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上字,111年度,219號
TPDM,111,審簡上,219,202303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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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簡上字第219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崑源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刑事庭中華
民國111年5月31日111年度審簡字第833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
起訴案號:110年度偵緝字第712號、第713號、第714號、第715
號、第716號、第717號、第718號、110年度偵字第12048號、第1
8568號、第18969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改依
第一審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邱崑源可預見任意提供自己在金融機構 開設之帳戶存簿、提款卡、密碼供他人使用,該人可能以該 帳戶作為實施詐欺取財等犯罪之工具,亦可能為他人做為隱 匿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之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所在 、所有權、處分權之工具,竟於不違背其本意之情形下,仍 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9年9月間某日, 在臺北市萬華區西門町木瓜牛奶店內,以新臺幣(下同)5, 000元之代價,將其名下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 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網路銀行帳號 密碼等資料交付與譚文雄(由檢察官另行偵辦中),譚文雄復 將上開帳戶資料交付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小胡」之詐 騙集團成員使用,嗣「小胡」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 開帳戶後,復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以 如附表一所示之詐騙方式,向如附表一所示之人施以詐術, 致如附表一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而將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 匯入上開帳戶內,旋遭轉出至其他人頭帳戶。因認被告涉犯 刑法第30條第1項、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而犯同法第1 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嫌,及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 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二、原審以被告犯行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按已經 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 第2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同一案件,係指所訴 兩案之被告相同,被訴之犯罪事實亦屬同一者而言;接續犯 、吸收犯、結合犯、加重結果犯及刑法修正前之常業犯等實 質上一罪,暨想像競合犯、刑法修正前之牽連犯、連續犯之 裁判上一罪者,均屬同一事實(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8 9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經查:
 ㈠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前以另案被告譚文雄擔任收簿手 之工作,於109年9月中旬,在址設臺北市○○區○○路00號1樓 之臺北牛奶大王,以每個帳戶3萬元之代價,將被告提供之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起 訴書誤載為0000000000000,應予更正)帳戶存摺、提款卡 、網路銀行密碼等資料,交由另案王縉帛轉交另案被告胡其 仁提供予及其上游胡勝鑫、張家豪(音譯)所屬之詐騙集團 使用,而該等詐騙集團成員得將詐騙所得匯入前揭人頭之金 融帳戶,使詐得之金錢流向難以遭檢警追查,而隱匿犯罪所 得之本質及去向。適有如附表二所示林沅錞等人於附表二所 示之時間,遭如附表二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以附表二所示之方 式施以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而受騙匯款至該等人頭帳 戶,因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 項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嫌而提起公訴,並經本院於110年9月 22日以110年度審訴字第1452號受理在案等情,有該署110年 度偵字第9894號、第9895號、第11079號、第20088號起訴書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見本院卷第139、181 至189頁)附卷可稽。
 ㈡被告本案與前案所交付之帳戶,均同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又觀諸如附表一所示之 告訴人與前案起訴書之告訴人林沅錞遭詐欺匯款時間相近, 則被告應係以一交付前揭帳戶之行為,致本案及前案之告訴 人等遭詐欺之結果,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裁判 上一罪關係。準此,被告本案部分與業經起訴之前案部分為 同一案件,檢察官就業經提起公訴之同一案件向本院重行提 起公訴,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㈢綜上,本案應屬同一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重行提起公訴,依 前揭規定及說明,後繫屬之本案自不得予以實體判決,惟原 審未查,而於111年5月31日對被告為實體科刑之判決,容有 未合,揆諸上揭規定及說明,自應由本院撤銷後繫屬之原判 決,逕依通常程序為第一審判決,且改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爰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退併辦部分: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之110年



度偵字第21593號、第34952號被告幫助犯洗錢罪案件,因本 案為不受理之諭知,故移送併辦部分與本案即無事實上或裁 判上一罪之審判不可分關係,應退回由該署檢察官另行偵辦 ,附此敘明。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
本案經檢察官許佩霖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王星富
法 官 倪霈棻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蔡旻璋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方式 受詐欺匯款時間 金額 1 郭蔓瑢 詐欺集團透過臉書刊登家庭代工之廣告,再接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小蘋」、「芯」、「CFA-瑾辰」佯稱:在「杜老爺智能科技公司」博弈網站註冊,依據指示操作可獲利等語,致郭蔓瑢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9月19日18時14分 5萬元 2 黃佩如 詐欺集團透過臉書刊登姐所任務之廣告,再接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解鎖小哥」、「玲玲秘書」、「偉恩」、「依」等佯稱:可至http://bit.ly/33tOJCf網站進行下注投資獲利,再以帳戶獲利為非法所得不能提領,需匯款解決問題等語,致黃佩如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9月20日13時14分 5萬元 109年9月20日18時25分 5萬元 3 王暄惠 詐欺集團透過臉書「援濟助貧萬人來找助姊翻轉」刊登投資賺錢之廣告,再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助姐」佯稱:可加入「超級星」平台以代其操作保證獲利,但須支付操作費云云,致王暄惠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9月19日16時39分許 3萬元 109年9月19日16時44分許 2萬元 4 郭宏羽 詐欺集團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思琪」、「琪琪會乖」佯稱:可加入「安達金融國際公司」以投資外匯獲利云云,致郭宏羽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9月17日22時45分 9萬元 5 黃依蕓 詐欺集團透過臉書「陳姐の出擊」刊登賺錢之廣告,再接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姐」、「ariel」、「哈莉‧奎茵」佯稱:在「杜老爺智能科技公司」網站註冊,依據指示操作下注可獲利等語,致黃依蕓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9月20日13時30分 3萬元 6 林紘毅 詐欺集團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筱雅」佯稱:可加入「安達金融國際公司」以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林紘毅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9月18日15時20分 48萬元 7 董建良 詐欺集團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淑怡」佯稱:可加入「皇瑪」投資外匯平台進行投資獲利,並須繳交保證金云云,致董建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9月16日15時15分 3,300元 8 張語珈 詐欺集團透過臉書刊登投資理財之廣告,再接續以通訊軟體LINE ID「pupu2800」、「candy0816s」佯稱:可加入「趨勢科技」平台進行投資獲利云云,致張語珈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9月16日13時37分 39萬 9 謝偉翔 詐欺集團於109年8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婆媽」佯稱:可投資線上娛樂城獲利云云,致謝偉翔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9月18日14時7分許 8萬 109年9月18日14時9分許 2萬 10 陳冠妏 詐欺集團透過臉書刊登投資廣告,再接續以通訊軟體LINE 暱稱「文華」佯稱:可加入「智多星娛樂城博弈網路平台」進行投資獲利云云,致張語珈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9月17日12時11分 10萬 11 謝忠錦 詐欺集團於109年9月7日在某網站上向謝忠錦佯稱:可於網路平台「IFS MARKETS」投資外匯獲利,需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投資等語,致謝忠錦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9月16日11時58分 18萬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 詐騙經過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備註 1 林沅錞 告訴人林沅錞於109年9月2日下午3時在臉書上看到「資多星」之投資資訊,因而加入會員,之後1名自稱「凱文」的男子告知告訴人林沅錞投資資多星有獲利可能,因而聽從其指示陸續匯款。 ⑴109年9月19日18時59分 ⑵109年9月19日19時1分 ⑶109年9月20日15時31分 ⑷109年9月20日15時33分 ⑸109年9月19日15時36分 ⑴10萬元 ⑵8萬元 ⑶10萬元 ⑷3萬元 ⑸6萬5,000元 ⑴邱崑源板信銀行帳戶 ⑵邱崑源板信銀行帳戶 ⑶邱崑源板信銀行帳戶 ⑷邱崑源板信銀行帳戶 ⑸邱崑源板信銀行帳戶 其餘15次匯款並非前揭人頭帳戶 2 陳秋如 告訴人陳秋如於109年9月6日下午6時在滑臉書時跳出一則操盤百家樂獲利廣告,告訴人陳秋如點進去後,要求告訴人陳秋如要加入LINE並註冊及儲值,之後帳戶內顯示有獲利29萬9,000元,惟需先匯款5萬元才能領出云云,使告訴人陳秋如陷於錯誤,而陸續以網路銀行方式轉帳匯款。 109年9月8日上午11時36分53秒 2萬1,900元 林睿婷之華南銀行帳戶 其餘4次匯款並非前揭人頭帳戶 3 黃宣銘 告訴人黃宣銘於109年9月11日在臉書上看到小額投資廣告,點進去後告訴人黃宣銘與LINE暱稱為「闖關大叔」、「nana831123(天心指導)」、「小秘書苓苓」等人加入好友,之後聽從對方指示而陸續以網路轉帳方式匯款。 ⑴109年9月15日20時45分15秒 ⑵109年9月15日20時45分54秒 ⑴5萬元 ⑵6,000元 施柏宏之華南銀行帳戶 其餘6次匯款並非前揭人頭帳戶 4 方砡惠 於109年9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向其先前在社群軟體Instagram認識之方砡惠佯稱:可介紹「老師」協助投資理財云云,再由自稱「老師」之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向方砡惠佯稱:匯款購買虛擬貨幣儲值至「Zodiac」網頁可以獲利云云,致方砡惠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109年9月25日15時42分許,匯款新臺幣5萬元至上開中國信託帳戶。 109年9月25日15時42分 5萬元 馬德利之中國信託帳戶 5 詹大群 IG暱稱妍妍稱有一個貨幣交易平台(https://kd.zodiiacs.com),以網路銀行匯款55萬元後只要依照程式掛單等40個工作天,就可以將本金領回。 ⑴109年9月25日21時25分 ⑵109年9月25日21時27分 ⑶109年9月25日21時29分 ⑷109年9月25日21時32分 ⑴5萬0,014元 ⑵5萬0,014元 ⑶5萬0,014元 ⑷5萬0,014元 馬德利之中國信託帳戶 6 李佩蓉 LINE暱稱「呂唯」、「鄭姐」之人要求加入「新世紀」、「杜老爺」平台並註冊,聲稱可以有很高獲利。 109年9月26日13時57分 3萬元 馬德利之中國信託帳戶 7 詹沛衡 謊稱現有投資機會。 109年9月26日14時45分前之某時許 10萬元 馬德利之中國信託帳戶 8 鍾語馨 詐騙集團成員109年9月9日19時6分許,以臉書帳號「陳怡萱」與通訊軟體LINE ID「wulily2058」等帳號與鍾語馨聯繫,佯稱註冊「聯博數位」網站會員,投資保證獲利。 109年9月26日14時14分 40萬元 馬德利之中國信託帳戶 9 吳于珊 以「闖關大叔」為名,在社交網站Facebook(下稱臉書)上張貼招募投資之不實資訊,吸引吳于珊閱覽並加入名為「智能方程式二館」之Line群組,再於前述群組中發送訊息,騙使吳于珊陷於錯誤而認定投資管道為真,於109年9月26日14時38分許、同日時49分許,依指示匯款。 ⑴109年9月26日14時38分 ⑵109年9月26日14時49分 ⑴3萬元 ⑵1萬元 馬德利之中國信託帳戶 10 李宜玲 通訊軟體line暱稱Dana之人於於109年9月間,介紹李宜玲加入兆興交易網【網址:https://zhili.zxbit1.com】進行博弈遊戲,並以可獲利為由,要求李宜玲匯款。 109年9月26日14時49分許 7萬7,000元 馬德利之中國信託帳戶 11 郭巧萱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7日,以臉書與通訊軟體帳號「琳恩」與郭巧萱聯繫,佯稱加入「聯博數位」、「富達脈動」、「路博邁新興市場」等平台網站,投資保證獲利。 ⑴109年9月26日16時36分許 ⑵109年9月26日16時38分許 ⑴5萬元 ⑵5萬元 馬德利之中國信託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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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