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1690號
TYDV,110,訴,1690,2023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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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1690號
原 告 鑫總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文昌


訴訟代理人 邱懷靚律師
被 告 劉玉素
訴訟代理人 劉君豪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昀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於民國112年1月16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一O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肆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則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為中古買賣業者,前於民國110年4月24日 與被告訂定買賣契約(下稱系爭契約),約定以新臺幣(下 同)120萬元買受被告所有之自用小客車1輛(廠牌:BMW、 車型:520D、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身號碼WBAJC3109H G991551號,下稱系爭車輛)。除於簽約時給付定金5萬元外 ,並已於同年月26日將系爭車輛取回至原告營業處所,及於 辦畢車主過戶、清償貸款事宜後,於同年5月6日付訖尾款。 然而,原告嗣於110年5月7日委託第三方機構就系爭車輛車 況實施鑑定,始得知系爭車輛之左後葉子板曾以切除熔接之 方式修復,於中古車交易實務上屬於重大事故車而有瑕疵。 且被告於訂約過程經原告業務人員湯韋立問及系爭車輛有無 發生重大事故、車體熔接、更換鈑件之情事時,僅表示曾有 更換左後門板1片,其餘則未更換,顯有故意隱匿此等瑕疵 之情事。另系爭契約第7條、第4條亦特別定有系爭車輛車體 如有另行熔接之情形,原告得以解除契約,如有其他鈑件更 換之情形,原告得重新議價之約款。故先位依系爭契約第7 條、民法第359條之規定主張解除契約,及依民法第259條第 2款規定請求被告返還已受領之全數價金及利息,並聲明:1 .如主文第1項所示。2.願供擔保,請求准予宣告假執行。備



位則依系爭契約第4條、民法第359條規定主張減少價金,及 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溢領之價金及利息,並聲 明:1.被告應給付原告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2.願供擔保,請求准予 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關於系爭車輛上開更換鈑件與熔接等情形,應係 於108年8月間發生交通事故後所為,但當時維修人員並未向 被告說明維修項目與方式,被告亦不具車輛維修之專業知識 ,因而不知詳情,並非故意不告知瑕疵。又原告既為中古買賣業者,對於車輛構造、品質之判斷本應具有較高之知識 、經驗,且其業務人員湯韋立於訂約過程已實地勘查系爭車 輛,亦知悉系爭車輛曾發生事故之事實,如未查知系爭車輛 有更換鈑件、熔接等情形,仍應認有重大過失,被告即無庸 負瑕疵擔保之責。另系爭車輛於110年4月26日即交付原告, 原告卻於10餘日後始主張經鑑定發現有車體熔接等情,堪認 其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而視為承認買賣標的物,亦不得 請求被告負瑕疵擔保責任。並聲明:1.原告之訴駁回。2.如 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求准予宣告免為假執行。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前於110年4月24日由湯韋立為代理人,與被告簽立系爭 契約,約定以總價金120萬元向被告買受系爭車輛,並於當 日給付定金5萬元;嗣被告於110年4月26日將系爭車輛交由 原告取回其營業處所,原告並於辦畢過戶登記及清償剩餘貸 款後,於同年5月6日付訖全部價金等情,有汽車買賣合約書 、過戶登記申請書、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可參,且於 言詞辯論時為兩造所不爭執(本院卷一第11-17、142-143頁 ),此等系爭契約訂定、買賣標的物及價金交付之經過,先 可認定。
(二)次按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373條之規定 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 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買賣因物有瑕疵 ,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 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 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民法第354條第1項前段、第 359條定有明文。參諸上開汽車買賣合約書,亦可見其中第7 條明定有「交付車輛後若乙方(即原告)發現該車輛為借屍 還魂車或車身及車體為另行熔接,證件或引擎號碼有偽造、 變造,泡水車或引擎變速系統故障等異常事項,乙方有權退 還車輛並取回已交付款項或另行議價甲方不得主張異議。」 之約款,衡其意旨,應在於明確界定此等事項屬於物之瑕疵



,並揭示原告於此等瑕疵存在時,有解除契約並請求退車、 還款以回復原狀,或另行議約以減少價金之權利。經查,原 告於系爭車輛交付後,前經委託訴外人日本自動車鑑定協會 於110年5月7日就其車況實施鑑定,結果顯示其左後葉子板 部分有曾經換新之情形;嗣又經本院囑託桃園市汽車商業同 業公會就系爭車輛4處葉子板是否有更換、熔接,及其前後 之車輛市價實施鑑定,結果則顯示其左後葉子板零件總成有 經切割焊接更換之情形,有鑑定證明、鑑定報告書可參(本 院卷一第23、27、267-271、275頁),可證系爭車輛左後葉 子板處之車體確曾有另行切割熔接,合於系爭契約第7條所 定要件,自應認為物之瑕疵。又衡諸通常經驗,汽車之車體 如曾經切割熔接,於交易市場上多會因其剛性存有疑慮,而 大幅減損交易機會及價值,原告既為中古買賣業者,以此 主張解除契約,亦難認有顯失公平之情事。另原告已於110 年5月25日委任律師函請被告取回系爭車輛並返還價金,有 律師函及郵件投遞紀錄可參(本院卷一第31-33頁),堪認 已向被告表明解除契約之意思。是其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 告返還買賣價金120萬元,即合於上開規定與系爭契約第7條 之約定,應屬有據。
(三)又按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其物有前條第1項所稱之瑕疵 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買受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有前 條第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如未保證其無瑕疵時,不負擔 保之責,為民法第355條第1項、第2項前段所明定。惟民法 上所謂「重大過失」,應係指行為人顯然欠缺普通人之注意 而言,與行為人須負抽象輕過失責任者,須盡善良管理人之 注意義務,亦即交易上具備相當知識、經驗及誠意之人通常 應盡之注意者,程度上容有差異。而就汽車車體熔接後之檢 查方法,則據證人即大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維修科長邱火煉 於言詞辯論時到庭證稱:關於車體左後葉子板部分之熔接, 如已經完工,即外表之漆面已經完成,於外觀上就看不出來 ,即便是維修技師,仍須將後座坐墊與膠條拆開,觀察是否 有熔接點,始能得知等語(本院卷二第56、58頁)。本件既 無證據可認湯韋立於系爭車輛交付前、於被告之處所勘查系 爭車輛時,有將系爭車輛坐墊、膠條開拆檢查之情形;衡諸 常情,開拆車輛坐墊、膠條以檢查有無熔接焊點一事,亦非 普通人於購買中古車時通常均會注意之事項,即無法認定原 告有知悉上開瑕疵,或因欠缺普通人之注意而有重大過失之 情形。至於原告實際上是否具有遂行此等檢查之知識與能力 ,應係涉及其抽象輕過失之有無,與上開規定之要件有別, 應無審究之必要。是被告辯稱原告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不知



上開瑕疵,不得主張瑕疵擔保云云,應非可採。(四)再按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 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 賣人。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 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為民法第356條第1、 2項所規定。買受人是否以「通常程序」、「從速檢查」, 則應視其檢查方法是否為同類之物通常所使用,及其檢查是 否符合該類方法通常之進程定之。依一般經驗,中古買賣 業者於買入車輛,或轉售於消費者時,委託鑑定機構就車輛 實施檢驗,以取得第三方就車況之認證者,於現今交易市場 乃屬常見;而鑑驗過程須經委託、匯付費用、排定時程實施 檢驗等程序,本須耗費相當之時間。本件原告於110年4月26 日受領系爭車輛後,於同年5月7日即由日本自動車鑑定協會 實施檢驗,其間僅間隔11日,實難認原告有怠於為前開檢查 之情事。是被告以原告未盡其從速檢查義務,辯稱其不得主 張瑕疵擔保云云,亦非可採。
(五)末按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 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二、受領之給付為 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應付利息之債務 ,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 第259條第2款、第203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解除系爭 契約,並請求被告返還受領之價金,既有理由,其就上開12 0萬元請求被告給付自受領時即110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亦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契約第7條、民法第259條第2款之規 定,先位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另其先位之訴既有理由,備位部分自無庸再為審究, 併此說明。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准予宣告假執行,合於民事訴訟法 第390條第2項之規定,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並依民 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宣告被告如為原告預供擔保, 則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結論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審酌均不至影響判決結果,故不逐一論述。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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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總汽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