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89號
聲 請 人 八三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聰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61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法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089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樂子企業有限公司 許守港 台灣土地銀行員林分行 110年10月6日 69,902元 ABM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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