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1765號
PTDV,110,司促,11765,2021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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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765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陳詠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零玖佰叁拾貳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陳詠霖於民國110 年05月1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
  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0
  年5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0 年09月06日止未受償之循
  環利息6757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12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
  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
  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
  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
  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 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
  ,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 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
  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 元計算;手續費則為㈠預借現金手續
  費( 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 元計算) ;㈡
  分期借款手續費用( 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㈢
  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㈣國外交
  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㈤掛失手續費:每
  卡新臺幣200 元;㈥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
  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 元;㈦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
  每份100 元。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1176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詠霖5408│自民國110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14.79%  │
│  │152975│0000000000│9 月07日起 │      │       │
│  │元  │02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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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