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765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陳詠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零玖佰叁拾貳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陳詠霖於民國110 年05月1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
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0
年5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0 年09月06日止未受償之循
環利息6757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12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
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
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
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
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 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
,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 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
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 元計算;手續費則為㈠預借現金手續
費( 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 元計算) ;㈡
分期借款手續費用( 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㈢
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㈣國外交
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㈤掛失手續費:每
卡新臺幣200 元;㈥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
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 元;㈦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
每份100 元。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11765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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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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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陳詠霖5408│自民國110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14.79% │
│ │152975│0000000000│9 月07日起 │ │ │
│ │元 │02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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