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8年度,1284號
TPBA,108,訴,1284,2019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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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284號
原 告 何永生

訴訟代理人 莫詒文 律師
 蘇軒儀 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柯文哲(市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韋佑

 董妍均
 許雅婷
參 加 人 龍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葉松年

訴訟代理人 童兆祥 律師
 邱亮儒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都市更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龍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 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 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3項準用同條 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原所有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5樓房屋及土地 ,於民國97年6月間參與由龍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龍 麟公司或參加人)實施之「臺北市○○區○○段○○段00○ 號等6筆土地都市更新計畫案」(下稱系爭都更案)。原告 起訴主張,參加人原先係與原告約定系爭都更案完工後得以 分配1至5樓可供規劃為百貨使用,且第5層樓規劃為供百貨 辦公室使用之房屋,5樓以上則得以規劃為住宅使用。詎龍 麟公司於103年間未通知原告、未經原告同意,持偽造之都 市更新事業計畫同意書,向被告都市更新處提出「變更臺北 市大安區懷生段二小段16地號等6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案」(下稱變更事業計畫案),被告於103年11月28日以府 都新字第10332176902號函准予核定實施上開變更事業計畫 案,嗣被告於106年3月14日以府都新字第10630121100號公



告(下稱原處分)核定實施「擬訂臺北市○○區○○段○○ 段00○號等6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計畫書圖, 致原告按原約定完工後所受分配之5樓事務所付之闕如,受 有嚴重損失,原處分顯有重大瑕疵,應屬無效等語,爰提起 本件確認訴訟,即確認原處分無效。
三、經查參加人(龍麟公司)為系爭都更案之實施者,前擬具系 爭都更案向被告陳報,並經被告於103年11月28日以府都新 字第10332176902號函准予核定實施,參加人再於105年4月 13日向被告陳報「臺北市○○區○○段○○段00○號等6筆 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經被告依法定程序公開展 覽等並召開二次審議會議審議後,始為原處分等事實已據被 告陳述明確(詳如本院卷第362頁至364頁)。因此,本件原 告提起之確認原處分無效之訴之結果,將影響龍麟公司之權 利或法律上利益,故有使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 首揭規定及被告聲請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瑜
法 官 鄭凱文
法 官 洪遠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德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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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龍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