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737號
聲 請 人 好多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順
訴訟代理人 洪佩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1 年度司催字第858 號公 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 年9 月8 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 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73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程亞雯 臺灣銀行武昌分行 110年9月9日 50,000元 AM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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