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1年度,207號
SLDM,111,金訴,207,202308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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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207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665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784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仁欽



陳咸安


歐子瑢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李漢中律師
葉曉宜律師
蘇家玄律師
被 告 鄭志穎


選任辯護人 胡坤佑律師
被 告 許柏樟




曹邦昱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士綱律師
劉映雪律師
被 告 陳揅軒




何志庭


梁韻蕎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湘傳律師
賴思仿律師
被 告 陳彥廷



選任辯護人 林讌珍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839
9號、110年度偵字第8554號、110年度偵字第10107號、110年度
偵字第16715號、110年度偵字第22955號、110年度偵字第22956
號、111年度偵字第752號、111年度偵字第2936號、111年度偵字
第4743號)、追加起訴(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43
8號、111年度偵字第1840號及1872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
年度偵字第15039號、111年度偵字第11502號及13063號)及移送
併案審理(111年度偵字第6204號、110年度偵字第19831號、111
年度偵字第2462號、110年度偵字第14085號、110年度偵字第181
18號、110年度偵字第19129號、110年度偵字第22933號、111年
度偵字第20678號、112年度偵字第4910號、112年度偵字第12570
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0847號及111年度偵字
第14380號,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438號、111年
度偵字第1840號及1872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
69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K○○犯如附表一編號1-49「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同編號「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肆仟貳佰壹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W○○犯如附表一編號1-75「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同編號「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肆拾捌萬貳仟零陸拾貳元沒收,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之IPhone 6 Plus手機壹支(0000000000,IMEI碼:356000000000000)及IPhone 12 PRO MAX手機壹支(0000000000,IMEI碼 :000000000000000)均沒收。u○○犯如附表一編號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34、35、36、37、38、39、40、41、42、43、44、45、46、47、48、49、50、59、60、62、64、65、67、69、70、71、72、73、74、75「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同編號「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之IPhone SE之手機壹支(0000000000,IMEI碼:000000000000000)及IPhonellPro Max 手機壹支(0000000009、IMEI :000000000000000)均沒收。
M○○犯如附表一編號1、13、18、20、28、30、32、33、34、37、38、39、41、49、60、61、62、67、68「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同編號「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G○○犯如附表一編號1、2、19、21、22、23、24「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同編號「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a○○犯如附表一編號32、61、66、72、75「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同編號「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庚○○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H○○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X○○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p○○無罪。
犯罪事實
一、有關K○○、W○○、u○○、M○○、G○○、a○○等6人部分: ㈠K○○、W○○、u○○、M○○、G○○、a○○分別自民國110年1月至3月間 加入年籍不詳之成年人「福哥」所組成3人以上並以實施詐 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及結構性之詐騙犯罪組織集 團。K○○(LINE及Telegram暱稱AI JOAN)為該詐騙集團上游 成員與水房(即扮演處理詐騙贓款及洗錢之角色)指揮者W○ ○(LINE及Telegram暱稱江昔娜、企鵝寶寶,綽號光頭)之 聯絡人,負責傳達收付贓款訊息及將詐騙集團成員詐騙所得 款項匯入W○○所支配之金融帳戶,並指示W○○以何種方式交付 贓款;而u○○(LINE暱稱Jimmy,綽號阿寶)、M○○(LINE名 稱:樟,綽號阿豹)、G○○(綽號邦邦或阿邦)及a○○(綽號 甜圈圈)等4人則為該詐騙集團水房車手。W○○另外提供其由 網路上或以不詳方式取得宋金美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吳秀萍申辦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 00000000000號帳戶、許綺純申辦之中國信託000000000000 號帳戶、邱笠閔申辦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林庭 立申辦之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柯韋宏申辦之中 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所涉幫助洗錢等案件 ,業經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422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 刑2月,併科罰金2萬元)及庚○○、H○○、X○○等3人提供之金 融帳戶(此三人所涉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犯行,詳如後述) 予K○○供詐騙集團上游使用;此外,亦由不知情之p○○(W○○ 之配偶,另為無罪之判決,詳後述)提供其申辦之中國信託 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 00000000號帳戶等帳戶資料供W○○作為收取贓款之用;又a○○ 於000年0月間某日,在不詳地點將其所申辦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等帳戶資料交予W○○使用 ;u○○則提供其申辦之臺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 戶、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國泰世華商 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 000000號及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 00000號帳戶、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等7個 帳戶及不知情之友人鄭永琪(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申 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資料供W○○作為 收取贓款之用。
 ㈡K○○、W○○、u○○、M○○、G○○及a○○等人與該詐騙集團成員基於 詐欺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以附表一所示 方式,詐騙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附表一所示之人因而陷於



錯誤,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匯入款項至
  附表二所示陳咸安所支配之X○○、庚○○、u○○、鄭永琪、宋金 美、吳秀萍、許綺純、邱笠閔、柯韋宏及「福哥」所提供之 第一層帳戶(林偉誠、朱晃成、黎業鵬、張恩憲)。K○○、W ○○即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將詐騙集團成員所詐得附表二所示款 項再轉入至W○○所支配之上開u○○、鄭永琪、庚○○、p○○、宋 金美、林庭立及其他人所提供之第二層帳戶;嗣W○○或其他 詐騙集團成員將匯入第二層之款項再輾轉轉入附表二所示W○ ○所支配之p○○、a○○、u○○、鄭永琪、H○○、庚○○、許綺純、 柯韋宏及其他人所提供之第三層帳戶;其後W○○再將其中部 分款項以網路轉匯入附表二所示其所支配之a○○、庚○○、u○○ 等人之第四層帳戶,嗣部分再轉匯入a○○之第五層帳戶。嗣W ○○即以其所有行動電話0000000000 及0000000000指示p○○、 u○○、M○○、G○○、a○○或不詳人士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地點將 款項領出後交予其本人,再指示u○○等人轉交K○○指定之人, 或依K○○指示購買虛擬貨幣並轉入K○○提供之電子錢包,或依 K○○指示再轉入其他指定帳戶。(該詐騙集團詐騙被害人之 時間、方式、金額、贓款流向及W○○等人參與行為之態樣詳 如附表一、二所示)。K○○等6人並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 不法所得之本質、來源及去向。
 ㈢K○○因此可獲得匯入附表二編號1-49第一層金融帳戶(詐欺集 團術語為「頭車」或「一車」,第二層帳戶為「二車」,以 下類推)金額0.5%之報酬(附表二編號1-49所示第一層帳戶 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284萬3,081元);而W○○可獲 得詐騙集團所轉入W○○支配之上開u○○等人申辦本案相關帳戶 匯入第二層帳戶金額7%之報酬(匯入W○○所支配帳戶部分如 附表二所示編號1-75所示,第一層帳戶部分共計金額為2,29 0萬6,470元,第二層帳戶則共計2,117萬2,325元)。 ㈣嗣附表一所示之人察覺有異報警處理,為警循線查悉上情, 並扣得W○○所有IPHONE手機3支、u○○犯案用IPHONE手機2支、 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陽信商業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提款卡、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 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 0000號帳戶提款卡、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帳戶提款卡等物。
二、庚○○、H○○、X○○等3人部分:
  庚○○、H○○、X○○等3人均明知金融機構帳戶相關資料為個人 信用之表徵,且任何人均可自行到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存款帳 戶而無特別之窒礙,並可預見將自己所有之金融機構帳戶存 摺、提款卡及提款密碼等資料提供與他人時,極可能供詐欺



集團作為人頭帳戶使用,用以匯入詐欺之贓款後,再使用存 摺、提款卡及提款密碼等提領方式,將詐欺所得之贓款領出 ,使偵查犯罪之人員與被害人均難以追查此詐欺犯罪所得財 物,而掩飾詐欺集團犯罪所得之去向,均仍基於縱所提供之 帳戶被作為掩飾詐欺取財不法犯罪所得去向及幫助他人詐欺 取財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何志廷於110年2月8日 前某日,在不詳地點將其所申辦之將其所申辦中國信託商業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等帳戶資料交予W○○使 用,並取得報酬5,000元;H○○於110年2月8日前某日將其所 申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等帳 戶資料交予某年籍不詳人士,並取得報酬5,000元;X○○於11 0年3月2日前某日將其所申辦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 00000號帳戶提款卡等帳戶資料交予賴祉融(所涉幫助洗錢 案件,業經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422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 ,併科罰金2萬元),並取得報酬3萬元;H○○、X○○所申辦上 開帳戶提款卡等資料亦輾轉由W○○及詐騙集團成員取得使用 ,詐騙集團成員及W○○等人即於附表二所示時間,以附表所 二所示方式,以庚○○、H○○、X○○等人帳戶資料,掩飾詐騙集 團犯罪所得之去向(W○○等人使用此等帳戶資料之方式詳如 附表二所示)。
三、案經附表一所示編號1-5、7-11、13-14、16-39、41-46、48 -49之人訴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臺北市政府警 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基隆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臺南市政 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基隆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 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 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經 附表一所示編號61-69及71-73之人訴由臺東縣警察局移送士 林地檢署檢察官追加起訴;並經:
 ㈠z○○、酉○○、t○○、黃鉦真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移送士林地檢署 檢察官偵查移送併案審理。
㈡案經E○○、V○○、m○○、n○○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 隊、南港分局報告士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移送併案審理。 ㈢案經f○○、j○○、T○○、莊宛如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 、F○○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黃○○訴由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士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移送併案審理 。
㈣案經L○○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 察署(下稱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移送併案審理。 ㈤案經Y○○、m○○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台北 地檢署檢察官偵查移送併案審理。




㈥案經q○○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報告士林地檢署檢察 官偵查移送併案審理。
㈦案經C○○、n○○、B○○、z○○、i○○、t○○、辛○○訴由臺東縣警察 局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移送併案審理。 ㈧案經U○○訴由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報告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併案審理。
 ㈨案經n○○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檢署 檢察官併案審理。
 ㈩案經莊哲維、地○○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報告臺灣 新北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函轉臺灣士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併案審理。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一人犯數罪,為相牽連之案件;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 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 法第7條第1款、第26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W○○、p ○○、u○○、M○○、a○○因事實欄及附表一編號1-49所示詐欺等 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由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207 號案件審理中,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及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就被告W○○、p○○、u○○、M○○、a○○附表一編號50-75所示詐 欺等案件,認與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07號案件為一人犯數 罪之相牽連案件,而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追加起訴,於法並 無不合,本院自應審理及裁判,合先敘明。 
二、證據能力
㈠按訊問證人之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 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組 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此為刑事訴訟 證據能力之特別規定,且較92年2月6日修正公布,同年9月1 日施行之刑事訴訟法證據章有關傳聞法則之規定更為嚴謹, 自應優先適用。依上開規定,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於違反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即不具證據能力,不得採為判決基 礎。查附表一所示之證人即告訴人或被害人於警詢中之陳述 ,依上規定及說明,於被告K○○、W○○、u○○、M○○、G○○、a○○ 等6人涉犯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名,均不具證據能力 ,不得採為判決基礎。
㈡又上開關於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證據能力規定,以犯罪組織 成員係犯本條例之罪者為限,若係犯本條例以外之罪,即使 與本條例所規定之罪,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關於該所犯本 條例以外之罪,其被告以外之人所為之陳述,自仍應依刑事 訴訟法相關規定,定其得否為證據。因此,關於本案被告K○



○、W○○、u○○、M○○、G○○、a○○等6人所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以外之罪名部分,證人證述之證據能力之認定,自應回歸刑 事訴訟法論斷之。又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 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 9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 符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 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 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同法第159條之5第1項 亦有明定。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作成之相關 供述證據,雖屬傳聞證據,惟檢察官、被告K○○、W○○、u○○ 、M○○、G○○、a○○、庚○○、H○○、X○○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理 程序均表示同意該等證據具有證據能力(本院卷二第401-59 6頁) 頁、卷三第50-215頁),亦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 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 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 故認前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至本判決其餘所引用之非 供述證據,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亦均認具證據能 力。
貳、實體部分
一、有罪部分:
㈠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㊀被告K○○部分
  訊據被告K○○於準備程序就起訴書所載附表一編號1-49之犯 罪事實全部承認(本院卷二第36頁),惟於審理時僅坦承部 分犯罪事實,並辯稱:我承認部分犯罪,但我實際參與到沒 有這麼多,但我沒有參與、指揮他們,我實際上接觸的就是 W○○拿現金跟我買泰達幣,我記得總共最多是四次,綽號「 福哥」介紹W○○給我認識,主要是要跟我買泰達幣,但是期 間「福哥」有請我幫忙登入網銀,幫忙轉帳,次數約五次以 內,「福哥」他說他人在國外不方便操作,叫我操作網銀轉 到約定轉帳帳戶,我實際參與的就是這樣的內容,我做的時 候沒有細查,我但是我有懷疑過這是有問題的款項,但是我 還是做了,所以我願意承認犯罪,但是我沒有指揮他們,也 不是詐騙集團上游,我也沒有參與他們詐騙被害人的行為等 語(本院卷二第400頁)。惟查:
 1.依被告於警詢供稱:我是在今年0月間開始幫福哥做這些事… 每次進到頭車的金額的0.5%是我的報酬;迄今至少獲利8萬 至10萬不等。(偵22955卷一第83頁、卷三第199頁) 2.依附表二編號1-49所示之第一層帳戶匯入金額,總計1284萬 3081元,如依被告承認之0.5%計算,其報酬應為6萬4250元



,亦少於被告警詢所自承之8至10萬元。
 3.依附表二所示,與被告有關之本案起訴書所載之告訴人及被 害人共計49人,且均有匯款或經W○○再轉匯至共同被告u○○所 提供之第二層或第三層帳戶。而共同被告u○○所提供之本案 帳戶,又均係交由共同被告W○○使用。
 4.再依共同被告W○○警詢時證稱:「我去找頭車給「AI JOAN」 ,然後再把報酬拉高到1成,他說他缺頭車,我就去網路上 收帳戶(即吳秀萍、宋美金)給他使用」(偵22955卷一第1 82、184頁);另W○○又於偵查中證稱:「AI JOAN」要我將 三車内的款項扣除8%的手續費之後,要我全部提領出來,再 到他指定的地點以現金交付給他指定前來收款的人,都是u○ ○與他指定來收款的人進行交易(偵8554卷第202頁);又W○ ○於偵查中亦證稱其於110年2月上旬到110年4月中旬這段時 間所提供帳戶供對方將錢轉入,又再層轉到其他帳戶,後來 由u○○、G○○、許柏璋、p○○將錢領出,都是依「AI JOAN」的 指示辦理等語(偵22955卷三第187頁)。 5.此外,被告K○○負責傳達收付贓款訊息及將詐騙集團成員詐 騙所得款項匯入共同被告W○○所支配之金融帳戶,並指示W○○ 以何種方式交付贓款等情,業經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供述甚 詳(偵22955卷一第71-84頁、卷二第173-177頁、卷三第195 -199頁),核與共同被告W○○於警詢、偵查之證述大致相符 (偵8554卷第200-210頁、第289-293頁、第301-303頁、偵2 2955卷一第177至185頁、卷三第187至191頁、臺東地檢110 偵3438卷一第31-41頁、第59-65頁、偵2936卷第13-56頁、 偵10107卷第327至337頁),並有告訴人及被害人謝素頁等4 9人於警詢之證述在卷(偵16715卷第89至91頁、10107卷第2 75至278頁、偵16715卷第105至106頁、偵10107卷第265至26 7頁、他1670卷第53至55頁、他1670卷第61至63頁、他1670 卷第67至68頁、偵16715卷第151至154頁、他1670卷第71至7 2頁、第75至77頁、第81至82頁、第87至91頁、第95至97頁 、偵16715卷第219至223頁、偵2936卷第185至186頁、第187 頁、 第197至200頁、第207至209頁、第215至217頁、第225 至227頁、第235至238頁、第247至249頁、第263至265頁、 第271至273頁、第281至283頁、第289至291頁、第341至343 頁、第297至299頁、第307至309頁、第317至319頁、第331 至333頁、偵16715卷第233至235頁、第273至276頁、第287 至289頁、第309至311頁、偵752卷一第131至132頁、第153 至154頁、第157至158頁、第165至169頁、111偵752卷一第1 81至186頁、第209至210頁、第229至231頁、第235至237頁 、第263至264頁、第273至276頁、第279至283頁、第287至2



90頁、卷二第3至6頁、第11至13頁、第25至27頁、第57頁、 第63至64頁、偵658卷第23至27頁),並有告訴人R○○臺中市 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明秀派出所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0他1670卷第57頁)、網 路交易明細截圖(110他1670卷第59頁)、 告訴人S○○金融 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他1670卷第66頁)、對話紀錄及 網路交易明細(110偵8399卷第71至72頁)、告訴人戌○○臺 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黎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110他1670卷第69頁)、對話紀錄及網路交易 明細(110偵8399卷第75至79頁)、告訴人w○○新北市政府警 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110他1670卷第73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 8399卷第83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 0偵16715卷第161至162頁)、被害人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歸仁分局關廟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 0他1670卷第79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110偵8554卷第311至312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110偵8554卷第317頁)、對話紀錄及網路交易明細(110 偵8554卷第319至322頁)、告訴人g○○對話紀錄(含網路交 易明細)(110偵8399卷第87至105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偵16715卷第199頁)、告訴人N○○高 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五甲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110他1670卷第93頁)、對話紀錄、網路交易 明細(110偵8399卷第110至112頁)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諮詢專線紀錄表(110偵16715卷第207頁)、被害人宙○○金 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他1670卷第98頁)、內政部警 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偵16715卷第215至216頁) 、吳秀萍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開 戶建檔登錄單、交易往來明細、網銀IP資料(110他1670卷 第101至106頁)、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汐止分行110年7月5日 合金汐止字第1100002077號函及所附吳秀萍帳號0000000000 000號帳戶新開戶建檔登錄單、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110 偵8399卷第139至143頁)、【IP:36.224.44.185、36.224. 49.146、36.224.47.17、36.224.24.20、36.224.40.96、36 .224.40.135】通聯調閱查詢單(110他1670卷第115至119頁 )、【IP:36.224.43.66、36.224.47.28、36.224.49.146 】通聯調閱查詢單(110偵22955卷一第61至63頁)、【門號 0000000000之IP調閱結果】通聯調閱查詢單(110偵22955卷 一第65頁)、【IP:10.198.167.88、10.197.146.234、10. 197.183.100、10.197.52.15、10.197.146.234】通聯調閱



查詢單(110偵22955卷一第67至68頁)、【110年2月8日、9 日、3月19日、4月1日、7日】提款監視器影像畫面51張(11 0偵22955卷一第23至50頁)、【110年3月27日】提款監視器 影像畫面2張(110偵22955卷一第97頁)、被告W○○(暱稱「 江昔娜」)與被告K○○(暱稱「AIJoan」)LINE對話紀錄(1 10偵22955卷一第99至115頁)、被告W○○(暱稱「江昔娜」 )與被告a○○(暱稱「甜圈圈」)LINE對話紀錄(110偵2295 5卷一第127頁)、被告W○○與被告a○○(暱稱「滿天星」)Te legram對話紀錄(110偵22955卷一第129至162頁)、被告W○ ○(暱稱「長毛」)與被告H○○(暱稱「逆流」)微信對話紀 錄(110偵22955卷二第91頁)、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 中心110年8月31日110忠法查密字第CU58072號書函及所附林 偉誠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往來明細、網路銀行登入I P位置(110偵22955卷二第111至115頁)、永豐商業銀行作 業處110年9月2日作心詢字第1100827152號金融資料查詢回 覆函及所附朱晃成帳號00000000000000號、黎業鵬帳號0000 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表、交易往來明細、網路銀 行IP位址表(110偵22955卷二第117至129頁)、台北富邦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博愛分行110年8月26日北富銀博愛字第 1101000037號函及所附u○○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 基本資料維護、對帳單細項:依交易日、本行ATM歷史交易 查詢表、他行ATM歷史交易查詢表、網路銀行登入IP位址(1 10偵22955卷二第131至155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年8 月25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00015179號函及所附u○○帳號00000 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往來明細、網路銀行登入I P位址(110偵22955卷二第157至174頁)、第一商業銀行總 行110年8月27日一總營集字第94847號函及所附u○○帳號0000 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 網路銀行登入IP位址(110偵22955卷二第175至195頁)、國 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8月31日國世存匯作業 字第1100140035號函暨附表(含X○○帳號000000000000號帳 戶資料)、宋金美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 往來明細(110偵22955卷二第197至215頁)、國泰世華商業 銀行u○○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往來明細 (110偵22955卷二第217至220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p○○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往來明細(110偵2 2955卷二第221至232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0年8月31日中信銀字第1102005017號函及所附p○○帳號000 000000000號、a○○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存款 交易明細、網路銀行登入IP位置、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



交易(110偵22955卷二第233至288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刑事警察大隊搜索筆錄、受搜索現場在場人員名單、扣押物 品目錄表(110偵8399卷第13至25頁)、【110年2月22日、2 3日】提款監視器影像畫面10張(110偵8399卷第45至53頁) 、附表二第一、二層受款帳號IP資料表、附表二第三層受款 帳號提領資料表(110偵8554卷第53頁)、被告W○○與被告u○ ○(暱稱「Jimmy」)、「老布丁」手機通訊軟體LINE、微信 對話紀錄(110偵8554卷第221至238頁)、被告W○○與被告K○ ○(暱稱「AI Joan」)手機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110偵8 554卷第239至259頁)、被告p○○與被告W○○(暱稱「企鵝寶 寶」)手機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110偵8554卷第261至28 7頁)、【110年1月29日、31日、2月1日、2日、3日、4日、 8日、9日、14日、18日、22日、23日、27日、3月1日、2日 、4日、5日、6日、7日、8日】提款監視器影像畫面65張(1 10偵10107卷第39至74頁)、被告u○○與被告W○○(暱稱「企 鵝寶寶」)手機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110偵10107卷第93 至107頁)、告訴人E○○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110偵10107卷第243至244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110偵10107卷第245頁)、告訴人C○○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 局南寮派出所陳報單(110偵10107卷第251頁)、內政部警 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偵10107卷第252頁)、新 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南寮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110偵10107卷第255頁)、臺灣銀行存摺封面及內 頁明細(110偵10107卷第256頁)、LINE對話紀錄(110偵10 107卷第259至263頁)、告訴人甲甲○○華南商業銀行存摺封 面(110偵16715卷第94頁、LINE對話紀錄、通話紀錄詳情( 110偵16715卷第96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表(110偵16715卷第97頁)、被害人未○○玉山銀行新臺幣匯 款申請書(110偵16715卷第155頁)、玉山銀行存摺封面(1 10偵16715卷第157頁)、被害人亥○○第一銀行存摺封面及內 頁明細(110偵16715卷第225至227頁)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偵16715卷第229至230頁)、告訴人 n○○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偵16715卷第2 77頁)、告訴人n○○與詐欺集團成員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 (112偵4910卷第79至83頁)、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2張(11 2偵4910卷第86至87頁)、告訴人B○○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 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1份、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2 份、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2份、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聯2 份(110偵16715卷第291至299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詢專線紀錄表(110偵16715卷第301頁)、告訴人D○○日盛國



際商業銀行存摺內頁明細(110偵16715卷第313至314頁)、 手寫網路銀行約定轉帳資料(110偵16715卷第319頁)、LIN E對話紀錄(110偵16715卷第321頁)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諮詢專線紀錄表(110偵16715卷第325頁)、【110年2月18 日、22日、23日、3月6日、8日、9日】提款監視器影像畫面 21張(110偵22956卷一第21至31頁)、【IP:36.224.47.17 、36.224.24.167、36.224.31.33、36.224.50.237】通聯調 閱查詢單(110偵22956卷一第33至36頁)、【門號00000000 00之IP調閱結果】通聯調閱查詢單(110偵22956卷一第37至 41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X○○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 本資料、交易往來明細、網路銀行登入IP位址(110偵22956 卷二第69至78頁)、告訴人z○○對話紀錄(111偵752卷一第1 35至146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偵752卷一第1 48頁)、告訴人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款憑證(客戶收執 聯)(111偵752卷一第155頁)、告訴人L○○郵政自動櫃員機 交易明細表(111偵752卷一第159頁)、LINE對話紀錄(111 偵752卷一第163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110偵29947卷二第199至200頁)、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 細表1份(110偵29947卷二第217頁)、對話紀錄(110偵299 47卷二第223至255頁)、告訴人郭啓裕LINE對話紀錄(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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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