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110年度,2號
KSDM,110,重訴,2,20211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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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戴廷錡



選任辯護人 陳者翰律師(法扶)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00000
、2286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戴廷錡自民國壹佰壹拾年拾貳月貳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惟如戴廷錡提出新臺幣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高雄市○○區○○街000 號4 樓,且應於全案判決確定前,於每週日之中午12時前至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民族派出所報到。
理 由
一、被告戴廷錡因殺人案件,前經法官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 271 條第1 項之殺人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 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而重罪通常伴隨逃亡之高度可能性, 被告又有多次遭通緝之前案紀錄,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 虞,核有羈押之原因,復審酌被告涉案情節及表明有意願與 被害人家屬和解等情,認被告如能提出保證金新臺幣(下同 )10萬元、限制住居並遵守本院指定事項,應足以代替羈押 ,惟因被告覓保無著,本院認仍有羈押必要,依刑事訴訟法 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自民國110 年1 月28日起予以 羈押3 月,再自同年4 月28日、6 月28日、8 月28日、10月 28日分別延長羈押2 月在案。
二、茲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因被告所涉殺人罪,經本院審 理後認事證明確,已於110 年12月15日判處被告有期徒刑13 年(判決尚未確定),並於同日延押程序訊問被告後,認前 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惟審酌被告涉案情節、表明有意願與 被害人家屬和解暨全案進行之進度及時程等情,認本件如命 被告提出10萬元之保證金、限制住居並遵守本院指定事項, 應可對被告形成相當程度之約束力,即得以侵害較小之方式 代替羈押處分。惟因被告請求降低交保金額,而未能提出相 當之保證金,仍有羈押必要,爰諭知被告自110 年12月28日 起延長羈押2 月,惟於本案羈押期間如能提出10萬元之保證 金,得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高雄市○○區○○路0 巷00 ○0 號,且應於全案判決確定前,於每週日之中午12時前至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民族派出所報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前段、第5 項、第110 條第1 項、第111 條第1 項、第3 項、第5 項、第116 條之2 第1 項第1 款、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壽
法 官 李宜穎
法 官 陳力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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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