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金簡字,112年度,37號
TYDM,112,審金簡,37,2023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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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審金簡字第3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有賢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度偵字第22037號、第24021號、第29219號、第29504號、第3058
8號、第31060號、第31468號、第31532號、第33058號)及移送
併辦(111年度偵字第23442號、第33045號、第38394號、第3998
5號、第42630號、第44093號、第48085號、112年度偵字第4418
號、第7498號、第12239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犯罪(1
11年度審金訴字第1273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黃有賢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黃有賢雖已預見金融機構帳戶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且關 係個人財產、信用之表徵,如將自己之金融機構帳戶存摺及 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他人使用,可能因此供不法詐欺集團利用 ,因而幫助他人從事詐欺之犯罪,且該帳戶可能作為他人收 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因而遮斷金流以達逃避國家追 訴、處罰之效果,竟仍基於縱發生該等結果亦不違背其本意 之幫助詐欺、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1月9日前某 時,於不詳時、地,將其所申辦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 000000號帳戶(下稱華南銀行帳戶)存摺、提款卡、密碼, 交予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前開帳戶後 ,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 絡,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時間,以如附表所示方式,對如附表 「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朱林福等26人施用詐術,使其等 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至本案 華南銀行帳戶內,隨即遭上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出一空, 黃有賢即以此方式幫助詐欺集團向他人詐取財物及隱匿犯罪 所得之去向。嗣附表「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朱林福等26 人發覺有異,均報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黃有賢偵查中之供述及本院訊問及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見111年度偵字第22037卷第227-228、233-235頁,本院審金 訴字卷第176、194頁)。
 ㈡證人鍾謹揚於偵訊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22037號卷第2 51頁)
 ㈢華南銀行112年5月11日函暨所附匯款回條聯(見本院審金簡 卷第145-147頁)。
 ㈣附表證據名稱欄所示之證據資料。
三、論罪科刑:
 ㈠按詐欺集團指示被害人將款項匯入指定人頭帳戶時,即已著 手於洗錢行為之實行,倘該等人頭帳戶嗣因通報列為警示帳 戶而業經圈存,致無從為後續之領取或轉帳,而未能達到掩 飾、隱匿此部分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之結果,則洗錢 犯行應僅止於未遂階段,而成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 第1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查附表編號9所示被害人李沛洳因 受詐騙而依指示匯款至本案華南帳戶後,因詐欺集團成員持 有本案帳戶之提款卡、密碼等資料,對該帳戶具有管領能力 ,處於隨時得領取、轉出該帳戶內款項之狀態,此部分詐欺 取財犯行已屬既遂;惟上開帳戶因通報列為警示帳戶,致被 害人李沛洳所匯入之款項,詐欺集團成員未能成功領取或轉 帳,並已依相關規定匯還被害人李沛洳,有華南銀行112年5 月11日函暨所附匯款回條聯在卷可參(見本院審金簡卷第14 5-147頁),是此部分本案詐欺集團之洗錢犯行僅止於未遂 。
 ㈡核被告黃有賢就附表編號1至8及10至26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 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 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就附 表編號9部分,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 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 條第2項、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未遂罪。
 ㈢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23442號、第33045 號、第38394號、112年度偵字第4418號移送併辦意旨雖漏未 論及被告就上揭犯罪事實同時犯幫助洗錢罪,惟此部分犯行 與公訴意旨所論幫助詐欺取財罪,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 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以審理。又起訴書認  被告就附表編號9所示犯行係涉犯幫助洗錢既遂,亦有誤會 ,業如前述,惟既遂與未遂,僅係犯罪之態樣不同,不生變 更起訴法條之問題,附予說明。
 ㈣被告以一提供本案華南銀行帳戶資料之行為,幫助詐欺集團



詐騙如附表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朱永福等26人之財物,又同 時構成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一般洗錢既遂(未遂)罪,係 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 55條之規定從一重以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㈤被告基於幫助之犯意為上開犯行,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 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又被告於本院準備程 序時自白洗錢犯罪,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 其刑,並依刑法第70條遞減之。
 ㈥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23442號(即告訴 人蘇士民、彭寬裕)、第33045號(即告訴人黃依淀)、第3 8394號(即告訴人藍萱)、第39985號(即告訴人彭碧珍) 、第42630號(即告訴人謝佳靜)、第44093號(即告訴人李 佳真)、第48085號(即告訴人林琨勝)、112年度偵字第44 18號(即告訴人蕭惠玉梁至佑)、第7498號(即告訴人陳 玠廷)、第12339號(即告訴人林信賢)移送併辦部分,經 核與檢察官起訴書所載係提供同一帳戶,而侵害不同告訴人 或被害人之法益,屬於一行為侵害數法益之想像競合犯關係, 為裁判上一罪,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㈦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貪圖不法利益,輕率提 供本案帳戶予他人使用,致本案帳戶淪為他人洗錢及詐騙財 物之工具,助長詐騙財產犯罪之風氣,使告訴人受有金錢上 之損害,並使致使執法人員難以追查正犯之真實身分,增加 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擾亂金融交易往來秩序,危害社會 正常交易安全,所為實無足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 尚可,惟迄未能賠償告訴人或被害人之損害,兼衡被告之犯 罪動機、目的、手段、提供之帳戶數量、遭詐欺之人數與金 額、被告所獲利益及其於警詢及本院自述之智識程度、現從 事物流工作、家庭經濟狀況、告訴人連俊雄、蘇士民、陳錫 玉、蘇春芬、黃依淀、謝清水鄭貝勤、遲功全、被害人李 沛如、方正揚之意見(見本院審金訴卷第123-137、153頁) 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 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㈠被告交付與詐欺集團使用之本案帳戶資料,雖係供犯罪所用 之物,惟並未扣案,且上開帳戶業經列為警示帳戶,應無再 遭不法利用之虞,又非違禁物,不具刑法上重要意義,爰不 予宣告沒收。
 ㈡被告將其華南銀行帳戶資料提供詐欺集團成員遂行本案詐欺 及洗錢犯行,而獲取新臺幣5,000元之報酬,業據被告供陳 在卷(見本院審金訴卷第194頁),為其本案犯罪所得,應



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追 徵其價額。
 ㈢告訴人或被害人等遭詐騙所匯入之款項,係由詐欺集團成員 轉出,非屬被告所有,亦非在被告實際掌控中,被告就所隱 匿之財物不具所有權及事實上處分權,此部分款項尚無從依 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附此敘明。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周欣蓓提起公訴,檢察官陳雅譽郝中興邱志平姚承志李佳紜移送併辦,檢察官謝咏儒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敬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俐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證據名稱 1 朱林福 (告訴人)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17日上午10時許與告訴人朱林福聯繫,佯稱可以操作ATFX軟體投資虛擬貨幣套利,致告訴人朱林福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華南銀行帳戶,旋即遭轉帳殆盡。 111年1月13日下午3時16分(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5萬元 ⒈告訴人朱林福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22037號卷【下稱偵字22307卷】第17-19頁) ⒉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字22037卷第23頁、第26頁、第29頁、第42-45頁) ⒊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字22037卷第67頁) 2 宋政杰 (被害人)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間某日與被害人宋政杰聯繫,佯稱可以操作京喜購投資平台獲利,致被害人宋政杰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華南銀行帳戶,旋即遭轉帳殆盡。 111年1月13日下午3時13分 4萬5,000元 ⒈被害人宋正杰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24021號卷【下稱偵字24021卷】第13-15頁) ⒉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匯款明細(見偵字第24021卷第17頁、第24頁、第34頁、第68頁、第41-63頁) ⒊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字24021卷第83頁) 3 游正榮 (被害人)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23日與被害人游正榮聯繫,佯稱可一同參與飆股買賣獲利,致欸害人游正榮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華南銀行帳戶,旋即遭轉帳殆盡。 111年1月13日下午3時30分許(起訴書誤載為「下午2時」,應予更正) 1萬元 ⒈被害人游正榮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29219號卷【下稱偵字29219卷】第49-50頁) ⒉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字29219卷第53頁、第57-59頁、第63-65頁、第67-69頁) ⒊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字29219卷第23頁) 4 陳錫玉 (告訴人)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23日與告訴人陳錫玉聯繫,佯稱可買賣虛擬貨幣獲利,致告訴人陳錫玉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華南銀行帳戶,旋即遭轉帳殆盡。 111年1月13日下午12時29分 3萬元 ⒈告訴人陳錫玉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字29219卷第71-73頁) ⒉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字29219卷第75頁、第85頁、第97-133頁、第135-137頁) ⒊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字29219卷第24頁) 5 謝清水 (告訴人)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間與告訴人謝清水聯繫,佯稱可以操作MT4 APP投資虛擬貨幣,致告訴人謝清水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華南銀行帳戶,旋即遭轉帳殆盡。 111年1月11日上午10時 10萬元 ⒈告訴人謝清水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29504號卷【下稱偵字29504卷】) ⒉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字29504卷第35頁、第47頁、第99-105頁、第113-115頁) ⒊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字29504卷第23頁) 6 方正揚 (被害人)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間與被害人方正揚聯繫,佯稱可以操作Meta Trader5 美金投資平台獲利,致被害人方正楊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華南銀行帳戶,旋即遭轉帳殆盡。 111年1月13日下午12時32分 2萬元 ⒈被害人方正揚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30588號卷【下稱偵字30588卷】第11-17頁) ⒉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交易明細(見偵字30588卷第23頁、第27頁、字35-51頁) ⒊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字30588卷第77頁) 7 陳文元 (告訴人)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間與告訴人陳文元聯繫,表示可以操作Meta Trader5 投資比特幣獲利,致告訴人陳文元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華南銀行帳戶,旋即遭轉帳殆盡。。 111年1月13日下午2時2分(起訴書誤載為「下午2時4分」,應予更正) 5萬5,000元 ⒈告訴人陳文元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字30588卷第19-21頁) ⒉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字30588卷第61-69頁) ⒊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字30588卷第78頁) 8 連俊雄 (告訴人)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間與告訴人連俊雄聯繫,佯稱可以一同參與股票、期貨套利,致告訴人連俊雄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華南銀行帳戶,旋即遭轉帳殆盡。 111年1月11日上午10時1分 5萬元 ⒈告訴人連俊雄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31060號卷【下稱偵字31060卷】第23-27頁) ⒉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字31060卷第29-31頁、第35頁、第53-69頁、第71-73頁) ⒊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字31060卷第17頁) 9 李沛洳 (被害人)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13日間與被害人李沛洳聯繫,佯稱可以加入「財富密碼會員群組」一同參與投資獲利,致被害人李沛洳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華南銀行帳戶,嗣因該帳戶經通報列為警示帳戶,致被害人李沛洳所匯入之款項,詐欺集團成員未能成功領取或轉帳。 111年1月13日下午4時27分 4萬8,888元 ⒈被害人李沛洳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31468號卷【下稱偵字31468卷】第19-25頁) ⒉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字31468卷第27-41頁、第53頁、第61頁、第65-69頁) ⒊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字31468卷第50頁) 10 鄭貝勤 (告訴人)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間與以社群軟體Instagram告訴人鄭貝勤聯繫,佯稱可一同參與虛擬貨幣投資獲利,致告訴人鄭貝勤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華南銀行帳戶,旋即遭轉帳殆盡。 111年1月13日下午3時7分 3萬元 ⒈告訴人鄭貝勤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31532號卷【下稱偵字31532卷】第19-27頁) ⒉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匯款明細、蝦皮網站聊天紀錄、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字31532卷第31-35頁、第61-67頁、第79頁、第81-85頁) ⒊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字31532卷第26頁) 11 施翔文 (告訴人)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間與告訴人施翔文聯繫,佯稱可以操作Meta Trader 4APP投資虛擬貨幣套利,致告訴人施翔文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華南銀行帳戶,旋即遭轉帳殆盡。 111年1月11日上午10時44分 5萬元 ⒈告訴人施翔文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33058號卷【下稱偵字33058卷】第27-30頁) ⒉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字33058卷第33-37頁、第41頁、第49-69頁) ⒊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字33058卷第24頁) 12 遲功全 (告訴人)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間與告訴人遲功全聯繫,佯稱可以操作Meta Trader 4APP投資虛擬貨幣,致告訴人遲功全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華南銀行帳戶,旋即遭轉帳殆盡。。 111年1月11日上午9時18分 5萬元 ⒈告訴人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字33058卷第71-73頁) ⒉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字33058卷第71-79頁、第83-85頁) ⒊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字33058卷第23頁) 13 蘇春芬 (告訴人)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間與告訴人蘇春芬聯繫,佯稱可以操作MT4 APP投資虛擬貨幣,致告訴人蘇春芬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華南銀行帳戶,旋即遭轉帳殆盡。 111年1月11日上午9時24分 10萬元 ⒈告訴人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字33058卷第87-89頁) ⒉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匯款明細(見偵字33058卷第91-93頁頁、第97頁、第103-106頁) ⒊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字33058卷第24頁) 14 劉念琪 (告訴人)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11日與告訴人劉念琪聯繫,佯稱交易遊戲帳號而生糾紛,致告訴人劉念琪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華南銀行帳戶,旋即遭轉帳殆盡。 111年1月13日下午1時36分 2萬元 ⒈告訴人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字33058卷第107-110頁) ⒉社群網站臉書對話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字33058卷第115-119頁、第123-129頁、第131-133頁) ⒊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字33058卷第25頁) 15 蘇士民 (告訴人,即111年度偵字第23442號移送併辦部分)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8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蘇士民聯繫,佯稱有獲利豐厚之投資方案云云,致告訴人蘇士民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華南銀行帳戶,旋即遭轉帳殆盡。 111年1月11日上午10時34分許 5萬元 ⒈告訴人蘇士民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23442號卷【下稱偵字23442卷】第53-55頁) ⒉匯款明細(見偵字23442卷第77-79頁) ⒊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字23442卷第17頁) 111年1月11日上午10時38分許 5萬元 111年1月11日上午10時59分許 5萬元 16 彭寬裕 (告訴人,即111年度偵字第23442號移送併辦部分)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月6日,經某詐騙集團成員向告訴人彭寬裕佯稱有投資方案云云,致告訴人彭寬裕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華南銀行帳戶,旋即遭轉帳殆盡。 111年1月12日上午9時15分許 10萬元 ⒈告訴人彭寬裕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字23442卷第157-158頁) ⒉告訴人之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見偵字23442卷第225頁) ⒊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字23442卷第17頁) 17 黃依淀 (告訴人,即111年度偵字第33045號移送併辦部分)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5日發送簡訊予告訴人黃依淀,佯稱可代操股票並技術分析云云,致告訴人黃依淀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華南銀行帳戶,旋即遭轉帳殆盡。 111年1月13日下午1時47分許 20萬元 ⒈告訴人黃依淀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33045號卷【下稱偵字33045卷】第59-63頁) ⒉元大銀行過內匯款申請書(見偵字33045卷第65頁) ⒊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字33045卷第36頁) 18 藍萱 (告訴人,即111年度偵字第38394號移送併辦部分)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13日下午1時7分前某時與告訴人藍萱聯繫,佯稱可以依指示投資虛擬貨幣以獲利云云,致告訴人藍萱陷於錯誤而依照對方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華南銀行帳戶,旋即遭轉帳殆盡。 111年1月13日下午1時7分許 5萬元 ⒈告訴人藍萱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38394號卷【下稱偵字38394卷】第27-29頁) ⒉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見偵字38394卷第59-61頁) ⒊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字38394卷第22頁) 19 彭碧珍 (告訴人,即111年度偵字第39985號移送併辦部分) 某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聯繫告訴人彭碧珍,佯稱可透過「智能化量化社區」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彭碧珍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華南銀行帳戶,旋即遭轉帳殆盡。 111年1月10日下午12時24分許 5萬元 ⒈告訴人彭碧珍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39985號卷【下稱偵字39985卷】第17-19頁) ⒉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轉帳畫面截圖(見偵字39985卷第29頁、第35頁、第51頁、第57-67頁) ⒊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字39985卷第78頁) 20 謝佳靜 (告訴人,即111年度偵字第42630號移送併辦部分)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1月28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社團「傳曜會員研習社」,向告訴人謝佳靜佯稱:匯款轉投資虛擬貨幣USDT幣,可以彌補先前股票投資虧損等語,致告訴人謝佳靜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華南銀行帳戶,旋即遭轉帳殆盡。 111年1月13日下午1時26分許 9萬元 ⒈告訴人謝佳靜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42630號卷【下稱偵字42630卷】字15-16頁) ⒉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手機轉帳畫面截圖(見偵字42630卷第17-28頁、第31頁) ⒊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字42630卷第35-39頁) 21 李佳真 (告訴人,即111年度偵字第44093號移送併辦部分)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4日上午10時許以電話聯繫告訴人李佳真,佯稱可介紹股市投資標的以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李佳真陷於錯誤而依照對方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華南銀行帳戶,旋即遭轉帳殆盡。 111年1月12日上午9時48分許 6萬元 ⒈告訴人李佳真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44093號卷【下稱偵字44093卷】第21-24頁) ⒉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字44093卷第35頁、第47頁、第55頁、第61-78頁) ⒊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字44093卷第18頁) 22 林琨勝 (告訴人,即111年度偵字第48085號移送併辦部分)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12日前某時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Purple」聯繫告訴人林琨勝,佯稱投資國際貨幣以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林琨勝陷於錯誤而依照對方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華南銀行帳戶,旋即遭轉帳殆盡。 111年1月13日下午2時17分許 4萬5,000元 ⒈告訴人林琨勝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48085號卷【下稱偵字48085卷】第33-37頁) ⒉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存摺影本(見偵字48085卷第31頁、第49頁、第83頁、第101-111頁) ⒊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字48085卷第17頁) 23 蕭惠玉 (告訴人,即112年度偵字第4418號移送併辦部分)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間某不詳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書緯」與蕭惠玉聯繫,稱可透過「metatrader4」投資平台投資美元指數獲利云云,致告訴人蕭惠玉陷於錯誤而依照對方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華南銀行帳戶,旋即遭轉帳殆盡。 111年1月11日下午3時2分許 26萬元 ⒈告訴人蕭惠玉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2年度偵字第4418號卷【下稱偵字4418卷】第15-16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活期性存款存款憑條(收據)、手機截圖及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見偵字4418卷第37頁、第45頁、第51頁、57-95頁) ⒊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字4418卷第189頁) 24 梁至佑 (告訴人,即112年度偵字第4418號移送併辦部分)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中旬某不詳時間,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陳思慧」與梁至佑聯繫,稱可透過「metatrader4」投資平台投資美元指數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梁至佑陷於錯誤而依照對方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華南銀行帳戶,旋即轉帳領殆盡。 111年1月11日上午9時20分許 15萬元 ⒈告訴人梁至佑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字4418卷第17-22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轉帳畫面截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見偵字4418卷第111頁、第117頁、第133頁、第147頁、第149-181頁) ⒊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字4418卷第188頁) 25 陳玠廷 (告訴人,即112年度偵字第7498號移送併辦部分)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18日聯繫告訴人陳玠廷,佯稱可透過操作「Metatrader4」應用程式之方式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陳玠廷陷於錯誤而依照對方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華南銀行帳戶,旋即轉帳領殆盡。 111年1月11日上午9時58分許 5萬元 ⒈告訴人陳玠廷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2年度偵字第4798號卷【下稱偵字7498卷】第11-13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手機轉帳畫面、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見偵字7498卷第19頁、第21-23頁、第27頁、第39頁、第47-61頁) ⒊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字7498卷第17-18頁) 111年1月12日上午10時2分許 12萬元 26 林信賢 (告訴人,即112年度偵字第12239號移送併辦部分) 某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本質及去向之洗錢等犯意聯絡,於110年12月16日晚間7時30分許,以假投資之詐術訛詐林信賢,致林信賢陷於錯誤,而依照對方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華南銀行帳戶,旋即遭轉帳殆盡。 111年1月13日下午1時56分許 3萬元 ⒈告訴人林信賢於警詢之證述(見112年度偵字第12239號卷第31-33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匯款資料(見偵字12239卷第35-45頁) ⒊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字12239卷第23-29頁) 111年1月13日下午1時58分許 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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