並無不願負擔 信用帳款之詐欺故意。此外,起訴書附表編號9雖記載告 訴人持信用卡於109年1月30日,在被告配偶張○○於蝦皮購 物網站所開設帳號「wen5455world」之賣場刷卡5萬4,000 元,但該筆交易之後以退貨名義遭到取消,並於同年3月5 日全額刷退,此有台新銀行信用卡帳單在卷可考(偵續卷 第259頁)。依照信用卡交易實務,如非店家(本案即被 告)同意退貨而先完成刷退手續,後續發卡銀行並不會將 交易金額以溢繳方式退回,益徵被告同意退貨此舉亦可證 明其無詐取款項之不法所有意圖。 
  5.按被告縱有詐欺前科,亦僅能證明被告之素行,尚非就被 告之犯罪事實能為具體證明之積極證據(最高法院82年度 台上字第5806號判決參照)。檢察官雖提出臺灣嘉義地方 檢察署109年度偵續字第85號起訴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 06年度審易字第30號判決書及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主張 被告前案亦曾涉犯詐欺罪,且案發時遭到通緝之情。但被 告前案詐欺之犯罪事實與本案所涉,兩者情節差異甚大,   犯罪時間與本案也相隔數年,自難比擬考量被告本案所為 亦是出於詐欺犯意。另被告即使遭到司法機關通緝,亦無 法驟下被告在通緝期間會持續為不法犯行之結論。從而, 上開素行證據,仍無法達到證明被告確有詐欺犯行之有罪 門檻。
  6.至於證人即告訴人配偶邱○○、證人即告訴人員工吳○○之證 述,係在說明被告與告訴人案發時互有往來之情形;證人 即被告配偶張○○之證述,則坦認其帳戶和蝦皮賣場有給被 告使用。前揭證人之證言均不足以證明被告有詐欺之犯罪 事實至明。    
六、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與說服之實質舉 證責任,被告並無自證無罪之義務。本件檢察官所舉出之各 項證據,只能證明被告有使用告訴人信用卡消費,縱使被告 未能繳清全部帳款,但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於有所懷 疑,而得確信被告有不法所有意圖詐欺犯行之程度。本院在 綜合各項證據評價結束之後,對被告是否有罪既仍存有疑問 ,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 於被告之認定,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江炳勳偵查起訴,檢察官楊麒嘉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裕翔
          法 官 孫偲綺
          法 官 盧伯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彩娥
附表:
編號 蝦皮購物網站賣家帳號(賣家姓名)/ 信用卡特約商店 刷卡時間 刷卡金額 (新臺幣) 發卡銀行/卡號 刷卡地點 1 sophia996655 (張人文) 108年12月25日17時23分許 4萬7千元 花旗銀行/ 末四碼2129(卡號詳卷) 高雄巿前金區六合二路206號 被告已繳款 2 eTag自動儲值金額-車號000-0000 000年12月12日 400元 玉山銀行/ 末四碼3024(卡號詳卷) 不詳 sophia996655 (張人文) 108年12月24日16時9分許 5萬9,760元 高雄巿前金區六合二路206號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臺南西門分公司 108年12月24日 5,625元 臺南巿中西區西門路1段658號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臺南西門分公司二 108年12月24日 6,180元 臺南巿中西區西門路1段658號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臺南西門分公司 108年12月25日 6,030元 臺南巿中西區西門路1段658號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臺南西門分公司二 108年12月25日 1,670元 臺南巿中西區西門路1段658號 南紡購物中心 108年12月26日 1,400元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 ZARA-南紡夢時代店 108年12月26日 1萬740元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 南紡購物中心 108年12月26日 5,147元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 南紡購物中心 108年12月27日 2萬5,710元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臺南西門分公司二 108年12月28日 300元 臺南巿中西區西門路1段658號 300元 300元 2,655元 sophia996655 (張人文) 108年12月31日 5萬5,060元 高雄巿前金區六合二路206號 ZARA-南紡夢時代店 109年1月1日 3,610元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 南紡購物中心 109年1月1日 4,320元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 1,179元 爭鮮迴轉壽司-中正(家)店 109年1月4日 840元 臺南巿永康區中正南路358號 eTag自動儲值金額-車號000-0000 000年1月5日 400元 不詳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臺南西門分公司二 109年1月8日 1,690元 臺南巿中西區西門路1段658號 新光三越百貨臺南西門二館(餐飲) 109年1月8日 480元 起訴書漏未記載左列交易是使用玉山銀行/末四碼0672 (卡號詳卷) 臺南巿中西區西門路1段658號 編號2上開金額總計19萬3,796元,被告已繳款 3 wen5455world (張人文) 109年1月2日17時38分許 7萬元 國泰世華銀行/末4碼3389(卡號詳卷) 高雄巿前金區六合二路206號 4 a00000000 (曾志偉) 108年12月28日 8萬7,500元 聯邦銀行/ 末4碼3200(卡號詳卷) 高雄巿前金區六合二路206號 5 wen5455world (張人文) 108年12月28日 9萬元 同上 高雄巿前金區六合二路206號 6 a00000000 (曾志偉) 108年12月30日 5萬560元 同上 高雄巿前金區六合二路206號 7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臺南西門分公司 109年1月8日 2萬6,900元 同上 臺南巿中西區西門路1段658號 8 wen5455world (張人文) 109年1月15日16時23分許 3萬6千元 國泰世華銀行/末4碼3389(卡號詳卷) 高雄巿前金區六合二路206號 9 wen5455world (張人文) 109年1月30日12時58分許 5萬4千元 台新銀行/ 末四碼3909(卡號詳卷) 高雄巿前金區六合二路206號 10 Agoda.com A0000 000年1月31日 7,865元 同上 高雄巿前金區六合二路206號 118元 (國外交易服務費) 11 sophia996655 (張人文) 109年1月31日12時39分許 12萬元 玉山銀行/ 末四碼0672(卡號詳卷) 高雄巿前金區六合二路206號 12 sophia996655 (張人文) 109年1月31日20時6分許 7萬6千元 同上 高雄巿前金區六合二路206號 13 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卓蘭經國分公司 109年2月1日 774元 同上 苗栗縣卓蘭鎮 14 大湖雲莊企業有限公司 109年2月1日 1,500元 同上 苗栗縣大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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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臺南西門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花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樂購蝦皮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湖雲莊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南西門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西門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經國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