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金簡字,111年度,50號
SLDM,111,金簡,50,2022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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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金簡字第50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俊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度偵字第1654號、第4784號、第4915號、第5649號、第6194號、
第6404號、第6447號、第6449號、第7243號、第8533號、第9295
號、第9652號、第10093號、第10254號、第10408號、第10421號
、第10782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11078號、第11519號
、第11749號、第12115號、第12502號、第12752號、第12940號
),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犯罪(111年度金訴字第308號),
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黃俊傑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黃俊傑依其智識程度及社會生活經驗,可知悉金融機構帳戶 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關係個人財產、信用之表徵,且現 今社會詐騙情形猖獗,詐欺集團蒐購人頭帳戶作為其詐欺取 財、掩飾犯罪所得之工具等新聞層出不窮,其可預見如將金 融機構帳戶交予他人使用,極可能遭他人作為詐欺犯罪及掩 飾犯罪所得去向之工具。惟黃俊傑於民國110年11月12日某 時許,在Facebook(下稱臉書)「偏門工作」社團內見某不 詳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所張貼之應徵「儲值工作人員」廣告, 即透過LINE通訊軟體(下稱LINE)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 、LINE暱稱「北經銷人事蔣范」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聯繫( 下稱「蔣范」),得知該工作內容為提供金融帳戶金融卡、 密碼予「蔣范」,於提供金融帳戶期間,需依「蔣范」要求 至特定地點住宿,不得任意外出,每日則可獲取新臺幣(下 同)1,000元作為報酬。黃俊傑依上揭情節,已可預見為詐 欺集團在外徵集金融帳戶供詐欺、洗錢之用,竟仍基於縱使 所提供之帳戶被作為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用,亦不違背其本意 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犯意,於110年11月17 日某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之「薇米商旅」旅館 (下稱「薇米商旅」)內,將其所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世華帳戶)、合作金庫 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合庫帳戶)、台 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台新帳戶)之 金融卡,交付予「蔣范」所屬不詳詐欺集團男性成年成員, 並將密碼提供「蔣范」後,居住於「薇米商旅」內,至110 年11月21日始離開,而容任其不知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之「 蔣范」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使用前揭國泰世華帳戶、 合庫帳戶、台新帳戶帳戶。上開不詳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取得 國泰世華帳戶、合庫帳戶、台新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後,即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無證據證明參 與本案犯行者達3人以上),分別詐欺詹勳昌林洺源、董 子謙、吳怡姿、許佑亘、莊雅竹楊永杰陳泰元蔡佩儀郭俊緯蔡英媛、丁伯軒陳宥霖李佳臻許凱傑、高 敏富、沈德泰、沈朝財、李信輝蔡秉弦呂濰安洪宇貞吳明軒謝欣融、洪妡蘭(詐欺方法、時間、匯款時地、 金額、匯入帳戶等,均詳如附表所示),致其等均陷於錯誤 ,而依指示分別匯款至國泰世華帳戶、合庫帳戶、台新帳戶 內,該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旋即將其款項提領或轉出,致受理 報案及偵辦之檢警,因此無從追查係何人實際控管該等帳戶 及取得存入、匯入款項,而以此方式掩飾上開詐欺犯罪所得 款項之實際去向,黃俊傑並自該向其收取金融卡之不詳詐欺 集團男性成年成員處獲取2萬元之報酬。
二、案經林洺源、莊雅竹楊永杰陳泰元郭俊緯吳明軒訴 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董子謙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 局旗山分局、蔡佩儀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丁伯 軒訴由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許凱傑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 局第二分局、高敏富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沈德 泰訴由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李信輝訴由新北市政府 警察局土城分局、蔡秉弦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呂濰安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洪宇貞訴由新北市 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謝欣融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 局、洪妡蘭訴由雲林縣警察局台西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移送併辦。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俊傑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不諱 (見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308號卷【下稱本院卷】第128頁 ),且有下列證據可資佐證:
 ㈠被告與「蔣范」及不詳詐欺集團男性成年成員之接觸經過、 對話內容、獲取報酬數額等犯罪情節,據被告於警詢、偵訊 時陳述明確(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449號



卷【下稱偵6449卷】第11頁至第16頁、111年度偵字7243號 卷【下稱偵7243卷】第11頁至第16頁、111年度偵字第6447 號卷【下稱偵6447卷】第15頁至第20頁、111年度偵字第165 4號卷【下稱偵1654卷】第11頁至第17頁、第133頁至第139 頁、111年度偵字第6404號卷【下稱偵6404卷】第7頁至第13 頁、111年度偵字第12940號卷【下稱偵12940卷】第11頁至 第16頁),並有被告與「蔣范」間LINE對話聊天紀錄附卷可 查(見偵1654卷第141頁至第191頁)。 ㈡附表所示告訴人林洺源、董子謙、莊雅竹楊永杰陳泰元蔡佩儀郭俊緯丁伯軒許凱傑高敏富沈德泰、李 信輝、蔡秉弦呂濰安洪宇貞吳明軒謝欣融、洪妡蘭 、被害人詹勳昌許佑亘、吳怡姿、蔡英媛、陳宥霖、李佳 臻、沈朝財遭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詐欺,因而分別匯入款 項至被告國泰世華帳戶、合庫帳戶、台新帳戶內之過程,亦 據證人即告訴人林洺源、董子謙、莊雅竹楊永杰陳泰元蔡佩儀郭俊緯丁伯軒許凱傑高敏富沈德泰、李 信輝、蔡秉弦呂濰安洪宇貞吳明軒謝欣融、洪妡蘭 、證人即被害人詹勳昌、吳怡姿、許佑亘、蔡英媛、陳宥霖李佳臻、沈朝財於警詢時證述明確(見偵1654卷第43頁至 第45頁、第95頁至第99頁、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 字第4915號卷【下稱偵4915卷】第29頁至第30頁、111年度 偵字第4784號卷【下稱偵4784卷】第39頁至第41頁、第43頁 至第44頁、111年度偵字第5649號卷【下稱偵5649卷】第13 頁至第21頁、偵6449卷第33頁至第39頁、偵6447卷第39頁至 第41頁、偵6404卷第13頁至第15頁、偵7243卷第33頁至第36 頁、111年度偵字第8533號卷【下稱偵8533卷】第29頁至第3 3頁、111年度偵字第9295號卷【下稱偵9295卷】第15頁至第 17頁、111年度偵字第9652號卷【下稱偵9652卷】第19頁至 第21頁、111年度偵字第10254號卷【下稱偵10254卷】第19 頁至第21頁、111年度偵字第10093號卷【下稱偵10093卷】 第13頁至第21頁、111年度偵字第10421號卷【下稱偵10421 卷】第9頁至第12頁、111年度偵字第10408號卷【下稱偵104 08卷】第13頁至第14頁、111年度偵字第10782號卷【下稱偵 10782卷】第9頁至第13頁、111年度偵字第11078號卷【下稱 偵11078卷】第7頁至第12頁、111年度偵字第11519號卷【下 稱偵11519卷】第26頁至第30頁、111年度偵字第12502號卷 【下稱偵12502卷】第43頁至第46頁、111年度偵字第12752 號卷【下稱偵12752卷】第13頁至第16頁、偵12940卷第38頁 至第39頁、111年度偵字第11749號卷【下稱偵11749卷】第2 8頁至第30頁、第31頁至第32頁、111年度偵字第12115號卷



【下稱偵12115卷】第9頁至第11頁),並有被害人詹勳昌所 提出郵局存摺封面影本、與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LINE對話 擷圖照片(見偵1654卷第59頁、第61頁至第73頁)、告訴人 林洺源所提出與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LINE對話擷圖照片( 見偵1654卷第111頁至第121頁)、告訴人董子謙所提出與詐 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LINE對話擷圖照片(見偵4915卷第111 頁至第121頁)、被害人吳怡姿所提出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影 本、與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LINE對話擷圖照片、網路銀行 交易明細擷圖照片(見偵4784卷第63頁至第65頁、第67頁至 第72頁、第75頁)、被害人許佑亘所提出詐欺集團網頁擷圖 照片、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照片(見偵5649卷第43頁、第 57頁至第59頁)、告訴人莊雅竹所提出與詐欺集團不詳成年 成員LINE對話擷圖照片、中國信託銀行、合作金庫銀行存摺 影本、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見偵6449卷第41頁至第63頁 、第71頁、第73頁、第75頁)、告訴人楊永杰提出與詐欺集 團不詳成年成員LINE對話擷圖照片、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 照片(見偵6447卷第87頁至第101頁)、告訴人陳泰元所提 出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擷圖照片(見偵6404卷第61頁)、告訴 人蔡佩儀所提出詐欺集團網頁擷圖照片、與詐欺集團不詳成 年成員LINE對話擷圖照片、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照片(見 偵6194卷第47頁、第48頁至第51頁、第52頁至第55頁)、告 訴人郭俊緯所提出與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LINE對話擷圖照 片、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照片(見偵7243卷第61頁至第63 頁)、被害人蔡英媛所提出永豐銀行、中國信託銀行、聯邦 銀行存摺影本(見偵8533卷第69頁至第75頁、第77頁至第81 頁、第83頁至第87頁)、告訴人丁伯軒所提出網路銀行交易 明細擷圖照片(見偵9295卷第117頁至第132頁)、被害人陳 宥霖所提出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照片(見偵9652卷第25頁 至第29頁)、被害人李佳臻所提出與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 LINE對話擷圖照片、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照片(見偵1025 4卷第43頁至第65頁)、告訴人許凱傑所提出郵政跨行匯款 申請書、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照片、與詐欺集團不詳成年 成員LINE對話擷圖照片(見偵10093卷第29頁、第33頁至第5 3頁)、告訴人高敏富所提出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 明細影本、與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LINE對話文字紀錄(見 偵10421卷第29頁、第33頁至第78頁)、告訴人沈德泰所提 出與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LINE對話擷圖照片(見偵10408 卷第39頁至第40頁)、被害人沈朝財所提出第一銀行匯款申 請書回條、與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LINE對話擷圖照片(見 偵10782卷第35頁、第55頁至第58頁)、告訴人李信輝所提



出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照片(見偵11078卷第30頁)、告 訴人蔡秉弦所提出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照片、與詐欺集團 不詳成年成員LINE對話擷圖照片(見偵11519卷第46頁、第5 2頁至第57頁)、告訴人呂濰安所提出與詐欺集團不詳成年 成員LINE對話擷圖照片、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照片(見偵 12502卷第75頁至第79頁、第85頁)、告訴人洪宇貞所提出 與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LINE對話擷圖照片、中國信託銀行 帳戶歷史交易明細(見偵12752卷第55頁至第71頁、第73頁 至第81頁)、告訴人謝欣融所提出與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 LINE對話擷圖照片(見偵11749卷第33頁至第40頁)、告訴 人洪妡蘭所提出與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LINE對話擷圖照片 (見偵11749卷第20頁至第29頁)附卷可查,另有台新國際 商業銀行111年6月28日台新作文字第11121698號函所附被告 台新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 管理部111年6月29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111291號函所附 被告國泰世華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信維分行111年6月30日合金信維字第1110002057號函所附被 告合庫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本院卷第29頁至第32頁 、第37頁至第51頁、第57頁至第64頁)在卷可稽。 ㈢綜合上開證據,足見被告前開出於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堪信為真。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 科。
二、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行為人主觀上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 思,而客觀上從事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應論以幫助犯。次 按幫助犯應負之責任,以對於正犯所實行之犯罪行為有所認 識為必要;若正犯所犯之事實,超過幫助者認識之範圍時, 則就該超過部分,其事前既不知情而無犯意,自不負幫助之 責。又按行為人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予不認識之人, 非屬洗錢防制法第2條所稱之洗錢行為,不成立同法第14條 第1項一般洗錢罪之正犯;如行為人主觀上認識該帳戶可能 作為收受及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他人提領後即產生遮斷 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 犯意而提供,應論以幫助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本案被告知悉交付國泰世華帳戶、合庫帳戶、台新帳戶金 融卡、密碼予他人使用,將使該他人得以持該帳戶收受、提 領詐欺犯罪所得款項,主觀上已認識其提供帳戶之金融卡及 密碼等資料,將可能被用於收受及提領包含詐欺犯罪在內特 定犯罪之犯罪所得,並得藉此遮斷資金流動軌跡而逃避國家 追訴、處罰,自有其行為係幫助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洗錢



行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實現之犯意。然被告提供帳戶之行 為,畢竟並非詐欺或洗錢犯罪之構成要件行為,復無證據得 證明被告有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被告交付帳戶雖有 幫助他人實現詐欺、洗錢犯罪之故意,然畢竟未有為自己實 行詐欺、洗錢犯罪之意思。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 第1項、第339 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 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至本件詐 欺集團雖是使用附表所示不同之LINE帳號詐欺各告訴人、被 害人,然卷內並無積極證據證明使用附表所示LINE帳號之詐 欺集團成年成員為不同之人,或與「蔣范」及向被告收取金 融卡之不詳詐欺集團男性成年成員為不同之人。另由被告之 供述及卷內事證,被告本案應僅接觸「蔣范」及其收取金融 卡之不詳詐欺集團男性成年成員,故難認定被告為幫助行為 時,主觀上知悉最終使用其金融帳戶進行詐騙之人已達3人 以上,或使用之手法包含利用網際網路對公眾散佈而犯詐欺 罪,故基於「罪疑唯輕」原則,應認定被告主觀上並無幫助 他人犯加重詐欺取財罪之故意,附此敘明。
 ㈡被告以一提供國泰世華帳戶、合庫帳戶、台新帳戶金融卡、 密碼之行為,幫助詐欺集團詐欺告訴人林洺源、董子謙、莊 雅竹、楊永杰陳泰元蔡佩儀郭俊緯丁伯軒許凱傑高敏富沈德泰李信輝蔡秉弦呂濰安洪宇貞、吳 明軒、謝欣融、洪妡蘭、被害人詹勳昌許佑亘、吳怡姿、 蔡英媛、陳宥霖李佳臻、沈朝財,為想像競合犯,又被告 以一幫助行為同時犯幫助詐欺取財罪與幫助一般洗錢罪,亦 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1個幫助洗 錢罪處斷。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11078 號、第11519號、第11749號、第12115號、第12502號、第12 752號、第12940號併辦意旨書所載即告訴人李信輝蔡秉弦呂濰安洪宇貞吳明軒謝欣融、洪妡蘭遭詐欺之事實 ,與起訴書所載其餘告訴人、被害人遭詐欺之事實,具有想 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 予審理。
 ㈢被告係以幫助之意思而為上開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 犯,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又 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洗錢犯罪,爰依洗錢防制法第16 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之。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將金融帳戶交予他人供 詐欺犯罪使用,並使不法之徒藉此輕易於詐騙後取得財物, 致檢警難以追緝,助長詐欺犯罪風氣之猖獗,嚴重危害財產 交易安全與社會經濟秩序,所為實有不該,並考量被告於本



院準備程序時坦認犯行,然尚未與被害人、告訴人和解之犯 後態度,兼衡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 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129頁),暨被告所自承因當時遭遇 疫情,無力負擔家計,始提供帳戶之犯罪動機、目的,以及 被告所提供之金融帳戶數量等犯罪手段,復考量附表所示各 告訴人、被害人所受損害金額,與被告前並無經法院判處罪 刑之素行(見本院卷第15頁至第19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另本案宣告刑雖為有期徒刑2月,然被告本件所犯,係法 定最重本刑7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依刑法第41條第1項之規 定,尚非屬可得易科罰金之罪,是本院自無須為易科罰金折 算標準之諭知,併予敘明。另所宣告之徒刑雖不得易科罰金 ,惟仍符合刑法第41條第3項之規定,得易服社會勞動,然 被告得否易服社會勞動,屬執行事項,應於判決確定後,由 被告向執行檢察官提出聲請,由執行檢察官裁量決定得否易 服社會勞動,附此陳明。
三、沒收部分: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定有 明文。又幫助犯僅對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加工,且無 共同犯罪之意思,自不適用責任共同之原則,對於正犯所有 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無庸併為沒收之宣告。被告 自承因提供帳戶而自向其收取金融卡之不詳詐欺集團男性成 年成員處獲取2萬元之報酬(見偵1654卷第133頁),應依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固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 、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 產上利益,沒收之;犯第15條之罪,其所收受、持有、使用 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惟被告非實際上提款、轉帳 之人,其自身無掩飾隱匿詐欺贓款之犯行,而非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之正犯,自無上開條文適用,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洗錢 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0 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2條第3 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王啟旭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林聰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若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林盈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依據: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欺方法 轉帳時間 轉帳地點及轉帳方法 轉帳金額 (新臺幣) 轉入帳戶 1 詹勳昌 本案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以LINE暱稱「林雨萌」,於110年11月20日某時許,透過LINE與詹勳昌聯繫,向詹勳昌佯稱可透過加入「亞馬遜全球海外商貿有限公司」平臺會員,並匯款至該平臺所提供之帳號,由該平臺代為協助詹勳昌買賣商品、賺取差價獲利云云,致詹勳昌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1月22日下午1時39分許 在臺中市○○區○○路000號豐原郵局臨櫃匯款 2萬8,000元 被告國泰世華帳戶 2 林洺源 本案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於110年11月6日於交友APP「Singol」內結識林洺源後,即透過LINE與林洺源聯繫,向林洺源佯稱可操作「kab三甲金融」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林洺源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1月20日下午4時10分許、110年11月21日下午2時2分許、同日下午2時19分許、同日下午2時20分許 均於林洺源住處透過手機網路轉帳 1萬元、3萬元、3萬元、3萬元 被告國泰世華帳戶 3 董子謙 本案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於110年11月10日於交友軟體「TINDER」內結識董子謙後,即以LINE暱稱「陳」,透過LINE與董子謙聯繫,向董子謙佯稱可操作外匯投資網站「TMGM」獲利云云,致董子謙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1月22日下午2時34分許 在不詳地點透過網路銀行轉帳匯款 4萬元 被告國泰世華帳戶 4 吳怡姿 吳怡姿於110年8月某時許,於Instagram社交網站上見本案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所張貼之博奕投資廣告,即以LINE與該詐欺集團成年成員聯繫,該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並向吳怡姿佯稱可操作投資網站「MCQ」獲利云云,致吳怡姿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1月22日下午1時31分許 在不詳地點透過網路銀行轉帳匯款 3萬元 被告合庫帳戶 5 許佑亘 本案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以LINE暱稱「Yi」,於110年11月8日某時許,透過LINE與許佑亘聯繫,向許佑亘佯稱可透過「one shop」電商平臺,匯款至該平臺所提供之帳號,由該平臺代為協助許佑亘買賣商品、賺取差價獲利云云,致許佑亘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1月19日上午10時23分許、同日上午10時24分許 均在不詳地點透過網路銀行轉帳匯款 5萬元、5萬元 被告國泰世華帳戶 6 莊雅竹 本案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於110年11月3日某時許,透過LINE與莊雅竹聯繫,向莊雅竹佯稱可透過參加活動及匯入款項之方式,由專人帶領玩遊戲賺錢云云,後又向莊雅竹佯稱:若欲領出獲利款項,需依指示匯入保證金才能將款項解凍云云,致莊雅竹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存款至指定帳戶。 110年11月22日下午3時19分許 在臺南市○區○○路000號合作金庫銀行轉帳存款 10萬元 被告合庫帳戶 7 楊永杰 本案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於110年11月18日某時許,透過LINE與楊永杰聯繫,向楊永杰佯稱可匯款至其所經營之電商平臺所提供之帳號,由該平臺代為協助楊永杰買賣商品、賺取差價獲利云云,致楊永杰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1月20日上午11時58分許 在不詳地點透過網路銀行轉帳匯款 1萬元 被告國泰世華帳戶 8 陳泰元 本案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於110年11月21日前某時許,於交友軟體「0ME」內結識陳泰元後,即以暱稱「小萍」,透過LINE與陳泰元聯繫,向陳泰元佯稱可操作外匯投資網站獲利云云,致陳泰元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1月21日晚間8時27分許、同日晚間9時36分許、110年11月22日晚間9時48分許 均在不詳地點透過自動櫃員機轉帳匯款 6,000元、1萬5,000元、6,000元 前2筆匯入被告國泰世華帳戶,後1筆匯入被告台新帳戶 9 蔡佩儀 本案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於110年11月18日晚間7時59分許,以LINE暱稱「塊樂小豬」,透過LINE與蔡佩儀聯繫,向蔡佩儀佯稱可透過操作投資網頁獲利云云,後又向蔡佩儀佯稱:若欲領出獲利款項,需依指示匯款才能將款項解鎖云云,致蔡佩儀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1月22日中午12時54分許(2筆) 均在不詳地點透過網路銀行轉帳匯款 10萬元、5萬元 被告合庫帳戶 10 郭俊緯 本案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於110年11月19日前某時許,於交友軟體「PARIS」內結識郭俊緯後,即以暱稱「為儀」,透過LINE與郭俊緯聯繫,向郭俊緯佯稱可操作「通富利外匯」交易平台獲利云云,致郭俊緯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1月19日晚間7時45分許 在高雄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便利商店內自動櫃員機轉帳匯款 3萬元 被告國泰世華帳戶 11 蔡英蔡英媛於110年8月某時許,於Youtube上見本案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所張貼之廣告,即以LINE與LINE暱稱「Bella貝拉」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聯繫,該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並向蔡英媛佯稱可操作投資平台「QFII」獲利云云,後又向蔡英媛佯稱:若欲領出獲利款項,需依指示匯款才能將款項解鎖云云,致蔡英媛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1月23日下午1時3分許 在蔡英媛住處以網路銀行轉帳匯款 5萬元 被告合庫帳戶 12 丁伯軒 本案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於110年8月16日下午5時55分許,以LINE暱稱「億條鍊客服專員」,透過LINE與丁伯軒聯繫,向丁伯軒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丁伯軒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1月22日晚間8時53分許、同日晚間8時55分許 均在不詳地點透過網路銀行轉帳匯款 10萬元、3萬5,000元 被告台新帳戶 13 陳宥霖 本案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於110年10月2日某時許,以LINE暱稱「蔡靜雯」,透過LINE與陳宥霖聯繫,向陳宥霖佯稱可投資「BNEX」網站操作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陳宥霖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1月20日晚間7時40分許、同日晚間11時10分許 均在不詳地點透過網路銀行轉帳匯款 1萬7,607元、2萬616元 被告國泰世華帳戶 14 李佳臻 本案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以投資詐欺名義,詐欺李佳臻,致李佳臻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1月23日中午12時21分許 在不詳地點透過網路銀行轉帳匯款 2萬5,000元 被告合庫帳戶 15 許凱傑 本案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於110年11月9日某時許,以「LISA吳怡昕」之暱稱,於交友APP「乾杯」內結識許凱傑後,即透過LINE與許凱傑聯繫,向許凱傑佯稱可操作「PEPPERSTONE」交易平台獲利云云,致許凱傑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1月20日中午12時49分許、同日中午12時57分許、110年11月22日下午1時47分許 前2筆為在不詳地點透過網路銀行轉帳匯款,後1筆為在台中市○○區○○○街00○00號太平長億郵局臨櫃匯款 4萬元、2萬元、7萬5,000元 被告國泰世華帳戶 16 高敏富 高敏富於110年11月23日前某時許,於Youtube上見本案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所張貼之廣告,即以LINE與詐欺集團成年成員聯繫,該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並向高敏富佯稱可操作投資平台「QFII」獲利云云,致高敏富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1月23日中午12時29分許、同日中午12時39分許 均在不詳地點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轉帳匯款 3萬元、3萬元 被告合庫帳戶 17 沈德泰 沈德泰於110年11月7日下午4時許,在租屋處瀏覽網站時,見本案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所張貼之投資廣告,即以LINE與LINE暱稱「國際客服專線」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聯繫,該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並向沈德泰佯稱可操作投資平台「FXTF1NE」獲利云云,致沈德泰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1月20日下午4時19分許 在嘉義縣○○鄉○○路00號民雄郵局自動櫃員機轉帳匯款 1萬元 被告國泰世華帳戶 18 沈朝財 本案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以LINE暱稱「愛笑的婷婷」,於110年11月22日前某時許,透過LINE與沈朝財聯繫,向沈朝財佯稱可透過加入「斯沃琪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並匯款至該公司所提供之帳號,由該公司代為協助沈朝財買賣商品、賺取差價獲利云云,致沈朝財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1月22日下午1時40分許 在臺中市○○區○○路0○0號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科分行臨櫃匯款 7萬元 被告國泰世華帳戶 19 李信輝 本案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於110年9月中旬某時許,於交友軟體「派愛族」內結識李信輝後,即以LINE暱稱「fairy」,透過LINE與李信輝聯繫,向李信輝佯稱可操作「富利金融」網站獲利云云,致李信輝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1月19日晚間7時許 在不詳地點透過網路銀行轉帳匯款 3萬元 被告國泰世華帳戶 20 蔡秉弦 本案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以投資詐欺名義,詐欺蔡秉弦,致蔡秉弦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1月20日下午2時28分許 在不詳地點透過網路銀行轉帳匯款 3萬元 被告國泰世華帳戶 21 呂濰安 呂濰安於110年8月底,自網路上下載「ETXCAPITAL」投資APP後,即遭本案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以該APP投資客服名義,向呂濰安佯稱可儲值該APP以投資獲利云云,致呂濰安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1月22日下午1時37分許 在不詳地點透過網路銀行轉帳匯款 5萬元 被告國泰世華帳戶 22 洪宇貞 本案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於110年11月5日某時許,以LINE暱稱「打工豬仔」,透過LINE與洪宇貞聯繫,向洪宇貞佯稱可透過操作博奕遊戲方式,獲取利潤云云,並將洪宇貞加入LINE群組內,由LINE暱稱「潔C卡」、「將軍」之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指示洪宇貞匯入款項投資,後又向洪宇貞佯稱:若欲領出獲利款項,需依指示匯入保證金才能將款項解凍云云,致洪宇貞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1月22日下午2時48分許 在洪宇貞住處透過網路銀行轉帳匯款 2萬元 被告合庫帳戶 23 吳明軒 吳明軒於110年11月22日前某時許,於網際網路上見本案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所張貼之廣告,即以LINE與LINE暱稱「環球H0WT線上客服」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聯繫,該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並向吳明軒佯稱可操作投資平台獲利云云,致吳明軒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1月22日下午1時59分許、同日下午2時1分許 均在不詳地點透過網路銀行轉帳匯款 4萬元、4萬8,000元 被告國泰世華帳戶 24 謝欣融 本案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110年11月22日前某時許,以「琦」之暱稱,於交友APP「wedate」內結識謝欣融後,即透過LINE與謝欣融聯繫,向謝欣融佯稱可操作「kab三甲金融」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謝欣融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1月22日晚間8時36分許 在不詳地點透過網路銀行轉帳匯款 1萬5,000元 被告台新帳戶 25 洪妡蘭 洪妡蘭於110年9月27日前某時許,於臉書上見本案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所張貼之廣告,即於110年9月27日晚間8時45分許,以LINE與LINE暱稱「WS-么么精靈」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聯繫,該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並向洪妡蘭佯稱可操作「QFII」投資平台獲利云云,致洪妡蘭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1月22日下午1時19分許 在雲林縣○○鄉○○路000號台西郵局自動櫃員機轉帳匯款 3萬元 被告合庫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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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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