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1年度,1730號
TPDV,111,除,1730,2022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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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730號
聲 請 人 大銨慶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嘉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6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8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汶芯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73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程亞雯 臺灣銀行武昌分行 110年9月11日 100,000元 AM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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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慶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