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金重訴字,110年度,130號
TCDM,110,金重訴,130,20220803,3

1/3頁 下一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金重訴字第13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喜烘


選任辯護人 陳振瑋律師
章文傑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
度偵字第1252號、108 年度偵字第181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喜烘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項之詐偽罪,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參佰陸拾肆萬壹仟零壹拾參元,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壹、劉喜烘增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增澤公司,址設臺中 市西屯區工業區一路70號10樓A室)之負責人(民國100年11 月17日至101年2月22日間乃由劉喜烘之妻即黃茹筠擔任名義 負責人董事長,然仍係由劉喜烘擔任實質負責人;101年2月 23日起由劉喜烘擔任董事長),為公司法第8條第1項所稱之 公司負責人,亦屬商業會計法第4 條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且為從事業務之人。竟分別為下列犯行:
一、虛偽增資部分(增澤公司虛偽增資情形如附表一)㈠、100年11月17日虛偽增資登記部分
  劉喜烘明知公司對於應收之股款應確實收足,如股東未實際 繳納股款,公司負責人不得以文件表明已收足,竟仍與陳功 源(已於105年6月5日歿)共同基於違反公司法、使公務員登 載不實及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之犯 意聯絡,於100年10月,向不知情之王瑞卿借款新臺幣(下 同)2700萬元,王瑞卿即於100年10月31日自其華南商業銀 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上開王瑞卿華南銀行帳 戶)轉帳存入增澤公司華南銀行竹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 00號帳戶(下稱上開增澤公司華南銀行竹東分行帳戶),作 為上開劉喜烘、不知情之黃茹筠股東出資之用;劉喜烘再以 上開增澤公司華南銀行竹東分行帳戶存摺影本充作股款業經 股東繳納之證明,並製作不實100年10月31日增澤公司資產 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委由不知情會計師陳旻菀簽 章完成公司法第7條授權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作業,出



具查核報告書後,旋於同年11月1日將該筆2700萬元匯回上 開王瑞卿華南銀行帳戶;增澤公司則以上開會計師增加資本 查核報告書等資料表明收足股款,向主管機關經濟部中部公室申請辦理增資變更登記,使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審查認 為形式要件均已具備,而於100年11月17日核准增澤公司增 資變更登記,並將該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司登記 簿冊上,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經濟部中部公室對管理增澤 公司該次增資事項之正確性。
㈡、101年2月23日虛偽增資登記部分
  劉喜烘明知公司對於應收之股款應確實收足,如股東未實際 繳納股款,公司負責人不得以文件表明已收足,竟仍與陳功 源共同基於違反公司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利用不正當方 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之犯意聯絡,於101年2月20 日(起訴書誤載為「2月10日」,應予更正),委由陳功源 向不知情之王瑞卿借款6200萬元,王瑞卿於同日自上開王瑞 卿華南銀行帳戶匯款4300萬元(分為1000萬元、1040萬元、 460萬元、1800萬元);另筆1900萬元則於同日由王瑞卿另 匯款存入上開增澤公司華南銀行帳戶,作為不知情之人頭股 東黃吳秀玉吳春森、張安增、吳春孟、呂佳憲股東出資之 用;劉喜烘再以上開增澤公司華南銀行帳戶存摺影本充作股 款業經股東繳納之證明,並製作不實101年2月19日增澤公司 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委由不知情之會計師陳 旻菀簽章完成公司法第7條授權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作 業,出具查核報告書後,旋於同年2月21日將該6200萬元匯 回王瑞卿所指定帳戶(分為1900萬元、2000萬元、2300萬元 );增澤公司則以上開會計師增加資本查核報告書等資料表 明收足股款,向主管機關經濟部中部公室申請辦理增資變 更登記,使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審查認為形式要件均已具備 ,而於101年2月23日核准增澤公司增資變更登記,並將該不 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司登記簿冊上,足生損害於主 管機關經濟部中部公室對管理增澤公司該次增資事項之正 確性。
二、劉喜烘陳功源程駿傑(已於104年10月11日歿)均明知 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或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 致他人誤信行為;證券商需經主管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下稱金管會)之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方得營業, 非證券商不得經營有價證券之承銷、自行買賣、行紀、居間 、代理等證券業務,且出售有價證券而公開招募者需經許可 ;且明知增澤公司營運不佳且經年虧損,其股票本無市場流 通價值;又犯罪事實一增資行為而取得股票均係虛偽增資登



記於人頭股東名下,更無市場流通價值可言(當時增澤公司 登記實收資本額為9100萬元,然其中虛偽增資部分已達8900 萬元,即實收資本中百分之97.8均係虛偽增資),然因劉喜 烘急需資金周轉,經陳功源提議而謀以俗稱「印股票換鈔票 」方式取得向不特定大眾詐售股票,其具體分工為:先由劉 喜烘就增澤公司虛偽增資以增加其資本額,再以虛增資本額 股份用以印製實質上無市場流通價值之增澤公司實體股票; 劉喜烘再需配合虛增營業額並美化財報、利用新聞媒體或說 明書為不實宣傳及指派業務人員前往說明會向投資人公開說 明等方式而使投資大眾誤信增澤公司股票有高價;另委由程 駿傑盤商負責對不特定大眾銷售股票,再由盤商運用其銷售 管道傳遞不真實財務訊息而以高價詐售增澤公司股票予不特 定投資人。謀議既定,劉喜烘陳功源程駿傑即基於意圖 不法所有、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填製不實帳冊、用不正當方 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未經許 可以公開招募方式販售股票及證券詐偽之犯意聯絡,於100 年至103年間,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虛增營收
1、增澤公司於100年間虛增營收部分
  劉喜烘陳功源程駿傑均明知增澤公司於100年間並無與 昇瀚公司有如附表二所示發票之交易,竟基於製作不實會計 憑證及使財務報表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由劉喜烘於 100年底指示不知情之增澤公司人員接續製作如附表二所示 不實增澤公司統一發票,總計虛增其營業額550萬3050元, 且使增澤公司100年度損益表等之「營業收入」欄位財務報 表發生不正確結果,而用以美化其財務報表。
2、增澤公司於101年間虛增營收部分
  劉喜烘陳功源程駿傑均明知增澤公司於101年間與SULUN TEAM TECHNOLOGY CO.,LTD(址設:201 Rogers Office Bui lding,Edwin Wallace Rey Drive George Hill Anguilla.B .W.I,下稱SULUNTEAM公司)及SUNLIGHTPRO TECHNOLOGY CO .,LTD(址同SULUNTEAM公司,下稱SUNLIGHTPRO公司)等公 司並無實質交易,竟基於製作不實會計憑證及使財務報表發 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先依陳功源指示而於101年8月15 日以增澤公司名義簽訂如附表三、㈠所示買賣契約,而佯裝 向SULUNTEAM公司購入LED產品;並於同日以增澤公司名義簽 訂如附表三、㈡所示買賣契約,而佯裝出售同批LED產品予SU NLIGHTPRO公司。再指示不知情之增澤公司人員接續製作如 附表三、㈢所示不實增澤公司統一發票,虛增其營業額共783 5萬8225元,且使增澤公司101年度損益表等之「營業收入」



欄位財務報表登載為不實之「00000000元」(實際銷售額37 0萬2219元+虛增營收7835萬8225元=8206萬0444元)而發生 不正確結果,用以美化增澤公司財務報表。並於增澤公司10 2年4月19日102年度股東常會行使虛偽不實之該101年度財務 報表而使投資人對增澤公司實際資本狀況、營收情形及資產 負債等重要投資評估事項發生錯誤。
3、增澤公司於102年間虛增營收部分
  劉喜烘陳功源程駿傑均明知增澤公司於102年間,實際 上並無與GRAT HOPE公司進行三角貿易,竟基於製作不實會 計憑證、製作不實帳冊及使財務報表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 聯絡,由劉喜烘指示不知情之增澤公司人員接續製作如附表 四、㈠所示不實記載之轉帳傳票,並記入如附表四、㈡帳冊, 虛增增澤公司營業額共5025萬元。且使增澤公司102年度損 益表等之「營業收入」欄位財務報表登載為不實之「5260萬 5253元」(實際銷售235萬5235元+虛增營收5025萬元=5260 萬5253元)而發生不正確結果,用以美化增澤公司財務報表 。並於增澤公司103年5月15日103年度股東常會行使虛偽不 實之該102年度財務報表而使投資人對增澤公司實際資本狀 況、營收情形及資產負債等重要投資評估事項發生錯誤。4、增澤公司於103年間虛增營收及虛增資產部分  劉喜烘陳功源程駿傑均明知增澤公司於103年間,實際 上並無與GRAT HOPE公司進行三角貿易,且明知MILLIONAIRE LIMITED公司並無2700萬元資產價值,竟基於製作不實帳冊 及使財務報表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由劉喜烘指示不 知情之增澤公司人員接續製作如附表五所示不實記載之帳冊 而虛增營業額及虛增資產,並使損益表及資產負債表等財務 報表發生不正確結果。
㈡、由劉喜烘陳功源程駿傑提供「高齡社會來臨,在銀色風 暴中前進」宣傳資料,並記載如附表六所示「投資增澤8大 利基」、「預估成本分析」、「預估投資報酬」等有關於增 澤公司營運狀況或將來財務、業務預估及購買股票成本分析 等對一般理性投資人而言具重要性之不實資訊。㈢、由不知情之記者張秉鳳與劉喜烘聯繫,安排報導增澤公司, 並由張秉鳳以電話採訪向劉喜烘取得增澤公司產品相關資訊 ,再分別於101年5月10日、101年5月17日、101年6月1日, 在工商日報專欄為「阿茲海默症光譜醫療儀、增澤開發成功 」、「增澤科技推出禿頭光譜儀」、「增澤酸痛光譜儀,輸 日告捷」等有關於增澤公司業務及營收情形報導而誇大增澤 公司產品前景及預期營收而傳遞對於一般理性投資人而言具 重要性之不實資訊。




㈣、以詐偽方式販售增澤公司股票
  由劉喜烘以每股5.5元價格將如犯罪事實一所示不實增資股 票交付予陳功源陳功源以領取每股1元之佣金,再將股票 轉交付予盤商程駿傑;由劉喜烘使用如犯罪事實一之不實增 資股票並搭配如犯罪事實二、㈠、㈡、㈢等詐偽方式而提供與 增澤公司業務、財務及將來投資預測等不實資訊,且劉喜烘 指派委不知情之呂佳憲參加盤商所舉辦投資說明會,進而傳 遞股票為真實出資及如犯罪事實二、㈠、㈡、㈢等不實資訊; 再由程駿傑及其屬下盤商以『一加一方案』即每股59元且可搭 售每股25元方式(即每股平均42元)出售如犯罪事實一所示 虛偽增資股票而使如附表七所示投資人購買如附表七所示股 票,而取得股款約1億9829萬1094元(以每股59元販售部分 )及2343萬7500元(以每股25元販售部分)。貳、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 查站暨告訴人陳沅池告訴該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之說明:
㈠、辯護人爭執增澤公司「高齡社會來臨,在銀色風暴中前行」 之宣傳資料、工商日報專欄101年5月10日「阿茲海默症光譜 醫療儀、增澤開發成功」、101年5月17日「增澤科技推出 禿頭光譜儀」、101年6月1日「增澤酸痛光譜儀,輸日告捷 」等報導為傳聞證據,認均無證據能力等語(見本院卷一第 236頁、第245頁)。然按文書證據,性質特殊,具多面向, 依其證據目的之不同,其屬性亦隨之更異,有時屬於供述證 據性質,有時屬物證性質,有時兩種性質兼而有之。詳言之 ,倘以文書內容所載文義,作為待證事實之證明,乃書面陳 述,其為被告以外之人出具者,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 及其相關之傳聞法則規定適用;若以物本身之存在及其性狀 ,作為待證事實之證明,即為物證之一種,無傳聞法則之適 用,原則上具有證據能力。又證據究屬傳聞證據或非傳聞證 據,必須以該證據所欲證明之待證事實為何(即證明旨趣) ,作為判斷之基礎。換言之,以供述內容之真實性作為待證 事實之證據,應屬傳聞證據;若以證明該項供述本身存在, 作為推認其他事實存在之間接事實或情況證據者,該項證據 雖具有供述之形式,但因並非直接以其供述內容之真實性, 作為待證事實之證據,仍非屬傳聞證據(最高法院107年度 台上字第1840號判決意旨參照);證據之分類,依其證據方 法與待證事實之關聯性,固可分為「供述證據」及「非供述 證據」。前者,如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書面陳述,其



有無證據能力,應視是否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 9條之5有關傳聞法則例外規定決定;後者,因係「物證」而 非屬供述證據,自無傳聞法則規定之適用,祇須合法取得, 並於審判期日經合法調查,即可容許為證據,而不生依傳聞 法則決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問題(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 第2487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上開文宣資料及3則工商 日報專欄報導本身之存在及其性狀,係證明該文宣、報導本 身存在,而非以此等文宣、報導之內容「真實性」作為待證 事實之證據,性質上應屬非供述證據之證物,為物證,非屬 傳聞證據。參諸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亦不爭執上開文宣、 3則專欄報導之存在,僅辯稱文宣的內容並非其所製作,與 其無關,其只有提供產品資料給記者張秉鳳,未提供財務預 測等資料云云(見本院卷一第191頁),且依卷內資料無證 據證明有何偽造、變造或違法取得之情事,無顯有不可信之 情況或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且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 序,自具有證據能力。
㈡、證人呂佳憲、張秉鳳於偵訊時之證述,均經辯護人於準備程 序時以該等證述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而爭執此 部分證據之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一第236頁、第241頁)。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 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項 定有明文。查證人呂佳憲、張秉鳳於偵訊時之證述,均業已 依法具結,有各次偵訊筆錄之檢察官諭知內容及證人結文附 卷可稽(見偵1252卷三第21頁、偵1252卷四第319頁),而 辯護人並未具體舉證指摘此部分證述究竟有何顯有不可信之 情況,且證人呂佳憲、張秉鳳均已於本院審理時到庭作證, 則上開2 證人於偵訊時經具結後所為之證述,業經合法調查 ,自具有證據能力。
㈢、除上述以外,本判決以下所引用被告劉喜烘以外之人於審判 外之陳述,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不爭執其證據能力,且 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陳述作成 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之情形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及第2項規定,認均得為證據。 再本判決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 均未表示排除前開證據之證據能力,本院審酌前開非供述證 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顯不可 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 之4規定反面解釋、第159條之4規定,認均得為證據。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犯罪事實一、㈠、㈡所示虛偽增資部分: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 二第326頁),核與證人呂佳憲於警詢、偵訊及本案審理時 (見偵1252卷三第31至40頁、第13至20頁、本院卷二第34至 78頁)、王瑞卿於警詢、本院審理時(見偵1252卷一第125至 128頁、本院卷一第419至429頁)、證人陳旻菀於本院審理 時(見本院卷一第430至441頁)、證人黃茹筠、黃吳秀玉吳春森、張安增於警詢時(見偵1252卷三第3至9頁、第361 至369頁、偵18169卷一第133至144頁;偵1252卷四第91至96 頁;偵1252卷四第71至75頁;偵1252卷四第7至17頁)證述 之內容相符,並有增澤公司之華南商業銀行客戶資料及交易 明細(見偵1252卷四第97至99頁)、增澤公司100年10月31 日增資登記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見偵1252卷二第32至34 頁)、增澤公司華南銀行000000000000客戶基本資料及歷史 交易清單(見偵1252卷二第40至43頁)、增澤公司101年2月 20日增資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 、資產負債表及試算表(見偵1252卷二第36至38頁)、增澤 公司之華南商業銀行100年10月31日、同年11月1日、101年2 月20日、同年2月21日存款憑條、取款憑條影本(見偵18169 卷一第152至160頁)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之自白與事實 相符,應可認定。
㈡、犯罪事實二、㈠、1、2、3、4所示虛增營收部分:  訊據被告固不否認增澤公司有如犯罪事實二、㈠、1、2、3、 4所示虛增營收之情形,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 1條第1款、第5款之犯行,辯稱:陳功源說他很看好增澤公 司產業的未來發展,要協助公司上市櫃,但是要先有穩定的 營收成長,我因為相信專業就交由陳功源去處理,上開虛增 營收的事情與我無關云云,辯護人則以:本案增澤公司虛增 營收都是由陳功源所主導,概與被告無關等語。經查:1、被告為增澤公司之負責人;增澤公司於100年間並無與昇瀚公 司有如附表二所示發票之交易,卻由不知情之增澤公司人員 製作如附表二所示不實增澤公司統一發票,總計虛增其營業 額550萬3050元,且使增澤公司100年度損益表等之「營業收 入」欄位財務報表發生不正確結果,而用以美化其財務報表 ;增澤公司於101年間與SULUNTEAM公司、SUNLIGHTPRO公司 並無實質交易,卻於101年8月15日以增澤公司名義簽訂如附 表三、㈠所示買賣契約而佯裝向SULUNTEAM公司購入LED產品 ,並於同日以增澤公司名義簽訂如附表三、㈡所示買賣契約 而佯裝出售同批LED產品予SUNLIGHTPRO公司,再由不知情之 增澤公司人員製作如附表三、㈢所示不實增澤公司統一發票 ,虛增其營業額共7835萬8225元,且使增澤公司101年度損



益表等之「營業收入」欄位財務報表登載為不實之「000000 00元」(實際銷售額370萬2219元+虛增營收7835萬8225元=8 206萬0444元)而發生不正確結果,用以美化增澤公司財務 報表;增澤公司於102年間實際上並無與GRAT HOPE公司進行 三角貿易,卻由不知情之增澤公司人員製作如附表四、㈠所 示不實記載之轉帳傳票,並記入如附表四、㈡帳冊,虛增增 澤公司營業額共5025萬元。且使增澤公司102年度損益表等 之「營業收入」欄位財務報表登載為不實之「5260萬5253元 」(實際銷售235萬5235元+虛增營收5025萬元=5260萬5253 元)而發生不正確結果,用以美化增澤公司財務報表;增澤 公司於103年間實際上並無與GRAT HOPE公司進行三角貿易, 且明知MILLIONAIRE LIMITED公司並無2700萬元資產價值, 卻由不知情之增澤公司人員製作如附表五所示不實記載之帳 冊而虛增營業額及虛增資產,並使損益表及資產負債表等財 務報表發生不正確結果等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所是 認(見本院卷二第327至330頁),並有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報 表資料(營業人名稱:昇瀚企業有限公司,進銷項憑證)( 見偵1252卷三第41頁)、如附表三、㈠所示買賣契約(見偵1 8169卷一第207頁)、如附表三、㈡所示買賣契約(見偵1816 9卷第210頁)、如附表三、㈢所示假交易之不實發票(見偵1 8169卷第258頁)、增澤公司會計憑證(102年7月1日至12月 31日)(見18169卷一第531至535頁)、增澤公司日記帳(1 0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及10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見偵1 8169卷第505頁、第537頁)、增澤公司102年股東常會議事 錄(102年4月19日)議事手冊及所檢附101度增澤公司損益 表(見他5023第102頁、第108頁)、增澤公司103年股東常會 議事手冊(103年5月15日)所檢附增澤公司102年度損益表( 見他字第5023第124頁)在卷可參,上開事實均堪認定。2、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承:如附表二所示與瀚昇公司交易 之發票、如附表三、㈠、㈡所示之買賣契約書、發票、如附表 四、㈠、㈡所示之轉帳傳票、日記帳、如附表五、㈠、㈡所示之 日記帳之記載均係不實在,增澤公司並沒有與那些公司進行 交易,其目的係為讓增澤公司可以更有條件上市或上櫃,這 些事情是陳功源跟我說的,我事前也都知情等語(見本院卷 一第190頁),且參以被告偵訊時自承:我有詢問陳功源我 們這要虛開發票會怎樣?陳功源回答我說如果有繳稅、補稅 ,一般不會去查等語(見偵1252卷三第48頁),足證被告事 前已與陳功源談妥要以作假帳以美化財報之方式讓增澤公司 上市櫃,而被告既係增澤公司於100年至103年之實際負責人 ,且依照被告於警詢時所述,增澤公司的業務主要都是由被



告負責處理,由被告之配偶即黃茹筠負責行政財務,公司並 聘請一名小姐協助行政事務等語(見偵1252卷三第74頁), 可見增澤公司僅有3人在處理公司事務,組織規模甚小,則 對於上述作假帳以美化財報一事,應係被告指示不知情之員 工為之,方符常情。是被告空言否認此部分之犯行,顯屬無 據。辯護人循被告之辯詞而為被告提出辯護部分,亦不可採 。
㈢、犯罪事實二、㈡製作關於增澤公司營運狀況或將來財務、業務 預估及購買股票成本分析等對一般理性投資人而言具重要性 之不實資訊部分:
  程駿傑為向投資人推銷增澤公司因虛偽增資而發行之實體股 票,遂製作「高齡社會來臨,在銀色風暴中前進」宣傳資料 ,其中記載如附表六所示「投資增澤8大利基」、「預估成 本分析」、「預估投資報酬」等有關於增澤公司營運狀況或 將來財務、業務預估及購買股票成本分析等對一般理性投資 人而言具重要性之不實資訊,並交由旗下業務員做為推銷增 澤公司股票時之用等情,業據證人即銷售增澤公司股票之業 務員謝青蓉黃勳暉楊捷順沈羽篆、陳霈瀅洪鈴姿於 警詢時證述在卷(見偵1252卷四第105至106頁;偵1252卷四 第128頁;偵1252卷四第165頁;偵18169卷一第321頁;偵18 169卷一第342至343頁;偵1252卷三第184頁),核與證人呂 佳憲於警詢時證稱:增澤公司有製作營運計劃書,目的是要 向社會大眾介紹公司的營運狀況等語(見偵1252卷三第36頁 )相符,並有「高齡社會來臨,在銀色風暴中前進」宣傳資 料(見偵18169卷一第347至359頁)存卷可查,是上開事實 應可認定。
㈣、犯罪事實二、㈢委請不知情之記者張秉鳳報導增澤公司部分:  程駿傑於101年4、5月間,透過潘民主工商時報記者張秉 鳳代為在工商時報上刊登有關增澤公司之付費廣告報導,並 由被告接受張秉鳳採訪,張秉鳳於採訪被告取得增澤公司產 品相關資訊後,再分別於101年5月10日、101年5月17日、10 1年6月1日,在工商日報專欄為「阿茲海默症光譜醫療儀、 增澤開發成功」、「增澤科技推出禿頭光譜儀」、「增澤酸 痛光譜儀,輸日告捷」等報導等情,業據證人張秉鳳於警詢 、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證述在卷(見偵18169卷二第25至29頁 、偵1252卷四第315至318頁、本院卷二第78至109頁),並 有上開3則專欄報導附卷可參(見偵18169卷一第361至363頁 )。觀諸101年6月1日「增澤酸痛光譜儀,輸日告捷」報導 載稱:「劉喜烘表示......估計今年(101年)營收將超過1 億元以上,明年營收成長預估將超過5成以上」等語,有該



專欄報導在卷可考(見偵18169卷一第363頁),然被告於警 詢時自承增澤公司自97年設立迄今均連年虧損(見偵1252卷 三第71頁),且增澤公司於100年至103年均有做假帳美化財 報等情,則何以增澤公司101年營收估計可超過1億元?可見 上開報導載有關於增澤公司業務及營收情形報導確有誇大增 澤公司產品前景及預期營收而傳遞對於一般理性投資人而言 具重要性之不實資訊。而證人即上開3則專欄報導之記者張 秉鳳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所報導的內容如果有提到「劉喜 烘表示」,應該就是劉喜烘有講過類似的話等語(見本院卷 二第103至104頁),考量證人張秉鳳為記者,與增澤公司並 無任何關係,僅係受程駿傑付費請其報導介紹增澤公司,若 非被告或程駿傑將上開不實資訊告訴或提供給證人張秉鳳, 證人張秉鳳實無必要為上開不實之報導,是上開報導不實之 內容應均係由被告或程駿傑所提供無訛。
㈤、犯罪事實二、㈣未經申報以公開招募之方式詐偽銷售增澤公司 股票部分:  
  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我是將增澤公司的 實體股票以每股5.5元賣給陳功源陳功源說要幫我找金主 ,但是我不知道陳功源竟然將增澤公司的股票販售給社會大 眾云云,辯護人則以:本案販售股票都是由陳功源在處理, 與被告無關,且增澤公司非公開發行公司,故本案無證券交 易法第20條第1項買賣有價證券詐偽罪之適用等語。經查:1、被告將增澤公司100年、101年虛增資本而來之實體股票,以 每股5.5元之價格販售給陳功源陳功源領取每股1元佣金, 再將股票轉交付予盤商程駿傑,由程駿傑及其屬下盤商以『 一加一方案』即每股59元且可搭售每股25元方式(即每股平 均42元)出售犯罪事實一所示虛偽增資股票而使如附表七所 示投資人購買如附表七所示股票,並取得股款約1億9829萬1 094元(以每股59元販售部分)及2343萬7500元(以每股25 元販售部分)等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且據證人即銷售增 澤公司股票之業務員張育瑄謝青蓉黃勳暉楊捷順、楊 連玉、柯惠秋林芷微沈羽篆、陳霈瀅洪鈴姿等人(見 他7448卷一第261至266頁;偵1252卷四第101至108頁;偵12 52卷四第123至131頁;偵1252卷四第163至167頁;他7448卷 一第241至245頁;他7448卷一第251至255頁;偵1252卷三第 145至151頁;偵18169卷一第317至324頁;偵18169卷一第33 7至345頁;偵1252卷三第181至186頁)、證人即買受增澤公 司股票之投資人涂麗蘭、陸仕豪、顏春妹黃資惠何佳玲陳嬌蓮許秀如陳振寶樓茂富許君萍董淑芬、伍 啟炯、林銘彬洪雅娟陳吉欣、陳純伶、方麗華、林麗敏



傅繹仁李育倫莊欽淋邱冠逢何治華黃文祥等人 (見偵18169卷一第559至564頁、偵1252卷五第217至218頁 ;偵18169卷一第579至582頁;偵18169卷一第597至601頁、 偵1252卷五第215至216頁;他7448卷一第407至409頁、偵12 52卷五第170至171頁;他7448卷一第421至423頁;他7448卷 一第425至427頁、偵1252卷五第154至155頁;他7448卷一第 449至452頁;他7448卷一第453至455頁;他7448卷一第477 至480頁、偵1252卷五第153至154頁;他7448卷一第459至46 2頁、偵1252卷五第155至156頁;他7448卷一第465至468頁 ;他7448卷一第471至474頁、偵1252卷五第138至139頁;他 7448卷一第485至488頁、偵1252卷五第138頁;他7448卷二 第59至62頁;他7448卷二第67至70頁、偵1252卷五第171至1 72頁;他7448卷二第105至108頁;他7448卷二第145至148頁 ;他7448卷二第169至172頁、偵1252卷五第173至174頁;他 7448卷二第183至186頁、偵1252卷五第172至173頁;他7448 卷二第239至243頁;他7448卷二第251至254頁;他7448卷二 第255至258頁;偵1252卷三第161至164頁;偵1252卷五第21 6至217頁)分別於調詢、偵查中證述綦詳,並有股東買賣名 冊(見交查197卷第13至64頁)、股東買賣股票時序、金額 附表(見交查197卷第83至84頁)、股票發行公司統一編號 :00000000股務資料(見偵1252卷三第101至135頁)、法務 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110年7月2日彰防字第11062532250號 函〈檢附股票交易資料光碟〉(本院卷一第331頁)、楊連玉 之股票買賣資料(見他7448卷一第247至249頁)、伍啟炯之 股票交易資料(見他7448卷一第475頁)在卷可稽,故上開 事實,均堪認定。
2、證人呂佳憲於調詢、偵訊時一致證稱:劉喜烘曾指派我前往 臺北某飯店參加盤商所舉辦增澤公司營運說明會,由我上台 向聽眾說明增澤公司營運方向、未來發展願景、產品及發展 方向,用來說明的營運計劃書都是劉喜烘提供給我的等語( 見偵1252卷三第36至37頁、第15頁),衡酌證人呂佳憲與被 告彼此間並無仇隙恩怨,自無甘冒日後遭以偽證罪查辦之風 險,故為虛構不實內容以攀誣被告之必要,是其於偵訊時所 為之證言,應可採信。至證人呂佳憲雖於本院審理時改稱: 劉喜烘找我去說明會只有介紹公司產品,我並沒有在說明會 上提到公司的營運等事項云云(見本院卷第108頁),與其 偵訊時經具結後所為之證述顯然不一,是否可信已有可疑, 考量證人呂佳憲先前證述時,乃其獨自面對檢察官而為證述 ,尚未與被告充分溝通案情,而未知悉其證述將可能使被告 受刑事追訴之權衡利害得失,程度上較少受到來自被告壓力



之影響,其證述應符合實情,是證人呂佳憲事後於本院審理 時翻異前詞,顯係為迎合、迴護被告之證述,不足採信。此 外,上開證人呂佳憲證稱曾前往營運說明會介紹增澤公司之 營運狀況等情,亦核與證人即銷售增澤公司股票之業務員楊 連玉於警詢時證述:我曾參加過增澤公司的說明會,增澤公 司有派人前來說明,來參加的人都是要投資增澤公司的等語 (見他7448卷一第242頁)、證人即銷售增澤公司股票之業 務員張育瑄於警詢時證述:我曾參加過增澤公司的說明會, 說明會主要是在說明增澤公司所從事的業務、發展前景及獲 利狀況,當時有一位增澤公司的特助到場,他有說到增澤公 司主要從事醫療業務,市場已擴及中國大陸,具有高度成長 及良好獲利前景,預計3、4年即可申請股票興櫃交易,現場 也有發送增澤公司的宣傳資料等語(見他7448卷一第261至2 66頁)、證人即買受增澤公司股票之投資人傅繹仁於警詢時 證述:我曾到臺北參加增澤公司的說明會,現場有提供增澤 公司的財務報告、財務規劃,內容包括增澤公司產業介紹、 潛力、預計2年內上市櫃等語(見他7448卷二第184頁)相符 ,足見被告確實有指派委呂佳憲參加盤商所舉辦增澤公司投 資說明會,並向投資人提及曾澤公司之財務狀況、預計2年 內上市櫃等不實資訊,以吸引投資人投資,亦可認定。3、被告既為增澤公司負責人,實質掌控公司股務相關事項,且 被告知悉上開交付予陳功源之增澤公司實體股票,係由增澤 公司100年、101年虛增資本而來,被告於警詢時亦自承增澤 公司自97年設立迄今,均是逐年虧損之狀態等語(見偵1252 卷三第71頁),復已有上開虛增資本、虛增營收、製作不實 公司宣傳資料、不實報導等足以使一般投資人誤信增澤公司 營運良好之假象,而被告將未實際繳納股款之實體股票交付 陳功源之原因,據被告於偵訊時供稱:陳功源跟我說他要去 找金主,金主要看到實體股票比較會願意投資,我因為相信 他就將股票交給陳功源云云(見偵1252卷三第49頁),可見 被告早已知悉陳功源是要拿無票面價值的股票去找金主投資 。佐以被告逐次交付陳功源增澤公司實體股票,同時可向陳 功源收取每股5.5元計算之報酬等事實,亦據被告於偵訊時 自承在卷(見偵1252卷三第47頁),況且被告曾指派呂佳憲 至臺北某飯店向投資人說明曾澤公司之財務狀況、預計2年 內上市櫃等情,有如前述,可證被告確實明瞭其提供之增澤 公司股票應係委由陳功源負責向非特定多數投資人出售,否 則若僅是單純尋找金主投資,被告又何需大費周章讓增澤公 司連續數年虛偽增資、印製無票面價值之實體股票、虛增營 收、製作不實財報、委派呂佳憲前去說明會傳遞增澤公司不



實營運資訊、利用媒體宣傳不實資訊吸引投資人?4、參以證人即買受增澤公司股票之投資人黃文祥於偵訊時證稱 :劉喜烘於102年有來我家,問我要不要以每股16元之價格 購買增澤公司的股票,劉喜烘說增澤公司2年內一定會上市 櫃,目前經營得很不錯,有經銷LED在大陸地區,我因此買 了80張增澤公司的股票,並且在我家將股款80萬元交給劉喜 烘的配偶黃茹筠等語(見偵1252卷五第216至217頁),可見 被告亦有出面向投資者出售股票,而被告自承增澤公司自97 年設立迄今連年虧損,且100年增資2700萬元、101年增資63 00萬元均是虛偽增資,股票均係增澤公司因虛偽增資而發行 之新股未有實際之資金充實,並無票面價值,又曾澤公司於 100年、101年、102年、103年連續4年均虛增營收,此亦為 被告所明知,被告卻向證人黃文祥誆稱「增澤公司目前經營 良好,2年內一定會上市櫃」等語,並將無票面價值之增澤 公司股票販售予黃文祥,足見被告有未經申報以公開招募之 方式詐偽銷售增澤公司股票之行為及故意無訛。5、本案雖無直接證據顯示被告與陳功源程駿傑有謀議以未經 申報以公開招募之方式詐偽銷售增澤公司股票犯行,然被告 既係增澤公司之負責人,而增澤公司因急需資金,上開虛偽 增資、虛增營收等事項被告均有參涉其中,並有指派呂佳憲

1/3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
增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瀚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