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1年度,98號
NTDM,111,易,98,2022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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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98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燈富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
270號、110年度偵字第26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燈富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吳燈富為告訴人即證人(下稱告訴人)陳 郁菁胞姊陳奕潔之前男友,被告因多次找尋陳奕潔未果,而 心生不滿,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09年5月20日凌晨2 時20分許前某時點,見其不知情友人即證人林柏杉因酒後無 法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主登記為林柏杉 之父親即證人林順境名下),委由被告駕駛該部自用小客車 之機會,被告先向林柏杉表示欲前往找尋前女友,遂由被告 駕駛該部自用小客車搭載林柏杉,前往告訴人位於南投縣○○ 鎮○○里○○巷00○00號住處外,被告旋即下車,並手持不詳物 品朝告訴人上開住處拋擲,致告訴人上開住處之2樓小房間 窗戶玻璃2面及3樓落地窗玻璃1面碎破損而不堪使用,足生 損害於告訴人,適告訴人之男性友人即證人邱盛銘在上開住 處聽聞聲響,以為係冰箱損壞遂起身查看後,因未發現冰箱 有異,乃置之不理。後經告訴人事發後發現屋內玻璃破裂, 遂報警處理。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棄損壞罪嫌。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再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即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 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 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且認定不利於被告之 事實須依積極證據,縱令被告否認犯罪事實所持之辯解不能 成立,惟若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仍應 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 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 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 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 ,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 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 之判決。又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



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定有明文。因此, 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 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 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 ,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 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要旨參照)。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前開毀損罪嫌,係以被告之供述、告訴 人之指述、證人邱盛銘、林柏杉及林順境之證述、指認犯罪 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相片影像資料查詢結果 、南投縣草屯鎮地政事務所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南投縣草屯 鎮地政事務所土地所有權狀影本、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 局扣押筆錄、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 車行方向地圖、被告持用0000-000000號電話基地台與AXH-8 638號自小客車車行紀錄比對圖、公路電子閘門車輛查詢汽 車車籍資料、車行紀錄、遠端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通聯調 閱查詢單、毀損照片、新桃源KTV監視器翻拍照片、告訴人 住處附近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及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刑事現場 勘查報告暨刑案現場照片等件為其論據。
四、訊據被告固坦承於上開時間,曾駕駛上開小客車前往告訴人 上開住處乙情,惟堅詞否認涉有毀損罪嫌,辯稱:告訴人家 中有監視器,如果我有去那邊丟東西,監視器都看得到。所 以我沒有丟東西,而且也沒有辦法證明玻璃是我去的那個時 間點破掉的;如果我有下車,監視器應該有錄影到,我否認 犯罪等語(見院卷【各卷宗簡稱詳附件之卷宗對照表所示, 以下卷宗出處均以簡稱代之】第46頁、第83頁)。經查: ㈠被告於109年5月20日凌晨2時20分前某時許,駕駛證人林順境 所有交由證人林柏杉所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 車,行至告訴人位於南投縣○○鎮○○里○○巷00○00號住處外道 路;又告訴人上開住處之2樓小房間窗戶玻璃2面及3樓落地 窗玻璃1面破損而不堪使用等情,業據告訴人、證人林順境 、林柏杉及邱盛銘證述甚詳(見警卷第13至14頁、他卷第214 至215頁、偵一卷第11至13頁、第16至17頁),亦為被告所 不爭執(見院卷第84頁),並有草屯鎮草溪路1000號(新桃源 KTV)監視器擷取影像相片4張(見警卷第8至9頁)、告訴人住 處附近監視器影像翻拍相片2張(見警卷第10至11頁)、遠端 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2張(見警卷第12頁)、草屯地政事務所 建物土地所有權狀影本1份(見警卷第26頁)、草屯地政事務 所土地所有權狀影本1份(見警卷第27頁)、南投縣政府警察 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暨刑案現場照片12張(見警卷第49至55 頁)、毀損照片3張(見警卷第61至62頁)、車行方向地圖1



份(見警卷第63頁)、0000-000000號電話基地台與AXH-8638 號自小客車車行紀錄比對圖1份(見警卷第67頁)、通聯調閱 查詢單2份(見警卷第68至73頁)、AXH-8638號自小客車車行 紀錄2份(見警卷第74至87頁、他卷第107至114頁)、車輛查 詢汽車車籍資料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各1份(見偵一卷第 6頁、第18至20頁)在卷可證,是此部分事實應堪信實。 ㈡而證人邱盛銘於偵訊中證稱:我忘記發生的時間,我只記得 是在5月,詳細日期我不記得,但陳郁菁在事發後的1、2天 有報警,印象中是在凌晨2時許,我當時在屋内聽到至少有 兩聲以上疑似槍聲的聲音,我以為是家中的冰箱壞掉,結果 發現不是,南投縣○○鎮○○里○○巷00○00號是透天,我住的房 間是在玻璃破掉那一間的隔壁,都是在2樓,我當時只有看 我住的房間都沒有什麼異狀,我聽到疑似槍聲後隔10分鐘左 右,陳郁菁就返回住處,當時陳郁菁也沒有去查看,是隔1 、2天,陳郁菁到2樓我睡的房間隔壁那間放東西時,才發現 該房間的窗戶玻璃破掉,陳郁菁又到3樓去看,發現3樓房間 的落地窗玻璃也有破掉,陳郁菁就去報警,之後警察來看現 場,才發現有疑似2個金屬碎片,時間太久了,我現在不記 得陳郁菁發現的時間跟報案的時間;我沒有目睹任何人持槍 對我們住處射擊,在事發之前也沒有接到任何恐嚇電話等語 (見他卷第214頁),核與告訴人於警詢及偵訊中證稱:我在 109年5月20日凌晨回家後,聽到邱盛銘說有聽到疑似槍聲, 我就去查看監視器影像,發現有一台疑似黑色的車子停在我 家外面,我將監視器影像給邱盛銘看,邱盛銘說看起來像BM W廠牌,但是沒有拍下車號,該部車子停留在我家外面的時 間應該是109年5月20日凌晨2時許,我在109年5月21日上午 到2樓小房間時發現玻璃破掉,我就檢查發現三樓落地窗也 破掉,但我考慮2、3天才去報警,報警之後,警察有到我住 處蒐證,我當時有給警察看我找到的兩個金屬碎片,一個金 屬碎片是在2樓小房間破掉的玻璃跟紗窗間的溝槽找到的, 另外一個是在2樓的小房間地上等語(見警卷第13至15頁、他 卷第214至215頁)大致相符。是證人邱盛銘及告訴人於被告 駕駛上開小客車行經至告訴人住處翌日後,始發現上開窗戶 玻璃及落地窗玻璃破損甚明。則告訴人住處上開玻璃是否確 於被告駕駛上開車輛行經上開地點時間遭不明物品毀損,並 非無疑。
 ㈢又證人林柏杉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證稱:5月19日晚間我因有 喝酒,所以後來改由被告開我的車子,當時有聽到被告說要 找他的女朋友,印象中姓陳,但是全名我不知道,我在車上 半夢半醒,看他在巷子繞來繞去,繞的過程被告有停車下來



,並且有離開我的車子,開門下車;因為當時我有喝酒也迷 迷糊糊、半夢半醒,好像他有說要尿尿幹嘛,但我不確定 他確切停的位置;那天他繞來繞去我沒有聽到奇怪的聲音; 那一天我因為蠻醉的,有停好幾個的地方,有一次我自己有 下車吐,可能被告有地方停車下車尿尿,所以我剛說沒辦法 確定那個地方,被告下車的地方是不是那個地方,當天我的 印象就是這樣而已等語(見偵一卷第16至17頁、院卷第152 至158頁),核與被告所辯大致相符。況經本院勘驗告訴人 住處監視器畫面,監視器亦未攝錄有被告於告訴人住處前下 車或於告訴人住處前實行毀損犯行之影像,有勘驗筆錄1份( 見院卷第123至128頁)存卷可考,則被告於上開時間駕駛上 開小客車行至告訴人住處前是否曾下車?是否確曾持不明物 品毀損告訴人上開玻璃,尚非無疑,自難僅以被告曾於上開 時間駕駛上開小客車行經該處遽認被告涉有毀損犯行。五、綜上所述,檢察官所提證據及指出證明之方法,無法排除合 理懷疑,進而說服本院形成被告確有毀損犯行之確信,且亦 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確有起訴書所指上述犯行, 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廖秀晏提起公訴、檢察官吳宣憲、黃淑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玉鳳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廖健雄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附件(卷宗對照表)
卷宗全名 簡稱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投草警偵字第1100008896號刑案偵查卷宗 警卷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879號偵查卷宗 他卷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270號偵查卷宗 偵一卷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615號偵查卷宗 偵二卷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98號刑事卷宗 院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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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