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12年度,5號
TYDV,112,消債清,5,20230224,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5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余淵隆即余政憲


代 理 人 徐翊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債務人余淵隆即余政憲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下 午四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二、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對於 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 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 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151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此係採前置協商主義,是債務人於協商程序中,自 應本於個人實際財產及收支狀況,依最大誠信原則,商討解 決方案。如終究不能成立協商,於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法院 審酌上開條文所謂「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允宜綜 衡債務人全部收支、信用及財產狀況,評估是否因負擔債務 ,而不能維持人性尊嚴之最基本生活條件,所陳報之各項支 出,是否確屬必要性之支出,如曾有協商方案,其條件是否 已無法兼顧個人生活之基本需求等情,為其判斷之準據。又 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 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 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 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復為同條例第83 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余淵隆即余政憲前積欠金融 機構債務無法清償,於民國111年7月25日向本院聲請消費者 債務清理法院前置調解,後因最大債權人未提出調解方案, 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11年9月29日諭知調解不成立,又聲請 人主張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5萬9,618元,顯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爰聲請裁定准予清 算等語。
三、經查:




㈠本條例所稱消費者,指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 業活動之自然人;前項小規模營業營業額平均每月20萬元 以下者,消債條例第2條第1、2項定有明文。又消債條例第2 條第1項所稱5年內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係指自聲請更生或 清算前1日回溯5年內,有反覆從事銷售貨物、提供勞務或其 他相類行為,以獲取代價之社會活動,依其5年內營業總額 除以實際經營月數之計算結果,其平均營業額為每月20萬元 以下者而言,例如:平均月營業額未逾20萬元之計程車司機 、小商販等即屬之(參照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 事項第1點)。經查,參以聲請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 料表及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可知聲請人於 聲請調解前,僅在民間公司任職,且其於調解前5年內並無 從事小額營業活動,自得依消債條例聲請清算,合先敘明。 ㈡又聲請人以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前 置調解,經本院以111年度司消債調字第453號調解事件受理 在案,嗣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11年9月29日諭知調解不成立 證明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調解案卷查明無訛。是 聲請人確已依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第153之1條第1項之 規定,於聲請清算前聲請法院調解,本院自得斟酌該調解案 卷中所提出之資料及調查之證據,再綜合聲請人目前全部收 支及財產狀況,評估是否已達不能維持最低生活條件,而有 「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形。
四、經查,本院司法事務官前於調解程序中,函詢全體債權人陳 報債權及提供聲請人還款方案結果,最大債權銀行即滙豐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無調解實益,並無調解成立之可能 。另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其債權總額為114 萬3,338元、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其債權總額為7萬3, 766元、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其債權總額為2 25萬3,440元(95萬1,952元+51萬3,485元+78萬8,003元=225 萬3,440元)、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其債權總額為 75萬9,847元、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其債權 總額為80萬9,066元、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其債 權總額為194萬1,904元、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 報其債權總額為132萬2,970元、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陳報其債權總額為124萬5,831元、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陳報其債權總額為18萬3,365元、民間債權人申玉蘭 陳報其債權總額為23萬元、民間債權人許若淇陳報其債權總 額為4萬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其債權總 額為172萬9,397元、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其 債權總額為143萬2,014元、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其債



權總額為151萬8,037元,另最大債權人滙豐銀行並未陳報其 債權總額,合計已知之債權總額為1,468萬2,975元,惟經最 大債權人陳報並無調解實益,因而未到庭,致雙方調解不成 立等情,業經本院調閱該調解卷宗查明無訛,堪認聲請人本 件之聲請已踐行前開法條之前置調解程序規定。五、經查,依聲請人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全國財產稅 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保單投保證明及安達人壽保險公司、 全球人壽保險公司函文(參調解卷第17、35、55頁、更生卷 第77至81頁),顯示聲請人名下有全球人壽保險公司保險契 約1份,保單價值解約金約為4萬7,406元(已扣除保單借款本 息)、安達人壽保險公司保險契約1份,此無保單價值解約金 ,此外並無其他任何財產。另其收入來源部分,聲請人聲請 清算前二年期間,係自109年7月25日起至111年7月24日止, 故以109年8月起至111年7月止之所得為計算。據聲請人所提 出109、110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示,聲請人於 109年薪資所得收入總計為70萬4,721元,平均每月約為5萬8 ,727元,是於109年8月起至同年12月間,薪資所得總計約為 29萬3,635元(5萬8,727元×5月=29萬3,635元)。聲請人於110 年薪資所得收入總計為81萬1,092元。再於111年1月起至同 年7月止,依聲請人所提出於111年2月起至同年5月止之「薪 俸、終點所得」、「鐘點費/獎金」通知單所示,可知聲請 人於上開期間薪資所得總計為27萬250元,平均每月約為6萬 7,563元,是認於111年1月起至同年7月止,薪資所得總計為 47萬2,941元(6萬7,563元×7月=47萬2,941元)。是聲請人聲 請清算前二年所得收入應為157萬7,668元(29萬3,635元+81 萬1,092元+47萬2,941元=157萬7,668元)。另聲請人聲請清 算後,聲請人陳報其於私立大華高級中學附設小學部,擔任 教職員工,再據聲請人所提出「薪俸、終點所得」通知單, 聲請人每月薪資所得約為6萬2,900元,是認聲請人聲請清算 後每月收入所得為6萬2,900元,聲請人現每月收入所得應以 6萬2,900元計算。
六、另按「(第1項)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 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 定之。(第2項)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1項規定 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 之。(第3項)前二項情形,債務人釋明更生期間無須負擔 必要生活費用一部或全部者,於該範圍內,不受最低數額限 制;債務人證明確有必要支出者,不受最高數額及應負擔比 例之限制」,此為消債條例第64條之2所明定。是查,聲請 人主張其每月生活必要費用為1萬8,337元。衡諸衛生福利部



所公布108年度之平均每人每月生活之最低生活費1萬4,578 元之1.2倍為1萬7,493元、109年、110、111年之平均每人每 月生活之最低生活費1萬5,281元之1.2倍為1萬8,337元,聲 請人每月個人生活必要支出費用為1萬8,337元,與衛生福利 部所公布桃園市每月最低生活費用相符,是認聲請人每月必 要支出費用為1萬8,337元,確屬合理。
七、從而,聲請人以上開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每月尚有餘額4 萬4,563元(計算式:6萬2,900元-1萬8,337元=4萬4,563元 ),聲請人現年58歲(54年出生),距勞工強制退休年齡( 65歲)尚有7年,審酌聲請人目前之收支狀況,顯無法清償 聲請人前揭所負欠之債務總額,考量聲請人負欠債務總額已 逾1,200萬元,且尚有最大債權銀行未陳報債權、其積欠債 務之利息或違約金仍在增加中等情況,準此,堪認聲請人客 觀上對已屆清償期之債務有持續不能清償或難以清償之虞, 而有藉助清算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而重建 其經濟生活之必要,自應許聲請人得藉由清算程序清理債務 。
八、綜上所述,聲請人係消費者,已達不能清償債務之程度,經 消費者債務清理調解不成立,而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 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應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則其聲請 ,應屬有據,爰裁定准許,並依同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如主文。
九、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日後再經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後, 聲請人所負債務並非當然免除,仍應由本院斟酌消債條例第 132條、第133條、第134條及第135條等,決定是否准予免責 ,如本院最終未准聲請人免責,聲請人就其所負債務仍應負 清償之責,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業已於112年2月24日下午4時整公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寶霞

1/1頁


參考資料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